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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办法

耕地保护办法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巴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每年12月底完成。

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异地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向考核部门提交年度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情况,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对省级、州对县市的评价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各乡镇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强制约束性指标,若突破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承诺制、边占边补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2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理区管委会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提出的各县(市、区)、管理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检查验收时,应先期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应作为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和市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考核工作应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警分析及整改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理区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的规范要求,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数据与市有关部门监测核查的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

七、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年度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暂停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八、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四个相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办发〔〕6号)要求,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县(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纪违法的,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要求,我县及时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国土、监察、建设、发改、经商、招商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局,抽调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确保了基本农田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目标考核责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在年初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对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小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确保我县耕地总量不减少。二是及时制订了《*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各乡镇(场)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地保护责任状,把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村、组,对耕地保护先进单位予以奖励。三是补充更新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在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的基础上,在全县城镇周边、交通沿线醒目位置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13块,明确提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非农建设,切实加强了对我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三、坚守红线,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确保耕地占用指标不突破。全年办理涉及占用耕地建设用地4宗,总规模面积16.5596公顷,占用耕地15.8068公顷,补充耕地15.8065公顷。二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建设确需占耕地的项目全部利用耕地开发储备指标一一进行抵补,坚决杜绝先占后补和占多补少的现象。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4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县(市)、区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省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包括当年审批当年占用、往年审批往年占用以及违法占用等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土地利用补充计划指标,重点核实年度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五)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

四、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等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通报,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筑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1、落实班子成员领导责任。主管工业经济、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的班子成员和各片长是其主管范围内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主管工业经济的班子成员负责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域及镇招商引资落户项目用地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城镇建设的班子成员负责城镇规划区域(不含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新农村建设的班子成员负责城镇(含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域以外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片长负责分工片相关村(社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2、强化村(社区)直接责任。村(社区)干部是所在村(社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3、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置责任。国土资源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等数据库资料,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和用地行政许可服务,指导村(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违法用地监管措施并共同落实,会同村(社区)及城管执法中队对违法用地进行巡查处置。城管执法中队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村(社区)及其他部门发现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

二、扎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举措

1、规范用地标准。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相关政策规定标准。

2、规范用地程序。新落户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必须报经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合作(用地)协议,二三产业项目须办理联合预审查等报批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农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后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农民建房须按《关于加强村庄建设管理科学推进新型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新型集中居住区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

3、加强用地监管。主管工业经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班子领导负责结合分工工作实际,制订完善日常巡查、督查监管、查处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社区)通过排查、巡查发现、制止、上报违建的责任和城管执法中队对违建进行查处、控制并拆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