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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
0 引 言
以上海港为中心,江苏、浙江港口群为两翼的组合港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处我国交通运输最发达、线网密度最高、运输密度最大的区域,是我国国际重大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具有国际大区域和洲际大区域干线、支线汇集功能。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安全应急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等内容,基本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思路。
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提高航运安全应急能力为主线,建立健全航运安全体制、机制、法制,强化基础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预案管理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迅速、高效和全面覆盖,全面提高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1.2 基本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和救援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注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防护,对参与救援的人民群众进行正确指挥和引导,条件许可时给予必要的防护装备;密切关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全力避免次生灾害和事故的发生。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由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下称两省一市)组织协调长三角港口群航运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省级政府负责属地内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管理,协调管理部门间的联合救援演练工作;省级航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属地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对各级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协调,并负责联合演练工作;港航企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交通运输部与两省一市的领导和协调下,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省级航运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属地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主管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联合救援工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1.2.4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利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资源,构建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公共应急资源和不同部门、企业间的资源储备及配置信息;在明确各部门、企业职责的前提下,加强协作,合理利用人民群众的应急支持力量,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高效运转、有机协调的应急管理体制。
1.2.5 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做好航运安全专家、人才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确保与航运安全专家、人才的畅通联络;注重对科学手段和技术的利用,构建应急决策支持平台;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以及应对能力,健全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应对各类航运安全突发事件。
1.2.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将确保航运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注重预防工作,做好常态应急训练和救援演练,组织和协调各相关机构认真落实航运安全隐患治理、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人才和力量储备等工作,建立健全航运安全跟踪、预测、预警、预防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2 建设目标
2.1 机制建设
截至2015年底,基本完成符合长三角区域航运实际情况的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2.2 机构建设
截至2015年底,全部建成省(区域)、市、重点县级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完成基层应急部门(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等问题。
2.3 法制建设
2015年基本完成建设或完善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4 平台体系建设
2015年,计划省级、市级和高危港航企业应急平台的建设完成率达100%,重点县级达80%以上。市级管理部门建设移动应急平台,对现场实时监控,并对视频进行传输和存储,完成与指挥中心的通信,使其具有支持决策的功能;基层管理部门完善动态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等的平台建设,建立对高危监管区的视频监控系统;港航企业普遍建立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和预警预报预防体系,完成对基本数据的采集和及时更新。
2.5 应急预案和培训演练
2015年,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省、市(县)、基层三级航运安全预案和相关资源报备机制,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100%;港航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1次,长三角区域联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2.6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截至2015年,完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和条件的省、市(县)、基层三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港口、航道和高危港航企业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港口、航道和港航企业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或与有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航运安全应急队伍体系,预防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2.7 应急响应
2015年,归属地省级航运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将控制在30 min内完成对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质的调配;在10 min内完成向上级主管机关的报告;基层救援力量可随时投入属地突发事件的救援;省级救援队携带有关装备在1 h内到达现场;他省省级救援力量在3 h内携带有关救援救助装备到达90%以上的突发事件(事故)现场。
3 主要任务
3.1 完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两省一市的各级政府和长三角航运安全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法规相配套的应急预案管理、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资源管理、培训演练等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丰富和完善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与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救援队伍服务补偿标准、救援队员津贴和抚恤及退出补助、社会赞助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条例;建立对参与应急救援的民间团体、组织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办法;探讨研究在应急救援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运作的办法。
3.2 建立健全航运安全应急管理机构
完善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方法和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大型港航企业建立健全专职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提高长三角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3.3 完善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和指挥协调机制
完善各级航运安全管理、救助部门间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省、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级救援队伍之间畅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航运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日常工作机制和现场指挥机制;完善国家航运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依法履行综合协调职责。
3.4 加强航运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体系建设
根据长三角地区港航企业和复杂航道的具体情况,按照整合现有资源、重点突出、先进适用、因地制宜、差别配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并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应急救援任务。
突出特别重大、复杂事故救援,争取政府拨款,组建一个长三角区域综合救援基地和一个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两省一市各组建一个省级综合救援基地和一个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依托大型港航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建立若干个骨干应急救援基地;争取国家政策,力争建立一个国家级航运安全应急救援基地。
重点配备和完善各级救援队伍所需的专业救助船艇、救助飞行器、抢险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通信指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后勤保障设备等以应对重特大、复杂航运安全事故;提高救援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鼓励一专多能、平战结合,充分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等事故防范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5 加快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技术 支撑建设
建立长三角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和省级应急救援技术中心,重点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和标准研究以及新装备、新材料、新技术在应急救援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以部属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救助机构为支撑,依托两省一市科研院所的技术资源,建设长三角区域综合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立模拟演练装置以及演练系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和演练。
3.6 规范航运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和落实航运安全应急预案编制,细化应急操作程序,提高预案质量;做好衔接工作,加强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加强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相应部门、企业的预案,增强可操作性;针对各类航运安全突发事件(事故)情景,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3.7 加快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培训演练体系建设
将航运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纳入航运安全培训规划中,并对其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对港航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航运安全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级政府和大型港航企业现有的应急救援培训资源,补充和完善培训演练系统的必要设施;完善长三角区域综合救援基地应急救援培训功能,建设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相适应的省、市级和各基层专业应急培训演练基地,定期完成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协调人员以及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科学合理地制定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细化和完善相关培训体系,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执法人员、港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中,切实增强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预防及应对航运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的能力。
3.8 加强航运安全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充实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大型救援装备的储备,合理布局,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和调运机制,指定有关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相关生产商保障生产能力以满足应急需求,完成多层次的物资储备;优先适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强制淘汰不适应救援需要、不符合相关标准、性能不高、不利于保护救援人员身体健康的落后装备。
3.9 加快建立航运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推动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建设重大航运危险源监控系统,加强对港航生产和作业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制定有关定期开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检查和测验的机制,确保各监管辅助设施的正常工作。
4 重点项目
4.1 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基地建设
以上海市为依托,建立长三角区域救援物资储备基地,承担组合港应急物资的资源信息采集、更新、提供及物资储备的任务;江苏和浙江两省分别建立省级救援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各自辖区内应急物资的资源信息收集、更新、提供及物资储备的任务,必要时向长三角其他辖区提供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信息更新服务。
4.2 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综合(培训)基地建设
充分利用上海市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的特点,争取政府专项资金,建设集培训、救援等功能于一体的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综合基地,按国家对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格配置相关装备,完成培训和训练任务,救援设备的储备和维护任务,在接警后根据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携带大型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实施救援。
4.3 国家级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示范)基地建设
以长三角区域航运安全管理部门和救助机构为依托,积极参与国家相关项目申报,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救援装备配置,积极承担应急救援任务。以长三角区域核心港航企业为基础,积极申报并争取建成国家级航运安全应急救援(示范)基地。
4.4 重大航运安全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系统建设
为有效应对当前长三角区域内重大航运安全危险源现状(数量、分布及其状况)不清,监控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建立集危险源信息采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监管和预警平台;力争实现平台与国家级重大(航运)危险源监控中心的互联,完善动态监管和预警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求,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为载体,以突出预防、落实责任、把握重点、务求实效为主要措施,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改善安全保障条件,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总体目标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不发生因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原因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和道路运输事故,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形成“领导主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主要工作
(一)落实安全责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切实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实现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二)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切实加强“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部署、指导和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措施要求,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按照上级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等活动,搞好协调,统筹推进。
(三)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省厅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标准化考评员培训活动,确定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达标申报、考评工作,确保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
(四)强化安全监管
一是港航管理机构要重点强化对辖区客运、客滚船舶、旅游船等重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码头、渡口等重点水域和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危险货物码头的现场管理,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场源头管理,按照“三关一监督”职责,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顿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监督。狠抓超长客运和旅游包车的治理,依法打击无证经营,严格治理“三超”(超员超载超范围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安全的监管。
三是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养护,抓好保通保畅工作,推广公路桥隧工程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继续实施危桥改造和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开展桥隧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桥隧安全营运。
四是交通工程管理部门要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监管,积极推进“平安工地”建设,认真落实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督促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消除安全管理隐患。强化施工一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班组建设,杜绝“三违”行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和火工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抓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等不良行为,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四)狠抓隐患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以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和渡口渡船、水上客运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坚决打击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着力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五)搞好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文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把交通运输安全文化深入到企事业单位、社区。通过积极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六)狠抓“双基”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销号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科技兴安工作,继续推动运输安全科技创新建设工作,整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和危桥改造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公路、学校周边的安保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七)保障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
针对“两会”等重要政治节点,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汛期、台风期、春运、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提前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周密制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强化应急救援准备。严把车船安全状况关、从业人员适任关、港站源头安全监管关、公路安全畅通关等安全生产关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平安出行。
(八)强化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境内非收费普通公路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桥梁的规划设计、组织施工、日常养护、安全检查、等级评估、改建扩建、维修、应急管理、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以桥梁结构安全为中心,承重部件为重点,防治结合。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
(二)公路管理机构对非收费普通县道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对乡、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四)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的交通管理站对乡、村公路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五)公路管理机构是乡、村公路桥梁的管理监督单位;
(六)国省道及收费公路桥梁安全管理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桥梁建造规划;
(二)指导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制订危桥改造、改建、大修计划,并汇总后报发改局;
(三)对公路桥梁建造、改建、危桥改造、维修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监督、指导公路管理机构、镇(街道)、振东新区做好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五)筹措桥梁建造、改建、危桥改造、维修、养护、管理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县道桥梁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上报所管辖桥梁的安全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三)负责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危病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的招投标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技术状况评定及情况上报工作;
(五)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
(七)做好公路桥梁的路政管理工作;
(八)做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桥梁建造规划;
(二)制订乡、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上报所管辖桥梁的安全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技术状况评定及情况上报工作;
(五)组织乡、村公路危病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的招投标及管理工作;
(六)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做好乡、村公路桥梁的路政协管工作;
(八)做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镇(街道)、振东新区应当按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以提高桥梁养护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公路桥梁数据库。国省道及县道桥梁数据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桥梁数据库由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
(二)建立“一桥一档”制度。将桥梁建设、运行期间形成的文件资料归档整理造册,原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桥梁,要通过运行期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方式逐步补充完善;
(三)建立“一桥一管理牌(样式见附件1)”制度。管理牌要列出桥名、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服务电话;国省道及县道公路桥梁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桥梁由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
(四)建立危病桥梁评定制度。依据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书面报告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在尚未具备上述条件下,可由主体责任单位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确认桥梁的安全技术状况;
(五)落实公路桥梁检查制度。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对管辖内的公路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经常性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六)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行;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并依据桥梁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尽快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七)建立和完善桥梁安全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全市建成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各责任单位要落实1至2名信息员,镇(街道)、振东新区要逐步将信息员落实到每个行政村。信息员要具有掌握信息、报送信息的能力,以确保信息来源规范,报送及时。
第十条公路桥梁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和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当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制定交通组织方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公路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发现、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信息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临时措施,及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
(三)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明确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禁行、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保障车辆顺利通行,同时告知公安交管部门;
(四)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设备、资金保障工作;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为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一)做好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监管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二)加强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管理,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炉房水库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保障炉房水库下游地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炉房水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炉房水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下游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事件,人为的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为适应炉房水库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炉房水库发生“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人为的等”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对下游地区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所引发的水库垮坝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炉房水库发生对下游地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预案指炉房水库发生“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人为的等”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对下游地区成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要把切实履行职能,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炉房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范围和条件
1.6.1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1.6.1.1炉房水库挡水建筑物:如发生重大的大坝裂缝、滑坡、管涌以及漏水、大面积散浸、集中渗流、决口等危及大坝安全的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1.6.1.2泄水建筑物:如紧急泄洪时炉房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水不畅,侧墙倒塌,底部严重冲刷等危及大坝的安全险情;输水隧洞严重断裂或堵塞,大量漏水浑浊,启闭设备失灵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1.6.1.3水库下游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需要水库紧急调整当年调度方案。
1.6.2其它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如地震、抵制灾害、战争、恐怖事件、漂移物体、危险品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险情。
1.6.2.1超设防标准地震导致大坝严重裂缝、基础破坏等危及大坝安全险情。
1.6.2.2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水库水位严重超高等危及大坝的安全的险情。
1.6.2.3上级宣布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1.6.2.4人为破坏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恐怖事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炉房水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水库管理局局长、县武装部副部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贸委、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武警支队、县消防支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地震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广电局、县供电公司、库区灌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和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2.2办事机构
炉房水库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炉房水库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炉房水库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炉房水库突发应急管理工作,对“监测、报灾、防控、抗灾、援助”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有关应急的决定事项,并组织实施。
2.3工作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机构,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专家机构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水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水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理、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不断地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3.1预测与预警
应急办及相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开展险情调查、分析,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由公安、水利、气象、地震、环保、交通、安监、供电、卫生、农业、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共享监测信息资源,依托相关网络,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及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严重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电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相应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同报
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机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灾的同时,要及时调查、了解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报告。一旦遭遇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应急办要与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如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派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卫生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公司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供调查评估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灾区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的资源进行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第一时间要向社会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的采集和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县政府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应急保障队伍由公安、医疗卫生、气象、防汛、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经费保障
主要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做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请求上级有关单位给予支持。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于我县财政困难,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争取省、市政府给予支持。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及审计。
4.3物资保障
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到灾区,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认真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驻巧部队、武警中队和灾区派出所负责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的选择和安全保卫工作,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灾区人民群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电信、广电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力、交通、物资、水源的供给,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宣传和培训
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众防范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片、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不断地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演练
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业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工作等。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的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2本预案修订
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一般修订时间为3—5年。
(一)深入学习宣传。要把《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和培训学习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座谈研讨等,促进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自觉贯彻《条例》。充分利用信息简报、网络等平台,扩大《条例》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宣传,始终保持良好氛围和推进力度。
(二)完善配套制度。局效能办将对照《条例》,修订完善《县交通运输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效能投诉、效能问责、绩效考评、明察暗访等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配套;制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效能督查工作的意见和效能建设监督员工作办法,改进效能督查,健全督查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
(三)依法依规推进。要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及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内容、优化程序、用好手段,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县效能办开展《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推动贯彻实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二、突出中心工作,加强效能督查
(四)开展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情况监督检查。以“效率、廉洁、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运输枢纽场站、渡改桥等交通项目推进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组织实施、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要素保障等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加快建设、加快前期、加快审批、加强储备”,促进我县交通运输“五大战役”深化发展。
(五)加强对交通运输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执行不力、疏于监管等问题,督促认真整改,促进惠企政策的落实。要从资金安排、使用及受惠企业报批过程入手,采取个案抽查、责任倒查的方式,切实摸清惠企政策的实际效果。局效能办将会同有关股室,适时组织重点抽查。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推动督查常态化,健全长效机制。
(六)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情况监督检查。结合政府机关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和“减、放、转”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运作,确保简政放权真正到位、见效。
(七)加强对紧急状态的效能督查。全面贯彻执行《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要熟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综治内保事件等应对程序。人秘股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防突发事件监督检查预案,加强对防抗台风等突发事件的效能督查,促进防灾抗灾各项决策部署和任务措施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加强对上级交办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效能督查。要加强对各级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效能问题的监督检查,促进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更加优质高效,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的社会满意度。
三、突出优化服务,推进“马上就办”
(九)明确“马上就办”范围。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入地开展“马上就办”活动。结合工作实际,从企业和群众办理多、反映多的事项入手,分类梳理、明确“马上就办”的适用主体、对象和事项等,做到即办事项当场办结、承诺事项限时办结。要进一步梳理县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事项名称和构成要素,规范办理流程、要件、标准和时限,形成分类目录并公开,切实解决审批事项“大项套小项”、前置过多等问题。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梳理、规范评估论证、现场勘察等事项的办理环节和时限,强化监督制约。
(十)建立“马上就办”机制。结合以“勤政、廉洁、奉献”为主题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一步推进“马上就办”活动。深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标准化建设,适时召开推进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解决授权不到位、体外循环等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向网上审批系统集中,进一步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并实行即时电子监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难”等问题,加强跨部门审批事项的整合与联动;创造性开展预约、代办、延时等特色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一)形成“马上就办”推力。积极响应省、市、县效能办和省厅、市局的号召,组织开展“马上办、提效能、促发展”专项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开展点上深度督查、面上拉网式检查,严厉查纠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拖”等问题。规范效能投诉办理。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对投诉者的保护;加大对违反《条例》规定、“马上就办”要求和损害发展环境突出问题的直查快办力度,实行电子监察季通报和典型案例“一事一通报”制度。强化执纪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建议、效能督查建议和效能问责等法定手段,倒逼“马上就办”行政自觉的养成。
四、突出科学导向,提升绩效管理
(十二)强化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推动我局绩效管理标准化建设,统一绩效管理和考评的程序、方法、标准。改进公众评议,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设置公众评议指标,增加对服务窗口办事人员的面访,并加强测评监督。规范察访核验,重点加强对指标完成情况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将绩效管理作为推动工作最权威的考评举措和平台,强化结果运用,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和分值,更加突出对阶段性工作重点、难点和“短腿”的考评,对安全、廉政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定绩效管理奖惩实施细则,将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绩效奖励惩处等全面挂钩,用好指挥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