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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范文第1篇

一、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

我局党组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专门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小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亲自担任,制定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大队)工商所具体落实的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企个股成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宣传等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人员了解掌握登记的内容、条件和程序,为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宣传工作

XX年4月,我局在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紧紧围绕“抓服务、上水平、讲效能、促发展”这个主题,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区华石镇开展了由区政府组织、我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大型“服务个体私营经济暨农村消费维权”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了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内容,同时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统一思想引导、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合作社。全年共出动宣传车20多车次,工作人员8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多份,拉过街横幅2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情况

截止XX年3月我局共登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XX年3月28日《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我局就登记了第一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生态农业合作社”,住所是xx,经营范围是生猪饲养,沼气生产,玉米种植,生态循环农业经营,为发展沼气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和企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XX年下半年我局又登记了“xx种养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正会同区农业部门指导“xx玉桂八角协会”、“xx果蔬协会”等xx个农业协会逐步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主要服务措施

一是畅通准入。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编发登记注册所需材料的指导资料,指导申办人拟定相关文书,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开通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零收费、近距离、耐心指导、无障碍”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二是合理把握准入尺度,分类指导,分类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XX年会同农业部门着手开展引导各类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协会转型取得经营主体地位,走规范发展之路工作,已得到了农村专业协会组织的认同。

三是实行“上门服务”,重点地指导。我局以区“兴企强区、兴农富民”工程为契机,为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提供登记辅导和政策咨询,实行“上门服务”,我局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农村实地了解情况,现场指导申请人如何办理设立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须提交的资料和手续,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是加强监管,维护权益。切实加大“红盾护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拓展农资经营主体准入模式,创新农资主体监管方式,推进“农资放心店”建设,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把握农时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监测信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心经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红盾护农”为工作重点,加大对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存在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范文第2篇

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三农”工作“1155”的战略思路和“135+X”的产业发展重点,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农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平台、农村民主管理的示范平台和政府与农民互动的沟通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6000个,其中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00个、县级示范性合作社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4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市级主导优势产业重点村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合作社。到2017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8000个,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四)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返乡创业农民、各类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且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的规定,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及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且已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工商等部门指导其依法改制或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六)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可操作的具体建设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示范化建设标准,选择符合农业产业导向、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期试验。从20*年开始,依托市、区县(自治县)、镇(乡)三级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柑橘、生猪、蔬菜等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每年培育3―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区县(自治县)示范社中优选5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大平台”建设

(七)建设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聚集生产要素、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把其作为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产业入市的试验平台,实现“依托产业发展合作社,做强合作社促进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发展产业中,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切实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

(八)建设农业项目的实施平台。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与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创建*市及国家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全面提升农业项目建设效益。

(九)建设农村管理的示范平台。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务。基层组织在召开农村管理相关会议时,可邀请所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参加。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参训范围可不限于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支持农民专业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十)建设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平台。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相关信息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召开会议、设置信箱、开通网络等方式,建立与农户之间的诉求通道,收集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的政策宣讲,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及时解决好所涉农户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相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十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里将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积极加以扶持。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并通过“双十百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等措施,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合作社;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农机具购买补贴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十二)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全市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帮助解决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成员开展互保共保。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支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销售和出口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制度。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十三)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81号)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十四)进一步优化有关综合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长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有关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衔接,扩大“绿色通道”政策实施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免收登记费等扶持措施;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市外经贸部门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商业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态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帮助。

(十五)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大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其中,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工资待遇,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报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的,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与《*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相结合,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户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加快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落实专项资金,举办多形式的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委、市科委、市商委、市供销总社、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予以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时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规划。全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和维权职能,做好组织引导、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市工商、税务、财政、金融、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和落实扶持政策。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列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以入社率和销售比例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理事长;开发

中图分类号:F325.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3-3183-03

2008年以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截至2012年3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1 146户,社员153万个,占全省农户总量的18%。随着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增长,其虽然对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和促进新农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带动农民增收力度并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影响其健康发展的因素很多,但人力资源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人力资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这也关系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其他资源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80%是农民,20%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等,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因素的研究一般是从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包括理事长)两个角度来考虑。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发展初期,多由农村生产(销售)大户、村委会、龙头企业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等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偏小,拥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合作社不多,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理事长的领导能力、经营管理经验、身份等往往举足轻重。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研究概况

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进行研究的文献尚不多。孙亚范[1]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人才是否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利益的比较和权衡,只有在自身利益能够得到改善时,农民企业家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获得广泛的社员基础和持续发展的动力。孙迪亮[2]认为由于长期忽视对合作社人才的培养,再加上西部地区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拥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合作社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在西部农村几乎是凤毛麟角,从而导致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缺乏必要的人力支撑。徐旭初等[3]的研究结果显示,合作社牵头人的情况对合作社的发生、发展及绩效具有关键性作用(总体作用比例为20.32%),而且牵头人社会职务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远大于其股份比例和文化程度的影响。张美珍[4]认为由于中国政府在农民人力资源的开发方面存在作用失灵,必须建立以企业家为核心、以各类经营管理技术人才为骨干、以实用人才为基础的人力资本团队,运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本团队进行培育与激励,从而实现合作社持续快速发展。本研究将结合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地调查数据,以理事长的文化程度及年龄、在任时间、身份等指标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人力资源情况。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2.1 数据来源

采用数据来源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1月湖北省农民创业培训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班)的调查,2012年5月长江大学“三农”协会会员的调查以及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笔者对湖北荆州、宜昌等地部分示范合作社的调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共发放问卷180份,回收有效问卷156份,有效率86.67%;问卷调查内容涉及被调查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区分布、成立时间、主营产品、人力因素(理事长文化程度及年龄、在任时间、身份)等内容;调查对象涉及湖北省6个市,各地市的有效样本数量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2.2 样本基本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合作社最早成立时间是2006年4月,最迟成立时间是2011年8月;2006年成立的合作社仅2家,2009年成立的合作社最多,有58家,这说明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晚,但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之后,合作社发展迅速,具体合作社成立时间情况见表2。

被调查的合作社一般都从事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或粗加工业务,少有深加工,其中经营产品最多的是种植类,占43.59%,其次是水产养殖类,占21.79%,其他产品如畜禽(17.95%)、茶叶(5.77%)、花卉苗木(3.21%)、农机(3.21%)和其他类(棉麻、中药材等占4.48%)的分布与湖北省农业产业分布基本一致,详情见表3。

3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的总体情况

3.1 理事长文化程度及年龄

理事长文化程度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被调查合作社理事长文化程度中,小学占5.77%(多为55岁以上),初中占19.87%,高中(中专)占59.62%,大专占14.74%。这表明目前湖北省合作社理事长普遍文化水平较高,高中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理事长占调研人数的74.36%。

此外,从合作社理事长的年龄情况(表5)看,年龄范围为24~64岁,平均年龄45岁。结果表明,目前湖北省合作社理事长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被调查总数的72.43%,这部分人大多出生在20世纪的60~70年代,生产、销售方面的经验丰富,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而且能够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及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条件,带头创办各类合作社,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合作社的理事长。

3.2 理事长在任时间

除了理事长的文化程度,理事长的在任时间也是衡量理事长能力的一个因素,在任的时间越长,管理合作社的经验就越丰富。表6中理事长在任时间的情况显示,被调查理事长的平均在任年数为3年。其中在任3年的最多,有68人,占被调查理事长总数的43.59%;其次是在任4年的,占被调查理事长总数的23.08%;由于合作社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非常少,担任理事长5年及以上的只有10人,占被调查理事长总数的6.41%。从调查结果看,理事长的在任时间与表2的合作社成立时间情况基本吻合,原因是湖北省合作社起步较晚,合作社理事长任期一般也不长,即使成立时间满了5年的合作社,由于人才和资本缺乏,这些理事长大多都会连任。由于任期较短,就要求合作社理事长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3.3 理事长身份

从表7来看,被调查合作社理事长是生产(销售)大户的比例占52.56%,村委会干部、企业董事长和农技推广人员担任合作社理事长的比例分别为27.56%、10.89%和8.99%。调研进一步发现,生产(销售)大户担任理事长是因为生产(销售)大户相对普通农户来说,有着更多的生产经验和广泛的销售渠道,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收入和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话语权,他们更有合作的愿望。村委会干部任理事长的比例较高,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创办合作社;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村委会干部懂政策,想通过合作社带领村民一同致富。这两类合作社的共同点在于,理事长自身素质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企业董事长担任合作社理事长虽然有经营管理经验较为丰富的优势,但却往往存在企业与普通成员争利的情况。

4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开发途径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起到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4.1 完善中国农业教育体系

农业教育体系一般都由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等组成,这3个层次具有相对明确的职责分工,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业教育获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高、中、低3个层次,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教育体系还存在着与农业发展实际脱节、与农业研究和推广脱节、与农业经营体制脱节等问题,结果造成农业教育资源的浪费。当前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农业教育改革,优化农业教育结构,大力完善农业教育体系,提高农村人力资源质量和水平。

4.2 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培训投入

农业职业技术培训是一项持续工程,开展这一工程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一方面应加大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业职业技术培训的投入力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再拿出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除了提高补贴标准以外,还要加大培训基地的建设,特别是实训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另一方面,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科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情况的发生。

4.3 建立合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合理的报酬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激励人才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具体应体现在: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量化的薪酬结构体系;薪酬体系制定过程中不仅应当体现公平性、现实性及可操作性,把握科学性,还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合作社经济实力等因素;为建立有利于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激励约束功能的竞争性薪酬体系,总体上要把握住基础工资占薪酬小部分,岗位津贴及绩效工资占薪酬大部分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省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9):48-56.

[2] 孙迪亮.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9(4):83-87.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依法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就《条例》与国家法的衔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基本原则

1.《条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执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予以约定。

二、《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规定

由《条例》规定的“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1.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数由《条例》规定的“7个以上”调整为“5个以上”;

2.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由《条例》规定的“5万元以上”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本社全体成员的出资总额。”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规定

1.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足20人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的5%以内。

3.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4.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由《条例》规定的“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调整为“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由章程进行规定或由成员会议进行表决规定。”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承担

由《条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调整为“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对于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3.对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规定

1.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尽的义务,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单个成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具体出资方式、数额、比例由章程进行约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合作社的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载明的成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为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作为确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承担法律责任、附加表决权和退社财务清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八)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成员财产处理的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或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2.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九)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成员出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进行约定。

(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可分配盈余原则上按交易量(额)、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体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十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或变更登记按下列规定处理:

1.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

(1)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12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章程自行约定出资总额,免除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程序,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核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总额。

(4)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注销登记费。

2.国家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1)国家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如登记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等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如登记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生变化的,可以适用备案程序,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修改后的章程、营业执照原件,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国家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的,应当自*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对专业合作社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可以保留名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国家法律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4)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的,应当自*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自7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均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范文第5篇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带动农民增收、实现共同致富的重要途径。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江苏省农村工作会议也要求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不断提高覆盖率和带动力。近年来,××市牢固确立“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支持农业、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指导思想,始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来抓,扎实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覆盖工程”,实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功转型,为构建农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20xx年,××市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7620元,增长11%,增幅高于江苏省平均水平,绝对数继续保持苏北领先,为××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早、基础较好,但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松散型和社团性的专业协会偏多、工商部门登记率偏低、还不具备真正的市场主体资格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市积极引导农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基层供销社等组织,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努力扩大合作组织覆盖面,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突破性发展。20xx年,××市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437个,总数达4169个,位居江苏省前列。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509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人数和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比重分别达到35.5%和54.6%。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增加,有效改变了××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成,所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形式。

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态势,××市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设立党支部,把支部建在产业链上,把专业合作社党组织的组建与培育专业特色村相结合、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相结合,实行党支部的政治优势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优势叠加,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增添经济发展活力。盐都区龙冈镇储巷村党支部牵头成立柳编合作社,党支部和合作社一班人带领全村200多农户及邻村的3000多人从事柳编加工,产品销往欧美、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创汇200多万美元,较好地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大纵湖、北龙港、楼王三镇党委凭借区域特色水产资源,打破镇、村界限,建立水产类养殖“党支部+合作社”16家,共承揽25个村集体发包的水产养殖面积6.8万亩,村集体年发包收入达1250万元。

推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从基层自发向试点引导,边发展边规范转变是××市这些年来重点抓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解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瓶颈问题,××市探索农村融资新渠道,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支持农民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市银监部门在总结阜宁县硕集镇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融通服务做法的基础上,选择亭湖区便仓镇开展兴办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20xx年这项试点在全市扩大到16家,20xx年试点发展到67家,目前全市已发展到109家,入社农户达96700户,投放互助金余额8.47亿元,其中60%投入到现代农业建设项目,30%投入到农民创业项目,10%投入到农民生活急需项目。从试点情况看,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体运行平稳,风险可控,在一定区域范围和程度上为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展势头较好。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则。今后一段时期,××市将继续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农民为己任,按照“增量扩面、规范提质、做大做强”的要求,提升广泛性,积极争创一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覆盖镇(乡)、村,到20xx年基本实现农户和主导产业全覆盖。提升规范性,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率达到100%,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普惠性,把立足点放在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上,对合作组织成员实行多形式、多环节的让利、分红和返利,保障每个成员享受到更多的合作利益。提升功能性,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放大合作社应有的功能,实现新的更大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