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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承包法

新土地承包法

新土地承包法范文第1篇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和谐,没有农村社会的和谐,就没有中国社会的和谐。而在最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上升,由于我国法律对有些纠纷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审理及其签订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和谐 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 农村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如何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该进一步提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库区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国家和农民集体才具有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长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将其归为债权.更多的学者主张将其归为物权。由于物权具有支配权效力、优先权效力、请求权效力和追及权效力,位阶高、效力强,利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克服当前存在的发包方和政府对农民权益的侵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必然趋势,在《物权法》(草案)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被纳入了物权的范畴。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审理 (1)以承包权抵押:认定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实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为,如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www.zhlzw.comm 因此,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不支持 在有些地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盲目推行退耕还林或者规模化经营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摞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 (3)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 (4)私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即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在承包期内就无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权。据此, 《解释》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正确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纵观法院近年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致可归纳为三个类型:一是发包方起诉要求承包方支付承包费的,二是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三是因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多数村民起诉要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的。就第三种类型来说,只要多数村民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几乎都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签订超过1年或者未超过1年投资方有重大投人的法院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外)。合同一旦确认无效,会引起局部的动荡,给社会带来不 安定因素。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干部要具备法律意识,依法订立土地承包合同。那么怎样才能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呢? 其一,要正确理解订立承包合同的意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组织成员即农民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了提高生产力,解决农民生活和致富问题,就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让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自主进行生产经营,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实现这一日标的具体方式就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此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是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石。既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意义重大,就要求合同的当事人要学法、懂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订合同,避免把签订承包合同变成社会不安定的导火索。 其二,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多数村民意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本集体成员均享有为原则,不管男女老幼,只要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另外还包括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法律要求前部分土地多实行平等分配,一人一份的承包原则进行承包,对后者可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www.zhlzw.comm 其三。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一般合同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的后果,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署即生效。而土地承包合同强调的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承包方案是否经民主议定,承包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仅凭发包方代表人和承包方的签署不足以认定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公证的合同,如果仅公证合同签署的后果而不公证合同意思表示的过程,也不具有效力。因此,作为集体组织的负责人要有程序意识,不能忽略了承包的程序。如果仅强调自己作为代表人的个人意志,而忽视全体成员的民主权利,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很可能被法院确认无效。 结束语: 农村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城镇社会的和谐紧密相连,密不可分。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它具有独特的艰巨性和现实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为此,我们该进一步提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库区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新土地承包法范文第2篇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

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52人次,此类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

(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

(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

(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乡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直补”政策。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一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街镇、村干部还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步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普法内容,加大培训力度。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议省市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游戏规则”。

(三)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构

任何单位任何人占压农村耕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公益性建设占用土地也要依法办事,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要按市场化操作,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并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及时提出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经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

新土地承包法范文第3篇

民间抵押

金融抵押

抵押模式

内容提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然为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禁止,但已被社会实践所突破。然而,现实条件的制约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间抵押难以开展。出于经营原则的考量,金融机构不愿发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贷款,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为比较少见。未来立法不仅应开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且应根据各地的土地资源禀赋及社会资源状况创新抵押模式,实行直接抵押、反担保抵押及联合抵押等多种抵押并存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从而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1]抵押问题历来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最富有争议的话题之一。尤其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了新的政策依据。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问题的争议尤为激烈。为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农民的主观意愿,“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于2007年在我国10个省进行了社会调查,又在新政策背景下于2009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状况对我国4个省(贵州、湖北、山东、黑龙江)作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笔者以上述调查为基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的创新提出粗浅的建议,以期找到破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困境的现实出路。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规范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至于“土地使用权”应该涵括哪些土地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学术界也多有争议。不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学术界已对此逐渐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类权利的称谓,是涵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2]可见,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土地承包纠纷解释》虽然未直接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无效,从而间接禁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实践现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然为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禁止,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课题组2007年在我国10个省所做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 799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4.39%的受访农民表示本村有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参见表1)。

新土地承包法范文第4篇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大爷与该村委会199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假借农村绿化收回承包地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村委会退还收回的承包土地,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不能收回承包土地,何况张大爷二儿子在外的生意收入已经使家庭的生活很富裕,如果再允许其承包土地,显然是对其他村民的不公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任何人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因此判决驳回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紫荆花律师点评:

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像该村这样不按照法律规定任意收回承包方合法承包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村民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时,往往敢怒不敢言,给村民生产耕种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严重损害了村民的经济利益,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村民的一项物权,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依法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依发包方的主观意思随意改变。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

根据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户口,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2.在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3.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4.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就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土地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收回土地条件成熟时,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

5.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6.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7.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8.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新土地承包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法 实践 问题 解决办法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不断增多,而基层干部在处理具体矛盾时又限于《土地承包法》的束缚,调处工作仅限于劝解调和,工作难于直接有效,因此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成了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

一、《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1、在思想上不接受、行为上相背离。《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是为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但对这一规定作为事关切身利益的农民们并不完全买帐。在《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特别是政府部门推行的“完善二轮土地承包”中,表现出积极性不高、热情不大。有的甚至不参加有关土地承包会议、不签土地承包合同。

浙江省的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实际是在2004年即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进行的,作者作为一个基层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完善二轮土地承包” 工作的实际操作。当时浙委办〔2003〕文件规定 “完善工作” 要求在2004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任务,04年年底前完成验收考核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上土地承包的规范与调查整必须与农时与作物茬口相结合,再加上群众不理解、不配合,因此当时有相当一部分村组为了完成这一政治任务,在实际操作中阳奉阴违,只上报了土地承包期三十不变的工作验收资料,同时在实际土地调整上却是依然故我,仍然按照老办法进行土地调整。

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地矛盾突出。《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来实施,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占用个别农户时,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土地就不能通过土地调整来实现整个经济组织内农户共同承担。被用地农户对占用土地的还补要求就难于实现。如果不能还补占用地,被用地农户就有可能与用地单位产生对抗性矛盾。虽然《土地承包法》在理论上提供了用“机动田、新开垦地和农户交回土地”来解决部分农户不均的问题,但具体到每一个承包组,并不是所有承包组都有上述三种土地,即使有也很难满足人口增加和占用地的需要。

3、人口变动导致了户与户间的不公平。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是《土地承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体现了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精神。30年承包期不变虽然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但具体到一个承包组、一家一户,30年内的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在30年内个别户新增人口就无法享受到土地,而与此相反人口减少的户相对占用比别人更多的土地,也就是“一人种多人的田,多人种一人的田” ,甚至会出现“有的户有田无人种”的情况。如一户一位母亲带二个未成家儿子的家庭,二轮延包时小儿子劳动教养,大儿子在校读书,当时家中缺乏劳动力,那位母亲考虑到反正5年一小调整,因此延包时只要求分了自己的一份承包田。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组将原分配直接延长到2028年,取消小调整的规定。近几年二个均回家并娶妻生子,但全家7人只有老母亲一份承包田,户主多次向村、镇、县三级组织要求重新划分承包田,但地方政府限于《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家庭成员情绪相当激动。

随着国家对农业的补帖力度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承包地的价值日益显露。通过对一个产粮大镇的调查,该镇11223户农业户,36667个农业人口,总水田面积为7万亩,可享受农业各项补帖的总水田面积的5.89万亩(扣除非粮食产业),2011年发放粮食直补、良种和农资综合三项补贴共608万元,平均每亩享受补帖103元。2011年该镇耕地租金已升至每亩700余元。不考虑土地经营的利益所得,按人均耕地1.5亩单纯出租计算,能否享受土地承包权一年的最低的利益差价就要1050元,如果按30年承包期内一半计算,则一轮承包期内的损失(或得益)就要15750元,这对经济并不富裕的农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或支出)。

4、农嫁女难于解决人地分离的矛盾。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条款虽然规定了农嫁女在新老居住地二者必居其一取得土地承包地的权利,但忽视了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各地完善二轮延包工作基本上在同一个时间段,当二轮延包工作结束后,如果按照承包期30年不变来执行的话,农嫁女要到对方取得土地必需要对方有“机动田、新开垦地或农户交回土地”,否则就无法实现在夫家取得承包地,只能继续耕种娘家的土地,导致“人地分离”。使得一方面农嫁女在夫家有人无田种,另一方面在娘家有田无人种。而农业是劳动集约型产业,生产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因此人地分离的实质使法律对农嫁女形式上保护了权利而实质上存在着瑕疵。

同时农嫁女如真能在夫家获得承包土地,而在娘家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娘家土地又不属于必须退还承包组的情形,因此就造成农嫁土地承包权的“双得”。

5、条款的存在着可操作性不足。《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本条款规定了对因特殊情况下对进行土地调整的口子,但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只限于户与户之间,不是重新分配。这就产生了在户与户之间调整时,调整的范围和量化数额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具体到一个承包组,把哪些户纳入调整范围、是否把纳入范围的户的土地打乱重分、不打乱重分“进帐户”的土地是否会过于细碎化、如何确定应调整的面积数量等一系列问题不会象统一发包时那么可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是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农户在分得土地后在生产项目的选择上会按30年的期限来按排,如果“出帐户”在承包地上种植了多年生经济作物,且该经济组织又符合了小调整全部条件时,该农户如何将种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承包地调整给“进帐户”,这时会进入调解困境。

6、《土地承包法》推行时间上存在错位。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时期基本是1983年到1998年,为期15年。二轮作延包工作落实的承包时期一般是1998年到2028年,为期30年,而《土地承包法》却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在《土地承包法》正式公布实施前,各地虽然按照中央的有关精神开展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但由于当时法律尚未出台,各地为了防范承包地不均这一矛盾,在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开了允许3-5年一次小调整的口子。很多地方当时的分配方案都是按照3-5年的变化来设定的,没有对30年不变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防范。而《土地承包法》出台后,各地虽然对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完善,但完善过程中又遵循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浙江省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因此基层在完善工作中,在取消小调整这一政策时并未对分配方案按30年不变的要求作出重新调整,因此具体到承包组的30年不变的分配方案本身就存在着很多先天不足,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明显存在不合理。同时由于有了“完善”这一工作环节,“小调整”年限届满时,一个承包组内部基于本户利益的考虑,明显出现了要“按老方案调整”和“按承包法规定不同意调整”的对立派,有时会僵持不下,引发。

二、对问题解决办法的探讨

《土地承包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之所以不能被基层干部和群众完全接受,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过多地考虑了稳定而对群众最能直接感受到的公平考虑不足。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尤其是现阶段经济并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利益公平性差异是何等的敏感。当个别农户与本承包组内其他农户不能取得同样面积的土地承包权利时,其追求平等的要求又是何等的强烈,此时他们会指责《土地承包法》不是在创造公平而是在人为制造了不公平。因此农户排斥《土地承包法》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而当上述情况反映基层干部面前时,基层干部又不能违背《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要求通过调整土地来平衡矛盾。因此基层干部也难以完全赞同《土地承包法》中有关规定。要解决《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更多地考虑公平性应是重中之重。

首先,仍然要强调依照《土地承包法》的主旨精神办事。

《土地承包法》虽然不尽完美,但毕竞是生效的基本法律,既然有法可依,就必须依法办事。一是必须保持农村土地承包30年承包总的格局不变,决不能因为在具体实践中的某些问题的出现就全盘否定《土地承包法》的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积极意义,随意调整土地。二是要切实保护现有土地经营者的经营产业,对符合法定土地调整情形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保护现有经营的产业,不得推到重来,影响农户对农业长效投入的积极性。

其次,兼顾稳定与公平,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合理解决现实问题。

1、扩张解释《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中的“等特殊情形”。对人口矛盾、占用地矛盾相对突出,且农户有普遍土地调整要求的承包组适当放宽土地调整限制,适时调整土地,及时消除农村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出台相应的解释文件,对特殊情形土地调整作出规范,防止过死、过宽、过乱,做到有章可循。

2、建立经济找补措施,平衡利益矛盾。《土地承包法》的主旨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但并没有明确禁止对超额土地承包权所产生经济利益的让渡。因此在不进行土地调整时,由相对人均土地的农户对人均土地少的户进行经济补偿,可以简单又直接地实现土地不均农户间利益平衡。经济找补应以承包组为单位,建立专门的找补基金帐户,基金帐户收支按承包期全期总结算,按承包组人均土地面积为基准,议定单位面积补差标准,按年度进行当年平衡结算,多于基准土地的户上缴基金,少于基准面积的户享受差额补助,当年有结余留作下年,当入不敷出时可以向本承包组全体农户按承包地面积筹集,或以承包组其他经济收入予以弥补充入。单位面积补差标准应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平均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加以确定。

3、在大稳定的框架下,分片制定承包政策。很多承包组在发包时为了平衡不同地块自然条件差异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般都采取了分片发包的办法。因此当土地承包出现不均时,在稳定其他片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对其中一片进行小调整,用以平衡土地不均矛盾。对发包时没有分片发包的承包组,可通过承包组内部户与户之间土地互换,相对集中出一片土地,并确定作为小调整土地用地。对分片小调整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一是小调整不得过度频繁,一般应以5年一期为宜,不到时间不得调整;二是只对土地承包出现不均,农户有土地调整要求时进行小调整;三是明确程序要求,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4、适度放松机动地制度限制。对土地延包时未预留机动田或机动不足的承包组,可以将零星增加的土地、农户交回的土地、新增土地、边角地、不同耕作用途的土地,结合农户种植的不同需要,通过土地互换整合成相对集中的机动田,增强机动田在平衡土地承包不均中的作用。

5、采取改“包”为“租”,灵活解决长期经营项目的占地问题。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有不少农户将自己的承包田通过互换形式调剂成片,再向周边农户转包一部分土地后进行长效投入,有的改造成标准鱼塘发展特种水产、有发展为精品苗圃、有的发展为高投入设施农业。这些项目不仅给承包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平衡带来困难,而且是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次发包时必须解决的问题。采取改“包”为“租”不失为一个实际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也可采用上述第2点所说经济找补措施),当然这里所说的“租”并不是租现有土地上的产业,而是租产业所依托的土地。对于如何“租”、标准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应土地租金的指导办法,比如2011年度土地承包金为每亩每年250公斤普通粳稻谷等值价格。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现有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给产业大户一个定心丸,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现化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