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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市(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还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市(区)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8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6月10日前)

1、各市(市)分别召开动员会议。

2、6月10日前成立各级统计联合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上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3、6月10日前研究制定并上报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6月15日前完成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5、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6、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各市(市)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省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于7月2日前向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情况。省大检查办公室于7月5日前向全国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报告。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

省统计局、省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2-3个市(区)进行抽查。各市(区)都要组织好本地区的抽查工作。原则上,每个市(区)要抽查2-4个乡镇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抽查于7月10日前完成)。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以上级有关部门为主。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7月20日-8月31日)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本着抽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各市(区)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省和各市(区)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要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各市(区)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于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9月10日前向全国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大检查总结报告。

四、检查的具体实施

1、抽调检查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要求,掌握方法;

2、划分检查小组,合理搭配人员;

3、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以该单位自查报告作基础,检查采取听、看、查、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在听取被抽查单位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自查情况汇报后,重点检查有无隐瞒统计违法行为,对该单位的2008年以来的年报和今年以来的定期报表数字进行核实,重点核查自查自纠通知中所确定的几个指标,并填写《主要统计指标抽查核对表》。如发现自查中隐瞒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要当场仔细询问调查,取得有关证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按照办案程序立案查处。

在省、市(区)抽查的基础上,各市(区)要做好迎接国家大检查办公室对我省的抽查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实效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调查队联合成立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法规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区)、高新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

各市区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大检查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起来,结合“五五普法”验收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要通过宣传,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大检查的重视,积极争取检查对象的配合,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同时,还要通过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3、认真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

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提出明确的自查要求,制发相应的自查表式,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要求,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工作,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照检查本单位有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4、突出检点,强化抽查措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要求,重点检查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问题,重点检查统计机构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行为,重点检查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等问题,重点检查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抽查工作,有重点地开展抽查。在抽查阶段,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5、严格统计执法,严肃处理违法

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既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大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规定,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对查出的恶性弄虚作假案件,要集中通报、公开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教育相关人员,改善统计工作环境,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筹办世博会为契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与迎世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找出与筹办世博会所应达到的行政执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成功举办**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本区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区政府委办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确定本单位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应多个市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检查范围为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所有检查内容。

镇人民政府检查内容为《**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检查内容为《**市社会救助办法》。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直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形式。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建议书。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科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区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确保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搞好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新时期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指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与建立公共卫生体系紧密结合,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新时期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改革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方式,落实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形成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新局面。三、具体措施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旗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把爱国卫生工作放到同经济建设同样高度加以重视,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以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加强爱卫会组织机构建设。各旗县区政府要充实和加强爱卫会力量,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各旗县区政府要设转载自d立3-5人的爱卫办,原则上设在同级政府。爱卫办运行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总的要求是: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四落实,使其能够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科学指导、信息传递、监督检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的职能作用。三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内容,加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教育,破除迷信、移风易俗,要运用一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在群众中普及健康防病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卫生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公共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自觉改善生活质量,美化生活环境。市、旗县区电台、电视台、报纸要设立专题或专栏,定期播出和刊载,每周1-2次;爱国卫生活动月和重大节假日要加大宣传力度。市、旗县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苏木、村嘎查,机关及各企业、事业单位、驻赤各单位要设爱国卫生宣传栏橱窗。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坚持突击行动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定期和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政务活动期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学生、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以及市民群众开展义务劳动,并形成制度。四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目标责任制。坚持“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爱国卫生活动月”、“周末卫生日”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和目标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委员部门、各单位,由赤峰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县区政府和各委员部门主要领导签订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以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管理城市,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到沿街单位,划片、分段,明确责任范围,并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档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绘制责任分工图,编制表、册,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和考核、奖惩情况。门内达标”责任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内部卫生管理要落实责任人,有卫生管理制度,硬化好、绿化好、窗明几净、无积存垃圾。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城镇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各地政府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行重点治理,为全年爱国卫生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各单位要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组织广大职工整治内部和外部环境卫生。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经常性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各旗县区爱卫办要向市爱卫办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工作总结、来年工作计划、机构变化、经费预算;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创建卫生镇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措施等;经常性报告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情况、专项工作和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爆发、严重污染事故、群体食物中毒等情况,要随时报告。五加强督促和检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把创建卫生镇与星级文明城镇系列竞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各旗县区政府要制定创建规划,定期进行检查。今后凡达不到自治区四星级的城镇,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不予以命名为卫生城镇。在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示范苏木乡镇检查评比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卫生社区活动。市爱卫会每年组织2次城市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适时邀请人大、政协领导带队,营造浓郁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氛围,造成一种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强大声势。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检查标准,杜绝形式主义。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市政府、各旗县区政府对年度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今后凡获得国家、自治区卫生城镇等荣誉称号的地区,除国家、自治区表彰外,市人民政府同时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市爱卫会对旗县区年度检查和半年检查结果进行排名予以通报;对出现重大公共卫生责任事故、爱国卫生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六充分发挥爱卫会各委员部门的作用。各委员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研究爱卫会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搞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每年召开2至3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各委员部门要将各自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向委员会汇报。七依法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制定符合赤峰市实际,操作性强的《赤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加强对《条例》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促进《条例》、《办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使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社区;传染病;防空

【中图分类号】R19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435-02

如今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使社区卫生所成为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了所辖街道的社区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日常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协助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近年来不断有新发传染病的出现,尤其是呼吸道传染病如SARS、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均易在社区传播,加强社区传染病管理成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偏少,且大多兼职,要做好社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就需要有完善的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应急反应机制和具备良好综合素质及应急反应能力的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从2003年我国为有效应对SARS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以来,我们按要求不断强化传染病管理,健全防控网络,完善各项制度,基本杜绝了传染病疫情的漏报、迟报等现象,大大提高了应急反应能力,在此简单谈谈我们的几点做法。

1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控网络,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1.1 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我们根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首诊医生责任制》、《疫情网络直报保障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疫情报告资料使用和保存》、《疫情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等相关规定,将疫情报告管理、登记、核对与自查、奖惩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发放到卫生所和辖区社会医疗机构,相关制度张贴上墙,告知相关人员必须熟记报告病种、填报要求、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

1.2 健全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组建由社区卫生所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监测报告、医疗救治、疫点消毒及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负责辖区内的各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处置。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召开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例会,形成由各职能小组与中心各科室及社会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传染病防控网络。

1.3 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为有效快速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方案》,成立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

2 强化知识培训,做好社区宣教,增强传染病防控意识

2.1 强化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题培训,增强大家特别是临床医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疫情上报意识。每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处置模拟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必要的知识基础。对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及时安排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专题培训。

2.2 做好社区宣传指导。

要求社区责任医生和社会医疗机构医生配合社区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单、健康咨询及讲座等形式在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处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与干预的知识宣传和指导,提高社区居民对传染病危害及预防知识的认知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相关传染病的效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从而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

3 信息规范上报,疫情及时处置,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

3.1 传染病监测信息规范上报。

信息上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要求辖区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卫生室等)的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门诊日志登记项目齐全,发现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按规定做好登记,填全传染病卡片必填项目,文字要工整、清晰,临床诊断明确、合理,并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防保科有传染病总登记簿,配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脑,收卡后疫情上报人员要逐项审核报告卡,更正填写中出现的错误、漏项、逻辑错误等,有疑问及时与填卡人核对,并完成登记、网络直报和卡片编号归档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填报的质量如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要达到标准,需要各部门间工作人员在登记、收卡、查对、签收和上报的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密切配合。为防止个别患者取回检查报告单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复诊而导致的传染病迟报现象,要求检验科和放射科医生在查出传染病阳性结果时按《随时反馈制度》的规定以最快方式通报接诊医生和疫情报告人员,做好反馈记录。

3.2 做好社区传染病疫情处置。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或临床医生上报等途径获得本辖区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信息后,发现有需要传染病疫情处置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完成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针对性开展疫点消毒处理,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力争不出现传染病扩散或二代病人。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疾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来共同协助疾控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1 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每月月初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认真检查门诊日志、防保科等处各类登记本,上网核对传染病报告卡,抽查流调、疫点消毒及预防记录,并通过上门调查或电话随访来检查工作完成质量,认真做好疫情报告自查记录。每季召开社区传染病管理工作会议,通报辖区近期的季度疫情分析及汇总材料,讨论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合理协调解决,对下阶段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社区工作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整治目标,从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二、整治重点和范围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即2019年5月1日起(以安全评价服务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两个全覆盖”,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及方式

按照省应急厅统一部署要求,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中旬)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及要求。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汇总本辖区自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形成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存档备查。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

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资质保持情况,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6月25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1号令施行以来在山东省内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及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邮箱:sdyjghcw@shandong.cn),同抄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邮箱:wzbzhghcwc@qd.shandong.cn)。

2.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1.对注册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注册地在各区(市)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会同所在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3)、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2.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区(市)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督导方式组织开展。各区(市)应对照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组织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法定评价报告逐一现场核查、逐一审核过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处、基础处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抽查部分法定评价报告,主要核查法定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表(附件5)、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其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对需实施吊销机构资质行政处罚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

4.在检查法定评价项目的同时,各区(市)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包括青岛市以外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附件6),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5.集中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应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的每个机构、评价项目都要分别建立一份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问题、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处罚落实情况等内容。

6.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周四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8)、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9)通过金宏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和规划财务处。

(四)督导互查(9月下旬—10月中旬)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市级监管部门互查督导工作,视情况组织区(市)互查。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评估总结(10月下旬—12月)

10月25日前,各区(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做好省应急管理厅验收评估有关准备工作。同时,全面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促进工作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由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危化品处、基础处、监察支队的同志组成。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上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科(处、室、大队)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家保障。安全评价报告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要准确界定评价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与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情况。各区(市)在检查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必要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

(三)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12350”,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查办。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联系人:施宏权、李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