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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进情况

我社党委、社委把落实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基层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作为2015年的中心工作,抢抓机遇,奋力开拓,同重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经县社党委、社委研究决定,成立XX县供销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县社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为扎实抓好各专项改革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设了新型农资经营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基层社标杆社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三个小组,均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对应的股室为责任单位,负责抓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

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2015年改革的主要任务,对此,我社三个专项改革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型农资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创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标杆社基层社实施方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经过近大半年的努力,各专项改革小组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三)完成目标任务

XX供销社试点完成新型农资服务平台建设任务,讲治供销社入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标杆社基层社创建,天师供销社试点完成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任务。

二、各专项改革 推进情况

按照县委对各专项改革工作总体部署,我社做了三项专题试点改革。

(一)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平台建设。今年初,县供销社在XX供销社召开新型农资经营服务平台建设暨科技下乡推进会。县供销社、XX镇政府以及农业部门等相关领导对XX供销社成功搭建新型农资化营服务平台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XX供销社在推进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该社突破传统农资经营模式,由过去单一的农资供应中间商向现代农业的综合服务商转变,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企业,社属天元农资公司采取"点对点"直接供肥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咨询、配方施肥、科学用药及统防统治"一站式"服务创新。上半年,XX供销社签订化肥直供合同26份,数量近3000吨,其中:碳铵2000吨,尿素1000吨,多效肥1000吨,在服务对象中,提供配方施肥、防病治虫等农技服务面达90%以上,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继续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学习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是一项十分重要和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题培训活动,对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和纠纷仲裁员、县乡基层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加强土地承包有关政策法律执行情况检查,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2)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户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凭证。各级要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抓紧进行延包后续完善,在试点的基础上,将经营权证书补、换发和登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积极稳妥,做细做实。同时加强机动地、“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管理。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规范管理。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不全、不整、管理混乱的现象,要抓住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契机,完善土地承包基础资料。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由目前的乡、村两级管理过渡到县、乡、村三级信息化管理,县级档案除实行微机化管理外,基础资料要逐步达到“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的标准。

(4)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要求,一是摸清当前全市土地流转的现状,包括流转方式、规模数量、成效经验、问题建议等。二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三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在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试点。五是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及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等行为。

(5)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实践证明,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行之有效的手段。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比较规范,被农业部、省农业厅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延津县去年也有了突破。目前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借鉴辉县市、延津县的做法和经验,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尽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多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6)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要带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热情解答农民的政策咨询,认真受理、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按时结案,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7)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普及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熟知程度还不高,法律离普及还有一定距离。各地应一如既往对法律进行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通晓这部法律,使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了解这部法律,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为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8)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各县(市)、区在重点抓好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发展、扩大规模、提升档次的同时,每个县(市)直接参与扶持发展成立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10家,每个区新发展成立2-4家,确保完成全市年内新发展6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任务。

(9)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项目申报、产品营销、财务管理、技术培训、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服务,指导其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同时在新乡农业信息网上开办专栏,对内宣传政策,交流经验,对外开拓市场,借鉴创新,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

(10)扎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培训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带头人、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培训,针对不同对象,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今年1月1日起实施,农经部门在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要帮助其建好帐目,搞好衔接,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

意见要求各地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认真执行《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底。

意见还提出,继续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今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延长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至今年6月底。按照略高于市场价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子实行国家临时收储。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

大学生到村任职长效机制有望建立

2009年5月,中组部、、教育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基层党委政府要帮助大学生“村官”开展工作,主动给他们压担子,交任务。一要明确岗位职责;二要实行结对帮带;三要注重实践锻炼;四要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五要强化管理考核。

《意见》提出,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正常流动制度。一是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干部;二是推荐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考试;三是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四是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五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确定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等联合《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规定,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的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千克1.74元,红麦、混合麦每每千克1.66元。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9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预案》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千克0.04元掌握。除了6个小麦主产省外,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政府自主决定。

“订单式”技能培训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5月19日联合下发通知,启动进城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项目。从今年起,用2年时间,分期分批对20万进城青年农民工实施培训。培训项目的基本思路是,以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依托,以企业用工需求为前提,以现有政策为保障,联合部分行业协会,结合龙头企业的扩张性用工需求,对进城青年农民工特别是尚未就业的青年农民工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湖北专业合作社实施“五大工程”

从今年起,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实施“五大工程”,帮助农民增收。这五大工程是:①组织推进工程。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到2015年,争取发展到12000个,网络400万户农户。②组织示范工程。重点在农产品流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中,培育一批有代表性的示范社。③人才培训工程。通过联合大专院校、“阳光工程”、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对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等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全面推行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制度。④农超对接工程。引导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好的专业合作社,与各大超市对接,将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引入全国大型连锁超市。⑤品牌培育工程。争取到2015年,全省每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150个,5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三品”认证,7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

中国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今年5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白皮书提出:从2009年起,国家将用三年时间,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岩崩、泥石流、热带气旋、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欠专项行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清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清欠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清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商大顺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安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维护稳定办公室等组成。

三、工作重点

*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中小型劳动密集的加工制造企业、餐饮服务企业。

四、清理整顿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

(二)招用农民工情况,包括招用农民工的数量、招用途径、招用期限、招用农民工有关资料台帐等;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工资支付记录、拖欠工资的数额和涉及的人数;

(四)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是否有扣押农民工本人证件、收取抵押金、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情况。

五、清理整顿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持有资质证书;

(二)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核算和支付台帐,按月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用人单位已拖欠的工资全部偿还,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四)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无扣押农民工任何证件、钱物情况,无使用童工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开展工作。要结合我县实际,抓紧研究具体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清欠工作经验,及时协调处理拖欠案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确保清欠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行动力度。劳动保障、城建、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行动组,对清理整顿范围内的企业分区包片严密排查,做到不漏一家、不跑一户。实行责任制,谁清欠,谁签字,谁负责。对清欠专项行动和农民工投诉反映出的重大疑难、跨地区以及出现过激行为的案件,实行现场特案特办。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电话和接访详细地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接待举报投诉的力量,对专职人员不足的,要抽调人力予以充实,确保高效、快捷地受理举报投诉。要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时间,从现在起到春节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和细致地接待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做到接待一起、登记一起,受理一起、查处一起,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四)形成工作合力。在清欠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城建、公安、工会、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劳动保障部门是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组织协调清欠专项行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调查,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城建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行动,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工作。维稳办以及工商等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清欠专项行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商业局要积极开展餐饮娱乐行业的清欠专项行动。

(五)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两次通知仍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建设单位(甲方,含开发商)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相关部门拖欠工程款,经两次催办仍不纠正的,要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拖欠工程款达一年以上,经两次督促仍不纠正的开发商,要取消其开发资格,不得重新进入建设市场;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要给予其暂停参与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吊销有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依法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罚。

(六)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县清欠专项行动办公室将对全县农民工投诉、清理拖欠工资数额、典型案例、工作动态等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清欠专项行动办公室。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调查机关:自然资源局

承办人:XXX XXX

调查时间: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12日

当事人:XXX,系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任XXX扶贫专业合作社法人。

调查情况:XXXX年XX月X日,XXX扶贫专业合作社因建设需要,从XXX手中转包了1.65亩土地,并签订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准备用于建盖养猪场。

2020年11月18日,该合作社到XXX人民政府办理相关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XX人民政府经核实于11月18日同意备案并出示《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乡农设备〔2020〕第01号),备案选址界线总面积1143.19平方米(旱地336.8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75平方米;其他园地806.32平方米),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

2020年11月25日,该合作社开始建设生猪养殖场的猪舍和生产用房等相关设施,到2021年2月份已基本完成建设。

2020年2月16日,我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在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巡查时发现,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实际建设界线与《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子里甲乡农设备〔2020〕第01号)不符,超占了201.68平方米,且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021年3月29日,我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向我执法监察大队移送线索。

2021年3月30日,我执法监察大队连同昆明宇恒科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核查线索并进行现场勘测,经核查,该生猪养殖场确实存在超出备案范围线建设的违法行为,实际建设地块总面积1046.18平方米(旱地422.8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5.04平方米;其他园地623.33平方米)。通过套图对比分析,超占土地面积201.68平方米(旱地180.78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3.29平方米;其他园地20.90平方米)。

案件分析:XXX扶贫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62人,涉及农户62户,其中建档立卡户53户,涉及贫困人口231人。在增加群众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带动当地老百姓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该合作社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既有该合作社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又有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的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执法监察大队对该案的分析和我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对该合作社做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