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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规范审查、备案程序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五)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向相关安监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1.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3.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让金支付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交付监管,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其中任何一期款项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用地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县国土资源局并可请求用地单位赔偿其他相应损失。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开发利用监管

(一)完善信息监管

夯实建设用地动态监测系统的信息平台基础,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实行县国土资源局、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联动,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动态巡查,实施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实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行施工现场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内容包括土地取得时间、开竣工时间、产业、容积率等内容,接受公众社会监督。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构成违约的,通过发律师函、检察院参与等方式,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合同严肃性,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1.推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地块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竞买保证金中的30%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在收取出让价款的同时,一并收取20%出让或划拨价款,作为用地单位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的保证金。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出让金后县国土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10%,项目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经县国土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20%,项目整体建成按期竣工的,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40%履约保证金,项目经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再予以退还30%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产生的违约金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另行收取,并将保留追究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开、竣工日期认定

(1)开工及日期的认定。开工认定以用地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且不间断施工为准;开工日是指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提下,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施工时间,且不间断施工。

(2)竣工及日期的核定。项目竣工验收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县建设局最后出具的《规划确认书》日期确立为土地竣工验收日期,项目综合验收日期的认定以县发改局或县经贸局最后出具的《复核验收意见》之日向前顺延30日。

(三)加强延期建设监管

2011年起所有已批准项目申请延期建设不再享受县人民政府有关延期优惠政策。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早开发利用。

对至今未开工经认定属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对确实在建的,2006年前批准的项目可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竣工期限,免收合同违约金(如项目在之前已办理过延期申请且签订过补充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对已基本符合原平面布置图建设要求的项目抓紧办理项目竣工手续;2007-2008年批准的项目,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免收违约金(如项目在之前已办理过延期申请且签订过补充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批准延期后的项目仍不能按约定竣工的,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对2009年后批准的项目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按以下方式执行:

1.开工延期申请管理

用地单位无法按合同约定准时开工,按以下办理:

(1)项目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经同意办理延期开工,其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建期限不超过一年,免除违约责任,并限期消除产生的原因。

(2)项目因自身原因造成,经同意可延期不超过6个月,其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免除用地单位违约责任。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开工,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后办理第二次延期,但其竣工时间不再顺延。二次延建批准时间加起来不超过一年。

2.竣工延期申请管理

对不能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的,由县经贸、发改、建设等验收部门出具部门竣工、复核验收联系单向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竣工、复核验收预登记,待综合验收后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时间,免除违约责任。同时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2)项目已全面动工但不能按时竣工的,属第一次申请延期竣工的(不包括开工延建后竣工相应顺延),用地单位提前30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批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对用地单位免除违约责任。

(3)项目已全面动工但不能按时竣工,属第二次申请延期竣工的(包括开工延建申请时竣工已批准顺延),用地单位提前30日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按补充协议缴纳违约金后,可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

(4)项目已全面动工但仍不能按时竣工,属第三次(含三次)以上申请延期竣工的(包括开工延建申请时竣工已批准顺延),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竣工手续,在土地复核验收时按第二次延期申请批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并收取违约金。

(5)项目未办理过开、竣工延期手续,但竣工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以内的,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免收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以上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后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因政府原因未能按时竣工的项目另行处置。

三、复核验收监管

(一)不达标违约责任。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后,宗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用地单位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督促用地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但对双控指标未执行前项目在申请复核验收时,经验收的相关部门认定基本达到所属行业最低双控指标要求的,可按建设规划已审定的总布图及规划部门验收确认书予以土地复核验收。

(二)增加容积率处理。除工业用地外,其它出让土地擅自增加建设规模,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新增加部分建筑面积,要按照补办时的行情评估楼面地价,按照确认楼面地价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工业用地配建要求。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每超过一项指标,用地单位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

四、规范改变用途手续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对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差额计算,以用地单位提出改变用途申请的时间为评估基准点,分别评估新土地用途和原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按新、旧两种用途评估确认价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工业(仓储)等用地不得通过补交出让金改变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

五、规范地块面积调整

地块成交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已出让地块面积做相应调整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调整红线重新测量土地面积,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或退还因面积增减而产生的出让金差价。

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经认定闲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如果用地单位有能力并承诺继续开发建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办理延期动工开发手续,且延期动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按划拨或出让价款的20%支付土地闲置费。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或划拨相关条款实行退地。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七、建立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四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并通知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凭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的竣工图核收单,方能向建设银行办理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图,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出具报送竣工图逾期通知单,由建设银行从该建设单位帐户中扣交按规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竣工图编制费用,存入专户。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用存入专户的费用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图,费用不足时,按实际开支向建设单位结算。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编制竣工图时,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的图纸、图表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凡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编制竣工图或者编制的竣工图与实物不符,而导致使用维修单位在使用维修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