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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安全,防治海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人员和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唐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唐山海域船舶溢油应急指挥机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和搜救工作。
港口、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应当具有相应的有效技术证书,按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配备保证船舶安全的持证适任船员。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五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
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的,应当提前一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并在规定的频道内保持连续守听,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签证。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依法可以定期签证。
第九条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及系泊点、装卸站时,按照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将引航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下列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的;
(二)从事超大型、笨重拖带的;
(三)根据港口实际情况有必要护航的。
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护航申请后,经审查需要护航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具备护航能力的船舶护航。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穿越或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首;
(三)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措施避让;
(四)在航道、掉头区掉头,应当在通航环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掉头前显示信号。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驶入航道的,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船舶在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时,应当将吊杆、舷梯、输送带等属具收回舷内。
第十四条船舶在港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作业结束后,应当清除安全隐患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拆修主机、锚机、舵机、锅炉、电台的;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悬挂彩灯;
(六)校正磁罗经;
(七)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人或者港口运输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安排船舶停泊,并提前十二小时将船舶进出港、锚泊、靠离码头和移泊计划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船舶应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
船舶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和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不得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和禁锚区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抛锚的,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500总吨以上(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在港停泊期间,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十八条船舶装载货物、集装箱,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和载重线的要求。船舶需要在甲板载货时,应当符合积载要求。
第十九条除海难救助外,从事海上拖带的船舶和被拖带的船舶和设施,应当持有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拖航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拖带手续、航行警(通)告。
第二十条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港口依法被扣押、滞留,暂停营运的,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船舶安全和通航秩序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钻井平台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声光信号、标志牌及安全靠泊设施,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海事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设置安全警戒船只,维护通航及施工秩序。
施工作业单位在通航海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结束后,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应当保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通管制措施: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
(五)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港口有关单位应当保持航道及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通畅。
第二十七条客运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保证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关要求,建设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港口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航道、掉头区、港池、泊位的水深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水深图纸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航道、掉头区、港池、泊位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扫测;投入使用后至少每年扫测一次;
(二)港口水域内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时发生擦、搁(座)浅事故或者经过较大风暴潮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测量的情况。
第三十条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
导标通视区内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对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航道上失控或者有沉没危险的,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
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在通航水域沉没的,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沉没在港区水域的,应当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设置标志。
前款规定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设置标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遇险和安全频道进行与遇险和安全呼叫无关的通话。
船舶误发遇险求救信号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设置渔网、网箱及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禁止在航道、港池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
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赛、训练、娱乐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五条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设施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载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匿报或者谎报行为进行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载检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港口、码头应当进行防污染应急能力评估,配备相应清污器材和设备。
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码头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并具有船舶洗舱水接收能力。
从事船舶油污水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港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对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洗舱水接收能力的码头,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船舶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条件下,采取禁止船舶靠泊等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法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四十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港作船舶、港内工程船舶、三十日以上不驶离渤海湾的其他船舶机舱污水排放系统实行铅封制度。
第四十三条船舶、码头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同时利用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搜救、打捞、清除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船舶、设施等遇险时应当发出求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搜救机构,保持通信联系。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救助,并立即向搜救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搜救机构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信息或报告后,应当按照搜救工作程序,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单位、船舶,接到搜救机构的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第四十六条在沿海水域内出现风、雾、冰冻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注意接收搜救机构的有关通知,并根据实际状况制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措施,服从搜救机构的调度。
第四十七条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障碍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打捞清除,相关费用由所有人、经营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相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造成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船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单位、船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船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其停止船舶靠离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减该水域通航水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组织或个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拆除或组织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接受专业(行业)安委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至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行业)安委会备案。
2.建立健全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单位工作人员私人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除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外,还需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强化人、车、路的源头管理,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建立“政府牵头总揽、综治协调落实、部门各司其职、基层责任包保、群众广泛参与”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不断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识,总体目标:建立责任明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和源头管控工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形成齐抓共管、方便群众、管理规范、控制事故的良好局面。
重大交通事故起数下降,具体目标:实现“三下降”三确保”即交通事故总量下降。死亡人数下降;确保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和有影响的恶通事故,确保不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确保不发生因管理原因造成的严重交通阻塞。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长任主任,为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综治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市交安委”市交安委办公室(简称“市交安办”设在市综治办,负责处理市交安委的日常工作,协调、检查、督办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或各单位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主任或保卫科长兼任,并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专干。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聘请35名交通安全管理员,专门从事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与治保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村(居)委会主任负总责、治保主任具体抓、中心户长协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控网络。建立交通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道路交通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专干为具体责任人。
各村(居)委会、交通运输企业要组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小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小组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点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加强对驾驶人的自律管理。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行业特点加强驾驶人的自律管理。
四、工作措施
㈠建立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市交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在市交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大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超速、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交通局要加大路政、运政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积极做好列养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运管部门要着力解决农村客运网络建设滞后,农民无车坐、坐车难的问题,加大对非法客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车辆挂靠公司参与乡村客运,对新开通和重新恢复的乡村客运线路给予三年的试运期。试营运期内,除享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客运运力发展政策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鄂交运安〔〕502号)规定的每客位补助400元的优惠政策外,并减免相关管理费用。同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规范乡村客运站点,逐步消除沿街(路)为站等现象,实施路站运一体化,做到人车归站,严禁客运车辆跨乡镇营运。工商部门要打击流通领域内的不合格车辆,协同公安、交通、城建部门加大对道路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安全乘车的教育,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安监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要发挥好监督、协调、配合作用。农业局要严格拖拉机牌证的发放管理,加大对等外路、乡村道路及机耕道上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整治农用机械违章行为,杜绝拖拉机载客营运现象的发生。
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市交安委其他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㈡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市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交通主干道。村(居)委会干部包机动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此基础上,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将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单位,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居)委会、单位,形成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局面,实现违章车辆不出村、不上路,把安全隐患控制在源头。
㈢加强对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做到对本辖区、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帐。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做到守好自己的路、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凡单位职工或村(居)民购买新车和旧车未办牌照、驾驶人未办理驾驶证、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村(居)委会、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上门,向车主宣传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常识,督促车主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牌证,杜绝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发生。
㈣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控工作。春节、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重点节假日和春运、大型活动等重点时段。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实行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各村(居)委会要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现况,确定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并建立安全值守制度,做到四个“必查”即学生上学放学时必须上路巡查,辖区内有红白喜事、重大活动时必须上路巡查,天气恶劣时必须上路巡查,重大节假日必须上路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说服、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确保违法车辆不出村、不上路。
㈤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交通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单位”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村(社区)活动。市交安委要制定创建标准,加强指导督办,每年年终进行考核验收,评定授牌。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我市达到平安畅通县(市)标准。
㈥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普及工作。把每年月定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市委宣传部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宣传工作,营造“时时讲安全、人人讲安全”浓厚氛围。市司法局要把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子女教父母”工程,建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市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开办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定期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和交通安全提示语。协调电信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气象、路况信息,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
㈦提高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交安委成员单位要制定操作性强的道路交通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交通安全事件。迅速到达现场,采取抢救和控制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卫生机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保险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绿色抢救通道”确保交通事故伤员能够得到优先、快速、及时、有效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建立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建立专户并统一管理。交警、保险部门要加大机动车辆保险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主动购买商业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㈧完善道路安全基础设施。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完善公路、城市道路、旅游线路的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灯和电视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点、市场、夜市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能力,健全农村客运网络,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㈨严格考核奖惩。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同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奖励制度,由市政府每年分别对考评在前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予以奖励。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表模资格,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负有事故责任的车辆、驾驶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评先表模时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根据市交安委考核办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办法由市交安委制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㈩建立六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市交安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部署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实行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由市交安委对参营的车辆按小车200元/台、货车500元/台、客运车辆800元/台的标准向营运单位和营运车主收取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各单位可对本单位车辆、驾驶人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三是实行村(居)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用车报告制度。村(居)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用车要向村(居)委会报告备案,杜绝村(居)民违章搭乘车辆或是搭乘违法车辆出行,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四是建立党政干部交通违法通报制度。市交安委对党政干部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五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报制度。市交安委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工作情况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驾驶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并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六是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阻塞交通、因交通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严格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省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61号令)等文件的规定,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认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
关键词:高校;交通安全;隐患;对策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8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师生拥有机动车的比率的日益提高,高校的交通安全问题也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2008年5月,安徽师大西门内一辆出租车撞死了商贸职院一骑车女生;同年,仅上海市各高校就发生交通事故20余起;2010年1月20日,郑州中原工学院龙湖校区发生两车相撞的惨剧。著名的“李刚门”事件也是发生在大学校园中。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到来严重威胁,也对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个别校园交通事故甚至引起了学生的聚集,其对于高校日常管理和发展的隐患不容小觑。
1问题分析
1.1现状
滇东某高校是一所有百年历史,十几年本科办学历程的学校,其由校本部、古城和环东三个校区组成,占地总面积1399.43亩,其中学校教学主要集中在校本部,这里地处郊区城乡结合部,有近15000名本科生和近1000名教职员工在这里学习工作。因此,人员比较集中。
由于学校校本部距离城市中心有近10公里的路程,因此有近70%的教师是自行驾车上下班,全校登记的机动车有600余量。不仅教师的机动车较多,学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电动车的数量已经逐步赶上并超过了自行车。因此每到上下课等时段,校园内人、车异常拥挤。
由于人员较多,加上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使得校园内安全隐患陡增,安全事故逐步增多。2013年一名教师在校园内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一名学生脚部受伤。2016年3月一名学生在宿舍楼附近驾驶摩托车时,将一名行走的女生撞到,造成女生半月板损伤,膝盖骨裂。除了这些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外,还有很多车辆刮擦、碰撞的事故发生,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该校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的。
1.2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系统包括人、车、路三个基本要素,对高校交通安全问题的分析也离不开对这三个要素的考量。通过对滇东某高校交通安全状况的考察和分析,出现上述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2.1人车混行
由于高校道路是典型的“社区道路”,它与“社会道路”不同,没有严格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划分,部分区域甚至没有严格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划分。再加上人员比较密集,且作息时间比较固定,因此在上下课的时段是道路上人员和车辆较多的时段。这时就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人车混行的情况发生,增加了交通安全危险程度。
1.2.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
该校的停车位是3年前才划定的,之前校园车辆随意停放的情况比较普遍,而即使划定的停车线,仍出现部分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另外,校园内只有部分道路O置了减速垄,整个校园内没有限速标志,人行横道线也只有在部分学生通行较集中的道路上有,没有人车分流的护栏等设施。由于学校绿化面积大,岔路多,很多十字路口视线不佳,但是缺乏相应的道路广角镜等设施,增加了安全隐患。总的来说,该校在安全设施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1.2.3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力
学校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由保卫处负责,但是鉴于人员有限,工作繁重,在道路交通的管理方面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更多的管理工作放在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校外车辆进出校园监督管理等方面。另外,对于保卫部门管理校园交通安全,还存在制度上的限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高校保卫部门作为校园道路的管理部门却又不能查处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更没有处罚权。从监管的技术层面来说,和很多高校一样,目前学校保卫部门对于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更多的还停留在“人防”、“物防”的阶段,“技防”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2.4师生安全意识薄弱
由于教育引导的相对薄弱,学校师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识普遍不强。因此在校园内经常能够看到这样一些情况,很多学生不仅走在路上看手机、打电话、听音乐,而且还不走人行道。还有的学生在校园内超速骑行电动车,有的甚至搭载两三个人。有部分学生甚至在没有摩托车或小轿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另外,还有部分教师也有在校园内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情况。这些行为的存在,使得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形式更加严峻。
2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要消除安全隐患,就需要制度上的完善,管理上的规范化、科学化,更重要的是加强人员的教育引导,进一步提高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2.1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权威制度性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该法在高校交通管理方面却存在着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校园道路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校园内的人、车通行为主,因此,校园里的道路显然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基于此,各高校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积极探索制定适合自身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就目前的情况看,就是保卫部门。要充分给予保卫部门在管理校园交通的权利和责任,明确管理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其次是要从制度的高度,严格规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让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据可依,依照规章制度办事,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是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的,针对这个情况,高校可与当地交管部门联系,通过委派交警或交通协管员进驻的方式,弥补这一缺陷。
2.2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
高校交通安全管理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也需要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是完善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在学校门口及主要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原则上校园道路应限定在20公里/小时。在部分危险隐患较大的路段设置监控探头,加强监管。在视线有局限的地方大量使用广角镜,避免驾驶盲区过多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建立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在整个校园交通系统中运用先进的电子通信系统、信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实施综合管理实现校园交通管理现代化。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车辆进入校园的监管。原则上在上下课高峰时段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进入的车辆要严格登记制度,对进入的区域、时限做好规定。第三是充分发挥学生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可以让学生以志愿服务或者勤工助学工作等形式参与到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中,这样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教育和引导。第四,加强校园内各类交通参与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在交通繁忙时段,加强对校园的巡视,利用学校对师生的管理制度,对不文明、危险隐患较大的行为予以重罚,以督促校园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纪守规。
2.3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对师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是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最有力的抓手。开展教育引导,首先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通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让师生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不文明或违法的交通行为。宣传教育的途径应当实现多样化,并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的网络媒体手段。其次,是定期对社会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或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通报,以真实案例警醒师生,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三,是开展各类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例如每年的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可以利用这些特殊节点,让师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也让自己受到教育。
参考文献
[1]朱建军.高校校园交通安全隐患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江苏大学为例[J].镇江高专学报,2012,(2):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