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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约有55%的成年人表示,他们会去获取本地餐馆、酒吧和俱乐部的新闻和信息。当他们寻找这类信息时,以下来源是他们特别依赖的:
·51%的人依赖互联网,其中包括:
搜索引擎,占38%专业网站,占17%社交媒体,3%依赖社交网站或Twitter·31%的人依赖报纸,其中包括:
纸质版,占26%网络版,占5%·23%依靠口口相传
·8%依赖于本地电视,包括网络电视
约60%的成年人表示,他们会去获取除餐馆和酒吧以外的本地商业信息,当他们寻找相关信息时,会这样做:
·47%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最依赖的是互联网,其中包括:
搜索引擎,占36%专业网站,占16%社交媒体,1%依赖社交网站或Twitter
·30%的人依赖报纸,其中包括:
纸质版,占29%网络版,占2%·22%依靠家人和朋友的口口相传
·8%依赖于本地电视,包括网络电视
·5%依赖于本地电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二)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参考。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风险。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应用功能前完成评估。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后,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条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或者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将评估材料及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二)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系统组成(主要软硬件系统的种类、品牌、版本、部署位置等概要介绍);
(三)产品(服务)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自行组织开展并完成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其他开展安全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采取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报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服务提供者应予配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完成安全评估后,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告载明的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互联网20年发展报告指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20年,是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20年;是跨越发展、驱动转型的20年;是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20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的20年,是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的20年;是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20年。
中国互联网20年发展报告分十一章节:
一、中国互联网波澜壮阔的20年
回顾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二十年历程,总体上经历了基础初创期、产业形成期、快速发展期,而目前正处于融合创新期。
二、互联网成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
体现在四个方面:宽带网络规模建设水平国际领先;骨干网络持续演化升级;应用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互联网关键资源拥有量大幅增长。
三、中国互联网技术产业实现创新跨越发展
体现在三个方面:网络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智能终端制造业加快赶超;新技术应用不断培育形成新业态。
四、互联网加速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全面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基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电子商务引领互联网经济发展,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跃居全球首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创新活跃,移动互联网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加速器;“互联网+”驱动产业融合发展。
在“互联网+”驱动产业融合发展方面,报告中提到,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驱动线上线下(O2O)互动融合,旅游、租车约车、餐饮外卖等服务业基于O2O模式的产品种类和服务形态日益丰富,O2O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活跃的领域。
并且,余额宝、百发在线、微博钱包、微支付、京保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个体网络借贷(P2P )、众筹等一批新兴业务,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丰富了人们投融资渠道和方式。
五、互联网有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中国注重利用互联网的普惠、便捷、共享特性,加快推进社会化应用,体现在:电子政务打造在线政府;互联网推进优质教育资源社会共享;互联网推动医疗健康服务精准化、个性化;互联网促进人的均衡发展。
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中国大力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正能量、弘扬主旋律,这表现在:网络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网络信息传播格局基本形成;互联网传播力影响力明显提升;互联网积极传播中国声音。网络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蓬勃发展。
七、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中国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在推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网络安全制度体系日益健全;网络安全技术产业体系初步建立;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显著增强;学科建设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八、网络空间法治化加速推进
中国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加强网络立法,严格网络执法,引导全网守法,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努力:互联网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网络空间生态治理规范有序;网络法治意识和网络素养明显增强。
九、互联网治理体系在探索中逐步完善
中国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不断调整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表现在: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调整完善;政府引领、多方参与治理模式初步形成;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
十、互联网发展的中国经验
20年来,中国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道路,形成了宝贵经验,总结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为民服务是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开放合作是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基本政策;坚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是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是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如数家珍
信息社会主要建立在三个平台之上:基础设施平台、商务平台和心理平台。从趋势上来看,在这三个平台上实现对原有限制的突破将是必然:基础设施平台的创新将使互联网的普及获得广度上的扩展,商务平台的完善将使得网络应用朝纵深发展,而心理平台的承受能力增加将会为互联网带来渴望已久的“主流人群”。1997年到2007年十年间,这三个平台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突破。
基础设施:从“羊肠小道”到“CN时代”
1994年,中国联入国际互联网,第一条国际专线只有64k,1997年10月底也只有25M,的确是一条名副其实的“羊肠小道”。CNNIC的第20次统计报告里显示:到2007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的国际出口带宽已增长到了312346Mbps,我国宽带网民数达到1.22亿,占网民总数的75.6%。宽带日益成为中国网民最主要的上网方式,网络体验不断优化,宽带中国的诞生,为各种网络应用做了有力的保障。
截至2007年6月,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根基IP地址爆炸性增长,首次突破1亿,达到1.18亿,40%的增幅让“每个网民都有一个IP地址”的梦想并不遥远。从2000年到2007年6月底,中国内地的网站数增长近4倍,截至2007年6月,网站数已达131万,其中CN域名下网站数已达81万。
互联网的汉化在基础资源领域取得胜利。第20次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底,CN域名总数已达到615万,占到中国域名总数的6成,第一次全面超过通用顶级域名COM在中国的注册量,中国步入令人振奋的“CN时代”。
网络应用:从“陪衬花瓶”到“日常平台”
除了基础设施这些“硬”指标,在CNNIC的20次统计报告里,可以看到建立在基础平台之上的网络应用的“软”指标的上升态势,两者构成了一个良好的因果循环,基础设施走向“阳关大道”,网络应用也随之“柳暗花明”。
CNNIC的20次统计报告中最重要的指标无疑是网民数量,这是一国互联网应用普及率的最直观表现。第一次统计报告显示:1997年,我国仅62万网民,到2007年6月底已达1.62亿人,位居世界第二。伴随着网民绝对量的飞速增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迅速从1997年的0.1%提升到2007年6月底的12.3%。
网民格局:从“朱雀门下”到“寻常巷陌”
随着网民增加、互联网普及率提高,互联网的使用人群格局更加平民化、应用层次不断加深。在1999年的890万网民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达52%,而到2007年中,这一比例则快速下降到23.8%。从用户属性的角度而言,互联网越来越趋于平民化。
互联网诞生之初,互联网学者主要用来收发邮件,进行学术上的交流沟通;对于一般使用者而言,互联网只是一个新奇时尚的,只不过是生活陪衬的“花瓶”。十年间,互联网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衣食住行、工作休闲等被不断搬上网络舞台,互联网已经极大程度地融入了相当一部分居民的生活。从2001年到2007年,网民使用互联网的时间几乎翻了一番;与此同时,互联网应用不断丰富,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较1999年网民使用的网络服务翻了一番还多。
网民心理:从“亦步亦趋”到“由我作主”
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和推动者,网民的社会特征预示着互联网的未来。在中国,互联网属于年轻一代,24岁以下网民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34.6%上升到51.2%。年轻意味着不可抵挡的生机,意味着蓄势待发。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当普及率超过10%,就会迎来一个快速增长期。中国网民每年20%~30%的增长率,已经将美国不足10%的年增长率甩在了后面,中国的网民普及率在2007年中已达到12.3%。当前世界互联网最发达国家的冰岛的网民普及率已经达到86%,按此比例,美国还有10多个百分点的增长余地,而中国还有80余个百分点的巨大增长空间。处于一个新的加速点,背靠五分之一的世界人口,年轻的中国互联网一定会顺势飞扬。
心中有数
1分钟=100人
我国网民总人数目前已达1.62亿,仅次于美国2.11亿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与2006年年末相比,半年新增网民2500万。相当于半年内,每1分钟就新增接近100个网民。
1/4:手机上网
受手机上网资费下调的影响,手机上网已经在我国渐成风气,已有1/4(27.3%)的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目前手机网民数已经有4430万人。数据表明,我国具备互联网上升期的典型特征,上网方式在逐步调整变化,日益多样化,更加顺应互联网发展需求。
无线接入(含手机接入)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接入方式。目前使用无线接入的网民已达到5500万,无线接入比例已经突破1/3(34.3%),其中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接入规模已经达到4430万人,接入比例已经达到27.3%。无线接入以它的随时随地、便于携带等特性迎合了某些网民的特定需求,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CN网站数>COM网站数
我国大陆地区域名总数已达到918万个,半年增长了507万,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623万,年增长率高达211%。增长主要动力来自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截至2007年6月,CN域名总数已达到615万个,年增长率高达416.5%,占到我国域名总数的58.9%,第一次全面超越COM域名在中国的注册量。
目前我国每万人拥有10个网站,比2006年同期增加了4个。网站数量的大幅度增加,表明我国中文信息资源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网吧=No.2
网民上网地点的最大变化是网吧比例明显上升。目前已有超过1/3(37.2%)的网民表示经常去网吧上网,比2006年12月的32.3%高了5个百分点,成为第二大上网场所。在家上网和在单位上网的比例较稳定,分别在7成(73.8%)和3成(31.2%)。与互联网普及率较高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网民在网吧上网的比例偏高,而在家上网的比例还不够高(韩国97%,中国香港93%)。
27%:满意度上升
我国网民对互联网的总体满意度是60.5%,与2006年年末相比,总体满意度上升了12个百分点。其中网民对互联网内容丰富性的满意度大幅上升,超过8成(81.1%)的网民表示满意,与2006年年末相比,上升了27个百分点之多。
11.6小时:青少年网民上网以娱乐为主
青少年学生网民上网小时数平均每周为11.6小时。其中每周上网超过20小时的青少年学生网民占总人数的16.6%,超过40小时的占5.9%。他们对互联网娱乐功能的使用超过对任何一种其他功能,就连信息渠道功能也在其之后。这一现象应该被重点关注和正确引导。
数字印象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互联网功能已经至少拓展到四个方面:信息渠道、沟通、娱乐和生活助手功能。数字时代正向每一个普通网民走来,每个人都身临其境,切身感受到信息社会的优势与挑战。
快捷信息 渠道为先
信息渠道功能是互联网基本的功能,这一功能已被中国网民广泛使用。3/4(76.3%)的网民的主要信息渠道是互联网,互联网位居网民信息来源的第一位。在网民的认识中,互联网不仅仅是主要的信息渠道,而且还是多数网民首选的信息渠道,很多网民有了思维定势,认定互联网是最新最快的信息渠道。网上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成(90.4%)的网民表示,需要信息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去互联网上寻找;已有3/4(76.3%)的网民承认,重大新闻一般都是首先从互联网上看到。
网络新闻和搜索引擎是网络发挥信息渠道作用的代表性应用。尽管中国网民的这两种网络应用使用率都非常高,3/4的网民都在网上看新闻和使用搜索引擎,除这两项外,写博客作为一项新兴的信息类工具,在中国迅速扩散开来,已经有近1/5(19.1%)的网民青睐在网上写博客,即博客作者约有3094万人。
沟通为本 中国特色
即时通信在中国异常发达,7成(69.8%)的网民都使用这种网络聊天功能,但是即时通信在美国和韩国的使用率不到50%;在美国和韩国电子邮件使用率已经超过了90%,但在中国只有一半(55.4%)的网民在用。
全民网游 娱乐风行
互联网的各种功能中,娱乐功能的应用很普遍。网络音乐、网络影视和网络游戏这三项代表性网络应用使用率都很高,2/3(68.5%)的网民都收听或下载过网络音乐,玩过网络游戏的网民也已经接近一半(47.0%),其中付费游戏用户平均每月花费金额达到84元。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已有一半(51.1%)的网民认为如果没有互联网,娱乐生活将会非常单调。
生活助理 持续升温
中国仅有15%的网民通过网络找工作,美国已接近一半(46%);网络购物方面,中国只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而在美国,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网民的普遍行为;网上旅行预订,中国网民仅有3.9%的人进行网上旅行预订,而已有超过6成的美国网民充分利用了网络进行网上旅行预订。中国网民在生活助手方面应用互联网程度还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