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建设;法律制度;建立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8-0120-01

社区建设离不开法制,法制建设是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社区单位之间、社区人之间、社区单位和社区人之间必然产生各种关系和矛盾,解决各种矛盾、处理好各种关系必须依法管理社区的各项事务,保障社区单位和社区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民主、自治、有序、和谐的社区环境。基于此,当前对城市社区法律制度的建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明确对社区及社区主体的法律地位

要在法律上界定城市社区的概念,明确城市社区组织的载体及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城市社区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也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机构,而是以民主方式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街道办事处也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居民委员会,明确城市社区管理的各组织的法律角色。

(1)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区行政管理的主体,它要行使在辖区内的行政职能,指导、协调和服务于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具有很高的权威,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如培育社区,强化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成员参与,建立社区组织,加强社区规划等。但是,基层政府的职能应该限定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避免行政权力的强制干预。

(2)设立社区居民大会,作为社区的权力机关。经现有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改为社区居民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两个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负责小区的“行政”事务管理。

二、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自治制度

民主是社区建设的灵魂,法制是社区建设的保障,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方向,深化社区依法自治建设,是逐步实现社区法治目标。通过城市社区居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提高和强化城市社区成员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自治意识,提高城市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破传统文化“法即刑”、只要守法其他与己无关的观念,使城市社区成员自觉地、积极地参与城市社区法治建设,关注权利的行使,努力寻求权利的保护,积极监督社区法律的实施。只有城市社区居民形成权利意识,形成和谐有序的互动关系,才能真正地逐步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这就为社区法制建设勾划出蓝图,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

自治的民主与法治是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灵魂,依法自治是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方向。从社区职能定位的角度,探索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探索区、街、居的职权关系,理顺职能部门、物业管理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找准社区的职能定位,真正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进一步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选举制度、社区居民决策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社区服务承诺制度、评议制度以及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注重培育社区自治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探索社区居民自治新的工作机制,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社区得到落实。

三、建立完善社区安全治理的法制体系

强化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实现社区稳定。社区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社区稳定,就没有城市的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因此,必须千方百计地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建立社区治安的防治体系

纵观我国社区违法犯罪防治体系的发展、变化过程,可以说它几乎一直都是围绕地方行政管理这个核心要素构建和运行的。即政府通过警察系统进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而社区治安力量及其公共管理行为只是警察治安行政的附属性补充,而不是建立在各种治安管理力量之间的平等协商、合作和制约关系的营造巩固与发展上。它是一种以警察全盘负责为特征的“统治”机制来推动社区治安行政管理的过程。这种防控体系容易在不正确的“管理”概念指导下形成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实质不相一致的政治过程偏好,即选择并导致社区犯罪防控过程的随意性、盲目性、形式化和低效率。新的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应当是参与防控的社区成员以政府的治安行政管理为主导,以社区公共管理组织的治安自治为基础,在法制框架内经过协调互动实现共同的社区违法犯罪防控目标的过程。

(二)建立社区管理与社区治安紧密结合的法制体系

增强治安防范的效能充分利用社区内单位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单位保卫组织,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物业管理部门的保安队伍,要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联防,把综合治理工作延伸到社区内各个单位,各个角落。积极创新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把安全单位、安全校园、安全市场等创建活动统一起来,减少社区内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三要坚持社区整合与社区治安同步推进,加快社区警务建设步伐。要着力抓好社区整合后的社区警务建设,设立社区警务室,合理调整民警责任区,管理服务前移。

法律制度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具体地落实到城市社区就是完善社区立法,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按照以社区自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实行城市社区的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范文第2篇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区的概念逐渐获得官方的认可,社区服务的概念逐渐被引入,90年代初,社区建设的概念逐渐取代社区服务,全国开始广泛的社区建设活动,1998年民政部选择26个部级实验区进行社区建设的探索,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文件,正式确立全国的社区建设与发展。当前的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发展的主要基础组织,承担着组织内的居民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对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建设对于和谐社会发展的意义

社区是城市化建设的可操作单位,和谐社会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而社区是和谐社会的具体操作单位。社区具有一定限度的区域范围,是政府服务、经济组织等多面交织的区域性共同体,对于政策的落实、社会保障的发展以及社会规范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社区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社区的自治与稳定对社会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和谐社会发展而言,社区承担着政策落实与基层群众服务的双重任务,通过对社区内的居民进行组织服务,能够尽早地解决社区居民的问题,减少矛盾与冲突,加强社区规范建设,建立社区警务室,能够构建群防群治的社区防治氛围,提升社区的稳定性。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阶段,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社区内居民存在着多种矛盾,群发性事件发生率逐渐提升,社区承担着维护社区内稳定的功能,通过良好的社区服务,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缓解现有矛盾、对于不稳定因素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化。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健全民意汇集以及分析机制,做好政策落实,缓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2.社区自治是和谐社会民主政治的基石

社区民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区发展而言,为了推动社会民主化建设,需要加强社区自治,大力推进社区民主化建设。新型社区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区建设与发展而言,社区自治化能够为基层民主提供依据,加强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自我监督,能够发挥社区的自治功能,加强社区的服务功能,为基层民主实践提供载体。社区自治化进程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区的自治化管理,能够确保各项民利得到落实管理,为和谐社区发展提供民主氛围。

3.社区文化建设对于和谐社会文化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社区类型与居民职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一社区内的居民在职业、收入、教育程度以及社会声望等方面的差异明显扩大,城市化对于城市人际关系造成影响,导致相应的社区关系冷淡。社区建设的目的是为了重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缓解社区内的矛盾,使社区居民能够形成稳定的人际关系,提升社区稳定度。社区文化建设是和谐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建设与发展而言,社区文化建设能够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感情,通过构建丰富社区文化,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增进社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从而形成融洽的社区氛围。

4.完善社区服务是和谐社会民生建设的现实路径

社区服务对于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的保障功能包括政府保障的运行、保险政策的落实,同时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职业介绍与服务,发挥社区的社会保障功能。通过社区的保障功能,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稳定的服务,及时了解群众意见,为完善社会民生建设与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居民的需求逐渐增多,传统的街道服务不能够满足当前城市居民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社区服务,能够形成“企业抓生产、社区抓生活”的社区服务格局,从而为社会的民生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管理。当前社会的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妇女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强社区的服务管理,将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服务的主体,构建社区居民保障体系,满足多方面的居民需求,从而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与吸引力,保障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三、多元化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和而不同”是中国哲人所追求的境界,但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境界,当前社会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保证“和而不同”,确保社会具有充分的包容性,形成互相尊重的社会氛围。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单一化的主体为特征的治理结构,该阶段表现出对多元化的压制,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通过技术剔除社会的差异性,从而构建同一性的社会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化以及多极化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题,后工业化时代,单一主体的结构逐渐被打破,多元化的利益要求与多元化的组织结构要求以合作普遍的社会自治进行管理,同时要求社会居民具有包容个性、追求个性,从而对多元化社会进行治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长的必要结果,同时多元化会促进社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推进社会朝合理化发展,从社会的公共性作为切入点,提升社会治理的稳定性,通过多元主体与政府干预模式相结合,保障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共同发展,从而提升居民之,将治理主体转变为责任主体,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也就在结构上获得了公共性、灵活性,并最终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治理体系。

四、多元主体的社区建设新模式的实施机制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社区法制建设社区警务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社会的矛盾和犯罪率也随之向社区蔓延,社区犯罪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稳定的重大因素。怎样防控社区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探讨在我国多元化社会正在形成、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社会大背景下,建立以社区支持为基础的违法犯罪防控系统。

一、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走向成熟的历史转型时期,随着整个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城市管理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旧的犯罪防控体系也已经不适应城市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需要: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社区犯罪率提高的一大因素,不但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和稳定,也给社区建设提出了迫在眉睫的新课题——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一)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和谐社区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而社区法制化建设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还滞后于社区建设的发展,落后于法治社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

立法滞后。目前,对社区概念的认识不一,共有76种说法。正因为社区本身概念的不明确,各省市、各地区对于社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当前社区管理和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以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对于构建有效地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社区的各种关系难以理顺,影响了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有效性。居民委员会与居委会党支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城市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制约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瓶颈。在一些新的小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一般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上级指派的,代表官方立场;居委会党支部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业主委员会却是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利益;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业主是它的客户。可见,它们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独立,但其职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职责具有不确定性,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促进社区法制建设,推动社区犯罪防范建设。

(二)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社区警务兴起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发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现在已成为主流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改革的基本模式。社区警务思想是对单纯强调警务工作职业化、警务装备现代化、控制犯罪被动反应式的近现代警务观念和做法的反思,以及对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古老警务传统的继承与发展。现代社区警务思想认为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它不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还要求警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式、机关化的传统警务管理运行机制、领导指挥方式、工作方式方法和习惯,从而逐步探索形成一整套以社区警务哲学为指导,适应推行社区警务战略的开发式、社会化的新的警务管理运行机制。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区警务工作在我国处于初创阶段,社区民警的配置、社区警务室的建设、社区警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对社区警务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社会参预也不够,群众参与维护治安的积极性并未全面调动起来。社区警察多沿袭过去管片民警的工作方法,对本身角色还不太适应。总之,社区警务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对此,人们无不期待在预防上多下功夫,发挥出社区警务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决定因素之一。由于社区的社会化功能,社区的组织机构、各种社会团体、社区人群、家庭、学校等正式或者非正式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基础,所以社区的稳定、和谐和安宁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发展主题的今天,和谐社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和谐社区建设已成为是基层执政能力的新目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切入点就是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公共安全既是社区居民的需求,也是全社会的需求,而保证社区公共安全的核心就是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中、小城市居民居住的社区化,以及犯罪手段和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当前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加强人防和技防、利用高科技技术防控社区犯罪成为该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

三、如何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社区是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其社会性和控制功能以及地域性、规模性决定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社区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区别性,但从整个体系出发进行思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一)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

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不但可以维护社区治安,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还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良好氛围的形成,对防范、控制和打击社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加强社区法制建设,要在加快有关社区立法和明确界定社区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

1、明确社区治安的目标,并加以实现

对社区进行明确的目标规划并指导社区制定实现目标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对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社区治安管理者,都应当利用多种手段宣传社区建设及社区警务的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区警务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和帮助社区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积极维护社区治安,防范、打击社区犯罪,从而减少社区治安问题,避免或尽量避免案件的发生,降低社区犯罪率。

2、开展各种“社区共建”活动,着力发展各类“志愿者”,建立各种形式的社工队。社区治安管理者要主动与社区居民联系,为防止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事件与案件的发生,共同发展各类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社区和谐的社会活动,如:开展社区普法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帮助社区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制定和实施本社区发展规划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年度工作计划等;开展“法律走进社区生活(或学校课堂)”活动,为青少年和广大居民提供学习法律、参与社区治安的机会等;制定和实施《社区资源共享公约》或《社区资源共享承诺书》,优化整合社区建设项目和资源,循序渐进地办好与居民利益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社区服务、资信、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和宗族观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另外,社区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建设志愿者活动,发动居民以适当形式在节假日、周末参与社区建设;等等。这样既可以为社区治安建设融入新力量和新思维,又可以为居民提供参与和了解社区治安的窗口,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3、开设社区法制教育业余课堂,帮助居民解决内部摩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青少年犯罪日益猖獗、社区犯罪成为社会犯罪重点的今天,社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设法制教育学校,聘请学校教师、社会公益人士等,针对家长如何教育子女、社区居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邻里之间如何相处等,指导家长建立科学的子女教育观,引导居民形成宽松、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对具体的家庭个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他们维护社区稳定的法律意识。

不断加快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加强社区公众治安意识的培育和提高,并通过社区治安成果的积累逐步推动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才能确保社区治安文化的丰富和健全。在社区公共生活中,一方面要真正实现立法、司法与用法相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有效地引导社区公众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敢于、乐于、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涉及权利、义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的长期的公共选择,可使社区公众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社区治安文化(实质是法治文化),并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社区治安行为。

(二)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

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中,警察根植于社区又超越于社区,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其基本责任是管理社区治安事务,所以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是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之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的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也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支撑。2002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派出所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公安机关应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力争到2004年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现今随着“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区警务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及主管领导应对社区警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把社区警务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改革措施来抓。要在财政上保证社区警务资金的安排,在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上作出相应调整,在人力投入上予以最大的支持,以保证各市各区有合理的警力。同时,要对公安机关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证警务改革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失误。

其次,要做好社区警务规划,合理配置社区警力。在当前社区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地做好警务人员的合理配置,注重警务工作的科技投入和信息化的建设。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改变社区犯罪防控要素的组合形式,提高社区犯罪防控的效率及社区治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提高社区公众对本社区内违法犯罪的免疫力和对本社区所遭受的“外侵”性违法犯罪的抵御力(预防、发现、警示、对抗、处置等能力),使社区形成犯罪防控的技术网络。

再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收集国内外社区警务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结合不同社区的情况推广使用。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自身经验,加强内部交流和培训,以保证社区警务人员知识够用,素质过硬。

(三)建立健全社区犯罪警民联防体系,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是建成警民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此,我们要尽快形成五个体系,构建四个网络,完善三个机制,强化两项管理,使社区警务能够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所谓“五个体系”是真正形成并科学运行“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创新体系--公安高等学校治安创新体系--社会科研机构公共安全创新体系--社区治安创新体系”一体化的社会治安创新体系。“四个网络”是指社区治安防控网络、社会面治安控制网络、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临界地区的治安防控网络。“三个机制”是指信息共享机制、高效、权威的指挥调度机制、以及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两项管理”是指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上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是维护社区治安、防控社区犯罪的关键。因此,要做到以下基础工作:

1、依托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有辖区管理的法定资格,具有政府派出机关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最为接近社区组织机构的特点,所以它可以起到协调、管理等基层政府的作用,可以调动区内不同级别、不同规模、不同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参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

2、根据社区科技防范不足的特点,鼓励社区及社区成员配备技防设施,构建技术防范网络,充分借助科学技术来防范违法犯罪。

3、对一些特别问题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研究,比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警务的关系,出租屋治安问题的业主责任,复杂治安场所的控制等。

4、加强警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比如:社区民警根据收集掌握的信息,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社区治安管理;强化社区民警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与社区公众建立亲密伙伴关系和警民鱼水关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的“十一五”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和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系统将是今后我国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长期任务。只有加强社区法治建设,才能实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的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促进社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从而面对新形势形成新的犯罪防控思路,构建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推动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均平,《我国社区犯罪防控模式的反思及重构》,《法商研究》200205

2、廖斌,《社区法治建设浅谈》,《学习论坛》200509第21卷第9期

3、多吉才让.《城市社区建设读本》.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125.

4、冯晓英,《北京城市社区管理的创新:经验,问题,对策》.新华文摘,2001,(3).

5、黄加伦,《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犯罪防控体系建设》2004-6-18:17:31四川新闻网-绵阳日报讯

6、何显兵,《建立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新构想》

7、陆正明,《试论社区犯罪控制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街道办平安创建工作的思考与探索》

8、廖斌,《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1-01

9、何显兵,《论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系统》

10、徐勇、陈伟东等:《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第10页,武汉出版社2002年版。

11、周沛:《社区与社会工作》,第13—1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字】 社区自治 社区民主建设 社区自治困局 推进社区民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的多元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萌发了人们的维权意识,社区居民希望拥有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具有实质性的社区自治组织和民主自治途径。所以说,社区民主自治,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社区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职能上还是角色定位上都联系着两头,是联系政府与社区居民的桥梁。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将促成社区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对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初步探索,不仅会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社区建设产生直接的效果,而且对推进和实践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深刻的意义。

一、实现社区自治是推动社区民主建设的最佳途径

城市社区自治是指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自治主体,依据国家的法律及社区内部约定,在社区内成员协作的基础上,对社区特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社区内个体利益趋同于社区利益的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促使当代中国社会结构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城市社区的人群在内部必然形成不同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在外部必然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这就要求社区建设的目标中,确立起以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的主导方向。居民作为现代化、民主化意义上的市民参与社区管理,应在文化认同、价值观、思想方法和生活方式上寻找社区认同和自组织基础,城市基层政府要及时充分授权给居民,培植“草根民主”,从而顺利建立起社区居民的自治体系。

二、城市社区自治困局面面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社区自治被作为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创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最好形式在全国各地推广。然而,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再回头来看,城市社区自治远不如农村村民自治来得迅猛和卓有成效,城市居民们并没有感受到社区自治给他们带来了什么实质性的好处。究其原因,是由于城市社区自治遇到了较之农村村民自治更为复杂的难题。

(一)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

单位制的解体、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启了国家社会化的进程,为城市社区民主自治“释放了自主活动的空间”。近年来,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开始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影响社区民主化管理的最大障碍是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虽然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由于社区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支撑,尤其是,社区建设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离不开政府的投入,社区的组织和管理也就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此外,随着管理重心的下移和街道办事处职能的扩大,街道办事处事实上成为一级“准政府”,而街道办事处自然将居委会变成自己的下属单位。

政府事务与自治组织的事务缺乏有效区分。社区从投票选举、经费来源、人事安排以及工作任务的确定等,都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与控制。社区的自治组织的设置,本应当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职能与任务来确定,实际上却成为与政府机构一一对应的“小政府机构”。这导致了社区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大大削弱了社区的自主性,使居民的民主管理受到限制。

(二)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社区居民的状况与社区自治的要求有着一定的差距。首先,社区居民对中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政治转制和文化转向的总体背景认识不清,依然抱着计划经济时代所养成的“等、靠、要”错误观念,缺乏积极开创新局面和新生活的首创精神,固守着“不跑不叫,不叫不到,不给不要”的传统观念,民主意识缺乏。其次,社区居民对社区和社区自治认识不足。在中国,社区自治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它的认识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客观上要求社区居民抛弃某些传统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但由于这些传统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已经内化为人们的信念、习惯,形成思维定势,因而往往不能马上按照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去行动。第三,社区层面工作的缺位,以行政性工作为主,较少考虑到社区居民的现实需求,以及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相关度问题。从这点上来说,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亦已成为影响社区自治的重要因素。

(三)社区自治的法律资源不足

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通过、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居组法》。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存在许多矛盾之处:

首先,《居组法》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行为模式在现实中相互矛盾。《居组法》第3条第6款规定社区居委会“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提出要求”;第10条又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这些规定,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其行为模式应该是代表居民利益并向政府提出居民的要求,突出其自治功能。但是,《居组法》第2条又规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据此条款,社区居委会的行为模式是听从基层政府指令,维护政府行政权威。这样就意味着社区居委会要同时履行行政职能和自治职能,但在目前居委会力量资源有限情况下,难以兼顾、处境尴尬。 实际上也反映了这一点。社区居委会在事实上承担了大量政府行政事务,自治功能体现不足,导致其行为模式相互矛盾。这要求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界定政府与社区的职能权限,出台相关法律与规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其次,《居组法》以及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组织以及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导致实践中问题复杂、矛盾丛生。

三、破解城市社区自治困局 推进社区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制度变迁最大的特点正是政府逐步放松了对经济与社会领域的直接控制,经济、社会领域不断获得自主性,已逐步从“单极权力格局”走向“多元权力格局”。迄今政府实际仍掌握着“公域”控制权的分配,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自治还是“受限制的”。而如果社会不能在政府体制之外获得它自身发展的有效机制,那么,从单位组织外移出来的社会功能反而将成为这个弱小社会沉重的负担。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碰到的基本问题症结都在于此。如果弱社会因不堪重负,转而再求助政府,那么,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又不得不重新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这些社会性问题,则又将再度回复强国家、弱社会的老格局。因此,推动社区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切实还权于社会,使社区获得自主发展的应有空间与能力。

(一)要妥善处理好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与社区自治的关系

社区是基层民主与政治的落脚点,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核心领导地位是其必然选择,只有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区建设不偏离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但党的领导应体现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同时,党组织还应动员社区内的党员力量,在社区内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中,起到缓冲调解矛盾的作用,共同维护本社区的稳定。在加强社区自治建设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行政力量在社区中的适当退位,政党组织必须加强建设,重在掌握自治建设的方向盘,对社会治理的权力运用进行整合。

(二)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虽就我国国情而言,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无可替代,但要实现社区自治的根本目标,必须找准政府的角色定位。关键在于根据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政府让渡一定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区自治的必然要求。

其一,政府要坚持服务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即政府把社区管理融于公共服务中,注意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动员、倡导、服务以及监督、评价等方面,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集聚,而不宜直接参与社区建设活动,以保证社区自治顺利实施。

其二,政府应在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发挥综合协调和平衡作用。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在运转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协调平衡作用就极为重要,且责无旁贷。

其三,社区自治组织也要经常主动接触政府职能部门,以期在社区建设的设想和规划以及资金筹措等方面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推进建立社区自治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要理顺社区自治组织的相互协调关系问题。由于社区自治涉及多个社区自治组织,因此,要制定相应的协调关系的程序运作制度,并使其法规化,确保社区自治有序进行。

其次,要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适时创新社区工作内容及具体方式和机制。再有,针对目前许多新建社区越来越多地引入物业公司管理的趋势,应借助物业公司的相关资源,有效协调、整合社区管理,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总之,因地制宜、因时而变的工作创新应是社区工作永葆生命力与活力的必要一环。

(四)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使社区自治真正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社区的一切工作及其目标的唯一主体就是社区居民,若得不到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社区功能的发挥就无从谈起。这里关键在于积极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建设,提高其民主自治意识。要达到这一点,除了从根本上来自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即随着居民日渐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区终将成为其生活所依托的首要载体,从而势必促使其关心社区发展。

一是,大力推广社区组织的民主选举,采用直选方式按程序选出社区工作者,从而既使居民感受到民主政治的威力,体现作为社区主人的荣誉感与责任感,更能推动社区工作者真正为社区居民服务。实行居民的真正自我选举,既是衡量是否将权力交到民众手中的一个最主要标志,也是社区民主的主要基本点。

二是,社区要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区办公经费问题上减少对政府的依赖,逐步做到社区机构社区养、社区居民养社区的格局,这样才能从深层次上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和社区事务公议制等制度,提高社区居民参政议政水平,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社区自治的质量和水平。

(五)提高社区自治资金筹措力度,从实质上保证社区自治的顺利实施

社区自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有足够的财力保证,这包括社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社区活动经费。

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仍要给予必要财政支持。政府要有购买服务的理念,使委托社区的工作任务在其完成后确保让其得到相应回报,并促使这种做法尽可能制度化。政府在职能下放社区过程中,要坚持并做到权随责走,责、权、利统一;费随事转,事费统一。

同时,社区自治组织也要从根本上破除向政府伸手的依赖性,通过在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中多方筹集资金,并要号召社会各界捐助社区建设,坚持“多条腿走路”自筹资金的基本路子,确保社区经费的落实到位,使社区自治组织得以长治久安。

(六)不断进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实践

随着社会的进步,如何实施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模式的更新,以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自治建设,成为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青岛市浮山后社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湛山街道办事处等,以不同的模式,分别在街道和居委会层面进行了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尝试。社区,正在成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实验田"。

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关系范文第5篇

我国的边疆地区同时也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个特定区域和区域社会。这里在现代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对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水平提高的要求日渐突出,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的意义也十分深远。只有突出政治文明建设,创新政治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有效管理,才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政治支持和政治保障,促进这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然而,这里的政治文明建设所处的环境条件具有特殊性,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和任务具有特殊性,只有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政治文明建设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体现出实际的意义。

一、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呼唤政治文明建设

在边疆民族地区,边疆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及贫困问题都很突出,这些问题又总是纠缠在一起。加速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缩小这些地区与其他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仅能够为民族团结进一步打牢基础,能够为边防的巩固和边疆的稳定创造有利条件,还能够为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创造有利条件。“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对边疆民族地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边疆民族地区在历史上一直都比较贫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较低,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步缩小了与内地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和沿海地区在国家的支持和推动下迅速发展起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却进一步拉大了。但是,现在边疆民族地区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国家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条件下,边疆民族地区成为了西部开发的主要区域,西部开发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国家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的小康社会,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又获得了极好的机会。在这样的形势下,边疆民族地区将迅速地发展起来,并有效缩小与内地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

在这样一个全面的现代化过程中,边疆民族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被触及并受到冲击,从而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加速由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型、由乡村社会向城市(镇)社会转型、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由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社会机制和社会规范、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等,都将发生深刻变化,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逐步展开。

边疆民族地区在这样一个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过程中,离不开政治文明建设的支持。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呼唤政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政治文明、没有政治文明建设的支持,边疆民族地区的迅速发展和全面进步不可能实现,这里的小康社会不可能真正建成。

从结构的角度来看,边疆民族地区的建设、发展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政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不可缺乏性和不可替代性。首先,现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全面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而人类社会的文明是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的。边疆民族地区要全面提升文明程度和水平,政治文明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边疆民族地区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政治文明或者没有达到相应的政治文明的标准,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的文明就不完整,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文明,就无法真正建成小康社会。边疆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不仅需要一定的权威机构来宣布和确认,更需要社会成员在亲自体会的基础上来认可和确认。社会成员不仅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生活来体认和确认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也需要通过一定的精神文化生活来体认和确认全面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生活来体认和确认全面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不仅要有经济标准,文化标准,还要有政治标准。其次,边疆民族地区的建设必须是全面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文明水平的提高,必须在社会的三大基本领域即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开展全面建设。没有建设过程的全面性,就无法达到建设目标的完整性。不进行全面的建设,就无法实现全面发展,就无法建成小康社会。离开了政治文明建设,就不能形成全面建设,或者说,建设过程就不是全面的。只有三大领域全面建设,三大领域全面发展,三个文明同时并进,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边疆民族地区的建设、发展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政治文明建设的支持。政治文明处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是连接二者的中间环节,既制约着物质文明建设又制约着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就是要通过调整来理顺社会的政治关系结构,构建合理的政治制度,形成有效的政治机制,创造有效的政治方式,推进政治发展,从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没有政治文明建设,边疆民族地区开发和全面的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第一,政治文明建设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创建必要的制度条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既不断完善原有的制度,又进行制度创新,实现有效的制度供给,不断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日益完善的制度,不仅能够将政治运行全面纳入制度的轨道,提高其制度化的水平,而且能够在制度的框架内协调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保持它们的动态平衡;保障社会成员的各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政治文明建设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创建稳定的政治环境。边疆民族地区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分化持续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逐渐形成,社会成员由“法定公民”向“事实公民”的转变日渐明显,社会政治关系日趋复杂,新的现象、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涌现。在这样的形势下,政治文明建设通过政治机制的创新,构建新的能够有效容纳和协调新的政治因素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便能够对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第三,政治文明建设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创建协调的政治关系。要使边疆民族地区迅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在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与中央、与东部和中部地区、与沿海地区,与富裕地区的关系,处理好各个民族之间的发展和利益分配的关系,处理好城市发展与乡村发展的关系,同时还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帮助。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有赖于政治文明建设创造新的政治协调方式。

第四,政治文明建设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进程中的全局性问题提供有效政治解决方式。边疆民族地区在开发和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带有全局性的问题。适时解决这类问题,是整个社会平衡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政治文明建设能够通过政治方式的创新来有效地解决这类全局性的问题,保持社会平衡发展。

第五,政治文明建设能够为边疆民族社会创建必要的秩序。健全、有效的秩序,是边疆民族社会得以形成和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变迁了的社会需要相应的新的秩序。边疆民族地区原有的秩序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的,现在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秩序。然而,秩序不是自然生成的,秩序需要构建和维持。政治文明建设能够通过创新的政治机制来构建这样的秩序。

二、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条件

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从这里特殊的历史和现实的实际出发。毫无疑问,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是我国统一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这里的政治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政治并无二致,都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同样的政治制度。但从具体的运行上看,这种政治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运行的,具有突出的地方特色,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区域政治。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不仅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只有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普遍性要求同边疆民族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才能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政治资源,寻找到有效的政治建设途径,切实提升政治文明的水平。

政治文明要从实际出发,首先就必须研究影响边疆民族地区政治建设的环境条件。从总体上看,对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和制约的因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历史上的政治发展水平,二是现实的政治关系,三是政治建设的基础。

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和发展,今天的政治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回顾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史就会发现,历史上这里的政治发展速度相当缓慢,政治发展程度很低。边疆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缘一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多处在崇山峻岭,丘陵峰峦,密林深箐,戈壁草滩,虽然山川壮丽,地理位置重要,但阻隔重重,交通不便,自然条件较差,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新中国成立之初,生活在这里的少数民族除极个别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外,一般都处于前资本主义时代,普遍存在的经济形态是封建地主经济、封建领主经济、奴隶制经济、原始的农村公社经济。这样的条件必然影响到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使政治发展具有多样性,存在着多种政治形态,如藏族的政教合一政治、蒙古族的盟旗政治、彝族的诺合家支政治、傣族的土司政治、瑶族的石牌政治等。[1](P154-156)从总体上看,这里的政治发展的程度比较低:一是社会的政治化程度较低。公共权力不完善,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十分有限,政治关系较为简单,社会的组织和管理相当粗放;二是政治体系的不完备。专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尚未完全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自身的分化程度较低,缺乏完备的制度体系,政治机制不健全,政治管理方式落后,多种政治制度和政治方式并存,政治的一体化不高;三是政治文化的发育水平较低。政治文化状况是衡量政治发展的重要指标。虽然云南各民族的政治文化有很大差异,甚至大相径庭,但发展并不成熟,并未形成自己稳定的政治文化传统。概括地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这里一直保持着一种低水平、低分化度、复杂性和适应较低的政治形态。

边疆民族地区现实的复杂政治关系也对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诚然,各民族历史上多样性政治形态的影响是导致现实政治关系复杂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现实状况对政治关系的影响却更为直接和有效。从现实来看,这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仍有较大的差异,民族构成状况较为复杂,宗教信仰多

样并对政治生活产生着深刻而重大的影响,富有民族特色的多样性的政治文化也对政治关系的形成和演变发挥着虽然无形却十分有力的影响。另外,边疆民族地区有些民族与国外民族属同一民族,是跨境民族,因而很容易受周边国家的影响。因此,这里的政治关系与其他地区相比,显得更为复杂,体现出突出的民族性和边疆性。这种复杂性的突出表现就是,这里除存在一般的政治关系以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关系:一是民族关系。这里是多民族聚居区,民族政治关系较为复杂。既有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又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还有区域内的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与不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关系,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之间的关系等。二是宗教关系。边疆各民族群众一般信仰宗教,甚至是全民信教。而各个民族信仰的宗教又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本土宗教又有外来宗教,既有成熟的宗教又有原始宗教,既有为多个民族共同信仰的宗教又只有个别民族信仰的宗教。三是宗教关系与民族关系相互纠缠。各个民族信仰的宗教往往与民族文化相结合从而成为民族的价值体系和信念系统,反过来,宗教又以民族和民族文化为载体,因此民族关系往往打上宗教的烙印。宗教关系往往具有突出的民族特色,民族关系与宗教影响盘根错节。四是传统政治关系。在边疆的少数民族社会尤其是基层政治中,与现代政治相区别的传统政治的影响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体制外的传统政治权威与体制内的现代政治权威同时并存,传统政治关系与现代政治关系难舍难分地联系在一起。另外,这里的政治关系容易受到境外因素的影响,国外势力对我国的渗透首先进入这里。由于政治关系更加复杂,这里的矛盾和冲突也更容易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各种关系中的矛盾又相互扭结,新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和协调还会激活旧有的矛盾和冲突,容易形成斩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局面甚至形成连锁反应,并产生严重的后果,不仅会影响到团结和睦的民族关系,还会影响到边防的巩固、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及教训一再证明:“民族宗教问题无小事”。

边疆民族地区的现实政治状况,是长期的政治建设的结果,也是当前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较之于其他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边疆民族地区政治建设的基础明显的薄弱。新中国成立以后,这里持续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边疆民族地区今天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都是与政治建设的成就分不开的。但是,这里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政治发展程度低的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改变,经济发展为政治建设提供的基础并不厚实,而且祖国内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历史上政治发展的程度本来就比较高,近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政治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无论是政治关系的调整、政府能力的提升、治理方式的改变、政治机制的创新、制度体系的完善都走在了前列,从而使边疆民族地区在政治建设方面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客观地分析现实就不得不承认,边疆民族地区在政治建设方面的基础还是相当薄弱的。首先,经济基础还相当薄弱。经济是基础,政治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落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势必会影响到政治建设的发展。其次,大众的政治社会化程度较低。政治社会化是社会成员获得政治属性,养成政治人格的基本途径。边疆民族地区政治社会化程度,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社会化无论是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都受到很多的限制,社会成员的政治人格的复杂性、适应性以及政治能力等,与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的不适应。再次,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政治生活制度化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普遍地注意到了,但是,真正的制度化政治不仅需要建立制度,而且还要使制度成为环环相扣的严密体系,否则,制度就无法进入操作层面,有效地发挥作用,就有可能流于形式。但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运行来说,制度化的程度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政治发展的要求。最后,地方政府的能力普遍不强。受人员素质(包括文化水平、思想观念、敬业精神、管理水平等方面)、机构间的相互关系、资源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边疆民族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的能力与加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政府能力衰弱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些情况表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环境条件多样而复杂,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也十分地艰巨,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困难也更加突出。正视这样的现实,从面临的实际出发,发现和确认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和任务,发掘和利用各种有利于政治文明建设的传统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探索符合实际和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发展之路,是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

三、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除了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各项政治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施依法治国等一般性的原则外,还要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解决好面临的政治问题。当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着以下一些重大的问题:

1.民族区域自治建设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是边疆民族地区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不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运作层面都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限制了该项制度的功能的充分发挥。从制度层面来看,该项制度的具体规定比较细,但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尚不能为该制度的有效行使提供必要的支持,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发挥。最为突出的是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纵向上受到上级国家机关的很大的限制,在横向上受到其他机关的很多限制,实际存在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体制使得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无法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因此,自治权出现了纵向和横向的双向流失,少数民族在聚居区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运作层面来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对当地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功能并未充分体现出来。除了自治权流失外,自治机关的能力不足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本身的制度功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更大的管理权,有条件突破传统体制的限制,采取切合实际和灵活多样的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实上边疆民族地区的自治地方在自主管理方面远远不及东部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东部尤其是沿海地区政府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候,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却还在原地踏步中怨天尤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也在此过程中渐渐拉大了。

因此,边疆民族地区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制度,尤其是调整和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保证自治权的行使,二是发挥制度功能,尤其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功能。

边疆民族地区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中,还需要注意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民族自治机关的选举权的限制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过程中,既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较之于其他地区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在权力分配方面有一定的超越,也要对自治权作必要的限制,不能突破单一制国家关于国家权力纵向分配中的基本规定,要防止过分自治导致的地方分治。在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通过建立严格和周密的制度规范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出现。

2.民族关系的调整机制建设问题

在边疆民族地区,民族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关系。现行的民族关系是党和政府通过政策和其他政治手段不断调节和构建的结果,但这种关系也还会随着民族自身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在此过程中,有可能会生成“发展中和发展后”的民族问题。

民族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即民族问题,不仅会生成于少数民族处于落后状态从而与汉族的发展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存在民族不平等的情况下,也会生成于少数民族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或发展起来从而缩小乃至消除了与汉族的差距,甚至是消除了民族不平等的情况下。两种情况下的民族问题的性质和解决方式是不同的,前者为少数民族要求发展的问题。主要通过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方式解决,后者为少数民族在自身的经济和文化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基础上要求在现行国家权力分配中获得更多政治权力的问题。这类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前一类问题是历史上形成的,后者在国外并不鲜见,这在我国尚未真正形成,但在某些情况下和个别的问题上已现端倪,需要未雨绸缪。长期以来,我国致力于解决“不发展的问题”,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对“发展中的问题”和“发展后的问题”却缺乏关注和研究。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应该研究这个问题,形成相应的政策准备,建立对这类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和控制的新机制,防止此类问题的生成和发展。

提出“发展中和发展后的问题”,并不是说少数民族发展起来以后就必然出现此类问题,只是说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这类问题生成的关键是民族意识。民族意识这个东西很有意思,在民族的发展中迟早会觉醒,它能促使民族关心自己的利益,关心自己的发展,使一个民族奋发有为,但如果民族意识过分旺盛,尤其是被不适当的利用,也有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如果民族意识发展成为某种类型的民族主义的话,后果就相当严重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民族意识既是天使又是恶魔,关键是看它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场合出现和怎样发挥作用。”[2](P128)在多民族共居的边疆地区,必须关注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的状况,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和调控机制。建立这样的预警机制和调控机制,是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相应的,国家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也应该作相应的调整,不能只站在同情和关心弱小民族的角度来帮助少数民族,而应该站在国家的发展和稳定的角度、站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及与其它地区的整合。

3.地方政府能力提升问题

政府能力是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所说的政府能力,是指边疆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运用权力、履行职能,应对环境挑战,解决面临问题的能力,既可以指广义政府也可以指狭义政府。一级地方政府能力是综合性的,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是所有机关之能力之总和。从横向上看,政府能力是政府发挥自己的功能,在处理区域社会的各种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能力,具体包括规划发展能力、制度创新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市场规制能力、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控制能力等,一级地方政府的整体能力就是由这些具体能力有机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

一级地方政府的能力状况同所治理的区域社会的发展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因而需要通过政府来促进该地区发展的情况下,这一点体现得尤为突出。一个有能力的地方政府,不仅能够对县域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相应地也能够有效地推动区域社会的发展;如果一级地方政府的能力衰弱或能力缺失,它所治理的区域社会的发展也将是缓慢的或滞后的。一级地方政府能力的状况,往往成为影响区域社会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的一个根本性因素。

较之于内地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边疆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能力普遍较弱,或者说能力缺失问题十分突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边疆民族地区与这些地区的差距并没有今天这样大。但是,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普遍能力较强,有效地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却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普遍地体现出力不从心的状况,“等、靠、要”的现象较为突出。政府能力不足成为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在发展上拉大差距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边疆民族地区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要注意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迅速增加地方政府的能力,边疆民族地区要迅速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机遇迅速发展起来的愿望就难以实现,甚至会坐失良机。

4.政治文化建设问题

政治文化是社会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化具有多样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塑造一种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将政治文化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能否获得各个民族的认同,直接关系着多民族国家是否具有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能否组织起各民族的稳定的联盟。如果各个民族认同于国家,或者在多个认同对象中对国家的认同置于最高地位,各个民族就会形成对国家的义务感、责任感和效忠,决定着各个民族对国家的情感和评价。世界上一些多民族国家内的许多民族问题都同民族对国家的认同直接相关。一个国家之所以出现某个或某些民族要求从现行民族国家政治体系或多民族国家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的问题,就是这些民族认为现行国家政治体系并不是它们所企盼的政治庇护所,不认同于现行的国家政治体系,或者将对本民族的认同置于对现行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之上。

我国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在内的各个民族都是认同于国家的。这是国家统一的心理基础。但具体来说,各个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是存在差别的,具体到一些民族的内部,其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也存在差别,而且这种状况本身也处于变化之中。这种情况在边疆民族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将政治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在边疆各民族中培养和塑造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政治文化。

5.政治稳定问题

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十分关注政治稳定问题。边疆民族地区在现代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出现政治不稳定的因素在所难免。正如着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的那样:“现代性意味着稳定,而现代化意味着不稳定。”[3](P43)当然,生成和存在不稳定因素只是表明这里存在不稳定的可能性,只有当这些不稳定的因素达到一定的度,才会酿成现实的政治不稳定。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把这些不稳定的因素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现实的政治不稳定。

边疆民族地区迅速推进的现代化进程必然要触及传统的社会结构、政治关系、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机制等,会打破这里原有的平衡状态,整个社会处于由传统的平衡状态向新的平衡状态转换的过渡阶段,制度化水平往往比较低,社会的平衡会出现这种转换过程特有的脆弱性。而与此同时,各民族群众被广泛地动员起来卷入到现代化的过程中,利益需求以及对现代化的期望值迅速增长,民族意识趋于旺盛。开发和发展的非均衡性会打破各民族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各民族更加关注自己的利益,利益追求过程中的磨擦、矛盾和冲突会大大增加。从而对政治稳定形成冲击和挑战。概括起来,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参与的膨胀。人们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会将注意力集中到作为社会分配之枢纽的政府和相应的过程,以不同的方式介入政治过程,从而使政治参与迅速膨胀。而边疆民族地区现行的制度化参与渠道以及现行政治体系吸纳政治参与能量的能力都十分有限,所以难免会形成制度外的无序的政治参与,从而对政治稳定形成冲击;二是民族矛盾增多。由于各民族的利益意识增强,更加关注民族利益,各民族间利益争夺趋于旺盛。在这样的情况下,各个民族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增大了。较大规模的民族矛盾和冲突一旦生成,就会危及现有的政治行为,酿成政治不稳定。

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认真地对待政治稳定问题,把保持政治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根除政治不稳定的因素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疏导政治不稳定因素,把这些因素纳入制度的轨道,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一方面,要扩大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增强政治体系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吸纳能力,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要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新机制,增强对民族矛盾的政治协调能力,对民族矛盾进行有效的协调。

【参考文献】

[1] 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