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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

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

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1篇

在20*年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深入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力求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有新成效、在源头防治不正之风上有新进展,促进公共服务行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创造和谐、舒心的消费环境,确保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情况汇总的方法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5月)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工作内容、方法步骤、目标任务、完成时段、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纠阶段(6-8月)

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六查、六纠、六建”开展自查自咎。

1、查经营服务收费,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健全价格听证、审批制度。对照国家及省确定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查,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取缔未经物价审批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禁止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实行价格听证、审批制度,合理定价,依法收费。

2、查服务质量,纠正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建立优质服务机制。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程序繁琐、态度蛮横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典型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水平。

3、查经营行为,纠正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共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消费者举报的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限制竞争、与民争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重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4、查格式合同,纠正违法格式合同,建立公共服务行业格式合同备案审查机制。对各类格式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查,及时纠正和清除故意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坚决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违法行为。

5、查广告宣传,纠正虚假欺诈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对公共服务广告、服务承诺和宣传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兑现宣传的承诺,纠正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广告内容审查责任制度,保障广告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

6、查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情况,纠正漠视消费者投诉的行为,建立高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公共服务行业及其网点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对投诉推诿、拖延等行为。各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和监督网点投诉处理工作,网点要有专(兼)职投诉处理人员。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对去年在治理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权益的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和制度建设要进行回头看,看问题是否解决、措施是否得力、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三)监督检查阶段(9-10月)

城管局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帮助各单位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自查自纠阶段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情况汇总阶段(11月)

各单位要分析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专项治理的做法、成效、发现和纠正的主要问题以及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于11月初报报城管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城管局深入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今年能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工作目标所涉及内容有新的明显阶段性成效。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的治理方案,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单位于5月18日之前将治理方案和承办人联系方式报城管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及时向城管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和经验做法,并分别于5、8、10月下旬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要把纠兼并举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始终。在纠正和查处侵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的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剖析产生不正之风的体制、机制性原因,以改革创新的方法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内部管理,制定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制定科学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完善制度,建立从源头上治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门诊检验报告;管理

门诊检验报告的管理,历来是门诊令人头痛的大问题,以往由于检验报告误发、丢失、破损等原因,引起医患矛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此外,由于我院地处滇南边境地区,患者主要来源于边境城乡镇,且少数民族居多,患者就诊时,语言交流仍存在困难,造成患者对检验报告误领、丢失。我院为体现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对门诊检验报告的管理做了一些改进,既方便就诊患者,又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现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介绍如下。

1 管理方法

1.1 加强抽血室护士的责任心 门诊抽血室是患者流动量大、较集中的“窗口”之一,特别在患者就诊高峰期最为突出。所以我们要求抽血室护士严格遵守抽血室各项规章制度,对待病人做到有耐心、有爱心、有热心、有同情心,工作中做到忙而不乱,认真查对确保标本与检验单准确无误。

1.2 建立“一卡两登记”签名制度 为了便于抽血室护士给患者交待的有据可查,患者又能明白,我们设计印制了取检验报告单的通知卡,此通知卡中包括患者姓名、采血时间、采血护士签字,以及患者的检查项目和对应的取检验报告时间,备注了取报告地点、咨询电话等。护士抽血后在通知卡上填写以上项目并发给患者,患者凭卡在咨询台领取报告单。“两登记”一是送血登记,抽血室护士抽血后登记患者姓名、检查项目及总抽血人次数与检验科交接签字;二是取报告单登记,查对报告单是否与送的血标本相符,并与检验科核对签名;这样使抽取标本领取报告单等环节清楚,责任到人,一旦发生问题便于查询。

1.3 提高咨询台护士的服务质量 咨询台护士负责从检验科领取检验报告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检验科沟通、联系。为方便患者查找检验报告单,我们还增加了电话咨询、电话通知、邮寄检验报告等告知检验结果的服务。并要求咨询台护士会看各种检验报告单,掌握各种数据的正常值,能给患者做常规解释及就医指导,对长期未能领取和滞留的检验报告单,咨询台护士按照时间整理成序,装在信封袋内保存以免丢失,以备患者随时领取。

2 体会

2.1 加强门诊检验报告的管理,是门诊护理服务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看似小事,实则责任重大,如果因工作疏忽造成检验报告单误发、丢失,极易引发护患纠纷。患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心情在切,若找不到自己的检验报告单,心情会异常急躁,对自己病情产生更多忧虑,进而表现出不满情绪,即使护士帮他找到检验报告单,或做了解释,但耽误了患者就诊时间,患者还可能怀疑检验报告单结果的可信度,不但会影响患者的就医情绪,也会影响医院信誉。

2.2 加强抽血室和咨询台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是预防因检验报告单引发纠纷的重要措施。抽血室护士在工作人员少、患者多的情况下,更要做好查对工作,也免弄错标本,并给患者耐心交待清楚。咨询台护士应具有高尚的医德修养、充满服务“四心”,对待患者一视同仁,而且能忍辱负重、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遇到问题要耐心解释,想办法为患者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求咨询台护士,不只是单一发放报告单,还能给患者做初步的就医指导,使我们的服务更具人性化。

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3篇

一、工作思路

以集团《商业管理公司制度》为依据,切实建立品质控制机制为核心,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公司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为宗旨,全面提升公司管理及服务品质为目标。

二、工作小结

1、建立品质检查机制

由于原品质主管的调离,公司月度检查工作一度停滞约达半年之久,虽然采取了周巡场方式,但却没有充分发挥出压力传导型品质控制模式的作用。8月份品质部组建当月起,即根据公司管理体系要求,以月度检查的方式充分发挥检查职能,对各部门现场管理情况、日检及周检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出管理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纠正时限,并对纠正结果进行复验,较为有效地控制了管理及服务品质。在随后两个月中我们不断改进检查方式,以检查出的问题来检测各业务部门的内部管控能力,通过月检实施压力,强化各业务部门的管控力度,逐步让存在问题具有可控性,从而使三级检查机制得以真正地建立,使品质控制工作更加系统化和有效化。

10月下旬起,我部门开始强化现场检查,就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进行复验,通过这种强化性检查给业务部门施加压力,使现场管理及服务品质明显提高。

2、实施内部审核

我部门人员虽为万达集团老员工,但却是本商业管理公司新人,对商业项目的特点及管理情况并不了解。基于此,部门成立初始,在公司总经理的正确指导下以内部审核作为切入点,利用5个有效工作日基本摸清了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共查出86项问题,发出47份《纠正预防措施报告》,综合形成《内部审核报告》,并对纠正结果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证,确保了内部审核程序的正常关闭。

3、优化管理体系

通过内部审核、月度检查、日常抽查以及突击检查等品质控制方法的实施,理清了公司管理体系运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9月下旬起利用约1个月的时间,组织公司各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体系进行了优化。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部分管理人员动了起来,而且使各部门管理者更加熟悉体系文件,更加清楚管控要点。此次对过于繁琐的文件、流程及表单进行了简化,对不适宜的体系文件进行全面修正,对于工作中的盲点进行了补充,对不健全的体系文件进行了完善。总体来说,共增加了6个文件及50个表单,修改了46个文件及26个表单,删减了6个文件及35个表单。

4、实施管理评审

10月21日,在公司管理体系优化工作结束后,协助总经理组织召开了本年度公司管理评审会议,综合第三方组织的顾客及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情况、公司在顾客及消费者满意度较低的服务项目的改进情况、商户及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商户的报修及处理情况、管理体系的优化情况等诸多方面真实数据作为输入信息,向与会人员汇报了本年度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为此次会议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评审依据,并最终形成了管理报告。

5、配合监督审核

10月23日—25日,迎来了认证公司对本公司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以来的首次监督审核,我部门全程陪同并全面配合了此次审核工作,并据审核意见向责任部门下发了《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且将按期限验证纠正及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工作亮点

1、建立了三级检查机制,使品质控制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2、通过对管理体系的优化,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责,理顺了管理要点,修正了环境管理策划的原则性问题,将原适合于自管的保洁服务策划文件修正为真正适合对外包方的管理。优化后的管理体系更具适宜性、可操性及实效性。

四、工作中的不足及改进想法

尽管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我部门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取得了小小的成绩,但深知距离工作要求还存在差距,具体如下:

1、品质控制机制虽然得以建立,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今后我们将加强对各部门自控能力的检查,从而全方位地提升管理和服务品质。

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取消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将此类纠纷统统定为居间合同纠纷,2011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袭了2008年版的做法,在合同纠纷中不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将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列为独立的案由,但不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法院在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案件时,立案时就先入为主地将此类案件以居间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并按照居间合同的原理审理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涉及到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因此,合同纠纷案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

本文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经纪行为已经进化成一种复杂的服务行为,当前中介机构业务已经多元化,远不是以前那种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产合同成立的居间行为了。我们绝不能先入为主地依据居间合同关系对所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鉴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复杂性,最高法院将所有房地产中介合同案件的案由统统定为居间合同纠纷的做法不妥,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在审理时再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居间合同纠纷之诉因与法律和事实不符

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及在广州地区调研所得,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服务的整套流程大体如下:1.中介方获得业主拟出售的房屋信息和销售条件。房源信息一般由业主(卖方)提供给居间人。此外,通过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私下交流或买方主动提请媒介而获得,然后居间人再借助这些信息与卖方沟通,请求提供中介服务。2.中介方获得卖方的委托后,一般会派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拟出售房屋的情况,登记造册,录入电脑管理系统。并拍摄拟出售房屋的照片做推介之用。3.购房意向人向中介方表明购房意向,向中介方咨询了解特定条件的房源信息。中介方根据购房意向人的条件,推荐合适房源。在和购房意向人签署看房合同后,派工作人员带领购房意向人现场查看拟出售房屋的实际情况。4.购房意向人看中某套房屋后,委托中介方和卖方协商,以期取得尽可能有利的交易条件(这一点在现有市场状况下作用有限)。5.购房意向人对于中介方介绍的房屋交易条件基本满意后,委托中介方查询拟购房屋的产权状况。查清产权状况后,中介方约购房意向人(买方)和卖方见面,进一步协商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含中介服务合同条款。6.三方合同签署后,需要根据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网签手续的,买卖双方一般会委托中介方根据其签署的书面合同内容办理网签手续。7.买方需要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帮其联系按揭公司并洽谈按揭贷款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中介方单独或者和按揭公司一道进行房产评估等业务。8.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指导并协助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有些中介方甚至代买方缴纳税费、代办产权过户等延伸服务。9.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参与收楼,以示见证和督促。

上述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流程中,第四至九项乃中介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就是中介方的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购房意向人(买方)和中介方之间约定的中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不是每个房屋中介服务合同中,中介方的义务都包括上述第三至九项内容的。据此,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介方的义务仅涉及前述第三、四、五项的中介服务合同,本文称之为纯粹促成签约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另一类是中介方的义务除三、四、五项外,还涉及第六至九项中一项或几项义务内容的中介服务合同,本文称之为促成签约加后续服务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此条及下一条可知,居间合同中,居间方的义务就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居间方提供的信息订立了合同后,居间方的义务即全部履行,居间人除负有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以外,不再负有任何义务。由此可见,纯粹促成签约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无疑,故此处不赘。但是,促成签约加后续服务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其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确定为居间合同了。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中介已经进化成一种复杂的服务行为,以前那种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产合同成立的居间行为已经不占主流了。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这个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因全部定性为居间合同,要求当事人根据居间合同的法理来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按照居间合同的法律来和答辩,于法于理不符,也不利于公平地处理案件。

以笔者曾的一个案件为例,被告(买方)在原告(中介方)的帮助下,和第三人(卖方)签署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该三方合同中关于中介方的义务散见于各个条款,共有五项:原告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原告提供合适的房源信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协助被告和第三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被告办理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和代为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写《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直接录入网签系统、见证房屋交付等。关于中介服务费的给付条款约定按编号为某某号确认书收取。被告和原告另外有签署一份《服务收费确认书》,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及咨询费51000元。合同签署后,被告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现场查看房屋后,对房屋格局、价格不满意。第三人正好也不想出售该房屋了(迄今一年多后仍未出售),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解除协议书》并通知了原告。原告认为其居间义务已经履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协商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及咨询费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立案时将本案案由定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将本案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如果将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那么,根据居间合同的原理,原告应当胜诉。因为原告确实促成了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成立,按照居间合同的原理,原告作为居间方,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典型的促成签约加后续服务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在原告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的时候,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

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因也存在不足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居间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他人订约充当媒介,其服务范围有限;而委托则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至于事务的种类则很宽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因此可以说居间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合同。这种解释,理论和立法上早就存在。如瑞士债务法就明确规定居间契约为委任契约之一种。(瑞债412条2项。)在日本商法,通说为准委任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在双务的居间契约,即居间人负担尽力义务,同时委任人对于契约之成立付支付报酬之义务时,为准委任契约,唯于契约不成立时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之点,与委任有异。在台湾民法中,居间契约虽然应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契约,惟在双务的居间契约,则可认为兼有委任指性质。居间人如负有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之事实行为之义务时,则兼有委任契约之性质。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两者相互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报酬支付条件、人的条件等方面,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报告订约机会,仅要求提供订约之机会即可;而媒介订约“不但报告订约之机会,更应周旋于他人之间,使双方订立契约,然仅媒介之订约,并不以他人之名义或以自己之名义代为订约,此居间人所以与结约代办商及行纪有异。盖无论直接或为间接,均与媒介主观念不相容,然居间人亦不妨兼为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754条则规定,居间人是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又没有合作关系、隶属关系或关系的人。但根据其1761条规定:“居间人得受一方委托,其介入履行已缔结契约的活动中。”可见,依其规定,居间任务完成后(当事人双方已订立合同),居间人可以成为一方的人,之前则不可兼为人。

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也确实存在着纯粹促成签约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这种典型的居间合同。所以,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的诉因一概定性为委托合同,也不十分妥当。

四、广义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因的最佳选择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包含居间和等多重服务事项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按居间合同处理,而必须根据委托方要求中介方(受托方)处理的事项做个案分析。正如林诚二先生所言:民间惯行之不动产中介业所服务之范围,实际上并不以居间为限,常伴有其他业务,例如代办转移登记或贷款等是,故常是一种混合契约。如何称呼这种混合契约?

我国建设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称之为房地产经纪。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据此,房地产经纪的内涵就包括了居间和这两种行为,本文称之为广义的房地产经纪。但是,建设部颁布的另一个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5款又规定,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照此,房地产经纪就只包括典型的居间行为了,本文称之为狭义的房地产经纪。

遗憾的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规定没有将广义的房地产经纪概念贯彻到底,前后规定存在着矛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仅仅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时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根据体系解释,这份合同似乎不能再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了,因为该办法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如果将第十七条规定的另行签订的那份合同还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属于画蛇添足。

本文认为:要求签署两份合同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增加成本。立法者在制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规则时,不能将寻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的卖方或买方假定为法律专家,而应当将其假定为普通理性人。根据笔者在广州地区的调查,由于房地产中介业务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广告宣传中,都承诺了一条龙服务。一般人在和中介机构签署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都是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签署一份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条款隐含其中。如果再强求卖方或者买方在此之外再签署一份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其成本也是值得立法者考量的。如果这些条款都包含在了前述中介服务合同条款中,那我们又怎么能够确定这几个条款构成狭义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居间合同),那几个条款构成其他合同?这个其他合同又如何称呼?现实生活中的代办贷款义务中,房地产中介方一般也是协助买方联系按揭公司或者贷款银行,最终的贷款协议当事人是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即买方。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中介方的作用又仅仅是一个居间人而已。代办房地产登记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中介机构只不过是和和买卖双方沟通,指导其带齐必要的文件资料,确定去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日期,买方和卖方最终还是要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广州市的做法,卖方不亲自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要对其委托行为进行公证,受托人必须向登记机构出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而且,在没有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就确定了内容复杂的合同纠纷之实质争议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合理。因为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纠纷中,在开庭审理之前,无论是中介方还是买方或卖方,对其权利义务并不是十分确定,对其纠纷的性质并不十分明确,其诉讼请求在开庭时还可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在立案的时候,法院就十分肯定地确定了双方纠纷的性质并照此承担举证责任,甚至据此要求当事人修改其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因此,本文认为,应当针对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的特殊情况,确定一个独立的案由。其名称可以称之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理解,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法律在审理后,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纯粹的促成合同成立型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适用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将促成合同成立加后续服务型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

注释:

①参见(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5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为保证此次学习教育检查活动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真正取得实效,我们首先成立以局长刘作强同志为组长,分管局长和公证处主任为副组长,其它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全面督查。根据烟台市局通知要求,结合蓬莱实际,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重点检查范围、突出解决的问题、方法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印制了配档表,将活动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从而形成了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公证主任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为保证整个学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学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为使每一位公证员都能了解开展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我们强化了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公证人员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了烟台市局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公证系统开展严格公证程序规范执业行为整顿公证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学习教育检查活动的通知》,使每一位公证员都明确了这次学习教育检查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同时,组织公证员认真学习《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等业务文件,学习中,还结合市局下发的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西安体彩假票案”等涉及公证严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重点学习领会司法部和省厅通知,使公证员认识到严格公证程序、规范执业行为、整顿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引导公证员树立质量是公证生命线的意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局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和突出解决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公证处对年至年的出证公证卷宗共1320件进行了认真自查自纠,其中经济类581件卷,包括经济合同、抵押登记、保全证据、企业章程土地使用权拍卖现场公证等。民间类476件卷,包括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遗产分割协议等。涉外类368件卷,包括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出生和学历等。自查过程中,每一位公证员都对自己所办理的公证书分类进行了检查,写出了自查报告和办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全面自查,没有发现错、假证和投诉、上访现象,履约率达到98%以上。

三、强化建章立制,规范公证内部管理

虽然自查中没有发现大的漏洞,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迁就当事人,简化办证程序,造成卷宗材料不全和公证书格式不够严格规范;谈话笔录过于简单,有的调查材料不够齐全;有少部分公证文书的装订顺序没按要求做等。对发现有问题和有瑕疵的公证书,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补救。为防止今后出现问题,针对在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中查出的问题,我们还指导公证处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和质量监管方面的配套措施,一是制定了公证处内部业务流程,确定了办理公证过程中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五个步骤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严格办证程序,做到依据不准不出证、事实不清不出证、材料不全不出证、未检验不出证,确保不出任何纰漏。二是落实了公证质量检验员到岗到位,确定一名专职公证质量检验员,每一份公证书须经质检员检查合格,才能出证,有效保证了公证书的质量。三是制定了公证处单项公证事项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作为一项制度进行了公示,使公证办理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四是建立了公证处疑难公证事项集中研究、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建立了详细的处会务记录,制定了重大、疑难事项处理预案,对处理程序、时间和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防止了轻率受理和错、假证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