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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各个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古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经济法。在经济自由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了用来干预自由经济的法律。20 世纪30 年代,恩格斯针对当时的市场经济应具备有形之手来遏制经济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被逐渐接受和完善,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只有把握好经济法的定义才能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理顺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学者都有着不同的理解。西方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作用是调整经济利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社会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虽然各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明确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干预。尽管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方式,但其共同观点均认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维护社会普遍经济利益是经济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从经济法的形成和定义中可以看出,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引起的,克服市场失灵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有了这种需求后国家便进行干预供给,而经济法就是国家进行干预的法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一)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我国就运用了社会经济、法规、法律、政策等方法。社会经济中的手段有一部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现的,不能被称作法律法规。直接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的是行政手段,通过命令、指令、决定等进行调控,但是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官员或者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缺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相结合来保障利益的协调统一。
( 二) 经济法也可称作干涉国家干预的法
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某些缺陷,但同时也会产生无效的干预,过度干预。在一些官僚主义的欺压下会产生生产效率低下等乱象。因为政府人员也是普通人物,在制定决策时难免会存在损害公众利益,所以经济法不仅要执行国家干预,更应该干预国家干预,从而使得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相一致,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是以市场为媒介进行交易活动的参与方,他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当今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达成了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共识,为了谋求企业的自身的发展可以对市场的行为进行干预,平衡了市场利益结构,达到最优化形式。市场秩序调控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市场,它出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换和社会分工。市场秩序分为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状态,市场失灵就是由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引起的非正常状态,出现市场失灵才能进行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进行干预的前提,国家干预的界限是市场失灵的范围。
长期以来,人们都把国民经济计划学看成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一门学科,非社会主义国家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这门学科,我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国民计划学,但却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编制它们的国民经济计划.二战后,法国从1947年到1988年已连续制定并实施了九个发展计划旧本从1956年到1985年也已编制和实施了8个中长期计划;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西欧的国家都普遍制订和实行各种类型的经济发展计划。这种国民经济计划的实践是不可能没有理论指导的·也相应的有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理论指导.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美国刘易斯的著作丛书《发展计划》、日本林武郎著的心发展计划指南》等书,都详细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宏观经济计划的理论、实践和方法。它们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的国民经济计划学。我们不能因为它们与社会主义的的国民经济计划学在体系、结构、理论和方法上的不同就否定其属于国民经济计划学。但这决不是说我们主张把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等同起来。
这里要说明的只是国民经济计划学是否只是社会主义专有的问题。至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内容的共性和特性的关系问题。正是我们在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主要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研究的内容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研究的内容就其自然属性而言具有共性,就其社会性质而言具有不同的特性。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民经济计划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及内容是存在着二重性的,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即通过计划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社会属性即通过计划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计划学主要研究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就要按比例的发展,就要研究使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纯技术性的针划方法。从这个意义上它所涉及的是自然属性方面,各个社会并无什么区别。这也就是不同社会国民经济计划学所具有的共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指出的“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濡要t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二定数t的社会总劳动是,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①但人类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除了具有自然属性方面以外,还具有社会属性方面.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他们(指人们一编者注)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②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必须通过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利用反映这种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手段来实现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发展国民经济,达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目的.这便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的特性,亦即它的社会属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的社会属性是不同的。
在国民经济计划科学体系建设上,要正确处理其内容的共性和特性的关系,既不能象过去那样片面的否定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国民经济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学,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单纯地强调它的社会属性产甚少研究自然属性方面,影响这门学科的发展,一也不能片面地否定国民经济计划学所具有的特性,一味地强调其共性,把两种不同社会属性的计划学混为一谈。针对我国过去强调计划学社会属性较多的情况,现应在坚持必要的社会属性的前题下,来深人研究其自然属性方面,要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来发挥计划调节的应有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民经济计划学。现许多同志提出要建立“一般计划学”,其意义在于推动我们去大力研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东西方制定计划的共性内容,强调研究计划的自然属性.但也应该看到,不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环境因素(如社会制度)、具体国情.建立只反映自然属性的“一般计划学”设想在现实经济实践中是很难行通的。
二、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建国以来,我国国民经济首先是通过“一化三改”将国民经济转移到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荃础的轨道上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无庸讳言,从那时起到为止这一段长时期中,我国搞的实质上是产品经济,国民经济实际上按产品经济模式运行的,国民经济计划学实际上也是产品经济计划学。党的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四大更进一步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实现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随粉产品经济的坚冰被打破,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指导国民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国民经济计划学虽然在某些方面作了一些改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就其科学体系、框架结构和内容上来看,却没有根本上从产品经济的束缚下解脱出来,血肉相联地注人到商品经济的肌体中去。
事实证明,现在的国民经济计划学仍然相当严重的滞后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更不要说,理论走在实践的前面,有力地指导实践的发展了。
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一般经济活动都是以市场为中心而展开的,市场机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方式。在这种体制下计划还有无存在的必要?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当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钧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调控包括计划调节为辅的经济调节机制。法国经济学家马赛和帕斯卡隆,他们从法国实施计吃叼仁的实践中提出了二元调节的理论,认为计划与市场是有相互补充的关系,市场通过价格波动传递信息,对经济进行短期调节,计划则启发一种长期决定.提供未来环境中由珍贵信息组成的预测,象航标一样指导国家行动.计划是市场的调节者,是总市场化的研究者.是不确定因素的削减器,是反盲目生产的手段。因此,一个合理的权力体系应该结合计划与市场进行二元调节。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中,计划的基础是市场.从上可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不要国民经济计划学,而是不要产品型国民经济计划学.要的是市场型国民经济计划学,把国民经济计划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它在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巨大作用。
要把计划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必须首先要在进一步彻底破除产品经济观念和确立商品经济观念的基础上,破除产品型计划观念,确立市场型计划观念。为此,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搞清产品型计划与市场型计划的不同特点:
(一)从计划的范围和着重点上看,产品型计划襄括一切,是有全面的搜盖性,即包括社会再生产的所有环节,国民经济所有部门,经济、社会和科技所有方面,但其着重点实际上是重生产、投资计划,轻社会、科技计划,重生产环节的发展,轻流通、消费环节的发展.市场型计划从宏观调控的意义上讲仍具有全面的硬盖性,需制定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宏观控制,但它的着重点,是把市场能够正常调节的部分还给市场调节.而把市场不能正常调节的部分作为自己调节的重点,如去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把市场无力提供具有“同时共享性”的公共产品以及污染等外部效应问题纳人计划管理的范畴,把建立、维护和管理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反垄断以及弥补市场调节果,克服市场调节盲目性等列人计划工作的重点。
(二)从计划所使用的调节手段来看,产品型计划,项目无论大小,产品无论巨细均纳人指令性计划,具有强制性,经济的运转和计划的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市场型计划的手段一般有国家订货或提供信息的指导性计划,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政策性计划;财政和金融手段,法津手段以及少量适当的行政手段,其计划不具有行政约束力;
(三)从计划的分配环节上看,产品型计划用物资分配和划拨清算的办法取代了市场交换,生产资料尤其如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否定市场无流通的产品分配制度.而市场型计划的确定则以市场为基础,列人计划的产品都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流通,而不是采取直接分配的形式;
(四)产品型计划是直接的计划,上下一般粗,企业没有自,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而市场型计划则尊重企业作为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实休的地位,给予企业微观计划的制定权;
(五)在许划所使用的方法上,产品型计划制定计划的方法,主要是传统的静态的编制计划特别是年度计划的方法,经济的发展难以根据经济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而市场型计划制定计划的方法,主要以编制年度计划为主的方法转变为主要编制中长期计划的方法,由静态的计划方法转变为动态的计划方法.主要研究编制计划的方法转向主要研究规划和调控的方法,并加强市场调研的方法;
(六)在计划应履行的职能上,由产品型计划的指导、组织执行和监督的职能转变为市场型计划的宏观决策与调控、社会经济服务与协调和微观建立与塑造的职能.
从上可见,产品型计划和市场型计划是有很大区别的。应该承认由产品型计划转变为市场型计划,意味着计划体制的根本性变化,它必须通过计划体制的改革来加以实现,这也是计划工作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因而是艰巨复杂的,不是轻而易举的。同样应看到的是,自以来,我国由产品型计划向市场型计划改革的轨道上已经前进了若干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冷静地说这个转化仍处于初期阶段。国民经济计划学应对这个转化的全过程及其发展阶段作出理论概括并揭示其规律性的东西,以反映和指导这个转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就必须根据市场型计划的特点来改造计划学的内容。
三、国民经济计划学中的定性和定t的关系
国民经济计划学要解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就应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定最分析.可以说,没有必要的数t分析就不能完成这门学科的任务.没有定性分析的定盆分析只是数学游戏,没有任何意义;没有定量分析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也是说不清楚的,我们可通过定全分析来完善定性分析。但是回顾这门学科过去的状况,则存在着重定性分析轻定t分析的倾向。在定t分析上,由于较多地采用静态传统计划方法,使定t分析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主观随意性、模糊性、不规范性,并显得支离破碎不成体系即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近几年强调采用的现代计划方法,对加强定量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方法和实践两张皮的结合上没有很好的解决,影响了定t分析的具体效用;在内容章阐述中所引人的数据上.也往往陈旧过时,数据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有些只适用过去产品经济的计划方法现仍保留在计划学内容中,这就更造成了定全分析与经济发展实践的脱节,在阐述某些理论原则时,不是把作为国民经济计划学经济理论基础的政治经济学已经阐明了原理作为前提和出发点,运用它来指导本学科独立内容的建设,而是相当程度上存在着重复经济理论原理的现象,而且与部门经济学的内容也有相互重复现象。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必须在体系结构和内容安排上进一步加以改进。
在定性分析上,要尽快使之转移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要在政治经济学和部门经济学已阐明原理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计划理论。要加强定量分析,除了前面市场型计划第五个特点所阐明的计划方法的几个转变而外,要变传统的静态的综合平衡分析为总量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性平衡是全面的价值平衡,过去的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和劳动力等专项核算,已不能完整地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总体平衡;要变比例的量的分析为结构分析。市场经济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比例关系的静态的研究上,而应从动态的结构变动中研究产业变动的量的规律性;要加强现代化方法的运用如消费的分析和预测、资本产出比、部门间投人产出分析、线性规划、经济计量模型和模拟模型的研究和运用,要把现代方法和传统方法融合起来以计划工作的过程即计划调查、计划设计、计划预测、计划决策、计划调控和计划评价为脉络,研究汁划方法.研究计划方法在计划工作各了阶段上的具体运用,使计划方法的运用系统化、规范化;还要在内容的阐述由及时引入必要的数据,结合必要的实证案似分析。
四、正确处理自我完普与借鉴吸收的关系
商品经济及其相连的市场经济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世界性范畴。要真正完善地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型国民经济计划学,首先和主要地是把握我国吐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吸收其它让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同时,也必须有原则、有分析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工作的经验和国民经济计划学的有用成份。
关键词:生态危机 经济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是对我国“生态危机”的理性回应。三十多年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严重破坏。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缓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紧张关系?怎么发挥政府对处理这种紧张关系的应有作用?怎样保证彻底解决我国现在存在的“生态危机”的问题,以实现“生态文明”?以上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我国生态危机和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
生态危机并非最早在我国出现。早在20世纪初,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危机在这些国家才逐渐暴露出来,并且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这些国家的学者在探究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时,由于他们观察的角度不一样,他们所确定的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也是各异。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主要是有“反人类中心主义说”、“科技异化说”、“消费异化说”和“资本主义制度说”。反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危机产生的原因归结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环境(主要为动植物)紧张关系,而忽视了人和生态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紧张的利益关系;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中性,只是人类在改造生态环境和人类生产力的工具。同理,先进的科学技术还要被用于去化解生态危机。科技异化说没有看到生态危机背后的社会制度根源;消费异化说把消费异化拔高到是生态危机根源的位置,忽视资本主义社会所蕴含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制度说则是在西方生态学继承西方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精神的基础上,透过生态环境的危机问题,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反生态性。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本性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从而引起生态危机的产生(陶庭马,2011)。资本主义制度说揭示了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私有制与市场经济制度。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的核心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张扬利已主义的文化,强调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人与人之间不同利益的充分竞争,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个人资本的趋利本性充分显露出来,导致社会大生产所涉及到的要素不断被商品化。在这种循环中,自然资源(作为财富的基本来源)被市场经济主体不可控制性地掠夺,引起市场失灵,进而导致生态危机的产生。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不可能直接具有资本主义制度反生态性的弊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且逐渐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基础,但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毕竟需要一定的发展历程来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不能及时的被克服与修复。这造成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起来,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无序的恶性竞争成为常态,污染物和废弃物的任意排放成为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成为市场主体赚取利润不可避免的途径。这些最终导致我国生态危机的出现并且使我国生态危机在逐渐的严重化。因此,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是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立过程中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弊端,引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和肆意的破坏,最终造成生态环境处于危险的境地和崩溃的边缘。
我国生态危机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李昌麒,2007)对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有着天然的“应对”和“暗合”。正是基于经济法对市场失灵规制作用,间接地对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提供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途径。
(一)经济法通过克服市场失灵而防止生态危机的发生
对经济学家而言,市场失灵用于描述市场分配资源特别无效率的状况。广义地说,竞争性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即由市场竞争所形成的资源配置会达致不可能再使每个人都变得更好的程度;所有互利的交易都将由市场实现(盖瑞・J・米勒、王勇译,2002)。但是,充分、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被实现是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这主要包括三个条件,即:市场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物品全部是私人物品以及零交易费用。三个条件缺乏任何一个,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曼昆、梁小民译,2003)。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这样的条件达成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市场经济的失灵相伴于市场经济的行动而生,只是程度或者规模的不同而已。
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就必须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活动做必要和适度的调整,包括了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层面。正如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制定之法”。国家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制定并且实施相关的经济法律以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及可持续的发展。正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才能够保证市场主体将生态环境作为交易成本一部分,而不是使市场主体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掠夺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途径,最终促使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保护生态环境。
(二)经济法通过克服政府失灵而阻止生态危机的恶化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具有公权的属性。就我国国家权力的架构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赋予国家行政部门行使。在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引入国家公权力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失灵能够被有效地控制。然而,正如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如果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制约和规范,那么这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也即国家干预失败,即不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政府利用干预市场的权力而变向的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运行效率低下、政府干预过度、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和权力寻租等几个方面(李昌麒,2007)。因此,从市场角度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干预”是需要的干预和适度的干预;从国家权力角度来看,需要和适度恰恰是对国家权力的干预(穆虹,2009)。
正是由于政府在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会发生权力行使偏离的情形,也即政府失灵。为避免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时政府失灵的出现,这就需要经济法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限制。只有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限制,才能保证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扮演好“管家”的角色。这种角色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约束或者调整即不存在失职的情形,也没有越权的状态。因此,在政府适度的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情况下,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才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保证市场能够发挥出其所应有的理性分配资源的功能,进而防止或者“治愈”生态危机。
经济法应对我国生态危机的基本路径
经济法应对我国生态危机的基本路径就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相平衡为目标,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经济法律的内容,最终实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互动、协调、良性的发展。
(一)通过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控制来应对生态危机
国家从需要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防止市场失灵。市场规制一般也将其理解为对市场秩序的调控,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倾销和反补贴几个层面。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杨紫 等,2012)。因此,虽然国家对市场失灵的规制有着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但是针对经济法应对生态危机这个角度讲,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起着应对生态危机的“主力军”的作用。立法机关为应对生态危机而修改经济法中的规定时,应当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必须与生态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相适应。具体而言,在经济法中涉及宏观调解规则的完善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中要制订能够充分地体现出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本性与生态环境成本的价格体系。将生态环境的成本成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成本的一部分,进而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第二,经济法中应当设立排污许可的制度和排污产权交易的制度。通过排污制度的法律化,建立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行为,使减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利润;第三,经济法中应当构建生态补偿或者环境污染补偿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使因损害环境而受益的区域或者人群向对与之相对应的受到损害的区域或者人群予以的相应的利益补偿;第四,经济法应当完善鼓励有利于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平衡的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最终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维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
(二)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控制来应对生态危机
为避免政府在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市场调控时的政府失灵,必须通过经济法对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经济法规制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法中相应的规范性内容的调整,转变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所起到的职能、完善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程序和赋予并明确政府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政策的权限。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经济法中的规定应当明确,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平衡,政府应当由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型的政府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转变,最终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进而促使政府的把工作重点放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维护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平衡上;第二,经济法应当赋予政府制定国内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补贴、鼓励生态经济产业发展的税收和投融资等政策的空间。这有利于调动政府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宏观经济层面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对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必要污染;第三,经济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行为的权限和程序。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在参与市场经济时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够以盈利为目的。此外,政府应对市场失灵时做出的任何一项决策的过程都要有相应的程序来加以约束,以防止政府误用或者滥用权力。这样才能够使政府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做好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促使市场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1.陶庭马.生态危机根源论[D].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11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3.[美]盖瑞・J・米勒.管理的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M].王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二版)[M].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 政治经济学 经济危机
一、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剩余价值理论
剩余价值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的一切主要方面和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剩余价值就是指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每个资本主义企业都成为社会化大生产这个复杂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它在客观上是服务于整个社会,满足社会需要、应受社会调节的。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统治,生产完全从属于资本家的利益,生产成果都被他们所占有。而资本家生产的唯一目的,就是生产并占有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能力的巨大增长同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即生产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或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在追逐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所有资本家都拼命发展生产,加强对工人的剥削,结果是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落后于整个社会生产的增长,商品卖不出去,造成生产的相对过剩。这是引起经济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抵押贷款是一个合约,问题是无抵押贷款就是一个没有还款保障的合约。银行的存款不论是储户的还是银行家的从马克思的角度看都是劳动积累,这些累积的劳动被银行贷出去去收不回来,从“剩余价值论”的“反对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角度看是贷款者无偿占有了储户或者银行家的劳动导致了剩余价值的产生,马克思说只要有剩余价值的产生就意味着经济的衰退,于是我们就看到了经济危机。还从马克思的角度理解,该不该救市不是重点,而是这“救”应该避免新的剩余价值的产生。“不救”的意思是说经过协商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大家自认倒霉,如此最好。“救”则要搞清楚怎么救救多少算完,问题是合约之间错综复杂,搞清楚实在是难于登天,纳税人的钱都是劳动所得,救到最后如果没有效果岂不是劳动又被无偿占有导致了新的剩余价值产生。
二、对经济危机的剖析
商品流通过程中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在空间与时间上出现双重断层,预示着商品流通中可能出现需求与供给的失衡,为经济过剩危机的爆发提供了可能性。马克思对经济危机的现实性条件分析散见于其著作中,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引发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有“三个主要事实”:一是“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转化为社会的生产能力”;二是“劳动本身由于协作、分工以及劳动和自然科学的结合而组织成为社会的劳动”;三是“世界市场的形成”。正是“三个主要事实的发生”使资本主义制度基本矛盾发展并不断激化,导致了经济危机的发生。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更为具体提出的,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成本的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生产的社会性导致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但是巨大的生产力所生产出来的大量商品只是属于少数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资本家。
第二,经济宏观发展与微观运行之间的矛盾是引发经济危机的社会前提。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但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盲目性决定了微观经济行为选择的自主性与分散化,导致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微观运行的冲突与矛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本既是合乎比例的生产的不断确立,又是这种生产的不断扬弃。但是,要求生产同时一齐按照同一比例扩大,这就是向资本提出了决不是由资本本身产生的外部的要求;同时,一个生产部门超出现有的比例,就会使所有生产部门超出这种比例,而且超过的比例又各不相同。”当社会生产所要求这种比例或遭到破坏时,宏观与微观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经济危机便会不可避免地爆发。通过本次次贷②危机,外个国家的银行被国有化,预示着“国家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
第三,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是引发经济危机的基本动因。
资本积累是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原始动力,资本家唯一的目标把剩余价值不断地转化为新的追加资本,导致资本积累呈现出脱离社会需要而无限扩张的态势。:“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本身,这就是说,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与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与目的。”另一方面以广大雇佣工人为主体的社会需求和消费却相对萎缩,因为“每一个资本家都知道,他同他的工人的关系不是生产者同消费者的关系,并且希望尽可能地限制工人的消费,即限制工人的交换能力,限制工人的工资”以最大限度地推动资本价值增殖。
市场失灵的产生是由于内在市场而导致的。早在19世纪,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时期,实施了市场经济体制,利用“无形的手”调整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顶峰。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就好像一条抛物线,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竞争出现了行业的垄断,这种垄断的产生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随之产生了“市场失灵”,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悬殊、两极分化严重、打击了劳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行,导致了社会的动荡。
政府失灵的产生是在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实施国家政治干预经济的发展措施,政府对国家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帮助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就会暴露,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走向经济“滞涨”的状态,各国的通货膨胀现象严重,国民的收入水平下降,物价上涨,大量的失业现象也越来越多,使得人们对政府的职能干预经济的调节失去了信心,“政府失灵”现象也就应运而生。
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
市场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不稳定这七种现象。
政府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政府职能的内部性、政府职能产生了新的外部性、政府行为的低效率、政府的寻租与腐败、政府职能的公共政策的失效。这五种这要的内容。
三、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适量的对策
(一) 市场失灵的原因与利用经济法去纠正市场失灵
首先我们分析下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种可能。第一,信息不对称。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靠经济利润的支撑,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开展交易就必须进行讨价还价从而带来最大利益的实现,为了实现这种最大利益,也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对消费者的价格和价值的隐瞒和欺骗。第二,垄断力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企业要获得最大的利润就要将市场的资源进行垄断,可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是无法完全实现的,所以,只有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提高其生产效率,才能够降低费用的支出,从而实现降低成本,实现垄断,在竞争中获胜。第三,外部性。外部性就是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成本或效益。
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是学者和政府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去不断地强化经济职能。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今天,立法的主要职能体现:一是提高效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限制垄断,矫正外部效应,提供公共产品等三个方面;转自dylw.net 二是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上,主要体现在治理失业,通胀和经济失衡方面上;三是增进平等的职能,体现在公平收入再分配上。
(二) 政府失灵的根源与利用经济法如何克服
政府失灵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低;第二,政府干预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也就是政府自身无法对信息实现完全对称,即使面对不确定的因素,政府无法有效的按照其偏好进行干预,无法有利的代表公众的利益将资源合理的分配下去。第三,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出现偏差。政府的干预是为社会公益而运行和调控的,可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施行这“内部效应”,无法真正的将政府职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利用经济法的这一法律手段充分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将政府存在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等弊端因素规避。将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当中,将自由竞争的形式同时在政府部门实施,有效地提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能力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从而实现真正的“无形之手”。
四、经济法的重要性
经济法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切克服政府干预失灵的手段都是为经济法更好得发挥干预经济生活这个目的服务的。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地位称之“无形之手”,是来满足各种经济的协调与社会的发展的要求制定的促进经济有效发展的法律之一。同样经济法也是客服市场失灵的有效法律之一。作为保障国家政府职能的干预之法,首先体现了经济法在政府实施行政权力的授权和保障,其次,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经济法能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合法的经济行为,使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所以说,经济法的创立是给公众的信心,对国家干预手段的支撑,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利保障。
经济法作为保障国家政府职能干预之法,能够辅助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给予授权和保障的理论依据,是授权之法,同时也能够为规避政府实施国家干预时的违法行为或者不按照正常的职权与法律程序的违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是限权之法,因此,经济法能够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弊端,不仅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而且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是双重的矫正之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李光东.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谈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J].知识经济,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