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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精选

社保基金论文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加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的有机配合而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看似完备,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强调部门利益)、彼此权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导致消极监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这一体系的“薄弱环节”,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谋取私利,这也是为什么社保大案频发的原因所在。当然,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应当看到并承认,这一监管体系是我国国情的客观体现,是目前“不最坏”的选择。在既有的客观情况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真正保障人权,值得深思。

一、树立社保基金监管相关原则

社保基金监管原则既是对以往基金监管经验的总结,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依笔者看来,下面三大原则尤其重要:

1.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社保基金监管活动当中,秉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是行政机关遵循宪法、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依法监管原则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都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社保基金监管的对象及其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再次,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标准、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的手段,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监管而引发的法律救济和法律问责机制,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办法》中提及的“合法”,理应作此理解。

2.独立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能否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对其实行的公正监管,保护好这份老百姓的“保命钱”,是检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标杆,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事项。而独立监管正是寻求公正监管的必经之路。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地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和组织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办法》中所称的“客观、公正”,除了强调依法监管之外,另一个体现就应当是独立监管了。

3.审慎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运营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现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保值增值,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政绩、利用监管漏洞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结果导致事态恶化的症结之所在。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很好地贯彻审慎监管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督指标,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基金运作行为,但同时,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运营机构积极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领域。简单地说,就是既要“抓”,又要“放”。当然,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抓”与“放”的统一呢?

监督机构必须进行谨慎监管,谨慎的定论与处理,做到宽严适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才能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管理重心,应该放在为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创造适度的、市场化的竞争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监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层次过低,直接导致因违法成本低下而出现大量的挤占、挪用甚至是贪污社保基金的行为,监管力度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国家应加大立法投入,尽快依照宪法制定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规,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质问题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够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

(2)各级行政机关在追求GDP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投入。应当看到促经济和保民生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促经济不能以牺牲民生作为代价;而保民生,是为促经济作必要的准备和重要基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视的因素,社保基金作为关系民生的重要一环,绝对应当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更多的投入。

2.创新社保基金监管的制度

(1)完善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在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当中,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应当是两项被期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管措施。通过合理而科学的预决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而独立的审计又可以保证和促进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够事前通过当地人大的预决算和事后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这就很是说明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完全可以考虑有针对性的设立专门的、常设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至于审计部门,虽然是直属机构,但是鉴于其与地方政府的地缘关系,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异地审计。

(2)淡化政府监管,引入专门监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当中,政府监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说核心地位的。应当承认,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事实上我国大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还是得力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在整个社保基金的运行关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负责社保基金征收,又负责社保基金运营,还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这样的情形下,虽然行政效能和监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发挥,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自我监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运营活动和监管活动的风险非常大。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让政府更多地从宏观上对社保基金监管进行控制和引导,从而逐步退出微观的监管环节;同时通过设立专门的、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具体的监管活动。这样的专门监管既不会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某些天然的联系而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又能够通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来推动社保基金监管的良性发展。当然,专门监管机构的地位、组成、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仍是有待于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明确规定。

3.拓宽社保基金监管的渠道

(1)建立群众性监督组织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征收、运营、监管活动没有理由让当事群体置身事外,况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政府关起门来监管的做法只能让群众无端猜测,这对于树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没有帮助的。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围绕自身利益问题参与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强。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诸如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之类的有群众参与的组织,针对社保基金的相关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配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这样一来,社保基金的相关工作必定会进行得更为顺利。超级秘书网

(2)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社保基金的征收、运营及监管活动,事务纷繁复杂,专业性要求极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之下,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未必与实际要求吻合。这就有必要考虑成立以法律、经济、社保相关专家学者和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为来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一方面可以作为咨询机构应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动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以避免事前决策的盲目性和增强处理突发问题时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还可以作为政府扩大与社会就社保基金相关问题的交流的平台,从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树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并不坚实,中央给予的政策空间不算宽裕,社保基金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在这些现实还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征收、运营和监管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毫无疑问,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实际情况作为考量的基础,围绕社保基金的核心问题(如保值增值等),寻求更多的、来自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监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应当在承认、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的这种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王宏.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58):48-52.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加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的有机配合而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看似完备,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强调部门利益)、彼此权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导致消极监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这一体系的“薄弱环节”,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谋取私利,这也是为什么社保大案频发的原因所在。当然,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应当看到并承认,这一监管体系是我国国情的客观体现,是目前“不最坏”的选择。在既有的客观情况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真正保障人权,值得深思。

一、树立社保基金监管相关原则

社保基金监管原则既是对以往基金监管经验的总结,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依笔者看来,下面三大原则尤其重要:

1.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社保基金监管活动当中,秉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是行政机关遵循宪法、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依法监管原则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都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社保基金监管的对象及其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再次,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标准、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的手段,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监管而引发的法律救济和法律问责机制,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办法》中提及的“合法”,理应作此理解。

2.独立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能否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对其实行的公正监管,保护好这份老百姓的“保命钱”,是检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标杆,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事项。而独立监管正是寻求公正监管的必经之路。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地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和组织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办法》中所称的“客观、公正”,除了强调依法监管之外,另一个体现就应当是独立监管了。

3.审慎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运营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现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保值增值,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政绩、利用监管漏洞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结果导致事态恶化的症结之所在。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很好地贯彻审慎监管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督指标,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基金运作行为,但同时,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运营机构积极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领域。简单地说,就是既要“抓”,又要“放”。当然,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抓”与“放”的统一呢?

监督机构必须进行谨慎监管,谨慎的定论与处理,做到宽严适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才能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管理重心,应该放在为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创造适度的、市场化的竞争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监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层次过低,直接导致因违法成本低下而出现大量的挤占、挪用甚至是贪污社保基金的行为,监管力度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国家应加大立法投入,尽快依照宪法制定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规,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质问题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够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

(2)各级行政机关在追求GDP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投入。应当看到促经济和保民生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促经济不能以牺牲民生作为代价;而保民生,是为促经济作必要的准备和重要基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视的因素,社保基金作为关系民生的重要一环,绝对应当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更多的投入。

2.创新社保基金监管的制度

(1)完善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在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当中,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应当是两项被期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管措施。通过合理而科学的预决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而独立的审计又可以保证和促进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够事前通过当地人大的预决算和事后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这就很是说明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完全可以考虑有针对性的设立专门的、常设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至于审计部门,虽然是直属机构,但是鉴于其与地方政府的地缘关系,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异地审计。

(2)淡化政府监管,引入专门监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当中,政府监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说核心地位的。应当承认,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事实上我国大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还是得力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在整个社保基金的运行关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负责社保基金征收,又负责社保基金运营,还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这样的情形下,虽然行政效能和监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发挥,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自我监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运营活动和监管活动的风险非常大。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让政府更多地从宏观上对社保基金监管进行控制和引导,从而逐步退出微观的监管环节;同时通过设立专门的、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具体的监管活动。这样的专门监管既不会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某些天然的联系而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又能够通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来推动社保基金监管的良性发展。当然,专门监管机构的地位、组成、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仍是有待于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明确规定。

3.拓宽社保基金监管的渠道

(1)建立群众性监督组织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征收、运营、监管活动没有理由让当事群体置身事外,况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政府关起门来监管的做法只能让群众无端猜测,这对于树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没有帮助的。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围绕自身利益问题参与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强。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诸如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之类的有群众参与的组织,针对社保基金的相关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配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这样一来,社保基金的相关工作必定会进行得更为顺利。超级秘书网

(2)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社保基金的征收、运营及监管活动,事务纷繁复杂,专业性要求极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之下,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未必与实际要求吻合。这就有必要考虑成立以法律、经济、社保相关专家学者和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为来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一方面可以作为咨询机构应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动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以避免事前决策的盲目性和增强处理突发问题时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还可以作为政府扩大与社会就社保基金相关问题的交流的平台,从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树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并不坚实,中央给予的政策空间不算宽裕,社保基金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在这些现实还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征收、运营和监管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毫无疑问,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实际情况作为考量的基础,围绕社保基金的核心问题(如保值增值等),寻求更多的、来自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监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应当在承认、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的这种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王宏.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58):48-52.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3篇

首先,社保基金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就我国目前基金市场而言,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对风险做出预测和防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操作违规现象。就投资而言,一些社保基金的投资具有盲目性,在投资之前对投资方向缺乏全面细致的了解,使得一些投资往往收益较低,甚至出现亏损。除此之外,投资范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社保基金的资产组合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能低于50%,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50%,投资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超过10%。这种规定虽然从安全性出发,尽可能规避了投资的风险,但范围被限制得过窄很容易导致投资收益受到影响,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长。就社保基金的来源而言,存在着来源不稳定的问题。目前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公益金收入等几个方面。这些来源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时间和额度都处于不确定之中。社保基金来源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对基金数额的增长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次,缺乏严格的监督。就现状而言,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来实施,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在多方主体都参与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对每个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划分,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甚至混乱的局面。在具体进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部门争权或者是互相推诿的状况,这对监督的实施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如果仍然在社保基金的监督中掌握主要职能,则会造成监督效力被弱化,很容易滋生腐败。再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加大了相关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但是,就实践而言,仍存在着一些情形法律未作出规定,并且已经出台的法律存在着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对于社保基金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要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就投资而言,要拓宽投资渠道,把握投资方向。投资渠道被限制的过严,很容易使投资陷于僵化,不利于投资效益的增长。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考察投资市场行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培养引进专门的人才从事投资管理工作。要想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必须要有熟悉经济、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管理,在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保基金投资效益的增长。为了避免社保基金因为投资不当而出现亏损,可以设立社保基金最低收益率,并建立准备金制度。通过设定最低收益律,可以为投资收益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收益的稳定;通过建立准备金制度,可以在社保基金出现空缺亏损的时候能够及时弥补。

第二,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让每个单位和部门都能够在清楚自身职责的基础之上合理履行,避免出现职权不明而互相争夺或者是互相推诿的局面。当社保基金的投资出现问题时,要充分发挥监督效力,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对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个人能力不足或者是以权谋私的情况,要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因为从业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出现困难。

第三,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维护管理秩序。

三、总结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4篇

现如今,单方面的从我国资金的供求关系来看,在总体上是将要呈现出赤字的征兆,这就说明我国的社保基金存在着供求关系的严重不平衡问题。在有些地区,基本的社保基金收支方面已经出现了赤字。如果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社保基金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赤字问题,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从数据上面来看,我国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的速度仍然在不断地加深,这就让我国的社保基金收支问题进一步的恶化了。此外,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进行了有关改革,对企业的人员下岗问题进行了变更,从而使我国的退休以及强制退休的人员一直增加,这也致使我国的社保基金的支出需求出现了比较快地增长。(一)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的投资范围现如今,委托投资方式和直接投资方式相互结合就是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像是在银行进行存款或者是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这些风险相对比较小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理事会来对其进行投资运作;而那些像是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债、企业债等风险比较高的投资方式,就是通过理事会来委托那些专业性的投资管理机构来对资金进行相关运作。社会独立人士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专家人员以及专业人员按照一定比例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且理事会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三个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来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选择。(二)我国的社保基金的收益状况我们对已知的数据进行简要分析,统计2002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权益的增加量,通过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一共是436176亿元,在这里面,投资收益转入增加量是21亿元,财政方面的拨入资金量是415176元亿元,再加上初期有余额805110亿元,总的来看,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度是1241186亿元。其中,国债占有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左右,共273193亿元;银行的存款占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大约在938179亿元;再加上一些其他的投资项目,总的来看,2002年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非常成功。

二、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筹集资金以及运用资金就是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只要内容,一般称之为资金的来源和应用。对于社保基金的资金管理工作,其实就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管理。有运用,就会有风险。对于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管理,可以看成是资金和负债的一种管理,就是把资金运用以及收回的一个过程。在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

(一)偿付能力的风险偿付能力的风险就是指,社保基金的历年滚存收入和当期的社保基金收入之和不足以支付当期的运作支出时出现的一种风险,一般会变更为年老者的基本社会保障养老金这样处理。同时,形成偿付能力的风险的原因是很多的。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不长时间,每年的滚存收入相对较少,并且还有负滚存收入的出现,并且支付额度相对较大,压力随之上升,也就导致了支付的危机出现;其次,我们从人口方面入手,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生育的高峰期,这段时期出生的人群众多,也就导致同时进入老龄化的人群将会在一定时期暴增,并且退休的人数也会随之增加,养老基金的支付额度肯定大幅度上升,就导致了支付的危机;最后,人口老龄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社保基金支付问题的加重因素。

(二)资产的风险投资和风险是并存的,每一种投资方式都有风险。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来说,投资的风险就要由社保基金管理人员承担。其中,资产的贬值风险以及资产的清算风险是资产风险的主要内容。资产的清算风险往往是在社会保障基金想要进行证券转让时交易所带来的一种风险。例如:在大熊市股市的前提下,如果此时社保基金对证券进行抛售,就会遇到无人购买的情况,从而交易失败。利率的变动是社保基金出现资产贬值风险的主要因素。把眼光放长一点可以看出,中国近些年不可能一直持续低利率。从经济的周转周期来看,通货膨胀将会随着新的扩张期一起走来。如果通货膨胀的利率高出了百分之二,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加息情况,同时社保基金的国债就会面临着贬值的风险。所以说,资产的风险是伴随着投资而出现的,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探析。

(三)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通常来看,社保基金的负债情况有下面几个特点:首先,正常情况下就是在退休之后,社保基金给及原本约定好的金额当作养老金;其次,可以确定负债的规模以及负债的期限问题,并且还可以精确的对其进行确定;然后就是负债的时间问题,客户可以长期的持有资产并且对其进行合理支配,这也是负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表现。在进行资产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对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的匹配原则进行深入贯彻,这也是社保基金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如果当期的收入情况不能够满足支出情况,社保基金就必须变卖资产来弥补资金短缺问题,势必会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损失。

三、如何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加强对我国的社保基金机构的建设对于我国社保机构的建设来说,主要内容就是各级监管机构和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种运营机构的建设。我们应该明确不同社保机构的功能以及其权利和义务。相对来说,社保基金的管理层机构非常混乱,由于管理层的机构太多,在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的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改善和重组,从而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二)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行扩宽在我国,社保基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大都是安全性投资,例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社保定向债券等等,还有一小部分资金是在股市上面。虽然这样做有利于安全性原则的落实,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工作的。所以说,相关的社保基金管理层在一定的安全性下,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行扩宽,这样不但能够增强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问题,也能够提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举例说明,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投资开放式的基金以及委托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等等方式,都可以作为社会基金投资的方式。

(三)对于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现如今,在我国还没有成体系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保基金运行机构,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问题就是缺乏专业性的人才来进行合理的投资经营但是,市场上那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效益并不是很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而,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的人才,进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

四、结语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5篇

在国内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影响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引起各大有关部门的重视。

1.有关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

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其所涉及的单位众多,包括:民政、教育、老龄、人计、人社、发改、建管、卫生、财政、地税等多个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单位之中,有些单位对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的性质缺乏认识,重视力度不足,在开展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工作过程中配合度不高,缺乏整体意识,亟需进一步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磨合,落实各部分单位的工作职责。

2.财务管理力量薄弱社会保险

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队伍是否强大,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来,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一方面是对相关管理人员教育不到位。有的财务管理干部虽然积累了丰富经验和熟练的技能,但是由于恪守成规,拘泥于传统的思路与模式,不善于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而且知识结构跟不上时代财务管理发展潮流;而有些管理职员工作积极性低下,职业热情不足;年龄较大的财务管理干部与年轻员工出现“管理代沟”,管理观念不统一不协调。另一方面是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目前许多财务工作人员素质层次分明,知识文化水平差距大,职员组成建构不科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知识更新得越来越快,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架构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可行性策略

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从财务管理建设出发,形成良好的管理局面。

1.赋予参保人选择财务管理人的权力

参加社会保险养老的职工群众如果具备了选择财务管理人的权利,也就代表着参保人拥有了对其所拥有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和监管权。如果参保人需要进行基金交易和转让,其可以通过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后,对其所拥有的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合法的交易和转让。以这种合法的交易和转让为账户基金流通渠道,能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由效率最高的财务管理者管理,进而实现提高财务管理质量的目的。

2.加强财务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机制

陈旧,管理能力不强,是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最普遍问题。因此,必须要不断深化财务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用新体制新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加强管理保障,提高管理质量。一方面要革新管理体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成效。在保证符合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把相应的工作责任落实到负责人身上,做到事事都有相应的人跟进,规范财务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系统。另一方面,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资源,坚持革新理念,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展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模式,以全面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3.完善私营竞争型财务管理模式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开展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了要加大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还应设立托管人和独立托管制度。托管人和独立托管制度的设立,在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的财务管理人和参保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为参保人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养老个人账户资金所具备的特殊性质,国家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托管人的真实可靠性。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