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车辆;安全管理;有效途径

作者简介:崔明富(1961-),男,辽宁大连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培训中心安全保卫部主任,政工师。(辽宁 大连

116023)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7-0174-02

改革开放尤其是新世纪以后的十余年,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突飞猛进,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汽车大国,但是由于汽车肇事而酿成的交通事故也在急剧增加。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十几年居世界第一,每年交通事故50多万起,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2011年,在严格禁止酒驾后,中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04亿辆,即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也达到6.2万人,而美国汽车保有量达到2.85亿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近几年的车辆交通情况来看,各种车辆增长势头迅猛,且不包括私家车,省公司有车近5000台,持有车辆准驾证的驾驶人过万人。以大连培训中心为例,有车30台(不包括私家车),持有车辆准驾证的驾驶人200多人。目前省公司的交通安全形势比较平稳,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企业要发展,安全是前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抓好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才能保持企业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才能确保职工人身和企业经济不受伤害与损失。为此,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种途径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从来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生命线。规章制度是规范车管干部和驾驶员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手段。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车辆使用制度、车辆调派制度、安全会议(活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承包制度、车辆保养与维修制度等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项制度。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健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做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检查考核。

二、建立健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目前省公司实行的是省公司—供电公司—供电分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三级管理,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的管理体制。大连培训中心相当于市级供电公司,实施的是管理与使用合一的体制。一般情况下,按照统一领导、建章立制、分级管理、各司其职、严格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塔式交通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可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

1.省公司的层次

省公司设置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委会”),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下设交委会办公室,全面领导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企业有关规定和要求。

2.市供电公司的层次

交委会由各单位一把手为主任,主管领导为副主任,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安全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及本单位规定。各供电公司设置车辆管理处(或称车辆运输服务部)。在一些车辆较少、不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单位,车辆管理直归安全保卫部(处、科)管理。

3.供电分公司的层次

这一级单位对本单位的车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在分公司行政主管副职领导下,对车辆、人员实行具体管理,车辆多的单位宜设车管科或汽车队,车辆少的单位设置车辆班(有的分为大车班、小车班)。

由此形成宏观上集中统一、微观上相对独立、有职有权、责权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交委会利用电脑强大的数据储存管理功能,使其形成另一层意义上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网站),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通过网络快速传递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定及企业内部交通动态和信息,及时指导各单位搞好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同时各单位可将所有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驾驶员培训情况、事故档案、安全及运输费用考核、安全活动记录、统计报表等全部纳入微机化管理,以此提高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三、全面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单位行政正职和拥有车辆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一安全责任人,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全面负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管理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严、抓细、抓紧、抓实,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可以指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副职和拥有车辆单位(部门)行政主管副职必须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向行政正职负责,每一个相关的职能部门(如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车辆处、保卫处等)以及驾驶员必须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建立起安全责任体系。

坚持交通事故分级控制原则,即班组要从控制习惯性违章入手;汽车队(运输处)和拥有车辆的部门要从控制轻微交通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入手;各单位(市级供电公司)要从控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入手;省公司负责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证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从而提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可控、能控、在控的能力与水平。

另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任制,各有车单位领导、车管干部和汽车驾驶员都应参与,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把交通安全同上述人员的岗位工资、奖金、评先选优等切身利益挂钩,突出安全就是稳定,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

四、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强化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如何落实对人的管理,特别是对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在招聘驾驶员时对技术操作方面往往考虑得较多,却很少考虑驾驶员的个人心理特征,但是根据国外的研究资料表明,驾驶员的心理特征往往在驾驶员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产生很关键的作用。具有良好心理特征的驾驶员在突发事件面前能够冷静、果断的处理问题,从而有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人的性格是一个人对待客观现实的稳固的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惯常行为方式。故在招聘和录用、培训驾驶员时应该将心理测试引入到程序上来,排除个别条件不符合者。省公司机关在进行车辆管理体制调整后,采取的驾驶人招聘,引入心理性格测试,对申请公司内部准驾证人员从驾龄、行驶里程、理论考试、路面考试等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切实选拔出了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优秀驾驶员。

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要降低可能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做好定义、规范和落实驾驶员的驾驶操作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驾驶人的所有工作都给予细致明确的定义,要求驾驶人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通过平时的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首先,坚持每周的例行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给予不断的丰富,除了必要的文件传达教育外,要组织驾驶员学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向驾驶人灌输珍惜生命的真正含义,组织驾驶人对过往的事故进行案例分析和学习,请事故责任人上台讲解体会;聘请心理医生对驾驶人进行心理课程教育和对事故驾驶员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引导驾驶人改变并克服制约自身的性格弱点等,这对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大有帮助。

其次,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驾驶人参加车辆技术培训。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初都要制定本年度驾驶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驾驶人能够及时掌握运营车辆的性能和熟悉车辆的机械操作。各单位每年可利用冬季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教育,分期分批进行,轮流培训,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内部准驾证”,持证上岗,否则,下岗培训,停发岗位工资。

最后,利用生产运动会组织举办汽车驾驶员技能竞赛,例如锦州培训中心举办的汽车驾驶员技能竞赛是对公司系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一次大检阅,也是对驾驶员职业道德、驾驶技能、交通法律意识、车辆交通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目的是通过以比学赶帮的精神促进驾驶员队伍建设,增强他们的交通法规观念,提高驾驶技能和车辆保养水平,培养一批安全意识强、专业技术精的业务骨干,逐步提高汽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省公司系统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另外,要严格掌握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凡经交通部门指定医院证明不适应继续驾驶的,均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五、严把车辆的技术质量关,规范和落实运营车辆的日常维修

保持良好的车况,严把运营车辆的入口关。由于车辆技术性能差是导致道路运输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保持良好的车况,使车辆安全诸因素得到保证是保证安全的重要因素。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企业控制安全事故风险紧密相关。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车辆维护分为以下三级: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有的单位的日常检查通常由驾驶人负责,车辆管理专责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落实;一级、二级维护必须由指定的专业修理厂进行,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检查验收;维修记录必须有相关的文字记载存档,以备查阅。把住维修这一关,既能提高维修质量又可降低成本。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1.0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XX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20xx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附件: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立交出入口;安全性;加、减速车道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or continuous gateways Settings, inward and outward flow of the brief analysis, and to take all reasonable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possible existence of potential safety problems,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o interchange range of speed changing lanes communication link length.

Keywords: overpass entrances; Safety; Plus, slowing down the driveway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范围的交通事故,多数是发生在主线出入口附近,而其中的部分事故原因,是由于驾驶员未能及时调整车速,造成车辆进入匝道时速度过快、或驶入主线时速度过慢,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高速公路设计“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为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立交安全性评价时,有必要对极限状态下,满足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短加减速长度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在减速车道上设置减速带等设施强制车辆减速,在加速车道上设置隔离设施要求车辆充分加速后方可汇入主线。

1满足行驶安全性的出口减速长度计算

满足行驶安全性的出口减速长度计算,就是要计算出在极限状态下,为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需强制驾驶员进行减速的最短减速路段长度。根据牛顿力学原理,车辆的减速长度可按式(3)计算:

(3)

式中:S——车辆的减速长度(m);

V0——车辆减速前的初速度(m/s);

Va——车辆到达分流鼻处时的末速度(m/s);

a——车辆的制动加速度(m/s²)。

(1)车辆减速前的初速度: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其实际运行速度不会大于路段的限制行车速度,根据正常情况高速公路主线的设计速度及限速情况,当主线设计速度为120km/h,其外侧行车道限速不会高于100km/h;当主线设计速度为100km/h,其外侧行车道限速不会高于90km/h;当主线设计速度为80km/h,其外侧行车道限速不会高于80km/h。

(2)车辆到达分流鼻处时的末速度:参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的相关设计文献,一般情况下,在匝道与主线分流鼻处的车辆,其实际行驶速度不大于主线设计速度的60%时,基本能保证运行安全。

(3)车辆的制动加速度:一般情况下,车辆的制动加速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发动机降挡时产生的制动加速度a1,另一部分是驾驶员踩踏制动器时产生的制动加速度a2。实际状态下可不必对a1、a2进行具体的数值计算,只要保证制动过程的舒适性即可。我国的路线设计规范中涉及到的制动加速度取值一般为2~3m/s²,本文主要参考《日本高速公路设计要领——几何设计·休息设施》中的相关论述,对设计速度120km/h的高速公路主线出口总制动加速度最大值取为2.4m/s²,对主线设计速度100km/h时取2.2m/s²,对主线设计速度80km/h时取2.0m/s²。

(4)根据以上论述,采用式(3)可计算得出下表:

根据以上计算结论,无论实际设置的减速车道长度有多长,为确保高速公路出口车辆能安全地驶入匝道,必须保证在出口处有足够的减速长度。因此互通立交选型阶段,对出口的减速车道设计,在满足《规范》要求的车道长度前提下,还应结合道路的性质、功能、交通组成情况、同区域已通车道路的事故统计情况,在强制减速长度范围内设置减速带等相关强制减速措施,确保不按规定在全减速车道长度范围内进行减速的车辆,也能安全地驶入转向匝道。

2满足行驶安全性的入口加速长度计算

满足行驶安全性的入口加速长度计算,就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车辆所需要经过的最短加速长度,避免未充分加速的车辆过快驶入主线,引发交通事故。车辆的加速长度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S——车辆的加速长度(m);

V0——车辆到达合流鼻时的初速度(m/s);

Va——车辆汇入主线时的末速度(m/s);

a——车辆的加速度(m/s²)。

(1)车辆到达合流鼻时的初速度:车辆到达合流鼻时的初速度,受不同匝道型式的影响:对于环圈匝道,车辆到达合流鼻时的速度一般大于50km/h;对于一般立交的定向半定向匝道,车辆到达合流鼻时的速度一般大于60km/h;对于枢纽立交的定向半定向匝道,车辆到达合流鼻时的速度一般大于70km/h。

(2)车辆汇入主线时的末速度:车辆汇入主线时的末速度,主要由主线上外侧车道直行车流的速度决定,当主线设计速度为120km/h,以90km/h以上的速度汇入主线能保证运行安全;当主线设计速度为100km/h,其安全汇流车速为80km/h;当主线设计速度为80km/h,其安全汇流车速为80km/h。

(3)车辆的加速度:一般情况下,车辆的加速度受车辆的有效输出马力、空气阻力、道路的摩阻系数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加速过程计算时,可参考减速时的制动加速度取值,即保证加速过程的舒适性即可。参考《道路立体交叉规划与设计》,车辆加速时其平均加速度一般为0.8~1.2 m/s²,因此本文对于合流鼻车速为50km/h的车辆平均加速度取1.2 m/s²,对合流鼻车速为60km/h的车辆平均加速度取1.0 m/s²,对合流鼻车速为70km/h的车辆平均加速度取0.8 m/s²。

(4)根据以上论述,采用式(4)可计算得出下表:

因此,为保证汇流车辆有足够的速度汇入主线,应确保不同匝道驶入主线的车辆在表中的强制加速长度中充分加速。因此互通立交选型阶段,对入口加速车道设计,在满足《规范》要求的车道长度前提下,还应在强制加速长度范围内设置相关的交通工程设施,提醒驾驶员充分加速后方可汇入主线。同时,由于加速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不同驾驶习惯的驾驶员对加速度的取值也各不相同,因此强制加速长度范围内所采用的交通工程设施,可不如强制减速般严格,主要通过标志、标线等设施提醒驾驶员勿过早汇入主线。

3 结语

本文所选的研究对象只是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安全性的其中两个因素之一,相应的辅助车道、集散车道等的安全设计措施有待进一步探讨,更加正确全面的结论还有待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JTG 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2] 杨少伟.道路立体交叉规划与设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3] 日本道路公团.日本高速公路设计要领——几何设计·休息设施[M].交通部工程管理司译制组译.西安:陕西旅游出版社,1991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和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租用期必须一年以上)、政府购买或者租用由学校长期使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单位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客车。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二)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四)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按规定申领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

(一)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向被服务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车辆需求后,由学校和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学校自行购置接送学生车辆的,由学校直接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核定运营线路及停靠站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办理车身外观标识喷涂、核发标牌。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被服务学校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由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标牌,取消车身外观标识,并通报同级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第九条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标牌式样,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不得与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相同。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客运资源,根据实际制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车辆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倡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推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建立补贴、补助和考核奖励机制。

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有关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免收车辆检测费用和标牌费用。

第十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的乘车费用标准、定价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实行全程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对车身外观标识和标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学校之间长期共用或者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所有机动车遇接送学生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第十八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行为。学校应当按照车辆载客定额组织学生乘车,严禁车辆超员离校。驾驶人在接送学生途中严禁超员运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查路巡,及时发现并查禁超员行为。

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禁。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数量。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第二十五条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其他接送学生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本县区行政区域外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要求。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二)将接送学生车辆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二)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验,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临检;

(三)会同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六)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区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依法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放标志标线;

(八)核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线路、停靠站点。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

(二)科学统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接送学生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接送学生车辆临检;

(六)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

(二)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组织客运企业增开客运班车,解决学生乘车困难;

(三)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五)做好农村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财政部门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二)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承诺书;

(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确定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

(七)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服务本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按照“统一管理、相对集中、科学调度、严格考核”十六字工作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对县公司及多经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元月11-14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车管中心与安保部联合对各县公司、多经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本次检查考评情况来看,各单位切实进行了深入细致车辆安全自查,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都明确了分管领导,初步建立了车辆安全管理的两个体系,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得到一定的落实,为XX年的车辆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就此次车辆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 情况 如下:

一、 车辆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各单位认真落实公司XX年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公司XX年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布署,公司系统没有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交通安全整体形势较为平稳,几家县公司也相继成立了车管中心,加强了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声有色、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活动,有力的促进了广大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使交通安全观念深入人心。针对今夏扬子皮卡车自燃事件,各单位及时召开了安全会议,吸取了事故教训,并及时对现有的扬子皮卡车采取了技术整改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在控、可控、能控。在县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中,体现了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值得其他公司借签与学习,如广德供电公司外聘驾驶员是从合法的劳动中介机构招聘来,较好地解决了劳资纠纷和麻烦,旌德供电公司为外聘人员买了保险,宁国供电公司在车辆中配备了新型、高效、携带方便的灭火器。虽然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重大、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不能说我们的车辆安全高枕无忧。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系统总体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薄弱。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大部分县公司及多经公司的车辆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车辆的派用、调度、及维修审批程序都是由总经理办公室或公司执行,车辆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考核办法比较缺乏,造成车辆安全管理真空;部分成立了车管中心的县公司,由于成立时间短,管理人员对业务不熟悉,车辆安全管理观念模糊不清,不能及时制订、修订车辆管理方法和措施,给车辆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二)保证车辆安全的两个体系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车辆安全工作的基础,两个体系的健全是车辆安全重要的保障。虽然各单位都明确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于领导对车辆安全工作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安全监督走过场,造成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三)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各级人员没有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没有及时完善、修订,没有切实从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三个层面分别抓车辆安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没有严格执行 “三铁”反“三违”,驾驶员不打安全带、开车接听手机等习惯性违章现象严重。

(四)安全教育活动和岗位技能培训缺乏。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各单位安全教育活动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形式化,学习内容空洞,针对性不强,班组安全目标、控制措施脱离班组实际,上级领导检查评语普遍没有。甚至有的单位驾驶班安全学习活动记录本都不具备,安全教育活动从未开展。专项岗位技能培训较少,不能为安全行车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五)兼职与外聘人员的管理。随着省公司人资改革的不断深入,专职驾驶员纷纷转岗或兼职,外聘驾驶员越来越多。由于外聘人员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不强,兼职驾驶员以驾驶为辅,而各单位对外聘人员和兼职人员又没有具体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及安全考核办法,安全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外聘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有章不循、违章驾驶的现象严重。

(六)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制度、消防台帐不健全,消防资料残缺不齐或不具备;消防设施破旧、超过有效期严重;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没有真正执行,有的单位车库灭火器几年都没检查和更换,车库消防器材配置不齐。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