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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反诈宣传方案

社区反诈宣传方案

社区反诈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高发势头,延伸电诈宣传触角、扩大宣传覆盖面,“六一儿童节”前夕,XX社区反诈宣传队联合辖区幼儿园开展反诈宣传,定制“反诈”宣传小电扇,切实提升辖区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有效筑牢防范电信诈骗防火墙。

反诈“宣讲”

知识入脑又入心

XX社区反诈宣传队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结合近期常见的12种诈骗形式,与居民进行面对面交流,并逐一解答各类防诈疑惑,将电信诈骗的危害、类型和防范要领,传递给广大居民。群众通过在现场认真聆听队员的讲解,学习范防宣传诈骗小贴士,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全程参与到诈骗宣传中来。

反诈“神器”

反诈凉风送家

XX社区创新宣传载体,制作了“反诈”宣传小电扇。“阿姨,天气炎热,送把小电扇给你和小朋友,上面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来接孩子放学的周阿姨笑眯眯的,接过反诈宣传队员递来的反诈小电扇,边扇起了凉风,边念起风扇上面的标语。炎热的天气,送出的不仅是凉爽,还把反电信诈骗宣传知识送给居民,切实提高居民群众的知晓率,做到防“骗”于未然,最大限度地扩大反诈宣传防范覆盖面。

反诈“萌娃”

争做“反诈小卫士”

社区反诈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一、宣传预警。

综治、公安、银行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的日常宣传活动。各镇综治办、派出所针对电信诈骗受害人群大多不看电视不看报纸,缺少防诈骗知识的情况,入户进行防诈骗知识宣传;利用社区和农村的小广播、黑板报以及街面电子屏进行社会面宣传;公安机关在官方微博防范电信诈骗宣传语进行网上宣传。银行网点在营业大厅明显位置、自助设备旁张贴防诈骗提示,在业务办理窗口、柜台醒目位置摆放防诈骗警示牌,宣传电信诈骗犯罪手法;定期对网银用户群发公益短信,告知注意防范电信诈骗。

二、汇款提示。

银行柜台抓住银行汇款这一关键核心环节,增加汇款提示电信诈骗服务,有针对性的向汇款人询问为什么汇款、是否认识收款人,提示可以现场给收款人打电话确认或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商量等,填写《汇款风险提示单》确认后再操作,守好防范电信诈骗最后一道防线。

三、教育培训。

县级各金融机构对营业部大堂经理和保安进行培训,及时通报当前金融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治安形势和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让相关人员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疑似被诈骗人员,及时提醒客户防范诈骗。

四、联手协作。

县综治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打击电信诈骗联席会议,通报前一阶段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公安局和各银行各选配2名联络员开展防范堵截电信培训、查询涉案银行卡工作。公安巡防队在夜间巡逻时对辖区内ATM机进行巡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力争抓获现行。

五、劝阻联动。

各银行营业网点的大堂经理、柜面员工及大堂保安,关注转账或汇款的客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提示和劝阻。对自助服务区上机操作人员主动做好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提醒。对确认客户可能遭遇电信诈骗,且执意转账、汇款的,反复劝阻制止,并迅速通知公安机关,由民警迅速到场甄别、劝阻、拦截,并由大堂经理和保安帮助对诈骗帐号进行紧急输密码冻结和止付。

六、开户审核。

银行严把开户关,认真审核是否本人,并对持有本人身份证开户的人按规定限定在本网点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收购银行卡用作诈骗犯罪的工具,发现可疑及时报警。

社区反诈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法集资诈骗 概念 成因 治理办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媒体上不断曝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涉及干家万户,给所在地政府及公检法司部门带来了极大地工作量,同时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涉及金额之大、涉及受害者之多,都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诈骗方面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的重灾区,它直接危害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非法集资诈骗主要形式为:以地下集资、共同开发某项有高额回报的产业,扰乱金融秩序,使社会闲置资金流入非法集资,供集资人“使用”,然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以资金链为维系,让高额回报吸引更多地投人者,尔后,高额回报得益者广泛宣传,吸引更多地投资者,介绍着以“传销者”的身份再出现,从中汲取“回扣”,高额回报和高额回扣诱使更多地投入者参加;最后,资金链突然断掉,先期的高额投资回报者后期以“介绍者”身份出现获取高额回报和回扣者突然隐身,造成社会上众多热情投资者变成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大量的资金流人非法集资者手中,大肆挥霍,有的甚至流向国外,直接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众多的群体上访治安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一、非法集资诈骗的概念

集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诈骗,本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集资是中性的,只要集资是为公众事业,有正当管理、使用并不高于银行利率,且不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并无过错。而非法集资即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应在打击严惩之列。非法集资诈骗涵盖了非法集资和诈骗两个内涵。前者是形式上的并带有欺骗性的集资,在集资之前隐藏了集资的真实意图。按一般的投资来测算,集资者支付给被集资者的利润即回报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几倍甚至数十倍,打着种植某物、养殖某物有暴利的提示,使一些金融知识少且自己手中又有一部分闲资正无处投入增值的民众找到了一条“致富路”。实际上,当他们一人圈套,往往是血本无归。即非法集资在前,诈骗在后,前者与后者互为因果。非法集资诈骗有五种形态:一是隐秘;--是神秘化;三是一旦东窗事发,主谋者携款逃匿;四是家族同伙为核心层;五是培训“领头羊”,用“回报典型”引起注意,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维持资金链。有学者认为,这种非法集资诈骗类型的经济犯罪,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可归于涉众类经济犯罪。这种犯罪比一般性经济犯罪更有危害性,因为它大面积的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给国家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损害了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表现及问题

有学者认为,非法集资诈骗可划归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范畴。因为一般它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诈骗是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经常出现的案例,此种经济犯罪一般发生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因为民众知识偏低、信息不灵、政策不明,容易偏听偏信,一有亲友、同学、朋友的鼓动,很容易“随大流”,上非法集资诈骗者的当。于是,此种现象在乡村往往产生“引领”和“带动”效应,他们的致富“现身说法”极具鼓动性和感召力。

非法集资诈骗者之所以在前期容易成功得手,大致因为以上所述,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轻信型;二是贪婪型;三是有“领头羊”;四是高回报示范;五是早期“投资人”的确得到高额回报;六是资金链到了一定时期一定断,且无可挽回,因为窟窿越来越大。

案例1:安徽省阜阳市的亿源公司。他们是以种植、深加工出口火龙果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首先是注册公司、宣传、请领导剪彩、让知名人士表述这个产品及其系列在国内外市场上是如何有“钱途”;继而有入当场疯狂入股,并有意作出控制人股的股金;过一段时期举行分红汇报会,让获得高额回报者“现身说法”,同时开新闻会,让媒体炒作。一时形成轰动效应,将火龙果炒的烫手。然后再出高招,从集资分红,到购买红龙果生产基地,多少万元为一单位订购一亩火龙果,这一亩火龙果今后的收入全为投入者所有。夸大种植面积、企业高科技含量、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虚构土地使用年限、虚构经营项目、隐瞒产品数量不足等,造成亿源总公司前景好、效益大、投资有保障等假象。自2003年2月至2007年4月,阜阳亿源共非法募集资金3.8亿多元,资金链断了之后,1.7亿元资金不知去向,众多受害者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案例2: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该案非法集资涉案金额38亿多元,波及27个省区市的+万多人。兴邦公司引种某品种仙人掌后,在没有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以投资仙人掌、房地产开发等为名义,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业务员非法集资,以高利返还为诱饵。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资金用途、隐瞒亏损真相、编造经营业绩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诈骗集资款。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以下问题存在并需要界定与解决:一是遇到的问题认定困难,难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类案件的定性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由于现实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有操作性,故需要在实践中慢摸索。

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一案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给行为性质的评价带来困难。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诈骗往往容易混淆,二者都有故意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但处罚差较大,集资诈骗罪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定性不准,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逃脱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或者虽然受到了刑罚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仍能以轻刑换取巨额经济利益。

三是犯罪数额认定取证困难。非法集资诈骗罪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对犯罪数额的准确把握。涉案人员由于涉及人员多、资金项目繁杂,内部管理混乱。此类案件涉案人有成千上万,加之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甚至部分受骗人员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受骗,幻想犯罪嫌疑人能“出来”还钱,这些都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资产追缴和处置困难。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此类案件中,资金款项无法追回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二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出现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三是按照现有的诉讼程序,对于大宗的库存货物,及犯罪嫌疑入兴建的厂房、工程项目等资产,公安、检察机关均无权查封,不能有效控制。另外,该类犯罪除造成投资群众巨额经济损失外,还通常遗留巨额债务,给赃款追缴带来更大的困难。例如,在安徽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海南等地大量投资房地产建设,并拖欠

巨额工程项目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因正常房产销售和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以查扣的资产优先清偿。这样无疑会造成用于投资群众损失清退的资产减少,引起受害群众的多次上访,甚至出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

三、非法集资诈骗的治理策略

非法集资诈骗涉众广、资金量大,易引发,故管理部门诸如公安等单位处理过程较为复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采取积极地联动措施,长期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教育公民,宣传金融政策,学法普法,告诫人们识非法集资诈骗者的面目,对“领头羊”、“诱人羊”进行打击。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空白,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罪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其区分往往集中在主观目的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符合逻辑的结论。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相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的研究,确定具体标准,指导和规范办案。

第二,建立应急机制,稳准狠打击非法集资者,避免发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巨大损失,容易引发闹访、群访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案件一旦引发,要快速反应,上报上级单位,依法妥善处置,按照“讲究政策、区分性质、教育疏导、依法办事、打击犯罪、积极稳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将接待群体上访转化为集中取证,快速平息事件。

第三,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监管。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随时掌握、及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的公安机关反映。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在其尚处于初始阶段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就应及时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经济犯罪组织网络,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交联机制,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一是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密切与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共同追查嫌疑人,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派出所协作,充分发挥派出所“情况熟、信息灵”的优势,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发现控制此类犯罪情况。三是要重视与刑侦、网监等部门的侦查优势,加强同类型案件的梳理串并和信息碰撞,形成打击合力。

第四,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提高公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宣传非法集资的害处,宣传国家、政府组织集资与个人集资的区与风险,宣传非法集资的后果与案例,用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例,让集资者看到血淋淋的后果,从前者教训中清醒。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让民众的资金流向合法的渠道,让闲置的资金有安全的投资渠道,让民众从合法的投资中获得利益。

第五,加强预警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适时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和新特点,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诈骗的识能力,让非法集资诈骗者无立足之地。

四、结论

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从宣传政策人手,深入基层,教育民众,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区及此类案件的高发区,要经常巡回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用典型说法。同时,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Z],明电[2007]34号

社区反诈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规律;治理

一、电信诈骗犯罪规律分析

(一)作案工具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用高科技网络技术,用“任意改号软件”把达到被叫电话上的号码随意改为一个他所想要的电话号码,并冒充国家机关来骗取人们的信任。在不少电信诈骗案中,不少犯罪分子都是假冒国家机关电话,把受害人的身份被冒用洗钱作为诱骗利用,让受害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在ATM上将钱打给最烦的账户。另外,还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信誉好的银行来群发诈骗短信,诈骗理由多为受害人的银行卡被严重透支或者恶意刷卡,让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慌,并借机骗取他们对权威机构的信任,诱骗他们登陆假冒官网操作网银,并以技术手段的方式套取受害人的银行密码,通过远程登陆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资金。

(二)受害人群范围很广

趋利避害是人们的一个普遍心理,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利用这一点编造虚假电话(短信),以广泛撒网的方式集中向某地区或者某段号打电话、发短信。侵害对象的地域范围比较集中,受害人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有的诈骗犯罪手法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犯罪嫌疑人专挑老年人下手,在工作日对单独居家的老年人拨打诈骗电话,利用他们薄弱的防范意识、不了解骗子的现代作案手段的特点来进行诈骗。相关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老年人有过电话欠费诈骗受害的经历,而其中又以女性居多,受害人群体多为有车一族。

(三)诈骗数额巨大且危害严重

很多电信诈骗犯罪组织都是以跳跃式、大跨度的作案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犯罪组织集中向某号段的区域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短时间内造成大范围的侵害,由此造成大量的用户上当受骗,诈骗数额多是几十百万以上,给受害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这种电信诈骗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十分严重,所产生的危害性也很强。

二、如何治理电信诈骗犯罪

(一)公安机关加强大力力度

尽管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但是这些案件的增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取证和审讯工作难度较高,而且打击工作还存在漏洞,所以还需公安机关时刻都要提高警惕。首先要从思想上进行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要将打击作为主业,在登记案件的时候,应该调集专门的力量积极开展侦查工作,认真研究电信诈骗犯罪规律,根据犯罪的切入点、突破口着手开始侦查,对VOIP网络电话、任意改号软件等犯罪新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在侦查工作中创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

(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打击

跨区域作案是电信诈骗案的主要特征之一,诈骗赃款流动性很强,因而需要各地公安机关建立起完善的跨区域联合打击机制,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强化合作,以整体作战的方式破除区域限制,并根据公安部的侦查工作精神进行横向联动,以国际刑警平台来健全和境外警方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另外,公安机关要和电信部门加强合作,通过建立完善的电话号码快速查询机制,及时查询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的手机、电话、网站所在地,并定期清理整治非法网站、手机短信发射站,防范于未然。公安机关应该联合电信部门开展短信预警群发工作,时刻提醒用户注意账户安全。公安机关还应该和银联强化合作机制,在保护银行和客户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给公安机关的电信诈骗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三)提高电信、金融机构的防控能力

要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就应该提高电信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电信部门应该严格监控多重转接的呼叫转移和VOIP网络电话任意显号,控制好虚拟主叫业务,过滤检查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以技术手段封锁诈骗短信和虚假网站的传播途径。封堵涉及诈骗的短信、电话和网站,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诈骗案件。银行部门则需要定期清理用虚假身份开办的银行卡,并建立完善的异常账户预警机制,严格监管资金流动异常、一人多卡的账户,并将甄别情况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银行,只要查实账户有涉及赃款转移或者洗黑钱,那么银行就要将其列入黑名单,根据案件需要查封账户。严格限制数额巨大的资金转账,多次转账要有缓冲期,为冻结非法账户争取时间。

(四)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社会宣传教育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方式就是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大范围的宣传,揭露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律及手段,教育广大民众做好防范准备。各地派出所应该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宣传,制作形式新颖、生动的宣传资料,让防骗知识深入人心。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开展群众座谈,在基层社区与人们群众互动宣传电信诈骗防范知识,不断改进宣传工作中的问题,让宣传工作切实有效的执行下去。

社区反诈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一年后,也就是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又将该案以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存款名义报送金华检察院审查。但公诉机关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后,罪名升格为“集资诈骗”。

从吴英被捕至今已过去了五年,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的严谨性,致使这一案件迟迟不能结案。而在此时,二审判决处吴英以死刑,公诉方与辩护方之间各自的阐述,使得社会各界再次对吴英案关注起来。

辩点一 吴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吴英案中,公诉方认为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筹资,还委托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虽原判认定的直接受害人仅为11人,但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遍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大部分是普通群众,且吴英也明知这些人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所以吴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从公诉方的认定来看,吴英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金字塔顶尖。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链条式连带责任在刑法中不适用,和吴英有连带关系的这十一个债权人是一个特定的朋友群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吴英向他们借款只是朋友间的借贷,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中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以吴英既不是金字塔尖的借债人,也非向社会集资的始作俑者。

针对“吴英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问题,诉辩双方在法庭进行了激烈辩论。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尽管我国在司法解释中有如此明确的强调,但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主任张泗汉先生表示:“虽然这11人都是吴英的亲戚朋友,但他们也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所以只靠司法解释很难界定吴英是否是向社会大众集资。”

辩点二吴英以非法占有所借款项为目的?

做为本案的核心,吴英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借款项为目的成了诉辩双方的焦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吴英因涉嫌其中的两种情形而被公诉: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在这点上,公诉方认为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同时公诉方还表示,吴英明知企业经营所创利润不足以还本付息,其行为属于“明知不能归还而大量骗取资金”,应依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借款,因此认定吴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吴英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杨照东表示,企业经营利润包含即得利益,也包含可得利益;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在今天来说,可得利益和无形资产价值几何尚属未知,而在未知的情况下,断言企业无法还本付息是缺乏依据的,也是没有道理的。不管吴英的这种认识正确与否,她坚持不懈致力于投资的行为都足以说明她自认为投资可以取得回报,回报可以偿付利息。吴英涉嫌集资77,339.5万元,其中400余万用于购买个人物品,600万用于公司运营中的请客送礼,约占集资总额的1.3%,这么少的比例不能认定是肆意挥霍集资款。

辩点三吴英具有欺诈的行为?

公诉方表示,在案的被害人和吴英的供述证实,吴英均系以投资生意、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的理由对外集资。同时,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买断东义路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制作本色宣传册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辩护方律师杨照东表示,辩护方承认本色集团的一套宣传册中将已有计划但尚未成立的公司概况作为宣传内容放在其中,有一定的虚假成分。但必须注意到,本色集团印制这些宣传册是专门用于安徽房地产项目的招揽,从来没有用于过借款。更重要的是,这些宣传册是2006年12月印制的,而本案中的借款最晚的一笔也是2006年的11月份。12月印制的宣传册不可能用于11月份以前的借款过程中。因此,即使这些宣传册中有虚假内容,也与本案的借款没有任何联系,以此宣传手册认定本案存在欺诈是错误的。但是针对公诉方对吴英已投资、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为诈骗集资的指控,辩方并没有出具证据进行辩护。

企业家孙大午先生对此表示,对于吴英来说只能算是夸大宣传,最多算是提供了虚假信息,但以欺诈罪来定罪,有些重了。

吴英案的特殊性在于,在吴英被捕之后无一债权人对其进行法律诉讼,而且这些债权人称是在投资,这也是辩方一直强调吴英并非欺诈的原因。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称:“这个证据在本案当中影响应该不太大,因为他是不是被骗不以当初吴英怎么借到这笔钱来论,而主要在高额利息这一点。这个利息已经超出了正常经营所能够承受的范围,这一点本身就很难使吴英从诈骗的圈子里面解脱出来,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辩点四吴英的罪与罚

在吴英被捕之初,东阳检察院吴英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存款罪。二审判决书中也提到,从吴英处查出一张假的面值为4,900万元工行汇票和私刻的二枚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等证据,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律师没有否认。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在面对媒体时公开表示,吴英也并非清白。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称,从案件进展来看,可以回过头来对吴英以合同诈骗进行。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解释与集资诈骗罪有所不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司法解释,其中两条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所以从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诈骗罪是可以认定的。

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类型和认定标准。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该司法解释是在研究了当时学界和舆论的批评意见后,同国务院相关部委研究制定的。据其介绍,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吴英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发生背景有相关的制度性缺陷,所在的地区有雄厚的民间资本流通,这一地区很多企业家无法获得正常渠道的资金支持,只能通过这样的渠道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本。宽严相济这个政策应该在类似的案件里面贯彻实施,我们在类似案件中应尽可能限制死刑。

浙江地区民间金融资本活跃,在近5年内有219人因集资诈骗罪获刑。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吴英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2009年宣判死刑的杜益敏,自2002年到2006年4月间,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和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3,540余万元。吴英案与杜益敏案不同,吴英案牵扯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