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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环保;执法困境;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汉川市位于湖北省中部偏东,汉水下游,汉川市区位优势明显,地处江汉平原腹地,紧邻武汉,境内资源丰富、土地肥沃,素有“江汉明珠”和江汉平原“鱼米之乡”之美誉。随着我国中部地区的崛起以及武汉城市圈的建立,汉川市的经济近年来处于高速的发展阶段,政府不断的招商引资,吸引了很多大企业来到当地建厂。不过近年来,汉川市政府改变了以往粗放式发展策略,有选择性的引进一些对环境污染较小的轻工业,例如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印染业等产业,汉川市产业园呈现产业多元化趋势。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重污染企业,特别是二十多家造纸厂,近几年来,已全部被限令关停。
此外,作为江汉平原重要的农业基地,汉川市的养殖业发展也特别迅猛,由工业化和农业化带来的人口剧增和环境污染情况问题浮现。环境的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以及附近农民的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搞好基层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的社会建设要求,同时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当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一周年后,基层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效力是否得到了有效提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是否还在基层存在?为此笔者及其调研小组通过深入汉川实地,深度访谈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及其当地普通百姓,收集到大量一手材料,并对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二、汉川市环保执法困境
(一)总体上企业环保意识和行为较过去明显增强,但是力度不够
1、企业的环保意识较以前已经明显的提高,部分企业已经主动承担起环保的职责,对企业生产的污染物进行治理。部分企业已经主动承担起环保的职责,对企业生产的污染物进行治理。目前汉川市有三个污水处理厂,分别是马口污水处理厂、川东环能公司、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厂。大部分企业已经加入污水处理官网,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工厂排放的污水,并实行在线监控。部分大型企业,例如达利园、银鹭等企业自身安置了污水处理设备,自行处理工厂排放的污水。特别是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后,“按日处罚”、“查封扣押”、“区域限批”、“黑名单制度”甚至“行政拘留”对部分企业是有一定威慑力的,过去环境执法软弱的状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如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态度可以更为强硬,说话也更有力度
2、部分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虽然新环保法被称为“长着牙齿的法律”,尤其是其对环保部门的充分授权和严苛的失职问责制度对某些违反企业有着一定的威慑力和震撼力,但是只要企业的环保的“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就会导致部分只顾生产利益的企业缺乏对污染物的治理,导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
3、即使引进了污水处理工厂,但企业生产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同样会导致二次污染。基层环保部门对此显得举手无措。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努力,引进更先进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从政策的层面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4、小作坊式的企业环保意识偏低,污染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更为隐蔽。使得环保监察和执法工作的难度更为增加。环保部门常常接群众举报,现场执法时却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
(二)基层环保执法工作效率低下
1、执法力量呈“倒金字塔”型,基层环保执法缺乏相应手段
我国环保执法力量从中央到省一级执法力量雄厚,拥有高新技术、现代化装备和充裕的资金,环保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也相当高,但是基层环保执法能力有限、条件欠缺,执法力量呈现“倒金字塔型”。具体体现在:
(1)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类似汉川这类的市县级环保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干的非专业干部占据相当程度的比例,容易出现非专业官员官僚化的不良现象。环保执法部门对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的需求相当高,但是市县,尤其是乡镇一级的执法力量特别薄弱。很多人不具有专业素质,绝大多数也都是过来的,没有受过正规的训练,自身对环保执法的意识不够强烈,也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此外,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数量配备也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例如汉川市级环境监测大队有编制的执法人员只有4-5人,却要负责全市上千家企业。这些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每天都要出勤,奔波于各企业之间。一旦有紧急需要处理的突发事件,出去监督执法的人员都是疲于奔命。尤其是实施突击检查时更显人手不足。
(2)基层环保执法资金短缺、执法人员工资较低。调查中,某位基层环保执法工作者强调由于缺乏公共财政的投入,目前污染治理的投入非常缺乏、环保工作经费普遍没有保障。特别是作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收入水平相对于政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总体是比较偏低的。由于取消了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统一由政府财政拨款支付执法人员工资。是否有可能出现涉污企业行贿执法人员以躲避处罚就不得而知了。
(3)装备配备落后、检测取证困难。由于我国公布的第一批执法部门中没有环保监察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现在被国家有关部委列为非行政执法部门,这些都会给环保部门在执法用车、装备配备方面造成诸多困难。例如整个汉川市环保局总共就十几台环境监察车,这些车要负责全市包括乡镇的全部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完全是捉襟见肘。此外,基层环保执法还面临着检测技术不够先进、取证难的问题,不能及时对污染物进行实地检测,需要借助实验化验的手段,使得执法工作的现场开展也面临一定困难。
2、执法人员缺乏现场执法权。对于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现场强制执行权,属于委托执法。面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除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外,再无其他措施保证违法行为不再继续发生。而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系列琐碎的程序下来,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无疑造成了执法效率低。而且环境违法企业多数属中小型企业,在做出行政罚3个月后早已人去楼空,致使很多违法者逃过了法律的惩处。
3、环境权责不明确、执法呈现“多龙治水”局面。新环保法虽然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规定,将环境责任主体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环保监管部门,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综合协调或监管机构,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合作也有待加强,这些都会导致环境责任的落实面临障碍,产生踢皮球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车产生了噪音,这个到底是由环保部门来负责还是交通运输部门来负责呢?职责不清的时候,由于违法交叉的情况很难处理,一般会导致举报居民也不清楚到底应该交给谁来处理。这样也会造成执法效率低的情况。
4、执法尺度以难拿捏、执法落实难。首先环境保护立法一般是框架性的,相对比较抽象,缺乏操作层面的相关指导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例如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的监管手段。但是多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新环保法没有细化处罚条例,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新环保法规定最高罚100万元,但从0到100万元范围很大,到底罚多少缺乏细则。如何处罚才能既让执法对象心服口服,又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是目前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的又一难题。此外,目前环境保护的一些法规与其他法律和规章有一定的冲突。例如土地法要求临时用地不允许有临时围墙,但是环保要求必须修建围墙,控制污染区域。这些都会让基层环保执法工作处于两难的境地。
(四)基层百姓对环保执法工作评价偏低
1、由于环保执法的宣传不够到位,环保执法人员虽然在近些年做了许多努力,污水处理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老百姓对政府的刻板印象和以及河流污染并未彻底改变的现状,百姓们对环保执法仍然存在很多不满。他们认为政府没有什么作为,只会一味的贪污,以牺牲老百姓的生存环境作为代价。
2、基层百姓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足。调查中,几乎所有当地居民都不了解在我国农村面源污染已经超过了企业造成的点源污染。面源污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化肥、农药和地膜污染;二是畜禽排泄物污染;三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面源污染由于形式上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污染源多样性等特点,其治理本身也是一个难题。例如现阶段汉川市的生活废水污染远超工业废水的污染,居民的生活污水和畜牧业污水其实对环境也产生了很大的伤害,但基层百姓并没有觉察到。由于基层环保部门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执法情况基本处于失灵的状态。加之基层百姓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于是就会将环境污染之过完全推卸到企业和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身上。
三、相应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行政强制权
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处罚标准,提高法律成本。赋予基层环保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环境执法强制措施。制定法律来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特别应加强对环保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时,拒不改正和执行的,继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此类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处罚方面的立法。如赋予基层执法人员可现场查封设备、责令立即停产等必要的环境执法强制措施,阻止环境与群众身心健康继续受到侵害。
同时加强地方立法。市、地区人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细则。行政处罚不仅要惩处违法者的第一次,还要预防第二次,杜绝第三次,为彻底消灭违法行为的继续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和环保执法部门内部建设
环境保护事业单靠环保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污染者治理,群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发挥环保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行动,推动各行各业按照环保法的要求,齐抓共管,才能使“踢皮球”的现象慢慢消失,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同时,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对其下属的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此外,国家财政部门还应该加大环保执法的财政预算,加大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资金投入,设立奖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的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治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分析
(一)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有关核算资料不真实,掩盖了某些矛盾,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了可靠的基础,政策制定失误,干扰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低劣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大范围的国家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会计信息失真,破坏了投资环境。由于企业对外界提供的信息失真,给投资者、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失,也导致他们对企业失去信任而拒绝与企业再次合作,市场筹资功能受到严重挑战,最终危及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从而使企业失去市场机会,造成经济资源浪费,破坏了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这与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三)会计信息失真,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程序。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及时准确的各种会计信息。如果会计资料不实,企业必定难以制定科学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偷逃税现象更加严重,不仅造成大量国家税收流失,还会形成不良贷款,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五)会计信息失真,将引发会计信息信任危机,危及会计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诚信”是会计服务业的生命,会计造假必然使会计组织体系和工作规范体系崩溃、行业秩序混乱,严重地阻碍整个服务业的发展。
(六)会计信息失真,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使会计内控系统秩序失控,助长了诸如、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原因
1.会计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虽然《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实施,初步克服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会计造假犯法”的法制环境尚未完全建立,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造假的处分太轻,在现实生活中,因弄虚作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微乎其微。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也在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有些费用超过会计核算范围的开支,无法按正常情况入账,就采取做假账等办法。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现有的会计理论在很多方面还不能满足完全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需要,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也难免有漏洞和不足之处,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有了“政绩”就有可能被提拨,企业的生产业绩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收入有着密切联系,而经济效益必然通过数据表现出来。在这种意识的驱使下,本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为追求个人或小集体不正当的政治经济利益,指使和纵容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甚至强令会计人员作假。会计人员如不按其意图办事,往往被调离会计岗位或遭到其不公正待遇,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难以依法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有随意处置权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因而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原因
1.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会计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业务素质较差的会计人员由于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出现不实;业务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其职业判断能力,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还有些会计人员由于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企业利益做假账,为了个人利益而编假证、假据,化公为私,一味地顺从领导的意图从事,丧失了一名会计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2.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会计人员身份具有双重性,同时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客体,这实际上是将会计人员置于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虽然会计法中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企业一员的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3.会计基础工作的弱化。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有些企业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明晰,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会计业务处理手段落后,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程度不高,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要求。
4.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
搞活经营,而放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削弱会计监督。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各种经济监督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5.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现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实际上很不具体,人人所有,而人人都没有,这样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计核算以企业负责人的利益为核心,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6.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长期以来,相关部门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侧重于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结果,而不关心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只强调企业的经营结果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与过去和相关单位比处于何种水平等,而忽视企业是通过什么程序或采取哪些过程来达到这种结果的,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7.审计结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审计结构是由国家审计部门和单位审计、社会审计三者组成。国家审计只对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和部分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监督。部门审计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所属企业采取保护主义,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单位内部审计则受制于企业经营者,无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社会审计的数量和质量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于商业的目的,给企业虚假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不仅监督职能丧失,反而滋长了会计造假的风气。
8.会计违规的执法不力。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会计违规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在执法或依法行政时和处置企业违纪违规事件时,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往往是象征性地处罚一下了事,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的造假。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明晰界定产权,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企业产权进行明确。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是因为许多管理者未能认识到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差异,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责任不明,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致使所有者的所有权得不到保护,同时又使经营者的经营权不能完全施展。只有产权明确,才能财务清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才能解决。
(二)改革会计管
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
改变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变企业单位所有为社会所有,将会计人员全面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管理。会计委派制就是通过稳定会计负责人的地位,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受干扰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维护正常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走出企业财务人员“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为最终实现会计目标打下最坚实的基础。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应该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一套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
(四)明确界定企业负责人会计责任
企业负责人的指导思想不端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明确企业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新《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要求,强化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会计管理;有关机构要定期对他们的业绩、行为进行考评,对于经营者的劣迹要随时公布,从而迫使他们放弃短期行为转而追求长期利益,有利于防范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五)改进企业业绩评价机制
改变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应再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政治待遇挂钩。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应当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应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避免对于结果状态的偏爱,以正确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缓解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机和外在压力。
(六)会计审计信息网络化
建立会计审计信息管理网络,集中处理会计信息,各部门分享会计信息。建立了企业会计审计信息互联网,会计信息资料的来源就变得单一化,企业做假账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企业还必须权衡其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企业因偷逃国家税收而隐瞒收入和利润、资产,则会面临银行贷不了款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良印象;反之,如果企业为应付贷款和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的需要多报收入、利润,多报资产,则面临多交税收的矛盾等问题
。这样,做假报表失去了原动力,会计人员也不会因强烈的压力而被迫做假账,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大幅度提高。因此,建立会计审计信息互联网,对规范企业行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均有积极作用。
(七)加强企业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法律规范”的思路框架,不断完善“内部约束、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汇总等过程和相关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可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外部监督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因此应更加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除了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从各个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减少和杜绝企业做“假账”的机会;还应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扩大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监督面,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之与政府、财政、银行、审计、税务、企业等经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确认,对会计的再监督,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八)完善会计法规体系,营造法治氛围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还必须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使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项法律法规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地进行修改,不断完善,以提高法律法规自身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要完善立法,尽快统一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认定,统一量刑依据,从而使制假者不敢以身试法,轻举妄动;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以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防范会计造假的重要保证。
(九)加强会计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会计信息做假应出重拳,对检查出的会计信息做假事实,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留情。对做假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法人代表以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直至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对严重做假案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惩处有力。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使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
关键词: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abstract: the accounting control is one of accountant's basic functions, it is playing the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social economy activity the role. however for various reasons, the accounting control assumes the attenuated trend, for this reason this article proposed that strengthens accounting control's countermeasure; strengthens the legislative work, increases the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strengthens the national surveillance; strengthens the society to supervise; strengthens unit internal accounting to supervise; improves the accounting personnels quality and the occupational ethics level.
key word: accounting control; the country supervises; internal surveillance; the society supervises
前言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种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对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地协调、控制、监督、督促,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离不开会计监督。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强有力的会计监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致使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强化会计监督日益重要。
一、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一)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会计监督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察三个环节进行的。在法规的制订环节,由于我国改革步伐较快,新旧制度的交替比较频繁,形成了新旧法规制度的“真空地带”,有的法规已经滞后,而有些法规并不完善有疏漏,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执行环节,法规制度靠基层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来执行。但由于会计人员具有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监督又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监督双重责任,在国家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很可能首先考虑自己所在企业的利益,利用法规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这也使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检查环节,多年来的财务大检查大都只重查违纪金额而忽视对企业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即规章制度的检查,并且对违纪者打击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
(二)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会计法》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当前不仅国家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弱化,而且社会监督不力。根据国际惯例,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要交给社会监督,即交给那些具有“经济警察”作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但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执业标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问题,使社会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三)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业单位是会计监督的基层机构,也是会计的执行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矛盾并不剧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独立性越来越强,这时虽然有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健全,但在这一监督体系的运行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领导者独断专行,进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必然有些企业会计人员知晓或参与,但由于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其向集体利益倾斜,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使其不能依法办事,从而放弃会计监督。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内部原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的职能就难以发挥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委托经营者对企业财产进行监督,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制度,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作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操作单一化,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难以落实,违纪违规行为呈现出智能化特征,会计监督难上加难。
(五)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滑坡是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会计监督问题根本是人的问题。人们的行为既要受法的规范,也要受道德的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是:一部分人受益是以大部分人利益受损,尤其以国家利益受损为代价。尽管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是:所有会计数据都由会计人员流向社会,没有会计人员的参与,不可能有假数据产生,可以说会计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表现在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软弱无力,致使会计工作混乱,会计监督弱化。
(六)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法制观念淡薄是我国公民的普遍现象,在多数人的意识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对违反了《会计法》却并不以为然。这样的意识必然造成财会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法。并且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经营者、领导者无视法律屡有越权行为,企业会计人员虽有监督职能,却无力监督。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个人行为取决于其行为给个人带来的收益与可能受到的惩罚及惩罚概率的大小。目前管理上不足及财务监督的缺陷对违法乱纪的诱惑力较大。当前对违犯财经法纪给国家、他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存在着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多以罚代法,这样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监督目标,而且纵容了违法行为,导致恶性循环。
二、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执法力度。随着我国《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这对于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会计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应抓紧修改补充;对未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尽快出台,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除了健全《会计法》之外,还应修订相关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配合《会计法》实施,真正树立起《会计法》在会计工作中的权威。
与此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的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首先应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权力的垄断保护改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队伍,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最后应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加强职业道德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执业质量,向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使外行人信赖,内行人尊重的公众形象。认真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执法机关齐心协力严格执法,共同作好会计监督工作。
(三)加强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国家监督职能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国家监督。首先,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一要把监督工作融会于财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把握监督主动权。二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记账规则、核算手段等基础管理制度,从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管理上来。三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纪部门的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其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及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加强监督,并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时应避免重复查账,以免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