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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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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制度

公路施工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三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四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施工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沥青路面;平整度;施工

随着中国公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沥青路面由于具有表面平整、行车舒适、耐磨抗滑、低噪声、维修简便等特点,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被广泛地应用。沥青路面的使用性能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其好坏直接影响道路的使用性能、车辆的行驶速度以及燃油的消耗、乘客的舒适等方面。因此,加强沥青路面平整度控制措施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路面平整度的概述

路面平整度是路面表面诱使行驶车辆出现振动的高程变化(其纵向起伏的波长范围约为0.5~50m),它可以用仪器进行量测。而乘客对振动的感受和接受能力带有主观性,往往采用小组评分的方法进行主观评定。

二、沥青路面出现不平整的原因分析

(一)路基的不均匀沉降

路基不均匀沉降是指路基表面在垂直方向产生较大的沉落。路基的沉降有两种情况,一是路基本身的压缩沉降:二是由于路基下部天然地面承载能力不足,在路基自重的作用下引起沉陷或向两侧挤出而造成的。

路基的沉缩是因为路基填料选择不当,填筑方法不合理,压实度不足,在路基堤身内部形成过湿的夹层等因素,在荷载和水温综合作用下,引起路基沉缩。地基的沉陷是指原天然地面有软土、泥沼或不密实的松土存在,承载能力极低,路基修筑前未经处理,在路基自重作用下,地基下沉或向两侧挤出,引起路基下陷。

(二)桥头及桥梁伸缩缝的跳车

桥头(涵洞)两端及桥梁伸缩缝的跳车现象较为普遍,它直接影响行车速度,也影响了行车的舒适与安全同时由于高速行驶使车辆产生跳动和冲击,会对路面和桥梁产生附加的冲击荷载,加速桥台、桥头路面及桥梁伸缩装置的破坏,也加快了车辆本身的损坏,直接影响了公路的使用寿命和社会效益。

(三)沥青混合料质量的影响

(1)沥青混合料集料的规格和质量。由于沥青路面材料消耗量很大,往往需从多个矿物采购石料(特别是地方道路中沥青混凝土面层的施工没有固定的矿场),而现今采石场大部分为乡、村集体或个人开采,生产条件较差,材料规格要求不严,每个矿的生产能力较小。尽管在级配过程中控制了最大粒径、最大粒径的一半,4.75mm、2.36mm、0.075mm五档规格料的通过量,但中间粒径的通过量出入较大,引起集体级配变化较大,使压实系数产生波动。影响路面平整度。

另外,由于沥青混凝土拌和机震动筛易破裂,使集料发生变化或引起摊铺面的拉痕。碾压后引起纵横向局部不规则的小波浪,影响路面平整度。

(2)沥青混合料拌和温度的影响。为确保摊铺机连续、匀速,不间断的摊铺,每台拌和机产量必须达到一定的量,否则必须采用多台拌和机联合供料,在联合供料过程中,每个拌和机的拌和温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再加上料源的不一致,使得摊铺后的局部在碾压过程中碾压温度产生变化,引起压实效果的变化,影响到路面的平整度。

(3)沥青混合料离析的影响。一般沥青拌和机均带有储料仓。混合料通过运料斗进入储料仓再放入运输车辆,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粗细粒料离析(尽管采取车辆前后移动措施),再加上传统习惯,施工过程中每车料摊铺结束时摊铺机接料斗的两翼都将翻起,使得摊铺后的沥青面层产生离析。离析后由于粗细料的压实系数不同,使得压路机在压实过程中有明显的摇晃。引起压实效果不同而影响到平整度。

(四)摊铺机械及工艺对平整度的影响

摊铺机是沥青路面面层旌工的主要机具设备,其本身的性能及操作对摊铺平整度影响很大。摊铺机结构参数不稳定、行走装置打滑、摊铺机摊铺的速度快慢不匀、机械猛烈起步和紧急制动以及供料系统速度忽快忽慢都会造成面层的不平整和波浪。

(五)碾压工艺对路面平整度的影响

(1)在碾压温度的控制上,初压温度过高压路机的轮迹明显,沥青料前后推移大,不稳定,复压温度过高会引起胶轮压路机粘结沥青细料,小碎片飞溅,影响表面级配;温度过低,则不易碾压密实和平整。

(2)碾压速度的调整上,压路机碾压速度不均匀、急刹车和突然起动、随意停置和掉头转向、在已碾压成型的路面上停置而不关闭振动装置等都会引起路面推拥,在未冷却的路面上停机会出现压陷槽。

(3)碾压路线的行走上,碾压行进路线不当,不注意错轮碾压,每次在同一横断面处折返,会引起路面不平。

(4)碾压次数的确定上,碾压遍数不够,即压实不足,通车后形成车辙;碾压遍数太多,由于短时间集中重复碾压,会造成已成型路面的推移,形成龟裂和波浪。

(5)驱动轮和转向轮的前后问题上,如果是从动轮在前,由于从动轮本身无驱动力,靠后轮推动,因而混合料产生推移,倒退时在轮前留下波浪。

三、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一)原材料控制

用于路基路面基层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应严格按试验检测规程所要求的检测项目、频率认真检测,特别对强度、标准击实、压实度、级配、含水量、拌和时间等应严格控制,不合格或不宜用于路用的原材料绝不允许采用,生产配合比中的各原材料剂量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且保证准确无误并严格实施。

(二)拌合

拌合时间控制对于保证平整度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拌合时间太短,生产出来的料不均匀,造成温度离析和级配离析,平整度也不能保证。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拌合设备、混合料类型确定合适的拌合时间,总体上以混合料拌和均匀、无花白现象、所有粒料颗粒全部裹覆沥青为原则,一般情况下拌合时间控制在每盘不少于30s(其中干拌5s、喷撤沥青纯拌15s、沥青喷完后继续拌和10s),改性沥青和SMA混合料的拌合时间适当延长。

出场温度是保证沥青混合料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合适的出场温度和减小温度变异,有利于保证沥青混合料的稳定和提高平整度。一般情况下,沥青混合料出场温度控制在140℃一165℃,超过180%应废弃;改性沥青混合料出场温度宜控制在175℃~185℃,超过190℃应废弃。

(三)摊铺工艺控制

(1)摊铺机的位置。在施工中,采用2台摊铺机以相同的速度同步摊铺。2台摊铺机的前后间距≤8m,以防止纵向热接缝处的混合料温度下降,导致压实困难,造成接缝处不平整。2台摊铺机也不应重叠过多,宜为6~l0cm。

(2)摊铺机的行驶速度。在摊铺面层沥青混合料时,摊铺机不能随便更改摊铺速度,更应避免中途停顿。因为摊铺机的纵向调平系统在每次重新启动后仍需行驶3~8m才能恢复正常。实际采用的摊铺速度则取决于拌和机的产量,可按下式计算。

V=[100×Q÷(60*ρ×b×h)×c]

V―摊铺速度(m/min)

Q一拌和机产量(t/h)

ρ―压实沥青混凝土的毛体积密度(t/m2)

b―摊铺宽度(m)

h―压实后的平均厚度(m)

c―摊铺机的效率系数。根据材料,机器性能而定,一般取0.9左右。

(四)碾压工艺控制

为了减少压路机前推料、起波纹等,碾压时,压路机应由路边压向路中,或由低的一侧向升坡方向碾压。在平缓路段碾压时应将驱动轮靠近摊铺机,并注意碾压路线和方向不得突然改变。碾压应尽量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并在规定温度范围内完成。

(五)接缝处理

接头是沥青路面施工的难点。也是提高整体平整度的重点铺筑接头时,先应根据3m直尺检测结果对端部进行切除足够的长度,目的是保证不会产生凹陷断面,影响平整度然后在已压实部分上面铺设一些热混合料使预热软化,并在接头处涂刷乳化沥青,以加强新旧混合料的料结。但在开始碾压前应将预热用的混合料铲除,为保证接头处平整度,应及时采用过筛的热细料人工找补。

四、使用期控制措施

(一)路面积水控制

重视雨季道路管理,特别是对沥青路面水损坏应加强管理。对道路排灌设施要勤于疏通,避免雨季道路积水,引起沥青路面结构破坏和平整度下降。

(二)路面使用控制

严禁违章使用路面。对违章占道洗车、路边洗车等情况应严厉查处,避免局部路面长期受到水损坏,彻底清除危害道路的违章行为。

(三)超载车辆控制

对于一些不封闭沥青路面,车辆超裁,特别是建筑运输车辆超载对路面结构破坏尤为明显,路面平整度也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加强路政管理力度,严禁超载车辆过往。

(四)养护控制

加强养护、重视养护质量。沥青路面出现损坏后应做到及时养护。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损坏的扩大化、节约养护费用;另一方面有利于路面尽可能的恢复到原状,保持良好的平整度。良好的养护可以使沥青路面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不要片面地为了降低养护成本而使用低等级的材料养护道路。

总之,沥青路面平整度涉及的面很广,影响因素很多。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影响公路沥青路面平整度的因素,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先进的施工工艺、先进的施工方法,同时要有科学的管理,严格控制每个施工工序,认真把好每一道关,精心施工,从而保证路面平整度,提高路面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彭余华,沙爱民.沥青路面不均匀的影响因素分析[J].公路交通科技,2006(06).

公路施工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创新措施

1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1.1有利于提高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开展得好可以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可以补救目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以更好地推动公路工程工作的开展。在这个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以潜移默化中提高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对于提高公路工程的管理质量都有重要的作用。

1.2有利于提高设计施工水平

通过对公路工程进行合理管理,可以总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从而有利于不断提高工程设计施工水平。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人从中吸取了教训,这无疑会对提高设计、施工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3确保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创新发展工作开展得好可以进一步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只有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提高了,公路工程项目才能够进一步得以开展。就目前我国公路工程的项目开展情况来看,其开展执行情况如何与管理水平有着很大的关系。只有高水平的管理方式才能够进一步推动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2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来看,由于管理经验不足,机制不健全,导致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2.1设计阶段缺乏严格把关

在公路工程建设前,能否就工程的施工图纸等相关设计文件,做到科学合理的设计,对于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来讲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其不仅是工程的灵魂,同时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命脉,基于公路工程项目前工作的复杂性,在设计规划及项目可行性探究与评估、项目实施整体周期方面相应较长,部分施工企业无法精准地做出前期调研工作,导致设计阶段出现协调性不足,方案过于粗糙的情况发生。直接为工程后期的施工造成了相应的困难,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的隐患问题,因此而致使工程无法得到有效地推进,导致整体施工进度被打乱,出现设计变更与返工等因素,使工程面临过多的不必要损失。

2.2缺乏严谨科学的管理经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因为资金方面的来源不同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分离,造成项目的管理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且在管理的水平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距离规范化的施工管理仍具有一定的距离,这也是影响公路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工程施工单位没有针对项目管理,良性作出管理体制的构建,导致施工管理流程欠缺规范性。另外对于项目中的招标制及法人制与合同制和监理制均未做到全面的推广,使工程建设中主体责任不明,多个部门参与管理,时常出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无法对工程质量针对性构建出“谁参与、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

2.3施工队伍的选择问题

首先,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队伍的选择时,没有依据严格的招投标机制,作出施工队伍整体施工资质的对比分析,造成队伍的选用欠缺科学合理性。在工程后期的施工中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缺少必要的施工设备机械,没有足够优秀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施工建设指导,这对于工程质量而言影响无疑是消极的,没有过硬的技术经验及物资保障,那么问题自然会相应出现。其次,施工队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准备工作不到位,对施工计划、工程调度、现场管理等协调管理工作方面的能力贫乏,造成工程的管理过度混乱,质量保障力度薄弱。

2.4缺乏必要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监理队伍的整体制约机制缺乏完善,政府监管部门多对监理市场进行宏观的管理,主要对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进行管理,而忽视对监理单位人员的行为及工作运营成效和实际情况做出动态的监督,出现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责任意识不足,质量监理控制不严等情况发生。同时建设施工单位管理阶层人员,对于工程的质量监督认识淡薄,造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落实存在着相应难度,且在质量监管方法与检测手段方面,因缺乏必要的重视,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技术力量无法满足于实际的质检工作需求,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与深度。

3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需要对当前的公路工程施工的管理现状进行创新,针对目前的不足进行完善。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升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满足公路工程施工需求。

3.1加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是进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的一种有效手段。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构造物实体的某个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检测,以便根据其检测的结果来判断工程质量或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通过试验检测,能充分利用当地出产的材料,便于就地取材。譬如建设地点的砂石、填料等等,可借助试验检测这种有效手段,以确定上述材料是否满足施工技术规定的要求。便于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2)通过试验检测,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材料的应用。及时有效地对某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试验检测,以鉴别起可行性、适用性、有效性、先进性,从而为工程施工积累经验教训。这对于推动施工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进度,质量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通过必要的试验检测,可科学地评定路用各种原材料及其成品、半成品材料的质量好坏有了这套有效科学的测试手段,对于任何一种材料均可通过对其规定性能的相关检验,从而评定其产品是否合格。这对于合理地应用材料,提高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3.2加强公路工程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在工程施工中处理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与工程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键,尤其是施工工序,除了按照一般的施工原理、技术措施、工艺流程进行之外,还必须遵循项目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对工序的相关要求,因为即使原材料合格,施工方案可行,保障措施完备,但是如果施工工序不当,往往会使前面的努力付诸东流。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注重工程材料、机具、设备等的质量把关,严防工程的偷工减料,加强施工技术要点的培训。

3.3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对路用材料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在施工当中涉及到大量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材料,这些材料一般包括砂、石、水泥、填料、预制构件、钢筋等,都要根据规范化的检测程序对其进行检验,以确保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经检验之后,核实确定材料质量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反之,则一律不予进场使用。

4结语

加强公路工程的整体设计,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水准。现代公路工程的施工量越来越大,施工工艺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比过去的公路工程建设更复杂,在施工前一定要对目标施工框架有很好的宏观设计,有较细致的整体规划。公路工程的前期设计规划不仅要对工程的技术参数、施工质量要求、施工细节等作出详尽而充实的计划,还要对工程各个具体环节的施工要求、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等进行严谨而专业的论证,同时还要尽可能优化每一道工序。

参考文献

[1]李琰.关于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讨论[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3):212-212.

[2]赵凯凯,王慧红.公路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管理的分析研究[J].科技视界,2015(12):269-269.

公路施工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沥青路面平整度施工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U416.2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道路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相应的对道路的质量要求也逐渐提高。目前,我国众多公路均用沥青铺设路面,但不可否认,路面也出现了诸如坑凹、起拱、接缝台阶、波浪、碾压车辙、路面沉降等各种路面不平整现象。路面的平整度是道路的一项重要质量指标,不管从车辆行车安全、还是经济的角度,或者是公路整个质量角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路面良好的平整度可以保证安全舒适的行车质量;其次,从行车经济的角度,粗糙、高低不平的路面直接导致车辆严重的磨损,最明显的部位是轮胎,从而增加车辆的维修费用,另外,不平整的路面将增加车辆的耗油量;路面的粗糙不平整导致车辆对路面产生双倍的作用力,加速了路面的破坏。综合分析,路面的平整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实际施工中做好路面平整度的质量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1 影响公路沥青路面平整度的主要原因

根据多年的经验及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导致路面不平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路基的不均匀沉降。路基是整个路面的基础,基础不牢固,势必造成路面的质量问题。路基不均匀沉降即在其表面垂直方向产生较大的沉降。造成路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很多,比如路基中存在的一些朽木等未清理干净而腐烂变质或者松土软土的存在,在路面自重和车重的作用下导致不均匀沉降,再比如路基的填料稳定性较差、压实不充分,路基排水系统不完善等,均会造成路面的不均匀沉降。

(2)基层的不平整。基层原材料的质量和基层从混合料的拌合到施工完毕的整个施工过程是造成基层不平整的主要原因。基层不平整后往往采取机器摊平,但压实后将出现摊铺厚度不同,导致沥青路面不平整。

(3)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差和混合料的比例不规范都会导致路面的稳定性差。另外在进行混合料的拌合时,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路面的质量,而如果采用了不同的机器,会导致混合料的温度和颗粒大小不同,最终影响路面的平整度。

(4)摊铺机及施工工艺。摊铺机及该施工工艺对路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摊铺机结构参数如熨平板前后拱差值不当、基准面不准确、摊铺速度不一致、混合料的温度粗细不均匀等。

(5)碾压工艺。混合料的碾压温度、碾压速度以及路线等都会对路面的平整度造成一定的影响。

2 关键施工质量控制

2.1 路基施工质量控制

路基施工方案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路基施工方案流程图

(1)施工准备。首先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对实际地形进行实地调查,为后面的正式施工收集相关资料。结合图纸和场地的实际情况,建设方和设计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现场交接桩及施工复测,贯通线路中线及水平。

(2)基底处理。松土、软土、树根等会造成路面不平整,所以对于路堤填筑范围内的基底必须进行清理,包括植皮、树根,腐殖土等。一般路段的清理深度为30cm,特殊路段如水田洼地等为40cm。基底清理干净达标后,先进行充分碾压,压实度不低于90 %,再分层回填至原地面标高。对于地面的横坡:1)坡度陡于1∶2.5时,必须验算路堤整体沿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的稳定性,抗滑稳定系数必须满足《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的规定,否则应采取改善基底条件等防滑措施;2)坡度位于1∶5~1∶2.5时,保证台阶顶面无水;3)小于1∶5时,清理后直接填筑路堤。

(3)分层填筑。填土应分层摊铺,采用按横断面全宽纵向水平分层填筑压实方法。按照10cm-30cm的厚度进行层层松铺。在填筑过程中,首先应保证填土的实际最佳含水量2%~3%,通过对其进行洒水或者翻晒的方法加以实现;其次,每层填筑面均需做成2%~3%的横坡,碾压轮迹重叠20~30cm。分不同作业段进行填方时应考虑交接处的填筑时间,若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在搭接长度不低于2m的前提下分层交替衔接。若不在同一时间,先进行的地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土石方运输过程中设备的选择按下列方法进行:①运距700m,采用挖掘机、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机械化组合施工方式。

(4)碾压夯实。碾压夯实先用推土机或者铲运机摊平进行预压,再采用40吨以上的大吨位压路机碾压,碾压采取由两侧到中间、先慢后快、先静压后振动压的程序进行。

(5)路基整修。①参照图纸对前面施工成果进行各项指标的检验,包括路基中线位置、宽度、纵坡、横坡、边坡及相应的标高,拟定整修计划,经审批合格后进行整修工作。②对于边沟,整修时应进行挂线,纵坡利用仪器检测。③路基整修应严格按照设计结构尺寸进行,对于加宽部分应在整修阶段人工挂线清刷夯拍。

2.2 路面施工质量控制

首先应较多的取样,通过测量和钻芯方法掌握结构层的压实厚与摊铺厚之比,即压缩比,选择先进的摊铺设备,增加预压密实度;其次,摊铺过程中应避免更换或者停机,应保证以1-1.5m/min的速度连续进行摊铺,所以就要求沥青供应充足,并且夯实振幅控制在2-4范围内;对于粗集料的离析、局部集料成窝,应派专人进行及时处理;碾压段控制在30m-50m范围内,折返时选择不同的截面,按从低侧逐渐向高侧进行碾压,并保证1遍静态压稳,4-6遍振捣碾压。

2.3沥青路面的碾压质量控制

碾压是沥青路面施工的最后一道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控制好其质量。

(1)原材料的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路面的强度和稳定性。首先选择的沥青应具有高强度和强耐磨性,故应选择粘度高、软化点高的颗粒形状的优质沥青;另外,应按照设计确定合适的混合料配比。

(2)温度的控制。温度高对于路面的平整度和压实是比较有利的,但是过高也将导致摊铺层裂纹,碾轮上粘附沥青混合料等不良后果。而温度过低则不利于压实。所以应选择合适的温度对于路面的平整度非常关键。

(3)振频振幅的控制。振频和振幅分别影响沥青表面层的压实质量和深度。为了达到较好的压实效果,振频大于混合料固有频率是比较有利的。实际工程中应根据不同厚度的碾压层调节合适的振频和振幅,当较薄时选用高振频、低振幅,较厚时则相反。

2.4加强路面的养护管理与维修

路面整形碾压后不能立即通车,应先洒水保湿7天。其次,应保证路面排水系统的畅通,防止造成病害。另外,相关部门应加大路面的管理力度,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维修,以避免破坏加大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结束语

公路沥青路面的平整性对于行车安全和公路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综合以上分析,影响沥青路面平整性的因素很多,只有将质量意识深入人心,加强对质量的控制,不断的改进施工方案和提高施工工艺,在不断的总结与研究中,解决路面问题,提高沥青路面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南华. 沥青混凝土路面矿料质量控制 [J]. 公路 2006(08)

[2] 刘清亮. 浅谈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J]. 科技信息2008(26)

公路施工制度范文第5篇

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质量监督能有效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变得尤为重要,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的生产进度,而且能减少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对于设计方案的优化也有重要作用,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程序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需要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通过使用质量监督措施,提升行政执法力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监督程序,按照程序进行工作,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质量监督不仅只是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还需要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效的实现质量监督的最终目标。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公路行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流程,对监督方法进行创新與改革,质量监督人员、施工企业及建设企业需要相互合作、相互协调,避免出现越权监督及阻碍生产的行为,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按时完工。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管理系统不完整

现阶段,国内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缺乏一套规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我国从事该项目管理的是工程建设部门,然而其中涵盖了许多的业务项目,如建设体系、行业等等,并且没有有效的划分,因此,经常出现工程监督概念混淆的情况。在构建相关的监督法律法规或区域变动政策时,无法制定出合理完善的方案及策略,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同时又提高了立法的成本。

2.2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

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以往以事业编制为主体的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受到体制改革的影响,公路质量监督经费无法按照以往状态下拨,质量监督经费大大削减,公路质量监督机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相应的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缩小自己的管理范围,大大影响了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因此,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也是影响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效果的因素之一。

2.3监督人员素质存在问题

在具体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非常重要,其需要对施工建设工程单位以及设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在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监督人员,其素质和能力相对较低,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相关的单位没有对该岗位人员进行相关的资质及能力审核,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2.4监督执法力度不足

在我国,公路行业发展需要一定的法律监督,所以重视执法力度成为关键,作为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方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立法的不完善,也包括一些不规范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实用性差。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足,体现在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下,由于价值规律上的问题造成了监督执法上的盲目,这样一来交通行业的秩序混乱,公路工程又涉及到很多流程,所以,执法过程中若缺少一定的严谨性,城市发展越来越快,在此进程促进下,公路质量管理工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3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3.1积极推行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责任制

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是管理中需要必备的环节,这样才可以确保理内容在施工流程中落实到每一处,通过责任制确定个人工作职能,从而提高其实际执行的效果,并在此制度的作用下可以有效减少管理工作中的疏漏。目前公路工程项目越来越大且具有非常多的不可控因素,因此采用责任制对工程内部存在的管理盲区也可以有效管控。

3.2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公路工程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现场施工,同时现场也是存在不可控因素最多的部分,因此在进行管理时需要注意现场管理方案的策划及制定,将现场中可能存在的一切不定性因素都进行调查及掌控。首先,规范施工现场的纪律,通过严格的纪律来减少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行为;其次,规范施工操作流程,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管;再次,管理现场环境,对物料的摆放及储存进行严格的管理,减少施工中的不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最后,制定安全准则,以此作为施工的最基础原则,奉行“安全第一”的管理及施工理念。

3.3加强公路工程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也属于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一部分,其执行的基础为前期的成本核算,并在竣工后进行实际成本核算,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通过计划、管理来减少各类施工所需要的财务支出,同时也要掌握市场动态来平衡施工中各项资源产生的成本。将工程中各类资源通过调控、配置的方式来进行合理使用,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开发各类资源的使用价值,减少资源浪费。

3.4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测

在公路工程施工材料的检测时,要加大技术手段的投入使用,使对材料的检测从传统的人工操作、手中记录中解放出来。对材料的检测一定要严格根据对施工材料的检测标准进行检验,禁止不合理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给工程质量带来影响。同时,采用优质的工程材料,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发生。

3.5重视施工安全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能够平稳,按时完成,施工单位就要加大力度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来保证现场人员和工程的安全。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意识上的有效管理,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地防止在施工过程中不安全行为的出现。对于安排培训要有针对性,有效减少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要从根本上做好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设置专门的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形成独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安全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3.6加强施工人员素质培训

人是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人员的水平决定了工程质量的优劣以及工程是否能如期完成。因此,提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各施工人员的素质十分重要。提高人员素质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人员招聘,尤其是技术人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审查,保证上岗人员是有“真材实料”的,能够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②人员的素质,不仅仅是技术上过硬,品德上也不能忽视,这对于良好的工作氛围以及更好地执行规章制度都有重要的影响;③定期的技术培训是需要的,无论是对施工工艺的掌握,还是对设备的操作,都要保证施工人员的与时俱进。

4结束语

在进行具体的质量监督管理中,影响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因素很多,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常会出现不同的问题,不利于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影响了工程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与质量,为构建高质量的工程建筑奠定基础。

作者:张一新 单位:寿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考文献】

[1]李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思考解析[J].交通世界,2016(1):116-117.

[2]单兰涛.现阶段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四川建材,2015,(1):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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