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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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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

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意义 问题 探究

制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对法律法规的相关缺陷进行的补充,是实现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企业进行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工作流程,完善会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一、建设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目前,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效率低下、效益减少、浪费行为严重等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政府机关部门需要及时制止并严格处理,营造一个井然有序、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又切饱了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从企业内部分析得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无疑是对提升企业效益百利而无一害。

(二)有助于从源头上政治腐败

腐败行为由来已久,具有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共有权力的发展而发展。最近几年,腐败行为越来越高调,这是由于当前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处于探索阶段、权力监督的不力等引起的有些空白、薄弱的环节,另外我们也要明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薄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针对这一因素,财政部公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于从源头上整治腐败、根本兼治、加强作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内部会计建设的现状

(一)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普遍薄弱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未充分认识到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有很多企业没有全方面建设内部会计制度,即使建设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但是缺乏规划、不完善,未能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更有些其也对内部会计制度的理解依然存在很多错误。

(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缺乏严肃性

当前,我国的企业资产流失的形势十分严峻。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这就要求会计制度必须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真遵守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然而在现实财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会计处理上主张“各取所需”,体现在契约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制度办事,完全按照企业领导的目的开展会计处理,造成了核算不统一、数据不正确或者做“两套账”来应对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由于执法不严格,纵容了会计违法行为,例如在检查过程中发展企业财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在处理上大多数采取“限期纠正”、“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对相关领导从轻或者不予处理,这并未使得企业和领导者得到教训,反而更加助长了他们的气焰,从而导致大量企业的违法行为再次出现,甚至比上次更加严重。

三、关于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各个企业要以国家的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立足于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济和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补充。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要显现出会计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落实会计法律法规,以此,本文笔者就如何完善会计制度进行了探讨。

1.会计制度的适用主体明确。当前企业发展迅速,经营规模、人数、资产都在不断变化中,按照这些指标制定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必然会影响到起实施效果。因此,合理划分企业的标准应从如下方面着手:辨清是否是从资本市场筹集;注册资金的实际大小。按照实际企业情况建设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会计核算和监督机制。

2.会计制度应适当运用谨慎性原则。新会计制度,对资产增减进行了修改,确定了资产减值的普遍原则,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会计的谨慎原则。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存在设备差、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贷款困难等难题。从会计层面上来看,企业要向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想社会披露真实可信的会计数据,杜绝虚盈实亏的现场出现,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贯彻落实谨慎性原则。

3.会计制度应尽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当前,大多数的企业都采用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制度,其重点服务对象在企业管理者和有关税务部门,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大多是不对外会计报告,所以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不能仅凭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开展财务工作,要在最大程度上与税法保持一致,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

(二)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现如今,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主要是由于执行不严,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干部职工观念等方面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会计标准难以实现其作用,加强内部会计制度执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保障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是推动会计制度革新的重要举措。

1.加强会计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会计主体因为适用不一样的会计处理原则、流程和方式,会取得不同的会计效果,从而造成了会计主体与国家质检的利益不平衡,因此,会计主体往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逐渐偏离会计制度的政策,采取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方式。因此,企业会计主体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的要求开展会计事务,并结合国家政策建设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从而来进一步约束会计违法行为,保证企业会计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都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强化外部监督机制。财务、税务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将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作为重点工作来实行。另外,不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促进会计审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鉴证机制的完善,如未被审计通过的报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目的在于盈利,企业要想降低支出、避免贪污、提高效率,就必须建设科学合理、可操作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强化企业会计职能,彻底解决问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加强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研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朱志婉,徐保根.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11年S5期.

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相关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in an increasingly fast pace,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tide of development in our national economy construction, and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it, the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is a key system, thus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the agent construction practice,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these problems, measures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construction, hope to be able to be helpful for future work.

Key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construction problems related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政府投资项目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关乎着国计民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而代建制则是当前情况下政府主要的项目建设的模式。但是经过调查发现,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使这一制度得以优化,建设的更加适合投资项目的发展。下面本文就简单的介绍一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含义和意义,并指出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含义和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它是指政府组织监察、发改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出代建制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委托相应的工程建设公司进行工程管理,直至工程项目竣工,这种模式制度是利用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提高效益的最终目的。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能够以政府的建设资金为中心,将建设和管理融为一体,使得政府的项目投资更为科学,使得代建公司在造价、设计以及工程质量方面都能够进行合理的规划。

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正在朝着职能分离的模式转化,代建制的应用就是其职能改革后的一大体现,这种制度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对项目管理的单一模式,但是在实际的制度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了一些问题,下面本文就简单的论述这些问题。

(一)代建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种制度在其促进发展的同时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代建制堵在实施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代建单位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工程建设,这就代建项目中的资金投入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政府对于资金的控制和管理;其次,代建项目中,由于项目主体较多,合同关系较为复杂,使得项目工程在协调问题上工作量加大,拉长时间,加大投资成本;最后代建单位也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给这一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问题。

(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代建制竞争市场

由于代建制在我国还是初步实行,因此说有实力的代建公司还比较少,没有形成良性的竞争市场,加之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发育程度不足、代建费的标准偏低等因素的影响,也给建立完善的竞争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由于信用机制的缺乏,代建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政府投资单位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这样对于良性竞争局面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代建制建设下承建单位存在的问题

对于代建单位来说,在工程开工之前需要进行勘查事前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会出现差错,但是一些代建单位在这方面并没有过多的投入,也没有相应的重视,这就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出现超支的现象,有时也会因为缺乏完善的工程建设系统造成工程的延期。在工程建设中,由于有些代建单位缺乏科学具体的建设系统,造成一些工作的审批出现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承建单位出现的问题,影响了整个制度的建设和实行。

三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建设的相关措施

代建制的实行对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资料显示在其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上文已经简单的论述。政府投资项目中代建制能够顺利的实行,还需要依赖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管体制,这样代建制制度的建设才能够完善,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下面本文就简单的论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建设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代建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上文已经论述了,在代建制制度实行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问题给这一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之制度建设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完善其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够在今后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二)建立健全代建制相应的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又一影响因素,虽然我国在2002年已经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其中的相关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够适应现在的代建制,因此说建立健全代建制相应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要建立起一部有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领域的专门法律,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这一制度的目的,使得项目的建设既能够节省资金投入,又能够提高质量,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真正做到造福于人民。

(三)建立起代建制实施的相应配套制度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任何制度的实行都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给予辅助作用,这样制度的优势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虽然说代建制能够有效的克服传统模式带来的低效率、非专业以及低质量的弊端,能够实现集中化和市场化的管理,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但是代建制毕竟是一中的关系,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说需要建立起代建制实施的相应的配套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代建施工的监管制度,运用严格的手段和程序对工程进行监理防止偷工减料现象的出现和劣质工程的出现;其次是要建立起专业技能管理制度。通过具有高技术的人员带动全部施工人员,这样能够整体提高工程的质量;最后还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工程造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控制工程的造价,节省资金,因此为了减少资金浪费现象的发生,这一制度必须要建立起。代建制的实施需要在多种相关制度的综合作用下才能充分的发挥其功能,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的建设同时,还需要相应的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配套措施改革

制度的实施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还需要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因此说制度的建设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改革优化,使得代建制能够更加全面,其功能能够更充分的发挥,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要加强监督,防止人和政府之间存在问题。政府必须要对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变更问题出现,以防止代建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出现腐败的现象,提高工程的造价;其次是要加强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建设,比如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奖金、建立相关代建公司赔偿责任制度、构建政府与代建方的协议体系等,这些配套的措施改革都能够实现制度的完善;最后还需要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的改革,减少盲目的政府投资,也给代建公司减少影响的工作量,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得到最为充分的利用。

结束语:代建制能够使工程项目的技术、施工手段以及施工质量都有较大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还能够有效的防止政务官员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并能够通过市场的手段转移一部分风险,这些都是代建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优势,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本文简单的从三方面论述了存在的问题,也指出了几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建设的相关措施,希望对于以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的建设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王放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安阳工学院学报,2011年05期

[2] 黄远智 政府投资项目待检制度特征及实践问题的研究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年第2期

[3] 范道津 杜亚灵 政府投资项目企业型代建制实务 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01

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范文第3篇

抽水蓄能电站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从制度层面、数字化建设、保密安全等几个方面入手,从而提升抽水蓄能电站的档案管理质量以及水平,为电站的信息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以及为企业提供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

关键词:

抽水蓄能电站;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抽水蓄能电站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对于电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利用信息技术对档案资源进行管理以及优化,从而为电站的生产经营以及重要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本文主要分析电站的档案信息化以及提出若干建议。

1制度化建设是抽水蓄能电站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1.1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

抽水蓄能电站在建设初期阶段的工程管理任务特别多并且工程技术人员没有对档案管理的工作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只有依靠相关制度来规范档案管理当中的行为切实保障档案信息管理可以得到顺利开展。此外,档案管理的制度不但是以往经验的总结而且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目标,对协调施工单位以及档案管理部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两者之间联系的重要依据。完善以及全面的管理制度不但应当为档案的信息化提供正确以及前进的方向,而且可以通过制度的力量达到档案管理想要抵达的目的。

1.2制度规范的严格落实

档案制度由于本身并不是主要的目的,换句话说,规章制度并不是为了建立而建立,而应当发挥效果,关键在于制度落实、实施,应当做到依法以及按照规章制度管理档案,从而保障档案管理系统可以快速、有效的运行。其中,抽水蓄能电站的档案管理工作不但关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而且关系到自身项目公司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应当针对档案的技术标准、分类工作、整编案卷等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只有促使员工理解国家以及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并且强化制度建设才能发挥作用,应当将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及有关人员。建立规章制度是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

1.3保障软硬件到位

在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初步阶段,相关项目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以及软件设施都比较匮乏,随着工程的不断增加,档案也随着工程不断增加,原来的档案管理基础设备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因此应当加强档案的资源配置以及管理的工作,从档案库房建设到管理人员配置等都应当加强,加强各资源配置以及库房建设对于档案信息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档案信息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强化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的建设水平

首先,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档案目录以及数据库的相关建设,档案目录以及数据库的建设对于蓄能电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主要是对非数字性的目录实施加工以及录入的工作,并且可以实现数据的共享。其次,应当大力推进纸质档案数字化,在抽水蓄能站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当中,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以及特点,分步骤以及分阶段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最后,应当强化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在抽水蓄能站应当依托信息平台对电子文件实施安全的管理,对于保障蓄水能站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建立电子管理中心对各种电子文件进行接收以及存储的工作,从而对档案进行有效科学的管理。

3档案信息化需要切实做好档案安全以及档案保密工作

3.1档案的安全工作

抽水蓄能电站的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做好档案信息工作、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库房环境工作以及档案库房管理工作。作为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从而有效规避安全隐患。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以及作为日常必须执行的工作,如果在企业没有档案管理以及无法保障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档案信息建设的工作就无从谈起也无法开展。因此,切实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应当做到档案管理工作和岗位的责任相互结合并且建立档案责任制度。对于档案应急措施应当加紧完善并且建立预案,一旦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突发性的问题可以切实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

3.2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应当根据电站的实际生产情况,对于不能公开并且涉及重要的、机密的信息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不但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密,而且应当明确责任。其次,应当强化保密宣传的工作,从而促使保密的意识可以深入到每个员工的内心深处。此外,应当根据电站以及科研的实际情况做好解密的工作,处理保密以及解密之间的重要关系,不但可以为电站提供可靠以及全面的信息,而且保障电站的机密不被泄露。对于纸质档案或者磁性介质的档案保管、销毁环节应当严格做好保密的工作并且确保安全。

4结语

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为民服务全程制的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基础上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促进机关效能的提升和作风的优化,强化制度创新,狠抓制度落实,着力构建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促进我系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制度意识进一步增强。认真总结几年来效能建设中制度建设经验,进一步提高对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格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制度意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接受制度约束,遵守制度,带着执行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已建立的效能制度体系基础上,针对腐败现象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强化以制约权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和转变工作作风为基本要求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

(三)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效能监察、投诉受理、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手段,不断加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四)反腐倡廉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成效明显。干部廉洁从政自觉性明显增强,机关效能明显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重点

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中,要切实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制度清理。对照《市机关工作质量管理标准》,结合机关效能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现有制度的规范性、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总体要求,是否立足于有效防范和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涵盖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分别以“坚持、充实、完善、废止”的要求进行分类。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坚决”,即:不良的陈规陋习坚决破除,不能发挥作用的制度坚决废止,保护干部创业干事的制度坚决坚持,对于破坏制度建设的人和事坚决查处。

(二)抓好制度完善。在全面清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反腐倡廉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要求,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修订完善缺乏有效性、不便操作的现有制度,全面建立符合机关工作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度体系。

(三)抓好制度创新。注重研究反腐倡廉建设和效能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把握以边缘的、间接的、隐蔽的方式的规律和特点,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过程评价,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业务工作流程分解为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节点,形成权力运行的流程链,制定出台一批新的制度和规定。

(四)抓好制度公开。要在公开栏或醒目的位置对单位的各项制度及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公开,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抓好制度落实。抓好制度的学习培训,为制度执行奠定思想基础。抓好制度的宣传,增强制度的公开性,为监督制度执行奠定群众基础。抓好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盯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着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在做好上述五个方面重点工作的同时,针对我局实际,要突出抓好以下五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一是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全程制度工作,按照流程,严格规范办理,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真正解决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二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积极探索制,畅通渠道,降低成本,真正解决群众“诉求难”的问题;三是突出抓好“涉权、涉人、涉财、涉物、涉事”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四是突出抓好岗位责任目标落实,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奖惩机制,切实提高目标落实工作水平。五是突出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监督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转变作风等方面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财,以制度规范制约干部从政行为,以制度建设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效体制和有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我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从今年3月份开始,集中10个月左右时间,具体分动员部署、制度建设和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3月28日至4月10日)。主要任务是建立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对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1、深入进行思想发动。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纪委全会精神,学习省市关于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文件精神,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省市区的重大部署上来。

2、组织开展查摆活动。紧密联系实际,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围绕单位、个人在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制度建立全不全、制度规定细不细、制度执行好不好、廉洁自律严不严的查摆活动。

第二阶段:制度建设(4月10日至10月31日)。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反腐倡廉、提高效能、促进发展的目的,对现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清理,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修订、完善;针对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度贯彻执行制度的有效措施。

1、深入调查研究(4月10日至4月20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服务对象和机关干部意见、建议,找准单位容易发生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这些领域和环节腐败产生的形式、特点和规律,查找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2、抓好制度清理(4月21日至5月10日)。全面审查本单位内部管理、业务工作、评价考核和监督制度,重点审查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制度,对制度体系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坚持、充实、完善、废止”的要求做好分类登记。

3、切实完善制度(5月11日至6月10日)。在全面清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反腐倡廉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制度,形成符合机关工作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度体系。对制度进行汇总、归类,统一编制廉政制度目录,建立反腐倡廉“制度库”。

4、做好制度公开(6月11日至6月30日)。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做好制度公开工作,接受党内外监督。同时,要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度学习培训,增强对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5、落实制度和督促检查(贯穿“推进年活动”全过程)。在修订完善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制度推行情况实施全方位监督检查。要及时总结制度建设和执行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认真受理群众反诉,及时曝光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不断增强制度的刚性。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1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根据省市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抓好自查小结,组织考核验收,总结经验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1、自查小结。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小结,并按照制度建设持续改进的要求不断创新完善制度,进一步巩固制度建设成果。制度建设阶段结束后,各支部要适时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要向局“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推进年活动”自查报告。

2、考核总结。自查结束后,迎接区“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区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情况将予以通报。通过考核验收,对“推进年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查找不足,形成抓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推动反腐倡廉和机关效能制度建设走上经常化、规范化轨道。

五、工作要求

制度建设目的和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廉政制度创新;是与应当;义与利;个人与集体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和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各国人民的追求。社会成员尤其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廉洁奉公,是现代社会能够健康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廉洁政治制度建设的目的是,权力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在活动中有相应的廉政规则可以遵循,在行为中不取非法所得,普遍具有廉洁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腐败现象。为此,政府(指广义政府)、事业和企业等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法乱纪者依法严惩不贷,社会应该具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和舆论氛围。这些措施和方法对于廉政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和必须的,舍此廉政制度建设将成为空谈。但是,这些主要属于外在约束,廉政制度建设要真正取得实效,就要深入人的内在精神,从而自觉遵从有关法律和规定。事实证明,只有两种约束同时发生作用,廉洁才能不至于沦为可望不可即的空洞理想。我国廉政制度建设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已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基于此,深入人的内在精神,促使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相结合,并让外在约束向内在约束的转化,是当今廉政制度创新应该努力的方向。是(to be)与应当(ought to)的关系是我们厘清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关系的一个方便视角,因为厘清是与应当的关系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义与利、个人与集体等关系。

一、是与应当的不同

(一)是与应当具有诸多不同

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了解这些不同,不同角度之间所蕴含的内容互有交叉,这里试举几种主要不同。第一,是指的是客观实在的现实状况,应当则来自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人依据应当而行为,就能够突破一切外在事物的限制。依据应当的行为是由自己而行为,它的目的就是行为本身,而非任何外在要求,不是“为了……”而行为。由自己而行为是自由,自由是自足的。人在自由中感到心灵的宁静与和谐。人出于内在精神原因而非外部束缚而遵从廉洁规定是稳固的,而且现实中的外部束缚还往往有漏洞。

(二)是与应当的不同反映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

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具有肉体,体现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作为客观实在的经验事实,在人的身上主要表现为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要求人突破这种自然属性,以内在精神为纽带结合成为社会整体。纯粹自然属性的人集合而成的整体是机械的,而人的社会整体一定是有机的。人在多大程度上突破自己的自然属性而在精神上进入社会属性,反映社会的有机化程度,即人类社会成其为人类社会的程度,否则即使物质财富非常发达这个社会仍然是人的精神动物界。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社会属性才能遵守廉洁规定。

(三)是与应当反映前提与理由的对立

对于人的思维和行为来说,前提有两种,一是人之外一切现存状况,二是人的肉体存在。人具有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两个方面,肉体存在引起人的物质和肉体的欲望和需求。人的活动的外在表现总是作为肉体存在的人在从事物质性活动以改变和形成一切现存状况。但是,前提不是理由,构成人之所以如此思维和行为的最终理由来自人的内在精神世界,来自应当。应当构成人之所以如此思维和行为的内在理由,是作为客观实在的经验事实只构成人的行为的前提、内容和结果。因此,现实中存在的不够廉洁的现实情况并非我们之所以如此的理由,它只是前提,而恰因为有的存在,廉政制度建设和创新才变得必要。

(四)是反映事物发生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应当则反映事物发生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

时间在先的经验事物仅仅发生在后一事物之前,它们的先后顺序并不能构成后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因,马克思说道:“英国人喜欢把一件事物最初的经验的表现形式看作该事物的原因”。这种“最初的经验的表现形式”最多构成时间在先性,而不是逻辑在先性,逻辑在先的事物才构成事物发生的原因。我们需要以逻辑在先的应当为出发点从事廉政制度创新。

(五)是与应当分别对应经验与超验

经验有两种含义:事情的感性、客观实在性和现实性等;人关于这些感性、客观实在性和现实性的知识。经验之于人最终是外在的。“超验的基本意思就是超越经验的范围”,“超越经验”使超验获得了某种神秘性,但神秘性并不说明超验无法被人把握,只是把握要超出经验知识的范围。超验离我们并不远,例如全称判断的不可能性就说明了超验。其不可能性在于归纳无法涉及所有对象,因此无法上升为必然性的全称判断,“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在严格意义上没有必然性,因为人们无法把世界上所有已经灭亡的、现在存在的和将来存在的天鹅都拿出来看一看它是否是白的。再如,整体性也体现超验,黑格尔说道:“用分析方法来研究对象就好象剥葱一样,将葱皮一层又一层地剥掉,但原葱已不在了”,“原葱”作为整体是超验的,而“一层又一层”的“葱皮”相对而言则是经验的。在廉政制度创新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经验性事物而忽略超验性事物,而要突破经验而进入超验,否则内在性约束将无从谈起。

(六)是与应当在道德方面的不同

在应当与人的内在精神世界相联系的意义上,应当具有道德性,人依据应当而做出行为是出于一种道德判断的行为;相对而言,是作为经验事实不具有道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马克思说人“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的社会性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结成有机的整体,以形成类。而体现这种类存在本质的是道德,或者说人与人通过道德连接成为社会整体。如果缺少了应当和道德,这个社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个个孤立的原子,社会将变为所谓“市民社会”。廉政制度创新要发掘人的道德性和社会性方面资源来进行,以真正获得实效。

二、正确处理是与应当的关系

尽管存在诸多不同,是与应当却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在行使权利和执行管理职责时,一方面面对作为客观事实的是,不能无视这些事实的存在而一意孤行;另一方面人的行为本身仍然由人发起、维持和推动,人仍然具有掌控事情发展趋势和结果的能动性。如何处理是与应当的关系,可以说是廉政制度创新完成两种约束相结合和转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正确处理它们的关系,就要在了解区别的基础上,防止它们相互侵犯。是侵犯应当往往构成的学理原因,因为人会把外在经验事实当作自己行为的根据,并放弃自己能够掌控自己行为和命运的能动性;应当侵犯是同样不会廉政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最终会带来乌托邦式的空想,因为人会无视现实的历史前提和开展行动的时机,而鲁莽行动。

(一)处理外在客观事实与人内在精神的关系问题

应当作为人的内在精神的外化力量不得不受到各种外在事物的限制而失去形式的纯粹性。这种不纯粹性不是要被排除的因素,而是必须被正视和正确处理的。人的行为是“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即“实践”。“实践”一方面因应当而使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因是而成为“现实的、感性的”,两方面缺一不可。

当是侵犯应当时,人们把是当作自己之所以如此思维和行为的原因,其实他们仅看到了人在现实中受到客观经验事实的限制,而看不到自己能够突破这种限制的能动性。“现实就是如此,我不得不如此做”,许多违背廉洁规定的人都这样为自己开脱。诚然,是对于人来说构成外在限制,但是问题不在于有这种限制,而在于人到底能不能突破这种限制而掌握自己的思维、行为和命运。一些人在这种随波逐流中失去自我,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而沦落狱中,甚至失去生命。一些参与的人可能侥幸逃脱了牢狱之灾,但是他们内心不安和愧疚,久之将影响心理和身体的健康。有人表面上看上去似乎还不错,或认为自己没有不安和愧疚,但它们仍然存在于他们精神深处,他们只是在逃避自我、不愿正视现实或在自觉层面上没有意识到它们而已。廉政制度创新应着力建立机制,使人们明了自己仍然具有掌控自己命运的主观能动性,以决定应当怎样安排自己的工作、事业和人生。

反过来,如果应当侵犯是,人会不顾现实条件而盲目要求别人如何,结果只能处处被动。在进行廉政制度创新时,首先要看到廉政问题存在的现实和历史根源,即看到腐败现象是经验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性。其必然性在于,人在实践中同时遇到应当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往往强调现实中作为物质性事物的是,而有意无意忽略作为人的内在理由的应当。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创造机制以在经验历史的展开过程中改变现状。应当侵犯是造成脱离实际鲁莽行为,这只会为廉政制度创新设立障碍。

(二)处理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问题

是与应当的相互侵犯在这里也有两种表现:无视社会属性而只看到自然属性,无视自然属性而只看到社会属性。关于前一种表现,我们需要看到,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标志是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因此,在处理廉政问题时,我们应当自觉突破自然属性带来的羁绊而实现向自己社会属性的跨越,以摆脱自己的动物性。一些人之所以在廉政问题上犯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因为他们没有看到自己的社会属性,或者把自然属性当作社会属性,例如所谓“千里做官为了吃穿”的说法。

诚然,人要满足自己的吃喝住穿等物质需要,而且社会再生产有两种,物质资料再生产和人自身的再生产,满足这些需要是合法的。但是,问题在于不能把这些需要看作人的终极目的。在满足了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物质前提后,对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不再是继续扩大这种需要,更不是把它们当作终极目的,否则就是异化和人向动物的沉沦。马克思说道:“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惟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这些“机能”和需要在根本上对应人的自然属性而非社会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体现在人的肉体存在及其与周围世界的物质联系上,而社会属性则具有精神性。人的社会活动往往表现为物质过程,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把人的社会过程看作精神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所谓物质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物质载体,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无非就是一种许多生存方式中的一种,生存方式作为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精神性存在;另一方面,人具有能够突破自己自然属性而进入社会属性的能动性,能动性是精神的。有人以大多数情况或众口一致来理解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性。比如,地震来了,大多数人选择不顾一切逃出险境以拯救自己的身体,只有极个别人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去救那些老幼病残。大多数情况如此或众口一致并不必然证明其合法性,这是对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性的践踏,仍然是人的自然属犯了社会属性。在有这种认识的人看来,革命先烈、具有雷锋精神的人以及毫不为己、专门利人、廉洁奉公的人是傻子。他们忘记了如果没有革命先烈突破自己的自然属性而浴血奋战,就没有今天和平的生活,他们把这些人看作傻子,事实上他们只是不理解这些人并把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加在别人身上。

人因社会属性而具有精神性与理想性相通,是与应当的对立于是体现为理想与现实的对立。社会是人实现理想的舞台,人对自己的理想具有无上的崇高感。理想因素在廉政制度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失去社会性、理想以及为理想而生存的决心和行动,将很难廉洁奉公、两袖清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说教让人获得崇高理想是很难的,获得理想往往是个人内在精神世界的事务。但是,从是与应当,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上看,缺乏社会性、精神和理想恰是人不能全面而真实地认识自己和社会,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可怜的无知。

关于这里是与应当相互侵犯的后一种表现即社会属犯自然属性,我们需要明了,一方面我们不能无视社会历史背景和人的合理需求等而对人提廉洁要求,否则我们将会损害廉政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人不能只关注自己的社会属性而无视自然属性,起码这是人学习、工作和贡献社会的自然界限。马克思说道:“诚然,我们能够超越体质的限制,但这么一来,我们也就垮得更快”。

(三)处理前提与理由的关系问题

实践内在蕴含体现人主观能动性的应当和体现客观实在性的是,前者是实践的理由而后者则是实践的前提。在实践展开自身的过程中,以往实践的结果构成进一步实践的前提和条件,进一步实践构成以往实践的结果。是一方面作为前提为实践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又构成实践的限制。没有肉体存在,也就谈不上人的生存,更无法谈及人的廉洁意识和行为;同时,没有一定的人和其他物质条件,也难以落实卓有成效的廉政制度创新。但是,廉政制度建设的物质性条件即人力物力的投入并不是根本性问题,根本性问题在作为应当的理由。一些人过分夸大是对人的限制作用,甚至没有意识到前提与理由的界限,而直接用前提替由。肉体和物质的需求、现实中别人的想法和做法等成了他们自己行动的指南和标尺。正确处理前提与理由的关系问题,主要在于正视是的前提性和限制性(限制其实也是一种前提,只是在相反意义上)。问题不在于有这些限制,而在于人到底能不能突破它们。在前提与理由的不同中,我们看到最后决定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是内在理由,因而廉政制度创新需要在内在理由上下功夫。

(四)处理时间在先与逻辑在先的关系问题

时间在先的事物为实践提供外在前提而非内在理由。为人提供内在理由的是逻辑在先的事物。混淆时间在先与逻辑在先的界限就会抹杀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存在,或者把主观能动性理解为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而遮蔽能动性与目的本身的联系,比如,能够通过详细严密的设计达到盗窃成功的目的也被理解为主观能动性。而人的能动性本身在逻辑在先上总是必然与目的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考察等联系起来。电脑能够比人脑更精确更迅速计算数字,但是它们永远无法超越自己而追问“我为什么进行计算”、“这么做到底对不对”等问题。只有人可以进行无限后退的反思,才能追问到事情背后去探索逻辑在先的事物。当人的这种能动性被遮蔽后,廉政问题便成为人无法左右的外在抽象事物。

(五)处理经验与超验的关系问题

时间在先的事物往往是经验的,而逻辑在先的事物往往是超验的。经验对应人的肉体和自然属性,超验则对应人的精神世界;经验对应作为前提的外在事物,而超验则往往为人的思维和行为提供内在理由。我们通常把超验的看作非理性事物,包括情感、直觉和灵感等。超验的并非虚幻的,它为人们提供如何思维和行动的应当。无视超验将无法找到究竟如何说明我们为什么要廉洁的理由,因为理性经济人假说为人的自私提供了合法性证明。

经验往往与部分、超验往往与整体相联系,这为我们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不承认超验,也就很难承认集体,最多只是把集体看作许多孤立个人的机械堆积,这种堆积就像一袋马铃薯,而不是一个有机联系起来的整体。这种超验的整体性并不完全等同于系统论所谓完成某项特定功能的系统,因为系统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特定功能而不能越权,而为廉政制度建设而组成的集体,其每个成员都全息地负责着整体的廉洁状况,不能因为职位高低、分工不同而引起责任的变化(当然,这里指的是抽象责任,具体责任的内容会随着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六)处理道德性与非道德性的关系问题

道德使人突破自然属性而获得社会属性。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在行使公共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时,一般都能够做到秉公执法、廉洁奉公。道德道德内在于人,具有自足性。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并不要求外在的肯定和奖励,而直接以廉洁行为本身为目的而行为。他们并非不知道人有肉体和物质需求,也不是不知道客观实在的经验事实为廉政制度建设提供条件和障碍,而是能够自觉把肉体和物质需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能动性以利用经验事实提供的条件并突破经验事实带来的限制。

道德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道德体现应当。在没有利益参与进来时,人人都知道什么是对的,是应当要做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与是的关系问题容易解决,即人们只要按照应当去做就可以了。在利益因素参与进来时,有人便失去了道德性而在廉政问题上犯了错误。其实,这时仍然是应当而非是在左右人的行为。有些人之所以犯错误就在于他事实上已经默认损公肥私是应当的。这些人没有看到事实的本来面目,即我们通常所谓他们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应当的最终根据是道德,苏格拉底认为缺德是由于无知。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性的外在性表现是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能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并使廉政制度创新卓有成效。因此,我们必须涉及一系列机制以促使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换言之,我们要在社会文化层面上下功夫。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加强道德修养等在文化层面上为廉政制度建设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当然如何提供这种资源则是另外一个重大课题。

总之,廉政制度创新问题涉及如何处理是与应当、义与利、个人与集体等关系问题。处理这些关系要求廉政制度创新深入到人的灵魂,上升到文化层面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廉政制度建设获得生命力并得到巩固和发展,最终让人从内在要求出发,自觉遵守廉洁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人追求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获得合法性,这使得廉政制度建设变得更加复杂。反过来,也正是因为如此,廉政制度创新才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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