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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制度

企业建设制度

企业建设制度范文第1篇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完成受托责任而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信息市场出现了产权、股权分散、多人共有产权的局面,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使得产权所有者、投资者把控制权交给拥有相关知识的人,最终产生了两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投资者成了委托人,经营者、内部控制人成了当然人,在委托关系中,经营者为了完成受托责任,必须建立或依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随着委托人对人控制程度的越来越间接,经营管理活动日益成为公共物品,内部会计控制外部化趋势也将越来越显著。从专业性、权威性角度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都是要靠企业外部的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解决或促进的。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财政部对内部会计控制问题制定的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并使之上升到了法规高度。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评价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并反过来影响着人的行动,因此,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非常强调“人”在组织中的重要性。内部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对内部会计控制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把它看成是董事会、管理层的事,此目的在于强调企业的团队精神,发挥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以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构成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重要的控制环境。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力求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控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二是符合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不能脱离企业实际而一味求大,应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其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制定出最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是成本效益原则。控制点的设置必须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是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完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不力,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弱化

目前有不少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流于形式,稽核的范围有限,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执行的好坏也缺乏一个赏罚有度的奖惩制度,有的单位虽然也有一些奖惩制度,但没有完全制度化,致使部分人员认为执行与否无关紧要,加之无相应的检查、考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得力机构,使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为削弱。

2.对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严重

目前仍有不少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基础薄弱,相当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持冷漠态度。有的并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残缺不全,甚至有的单位负责人超越内部会计控制行使职权,不支持会计工作,使内部会计控制执行起来大打折扣,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

目前虽然有些单位建立了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某些单位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至于既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二是偏重于事后控制,事前的内部会计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而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相对较弱;三是重钱财等有形资源的控制,轻人员素质、信息等无形资源的控制,重钱轻物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内部会计控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四、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对策

1.切实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单位负责人支配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比以前都有显著增加。在设立内部会计控制时,单位负责人的认识和态度至关重要。只有单位负责人不断提高自己执行财经法纪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理顺会计工作关系,才能保证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合理设置和有效执行。所以尽快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取得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解和支持,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2.注重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和培养

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执行上,一项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再合理,如果没有负责的、称职的人来执行,其作用将大打折扣,甚至没有作用或起反作用。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发现并制止各种不合理、不合规定情况的出现与存在,我们必须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培训和考核,提高这部分人员的素质。

3.内部会计控制需要有相应的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相应活动来实现。因此为了确保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且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能够随时适应新情况,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应通过《会计法》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检查、督促各单位实行规范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规定了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检查部门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从而提高外部监督的质量,促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4.明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主体,创造优良的控制环境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组织者必须是单位管理当局。由管理当局牵头组织设计,才有可能在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之外,在整个单位营造一个顺畅的真实会计信息生成环境,才有可能有效建立和运作会计内控制度。

5.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业务的全过程中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6.强化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检查考核和评价机制,促使会计控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检查考核和评价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要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单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使内控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7.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具体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与诚信会计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与组织创新的关系、硬控制与软控制的关系、内部控制效果与控制成本的关系、约束与激励的关系。

8.强化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会计电算化的迅速普及,电子核算制度已成为会计内控体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它既便于实现实时结算和实时核算,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因此随时加强监督与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有必要建立严密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程序操作控制,加强人员职能控制和系统安全控制。

企业建设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内部会计制度; 原则; 问题; 建议

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该以财经法规为依据,在表达方式上要文字准确、条理清楚、浅显易懂并与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构成、日常核算方式、地区分布等要素紧密相关。内部会计制度只有立足与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才能保证履行财务披露义务、承担财务报告、免于遭遇违法处罚。

建立内部会计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完善会计制度体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在制定时,各企业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制度,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从而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一、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概述

(一)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包括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通过以上这些制度的制定和认真执行,可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八小时作用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指导一个企业会计工作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在国家统一会计规范和有关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符合本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内部会计制度。

依据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制定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使用的方法和程序。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八小时工作中,可以指导企业会计实践,保证会计工作规范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具有适用范围专一、内容条理清晰、程序方法明确和实际操作方便等特点。

(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重要性

1.内部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的基础

国家制定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并不能完全适合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因此需要各企业的会计部门以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补充。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同时也是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国家制定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然是从全国会计工作总体要求的实际出发制定的,但并不能完全适合各企业的具体情况。这就需要各企业的会计部门以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补充,使会计管理工作能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2.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加速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企业或者经济个体及其他单位为了迅速获得正确可靠的会计情报或者会计资料、防止内部发生舞弊或者资源浪费、监视各部门对管理当局既定政策的贯彻情况、考核各部门的经营绩效,就有必要将会计资料有规律地予以汇集,记录和报告。因此,财务会计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加强内部会计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工作对经营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违纪现象大多是由于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会计核算混乱、财务收支失控,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3.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加大对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汇总等过程和相关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以便能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内部会计制度是对企业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应采取的程序和方法、应达到的要求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有了确认依据和标准,并在这些标准的指导下,使会计记录具备及时性和准确性,会计报告具备完整性和可验性。从而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4.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

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分工协作关系、会计事项的处理办法以及会计工作的许多具体方法都进行合理的规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指导和约束下,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设计的会计规则、方法和程序,因此应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以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会计行为能够有序、健康、灵活地运行。这不仅使经济业务的顺利进行有规可循,客观上也促进会计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

5.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

内部会计制度是一种技术规范,内部会计制度属于会计法规的一个部分,就其内容看,会计制度具有技术性特征,是一种技术规范,这是由会计系统具有的技术特征决定的。20世纪5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A)所属会计名词委员会在《会计名词公报》中就提出“会计是一种技术,是关于诚实、有效和以货币形式记录、分类、汇总,具有财务性的经济业务与会计事项以及说明其经营成果的技术”。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会计信息系统论成为主流观点之后,《美国大百科全书》仍然认为“会计是分析和说明经济数据的技术”。目前,我国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通常认为由四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会计法律,即《会计法》。第二层次为会计行政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总会计师条例》等。第三层次为会计规章,比如各行业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第四层次为单位根据会计法规、制度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可以明显地看出,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新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看来,把会计看作一门技术或艺术,并不能反映会计本质,但会计是由一系列技术方法构成的体系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即会计本身应该是一个技术手段。各种会计规范都是以会计技术为基础创立的,源于会计技术的可选择性。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作为直接约束会计系统运行的规范,具有系统的技术思想,比如要对会计分工中的牵制技术,编制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技术作出明确说明,而且是按现有的会计技术运行要求作出的规定和标准。贯穿内部会计制度始终的是会计技术规范,构成一个内在一致的体系。

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原则

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合法性原则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为依据,内容上应与《会计法》《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企业在设计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且要符合《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符合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项规定。

(二)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在表达方式上应该尽量浅显,并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内容上更为全面具体。某种程度上是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一个细化,对属于国家财务法规中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应该作出明确规定,使企业会计流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序进行。其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系统性,即设计会计制度时要从整体上考虑,不能顾此失彼。设计出的会计制度与其他制度,必须口径一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并与之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之间也应该相互照应,协调一致。二是合理性,即设计出的会计制既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又简便易行;既符合会计理论,又有利于手工操作,适应会计电算化要求。

(三)控制性原则

2008年6月到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分两次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并于2010年7月出台了操作应用指南。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控制性原则是要求会计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结果本身;重视过程,达到最佳结果。为有效控制企业内部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活动和各种行政业务管理活动,就必须针对其具体环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一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和方法,使之能严格按照预期目标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以责任、牵制、程序、手续等各项制度为控制依据,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部门和个人的职权范围及其责任界限,规定授权处理程序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事手续和方法。内部控制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过程,它持续地流动于单位之中,并随着单位经营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适时改进调整。

内部控制是由单位中各个层级的人员共同实施,从单位负责人到各个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直到单位的每一个普通员工,都对企业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内部控制是企业为加强岗位责任、保护资本安全、确保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务分工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业务记录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四)适应性原则

适用性原则是要求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必须适应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管理要求。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必须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规模、会计科目的繁简程度、会计核算形式、成本计算方法、有关财产物资的分类和计价方法等。其次,会计制度的设计应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各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了各种内部管理的方法,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注意会计制度与有关管理制度的协调与衔接,以保证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会计制度设计应与企业使用的核算工具相适应。

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内部会计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关企业经营的失败、会计信息失真、违法经营等情况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缺失或失效。我国的会计工作只注重其核算功能,未能发挥管理的基本职能。目前,我国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和岗位制度不完善,甚至部分企业根本没有制定内部会计制度。这些企业直接以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上级发的各种文件作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力度明显不足,这就会出现挤占成本、虚报成本、数据虚假、会计失真的情况,致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过强,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决算的正确性。一些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没与充分考虑到它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无法使内部会计制度真正融会、贯穿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使得它不能有效运转。因为大多数企业认为本企业经营业务少,资金往来单一,不需要建立内部会计制度。

还有一些企业只注重其形而忘其实,草草建立一套内部会计制度主要用以应付上级检查,而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内部会计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执行。如珠海市跃华石油化工公司由辉煌转向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管理混乱,经济业务不依据会计制度进行反映和监督,账目记录混乱,无法确认资产、收入、支出的数额,导致公司走向破产。

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理论,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都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即使在同一生命周期上,面对不同的市场也会选择不同的经济政策,如扩张政策、收缩政策。企业经济政策的实现,需要多种条件配合。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为企业经济发展起决策支持作用,为经济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作为企业内部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会计政策的变化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也应该配合不同的经济政策作出选择。会计系统对企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属于企业经济政策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企业内部会计业务缺乏监督

良好的内部稽查结合一定的审计方式可以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相关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制定内部会计制度时,未能有效的贯彻内部审计制度,这样就无法确保管理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得到实施,无法保证管理信息的准确可靠和财产的安全完整。很多企业往往认为一旦建立起内部会计制度,便可以顺利实施,而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控,内部会计制度只能形同虚设,很难严格执行下去。

(三)企业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着会计人员素质较差、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欠缺的情况。据统计在我国1 200万会计人员中,受过正规教育的人比重偏低,会计人员的素质可见一斑。同时职业道德水准也较低。有些会计人员置会计的真实公允性于不顾,为迎合某些特定需要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他方合法利益,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会计人员往往只局限于对已发生经济业务的核算、报告,参与管理的意识淡薄,会计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没有树立经营观念和市场观念,更主要的则是会计人员缺乏内在动力。

(四)企业外部缺乏监督

相关部门和机构没有很好地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也是导致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混乱的原因,尤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能正确处理诚信与效益的关系,一味追求效益原则而忽视诚信和职业道德。国家审计署于2001年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年内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存在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的现象,其中有14家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严重背离了注册会计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要求。

总之,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虽然是正确处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然而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研究薄弱,财会人员严重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实务与经济管理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立科学、合理、使用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必须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指导一个企业会计工作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按所有制和行业的统一会计管理体制,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都要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企业很少有自主选择和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的余地。目前,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以所有制和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以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指导,由企业自行设计内部会计制度,以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

(一)重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

重视企业内部企业会计制度必须从下面两点着手:

首先,应提高企业负责人对建立内部会计制度的重视程度。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制定成文的内部会计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这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对于企业经营的重大意义。在部分企业中,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较低,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

企业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中型中央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不得设置与其职务重叠的副职。

其次,企业会计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企业会计制度建设不仅需要企业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更需要组织上强有力的领导,同时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出马,对实施的全过程实行组织上的统一领导策划、政策上统一制订、实施上统一安排、实施效果统一检查、效果上统一奖罚,变少数部门的行为为企业管理部门的一致行为,变临时行为为持之以恒行为,变管理者的行为为全员参与行为。只有完善的企业内部制度建设,重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才可以保证企业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可以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健全企业内部制度的重要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实施,应该建立与内部会计制度相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

第一,企业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企业领导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全面负责;对本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督促和监督,促进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明确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企业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负责对本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四,明确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分工与关系。会计部门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工资部门、销售部门、物资管理部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工作中经常发生业务联系。因此,必须明确责任、科学分工、加强协作,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

同时加强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因为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是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首先,做好会计人员工作岗位的设置,根据每一个会计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会计岗位,确定每一个会计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其次,对会计工作岗位的分工,根据每个会计岗位业务量的大小和繁简程度,同时考虑会计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以尽可能地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第三,制定轮岗办法,要定期对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轮换,使每一个会计人员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都能熟练掌握,从而提高本企业的会计工作水平;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工作考核办法,保证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内部会计制度的设计要科学

建设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应该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调整。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应该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调整。因此,从理论上说,企业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

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内部控制制度,将内部控制制度融会贯穿于会计制度与其他企业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企业只要存在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有相应的控制制度给予制约。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控制制度要确定企业内部行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拥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据以确定的他们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2.控制制度要明确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手续。3.内部控制制度中要明确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的方式,相互之间能否形成制约关系,是否置于他人的监督之下。

(四)建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会计人员不仅是经营活动的管理者,而且还是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者。从经营管理和会计工作的需要来说,要有一批合格的会计人员。他们应当掌握专业知识和财务制度。能够严格自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当好管家。要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一是下大力气建立一支经过正规培训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目前我们的会计队伍要改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要改变这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就要通过正规的培训学习来提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二是应该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能够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件和会计软件及数据管理制度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效绩的考评与信息技术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企业应当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照预算指标、盈利水平、投资回报率、安全生产目标等方面的业绩指标,对各部门和员工当期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兑现奖惩,强化对各部门和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信息技术控制,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程度,建立与本企业经营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化控制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同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用。

(六)国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理论界就已经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内容做出了界定。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理论研究方面基本是空白,直至2001年6月,才首次出台针对于内部控制建设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该规范的,说明我国在理论及法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有利于指导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2008年6月28日和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分两次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年7月出台了操作应用指南,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但体系形成与实际应用,还需经过一段时间。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都属于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泛指会计工作应遵守的规则或标准,会计规范存在的原因是会计技术的可选择性,就目前已形成的会计规范体系看,有属于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也有属于制度准则层次的准则规范、制度规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应同属于制度规范范畴,虽然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存在着制定主体的差和适用范围的差异,但都是指导企业会计工作的规定、规则,因此企业会计内部制度是会计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规范作用将会进一步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也应该加强。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首先,财政、税收、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将其列入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和事关稳定与发展大局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制定具体措施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对于能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能完善手续的问题抓紧时间完善,对于一些暂时难以改正的问题,要作出整改意见逐步整改。其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全面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鉴证制度,凡未经审计鉴证的报表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监督,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鉴证的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严格履行自身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进行独立审计。对不负责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五、结语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的今天,在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新旧体制的转换中,出现了很多的波折,如经济犯罪增多、许多小企业破产等。这些与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无不存在一定的关系。

在新的形势下,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已成为会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业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完善会计制度体系,改善企业经济管理。保证企业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同时也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监督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即国家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企业应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指导和约束下,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使会计工作更规范化,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制度,真真正正地贯彻执行下去,从高层到低层,认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不断壮大,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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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杨哲旗.略论民营中小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J].集团经济研究,2007(5Z).

企业建设制度范文第3篇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企业必须切实建立起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又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我们在这方面有以下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权力制衡。严格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分设制度,重视做好外派董事和监事会工作。各全资子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出资人派出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完善和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从制度上防止重大失误的产生。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把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经营责任目标检查考核,每年定期对各单位执行重大事项议事程序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从责任、监控、利益等方面齐抓共管。严格实行领导问责和责任追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机制。

二、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在加强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对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经营利润等指标进行年度预算,严禁突破预算或无预算乱开支的行为。制定了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会计委派等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审批使用、收支行为的管理,强化资金运行的监控力度,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在加强产权和股权管理方面,我们强化对资产处置权和重大投资权的监管,严禁控股企业从事委托理财、期货、证券等投资活动。建立了国有资产退出制度,对缺乏主营业务优势、连续亏损的控参股企业,进行股权调整直至完全退出。在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方面,我们紧紧围绕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建立预防为主的企业内控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总结,集团公司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这有利于把分散监督转为对总公司个别关键部门的集中监督,减少了监督点,有效地解决了二三级企业管理混乱、运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三、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内控制度水平

近年来,我们抓效能监察工作主要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和管理的薄弱点人手。把解决具体问题和完善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监控机制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目前,初步形成了行政领导主抓,纪检监察组织牵头,审计、投资发展、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配合,职工群众参与的效能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推进效能监察T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盐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规范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三是抓好效能监察立项。我们突出抓好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监管、产权交易、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主要内容的效能临察。四是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近两年,公司开展了以借用或拖欠公款、超编超标配备使用公务小汽车、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私设小金库的“四项清理”活动以及对领导干部配偶从业和收入情况的调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企业建设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替代率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中的第二大支柱,其主要目的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险得到补充,保证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水平生活来源,使职工老有所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在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把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现实的工作挂钩,使企业与职工长期利益相结合,从而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助于企业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增强企业与职工的联动效应与凝聚力,最终达到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利益共享。

一、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低

现阶段,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量有了一定的规模,从2001年年末的192亿增加到2009年的2525亿,每年增幅都维持在35%左右。但是企业年金在GDP中的比重过低,近年来没有超过1%,远远起不到养老保障制度中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对比美国差距很大,从1996年开始,企业年金基金成为美国最大的金融资产项目,2005年占GDP的比重达到了66%。有学者对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进行过计算,根据比例法进行估算,估计企业年金规模占GDP的比例将从2003年的1%增至2012年的10%、2020年的15%、2030年的20%。

(二)企业年金覆盖职工比率低

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48万、104802万和134120万。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

(三)企业年金替代职工工资水平低

从替代率来看:中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同时,经验数据显示,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随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会逐步提高。

(四)企业年金发展结构不平衡

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几大垄断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企业年金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企业年金账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也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足

现阶段,由于政府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不清,定位不明,政策界限比较模糊,因此,做了一些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没有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督调控作用。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他们一是担心建立企业年金会加大企业支出、影响利润,二是看不到企业年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企业职工的年金观念也普遍淡薄,缺乏对制度性养老的基本认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职工大多信奉“养儿防老”、“储蓄养老”,缺乏制度性养老观念,而且对企业年金还存在着种种错误认识。比如,有的误以为缴纳年金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有的甚至一无所知。因此,许多企业职工对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不高

目前我国建立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仍处于探索阶段,在产品、人员、机构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年金市场投资的需要。首先,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渠道,对个性化和多样化年金产品的设计和提供形成了严重制约;其次,我国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缺乏大量熟悉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在投资、服务、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再次,企业年金托管综合费用较高,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出现投资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和国债利率的非正常现象,致使一些企业年金过度依赖缴费而不是投资绩效,最终影响到企业年金的支付能力。此外,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阻碍了高投资回报的获得,进一步削弱了企业年金的吸引力。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企业自办模式,即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在这种模式下,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难以控制被挪用的风险。二是社保机构经办模式,即委托社保机构收取、管理、经营、发放企业年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没有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企业和员工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等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监管。三是保险公司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没有截然分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

(四)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得到普遍体现

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这样做,企业和职工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因此,建立企业年金,源头上应以税收优惠政策拉动。但目前我国的企业需求没有释放,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投资环境不理想,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规缺失,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中。

(五)企业年金发展区域差异过大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参保比例、基金规模相差悬殊。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和大连由于经济基础好、增长速度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参保企业、参保员工以及基金累积数量都较大;而欠发达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因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而呈现出波动起伏状态,数量水平低,运作不规范,还有许多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停止了已实行的企业年金计划。

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在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中的作用

政府必须通过必要的手段,规范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以便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效应,减少乃至规避企业年金产生的负面效应。利用财税手段,确保企业年金差别待遇,并兼顾公平,尤其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等方式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但是在实行财税支持政策的同时,要注意公平问题。政府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其目的关键是中低收入职工的未来养老要有保障,这样就十分必要对高薪雇员的年金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遏制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二)加强企业年金受益人权利的保护,规避道德风险

为防止企业利用企业年金牟取私利或违规分配,可要求年金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同职能机构讨论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代表参保人行使运用基金的权利。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先缴后抽的方式来偷逃税收,可对企业抽回资金和个人提款进行限制,增加提前支取年金的成本。对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在财务上实行严格监管,防止其借口效益不好中止向计划缴费,有条件的,规定其最低缴费标准,并限制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即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基金缴费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进行限制,严格其信息披露制度;也要将企业年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开,防止公司破产而使企业年金资产化为乌有。

(三)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完善劳动力市场

适当更改企业年金的账户转移方式,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解决企业年金可转移性问题,使员工工作一定年限后,若中途离开企业时,可以将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部分中已归属员工个人账户的部分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企业采取确定受益型计划,给员工以相应补偿。这样既起到了企业年金稳定企业人才队伍的作用,也适当放宽了人才流动的限制,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通,完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结合

积极扩充企业年金对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的积极效应,实现双赢。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制度决定了对其进行资产管理的必要性。作为负债资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甚高,由于其刚性支出的特点,又使得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对收益性和部分资产的流动性也有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基金营运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也要利用大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保值增值的契机,实现资本市场自身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高。使其运作与管理技术日趋成熟,从而使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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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出让、划拨、出租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建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兴办个体经济、私营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用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需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土地,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需占用国有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向被征地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费用。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不得超过70年,其他用地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合同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与其他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建办联营企业,或作价入股与企业分红。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应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期满后应恢复原貌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用地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续签用地合同,重新审批,办理手续。乡镇企业关、停、并、转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经批准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者,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还的,责令交回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用查处。已办理批准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得闲置土地,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闲置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灵台县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灵台县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基本农田的划定、建设和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镇和村庄、集市等规划相协调,村镇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稳定高产的旱塬地和川水地及山地梯田;

(二)粮食、油料、蔬菜等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集中连片的农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公路沿线、城镇和村庄、集市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六)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连片农田。

第十条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为:

(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编制规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区域,预留村镇规划用地,绘制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登记造册,确定管护责任人,制订管护措施;

(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档案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权属单位,利用类别,土地面积,作物类别等;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址、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人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

第十四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抄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县财政在耕地占用税中核批。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造地费)。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一)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二)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区域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本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基本农田地力和施肥效益实行定位监测,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本农田划定后,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有下列基本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

(二)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载明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宅基地建设用地标准,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地,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人为造成基本农田弃耕抛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承包经营者限期耕种,逾期仍未耕种的,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或保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交纳耕地造地费、闲置费、荒芜费和有关罚款的,除按期追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交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县人民政府责令组织实施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部门决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已说明的除外)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依照本办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下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