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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革

社保制度改革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下面讲的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无论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依法规范并以社会保险形式所体现的一种政府行为,其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包括覆盖范围、制度模式、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管理体制等方面。

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互济性。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企业负担和分散风险。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互济。

三是普遍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的范围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所以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世界上凡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制度组织实施的。

二、养老保险的由来和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和成果,又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始于德国。在德国,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长期的斗争,斗争的内容就包括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采取了“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一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血腥镇压,另一方面认为“镇压不是唯一途径,还应改善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以维护其长期统治地位,并于19世纪80年代,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的形式,制定并公布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同时也标志着社会保险从此进入了国家立法的阶段。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危机四起,生产下降,企业破产,银行倒闭,经济萧条,许多国家,比如奥地利、英国、瑞典、美国等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从时间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年—1966年,这十年为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为:一是全面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二是普遍建立了企业保险机构;三是全面开展了企业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1966年—1976年,这十年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破坏阶段。一是管理机构被取消,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给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三阶段,1976年—1986年,这十年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6年,““结束,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工人的退休条件,待遇支付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并一直执行到现在(25年)。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对于保障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1986年以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阶段。针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层次单一、权利和义务不统一、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改“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

二是实行了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改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一方负担为多方负担。

三是改革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是建立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模式。

在不断改革和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7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7)26号文件,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内容很多,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内容:

1.统一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到20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要实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基本生活等原则,要把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2.统一和规范费率

统一和规范费率是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02年个人缴费为6%,2003年个人缴费微%,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个人缴费提高速度还应适当加快。

3.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是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4.实行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统一制度后,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待遇标准,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进入新制度,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对于“中人”,即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即“中人”实行过渡办法。

三、我县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宁城县社会保险工作始于1987年,十几年来,养老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展到集体、私营、个体企业,险种由养老保险扩展到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把新办企业、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面工作的主攻方向,从造成断保的源头抓起,在职工下岗、分流、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介入,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截止目前,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106家,参保职工16860人,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离退休人员4644人,参统率为100%。

二是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规范了职工工伤、生育的申报、审定、鉴定、待遇支付等一系列环节和手续,保证了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县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07家,参统职工14049人。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对公民在年老、伤残、疾病、失业、生育、面临生活困难以及遭遇灾害时,由社会和政府依法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从而使公民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因为也只有政府或国家才能够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才有能力维护这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并按照公平兼顾和效率的原则来使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愈发激烈,而收入的分配机制又与竞争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造成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造成贫富差距,并且这个差距会不断地拉大,而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将社会所有成员的收入再次进行分配,将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适当地转移给低收入人群,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这样就能够使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

2.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逐渐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我国的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相比,不管是收入还是消费水平差距都十分明显。如果这样的差距继续拉大,社会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不利于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的要求就是要达到人民共同富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能够有效地缩短公民的收入差距,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城乡共同进步。

三、我国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我国对于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没有统一的方案。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就目前看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只有一些指导性的思想,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改革思路。由于没有统一的方案,地方政府也无法全面深入地进行改革,因为如果地方出台的政策与国家出台政策发生抵触,将会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增加转制的成本。这就导致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停滞不前,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局面。

2.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遇到了巨大阻力。在乡镇事业单位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方向是向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由于二者在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乡镇事业单位又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乡镇事业单位中的职工都认为二者并轨后自己的养老待遇将会大幅下降,因此大家都对制度的改革采取消极的态度,使得改革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3.国家财政投入的减少使基金的支付难以为继。目前我国对养老金的财政投入在逐步减少,很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依靠的是基金的积累,所以基金的支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有些随着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的增加,会渐渐面临支出增加、收不抵支的问题,使得基金不堪重负。而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只有向当地的财政借款,来保证乡镇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国家应该尽快拿出统一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案。由于缺乏统一的方案,我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缺乏动力,举步维艰。如果国家制定出统一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那么将有利于规范各地方不同的做法,减少制度转接的成本,使改革继续得到深入和发展。

2.注意改革前后待遇的平稳过渡。目前我国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成熟和完善,也还没有建立起补充养老保险或是职业年金。由于我国乡镇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的职工在养老的待遇问题上存有较大的差距,如果盲目地将二者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运行,可能会加大制度的摩擦,增加分配的矛盾。所以为了使矛盾得到缓和,我们要设置出二者并轨前合理的过渡期,放慢并轨的脚步,逐步缩小二者的差距。

3.在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之前,不能过早地减轻财政负担。如今我们要建立起的是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者共同负担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制度建立就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但目前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果财政过早地将负担甩开,那么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一些能力有限的乡镇事业单位将无法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保费,从而引起职工的不满,激发社会矛盾。所以只有逐步的完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的负担。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缓解社会的矛盾。目前我国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面临着种种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改革方案,让这一制度的改革在各个地方得到深入的发展,从根本上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王晨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4,(9):289-289

[2] 李红.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3,(20):201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新旧世纪之交,“第三条道路”在西方国家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继美国民主党之后,英国首相布莱尔大力倡导“第三条道路”,其他西欧多数国家执政的中左政党也以“第三条道路”来昭示彼此一致或相近的政治纲领和策略。“第三条道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出现的一种社会改良主义,是各國社会民主党为了摆脱困境、迎接挑战而提出的一套提高竞争力和就业能力、限制和削减消极与不稳定因素的政策体系,是对传统民主社会主义价值观念、政治纲领、经济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修正的结果。“第三条道路”力图寻找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问题的整体方案,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是其主张的重要方面。

    一、“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背景

    1992年欧洲社会党成立后,努力以带有社会民主主义色彩的战略和政策,推进欧盟一体化进程。建立统一的欧洲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也逐渐提上了日程,即要将原来局限于欧洲各国范围内分散的社会保障体系变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在欧盟范围内建立起基本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这种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制度框架,将体现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基本特征,规定欧盟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和决定各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分担模式。如欧洲社会党强调,必须推动各成员在社会政策领域的协调与合作,捍卫和发展欧盟已经取得的社会政策成就,把欧盟建成一个优于世界其他地区的具有“欧洲”标准的社会联盟。为此,要实施更为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满足以下要求:维护职工的社会权利,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更多的经济民主,扩大职工参与权;保障不同类型的职工享有平等的待遇,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流动的职工,同所在国职工在工资、税收和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实行更有效地照顾老年人的政策,保障老年人在安全和尊严中过自主的生活;制定帮助残疾人的行动计划,使他们能得到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进入职业生活和社会生活;实施克服社会分化和促进团结的政策,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等。同时,欧洲社会党还主张,在欧盟范围内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开支的总体方案,通盘考虑欧盟结构资金、互助基金和社会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以保证以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欧洲社会保障政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欧洲不同国家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正以较为积极的姿态向同一目标迈进, “从近年来北欧诸国社会保障制度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变革中也能感觉到,北欧国家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地与英国贝弗里奇和德国俾斯麦模式或者说欧洲大陆主流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靠近、渗透与融合”。

    二、“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念

    “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念,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社会保障制度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过去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基础价值观,大都强调全民福利、确保福利开支、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较多地强调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突出维护社会公正。“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理念,强调要实现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减少和避免滥用权利的现象,在坚持“享有社会福利是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转向从社会索取的权利与为社会尽责的义务应同时并举,“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

    2、实现从“消极福利”(Negative Welfare)向“积极福利”(Positive Welfare)的转变。建立以提高就业能力取代就业保障为核心的福利体制,从救济性的福利政策转向开发性的福利政策,把生活福利改变为工作福利。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重点不是简单地发放救济金,而是创造条件促进公民学习新技能,接受新工作,“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要投资于人力资本,而不是直接给予利益”。使社会保障政策与讲求竞争和风险意识相联系,以培养个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和独立意识,发挥社会各种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更积极的贡献。吉登斯宣称“贝弗里奇在 1942年撰写的报告中,公开向匮乏、疾病、无知、肮脏和懒惰宣战,此举使他名气大振。这就是说,他侧重关注的几乎完全是否定性的方面。今天,我们应当倡导一种积极的福利,公民个人和政府以外其他机构也应当为这种福利作出贡献,而且,它还将有助于财富的创造。”

    3、变“社会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国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要重新定位国家的作用,要在风险与安全、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之间建立新的关系。要本着利益均衡的原则协调劳资关系,既要维护工人已经获得的经济、社会权益,也要使企业家为投资、革新和增加就业作出努力。主张建立以企业家和工会为主体、有广泛社会力量参与的“劳动、革新和公正联盟”,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伙伴关系。为此,要改变过去那种征收高额累进税,造成压抑经济发展的现象,要减少税收,改善投资环境,形成良性经济增长,增大福利总数。吉登斯认为,政府应通过提供工作机会,投资人力资源,进行终身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开展公私合作,以形成一个积极改革的福利国家——积极福利社会中的社会投资国家。

    三、“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

    “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就业与福利的关系,帮助和鼓励工作年龄人口从事工作。帮助和鼓励人们通过从事工作来摆脱贫困和对福利的依赖,并获得生活保障,是“第三条道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政策。 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工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执政后,相继把增加教育经费、培养开发人的潜能和终生教育作为其新政策最优先考虑的领域,“对学校进行新投资以给年轻人他们所必须的技能”成为重中之重。在工党执政的第一年中,就把大量财力投向教育和卫生保健,并在三年内达到了400亿英镑。英国政府制定并推行了大规模的“从福利到工作”计划,分别为青年人、失业者、单亲父母、残疾人制定了不同的行动计划,并且采取丁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将工作作为领取社会补贴的必要条件,规定最低工资以加强工作的吸引力;增加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参加工作或接受培训;以补贴的手段促进失业者到私营机构、志愿者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工作,或接受全日制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单亲父母提供儿童看护服务,保证他们在就业的初期领取救济金等。总之,政府在承担起改善公民就业机会责任的同时,也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个人相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法国政府也针对失业者和低收入者的不断增加,加大了反贫困政策的力度,包括实行“最低社会融入”补助、青年培训计划等。德国施罗德政府执政后,进一步强化反失业措施,耗资20亿马克启动了“紧急就业计划”,建立了由政府、企业、工会组成的“劳动联盟”,共同协调就业政策。

    2、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努力减少贫困现象。以英国工党为例,英国工党政府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贫困群体的帮助。具体措施包括:以增加工资的形式直接向低收入家庭支付税收信用;改革国民保险捐税制度,对最贫困者实行10%的所得税率;改革有可能增加贫困和失业的收益制度,使那些在原有体制下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者得到更多的照顾;提高那些没有加入职业保险计划或者保险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的保障待遇,以便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英国提高了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的严重伤残补贴标准,将儿童福利从原来的每周2.95英镑,提高到14.4英镑,使低收入家庭的税收减免可以弥补儿童看护费用的70%.

    3、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减轻保障支出压力。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公布了题为《我们国家的新动力:新的社会契约》的绿皮书,提出要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保健和住房公共服务,将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发放福利转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灵活、高效、便民。1999年2月,英国政府了新的国民照顾战略,在保障受照顾者的健康、摆脱照顾、社区服务和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等方面确定了政府变革的思路。地方政府对社会服务将负起更大的责任,同时在中央政府设置社会服务监督员,每年对社会服务事业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

    4、推动社会合作,发挥志愿者组织与慈善组织的作用。推动社会合作计划,培育国家、企业和个人彼此协调负责、积极互信、充满创新和活力的公民社会。英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十分注重发挥国民诚信(NationalTrust)、救世军(Salvation Army)等志愿者组织和慈善组织在提供就业机会、改善社区环境、提供照顾服务、培训失业者等方面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介入,是“第三条道路”福利政策的明显特色。

    5、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活动,减少福利资金损失。英国政府加大了对福利欺诈活动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如赋予地方政府在调查户主欺诈问题上更大的自主权,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建立跨郡市的联合工作小组来调查有组织的欺诈活动;设立反企业欺诈热线来加强对雇主逃避社会保险缴费的打击。同时,还通过立法对福利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改变了过去对于欺诈行为,除了要求退还多发的福利金并扣发一部分福利金外,只能靠提起诉讼这种成本较高且费时的手段来对付欺诈者的状况。1997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欺诈管理法》,又赋予了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更大的经济惩罚权,并且规定了一项新的罪名——“不诚实误述罪”。同时建立的福利欺诈巡查员制度也为提高社会保障各部门反欺诈活动的效果及加强地区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作为“第三条道路”理论和实践重要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其实质和目的,无非是为了顺应时展和资本主义变化的要求,构建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新模式,以便更好地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保证资产阶级统治的长治久安。从它的经济基础、制度环境和根本目的来看,“第三条道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当然带有它的天然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的重要一环,无论是从基本理念上还是在政策措施上,都具有其进步、科学、合理的一面,甚至就社会发展和现实实践而言,后者表现出了矛盾主要方面的特征。

    首先,“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改革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出合理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下,社会保障制度也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必须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以适应形势的要求。“第三条道路”调整社会保障项目,转移社会保障重点,制定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在新的形势下发挥最大的效用。如吉登斯所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是为削减而削减,只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其次,“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改革提出了更为全面的社会改革方案,而呈现出进步的意义。面对欧洲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第三条道路”并没有象新自由主义者一样,把所有问题的解决归结到经济发展问题上,绝对的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完全依赖于经济发展水平。他们也没有象新保守主义一样,简单地运用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而是在强调社会成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坚持关怀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和失败者。其社会保障新政策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克服“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所导致的异化和官僚主义,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其社会保障改革的现实目的,主要地还在于增加社会成员的福利,“积极福利思想将把贝弗里奇所提出的每一个消极的概念都置换为积极的:变匮乏为自主,变疾病为健康,变无知为一生中不断持续的教育,变悲惨为幸福,变懒惰为创造”。

    再次,“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改革的思路和做法符合社会保障的一般规律,具有普遍的意义。针对社会福利国家的弊端,“第三条道路”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些思路,如保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增加再就业能力;实行积极福利,减少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依赖;推行社会合作,发挥社会组织参与作用等做法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包含某些人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取得的科学成果,应当给予恰当的分析和评价。有些观点从“第三条道路”主张削减某些社会福利项目、压缩社会福利开支,鼓励投资创业、实行劳资合作等具体政策出发,就判断其为资产阶级统治的帮凶,进而抹杀其社会保障改革的进步意义,未免失之为简单和武断。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摘 要 智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而且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和不同程度的模仿。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是个人责任的适度回归和市场机制的适度引入,对于矫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中个人过分依赖政府及效率较低的弊端,确实是一剂有效的良方。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增强个人的责任并注入效率,势必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 智利 养老金制度 改革

一、个人投保的私营公司运营的养老模式

拉美模式是个新生事物,它诞生于1981年皮诺切特军政府治下的智利。其特点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统统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的市场化投资,一般来说,政府指定若干个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账户持有人可以从中选择,在投资过程中,账户持有人有权进行资产配置进行决策,在股票、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甚至国外投资中进行选择。缴费标准全国统一,待遇水平完全看实际投资回报率如何,近十几年来,收益率大约平均8-10%左右,还有超过10%的,非常可观;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的责任就是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提供若干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实施对投资全过程的监管,个别国家通过建立保证基金的方式,对给付水平承担很小的有限担保责任。

二、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其原因

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创立,1924年首先建立了包括疾病、养老和残疾的职工保险金,采取传统的现收现付社会统筹缴税制的筹资模式。到70年代末,智利全国有32个国有社会保障机构,有229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智利养老金制度本身来说,已经很不适应智利的实际情况。在南美,智利是第一个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延续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日益显示出严重的缺陷。

首先,养老金管理体系混乱,当时负责管理全国养老金的管理公司高达30个,在供款标准、享受条件、给付水平方面都不一样;政策不统一,养老金待遇不公平。其次,政府在管理上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很高。再次,养老金给付水平盲目增长给政府造成沉重财政负担。最后,养老金制度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压力,20世纪20年代初,智利人均寿命不足50岁,当时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比为1∶8,到了70年代末,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0岁,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比高达1∶2,这种情况使企业社会保险缴费高达工资总额的50%以上。

所以,从各方面分析,智利养老金制度都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事实上,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三、改革思路

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采用现收现付制,它广泛覆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并且在部门和行业之间条块分割。7O年代皮诺切特的军政府上台后,开始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以私有化为基本特征的养老金改革方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思路是: 以强制性的个人储蓄为新制度的主导,政府努力创造条件发展这一部分并最终全部替代其他部分;传统制度中的全部“老人”和约1 /5 的“中年人”留在传统的旧制度中,这是一个逐步缩小并最终消失的部分;通过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和社会保障总监署两个政府机构,分别对“新制度”“旧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四、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制度

(1)为每个雇员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雇员10%(占工资)的缴费全部存入个人账户;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市场机制的引入、养老金与资本市场结合) ;个人养老金资本化。(2)成立单一经营目标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s),负责养老金账户管理;资金的民营化管理。(3)雇员自由选择AFPs,退休时养老金给付由账户积累资产转化为年金或按计划领取;建立个人账户,强调劳动者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原则。(4)成立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对AFPs进行市场监管,并由政府提供最低养老金担保。在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上,政府只负责建立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对新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5)按照个人帐户的储存数额计算每月的养老金额。参保成员,只要到法定退休的年龄,可根据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金额计算本人应领取养老金额。

五、改革后智利养老金的优缺点

自1980年以来的20多年间,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养老金计划覆盖率逐步增加,覆盖劳动力人数从改革初期的39%增长到目前的几乎百分之百。具体来看,智利养老金改革取得了以下成就:增加国民储蓄,推动经济增长;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促进保险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国营企业私有化改革。主要缺点:新制度着重强调养老金的储蓄功能,弱化了再分配功能,偏离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共济方向;养老基金投资的商业化运作形成了社会资源的虚耗;投保人缴纳的管理费用过高;私营机构管理数额巨大的养老基金,容易形成金融垄断;政府承担了潜在的巨大责任和风险。

六、智利养老金新政

2009年3月11日,巴切莱特总统在自己就职两周年之际正式签署了一项名为“团结养老金”的改革法案。这项新法案的核心,是将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共养老金覆盖至私营养老金“无力惠顾”的边缘群体,比如自谋职业者、老无所依的农民、妇女和街头商贩等贫困人口。

这是巴切莱特执政以来在社会领域实施的一项重大变革,同时也是自1981年皮诺切特将军推行养老金私有化改革以来对养老金制度动的最大的一次“手术”。这项影响深远的改革填补了“智利模式”的重大缺陷,实现了与私人养老金模式的完全对接,使全体智利公民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这项每年财政投入高达20亿美元的新方案从2009年7月份开始实施,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能够领到125美元的养老金,2010年1月增至158美元,这一数字远远高于每月95美元的城市贫困线标准。智利政府如此不惜血本,虽有保障“智利模式”可持续性的需要,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寄希望于养老保障的再分配功能来缩小贫富差距。

七、结语

纵观智利的养老金改革可以发现,市场可以解决效率问题,但无法解决公平。智利通过市场化改革将个人责任、国家监管和市场机制充分结合起来,消除了传统制度中效率低下和财政不可持续性的弊端。截至2007年底,智利养老基金年均收益达10%,累积总额111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但覆盖面的狭小使受益群体仅波及高收入群体,反而进一步拉大了社会差距。智利的养老金新政就是要解决这种悖论,同时它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市场解决效率,政府解决公平”。

而中国当前存在的养老赤字严重、养老资金频遭挪用等现象也预示着,社保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在深化改革中,政府应当注重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不仅因为他们最脆弱,没有多少话语权,更是因为陷入绝望的群体对社会的反冲力是巨大的,社会稳定系统最有可能先从这个部分失灵,拉美国家的前车之鉴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智利政府亡羊补牢,努力使全体国民普享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成果,犹为未晚。

此外,智利养老金新政还给我们带来这样一个启示,即养老金权益是国家必须保障的一项公民权利,它以公民资格为基础,而不以缴费为前提。凡属一国之公民,皆应且有权享有社会安全网的保护。中国下一步的社会保障改革,也应以公民资格为基础,特别是将农民和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而不能再人为地进行城乡或职业的制度分割。智利新的养老金改革实践昭示我们,市场是解决效率的有效手段,但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改革方面应当多多借鉴和反思智利的实践。

参考文献:

[1]胡安•阿里斯蒂亚.AFP:三个字的革命――智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2]刘沅.智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条件与影响.拉丁美洲研究.1995.4.

[3]刘纪新.拉美国家养老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企业、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

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最初在西方国家萌芽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在这长时期中,西方国家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是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普及全社会成员。公认的代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是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英国在工业化初期,贫民日益增多。这些贫民主要来自广大农村地区的无地、无生活来源的农民、破产的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失业工人。贫民日益增多,危及工业化所需的正常秩序,为扫除工业化的障碍,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颁布并实行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英国获得19世纪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与新《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关系。但《济贫法》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因为它尚未涉及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飞跃发展阶段。1881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农业工人不在其内)。1889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并于1891年1月1日实施。1927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这样,德国率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美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它在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限于贫穷的盲人)、老年补助(限于贫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补助(限于失去亲人、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扶养的少年儿童)。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通过立法推动“福利国家”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英国于1946年、1948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制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这些法案施行后加上历年来的补充修改,使英国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英国之后,其他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实施以“普遍福利”为际准的社会保障法规。

2.依靠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课征的税。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以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 1919年,美国于 1935年先后开证了该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们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曼、巴巴多斯、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国。

为什么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1)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赋税用途的规范。根据赋税原理,税收是用以提供社会安全与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而社会保障基金正是为了提供社会安全和保障。(2)税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因为法律高于政府的政策,更高于部门或单位的暂时性规定,以法律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障税,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障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稳定的基金来源,可以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其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这一点可以从社会保障税占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变化推测而来。例如,美国1940年的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3.3%,1979年这一比重已升为24.1%.巴拿马198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13.5%,1990年这一比重已升至20.26%。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或总税收的比重过高,就会“公平”有余,效率不足,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瑞典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65%,高出其他发达国家几十个百分点,以致瑞典早已出现经济停滞或慢性增长症。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全国国有企业已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5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全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 300多万人,参加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已达6000万人以上。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2024个市县。此外,近I000个市县开展了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合个体户)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国共有8750万职工和203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到1995年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200多个县(市)已经在全县(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近2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已达9500万人,全年共救济失业职工187万人次。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机构为360万人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一些地方还使用部分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给予支持。

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大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广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及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有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建立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很小,在城镇仍以“单位”为主。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不能对全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生产单元之间的流动,阻碍了各种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劳动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如城乡社会救济;等等。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3)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似乎与已无关。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多种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发展),并借鉴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确定以下基本目标:(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设定保障对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会碰到一些影响正常生活的不测事件。因此,要将所有涉及人身这个“财产”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原则,外国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我国也要逐步做到,并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 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 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税征收要具有相当的弹性: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好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一点,支出少一点,而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平缓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调低一点,支出增加一点。通过以丰补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又能保护或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