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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

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

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连锁超市 物流成本管理 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连锁店、超市这两种商业经营模式已成为我国流通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2008年我国限额以上连锁企业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20%,超市销售额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拉动我国消费增长的巨大动力之一。

一、我国农村连锁超市物流管理现状

1农村连锁超市发展迅猛,需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据有关方面统计,商务部最终核准了2373家企业作为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随着商务部正式启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的连锁超市形成迅猛增长的趋势。从超市内部看,由于我国超市连锁水平较低,很多超市各有各的供应商和物流渠道,造成物流活动分散,超市自行采购并由供应企业自行送货,采购批量小,采购成本很难降下来。

2物流信息技术手段落后。我国许多连锁超市内部缺乏应有的通信系统,总店与分店之间无法及时进行业务指导、销售管理、信息交流以及商品配送和调剂。大部分连锁店的配送中心尚停留在商品配送的人工管理和记账水平上,未进入电脑联网阶段。配送中心支持决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很不完善。缺货断档或库存积压现象严重,降低了要货、送货的准确度。此外,许多连锁超市与其供应商之间基本上不能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发货方和订货方无法掌握订货状况、货物在库状况和在途状况。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未能被广泛应用。

3标准化程度低。目前,绝大多数连锁超市都能做到门店统一,但在商品容器及有关的装卸搬运、存储、运输等设备方面未能实现统一的规格化和标准化。作为连锁超市的最主要的信息手段一一条形码技术,也只在POS系统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运用,库存、分货拣选等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仍然以人工操作为主。至于顾客服务、品类管理、销售、结算等几乎无标准化可言。

4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随着全球供应链的整合,第三方物流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长期受行业限制和地域分割影响,第三方物流的物流网点没有统一的布局,小、散、差的状态较为普遍,像“海尔物流工地”那样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屈指可数,而在分散状态下的配送中心规模达不到提高总体效益的程度,未能形成规模优势,导致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受挫。HtTp://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1经营管理者对物流成本认识欠全面、理解欠充分,导致物流成本控制缺位。超市企业物流成本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使得经营管理者很难看到物流成本的全貌,以致过度强调服务水平而不计物流成本。在连锁超市企业,管理阶层重经营轻管理,重市场促销、价格战和销售额而轻核算。

2在连锁超市物流成本管理和控制实践过程中,对连锁超市物流成本管理与控制研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和实施标准。在认识物流成本方面,不同物流专家考虑的方位各不相同,计算范围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超市是根据自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来把握物流成本,各超市间无法对连锁超市的物流成本进行比较、分析,也无法得出行业平均物流成本。这影响了经营者发现物流成本中存在节约的空间,对其重视不够,为此,应对其物流成本信息进行分析。

三、对策和建议

1提高员工对于物流成本的认识。超市多数的员工对于物流和物流成本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要想实施高效物流活动及成本管理,第一步就是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特别是中高层领导者对物流及其成本管理的认识。要正确地认识物流的概念及其在超市经营中的作用,即超市物流是提高超市的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增加超市利润的重要保证。同时,要正确认识物流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及物流成本管理的系统性,以系统观念、整体思想保持物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成本之间平衡。切忌将物流成本管理看作只是财会人员的工作,或者仅仅是物流管理部门、营销部门的事。实际上,超市物流成本发生在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如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退货物流、回收物流等。

2构建高效率的物流系统。物流系统关系到超市的竞争力、盈利水平,应该得到高度重视,从战略的高度规划超市的物流系统。对超市而言,物流系统的优化就是要结合超市的经营现状寻找一个恰当的物流运作方式。根据物流成本效益背反理论,降低物流成本的关键,在于从物流的整体来考虑,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某一环节。也就是说,超市的物流管理部门作为直接对物流系统规划和运营负责的部门,理应成为物流系统优化的主导者,同时还要涉及生产、销售等部门,从而对降低整个超市的物流成本来说,超市构建物流系统并使之高效率的运作是其必不可少的手段。

3加快农村超市配送中心建设。农村人口分散,离商品集散地都有较远的路程,特别偏远乡村道路通车困难,一方面,不利于大家电的运输,另一方面,增加了营销成本。农村交通不便,售后服务跟不上,也给售后服务带来不便。因此,配送的中心的建设是农村超市运行和发展的关键和支撑平台。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进一步扩大连锁企业和农村超市的配送率,不断提高配送商品的质量。同时,要加强销售终端的管理,为扩大主渠道进货创造条件。

四、结语。我国现阶段已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的销售市场,未来的10年,中国将成为国际商业集团竞争的主战场,这种局面使得连锁经营竞争更加激烈,而目前我国连锁企业物流成本过高已经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巨大障碍。物流要真正成为我国连锁企业的“第三利润源”,必须对物流成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提升连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海玉,超市物流成本管理[J],物流,2007,(2)

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村物流体系发展现状构建对策

一、农村物流体系含义

农村物流体系是指农村物流资源在地域空间、技术信息、基础设施、供需市场及产业组织等所构成的产业体系。农村物流体系为农村生产、生活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物流支持和服务的产业组织所构成的服务体系,内含有物流要素、要素功能和物流体系结构,且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中一个基础性和关键性板块。

面对当前经济环境,以政府所倡导的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万村千乡”工程以及《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精神为指导,并贯彻与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精髓,不论对加速我国物流业的集约化发展进程,还是对农村物流同样具有战略性指导意义。因此,从全局出发,我国物流业要充分发挥和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在对现有农村物流发展情况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如何应对现有经济环境,研究农村物流在物流业调整和规划下应该如何构建。

二、我国农村物流体系的现状

1.取得的成就

(1)农产品物流逐步完善。各地在市场引导、政府推动、政策指引等综合措施作用下,为了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生产容易销售难等突出问题,大力培育和发展了各类农副产品市场,促进了农产品物流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在推进三农问题解决、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方面加大了政策措施和引导力度,农产品物流取得了较快的发展。(2)农村物流主体多元化基本形成。目前除了传统的国有商业企业、 农村供销社等农产品物流主体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都在市场的导向下参与到农产品物流市场中。目前,以连锁超市、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产品物流主体发展较快。各地基本上形成了农产品物流主体。(3)以“万村千乡”工程为载体,推进了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自商务部推出“万村千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来,地方政府通过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农村商业网点,基本形成了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消费不安全、不便捷、不实惠的“三不”问题。(4)农产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发展较快。为了解决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用各种网络,建立了农产品生产、流通、交易等各类信息平台,提高了农产品物流效率。据新华网统计,全国31个省份、80%以上的地市和60 %以上的县级农业部门建立了农业信息网站,并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业信息网络群。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产品物流信息建设与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其中在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2.存在的问题

(1)农村物流基础设施落后,信息化程度低。经过长期的经济建设,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仍然显得相对落后,而农村物流基础建设就更加落后。农村道路交通状况差,冷藏设备不足,使得各种鲜活农产品难以及时外运和保存;现代化的集装箱、散装运输发展不快,高效专用运输车辆少,农产品运输还主要靠中型卡车,难以对农产品实行有效地保护。农村物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已经在农村存在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互联网的用户和农业网站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相对发达地区,真正的农村地区的用户很少。各种信息难以及时与传播,直接影响了农副产品的运输、储存和农用物资的及时供应。(2)农村需求水平低。农村市场狭小的一个显著表现就是农村居民收入低,这是制约农村物流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稳步提高,但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落后于城镇居民,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前一年的3.33:1扩大为3.36:1,绝对差距首次突破10000元。农村市场狭小,这必然使得农产品物流供给及需求水平低,农村市场发展缓慢。一些落后地区,尤其是一些边远山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物流甚至还是一片空白。(3)农产品物流中间环节浪费严重。与发达国家相对比,由于管理水平的差异,我国农产品物流的中间环节浪费严重。据统计,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流通环节上的损失率高达25%~30%,发达国家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内。(4)专业的物流人才短缺。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对农村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在提高,尤其对一线管理人才的素质要求更高。但目前农村物流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物流操作人员现状更不容乐观。大部分操作人员不具备系统的物流知识,对操作原理、业务环节的衔接、作业流程、行业标准、服务规范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知识知之甚少。

三、构建现代农村物流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1.结合农村物流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物流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当前部门分割、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是制约我国物流效率提高的主要瓶颈之一。打破这些障碍,充分整合资源,形成一体化运作,是今后一段时期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解决这个问题,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物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促进物流区域发展。因此,健全物流法律法规在现代农村物流体系的构建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要改革现行物流业相关行业管理体制,打破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分割和封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要依法制止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的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物流服务市场;要继续深化各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规范行业管理,促进物流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2.实行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农村物流的快速发展提供吸引力

建立规范的财税管理机制,调整农产品物流企业的所得税,统一农产品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企业制定统一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税率,这样更有利于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同时,对于各地建立与规划的农产品物流园区实施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比如农业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配套的物流中心及园区,应给予税收政策支持,适当减免税收,减轻其税负。对参与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出口的物流园区推行区港联动模式,并实行叠加政策。即除可继续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外,还可叠加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这样来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吸引更多的物流企业服务于农村物流。

3.加强农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物流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

在农村物流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中,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修通了公路,一些地方甚至实现了村村通柏油路。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建设联结城镇乡村的公路网、农产品的集中储存保管及配送中心(物流节点)。随着我国通讯主干网及电话、电视有线网在农村的普及,农村信息化的基础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建立开放的农产品物流公共信息系统,积极搭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同时,也要建立物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农产品的保鲜度和附件值,实施农产品物流的准时制,减少农产品物流环节的损耗。

4.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村物流运营组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物流体系构建中,政府应该从宏观调控角度来引导、规范、激励从事现代农村物流的主体,鼓励和规范一些现有的从事农产品仓储和运输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及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或合并,以达到优势互补,节约资源,向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同时,政府应积极培育支持大型连锁、批发、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农业企业集团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化与一体化兼有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扶持具有集成化、全过程物流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社会化的物流配送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大、功能强、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高、技术先进的大中型物流企业或集团,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5.建立现代物流管理理念,优化农村物流人才结构。

物流人才的缺乏早已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现代农村物流人才的培养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从农村建设基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学校和企业联动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各地也可广泛开展岗位培训,特别要搞好农产品物流在职培训,通过办短期学习班、资格培训、业务学习等形式,尽快培养出一批农村物流急需的人才。

总之,农村物流体系的建设,需要物流市场的参与者认真研究农村市场,提前规划,科学决策。相信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结合国家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些列政策措施与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物流的建设与发展一定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学工:我国农产品物流政策框架的建议――基于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背景下[J].宏观经济管理,2009,(6)

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物流;农村物流;农村物流体系

一、我国农村物流现状

(一)发展农村物流的可行性

“三农”问题历来是中国最大最严重的问题,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从当前来讲,农村迫切需要三种服务,一是货真价实的产品服务(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是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三是高科技成果迅速转化服务。在这种大环境下,农村物流从农资配送入手,开拓农村市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之利。

(二)发展农村物流的必要性

第一,农产品物流数量大、品种多。农产品除部分农民自用外,大都成为商品需要物流,数量之大,品种之多,都是世界罕见,形成了巨大的农产品物流。同时,农村消费物价指数持续高于城市,农民收入增幅与农村物价增幅反差较大。

第二,农产品物流要求高。一是季节性生产要求物流的及时性;二是为保证安全必须实施农产品绿色物流;三是要满足一些农产品的特种物流方式而我国现在都不具备这种条件,发展农村物流空间还很大,还需要大力发展进行完善。

第三,目前国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消费资料要跑到县以上的市场去找。当前,农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主渠道依然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和部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技物结合所办的经营实体。日用品及工业品的供销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与个体经营各分天下的局面。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农村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畅通的物流渠道。

二、当前农村物流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物流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不高

农村物流技术水平不高,人才缺乏。在农村物流中,由于各环节标准的不统一,致使设备浪费,导致产品成本增加;物流设备落后,在运送产品过程中,大多使用敞蓬卡车,缺少冷藏、冷冻设备和技术,产品保鲜大打折扣;懂管理又有丰富经验的物流人才严重匮乏。

(二)城乡物流“二元经济结构”十分严重

城市现代化的物流与农村落后的物流不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导致城市与农村在物流业发展方面差距越来越大,许多物流资源集中于城市,城市物流与农村物流相互分割,形成典型的“物流二元结构”。外资投资城市原有的城市物流基础较好,并且工业与商业物流相对农村物流较发达,而农村物流落后,对农村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曾经出现过“东北粮食走廊”走不起来的怪现象:一方面,是世界银行的“现代化投资”;另一方面,是县级以下粮库落后的物流基础。

(三)农村生产组织水平低,物流供给能力不足

我国农业生产基本是以农户为单位(2.5亿多农户)、生产规模小、分工不细、收入有限、对物流需求不足且分散,而物流的供给需要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实现规模经济。目前无论是农村生产组织、流通组织还是物流企业都存在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技术条件差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农村物流的供给水平。

三、发展农村物流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村现代物流,能够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和改造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其是在大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还相当落后。其中,主要表现在乡村公路、运输工具、通讯网络、商品储存及保管技术等方面。因此发展农村现代物流,以物流产业为突破口,利用现代物流的带动作用,有助于引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从而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促进和带动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农村市场流通的现代化水平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仍然较为粗放,农业生产率和专业化水平较低,农村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国农村缺乏高效的服务体系,而且服务体系不健全。通过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将有力地促进和带动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和保证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业附加值,推进农村市场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

(三)提高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

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失业及隐性失业现象严重。发展农村物流,有利于农村新的社会分工的形成,有利于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如配送、维修、市场调研等,者日是新的就业增长点。这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持农村的安定局面。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物流环境的改善、物流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物品流入本地区,而且按照物流活动的规律和管理形式,流入的商品会以较低的价格、快捷的速度、优质的服务满足该地区农民的生活消费需求,从而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

四、农村物流的发展趋势

(一)农村物流加快发展的趋势

新农村建设将促进农村物流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三农政策”,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效用的扩大,无疑也会促进农村消费品物流、农产品物流、农资物流的发展,这给众多物流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抢先进入这一领域的就有获得“第一桶金”的机会。

(二)农产品市场化、专业化、商品化、工业化趋势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市场化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农产品的商品率会大大提高,农业的“工厂化作业”会出现,农村物流量会成倍增加。

(三)农产品生产业发展趋势

随着以“工厂化作业”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的出现,需要农村物流体系与之想适应,使之形成价值链,产业增值性将会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洪涛.《现代物流报》,2008年8月29日A07

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信托,土地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241-02

1 农地立法悖论上的根本问题在于农地自由转让

尽管,基于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制度的基本认识,我们设计了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把化解土地限制流通与允许流通矛盾的希望寄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机制上,以为只要土地的所有权不流通,就可以保障农民在生产关系上的基本经济权利保护问题,而土地他物权的设立则解决了土地流通问题。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非常好的经济效果,也部分地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但是,在现行制度设计中。却存在一个法理上无法解释的现象,既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确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那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均由法律规定,发包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也不得干预承包权人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即使承包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了,承包权人仍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应当是物权的必然内涵,无须法律再行规定,但是现行立法对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却存在转让、出资、抵押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事实上极大地限制了物权的交换价值,也就等于根本上否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之所以出现一方面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另一方面立法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而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自由转让、不能自由出资、不能自由抵押的物权行使怪现状,究其根源还在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认识并不能解决保护农民利益与提高土地经营效率这种根本性的土地制度价值认知冲突。也正是因为这种认知冲突使得我们在设立土地他物权的时候总是试图在身份、期限,用途上限制土地他物权的物权权能,以突出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笔者认为,如果不能在这一认知上有所突破,那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土地流转方式上的改革也不过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我国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立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限制转让、抵押的方针,对于其他流转方式尽管已经不存在立法上的限制,但是由于出租、转包等方式事实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部分权利的暂时让渡,其接受人取得的并非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很难理解为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例如在2005年3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中,其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条规定似乎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身份范围,但是由于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且其受让方范围也仅限于“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而有关法律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上述规定意味着除非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用债权流转地方式,否则就应当得到发包方的同意,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更是进一步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到的只能是债权保护,其权利只能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相对人,而要获得土地物权的受让人就必须满足苛刻的程序以及身份限制,从现行立法中,笔者很难去想象这种只能获得债权保护的土地权利在市场经济的高流动性中如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经营,更难想象基于身份限制、物权功能残缺的不动产物权能够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意义。

总之,无论是转包、还是出租,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经济目的最终还是要靠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实现来完成。而这些权能的实现没有物权保护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在设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之后,却只允许其作为债权方式实现其权能,正如我们无法理解如果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之后只允许这种土地权利出租、互换,却不允许种物权转让、抵押是多么荒谬一样,所以,无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解决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自由转让、自由抵押,如果不能则一切流转方式的设计都是空中楼阁。

2 解决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是解决农地自由转让的基本前提

而说到底,之所以在城乡土地问题上采取如此不同的立场,完全是因为担心农村土地一旦流转,失去土地权利的农民将面临生活失去保障的境地。所以说解决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前提,那么如果我们取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让限制,删除《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经发包方同意的相关规定,并修改应当取消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身份的任何限制,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由交还市场自行决定,那么农民的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呢?首先,对于要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不应当将土地物权与农民身份相结合,笔者以为其根本错误就在于把土地经营权与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混同了,也就是说之前我们认为只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却没有认识到土地经营权和土地受益权也可以分离。

对此,土地信托模式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解释,也给我们提出了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土地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英美法学者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的上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属于受益人,更确切的说,信托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财产权的管理与收益,即透过受托人的名义使受益人取得利益,因此,有些学者主张这样表述信托的本质:受托人是

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the nominal owner of the proper-ty),而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real owner)或信托财产的利益所有人(the beneficial owner)。英美法上这种灵活的财产权概念远较大陆法系中绝对的所有权概念更能解决好土地这种重要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也更加符合我们国家土地制度中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初衷,更确切的说,我们之前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企图通过限制农民对土地财产的管理权的处分来最求对农民土地财产受益的保障,这在经济上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正确的认识应该是通过保障农民对土地的财产受益权来保护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存权利,而不是通过限制农民对土地财产的管理权来限制农村居民的身份选择权。

农村物流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市场经济 宅基地 流转

    物权法是明确物之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厘清产权关系,对公民合法财产予以保护,不仅能够调动所有权主体的积极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不至于浪费资源,这是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并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但现行物权法在这方面却做得还远不到位,其中关于宅基地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现行有关宅基地方面的法律问题

    现行物权法只是简单地用四个条文规定了有关宅基地的问题,对现实生活中已广泛存在的宅基地的流转问题避而不谈,仍旧采取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得现实中对宅基地的流转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和矛盾,并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和调节,这也大大降低了对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对认为当前涉及宅基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程序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现行《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范围,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理应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决定权。但是《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完全不符合物权法理,集体组织既然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乃完全物权,属绝对排他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所有权的行使,这就出现了乡镇人民政府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现象,是对所有权主体的不当干涉。

    (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利于农民利益的实现和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首先从受让主体来分析,能够有权获得宅基地受让权的只能是农村村民。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这就限制了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阻碍了农民财产利益的实现,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长。

    其次从宅基地实现其效用的具体方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了宅基地可以转让、出租,而且对转让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物权法》第184条明确禁止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这就大大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也浪费了土地资源。

    (三)大量的“小产权房”交易的存在损害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是当前城市房地产价格畸高,使得大量市民买不起房,于是不顾法律规定,甘愿冒风险去购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这在根本上是有害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因为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而权利本位又是现代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这就要求交换者不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而且要求交换者必须相互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这样才能够保证交换的自由、安全。总之,市场经济必然是权利经济,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搞市场经济,必须由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豍然而,宅基地的流转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使得“小产权房”交易的大量存在,这就广泛造成房屋产权归属不明,使得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的基础作用作出的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却不能取得合法的地位,使财产的归属问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根本上看,这种现象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和培养。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之辩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刘俊教授为代表,刘教授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私权,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是当初设立时不慎使用了传统私法的一个术语,而究其本质和初衷,它的设立是建立在以土地的资源属性、公平价值理念和生存保障目标的基础之上的,它的存在是保障集体每一个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不能将之认定为私权性质的,并使之进入市场的流转,不然就会动摇民之本,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其最好的归处就是国有化,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公有性质的,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种观点以宋宗宇教授为代表,宋教授认为,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存在必然决定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加之农民是国之本,不能剥夺其本应有的权利,而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认定为是一种公有性质的学者是把土地权利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相混淆。土地资源的占有机制、土地权利的流转机制等属于土地权利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规划等属于土地管理制度范畴。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一种农村土地归整个集体所有的一种私法性质的所有权制度,而我国从《宪法》到《民法通则》再到《土地管理法》都是这么规定的,农村集体享受土地的所有权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

    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利用率越发提高,原来集体土地所有权设立的初衷即保障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已经不合时宜,同样大小的土地上,农民已经可以在保障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法性质,这样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

    三、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主要观点

    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的一部分,要解决好宅基地的流转问题,有必要梳理学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主要观点,由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认识不一致,所以导致对农村土地问题改革的观点就谓泾渭分明,下面详述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刘俊教授因为从根本上否认农村集体土地的私权属性,所以在《国有化: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必由之路》丰中,刘教授主要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所有权理论渐渐偏离传统民法的私权范畴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符合我国农村未来土地改革发展要求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应该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主张将土地国有化。

    对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宪法确定的权利,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如果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化必须修改宪法,否则这将激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笔者也不赞成通过修改宪法来解决宅基地的流转问题,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发展,如果将集体土地国有化,无疑是将农民也拉入购房的队伍之中,但城市市民都无力购买的房子,普通农民又怎么买的起呢?这将使农民居无其屋。其二,涉及修改宪法的问题,成本太大,风险太高。集体土地所有权毕竟是宪法规定的法定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系列变革对农民成果的确认。其三,从现有的各项政策来看,比如在一些省市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都倡导农民有条件的进城落户,但无一不强调要保护农民的既有利益,诸如保障农民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农民自己的意愿继续保留农村林地、自留山、自留地等的承包权利。

    (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反对农村土地国有化宋宗宇教授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小产权房合法化为视角》的论文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从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欠缺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要解决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就必须对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问题进行研究,以上主要观点的交锋,无疑可以看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单纯考虑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等纯私法上的问题,无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根源上理清宅基地权利来源的基础。

    四、宅基地流转问题的解决

    从上面的观点的分析来看,笔者赞同宋宗宇教授的观点,不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还是从现实解决问题的成本来看,只有不断完善现有的集体所有制,才能够解决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抵押等私法性问题,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虽然笔者不赞成刘教授关于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观点,但在宅基地流转问题的解决上,刘俊教授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豒中提出的“公平与效率”,“保障性与物权性”相融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运行过程划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取得、利用三个环节,并分别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运行规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的观点,笔者就很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