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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动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12联合治超2号行动的通知》(皖交发电[2012]45号)要求,巩固和扩大我区治超成果,切实解决我区治超存在的突出和难点问题,推进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开展。
二、行动时间
2012年7月6日零时开始,至7月15日24时结束。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查处三轴以上,且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大型货车;对非法改装车辆要坚持割帮为主,恢复车辆原始尺寸。
(二)重点打击超限超载严重,特别是夜间超限超载集中的路段;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尤其是堵塞交通、集体闯卡等恶劣违法行为。
(三)重点解决源头进驻监管,加强对砂石磄口等货源单位进驻,提高对货运源头和多次违法车辆、违法运输企业的查处率。
(四)重点宣传贯彻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争取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认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重点落实合力治超、规范治超,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起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治超工作考核力度和监管力度,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六)重点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强化治超领导,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四、职责任务
(一)区交通运输局:积极协调与公安、水利等部门的联动,以在区内5条快速通道上设立的治超卡点为依托,负责指导公路、运管部门抓好路面和源头治超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配备警力,负责维持治超卡点、流动治超队(点)、货源单位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阻塞交通、集体闯卡、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等事件。
(三)交警三大队:配备警力,负责维持治超卡点、流动治超队(点)、货源单位的道路交通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依法查处违章,确保治超秩序。
(四)区水利局:负责继续加强对采砂河道的管理,对恶意装载、屡教不改的经营户要严厉处罚,直至取缔其经营资质。
(五)区公路局:负责与交警、治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积极主动抓好路面治超;以固定治超卡点为依托,加强流动治超巡查,重点查处3轴以上载重货车,做到逢车必查、逢超必卸,对多次、反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卸载到位的同时,按《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严惩处。
(六)区运管所:负责组织运政执法人员对32家砂场实行进驻监管,由辖区交通分局负责责任包保,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通过设立宣传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形式,面对面进行宣传;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加强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做好对“六合线”砂石专用运输车辆“一卡通”的发放准备工作;利用四个治超卡点,加强与公路、治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开展流动治超,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2012年联合治超2号行动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区联合治超2号行动领导小组和区联合治超执法队,联合治超应急备勤队、督察组、宣传组。人员组成依照2012年联合治超1号行动实施方案。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切实将本次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出成效。区联合治超领导组和督察组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察。
(二)加大宣传。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此次联合行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路设施等载体形成立体宣传网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全力支持治超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要把本次行动与“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落实部门责任,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应对有力”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备勤队伍,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确保社会稳定。
关键字:经济法学;公路法学;超限超载;法律责任
1.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责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路运输超载超限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路运输秩序的顽症,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设计在2 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耍重新翻修,严重扰乱,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我国高度重视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全国各地也开展了多次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而当前的治超形势依然严峻,仍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坚持F去。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完善《公路法》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法呼声高涨的情势下提出来的,明确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是完善公路法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公路安全发展的必然规律。只有在明确车辆超限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体系及其具体规则,也才能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由此可见,明确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问题是制定交通产业法所必须明确的理论问题。
2.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责任问题之学理分析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研究,从不同的学理角度分析其法律责任,对于从理论上构建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意义重大。
2.1从法律责任构成视角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研究车辆超载超限的法律责任构成对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有重要意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主体没有特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与驾驶员存在雇佣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亲属关系,均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驶了公路安全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如第六十五条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第六十七条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六十八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对公路、公路秩序或公路安全造成损害。主要以故意过错为其心理状态。
2.2从法律责任归责学理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责任承担的缘由和方式。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以上的归责原则的合法使用。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以及责任自负原则。
2.3从法律责任承担学理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只有明确车辆超限超载的责任承担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到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惩罚。这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在《安全保护条例》中也有其体现: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的按其程度或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法主体承担行政处罚,如: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同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对这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这类行为有三种处理情况:首先,合法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时,没有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导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条款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同时又属于不符合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应当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再次,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完善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规定之思考
3.1法律责任构成方面
法律责任的认定构成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违法行为,把握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等。同时,仔细核准违法行为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责任的的构成要求的是其中的要素,而非全部。
3.2法律责任的归责方面
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应以责任法定为主要归责原则,同时结合因果联系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做到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通过不同程度的惩罚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3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承担应该按照罪责罚相适应,按其社会破坏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足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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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坚决打赢治超攻坚战和成果巩固战,实现治超工作的新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目前部分路段存在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致使道路损坏、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的问题,通过打击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及其他违法车辆,查处超限超载运输公司,抄报违规装载货源单位信息、曝光集体闯卡和暴力抗法典型事件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安全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完好率,提高运输车辆合法装载率,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公安分局: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阻塞交通、集体闯卡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治超公务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保证治超工作良好秩序;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挪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超载、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闯红灯、超速的车辆进行处罚。
(二)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要求,保持对各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力度;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营运车辆进行处罚;严格加强对超限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并向相关单位抄送违规装载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个人和从业人员信息。
(三)公路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因超限超载损毁公路设施的违法车辆及时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阻塞交通、集体闯卡等行为,及时掌握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未封盖撒漏、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五)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规范治超停车卸货场收费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卸货场不按核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
(六)工商分局:取缔非法设立货物配载点及经营场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和汽车维修经营者。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治超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治超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职责,自觉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领导、人员、责任到位,切实做好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效监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基层执法中的不作为、滥作为、不文明和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相关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货源单位进行巡查,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超限超载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各相关单位要以固定治超和源头治超站点为依托,适当增加流动联合执法站点,增派交警、路政、运管、治安巡逻等执法人员,严格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努力形成对治超行为的全区域、全时段监控,保证执法全面、有效、彻底。
(五)健全完善信息抄告和跟踪处理制度。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要健全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处理系统。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企业、违法人员、违法基本事实、处罚结果等信息互相抄送,做到信息共享。接收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数据档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再对涉案企业、车辆、人员等做出跟踪处理。通过对违章运输企业、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书面警告、教育培训等跟踪处理措施,强化运输企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一、整治范围和目标
整治对象为:县境内国道、省道以及县道北木路、榆磨路和乡、村公路沿线违章加水、洗车点。重点整治占用公路路产开设的加水、洗车点和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加水、洗车行为。
以“全面排查、依法整治、确保实效、严防反弹”为目标,对未经审批的加水点集中力量进行拆除,对占用公路路产开设的加水、洗车点要全部清理至公路路产以外,对不听劝告继续经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形成规范有序的加水、洗车市场。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和公路沿线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辖区内的整治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时间从,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阶段。该阶段全面掌握违章加水、洗车点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和集中整治阶段。该阶段广泛宣传《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主动纠正的违规违章加水、洗车点进行强制整治。
第三阶段:巩固总结阶段。该阶段全面总结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和有效的做法,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上报工作总结并全面启动规范管理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违章加水点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违章加水点的曝光力度,采用正面宣传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热情参与。
三、规范管理,健立长效机制
对已审批的加水点、洗车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设立隔离带,确保经许可的加水、洗车点硬化并有独立的排水系统、硬化出入口,避免公路被污染、浸泡。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建立完善公路沿线违章加水、洗车点整治的长效机制,把治理工作寓于业务工作之中,确保治理工作长期化、常态化、长效化。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关键词: 河北省古生物化石; 数据库建设
1. 引言
古生物化石数据库建设涉及的标本数量巨大,馆藏单位众多,隶属关系不一,现有管理条件及水平参差不齐,建设经费缺口大等问题。
河北省重点古生物化石数据库建设是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风机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和各省(区、市)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规定而开展的具体工作。具体目标:第一、满足于各级主管部门在开展古生物化石标本的管理工作中对现有标本的信息需求;第二、满足馆藏单位自身日常管理的需求;第三、为科研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提供便利;第四、满足于普通公众对化石科普信息的需求。
登记对象主要为具有化石藏品或展品的各类博物馆、博物院、陈列室等收藏单位,可能存有重点化石藏品的科研院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重点化石收藏的民间个人。本次工作收集古生物化石资料712件,古生物化石鉴定报告305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入册362件。
2. 软件功能介绍
《河北省古生物化石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数据库的河北省古生物化石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规划数据标准,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应用Access关系数据库平台和Mapgis空间数据引擎完成图件、附表、文本古生物化石资源规划成果数据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展示和应用,实现了河北省范围内古生物化石相关信息的可视化宏观管理(图1)。
图2 基础类数据库维护界面
2.1 基础数据库维护
基础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图2):地理数据(主要指我省行政区界,公路交通、居民地等相关基础图层信息)。同时提供数据的更新接口能够保证数据的实时更新,支持上报数据的生成与导入上报数据及更新管理功能。
2.2 古生物化石数据管理模块
包括:登记和维护各类古生物化石档案信息。维护内容涉及保护工程(图3)(含调查评价工程、详细研究科研挖掘工程、拟建保护区、拟建博物馆、拟建恐龙足迹保护等5项内容)、自然保护区、产地管理(含化石点、重点一般古生物化石产地)、标本管理(含收藏单位基本信息、民间收藏单位基本信息,古生物化石标本信息)、古生物化石博物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13类信息。
2.3 空间信息浏览和政策文件维护模块
空间信息浏览模块采用GIS技术能够直观地显示相关古生物化石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并能够查询相关项目的详细信息。
政策文件维护模块是对古生物化石相关管理政策文件和标准进行统一管理维护的工具,便于用户及时查阅相关文件(图4)。用户可通过本功能对Microsoft Word 格式的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还提供了文件的浏览、编辑修改、删除、导出等功能。
3. 成果
掌握河北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数量、分类、分布,建立了河北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档案和数据库,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国家建立全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提供了基础数据。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通过多种手段大力宣传项目宗旨,但民间收藏者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知识相对淡薄,对重点化石登记项目的实施持有异议,顾虑重重,前来咨询的较多,自愿登记者较少。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人知法懂法,提高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认识,打消疑虑,积极配合家、省有关部门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摸底与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邬伦. 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和应用[M]. 科学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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