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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特征

市场信息特征

市场信息特征范文第1篇

一、 会计信息以及债券定价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会计信息的相关理论基础

会计信息是用来处理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的制度、法规以及方法来处理企业的相关数据的。会计信息既可以反映过去所发生的财务信息,包括资金的取得,分配与使用的信息,例如资产负债表,也包括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如财务分析报表等。会计是通过信息的提供与使用来反映过去的经济活动,控制目前的经济活动以及预测未来的经济活动并且会计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

(二) 债券定价的相关理论基础

债券的价格和到期收益呈反比,债券的收益率不变时,债券的到期时间和债券的价格变化呈正比。并且债券到期时间越长,债券价格波动幅度增加,并且是以递减的速度增加。对于期限已定的债券来说,由收益率下降导致的债券价格上升的幅度大于同等幅度的收益率上升导致的债券价格下降的幅度。如果已经给定了收益率变动幅度,息票率越高,债券价格的波动幅度越小。

二、会计信息对债券定价的影响

(一)会计信息在一级市场中的作用

一级市场是证券的发行市场,债券能否发行的决定因素,是发行市场是否接纳它,会计信息虚假,或者是会计信息显示企业的偿债能力根本就不足以支付债券的利息,那么企业债券根本就不可能发行。

(二)会计信息在二级市场中的作用

二级市场是证券的交易市场,在交易市场中,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中所显示的现金流,总资产周转率等盈利能力指标以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企业财务信息显示的指标条件优越,投资者就更容易接受,显示的条件不符合预期,那么投资者就会避而选择其他的投资对象。

(三) 会计信息对城投类债券定价的影响

城投类债券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它定价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的实力,包括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以及债务压力,其次是地方政府对这类债券的支持力度,城投类公司在资金遇到困难时进行债券发售,若地方政府对此不支持,那么这类债券很难进行发行。其次是城投类公司本身的偿债能力,一般投资者都会先考虑到政府会对这类债券有一个隐形的担保,所以不太考虑本身公司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来说在城投类债券,会计信息的作用可能就没有那么重要。

(四)会计信息对一般企业债券定价的影响

对于非城投类企业来说,会计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当前企业的最直接的证据,无论是财务报表,各种财务信息都影响着投资着对此类公司的判断。如果财务信息中显示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偿债能力,那么可能债券的定价极为低的情况下,也不会售出,相反如果企业的财务信息显示企业有着良好的偿债能力,并且收入很高的情况下,那么一些相对谨慎的投资者,在均衡利益和风险后,债券定价过高可能也不会影响投资者投资,这就给债券发行企业降低了融资成本。

三、 对企业债券定价的建议

会计信息在公司债市场中是存在有用性的,企业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到市场信息的作用。首先,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一定是要真实的,广大债券购买者具有甄别的能力,尤其市场特征下。其次,企业要关注相关竞争企业的会计信息,将自己的债券定价与市场中同水平的相比较,制定一个合理的、能被投资者接受的价格,价格过低给企业造成损失,价格过高没有投资者都是得不偿失的,企业一定要合理考虑利弊,找到中间的平衡点。最后,企业在进行债券发型时,要广泛利用市场的作用,争取能够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企业,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市场信息特征范文第2篇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营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其中,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模式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第一家征信所是由纽约的一名纺织批发商刘易斯·塔潘所建立。1870年,R.G·邓恩接管了这家征信所,后来又与布雷兹特里特征信所合并,组成Dun&Bradstreet。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的征信业差不多经历了160多年的时间。“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具有明显特征:在机构组成方面,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

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信业快速发展导致了系列问题而开始,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到现在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基本上处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这些法律都直接规定,在相应的特殊环境中不能公布或者限制公布个人或企业的相关信息。第三层次是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欧洲征信业的发展主要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与美国的市场化模式的差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二是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三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日本的会员制征信模式

市场信息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用体系;发展模式;路径选择;总体框架;措施保障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78-0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需要在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外发展模式,认真总结国内试点发展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破解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瓶颈问题和体制障碍,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和找准工作的着力点,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信用体系模式框架探索出路,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发展模式

理清征信和信用体系建设或发展模式问题,有必要从“模式”本身谈起并从中得到启示。从国际角度看,征信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世界征信业发展至今,主要形成了美、欧、日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商业征信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为主体的市场化征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完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没有公共的信用调查机构。在业务范围上有明确的界限: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占据了企业资信调查的绝大多数份额;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三大信用服务机构――全联(Trans Union)、艾可飞(Equifax)和益百利(Experian)提供;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主要有穆迪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二是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的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公共征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其信息的获得是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照对等的原则,信用数据也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近年来,欧洲国家也出现了与公共征信系统互补的私营征信局。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以银行协会建立的银行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混合型征信模式。其运作形式是,以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以及消费者信用协会等建立的会员制信用服务机构,加商业性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社会征信系统。日本的征信机构均采取会员制,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均面向会员。另外,征信机构只是如实的登记客户信息,而不对客户资信进行信用评级或任何风险权数的计算。

比较这三种征信模式:(1)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私营征信体系和世界顶级的信用管理公司,并逐渐向欧洲、拉美和亚洲等国家扩展。以私营市场化运作为主,市场的启动和认可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靠行业的自我管理而成长,利益导向是核心,而政府则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行为,使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遵循市场规律自由地开展竞争,信用市场活力旺盛,信用服务效率高。当然美国模式对信用立法和行业监管的要求比较高,并且随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信用风险也不断加大,盗用身份欺诈的犯罪行为比较猖獗,安达信案件使美国的信用制度受到新的挑战。(2)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特征的欧洲模式,以公共征信体系见长,以强制性的公共征信为主,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体系,征信机构的存亡,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掌握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欧洲模式设计的主导思想是保护金融系统安全和个人隐私,但是征信系统不向社会提供服务,不能有效地形成覆盖社会的失信惩戒和风险防范机制。(3)日本模式的主要优点是能较好地覆盖信贷信用、零售信用和服务信用等领域,但存在征信机构过多,不利于全面掌握客户信用状况的问题。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必须在尊重和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取得成功。考虑到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迫切性,市场优胜劣汰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要的法律建设和市场环境的培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现阶段,采用政府启动和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方式或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当然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在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的实践中,由于不同的理解和自己不同的背景与基础条件约束却形成不同的操作模式或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上海、深圳、浙江、北京4种代表“模式”。(1)上海模式可归纳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上海从金融领域起步,先个人征信后企业征信服务系统建设;先同业后向其他信用领域延伸;由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比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已颇具实力其联合征信业务有很大影响。(2)深圳模式为法律规范,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行。深圳市先以立法规范而后政府推动实践;先依托工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以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为主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系统建设;由政府主导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授权原银行系统组建的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主承担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和增值服务。(3)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在建设推动上,制度先行,信用立法工作较为超前,强化政府信用,提高企业信用,推进个人信用;鉴于企业信用不良问题一度很突出,首先从企业信用入手建设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进而向其他领域铺开,同时在信用信息的加工环节体现市场化原则。(4)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明显。北京以工商信息为基础形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平台,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中介机构较多,业务活动较为活跃,只是政府统一推动和协调指导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较为困难,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不如上海。

从上述4种代表“模式”和全国各地信用征信建设发展情况看,大多数属于“政府驱动型”模式,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征信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有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信用评级机构。这种做法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信用体系框架,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很大的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和形成新的行业垄断。应坚持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独立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信用体系建设也不能政府“一头热”,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公民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尤其要大力发展社会化的信用服务。不过,由于信用服务行业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实行完全的自由竞争,必须坚持特许经营。我们应在上述完整的意义上,理解和实践我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发展模式。

二、路径选择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走过近20年的历程,下一步应该如何积极推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从全国各部门和各地的建设与发展情况看,目前信用数据的部门垄断和采集困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

从本质上讲,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通过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为手段,创造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信用体系应该包括有效的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发达的信用服务业,信用服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关键性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不仅要建立权威、强大、统一、完整的数据平台和查询系统,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发达的社会中介商业性信用服务业,由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领域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两方面的重要建设都需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所以,信用数据的有序开放和依法采集成为目前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有效路径选择。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系统大致分成为三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建设的同业信用信息系统,如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法院诉讼记录系统等;二是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区域信用信息系统;三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建立和积累的数据库。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这三块信用信息系统之间互相分割,各自为战,信息不能共享,银行系统没有非银行的信用信息,区域系统有的没有银行的信息,中介机构建立的数据库规模小覆盖面有限,数据项不全。由于目前信息渠道分割与垄断,不仅强大、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不起来,进而也使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失去基础信息数据支持,已构成社会联合征信发展的巨大障碍。所以,打破信用信息封锁和垄断,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整合各方资源和推进联合征信是目前的主攻方向和必然选择。

其推进的路径:一是从宏观层面或纵向讲,国家各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要互相公开和共享;二是从区域层面或横向讲,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要不断向更大的经济区域乃至全国范围拓展融合,共建共享。其推进的内容:一是实现信息公开披露和共享,促进建立若干强大、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通过信用信息依法、有序向中介机构开放,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活跃。其推进方法:一是通过全国的统一规划和法律制度安排,保障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共建与共享;二是通过进一步鼓励、支持和扩大地方、经济区域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试点,有效强制突破信用信息分割的羁绊,促进信用信息开发和信用体系共建与共享,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的范例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最终实现全国部门、区域间信用信息的有效连接,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并逐渐统一信用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

当然,在上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推进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银行征信系统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以及中介机构的关系。(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命脉和核心。总理曾专门批示指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目前由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实现了成功的起步。(2)鉴于央行信用信息数据库体系还是一套内部系统,在信贷征信成功起步的基础上,应适时和尽快拓展征信领域并最终扩展到全社会,向联合征信发展。并且银行为了能给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合作,利用外部系统和相关征信力量。(3)逐步形成银行征信及其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既独立存在,又与联合征信系统及众多第三方中介商业性征信服务机构合作竞争共赢的格局。其主要理由和依据:一是鉴于历史形成的银行征信信用系统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作用,目前社会上不同程度存在的银行征信也完全转化为第三方征信的认识,恐怕是不太现实的。二是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这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和发展趋势的,是正确的。三是也符合国际惯例。经过170多年形成的世界三大信用征信模式中,欧洲模式凸显了央行及银行征信系统的优势地位作用;日本模式则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银行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竞争发展的混合型信用征信体系。我国是后起的征信国家,要形成后发优势,所以必须既要吸收欧洲、日本模式的合理成分,又要强调美国模式的市场机制及第三方中介商业化的活力作用优势。

三、总体框架设想与政策措施保障

(一)总体框架设想

基于以上研究分析,我们归纳总结提出如下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信用体系总体框架设想:按照法规规范、政府推动、市场驱动、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以信贷征信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以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服务各具特色、合作竞争有效有序、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制度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政策措施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配套建设,联合推动。国外征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模式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一是全民现代信用意识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二是完善的信用立法体系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三是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和完善的征信市场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四是政府的支持推动和市场化运营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五是健全的执法机构和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以上几点也是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需要继续努力的主要方面,所以要配套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鉴于这方面的文献较丰富,在诸方面已有原则性的讨论,不再作全面的展开论述;同时由于信用立法的极端重要性和我国《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中,这里仅就信用法规体系保障建设问题谈些意见和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和企业征信方面的地方专门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当前制约联合征信开展的瓶颈问题是缺乏强制公开信息、有限制披露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规。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欧盟的《数据保护纲领》、《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等是所在国家和地区信用立法的核心。而目前人民银行起草、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主要是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界定,体现了征信市场监管者立场,而对于信用信息占有者只有提供、披露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强制力。《条例》也缺乏信用信息开放范围、采集方式、信息处理和传播限制的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一些现行相关法规也亟待修改和补充完善。比如,我国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虽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并未对社会信用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进行立法设计。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和个人资信信息和数据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的开放和联合征信的进程。建设征信和信用体系应该有法可依,要加快法规建设步伐。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不长,地区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许多相关的现行政策法规尚需要修改,因此制定全国性专门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建议将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尽快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争取早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建议该法规应规范的重点:一是强制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二是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中介机构,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四是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和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实践和征信的国际法律,制定出台国家信用基本法,为信用管理确立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公平享有信用信息和促进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Pagano,M.,and T Japelli. Information Sharingin Credit Markets[M].Journal of Finance, 1993.

[2]Jappeli , Tullio , and Marco Pagano.“The Role and Effect of Credit Infornation Sharing in a Market Economy”[M].Federal Reserve Buletin, 1999.

[3]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6).

[4]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组.如何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2006,(49).

[5]曹文炼,李海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J/OL].省略,2007-07-24.

市场信息特征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信息 非法获利

    一、我国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我国在《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关于内幕交易主体规定了两大类,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前者做了详细规定;《两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则对后者规定了三种情况。

    (二)立法存在的问题虽然法条对内幕交易主体进行了详细规定和列举,但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具体案件中很难据此规定进行直接判断。例如:两公司的老总在餐厅吃饭,期间谈及公司的内幕信息,此时恰巧被服务员听到,服务员据此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利;再如,一个投资公司的经理利用自己知道的未公开的非内幕信息,然后结合自己的专业技能、数据分析以及自己敏锐的判断力得出某公司股票值得买,从而购入该公司的股票。上述服务员和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呢?

    这两个例子是要说明:对于不属于上述两类人员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以及利用未公开的非内幕信息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从而进行证券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我国法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各地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也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导致内幕交易司法认定的混乱,如此,不但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也使得投资者畏首畏尾,挫伤其投资的积极性。

    (三)对内幕交易主体的个人看法关于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一方面我国应该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为司法实践作出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考虑到证券具有很强市场化倾向的特性,国家又不能作出过多干预和过度束缚,在法制能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应较多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刑法也应坚持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的原则。

    本人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不应被视为内幕交易,理由如下:

    首先,信息不完全、尤其是不对称豍是市场机制与生俱来的内在特征,尤其在证券这一特定“产品”的交易中更充分地显现,其根本因素在于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社会现实中信息不完全性的事例俯拾即是,如生产者较之消费者拥有更多的关于商品质量和价格的信息。某人在自己的社会分工领域获知了他人不知道的一些非内幕信息也很正常。

    其次,证券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微时资的重要变化是,信息的获取能力不再是取胜关键,取而代之的是信息整合能力及决策力”。优秀的投资者拥有将不重要的信息镶嵌组合从而得出一个投资决定的能力,是市场正当竞争的一部分。在美国曾经发生这样一些内幕交易案件,例如在SECv.Dirk案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最高法院也支持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分析人员主要还是凭借自己的技能进行分析研究来获取利润,而不是依赖接触内部人及内幕信息而得利。这就是马赛克理论,也称镶嵌理论,是指投资者收集大量数据,得出看似可能来自于内幕交易的结论。

    二、我国对内幕信息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内幕信息范围及特征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给出了内幕信息的定义,同时列举了内幕信息的范围,为满足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认定的需要,也出现了关于内幕信息特征的各种学说。我国学界存在二、三、四特征说等代表性观点。其中,四特征说认为内幕信息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性);二是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信息(重要性或价格敏感性);三是与可转让证券发行人或可转让证券相关的信息(相关性);四是真实、准确的信息(准确性)。其中争议最大的在于准确性是否应作为内幕信息的特征。

    (二)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的个人看法内幕信息的准确性,既指内幕信息应当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又指内幕信息的内容和作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而非只是抽象的概念陈述。本人赞成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特征,理由如下:

    1.内幕信息具有准确性特征是判断重要性(价格敏感性)特征的依据之一一般理性投资者不会依据一种谣言、传言,或者不具有现实性或现实可能性的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股价也不会因此产生波动。准确性不仅将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利用谣传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或虚假陈述的证券欺诈罪区别开来,而且明确了究竟信息所包含的内容需要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以及在信息逐步转变为内幕信息的过程中何时为内幕信息的形成点的问题。

    2.根据目的解释的方法,《证券法》所列举的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特征法律所涉及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当复杂的,其含义是依靠语言来表达的,而语言的准确含义本身往往就需要进一步阐释,所以任何法律在实际运用中都面临推理和解释的问题。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信息具有准确性,但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举的内幕信息的范围,以及其用语如:重大变化、重大合同、决定、方案等,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

    3.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内幕信息具有准确性特征通过对国内众多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涉案人员多是参与了与内幕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是获取了基本确切的内幕信息。例如,在2011年的新日投资内幕交易宁夏恒力案中,2009年7月,时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投资)董事长肖家守与宁夏恒力总经理高某、宁夏恒力大股东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董事长李某会谈,表达了新日投资愿意参与宁夏恒力重组的意愿。2010年5月,高某、李某与宁夏国资委基本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我国证监会将该时间点确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

    4.将准确性作为内幕信息的特征,既能保证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促进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首先商业活动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各种信息的或然性,若将准确性作为内幕信息的特征,可以有效查处内幕交易行为,准确认定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又不至于造成法律严苛,使证券市场陷入僵局。其次,规制内幕交易旨在维护公平交易和诚实公开,必须在不确定中确立一个界线以界定内幕信息何时成立,才能真正营造一个公平公开的证券交易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活力。

    5.外国资本市场发达,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我国有必要吸收国际证券犯罪研究的先进成果欧盟2003年颁布的《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的指令》,以及之后的《内幕信息定义与公开披露和市场操纵定义指令》第1(1)条规定,如果一系列情况已经存在或是有理由认为将会存在,或一个事件已经发生或有理由认为其将会发生,那么所涉及相关信息就能被认定是真实的。并且,相关信息对于做出(投资)决定而言是如此的具体,并可能影响到与金融产品或相关衍生金融产品价格有关的一系列情况或事件。丰欧盟及国外的很多国家早已明确将准确性作为内幕信息的特征之一,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三、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规定最高院新闻会,鉴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比较复杂,《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二)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此条司法解释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看似严密周全,其实忽略了一类人,即知悉动议、筹划、决策的人员。本人认为,特殊条款旨在规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的行为,不应该包括知悉的人员。例如,动议人员与知悉动议的人员,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对内幕信息形成的影响力大小。动议人员一般会根据自身公司的情况以及市场动态,筛选合并对象等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知悉动议的人员未参与前期的准备工作,他们对内幕信息的形成并无决定性影响和较高确信度,应该适用于一般条款。但自相矛盾之处在于,若适用一般条款认定其为内幕交易,此时内幕信息又尚未形成,所以本人认为此处可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漏洞,还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法律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获利数额的计算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一种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实践中在计算获利数额时,对账面收益的适用标准不一。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账面收益是否应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账面收益的计算方法也是各种各样,如果不计入违法所得,很可能使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统一的标准,仍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司法的随意性。所以,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市场信息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 特征 分析

会计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是一种特殊门类的信息服务”,“会计的目的在于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某种有意义的信息”、“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旨在向利害攸关的各个方面传输一家企业或其他个体的富有意义的经济信息”、“会计是为信息使用者做出有根据的判断和决策而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过程”。

一、会计信息的内涵

长期以来,会计学界对会计信息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的差异在于会计信息是否应包括企业经营信息(非财务信息)以及内部管理用途的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财务信息的有限性,期望获得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因此,人们的认识逐渐趋同,即会计信息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信息,应该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以货币化指标体现的财务信息。它是从动态、静态两个角度,对特定会计主体经济资源的数量(资产)、归属(负债、权益)、运用效果(收益分配)、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现金流量)进行描述;

第二,非货币化的和非数量化的说明性信息。它们不仅仅是对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指标的基本说明,而且还包含了大量的主体所处的社会、文化、道德、法律等环境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使用者正确判断主体的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其他用于主体内部管理的信息。这些信息常常由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以及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主要包括短期及长期决策信息、预算信息、责任中心要求及履行情况等信息,虽然与外部性较强的财务信息相比,它们更容易为人们所忽略,但在经济管理和信息质量控制方面,它们也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不过,在当前的会计报告模式中,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主要是前两个层次上的信息。

二、会计信息的特征

会计信息的特征是会计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所应具有的特性。对会计信息的特征进行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会计信息的本质,并在实践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更好地为利益相关人服务。关于会计信息的特征,现有的会计文献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公共性和生产上的外部性两个特征。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根据产品使用中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将一切产品大致区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消费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是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消费,并不排斥另一些人的消费,即使在技术上是可以排他的,但排除的成本十分昂贵,以至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所谓非竞争性则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增加相应的成本,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消费效用与他人的消费量无关。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以上两种特性,所以它通常不能或很难通过市场来提供。因为单个消费者既感受不到其他消费者利益的直接压力,也感受不到生产者利益的直接压力,于是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正当的市场交易来购买他所需要的消费,他便会倾向于做那种让别人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的“免费搭车者”。反过来,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想做一个“免费搭车者”,从公共产品中获益而避免为其付费,所以市场上也就没有人愿意提供这些公共产品,生产者也很难通过市场来卖出自己的产品,从而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

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会计信息一旦被公司管理当局“生产”和披露,就被众多的消费者使用,很难将谁排除在外,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增加一个人对它的消费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具有非竞争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其他人使用的效用,而且是在同等效用下免费使用。因此,市场中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人人都想成为一个“免费搭车者”。但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是有成本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会计信息被付费的人使用,也被不付费的人使用,从而使得会计信息的成本得不到公平分担和有效补偿。因此,在“生产”会计报告时,会计报告的生产者往往就不考虑对非购买者的需求,结果自然会引起信息的“生产不足”(包括会计信息质量和数量的生产不足),造成市场效率低下。

外部性是指当一种活动如果使别人得到附带的利益,而受益者不必付出相应的报酬;或使别人受到附带的损害而受损者难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前者称正的外部性,后者则称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是生产或消费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不能通过价格机制表现出来。因此,在私人厂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就可能导致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达不到社会最佳水平,而具有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超过社会最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