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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制度

房产销售制度

房产销售制度范文第1篇

战略成本会计最直接的运用即在企业成本管理中,是对传统成本管理的再造与优化,是企业通过成本管理降低企业成本与发现企业发展战略的第一步。成本分析与管理可以通过成本核算找到降低成本的因素或生产经营环节,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待销售的商品房即为房企的存货,一般企业通过存货成本核算与管理,发现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次数,安排采购周期实现对原材料采购环节的成本管理;而房地产企业一般而言在其商品房的建造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购买也需要采用战略性成本管理法则,通过对原材料采购次数、平均采购成本进行核算,从而科学设计原材料采购周期与采购次数,结合不同时间段的原材料价格最小化其建筑材料的采购成本支出;另外对商品房存货的销售环节,根据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进行逐渐“放盘”实现对商品房存货销售有节奏的控制,可以发现房地产行业或市场目前出现的问题或影响因素,制定有效的价格策略或促销策略,配合发盘节奏实现房地产企业存货待销售费用的管理与控制,提高房企经营的绩效。因此,可以看出战略成本会计对于房企来说,是考虑将生产(建设)经营的某一环节联系全局,不仅将每一生产环节以成本控制作为量化手段与标准,更将每一生产环节在房企经营管理的整体系统中的成本优化因素予以研究发现,采取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将存货(待售商品房或投资性房产)成本价格分摊到各个环节,以发现各个环节成本改善的因素,最终从单一环节上升到全局成本优化的高度,体现了房企企业管理策略的战略性高度。

2战略成本会计在房企售前、售后服务管理中的应用

战略成本会计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对于房企来说根据售前市场调查情况制定存货销售价格与销售策略,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对售后销售环节的反馈从而控制销售费用,能够实质性帮助房企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业绩。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售后服务管理中,战略成本会计主要变现为适度服务质量控制、销售网点布局与路线设计、售后服务的完善三个方面。适度服务质量控制对于房企来说,销售环节的服务质量控制与成本挂钩,即有效的销售培训使销售人员能够提高房地产的销售业绩,销售培训费用与销售人员提成费用的控制,都是战略成本控制的适度服务质量控制的关注环节;销售网点布局则是通过市场调查设计房地产销售的主要售楼部与广告宣传投放地,通过合理的销售网络布局实现较小成本耗费下的高销售业绩与目标,这在房地产销售环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销售网络布局,如地铁进出站口的广告牌设计,能够在人流量的地方设置醒目的销售广告,战略成本会计能够权衡广告费用与销售业绩之间的关系;另外,旅游景区房地产在市区设立的售楼咨询中心,也需要考虑人流量与周围居民或市民的收入情况,战略成本会计即能够通过该环节的成本分析与控制实现对销售网点布局的优化升级;售后服务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应该是越来越受重视的环节,因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团队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售后服务往往是房地产开发商移交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对商品房售后的各种物业管理事务的预期感受与满意程度,这不仅仅是对房地产企业战略性发展的高要求,也是对与房地产休戚相关的物业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战略成本会计要求房企在售后服务质量的管控,实际上对于房企改善服务质量并进一步提高销售量,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房企来说,售前售后环节关系到房企销售业绩的可持续化与企业商誉或形象的进一步提高,要想将其做得更好,就要增加售后服务的设施和相应的售后服务人员。

3战略成本会计在房地产企业高层决策管理中的应用

房产销售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营销;精细化管理

前言

房地产企业营销费用一般包括营销基建费、营销机构运转费、销售推广费、合同交易费、销售费和策略营销费六个部分。

(1)营销基建费——主要是指售楼部以及样板房的基建。

(2)营销机构运转费——指维持房地产专职营销机构运营开支。

(3)营销推广费——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使开发项目顺利达到销售目标尽快回笼资金而投入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营销活动费、策划顾问费等。

(4)合同交易费——指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交易时开发公司所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用,而非代收代付客户部分的交易费。

(5)销售费——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公司进行销售所支付的佣金。

(6)策略营销费——指采取非常营销手段进行促销所产生的费用。

1.营销费用总额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这是对全部营和销的过程进行协调和整合,避免从单一角度考虑所造成的重复投入。尤其是要强化预算控制,通过预算来统一协调费用投入。营销环节包含了政府、市场投入、销售和售后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会耗用费用资源,且呈现网状式结构。

1.1营销费用精细化管理方法

对应贯彻市场战略的营销实施方案,拟订投入计划后,制定完整的预算方案,以保证其投入的整体效益;对日常市场营销活动投入,通过流程来核定费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费用投入和市场效果双向目标实施控制;建立完善营销费用控制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营销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上的投入责任人和责任落实方式,以保证任何一个环节上的投入都有人为之负责;营销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并对照计划和预算进行调控,以保证营销活动的投入控制在计划和预算的范围内;对照计划和预算,确定奖惩办法,并兑现,以构建营销费用控制激励机制。

1.2营销费用精细化管理的步骤

①执行计划预算;②完善管理制度;③建立激励机制;④强化财务分析;⑤跟踪监控指标。这些指标有:a.营销费用率即市场营销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b.销售队伍效率:每个销售人员平均每天进行接待访问的次数、每次销售人员接待访问平均所需的时间、每次销售人员接待访问的招待费、每100次接待访问的签约百分比等;c.广告效率:每一种媒体类型、每一个媒介工具触及每千人的广告成本;注意、看到,联想和阅读印刷广告的人在其受众中所占的百分比;调查分析针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最有效的广告方式的成本;消费者对广告内容和有效性的意见;接触广告前后对于产品态度的变化;由广告所激发的询问次数,广告投入对企业收入增长的贡献率等。d.促销效率:促销前后项目销售额的增长状况;与相邻楼盘项目相比市场份额有何变化;促销费用在销售额增长中所占的比例;促销结束后楼盘的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份额的变化等.e.渠道效率即销售以何种方式到达受众的效率。

2.营销基建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2.1售楼部的规划与费用控制,从投入、产出及时间三方面进行

投入方面,要进行工程前控制和工程过程控制,前期控制要使计划总投资额符合项目规划和预算,财务部门对由规划部门、工程部门牵头的对外工程合同以及由采购部门主持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和谈判签署意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重点对工程款和材料采购款的支付进行审核控制,要审核累计工程投资额与工程进度是否与计划与合同相符,视情况采取预警、做出详细说明、分析原因、拒付、停工整改、重新规划等措施。产出方面,要使投入与产出相匹配。时间方面,要使售楼部建造进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竣工结算与启用时间符合项目销售需要,通过合同履行审核、工程款支付审核等方面把握售楼部的建设节奏,调控项目的建设步伐。

2.2样板房的控制从几个方面着手

①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总量控制。②样板房的装修档次控制。③样板房的装修风格控制。④样板房电器设备、家具饰品档次品味的控制。3营销机构运转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营销机构运转费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固定费用包含经营场地租金、折旧摊销、工资、五险一金、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福利等,变动费用包含客户返利、销售佣金、业务员提成等,都可以通过政策来进行管理控制。其管理步骤为:①政策评估:分析和评估项目及开发产品的内部资源、外部环境、历史数据和竞争状况;通过建立开发产品价值链的方式来明确,从设计、建安、营销、售后服务(物业管理)各个环节来分析开发产品整个价值链,分析和评估每个环节的资源合理配置,从而从全局角度来明确政策标准。②实施手段:固定费用的政策在公司费用制度中明确;变动费用政策在商务政策、产品政策、激励政策中明确。③分项落实。

4.营销推广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4.1广告费的精细化管理,有六个步骤

①做好产品定位;②明确广告目标;③预试广告信息;④利用电脑指导广告媒体的选择;⑤寻找和运用较佳的媒介;⑥进行广告后效果测定等。精细化管理方法有:a.目标达成法:根据项目的市场战略和销售目标,具体确立广告的目标,再根据广告目标要求所需要采取的广告战略,制定出广告计划,再进行广告预算,广告费=目标人数×平均每人每次广告到达费用×广告次数;b.销售额百分比法:以销售额的一定比率计算出广告费总额;c.销售单位法:以每套房产广告费摊分来计算广告预算方法,广告预算=(上年广告费/上年商品房销售套数)×本年商品房计划销售套数。

4.2业务宣传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①对各种市场活动进行敏感度和有效性分析,对敏感度高、有效性强的活动适当增加,费用从宽控制,对于敏感度不高,有效性不强的活动从严控制。②按照项目进度及市场形势确定业务活动费用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初步执行计划。包括市场策划、区域经营活动方案、营销政策、费用政策、人力资源政策、人员编制、销售预算、回款预算、推广指标、费用指标、发出、回款、市场与销售活动计划、营销费用计划。③设置费用项目作业内容,即做什么事步骤的精细化。

5.合同交易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合同交易费的精细化管理的重点是凭证。主要进行凭证审核,费用凭证要与实际销售单位、合同单位相对应,防止出现虚报或浑水摸鱼。

6.销售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1)销售费如果严格按照销售收入计算支付,审核项目当期销售额和累计销售额是否和当期所支付的佣金和累计支付的佣金相匹配,两者之一不符的,都应该拒付。

(2)销售费如果按照销售收入款回笼进度计算支付,审核项目当期销售额和累计销售额的进度是否和当期所支付的佣金进度和累计支付的佣金进度相匹配,四者之一不符的,都应该拒付。

(3)销售费如果按照销售收入超额累进计算支付,审核项目销售收入的时间是否正确,防止“串期”多拿超额费。

(4)销售费如果按照销售价超额累进计算支付,要严格审核项目每一销售单位每期推盘价与实销价,以确定费计算是否正确,防止多付费。

7.策略营销费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房地产的策略营销费指的是采取非常手段进行促销所产生的费用,这些非常手段即营销策略包括:赠送房屋面积、赠送车位、赠送装修、赠送物品、赠送旅游、赠送物业管理费、返还现金、捆绑销售、老带新奖励、承诺回购、承租等。策略营销费的精细化管理主要是策略的选用,方法是,先对所有的营销策略按照效率和成本进行排序,第二步是策略的选用,先选效率高成本低的策略,其次是效率高成本高的策略,谨慎使用效率低成本低的策略,避免使用效率低成本高的策略。

房地产营销费用的投放效果难评估,投入本身也不好把控。原因:①营销费用的投放政策制定缺乏科学评估,主要由业务制定;②营销费用的计划和执行只有业务人员负责,业务缺乏必要的监督;③业务人员未能按要求或如实上报营销费用的投入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营销费用投入完全由业务掌控;④营销费用投入与销售产出建立配比关系比较复杂,很难准确评估营销费用投入的有效性;⑤营销费用增量投入却产生不了相应销售增量,造成营销资源投入边际效益递减。房地产营销费用精细化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性质有效的措施。当然,房地产营销费用精细化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节省开支,而是合理分析、评估、配置营销资源费用,依据过去、现在以及预测未来的数据,为公司管理层和内部提供价值分析报告,为公司未来的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依据。通过房地产营销费用精细化管理,建立了营销费用投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解决了房地产营销费用主动投放机制以及业务与财务信息对称的问题,提升营销费用投放的效率与效益,为公司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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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房地产 会计核算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 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 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 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 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房产销售制度范文第4篇

目前,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措施一般采用项目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方式。在“在建工程”阶段,按规定在项目用地设定抵押后预售房销售登记前,未销售的房产往往处于无法管控的真空状态,如果出现开发商虚假销售、一房多卖、被查封、扣押、第三人提出工程款优先权、留置权等事件,银行仅仅拥有房屋建成前的净地部分的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解决或处置将十分被动。遇到此类情况,银行的解决办法是要求项目用地及在建工程一并抵押。虽然青岛已经实行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银行对押品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机构评估、外部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一般采取“假设开发”评估法,评估价值包括净地价值以及与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匹配的在建工程价值。

二、房屋预售及抵押权解除后银行债权的清偿问题

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质上为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应的期房融资提供方便。开发商“边建边售”行为往往造成“权利冲突”。一般土地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在开发企业未经银行同意便擅自销售、销售款项不归还对应贷款情况下,即使法律赋予了抵押权人追及权,但购房人作为善意第三人,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一种可靠的风险分担机制来保证,开发商的道德风险无法约束,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到银行或房屋买受人身上。为解决商品房预售制度造成的银行风险,首先应防范开发商道德风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开发商不得擅自销售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包括期房),经银行同意解押的商品房销售,销售款项应归还对应的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同时,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媒体或售楼处公告所销售楼盘抵押情况,让善意第三人心中有数,自觉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确保权利不受侵害;实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销售收入按比例转存保证金帐户,专项用于归还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交易行为,《物权法》出台后,房管部门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依据“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要求银行出具知晓且允许商品房预售,并同意预售项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证明,间接要求银行承诺放弃土地的抵押权。因此,如果银行同意解押,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逐步地被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会逐步落空,除非银行的债权同步获得清偿,否则将面临巨大风险。

三、对房屋预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房地产预售制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主要根源之一。该制度不仅导致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房屋质量缺陷等问题得不到解决,更为严重的是诱发了延期交房、抵押房再预售、预售房再抵押,最后甚至还会出现“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房地产预售制度降低了开发商的门槛,使得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进入了市场,增加了开发商投资出问题的几率,银行和购房人被动的成为风险投资的牺牲品。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称,“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取消现行的新房预售制度,毫无疑问,对于打击房地产市场过度投资,降低金融链条当中的上游风险都有着重要意义。要理解这一政策的意义,首先要明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运作规则。一般来说,开发商会通过地方政府拿到批租的土地,这些土地通常是以非常合理的理由从市民特别是农民手里拿到的。开发商通过进行土地评估,使土地坐地增值,因为以公益的名义征得的土地再以商业土地标准进行评估,增值是必然趋势。开发商以增值了的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不过,银行的贷款通常也不足以支持开发商建设楼盘。这时候,由于现行的新房预售制度,居民购房者的购房预付款就会源源不断地进入开发商的手里。开发商再通过银行贷款和预付款进行楼盘建设和其他后续工作。这样,楼盘建成了,房子也基本上都卖出去了。整个流程下来,开发商以非常少的自有资金,“四两拨千斤”,有的甚至是“空手套白狼”。从整个运作过程来看,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方面。目前房地产市场所蕴涵的风险,指出目前中国房地产商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比例70%以上,其高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已经出现。随着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开发贷款门槛提高,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条将日趋紧张,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就会暴露。从银行房地产不良贷款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良贷款率为5%左右,相对于个人购房贷款,房地产开发商贷款的不良率较高,其不良贷款比率要高出个人购房贷款不良比率6倍左右。

房产销售制度范文第5篇

一、高度重视,准备工作充分

(一)传达部署到位。7月25日,我局接到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资住建发〔2014〕94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认真传达学习了上级的文件精神,使上级的要求深入人心,使每名同志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重要、步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省厅的安排部署上来。

(二)组织机构健全。我局成立了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住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房地产管理局、住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此次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三)方案制定详实。在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的基础上,我们结合上级的要求,专题研究和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现状,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内容、方法和步骤作了研究,制定并下发了《规范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

二、严密组织,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一)企业自查认真。从7月底至8月上旬,全市5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11个问题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我局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并落实上级指示要求不及时的两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二)集中检查逗硬。从8月11日至8月31日,我们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市所有房地产企业开展销售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预收款的问题。二是存在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问题。三是存在收取的预售款不按时进入监管账户,挪用预售款的问题。四是个别开发企业因资金困难,擅自挪用业主缴纳的办证税金,导致拖延办证的问题。五是齐销楼场所公示内容不齐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予以了纠正和处理,下发整改通知书10份,共查处了“富丽滨河”在未取得预售的情况以vip的形式收取购房定金、“金域华庭”擅自挪用预售款,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

(三)部门联运紧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住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进行,我们共计召开协调会4次,互通情况,及时准确地把握准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基本现状,共同协商、共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真正做到了协调配合紧密、集中检查认真、依法查处逗硬。

三、整改落实,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对此次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从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入手,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更加规范。

(一)加强预售许可监管,防止出现违规销售行为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31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简府发〔2007〕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简府发〔2012〕41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住建〔2014〕4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企业申请、部门会审、资料初审、审核批准”的程序,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

2.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销售许可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发现违规销售行为,严肃顶格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

1.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两证一书”、施工许可证、销控表、建筑总平面图、预售方案”在售楼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沙盘上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张贴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标识。

2.为提高技防手段,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部现场安装远程监控设施。

3.严格执行《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售楼部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的经纪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开盘,并将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得分批次销售;对不及时开盘,存在捂盘惜盘、囤积房源、炒卖房号等违规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预售款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建立对应楼盘的监管账户,保证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2.严格预售款的监督工作,开发企业支取预售款,根据监管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严格按照“企业申请、监理公司证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程序执行。

3.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预售款存储银行配合,定期、不定期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存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冻结预售款支取,关闭网签系统,严肃顶格处罚。

(四)加强网签监管,防止出现一房多卖

1.按照《市商品房预(销)售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防止阴阳合同、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网上签约制度。并对在同一楼盘购买3套(含3套)以上房屋的购房者进行申报制度,未经过审核的不准多购。

2.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务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