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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出让利用率;意义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储备管理的对象是土地,而其纽带却是资金,但是因为土地储备管理性质的问题,使其资金周转比较缓慢,因此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资金回笼,另外,现今的土地储备管理融资比较困难,这是我国土地储备管理效率比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此,我国有关部门的确应该提高土地储备管理质量,以便对土地出让利用率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1 现阶段我国土地储备管理现状

土地储备管理事关国家发展规划,甚至关系到国家领土安全,为此,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十分重视土地储备管理,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综合影响,使得我国的土地储备管理存在着突出的缺陷。

1.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虽然各地依据自身的土地储备管理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当地的土地储备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是规范性文件毕竟不同于法律法规,有些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益,因此在执行时,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做支撑,很多规定性文件实施之后,根本没有人其执行,而有些规范性条款颁布之后,因为受到了质疑,而不得不停止实施。虽然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也颁布实行了有关文件,但是也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只是作为一种指导性原则而存在,所以实际上,土地储备管理效率并不高,而且因为缺乏强制力,有关政府无法强制执行,因此土地出让利用率并不高。

1.2 利益分配机制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恰当好处的土地储备管理可以帮助政府提高自身的效益,增加市政收入,从而进行其他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是现有的土地储备管理所使用的利益分配机制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逼比如某些地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关土地储备中心不能进入到利润分配机制中,这就导致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动力去进行工作,这是现今管理效率不高,质量也难以保障的重点原因之一。

1.3 主体定位比较模糊。土地储备管理,毋庸置疑,其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土地,但是资金是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纽带,但是除此之外,土地储备管理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土地建设、市政、环境保护以及城市规划等,因此真正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并不简单,需要各个部门之间通力合作,为此,政府需要出台各项政策,加强各个部门彼此之间的合作,以此减少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实际上,尽管政府出台了有关政策,但是因为土地管理主体没有明确,所以具体哪个部门应该负有更大的责任,无法确定,而各个部门之间都不想承担更多责任,因此各个部门之间并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依然比较差。

1.4 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是土地储备得以正常管理的纽带,没有足够的资金,也就无法完成管理任务。现阶段,政府都将重点放在土地出让之后的收益,却忽视了土地收购期间大量的资金投入的问题。因为土地储备管理周期比较长,因此资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得到周转,所以资金回笼比较困难。

2 增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出让利用率措施

2.1 健全与宣传土地储备管理相关制度。首先,国家要实现土地储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努力实现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的所有环节都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要对现行的相关土地储备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工作,让群众能够了解这些规定,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运作,增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出让利用率。

2.2 对土地出让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为了促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必须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的修改与完善,将土地储备工作的主体纳入到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中,一方面促进管理机构的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调动土地储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效率,提高土地出让利用率。

2.3 对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的主体地位进行强化。要促进土地储备管理相关机构与部门的协作,降低政府在土地储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干预,通过正面的配合是土地储备管理的成本从整体上实现降低,提高政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首先,完善考核体系,将土地储备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中,并将这些任务纳入到这些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中,通过部门责任的明确与监督作用促进土地储备管理效率的提高。其次,提高土地储备管理部门的行政地位,由政府直接领导,实现各个相关部门思维与行动的统一,提高部门之间的协作效果。

2.4 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新机制。在土地储备的过程中,土地与资金是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对土地进行收购储备,一方面是对土地进行流转,另一方面是对资金进行循环。在土地储备的过程中,如果缺乏了雄厚资金的支持,储备工作根本无法进行。从政府财政拨款方面来看,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而银行信贷又呈现出趋紧的情况。这些情况导致了土地储备资金在筹措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要积极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新机制,分散资金风险。

2.5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队伍的建设。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其围绕的中心都是政府实事工程,在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较大的人为干扰因素,因此要提高土地储备管理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办事程序进行工作,通过市场化的管理方式防止腐败现象出现。此外,要积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修等,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还要不断引进各种高级人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新需求,努力增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出让利用率。

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增强土地储备管理对提高土地出让利用率的意义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因为现有制度下,我国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正是因其存在着问题,所以土地利用效率并不高,为此,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合作,而国家也应该制定有关的法律,只要有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在执行各项标准政策时,才能够有法可依,就有强制力。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够科学、分配制度不够合理、产权存在残缺等。针对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深

入的探讨了完善和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问题;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国为了科学组织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制度以及调整土地关系所采取的技术、行政、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综合性措施,同时也是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土地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为或者过程所进行的管理与组织活动。然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

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

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1.1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城市地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权利所代表的是国务院。实际上,各项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中央政

府国土资源部门所共同承担的,其中,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对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垂直管理,而此类管理权能都掌握在各地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来看,

中央职能部门和国务院的土地权利被虚化,进而导致了土地主体产权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价格机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隐形土地交易对土地价格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由于政府的垄断,进而造成了土地价格的不合理;(3)基准地价无法

真实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价格的实际水平。

2.1.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难以有效的协调土地储备部门的双重职能。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双重的土地储备部门职能:(1)依照经济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企业经营

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职能的宗旨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便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无法使取向不同的双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满足;(2)由政

府授权来对政府职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权进行旧城改造、收购国有企业土地,代表政府部门来对土地收购计划进行制定等等。在现实的工作当中,通常是部门的利益远远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视了对经济市场的调控和城市规划的限制,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导致国有土地无法健康长远的发展。

2.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2.1现行制度立法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当中,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规当中没有重视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主体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对

土地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2.2现行制度执法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政府职能机构未切实的依据法律行使职权,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但是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将这些规定真正的贯彻落实

,造成了农村土地规划的用途不明确、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而使得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无法得以批准;一些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对农村土地的使用

权和所有权确权发证,从而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缺位”的不良现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统一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土地交易行为

我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已经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城乡

市场体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场进展十分缓慢,使得城乡独立、分离运行,无法提高市场化程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的颁布实施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土地

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当利用城乡土地市场的各项交易资料,及时的相关土地市场信息,对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断深化改革

土地交换和流转中的利益主体实现经济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税、租费,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明确的规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地方政府征地的冲动进行约束。

3.3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职责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现行的我国土地管理体系当中,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又逐层的被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和中央级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或者县、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的对宏观利益和全局利益进行考虑。因此,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当集中的对土地进行管理,

将管理的权利集中在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尽快将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建立起来。

3.4 --!> 改革土地财税制度

应当处理好农民、中央政府、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关系,明确农民的权利,确保政府财权的行使,建立科学的土地财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积、闲置的不良现象,确保土地财政的

可持续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的改革政绩考核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地的国家管理不仅是一项不容动摇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客观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国的土地管理应当有机的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由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充分

的保障国家部门土地管理职能的全面实施,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从国家的管理土地的层面来看,土地管理立法有着重要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朝光.浅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策略[J].才智,2011(26).

[2] 张益项,赵利斌,侯雪.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经济师,2011(4).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权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时必须造具清单,被查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结案

第四十条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日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权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时必须造具清单,被查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结案

第四十条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日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所谓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规范土地的合理运用标准。对土地实施科学的管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进步,然而就目前土地管理现状来看,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其中表现的最为严重的使土地的管理过于细化、产权分配较为混乱,同时还出现严重的违法土地征用现象。

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现状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应的土地占有补偿制度、农用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使用登记制度等。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为《土地管理法》,近年来我国在保持了该法律的同时有相机的出台了其他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当今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表现在从城市与农村两方面:

1.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就目前的土地管理现状来看,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1 土地产权制度缺乏完善性与合理性。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中,仍然存在管理主体模糊,在土地管理法有关条例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其主要所有权完全归国务院行使,然而经过实践调查表明,国务院对土地的管理还只停留在行政与技术上的垂直管理,地方政府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土地所有权的实施,不但地方政府掌握了土地所有权,同时还在土地上得到了良好经济收益与资源收益。另外还缺乏完善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因为在进行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过于的依赖权属变更信息,然而权属变更信息还无法实现及时的获得,另外还有与很多土地使用者只重视房地产权,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归属问题,并对土地资源的主要用途缺少高度的重视,导致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机构无法对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更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加之,土地资源的权力结构尚不完善,我国目前还缺少精细的土地划分制度和土地界定权利的规章制度,图的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异,然而却没有对两种权利进行明文规定的法律,致使当今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占有了绝大部分的控制权,然而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执行者却无法实施其相应的权利。

1.2 缺乏完善的土地价格体制。第一、基准地价的制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基准地价具有不同的级别和不同的用途,导致基准地价体制不够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资源调整体系,从而难以适应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造成了土地基准价与现实出现很大的偏差。第二、出现了严重的不合理土地造价。由于政府实施土地垄断,造成了土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土地价格标准,其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土地交易行为,这也会对土地价格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1.3 缺乏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第一、在土地储备相关部门方面,只能协调难度较大,很多土地储备机构往往只重视部门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企业中一些职能之间的调节关系,导致企业土地储备部门更加倾向与经济效益的运营方式,没有对城市的规划和市场调控方面进行高度重视;第二、土地收购价格不规范,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收购方面,各地区往往出现不同的土地收购价格,导致土地收购工作难度较大,阻碍了收购的正常运行,还使政府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的破坏。最后,资金融合的渠道过于单一化,当今我国的土地存储资金通常情况下都是从银行贷款所得到的,单一的融资方式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担负着很大的经济风险,担负经济风险的机构还有相应的银行。

1.4 征地制度缺乏合理性。由于界定的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政府对权力的使用缺乏合理性,是当今政府征地的主要特点,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与市场规律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冲突,征地补偿的标准远远低于正常标准,其中补偿的方式也过于的单一。因此,征地制度不够合理是当今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之一。

2.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1 现行的制度立法上存在不足。第一、集体农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都是被限制的;第二、地方政府通常情况下都是土地的征收权行使者,同时还由征地补偿指定的权力,同样担负着出现土地矛盾时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被征收土地方的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第三、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通常情况下的行使者的村民小组,然而事实上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都已经被地方政府所剥夺。第四、政府部门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还不够严格,致使土地违法行为的出现频率很高。

2.2 现行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很多地区政府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上的有关要求来进行严格的执法,对一些土地使用者没有颁发相应的权发证,从而直接导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过于机械化,管理效果不佳,致使土地闲置的现象越来越常见。

二、针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的不足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1.建立并完善城市与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城市土地管理方面,应在法律上加强相应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明文规定,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权限进行梳理,并划清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土地权限。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信息库,便于查阅,并督促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2.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通过合理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体系将政府运营目标和土地管理分割,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进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运行模式,从而有效的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局面进行打破。通过市场的统一来保证农村人口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3.妥善的处理中央、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以及土地使用这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各自利益的同时还要保证政府对土地的行使权力,保证农民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避免出现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出现。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土地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因此土地是人类拥有的最宝贵资源,作为宝贵的资源,土地需要法律的保护与人类的共同维护,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才能使国土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然而改革是一项永无止境,又漫长而艰巨的工程,在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会长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这就需要人们具备不怕困难的意志,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更深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黄花.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J].科学社会主义,2010,(01).

[2]陈朝光.浅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策略[J].行政管理,2011,(26).

[3]张穹.坚持制度创新加强依法行政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J].重要讲话,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