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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第1篇

2012年2月25日21时22分左右,驾驶人查某驾驶E**10*号大型客车至某县某路段,将行人朱某撞伤,朱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2012年4月19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胸部闭合性外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等。治疗期间并发肺部混合感染并脓毒性休克、双侧胸腔积液,败血症,急性消化道出血并失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不全死亡,朱某的死亡原因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二、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查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且交警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查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查某的行为只是造成朱某骨折等后果,尽管朱某受伤的事实与其最终的死亡结果有一定联系,但上述损伤一般不会直接致人死亡,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伤后并发感染,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朱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系由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所致,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朱某在住院期间因并发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刑事因果关系的中断,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1)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被害人朱某死亡这一结果看,正是由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才引起朱某被撞伤住院这一结果,查某的先前行为虽然是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之下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没有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朱某就不可能并发感染后死亡,因此,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朱某在医院并发感染这一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断查某交通肇事行为与朱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中断,指的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产生的过程中,因介入第三方因素而导致原既存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得行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另一个因素介入。②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因素;③中途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若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介入的因素就成立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的情节不构成刑事因果关系中断的条件。理由:①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朱某胸部闭合性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朱某肺部挫伤,在治疗过程中无法避免产生肺部感染这一情形,只要未出现医疗过错及护理不当造成感染情形,则朱某并发感染的原因就不是异常因素介入的结果,朱某的死亡后果与其肺挫伤等受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便未被阻断,而是合乎规律地产生了最终的损害结果。②按照因果关系中“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之必要条件规则,若本案中查某未撞朱某,或者仅仅是撞倒而未撞伤,朱某的损害结果显然不会发生,即如果没有查某撞伤朱某的交通肇事并担主要责任的先前行为,也就绝不会产生朱某住院及并发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的最后结果发生。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故事法;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学

职业教育心理学作为一门心理学分支课程,目的是为职业院校培养合格的队伍[1]。然而,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心理学一直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教学效果不佳。案例故事法是案例和故事的结合,是基于案例教学法提出的一种提高教学技能的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编写案例故事、讲故事和讨论来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案例故事教学法根源于杜威的反思学习理论。杜威提出个体与环境之间互动的经验对于学习者比较重要。通过运用故事教学案例,给学生提供对所学知识反思的机会。虽然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较多,但是以“案例故事法”为关键词搜索知网发现,案例故事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因此,根据案例故事法的五个步骤将案例故事教学法融入职业教育心理学的教学改革中,以期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职教师资队伍做好准备。

一、自由写作

自由写作阶段主要是学生案例故事写作过程的热身,可以跟同学交流自己的想法,提出自己的问题。在这个阶段,有些学生可能会觉得无从下手。在自由写作之前,教师可以先给学生呈现一些案例故事,并让他们自己写下可能遇到的问题。在自由写作结束后,教师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分别由学生报告自己可能遇到的问题,别的学生可以提出建议。

二、编写案例故事

自由写作后,开始编写案例故事。教师要求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编写出一个真实情境下的案例故事。以“学习动机”这一节内容为例,由于职业院校的学生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缺乏学习动机。教师可以引导学生编写一个职业学校学生缺乏学习动机的案例故事。动机可以分为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只有职校生对所学专业感兴趣,才能激发其内部动机。社会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认可则可以激发学生的外部动机。不同的学生缺乏动机类型不一样,教师可以建议学生针对不同类型的动机结合自身的体验编写案例故事。案例故事需要有事实,还要呈现问题,此外在细节上还可以建议学生从人物的性格和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之间的对话等这些方面入手。

三、讲或听案例故事

编写完案例故事后,再次将学生分组(跟第一次分组不一样)。每个小组中分配三位学生,一个负责讲案例故事,一个重点记录和听故事,另外一个学生负责监控时间。每五分钟为一轮,一轮结束后,三个学生轮换角色。讲故事的学生需要大声讲出案例故事,别的学生不能打断其讲故事。讲完以后参与者总结出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案例故事讲述者和倾听者之间应该多交流。在课堂中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学生的沟通交流技能,并促使他们参与别人的案例故事。

四、讨论

一些研究者认为讨论是案例故事教学的重要环节。皮亚杰提出同伴间的相互交流可以促进知识的内化[2]。案例的讨论对准教师的职业发展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学生可以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自由发表自己对案例故事的观点。讨论以6名学生为一组,教师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引发学生思考,如学生的案例主要解决什么问题,相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你对这个案例故事还有没有别的观点?教师要引导、启发学生始终围绕案例故事进行讨论。同样以学习动机这一课为例,引导学生分析所呈现案例中不同学生动机不足的原因。如有的学生缺乏内部动机,对职业教育没有认同感,觉得职业院校地位较低。另外一些学生没有外部动机,觉得职业院校毕业以后收入不高,企业不认可等。根据需要层次理论,有的学生可能是低层次的需要没有满足,如家庭经济困难、吃不饱、穿不暖。而有的学生则是缺乏相对高层次的需要,如缺乏父母的关心与爱。针对不同学生写的案例故事,让学生提出解决方案,如何根据诱因理论,归因理论等来提高该案例中不同学生的学习动机。

五、总结

老师需要对学生案例故事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理论在案例故事中的运用。教师在总结中要对每个学生的案例故事及课堂表现作出合理的评价。学生也要对自己案例故事的情况进行反思,可以在个体层面反思也可以集体反思。前者包括自我问询,后者包括同伴间相互经验的交流。集体反思因为涉及跟学生或老师的外部对话,比自我反思程度更深。总结与反思是案例故事教学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可以巩固案例故事教学法的成果,还可以为以后的案例故事教学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包昆锦.《职业教育心理学》课程改革行动研究综述[J].职业技术教育,2006(1):57-60.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第3篇

为加强公安交通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教育,打牢民警执法思想,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扎实推进公安交警队伍“三基”工程建设。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全国交警系统开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规范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和事故处理岗位执法行为为重点,以查找队伍管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集中开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为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三基”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教育培训,梳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落实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大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岗位的正规化建设,使民警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增强,执勤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方法及步骤

专项教育培训活动要紧紧围绕打牢思想基础,苦练基本功这两个重点,把教育与培训相结合,把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与执法和管理实践相结合,把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共分理论学习、查摆剖析、集中培训、总结考核四个阶段,从3月3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一)理论学习阶段。(3月30日—4月10日)

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阐述;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再次开展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开展“从警为什么,在岗干什么”讨论;组织开展换位体验、思考等活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从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查摆剖析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排查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

一是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以路面执勤执法、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为重点,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排查民警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态度不好的问题;深入排查事故处理程序不合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深入排查车辆和驾驶人收费不规范、考试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深入排查执法违法、索贿受贿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开展一次民警思想调查分析。通过多种形式,掌握民警队伍的思想状况;深入了解民警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民警中广泛开展算经济账、算违法违纪代价账活动,剖析近期公安队伍特别是交警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使民警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尤其要在车管民警中开展一次“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车管民警学习部交通管理局最近下发的《交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三)集中培训阶段。(5月1日—6月10日)

对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排查出来的问题,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首先要自查自纠,实施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一队一所一岗位”为重点,采取“以集中培训为主,岗位练兵为辅”的方式,安排民警参加15天的岗位培训。文秘站版权所有

一是在交警队方面,要抓好一线执勤民警和领导干部两个层面的业务培训。总队将举行大队长培训班,对大队长进行轮训,使大队领导的指挥管理能力和抓落实能力得到增强;各支队可通过建立和完善小教官队伍,编写经验材料,制作示范片,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案例评析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培训形式,对现任中队长和一线执勤民警进行一次交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疏导交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等技能的集中培训活动,使民警的执法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二是在车辆管理所方面,要结合业务岗位特点,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总队将对地市车辆管理所领导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和培训,由总队领导进行授课,各支队也要由支队领导对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授课。同时,结合车管所等级评定工作,评选出一批先进车辆管理所,树立标杆,以点带面。

三是在事故处理岗位方面,要结合落实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按要求组织岗位业务培训。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剖析一起案件”、“开展一次家访”、“树立一批标兵”,进一步强化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事故。“剖析一起典型案例”:要选择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或事故案件,或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到法院旁听一次交通事故案例的审理过程,深刻剖析现场勘察、证据收集、调查访问、处理程序、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事故处理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一次家访”:要组织事故处理民警深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家中,听取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树立一批标兵”: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公正、公平、文明处理交通事故,群众反映良好的事故处理标兵,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标兵的传帮带作用,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培训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实际,以注重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岗位轮换、重点岗位业务规程、业务监督、警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在程序上、制度上、管理上形成对职务权力的监督制约。

(四)总结考核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教育培训活动期间,要按照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个岗位的具体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岗位技能考试,对于不合格的民警要重新培训后进行复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作为实施“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教育培训方案,迅速部署。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酒后驾驶 心理测试技术 意识 可行性

作者简介:黄小英,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刑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测谎技术,侦查心理,侦查学。

一、引言

据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随着BAC数值的上升,个体在注意力集中、动作稳定性与深度知觉等心理维度方面会受到显著的影响,从而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应急情况;朱云凤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驾血样后指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率与BAC无正相关,但酒驾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基于此,国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政策,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BAC数值来判定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酒驾事故发生率却实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乡镇路段或是检测力度不强的时段,由于酒后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险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时检测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还是存在的,这就给后续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尤其是“酒驾入刑”政策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后果会强化一部分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错失有利检测时机的事故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假设

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凭借其事后检验事发当时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开始进入酒驾办案部门的视线。该技术由专业人员借助多参量测谎仪收集、分析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心理生理反应以确定其与特定事件的相关程度,从而为谎言识别开启了可能。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BAC检测,特别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观逃避检测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事后谎称非酒驾的概率会普遍上升,此时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技术来识别谎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浓度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意识状态这一事实,因此,能否使用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必须考察被测人在事发当时的意识状态。如果事发当时被测人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即使事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其结论也是无从考证的。只有被测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心理测试,哪怕是进行缄默测试。那么酒后驾驶员对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听被测人在测前谈话时辩解自己事发当时已经“烂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语“烂醉如泥”形容的是一个人由于饮酒过量而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起来的样子,而任何一个酒后驾驶员既然可以进行驾驶行为,可见其根本没有达到“烂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试图谎称事发当时是无意识来逃避承担事故责任是不成立的,这与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早已被界定为犯罪是一样的道理。更大胆的假设是:即使事发当时驾驶员因为饮酒已经快要到达意识障碍的临界点,但是突发的事故对大脑绝对是个强烈的外部刺激,它会将大脑拉回到意识层面上来,从而恢复对自身与环境的感知,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原理假设。

三、问卷调查显示酒后九成以上个体的意识状况符合心理测试技术要求

(一)研究设计

(二)研究结果

问卷主要针对个体饮酒后的意识状态开展调查,分为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为控制力状况,以及醉酒后主动驾车与被动驾车的经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酒驾事故后逃逸现状,并能够将之与心理测试技术有机联系起来,问卷最后还考察了被调查者在经历无目击证人的酒驾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以及对心理测试的接受态度。下面是具体的数据说明:

1.个体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对比:

如上图显示,不论是饮酒未醉还是醉酒状况,个体对酒后所经历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显要大于无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个体及35.6%的醉酒后个体表示自己完全记得酒后所经历过的事情,对酒后事件有部分记忆的比例分别为45.9%与53.5%(这里特别强调了假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对酒后所经历事件完全不记得与选择其它的比例总和仅为6.7%与10.9%。

2.关于醉酒后个体行为控制力状况的调查显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认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力会有些失控,但还是能够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会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为活动,可见即使在醉酒状态,绝大部分的个体对于自己经历过的事件还是具备一定控制力的。

4.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分类如下表:

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实案被测人在心理测试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为零,酒后行为控制力差,5个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会主动驾车;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回答上,他们均没有选择逃逸;在说谎与否的问题上,他们全部选择不会说谎;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问题,只有一个人选择不愿意。

(三)结果分析

1.酒后绝大部分个体可以良好感知所经历事件,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未醉状态下95%的人表示如果发生事故会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这个比例也达到89%;完全不记得的比例分别仅为4.7%与7.8%,这样的统计结果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心理测试技术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进行安全驾驶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在酒驾鉴定中是否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失去否决意义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有355人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说谎率高达60%,远高于非公职人员的17%,这可能跟酒驾入刑以后,刑罚处罚结果对公职影响严重有关系。同时,通过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宣传禁止酒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对于接受调查的所有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选择不会说谎的实案被测人均未能通过心理测试,其中3人在测后谈话中做了如实供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在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此类案件鉴定的契机。

综上,不足一成的个体在醉酒后会完全失去行为控制力,但是绝大部分个体表示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对酒驾事故当事人事后进行心理测试是符合技术要求的。

四、实案剖析证实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效果明显

由于问卷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仅凭上面的数据统计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认定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为了更好地印证这一点,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接受心理测试委托并成功侦办的酒驾案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一)实案一

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一个夜晚,两工友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工厂的路上,为了避让一辆逆行自行车而失控撞向路边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轻伤,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由于幸存当事人事后坚持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而伤痕鉴定结论虽与其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无法确定驾驶员身份,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结案。接受测试委托之前,考虑到没有酒驾鉴定实战先例,测试人员也曾质疑过此项技术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个体,但是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测试人员做出了如下判断:不论被测人是否为驾驶员,既然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发当时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因此,他就满足了心理测试的前提条件。对幸存者傅某的测试结果表明其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谎的倾向,未能通过测试。测后谈话时双方进行了艰苦的心理较量,最后被测人对这一测试结果无异议,并亲口承认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才谎称自己是乘车人。

这起酒驾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难以进行,给办案单位及遇害者家属造成困扰。心理测试人员在全面分析被测人对事故的感知度基础上,坚持只要经历过事故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心理痕迹的原则,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开启了我鉴定中心应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此类案件的先例。

(二)实案二

发生于2013年初某个凌晨的这起事故,办案民警接110报警称有一车辆冲上路边导致配电箱爆炸,到场民警联系肇事司机未果(事后司机林某称被朋友送医救治,无法接听电话),只好扣押肇事车辆等待车主到来。肇事司机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现,声称自己是疲劳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是基于第一时间报警电话里所称的驾驶员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伤(轻微脑震荡)却不等民警到场自行离开现场,并且就医时谎称被玻璃门撞到而漏过BAC检测等原因,经办民警怀疑肇事者事发当时存在酒驾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就可能引发二级案件――“骗保”的发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致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心理测试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即使肇事者在事发当时意识模糊,但冲撞配电箱导致爆炸这一事实对其大脑的刺激肯定是很强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里对配电箱爆炸这一后果进行了心理归因,并且主导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责任的反常表现。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测试人员大胆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在测后谈话中得到其承认酒驾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这两起酒驾案件,均由于错过对肇事者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测试的最佳时间,给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心理测试技术在分析判断被测人在事发前后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事发当时心理意识感知状态,从而为此项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来积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证明着同一个问题:酒驾事故鉴定中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发当时还没有完全丧失主观意识,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辨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很有效的。

五、结语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探针 交通事故 车辆油漆 检验

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是一种物质与另外一种物质间相互转移的过程,在交通事故中,只要车辆与车辆、受害人、路边建筑物或其他事物有过接触,车辆都会在与之接触的客体上留下微量物证。油漆碎片和漆状附着物是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物证之一,通过对肇事现场油漆碎片、受害者的车辆或衣服上遗留的油漆擦痕与嫌疑车辆相应部位的油漆进行对比鉴定,能够认定或排除肇事车辆,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本文例举采用电子探针分析方法对交通事故中不同形态的油漆物证进行对比鉴定的案例,在观察油漆物证外观的同时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提高同性鉴定的准确度。

1 电子探针分析法的原理及特点

电子探针主要用于研究物质表面的元素组成及分布。当一束细聚焦的电子束轰击样品表面时,入射电子与样品的原子核和核外电子将产生弹性或非弹性散射作用,并激发出反映样品形貌、结构和组成的各种有用的信号,如二次电子、背散射电子、吸收电子、阴极发光和特征X 射线等,电子探针探测这些信息进行形貌结构观察和成分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因此采用电子探针分析技术可对试样的形貌、结构及化学组成进行检测。在不损耗试样情况下,电子探针显微分析法通常能分析直径和深度不小于1微米范围内、原子序数4以上的所有元素,除了对原子序数小于12的元素其灵敏度较差外,大多数无机和有机元素都可分析。目前,电子探针分析法可同时获得1~5μm3试样体积内的微区成分、微观形貌和晶体结构等信息,它将微区形貌观察与微区成分分析相结合,具有分辨率和分析精度高、简单快速、不破坏样品,特别适用于微小区域的化学成分分析等优点,作为无机和有机材料微区成分分析的有力工具,近三十多年来已被广泛用于冶金、地质、矿物、生物、医学和考古等领域,国内外司法鉴定中采用此技术也逐年增多。

2 应用案例

2.1 单层油漆物证的分析

附着在交通事故车辆、其它客体及人体衣着上的非片状油漆通常不能反映车体油漆的整体漆膜特征,通过元素分析确定油漆可能的层次,然后与对比样本的对应层次所含元素和成分进行比较分析,可得出检材与对比样的种属符合程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小型轿车与一名行人相撞,造成该名行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证实肇事嫌疑车与被害人刮碰,接触部位为行人所穿裙子。通过体视显微镜检验在行人所穿裙子碰擦痕处发现白色附着物,与嫌疑车油漆颜色相同。后经电子探针法检验分析,行人所穿裙子碰擦痕处发现的白色附着物与嫌疑车辆油漆所含元素相同,且相对含量无明显差异,可确定嫌疑车辆为肇事车辆。

2.2 多层油漆物证的分析

汽车表面油漆一般是多层油漆,由外到内为清漆层、色漆层、中涂层、腻子层、底漆层。油漆的层数会因车种、车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同厂家的不同涂装工艺,生产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油漆层数,每层不同的油漆颜色,以及不同的油漆层厚度。但是无论哪种车辆,外表面都被多层油漆涂敷,其外表面的油漆涂敷面积达到90%以上。某两辆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提取被撞车辆碰撞位置上附着的白色漆片作为检材,同时提取嫌疑车在碰撞痕迹附近的白色油漆作为比对样。通过在体视显微镜下观察,两种油漆均为三层结构,其表层是透明成膜物质,第二层为白色金属漆,第三层为灰色底漆,哟吻宄完整。用电子探针法在相同的分析条件下对检材和比对样的每个漆层进行成分分析,第一层均含有C、N、O元素,第二层均含有C、N、O、Na、Al、Si、Ti元素,第三层均含有C、N、O、Al、Si、Ti、Zn、Sn、Bi元素,检材与对比样的对应层元素种类相同且含量无明显差异,说明检材和比对样属同类物质,可以确定嫌疑车辆为肇事车辆。

3 结语

在交通事故肇事案件中,发现、提取微量油漆物证对于案件的侦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微量油漆物证的检验分析,可以缩小侦查范围,指出侦查方向,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为诉讼和审判提供证据。利用电子探针法对交通事故肇事案件中油漆物证进行同性鉴定,所需样品量很少,制样简便,无须预先分离油漆样品,对于多层油漆样品前期处理简单,该方法不仅适用于油漆物证的分析,而且还适用于纤维、金属、橡胶及塑料等多种微量物证分析。本方法在实际案例分析中分析检验时间短,准确度高,并且本方法是无损检验,可以满足保留物证用于法庭作证的特殊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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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雷,张保华.交通肇事案件中微量油漆物证的同性鉴定[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7,29(03):18-20.

[3]龚沿东.电子探针(EPMA) 简介[J].电子显微学报,2010,29(06):578.

[4]莫祥银,王克宇,俞琛捷等.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仪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研究[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2(03):51-60.

[5]郝红霞,连园园,刘晓培等.国外微量物证检验研究进展[J].证据科学,2011,19(04):505-510.

[6]赵鹏程.交通事故中油漆物证的综合检验[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1(01):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