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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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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企业税收政策

融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R&D)效率中的作用分析

(一)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存在困难 技术创新作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创建竞争优势、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主要依托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企业的R&D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2001年我国的R&D支出为152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1.3%,而近十年,日、美、德、法国家的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2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研发费用一般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我国企业不到0.3%(柯象中,2005)。造成我国高科技企业R&D投入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高科技企业R&D项目自身技术上的不确定、风险大、成功率低;高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过高,缺乏良好的信誉;金融企业的谨慎原则。基于此,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难度要比传统企业大。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导致高科技企业失败率高,众多企业难以做大做强。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税收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提高中的作用 首先,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投资R&D活动的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降低投资R&D活动的企业整体融资成本是税收政策对研发融资产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根据我们对广东省27家具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小型企业的调查表明:高科技小型企业负债较少,或几乎没有,但大、中型企业都有负债,负债比率在50%以上的企业达52%。这表明尽管研发项目本身的资金来源是以“内源融资”为主,但投资研发活动的企业是有负债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促使投资R&D活动的企业在非研发领域得到更多的资金来源,获得“节税效应”,降低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从而抽出更多的资金投资R&D活动。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R&D活动融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加快企业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的,实际上是政府以部分税收收入用以减轻企业税负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有降低税率、税额减免与返还等,企业只要达到税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可以获取税收优惠,节省纳税开支,从而增加企业自有的可支配的现金流,降低了对外融资的需求。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就相当于无偿地给企业留下了的资金,增加了企业R&D活动的资金来源。再次,税收政策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影响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融资渠道。当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不限于单一的融资方式,它需要多种渠道来进行筹资以降低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另外,投资者或金融机构等投资方由于考虑到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可能过高,而不愿意向一些高风险、高投入的企业(如高科技企业)投入资金。从而使得高风险企业只能通过自筹资金和政府资助融资。而利用税收政策却可以从降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着手,使其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投入。如果国家制定了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将会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税负,降低其投资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了风险资本向高风险企业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使高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风险投资企业利用民间闲散的资本。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影响分析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高科技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增值税方面高科技企业研发享有多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企业研发融资负担。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自2001年到2010年底,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该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对处于创业初期和正在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利用内部融资进行研发非常重要。因为,处于创业初期和正在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尚未成熟,盈利水平不高,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仍然较大,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获取外部融资。增值税的返还无疑于使企业免费获得了融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对研发融资的需求。其次,在所得税方面,高科技企业同样享受到更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支持,使企业的融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机器设备购置的加速折旧、提高高科技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所得税减免和亏损抵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盈利企业享有150%免抵税优惠等不同方式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使企业融资成本因税负的降低而有所降低。最后,在营业税方面。技术转让的免税优惠促进了高科技企业通过转让其无形资产来为其研发项目筹集资金。主要是由于营业税对于技术转让的税收减免,降低了技术转让的费用,从而增加了转让方的收益,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回到新技术的研发,为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筹措R&D资金提供有效的扶助。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不适应高科技企业融资主要表现在:(1)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较狭窄。税收优惠仅限于部分企业享有,如软件业的税收优惠就较多,而其他同样有融资需求的风险很高的生物医药及医药企业却没有获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区域性太强,一般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只限于高科技企业开发区享有,不利于“税负公平”原则和部分产业融资的税收支持。(2)税收政策支持未考虑企业发展和R&D活动的特点。首先,对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规定,由于一般高科技企业发展初期都是亏损的,这就致使企业没有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其次,R&D活动的资金投入很大,再加上较高的融资成本,在现行的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只能据实列支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R&D活动期间是很难盈利的,就导致许多高科技企业因未能盈利而不能享受“允许盈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不能起到减轻企业进行R&D活动负担的作用。(3)税收政策限制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融资。税法规定企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计人损益外,其他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显然限制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融资。(4)税收政策限制了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融资。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因其对投资谨慎性的要求弱于金融机构,成了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一个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高科技企业R&D活动风险比较高,这就使得作为贷款方非金融机构要求的融资利率比上规模的资金融资利率要高(陈海声,2003)。但现行税法的规定却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增加了高科技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抑制了高科技企业利用该渠道筹资的积极性。(5)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融资负

担。高科技企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等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使企业采购先进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实际上加重了企业融资的成本。由于高科技企业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这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6)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范围的限定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R&D融资。折旧是企业内源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阶段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较窄,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覆盖到整个的高科技产业,只限于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软件业等高科技企业并不能享受到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7)所得税上的相关费用据实抵扣的适用范围窄。最明显的体现是工资费用的限额扣除。按现行税法规定,在高科技企业中只有软件业才允许据实列支,其他高科技行业就只能扣除规定的口径,超过口径的部分交纳所得税,这与发展中的高科技产业的不相符合,因为许多高科技企业人员的工资都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工资,一般维持在科技活动的20%以上(国家统计局等,《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3年),比仪器设备的投入还要高。不能据实列支相关费用会加重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加大R&D投入。(8)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转让获取发展资金。目前,税法是在营业税方面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有了免税的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免税优惠则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只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暂免所得税,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转让收入,超过部分却要依法缴纳所得税。(9)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立法(重视)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包括1999年国务院《转发科技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者以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企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往往是股权投资。但在现行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上,也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才享有定期的减免税优惠。这不但阻碍了国内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也限制了部分风险资本向高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10)税收政策对国内民间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缺乏引导性和吸引力,阻碍了国内民间资本的发展和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腾飞,社会上已出现了大量“闲置”的资金,若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引导国内企业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浪费,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成长。

三、制定适合高科技型企业R&D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融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激励

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指定设备,并出租给其使用,定期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选择退回、续租或者以象征性的价款购买租进设备的一种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兼有买卖、信贷和租赁的功能,通过“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其独特的作用和竞争优势日益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在促进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租赁交易额、租赁市场渗透率及其对GDP的贡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球20*年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提供的资料,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基本保持在15%~20%之间,而我国仅为1.5%左右;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20*年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而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仅有万分之三。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还较落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一般认为,法律、财税、会计及监管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笔者拟就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进行探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国外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支持

融资租赁既涉及投资行为,又涉及融资行为。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影响,需要将租赁双方的成本收益纳入考虑。西方国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工具(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前支出扣除等),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税收举措。

(一)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TaxCredit)的制度安排

世界上租赁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投资抵免”的税收制度。为了鼓励投资,1962年美国的税法首次提出“投资税收抵免”,规定在设备投资的当年,投资者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投资额一定百分比的税收,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支出。之后,美国还提高了抵免比例,扩大了优惠范围。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融资租赁,但这一税收抵免制度也适用于融资租赁。英国也从1970年开始实施“第一年减税”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并根据形势调节投资减税率。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出租人可以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将这一优惠转移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日本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机电复合”减税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置并出租设备,可在第一年度把所有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扣除7%的应纳税额。

(二)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有效措施之一,很多国家都对融资租赁设备制定了加速折旧的鼓励制度。《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投资设备按照折旧年限与租赁年限两者孰低的原则计提折旧,而通常情况下,租赁年限低于折旧年限。如美国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的期限比法定折旧年限短10%~25%,并允许在租期内足额折旧;日本税法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在加速折旧中,虽然提取的折旧总额没变,但法定折旧可以提前完成,使企业实现延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从而降低设备更新损失以及通胀风险。目前大部分国家是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并通过租金的增减转移,使租赁双方都能获得利益。加速折旧制度充分发挥了融资租赁在促进设备投资方面的功能,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

(三)租金税前扣除政策

许多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取“真实租赁”(TrueLease)的承租人,可以把租赁总成本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在日本,承租人可把租赁合同中一定金额(一般为合同额的60%)的7%用来扣除税款,也即获得整个租金4.2%的税收减免。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年限短,这一制度可以使承租人获得类似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鼓励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设备的方式。

(四)准备金及亏损处理政策

从财务审慎原则出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允许出租人根据应收租金的拖欠情况,提取足额的呆账准备金,及时核销坏账损失,且不同程度地对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规定出租人可以自定呆账准备金比率并自主提取,虽然准备金提取时不免税,但一旦发生损失,损失的部分就可以免税;日本政府规定,当债务人(承租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出租人)无法回收资金时,其债权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计入呆账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

(五)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出租人在购买设备时仅需用自有资金支付设备款的一小部分,其余款项通过将要出租的设备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并支付,然后用该项设备的租金来偿还贷款。可见,利用贷款购买设备对出租人有杠杆作用的好处,使出租人获得租赁收入超过贷款成本的那部分收益。美国税法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出租人可相对减少所得税的支出。出租人进而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使承租人也分享到该优惠。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投资税收抵免不够明确

各国实践表明,投资税收抵免具有降租节税的作用,能够有效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虽然也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有利于鼓励企业对设备的投资,但没有明确指出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更没有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甚至还有限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这其实是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利用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设备折旧政策不够灵活

加速折旧是许多国家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但该通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被排除在外,对大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机器设备并没有适用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文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加速折旧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

(三)租赁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够完善

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风险较大,一旦承租企业停产、破产,就会形成呆账、坏账。我国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规定,出租人按应收款项纳税,若承租人未按时付租,那么出租人即使收不到租金也要按时缴纳税款;若这部分租金日后成为呆账,出租人除了要承担本金以及利润的损失之外,还要承担税金的支付义务。提取呆账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出租人这方面的风险。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当前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仅为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并且缺少租赁坏账损失科目,不利于出租人的风险防范。

(四)税收政策不统一

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不同。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歧视性,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内的税收负担不统一,有失公平,不利于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另外,内外资租赁企业也存在差别,外资和中外合资租赁企业享受到超国民待遇,内资租赁企业较少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五)折旧由承租人提取,租金未在税前扣除

在国外,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投资者,从而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而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当作费用扣除。但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可见,我国融资租赁的设备折旧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并做税前扣除,但租金支出未能享受税前扣除。承租人提取折旧的做法固然有利于企业更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非购买方式进行设备更新,但从出租人角度看,其作为租赁资产所有者却没能享受折旧扣除的减税效果,导致投资以及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融资租赁购置设备可以享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其实就是设备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设备购买和投资的主体,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可以享受所购设备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刺激出租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和承租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并进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另外,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不同的租赁设备实行不同的税收减免率,以实现政策导向作用,强化政策效果。

(二)实行更加灵活的折旧政策,在融资租赁中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具有刺激投资的效应,我国应将加速折旧政策放宽到非国有、非集体企业,减少歧视性;同时放宽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要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机器设备均纳入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将目前采用的审核或报批的方法改为备案制,允许企业按照有关折旧规定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从而鼓励企业投资及设备更新。

(三)建立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融资租赁呆账准备金提取标准

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较高,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呆账准备金有利于其审慎经营和抵御风险。当前我国规定的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单一而且偏低,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的防范。笔者建议借鉴银行的做法,按照不同层次计提风险准备金,如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按照3%提取,逾期在2年以内的按照5%~10%提取,超过2年或者虽未达到规定年限但已停产、停建的项目则按更高的比率提取。同时应设置呆坏账损失科目,以便利税务处理。

(四)统一融资租赁税收规定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6号)统一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当时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但对不是由这些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不同的规定。此外,在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安排上也存在歧视。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以现有外资和合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为标准,统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企业的税收规定。

(五)调整我国融资租赁设备折旧扣除税收政策的适用主体

目前我国对租赁业务所得税扣除的规定采取与会计准则相近的标准,即由承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扣除。但很多国家为了鼓励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均采用“出租人享受加速折旧、承租人租金作为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的双赢做法,促进租赁业的发展。从税收政策的刺激效果看,我国应转由出租人计提折旧,发挥其对出租人的税收激励,同时,允许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1)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3)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 梁飞媛《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集团经济研究》2005第11期。

(5) 李银珠《西方国家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涉外税务》2005年第2期。

(6) 陈翠玲《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税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年第4期。

融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企业;税收政策;建议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来说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也是关系着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从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技术创新方面就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小企业存在着融资不易、税负偏高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使得小企业发展收到影响,本文从现行税收政策问题方面收入,分析税收政策不利于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改进。

一、小企业发展困境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复杂,使得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阻力,无论是体制方面,还是自身发展能力方面,都存在着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形势紧迫、融资渠道窄、企业税负重、经营方式落后等。

1.经济形势趋于紧迫

目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外部市场开始变得紧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数据显示近年来外贸出口形势越发不容乐观,尤其是对小企业盈利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国内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升,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节能环保要求的提升以及人民币升值等问题都对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融资渠道变窄

小企业本身具有资本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差等特点,使得起存在着倒闭或者歇业的危机,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以及信贷危机,就会导致小企业无法生存。同时,国内结构性通胀问题的出现,国家银根政策收紧,使得小企业容易收到银行政策的影响,银行贷款的控制给小企业巨大的冲击,使其产生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3.企业税费负担重

根据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中小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下降了将近20%。虽然我国小企业的整体税负为3.81%,但是小企业增值税已缴税却与企业集团相当。由此可见,相对比较偏重的税负已经增加了小企业的负担,并且使得小企业的投资盈利能力降低,使得很多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的状态。小企业没有形成更多的财力投入,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4.企业增长以粗放式为主,产业层次低

国内小企业自身融资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使得小企业在技术装备和个工艺手段上比较落后,大部分小企业主要是依靠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维持发展,其更多的是属于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企业在科研投入方面不高、对于产品档次重视不足,生产规模也十分有限,市场竞争力比较小。粗放式经营模式,导致了产业层次较低,不利于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

二、现行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针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各单个税收种类之中,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和系统的制度,而且大部分的税收政策都是以补充规定或者是通知的方式,多半属于临时性措施,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一般。从最后的效果来看,国家税收政策更多的还是倾向于大企业和国有企业。

1.税收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为了能够推进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但是这相对于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和弱点来说,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增值税起征点较低。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标准,企业仅就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的商业零售来说,毛利在300-750元就达到了起征点。这显然不合理。对于小企业来说,增值税起征点不利于其逐渐的形成初期的积累。而且现行税法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起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对很多的小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第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合理,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息率的扣除是不能够超出一般国有金融机构带壳利率水平的,但是现实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方面要比大企业难得多,通常依靠的是民间融资,由于超出的部分不能够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后列支,这样使得小企业承担了更高的生产成本。第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小企业的前期发展。针对小企业创办前期费用比较多的情况,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减免,但是现行所得税则取消了对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四,我国在降低小企业投资风险和鼓励引导就业方面,缺乏比较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优惠率较小

增值税方面,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进项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鼓励企业更多的用于生产加大投入和设备更新。并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到了3%,这无疑给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但是对于小企业而言,将会受到资本积累、市场环境、企业规划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并且很多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并没有生产销售,就不能够享受到转型的优惠。同时在税制设计上的差异,一般纳税人只对进销项抵扣后的差额缴税,增值额多则多征,无增值额则不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起增值额多少都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由于抵扣链条缺少,使得小企业中盈利较差的企业税负负担重。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实行了对小企业减负的诸多积极因素,尤其是20%、15%两档优惠税率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的收税优惠,使得大量的小企业从中受惠。但是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强。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没有对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的引导,截至目前国内还没有采用国际上对小企业普遍采用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企业发展。第二,5年的过渡期中,依然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国营大型企业享受到大量优惠情况。民营小企业在税后利润和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问题依然存在。第三,税收优惠力度小,而且时间较短。如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于3万元的小企业,其所得税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一部分小企业,而且优惠的时间也比较短,仅仅是2010年当年。这不利于小企业的长期发展。第四,在操作性方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较差,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然而对于企业所申请的项目是不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难以界定。相关的费用是不是用于研究开发的审核工作也难以进行,因此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控。

3.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较高

我国目前税制方面情况较为复杂,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环节多。因此,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着问题,通常是要采取通知方式进行后续具体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规定,导致了税务条文的繁琐,从而影响了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准确把握,而且企业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信息收集确定相应的法规和税收规定的适用范围,从而决定企业最终以何种方式遵从税收。这样导致小企业在税收遵从方面的成本较高,同时小企业存在着逃税避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于小企业存在着“重征管,轻服务”的态度,也导致了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过高。当前小企业在管理水平上较低,在创业初期为了节约成本往往身兼数职,很少能够熟练掌握各种记账和纳税规则,如果不针对性的进行辅导,而是一味的采取“严征管”的措施,势必将会加重这些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难度。

三、关于小企业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从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就在国家稳定和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完善税制,引导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激励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方面有所建树,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并且要指导好小企业社会化分工协作、市场功能互补、产业机构合理分布等发展方向,进而提升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1.完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的完善包括在执法公平、纳税便利、节约成本等方面,需要做到大力加强对小企业税法知识的辅导工作,以便扩大小企业的建账面,简化小企业纳税流程,节约其纳税的时间和成本,积极推进税务工作,服务于小企业的咨询和,尽量境地因为对税法的不了解带来的错误,改进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必须要在调查核准正确之后进行,从而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适度下方地方各税的减免权,以利于各地小企业享受到减免扶持,促使其发展。

2.完善增值税税制,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目前的增值税税制,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需要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办法和征收规定,从而促进小企业发展、健全增值税的运行机制。第一,进一步扩大纳税征收范围比重。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只要具备固定场所、畅销环节易于控制、能够完成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都可以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从事经营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不健全,也应当积极配合创造条件,提高起会计核算水平。第二,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根据数据显示,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依然存在着较高的征收率,对于那些地区无记账能力但是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小企业,应该进一步降低起征收率,保证公平税负的进行,从而减轻他们的税负负担。为此可以执行,在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方面,征收率降低为4%,而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方面,可以降低为3%。如此执行,可以有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从而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的健康发展。

3.完善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小企业负担

第一,降低小企业优惠税率。目前国际上都在执行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也应当紧跟形势,将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可以降低为24%或者25%,而对于小企业中发展困难大、利润比较小的,可以继续进行优惠税率,并且适度调整优惠税率的限额标准。第二,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面对日益进步的科技市场,小企业也应当不断的更新自己的设备,不断的开发新的产品,这样才能够满足市场的发展需要,对于小企业中比较重视科技设备的,允许起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从而最终有助于小企业加快产品设备的更新换代。第三,进一步扩大小企业优惠范围。应当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为主的优惠方式,改为以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政策,而且在优惠形式方面也需要多样化,不能够仅仅依靠单一的直接减免方式,可以选择直接减免、税率降低、放宽费用、折旧加速、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重方式,从而扩大对小企业的优惠范围。

4.加大支持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力度

小企业当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实行金融机构在向小企业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从而鼓励当前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同时在关于小企业技术落后问题上,国家可以规定有关的机构或者个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或租赁的时候,对追求新工艺的小企业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从而增加小企业在企业产品中的技术含量,进而提升小企业产品在国际竞争力。

5.完善税收制度结构,提升直接税比重

当前国内对小企业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要的税制结构,这种结构使得小企业感觉到税负不公平,税制不合理导致其出现了功能缺位、调节不利等问题。国内小企业大多数,还是属于劳动型密集企业,更多的支出用在了工资上,但是现行的增值税制不能够抵扣这一部分。从税负转嫁方面来看,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较弱,使得市场的定价能力薄弱,向下游进行税负转嫁的能力有限。因此,出现了小企业税负普遍偏重的情况,导致企业给员工涨薪的激励意愿不够强烈。当前,我国税收超常增加,主要部分就是增值税的超常增加。加上国内贫富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平成为了今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作为调节能力较强的直接税在国内税制地位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巩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以及国内市场不断的融入国际经济环境,国家更需要通过逐步提升直接税的比重,一方面增加直接税可以让小企业实现减负,让大企业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创造相对公平的环境;另一个方面增加直接税比重,相对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可以实现对小企业的扶持,帮助小企业发挥在社会中扩大就业和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小企业既遇到了机遇又遇到了挑战。国家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为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和优惠的环境,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6年.

[2]李庆云.杨志银.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9年.

[3]刘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年.

[4]凌辉贤.后金融危机时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年.

[5]周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

融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一)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借鉴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在采取上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先进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建议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同时借鉴日本,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融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PPP 模式的概念及特点

PPP 模式的英文名称为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公共私营合作”的融资机制。PPP是一种新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它塑造了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投融资伙伴关系,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市场动力,创新资源配置模式,促进财政支出供给侧深化改革,节约政府支出,优化地方债务体系。从广义的层面讲,PPP应用范围很广,短期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建造、运营、移交(BOT),民间主动融资(PFI),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重构、运营、移交(ROT),设计建造(DB),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建造、拥有、运营(BOO),购买、建造及营运(BBO)等。PPP模式的有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大多数基础设施都是不能商业化的。在基础设施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二、税收筹划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和效益是选择一项投资地必须要考虑地两个重大因素。财务人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利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计算出不同税收项目的成本和效益并进行对比,进一步改善税收筹划的方案,从而减少项目成本增加未来效益。

2.事前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是对企业具体税收执行的指导,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尤其是在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经营后,就面临着税收义务。只有实现筹划好才能防范和降低风险,依法履行好其纳税义务,守法守规地完成PPP项目。

3.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原则

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原则是PPP模式下所有项目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进行避税。另外,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也会变化。而在事前做出?收筹划后,如果税收政策了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的建议

目前针对PPP项目的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出台,项目税收政策不明确,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合PPP项目发展的税收激励体系。而目前已存在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又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不够明确,更有学者认为PPP项目已经不能平等地享受已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PPP项目的涉税问题之所以模糊且复杂,除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不完善之外,PPP模式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也没有厘清和统一,并且在各地实际执行中的标准也不一样。目前我国还没有对PPP项目专门的会计准则,在实务中对具体业务处理方式也众说纷纭。

首先,在设计PPP项目的运营模式的时候,必须要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以保证项目的自身投资与预期收益实现平衡。此外,在选择投资目标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需求较稳定、基本设施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或者公益性项目。项目小组也要积极频繁得开展可行性研究,政府层面只有了解企业项目得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资金,开展广泛、细致的审核工作,明确自身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及时地签订PPP项目合同,以便保证PPP项目地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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