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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

社保制度

社保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 问题 措施

引言

19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在各国获得空前发展,国际社会保障的格局越来越成熟,其中德国、苏联、美国和英国曾先后成为这些大发展中的主角。而在我国社会,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同社会论”是其主要典型。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暂行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

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在当今人口老龄化形式日益严重的形式下,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的老人们,在他们年轻的时候,为我国建设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奉贤了青春。因此,老年人生活除了有家庭子女负担意外,还更应该通过养老保险制度来得以保障。

一、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失业保险管理、工伤保险管理及生育保险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覆盖面较广,值得我们深度研究完善。

生死病老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每个人都有变老的一天。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要有一定的了解。

1.1 养老保险管理

1.1.1养老保险界定

养老保险——特指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营运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

1.1.2养老模式分类

养老形式自古就已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是自养、他养、互养三种类型。具体可划分为自我储蓄养老、家庭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和社会保险养老等四种类型。

(1)自我储蓄养老——受货币贬值的影响或遇到灾难时的抗风险能力低,难以保证老有所养; (2)家庭养老是较普遍形式——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核心家庭成为家庭规模和结构主流形态,难以承担养老的经济和劳务负担; (3)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有可能由于经费无法充足保证,导致供养不足,社会保险形式的养老是由国家出面干预,建立专项基金解决养老问题; (4)社会保险形式的养老——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较为理想的养老形式。

1.1.3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国家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需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

(1) 由国家建立并实施,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

(2) 享受对象必须是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3) 对老年人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及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4) 在老年风险发生之前,社会保险机构必须预先储存一部分基金,这笔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必须用于支付退休金;

1.2 “统帐结合”制度模式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课简称为“统账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指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国家信用保证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的社会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体现了不同躯体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团结互助,分散老年风险。属于社会公共基金,采取待遇限定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般是指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信用保证的基础上,采取“个人预缴专款储蓄”的养老保险形式。它是国家推行的由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津贴进行强制储蓄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也不排除以个人缴费为主、企业适当资助的方式。所有权清晰,鬼投保人所有,基金采取“完全积累”的收支方式,养老金支付一般为缴费确定型。

1.3 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及费率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个人、企业及政府财政补贴等几个方面:

(1)个人缴费——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其工资基数的8%,实行“源泉扣缴”。

(2)企业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基本的来源,缴纳方式一般是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3)政府的财政补贴——形式主要有让税、让利和补助。

(4)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以及滞纳金等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基金来源之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是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其核定工资总额的比例。费率厘定的实质是确定它占企业人工成本的比重。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已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的目标,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层面等诸多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在许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2、在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

3、企业养老保险金收缴极其困难,表现为拖欠企业户数多,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长,致使许多地方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严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对策

1、针对企业要老保险金收缴困难问题,个人建议一方面可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因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好坏等情况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建议国家对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统筹,中央公积金在地区与地区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2、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养老保险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从每年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投入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启动资金,养老保险部门也能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使资金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将汇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给财政部,投资于国内基础设施和其它长期投资,使之成为财政投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3、社会保障是与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息息相关的,向全体人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政策之一,在我国建立以民为本、以人权理念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艰巨性、艰难性不言而喻。但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4、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化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管理工作薄弱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状况,必须加强和改进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

社保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问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58-02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原则。而在德国,它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独具特色[1]。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德国养老保险最主要特点是采取现付现支的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的从业者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其次,德国的养老保险随物价上下浮动,这样就保证了老人的收入与物价的同步性,增强了社会的稳定且更好的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2、社会补偿[3]。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主要指对战争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4、社会补贴。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原本两个从业者供养一位退休老人,现在随社会已经变为一个从业者供养两个退休老人。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保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4]。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资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会保障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和份额[4],实现了自由为主,政府辅助的形式。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进行保障。这不仅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还以强制的更加严肃的态度保证制度的实施。德国先后制订了《劳动就业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健全的法制保证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德国的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实质就是国家维护下的市场经济。其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其中市场经济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形成自由竞争,保证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而社会保障则负责弥补竞争机制带来的副作用,从而在保证经济高效运行的同时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国家在市场失灵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以一个裁判员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中,协助市场,维持自由竞争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间的社会矛盾。德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处理,通过社保制度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危机的缓冲剂。在经济高涨阶段,随着就业的提高,收入提高,国家税收也有所增加,从而减少了市场中的货币量,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经济过热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经济萧条时期,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种救济、补助等支出增加,从而促进了社会购买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需求,刺激了经济复苏。最后,德国庞大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依托在冗杂的机构上的。保险、教育、社会福利的发放等工作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了德国在就业问题上的压力,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德国服务业的发展。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金支出过大。目前社保基金支出占德国政府支出过大,严重的拖累了政府在其他经济发展方向上投资的力度。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市社保基金最大的支出部分,其占总社保基金的80%左右。为了减少社保基金的支出,德国政府曾多次进行调整。2006年政府已经将退休年限从65岁提高至67岁,并采取措施鼓励55岁以上赋闲人员重返岗位。但由于德国出生率过低,人均寿命增长,老龄化问题严重困扰着德国,影响着德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在德国,企业必须承担其雇员一部分社会保险的责任,这虽然保障了雇员,但另一方面却无形中大大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于同样产品的生产,德国的企业劳动力成本要大于其他企业。从世界市场角度上看,企业承担社会保险削弱了德国企业的成本优势,部分造成了贸易条件恶化。同时还造成了结构性失业。

(三)滋生社会“福利病”。对于一些高福利的国家来说,“福利病”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的“福利病”指的过高的福利水平使人们滋长懒惰习气。

由于“福利病”造成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经济缺乏活力,社会受损,严重的威胁着德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福利”的刚性又决定一旦有高福利,政府难以在进行降低,从而导致经济陷入一种怪圈――高福利影响经济发展,却有不可强行降低标准。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之一。

四、德国社会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阶段,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可以“全国漫游”,各地群众欢欣鼓舞,我们为社保改革正做着巨大的努力。而德国社保的发展也带给我们良多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制度运行。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针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例如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不规范;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立法不健全;社保工作很多只能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情况都说明着立法的滞后。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未来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使社会保障体制化和规范化,推动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另外还应该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有法可依,严厉打击浪费社保资金以及的案件。

(二)设置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也无力完全依靠本身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合理分配责任显得至关重要。既不能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无法发展其他经济事项,也不能完全将责任推给社会本身。那么,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学习德国的经验,并且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不同责任。在资金筹集上,城市在职人员应当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主要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市非在职人员有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农民个人负担少部分,地方政府和中央负担主要部分。总之,个人和企业可以承担的就不能退给政府,个人无力承担的政府一定要出面给予支持,从而确保责任到位且不过度浪费。

(三)社保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社会保障的水平低于经济发展时,人民实际享受到的福利不及物价等支出水平的增长,从而变相的降低了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当社会保障的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时,国内社保的支出又大大占用了经济发展资源,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保持一致的水平,不能出现不足与过度的现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社保制度范文第3篇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版

2、杨桂宏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会政策网

社保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机制和手段,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传统农业大国,我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选择怎样的社会保障模式,怎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关系着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更关系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化、规范化、社会化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及其主要功能

对于社会保障,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民族传统的巨大差异、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精确定义。在我国,陈良瑾教授将其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经济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侯文若教授认为,“社会保障可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社会福利增进,从而实现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都有社会安全感的一种社会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将其概括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尽管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在改革和发展之中,社会保障政策在总体上还处于政策选择阶段,[5]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它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直接面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乡村扶贫政策、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教育费减免、房租减免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二是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促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三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如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此外,还有一个正在发展中的补充保障系统,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互助保障、慈善事业等。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又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补充保障六个子系统,这六个子系统又分别包括了若干个具体的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通常被认为有三个最重要的功能:

第一,保障的功能,即保障遭遇到与劳动及收入相关的风险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使他们不至被社会发展的进程所抛弃。

第二,互济的功能,特别是社会保险这种形式,通过按照同一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基金,使个别社会成员遭遇或可能遭遇的严重风险被全体社会成员分担,从而降低了风险程度。

第三,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无论是社会保险计划,还是社会援助计划,都是一种社会再分配形式,实际存在着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从而达到社会公正和稳定的目标。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创建阶段(1949~1957)。这一阶段,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2)调整阶段(1958~1978)。这一阶段,政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陆续颁布了大量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路线特别是“”的影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和完善,某些方面甚至有所退步。(3)改革创新阶段(1979年以来)。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针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和弊端进行改革探索,以适应我国逐步实现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弱点和不足越发凸显,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后出现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局面,也难以应对失业下岗和人口老龄化等新旧问题。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也在试点中发展。针对下岗职工迅速增长的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6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正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与系统。市场经济则是指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本调节作用或起主要调节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认真研究并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市场经济作为竞争性经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实际上,公平与效率在社会的两次分配中各有侧重。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着重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既要注意效率,又要注意公平,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又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协调。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补充,遂构成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运作要保持整体结构的协调,就必须有两大系统作支持:一为动力系统,主要解决效率和经济的增长;二为稳定系统,主要解决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好比任何一种机动车都要同时具备加速器和减震器一样,如果“加速器”是市场机制,那么“减震器”就是缓解社会经济矛盾的社会保障系统。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支出、投入等宏观调控手段,依托财政收支体系征缴和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影响社会总需求水平,进而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供求平衡。因此,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减轻现代工业技术社会给个人生活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自1997年下半年,我国经济生活出现了内需不足的局面,因此,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成为各级政府及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内需由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构成,而投资需求最终通过消费需求发挥作用。最近10年,世界平均消费水平约为78%.1999年,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消费率为81%,中等收入国家为74%,高收入国家为77%,而我国的消费率仅为60.3%,明显低于不同类型国家的水平。所以,刺激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手段。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基于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预期支出的考虑,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针对储蓄的居民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薪阶层。其过去的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其储蓄的过多积累主要是因为社会转型的不稳定,造成现期支出水平突然提高,并预期随改革的深化其家庭额外支出可能会更多。因此,这些人储蓄的增加往往是在家庭的衣、食、住、行、用、健、乐等基本消费需求尚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实现的,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或“抑制消费”的性质。所以,对于这类居民而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免除预期支出增大的后顾之忧,从而具有最大的刺激消费需求扩大的效应。另一类银行存款者属于各种原因形成的高收入阶层。这类人基本消费已经满足。因此,希望通过短期内运用收入分配手段来实现降低过高收入和提高消费倾向的目标,显然是不易实现的。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第一类储蓄居民的消费预期提前,才能就现有收入水平放心消费,从而达到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6]

第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有力地促进企业改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长期以来使企业集多种职能于一身,不仅承担生产经营职能,还担负着繁重的职工福利保障责任,承担着职工养老、医疗、待业的绝大多数费用。而这些过重的保障职能对企业来说往往是内在不经济的,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削弱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上应有的职能,使企业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利润最大化的活动中去,无法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使那些建厂早、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不能在公平基础上与别的企业竞争,压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现代企业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内在要求: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要能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追求保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要有助于建立企业破产机制。竞争是效率的源泉,只有竞争才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的高效运行,而竞争必然导致企业的优胜劣汰。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成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定心丸”和社会的“减震器”,更要能够保证和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再次,社会保障负担应由企业平等承担。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其职工的保障费用应按统一费率上缴,以保证企业之间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目前,国有企业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相比,困难之一是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明显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都能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来,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为了发挥企业应有活力,积极推进企业的改革,就必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社会保障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政治局面安定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个人带来的风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了全民的社会安全感。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使公民收入得到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这种作用,在我国改革向整体纵深推进的时期内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随着市场分配功能的强化,社会成员由于自身条件、劳动能力、负担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不同,因而在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上会产生巨大的差别和不平等。这种差别和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社会矛盾。而通过社会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即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税收和强制投保筹措保障资金,然后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弱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就等于开发了一种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可以说,社会保障是政府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备了前提条件。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但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的相互制约也是直接而明显的。因为社会保障采取的是经济手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来讲,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制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约着社会保障的规模,如发达国家因有发达的经济做后盾,早已普遍建立起健全、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甚至福利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却因经济发展落后而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网络;二是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标准,即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社会保障水平亦会相应提高,反之亦然;三是制约着社会保障政策,如效率优先必然制约社会公平,反之,效率与公平兼顾与协调会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可以说,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而社会保障亦反过来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表明有效地运用资源和恰当地分摊负担及利益是同等重要的。

我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是赶上工业发达国家,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果实。而这一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市场经济改革的成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实践已表明,市场经济并非灵丹妙药,它在某些方面亦存在着许多缺陷,这就决定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日益进步,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应由劳资双方斗争的理由转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对象应由城市劳工扩大到城乡居民以至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项目应由零星分散化向全面系统化发展。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并使其适应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卢海元。实物换保障:完善城镇化机制的政策选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胡晓义。走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4]郑功成。在分歧中求共识:经济视角下的社会保障[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3)。

社保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球化收入转移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

(一)经济全国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多种社会需求的回应。这些需求有些是经济性的,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来自于劳动者,有些来自于当权者(Rimlinger,1971;周弘,1989)。

从劳动者角度看,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伴随着各种收入风险。首先,工业化和城市化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事故远多于传统农业社会,所以工业劳动者对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医疗和伤残津贴,产生需求。其次,劳动者的工业劳动寿命短于农业劳动寿命,因此年老的工业劳动者对养老保障产生需求。此外,在工业社会,劳动者的收入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某些产品的停产,从而导致某些生产技能的过时和某些产业工人的失业。对于失去传统土地保障的劳动者,失业和老龄都可能构成陷入赤贫的社会风险。不仅如此,由于劳动者开始背井离乡在工厂、矿区工作,传统的家庭保护、小型的社区互助不可能向他们提供有效的保护。由于工业劳动者面临的社会风险与农业劳动者有本质的不同,他们需要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特殊保障制度。

从当权者角度看,劳动者从农村流入城市,从农业流向工业,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同时又因为缺乏保护而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根源。如果劳动者沦入贫困而又缺乏可靠的预期,那么他们就可能发动革命。大工业劳动者在集中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很容易形成劳动者自己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组织和团体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进行斗争,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地位。所以,当权者需要根据社会大生产方式,建立社会保护和再分配制度,调解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防止劳动者的反叛,保证基本生产方式的稳定和发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当权者获得的不仅是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可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命令、管理”,建立社会“规范”和社会“权威”(Allsopp,1984)。

除社会安全外,国家还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国家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国家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时,国家还需要刺激或抑制人口增长。政府以社会再分配政策作为手段,鼓励或惩罚某些国民的某些行为。因此,对于社会保障的多重需求最后汇合成一个多目标的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被赋予包括社会稳定、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劳动者保护和政治力量平衡在内的多重使命。

(二)全球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在全球化目前的发展水平上,超出国界的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世界人口的流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以及与新经济俱来的其他风险。

从流动人口看,人数呈增长趋势。流动人口的情况相差很大,有的在发达国家间流动,有的随资本流动从发达国家向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有的在不发达国家间或地区间流动,有的从不发达穷国向工业化富国流动。这些流动人口从事的工作不同,拥有的资源不同,社会需求也各不相同。

从发达的福利国家流出的劳动者通常受到比较好的保护。他们的去向如果是另外一个福利国家,在那里享受到的社会保护与在母国相差不多。在社会保护水平相近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还签订了有关连接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协议,就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金的分担、最低保护标准、住房、健康等进行制度安排。如果福利国家公民的去向是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可以利用“国民资格”,继续享受母国的社会保障。

从不发达国家流出的既有劳动人口,也有非劳动人口。他们有的流入发达的福利国家,有的则在贫困地区流动。流入福利国家的人一部分被那里的社会保障网覆盖,另一部分脱离劳工市场成为“地下劳动者”。目前,在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中,约有5—10%的居民是没有公民身份的“黑户”。当然,他们就不可能享受到任何保护。大批没有流入发达国家的流动人口是世界上最为脆弱的群体,面临的不仅是收入的风险,而且是生命的风险。他们不是在失业和老龄时感到无助,需要的也不是工伤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存条件。瘟疫的肆虐、自然环境的恶劣,以及一切可以创造价值的要素匮乏使他们挣扎在饥饿和贫困之中。

可以看出,人口流动给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压力是不均衡的。这是因为世界上人们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和水平很不一样,而全球人口的流动冲破了自我保护的福利国家边界,使福利国家的财政不堪重负。结果在福利国家中造成了被迫降低福利待遇和收缩福利国家功能的局面。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社会排斥现象”愈来愈严重,解决社会边缘人的问题成了全球化时代的一种突出的社会需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承担着人口流动的压力,而且承受着产品和服务流量增加的压力。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劳动成本变成一个重要的全球竞争因素,从而产生低劳动力成本国家的产品对福利国家进行“社会倾销”的问题,导致发达的福利国家对于“国际劳工标准”和“反倾销法”的强调(Alber,2000)。

二、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根据一般的认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始于西欧的工业化国家。随着工业化在全世界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后发的工业社会根据各自的条件,不同程度地学习、效仿或采纳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要了解这种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全球化,还需要考察构成这种制度的一些最基本的要素,进而探讨这些要素是否也存在于全球范围内,它们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实际问题。

(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概括地说,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因国而异,但都是在具备了一些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这些要素是:社会化大生产、压力集团、基本社会价值认同、中央政府和专业化管理机构等。

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第一要素。工业化的浪潮打破了生产规模的地区特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重新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迫使对于劳动力的保护措施随之扩大。在生产规模全国化时代,任何画地为牢的区域性和部门性保护措施,如英国的“斯宾汉姆兰德制”和法国的行业公会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么退出历史舞台,要么向全国化的制度转变。大工业带来了大风险,迫使一贯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小政府”的美国最终走上了由国家承担社会再分配责任的“新政”道路(Wilensky,1965)。在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全国化成为保障和福利国家化的必要前提(Myrdal,1960)。

由工会和政党形成的压力集团是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与西欧工业化共生的工人阶级和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党,利用在西欧普遍实行的普选制度,提出社会政策要求,通过挑战政党的执政地位,对政府的政策纲领形成巨大的影响和压力,使得政府不能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再分配。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工人阶级运动,加上不同国家的政治条件,是早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普遍根源(Hicks,1999)。

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价值认同,也称为“社会团结”,是国家内各种利益集团经过长年的相互影响达成的一种社会价值认同和社会主流意识。欧洲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要求通过累进所得制实行社会再分配,自由主义虽然信奉个人的价值和权利,但是也不愿意看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危及社会的稳定(波普,1992,中译本)。每个党派在执政期间都努力使自己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现在社会政策中,结果政府的社会政策中沉淀了多种利益,无论哪个执政党都不可能完全改变上届政府的政策(周弘,2001)。即使是保守党,也会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而积极地倡导社会保障制度(丁建定,2000)。这种对于基本社会价值的公民认同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并在国家范围内得到实践,因而具有非常鲜明的国家特色,成为国家的社会价值传统。我们现在看到的英美社会保障模式来自于英国的《济贫法》传统,欧洲大陆社会保障模式则来自于德国的《俾斯麦保险法》传统,北欧社会保障模式综合了上述两种国家传统,而东亚的公积金模式来自于这些国家内的“储蓄”传统。

统一国家的中央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关键的要素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西方社会体系中,“国家是惟一最重要的中介”(OECD,1995)。不同形式的社会团结完成于国家。国家承担了预防社会权利不公平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任务。在国家功能发达的国家里,强有力的政府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税收,对全体国民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的力度在美国达到了政府开支的28—29%,在德国达到45%左右,在瑞典等北欧国家超过50%。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是除了国家的政府以外,任何一个社会行为者都不可能实现的。国家的政府是在逐步获得了军事、警察、政治等权威之后才获得了社会权威的。这种权威赋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地推行社会再分配的必要手段。

有效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网络产生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又服务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承诺对国民实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事实上是完成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场革命用社会保障制度把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Polanyi,1957),从而确立了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的社会权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上,而这个功能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社会行政体系得以体现。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体现了工业社会的新功能和新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制度形式中,以另外一种道德交易,代表交换礼品和相互承担义务的概念,以此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和社区的关系”(Titmuss,1968),这种关系促进了新兴的社会专业的发展,使得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技术成为全国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使得这些专门的人才成为国家实施社会功能、提供社会服务、维护政府社会权威的必要工具。

以上讨论的是西欧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共有的要素,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生产规模从地方性发展到全国性,就替代了局部的保护措施;劳动者在大生产的条件下组成自己的团体和政党,利用国家机器进行斗争,就对政府的决策产生了政治压力;国家内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交互影响,结果形成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利用政府权威进行全国性的社会再分配,根据政治制度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层面上干预和调控经济;而这种建立在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社会制度又要通过建立国家社会行政和社会工作体系得以实施。

(二)在全球化条件下是否具备上述要素

全球化时代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当世界上许多后发地区还在经历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痛苦时,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了从工业化产业向信息化和知识化产业、从大规模生产向小型化和分散化生产的转型。这种转型的范围如果扩大,将会动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这是因为,随着“泰勒制”的生产方式向灵活的生产方式的转移,建筑在“泰勒制”大生产基础上的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全面地反映并保护复杂的现实社会。从收入风险角度看,信息产业的工伤风险大大减少,而数字鸿沟和由此产生的失业风险成倍增加。积累性职业养老基金正在将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方式退回到传统的职业化的养老方式。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它们的主要行为方式还是接受驻在国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地融入当地社会(Gilpin,1987)。90年代后,全球化市场对于劳动标准的压力使它们开始在驻在国的子公司实行发达市场通行的社会规则,并且把对全球市场的控制作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涉及劳动者的行业规范(OECD,2001)。

国家性的压力集团正在受到削弱。在全球化趋势中,资本流动大大快于劳动力流动,跨国公司虽然带动了职业福利的全球化,但是劳动力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仍然保留在国家的制度之内。工人党和左翼社会党很难跟随资本的流向,跨越国境进行社会动员。即使在它们各自的国家内,由于生产方式在信息时代的分散化、小型化和家庭化,传统组织也受到了削弱。电脑和网络正在取代人和人之间的直接接触,挑战着传统的社会动员方式。在世界上,里根经济学的成功,伴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中东欧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向右转,拖曳着整个世界继续向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虽然国际上反全球化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但是这些压力集团本身除了反历史潮流的抗议和局部利益要求外,并没有提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积极的社会保护措施,也尚未形成对于国际资本的有力量和有组织的挑战。

缺乏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全球范围内社会压力的分散化说明,世界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国家性、区域性和地缘性的。人类在全球的基本利益并不一致。虽然目前全球性的环境和贫困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些领域里的主流观念已经开始形成,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世界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在一些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的传统领域里远没有形成共同价值观念和标准,也不存在共同观念和标准的必要条件。米尔达的“在全球进行经济规划”,通过“世界公民的资格”的认定来实现“福利世界”等预言目前仍然停留在预言和理想状态。对于世界所有成员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权利,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只是达成了口头上和纸面上的认同,没有也不可能像在福利国家,就“社会团结”制度本身达成协议。

在全球范围内的世界政府缺位。在全球化时代,产品和服务开始大量地跨越国界,资本的外流和企业的跨国兼并速度也正在加快,甚至劳动力也流动起来。但是,国家的政府功能继续受到国际政治秩序的限制,社会权威仍然是国家化的,它们支配资源、调节收入的功能被其他的活跃要素抛在国内,它们对于资本进行约束和对市场进行补充的功能仍然局限在传统的国家疆界之内。即使是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如欧洲联盟)中,位于布鲁塞尔的中央政府也没有能力像国家的政府那样,通过普遍税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周弘,2000)。

波兰尼描述的用社会制度连接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代西方国家制度,由于经济因素的活跃受到巨大的冲击,却由于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得以延续。福利国家都在经历着削减而不是废弃的改革。国家内社会再分配的架构依然存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再分配因为没有统一和有效的政治权力而无法制度化。没有哪个国际性的组织具备越过国家疆界,直接干预经济政策和社会分配的能力。即使是在欧洲联盟,上述权力也被明文规定为属于国家权力和责任的范畴(周弘,2001)。

在全球范围不存在强有力的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网络。现存的专业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扩大在全球的工作和服务对象,同时在它们之间也在进行着网络化的沟通工作。但它们的功能领域十分有限,基本停留在解危、扶贫、济困等补救性的工作范畴内。这种国际组织的软弱无力来自于两个定数:其一是世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不平衡;其二是可能弥补这种不平衡的政治力量缺位。目前,工业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再分配制度,非工业化国家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远未完成,各个国家对于自身发展道路的政治选择也不同,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把建立国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议事日程,用社会再分配的视角去观察整个世界,得到的是复杂多样和互不相连的制度。

三、“收入转移”从全国化向全球化发展

社会思想家达伦多夫曾提出一个问题:除西欧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外,现代社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选择,在财富积累、社会和谐和政治自由之间找到新的平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的收入转移理论、收入转移的具体形式,以及社会成员的行为。

(一)现有的理论根据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一个前提。市场本身具有调配资源、提供平等机会的功能。但是经济学家们在考察市场中发现市场的竞争往往是不完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可能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使得缺乏资源和信息,特别是有先天缺陷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市场竞争还导致对于资源的滥用和社会分配的不公。由于市场先天不足是一个定数,政府干预社会,扶助弱者就被看作弥补市场缺陷,使得竞争更为公平合理的工具。在现代社会里,管理社会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边际效用递减”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根据从庇古到凯恩斯的论证,增加一定量的财富在穷人和富人那里得到的满意程度是不一样的。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在保证基本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手段,将一定量的收入转移到有更加需要资源的社会成员手中,可以使社会的边际效益优化。根据这些理论,政府增加了税收,扩大了公共开支,增强了对社会乃至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干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

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扩张导致政府干预的过度和效率代价。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经济学主流理论认为政府与市场一样具有先天的缺陷,应当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对于政府不足和过失的一系列研究和基本认识导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过去20多年中的私有化和社会化改革,改革也涉及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域。

多年来,关于收入转移理论大多是围绕着政府的作用展开讨论的:要么是论证政府干预社会分配的合理性,要么是质询这种合理性的范畴和限度。过往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政府功能领域,特别是集中在国家的转移支付功能领域。但是当我们实际地考察当今世界的收入转移形式时又发现,社会保障制度固然是收入转移的主渠道,但是这个主渠道转移的收入比例正在逐渐缩小。

(二)收入转移的形式

在国家,收入转移的核心制度就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涉足于两种收入转移:一种发生在贫富之间,一种发生在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占中央政府支出的百分比在美国是不足30%,在德国是45%左右,在瑞典超过50%(世界银行,1997)。社会保障即使是在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美国也是中央政府的最大笔开支。如果我们再考察一下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又会发现,有大量的收入转移没有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内。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美国是21.6%,德国是32.1%,瑞典是45.2%(WorldDevelopmentReport,1998/99)。

除社会保障外,其他形式的收入转移包括:通过慈善机构进行的个人之间的志愿性收入转移,通过社区、会馆、邻里、亲朋等多种关系进行的互收入转移,通过地方政府政策和服务设施进行的局部性收入转移,通过各种职业福利实现的行业性收入转移,通过政府政策和个人账户完成的个人年代性收入转移,通过区域化的结构发展政策进行的国家间收入转移。上述这些收入转移形式也都服务于减少社会生产的不可预测性给个人和群体带来的收入风险。

(三)全球性收入转移

在对比了社会保障的需求和要素之后我们发现,作为在一国之内进行收入转移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到国家的政府规模、功能的制约,所以很难实现全球化。但是,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到其他各种收入转移的形式,就又会发现,在不受政府直接干预的收入转移领域里,转移存在着很高的灵活性,其中有多数收入转移形式是不受国界限制的。

以志愿性收入转移为例。目前活跃在全球范围内的志愿者援助组织有数百个,它们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那里募集资金,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这些资金,用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扶贫助学,及其他国际性紧急援助活动。

由政府从事的志愿性转移有时也会受到国际政治中强制性因素的制约,例如由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就受到联合国0.7%指标的舆论压力和援助国俱乐部主流观念的规范。1997年,全球通过官方发展援助渠道转移的资金达到200多亿美元,其中140亿美元提供给非洲国家。根据2002年3月在墨西哥蒙特雷达成的国际共识,全球发展援助资金还要大幅度提高,主要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些直接地用于缓解贫困和提供医药,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

另外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收入转移要算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基金。公共养老金在多数国家都是现收现付性的,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金却是积累性的。现收现付的再分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的“社会团结”和国家政府的社会行政力量,而积累性的收入转移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世界银行估算,积累性养老金要保证高于实际收入增长率两三个百分点的增长,才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跨年代性保障(Reisen,1999)。为了保持这种高增长率,积累性基金必然要流向回报率高的新兴经济,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资金。这种年代性的收入转移方式目前正呈上升趋势。根据经合组织统计,1992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积累性养老基金已接近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3.3万亿美元。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所以私营养老金的比重较大,占了2.2万亿美元。美国现有6百万家私人企业,将近2百万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这种积累性的养老基金,大约15%的工人受益。这些数字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估计在2000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养老基金就已翻了一番,达到约12万亿美元(Reisen,1999)。

积累性的年代收入转移与产业的转移几乎是同步进行。经合组织的另外一项研究证明,随着产业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服务业的行业性养老金覆盖率也在上升。1979—1993年,美国的制造业工人从占总数的30%下降到20%,而在服务业就业的人员从总数的20%上升到33%。1979年服务业中有30%的工人享受行业养老金,这个比率增加到1993年的35%(Hinz,2000)。

除积累性养老基金外,跨国性的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其他的福利。它们的跨国子公司甚至在驻在国承担某些社会义务,例如改善环境、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参与当地的慈善事业等。这些行动给驻在国带来局部生活质量的改善,产生跨越国境的影响。

收入转移的多渠道跨国发展趋势使得在这些方面比较滞后的欧洲联盟国家认识到,国家无法在全球化时代包揽一切社会责任。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通过决议,明文要求欧洲的企业配合政府实现《社会议程》。这个代表着改革方向的信号直接地来自于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者。欧洲联盟是由世界上最著名的民族福利国家组成的。在欧盟的成员国中,国家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转移支付义务。但是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些曾经被当作世界社会保障楷模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双重策略:除了改革本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根据欧盟成员国之间发展差距较小的特点,采取了一种国家转移支付(结构基金和社会基金)方式,平衡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然后将它们进行对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化和全球化条件下,社会需求的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在全球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和它们的行为方式与在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大不相同。不过在全球范围内的确存在收入转移的现象,这些转移的渠道很多,而且数量也十分可观,很多转移超出了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是它们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