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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问题

农村合作社问题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社 设立 微观立法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从古至今,农业问题始终与中国的社稷兴衰和人民福祉息息相关,“中国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农业问题”。[1]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在多年的自我摸索中几经变革,从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到互助合作和运动,再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自安徽农村开始那场让整个世界都为之震惊的伟大改革,确立了“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其间变化可谓巨大。而伴随着农业生产的重大飞跃,中国农民也曾获益匪浅。然而,上个世纪最后十多年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涌入城市掀起了汹涌的“民工潮”令人不解:既然是亿万农民引领了中国改革的风气之先,现在怎么又会沦为如此难堪的境地,成为“三无”(即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和“三不管”(即国家、集体、社会不管)的边缘群体?

严峻的社会问题使人们意识到,在工业化的进程中,特别是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后,无论是探求科学发展,还是建设和谐社会、寻求可持续发展,“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始终是当代中国要特别重视甚至优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国际挑战日益严峻的今天,“三农”问题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区别于传统合作社的新型农村合作社之路,普遍认为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正途。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立法与法学理论研究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已得到较长足的发展,此等国家与地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给予农村合作社以极大的关注,各方面都趋于成熟。而目前我国是亚洲除朝鲜以外唯一没有统一合作社立法的国家,但是,可喜的是,新型农村合作社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除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及各地相继颁发了若干政策文件、法规、规章外,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亦将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此等法律法规的规制面过窄,未能涵盖所有类型之新型农村合作社,且在相关规定上,还存在定性不明或难以操作之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众多学者在经济学与法学领域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社虽已有较深入的探讨,但就法学领域而言,其在宏观法律构建上还未做过多探讨,而在微观法律构建方面更多是直接引用他国及他地区之已有经验,有些规定难免水土不服。基于此,结合专业实际,笔者特就新型农村合作社设立的相关法律构建发表些许浅见,希望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社之健康成长,对“三农”问题之早日解决奉献一己之力。

1 合作社的社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显然,该法将法人实体也纳入了合作社的社员范畴。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谨认为合作社的微观立法在起步初期,为避免运行混乱,应排除法人及非法人的经济实体成为社员,待运行成熟后,再依据具体情况加以设计,此为后话。

此外,应对社员的入社资格采取简单标准,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完全政治权利等等,不予以过多限制,但在基本资格基础之上,可允许各个合作社根据自身专业属性与发展需要在章程中另行约定专业入社资格。

2 合作社的设立人数

在确定我国合作社的设立人数之前,可先了解他国及台湾地区关于合作社设立人数的相关规定,德国规定设立基层合作社的法定社员人数为7人以上,英、法规定成立合作社不得低于10人,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设立时须有社员7人方可成立[2]。反观我国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5名以上的成员,《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条规定7人以上方可设立合作社。目前,因合作社的开放性,国际立法例及我国之规定均未对合作社的设立人数设定上限,特别是作为农业大国,我国无须也不可能进行封顶,但确实需要对下限人数做个统一。

为得出一个科学的数据,从实际可操作性的角度,可以自然与人文条件与大陆地区最为接近,但合作社运行较为成熟的台湾地区为参照,进行一个数据上的对比:2003年,台湾地区的耕地面积81.2万公顷,农户78.7万户,平均每户1.0公顷;台湾农业人口574万余人,农业就业人口69.9万人,占农业人口的12%[3];而同期我国大陆地区农业人口8亿,全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10月底的19.51亿亩,减少为2004年10月底的18.37亿亩,人均0.067公顷,农业资源相对缺乏。现今全国有农业劳动力4.4亿多个,照此计算,全国农业劳动力的剩余率高达60%左右[4]。从此组数据着眼,我们可得出一个直观结论,即,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分布极广,就业形势严峻。解决此等问题,光靠农业外力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更多的是应该寻求自我内部消化,但鉴于目前农村个体经济基础薄弱等相关因素,单靠个体,或极少数人难以形成良好的发展局面,在农业经济上寻求出路,必须依靠较大群体的力量,人数宜多不宜少,因立法意图不同,在此不能适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所确定的一人公司模式或将下限定为极少的两人。另外,从我国地大物博但自然资源悬殊的地理状况考虑,不宜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基层合作社发展本地经济,应大力推进跨地域之互动合作,否则,极易导致单个合作社发展失衡。

那么,具体落实的设立人数是多少呢?很遗憾的是,笔者调取不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自然村平均人数的数据,而只能以农业人口的密度来做个大略的估算。对此,因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地理条件、人文环境、法律传统多方面均极相似,故可参考合作社立法较为成熟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数字,并结合大陆地区的农业人口密度高于台湾地区的事实,以高于7人订标。我国合作社草案将设立人数的下限界定为500人左右,笔者认为不可取,单就浙江省天台县而言,若按1892个自然村统计,则每村的平均人数只有 216人[5],可见,500人的下限显高于某些自然村的人数总和,因合作社设立人数的最低数额也是合作社存续的最低人数要求,低于设立人数的合作社应予解散是各国合作立法的通例,若下限界定过高,必不利于合作社的创建和长期发展。因此,在确定高于7人的基础上,取国际立法例上较多的设立人数标准,笔者认为以10人为宜。并且,可根据合作社具体人数的多寡,与国际惯例接轨,划分为初级社、中级社与高级社等,对于划分的人数标准,本文暂不做探讨。

3 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前文所进行的微观法律构建中,将合作社定位为中间社团法人,故其设立登记可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在设立原则上,为便于设立,不应对其采取过于严格苛刻的设立模式,而应适用准则主义,而且,从保护社员与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宜采取公告制度,即核准登记后,管理机关应在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公告[6]。同时,为推动行政部门积极作为,可引入推定登记原则,若农业登记管理部门收受登记文件后逾一定时日(如两个月)均未就是否登记做出决定,则推定登记成立,并将推定成立之日作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7]。

客观说来,虽然对合作社进行各方面的微观立法非常迫切,但是,必须认识到针对合作社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仓促上马,不能违背农民自我组织化的基本原则,应尊重本土资源,应遵循农民组织化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特别对于集多重功能于一身的新型合作社而言,更应慎重行事,然而,在现有框架下,我们应给予合作社较多的政策支持,在法制化运作的轨道上助其一臂之力。

参考文献

[1] 余红.中国农民社会负担与农村发展研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马跃进.借鉴台湾,推动海峡西岸合作社立法.2006年海峡法学论坛论文集,2006:222.

[3] 严佳雯.台湾农业人口老化日渐严重. fjagri.省略/fujian/ asp/detail.jsp?id=3042&typeid=40288062043150f1010431c9d7a8002f,2003年5月7日.

[4] 四川省农调队.从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看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出路. sannong.省略/fxyc/ldlzy/200510261286.htm, 2005年10月18日.

[5]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农居点用地整理规划. ttgt.省略/ zwgk.php?action=load&id=148,2006年1月5日.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环境;农民;农村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69-03

一、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一)农村合作社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农村合作社的定义一般都采用《合作社法》中对农村合作社的叙述,即:农村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参加合作社的社员”,以提供农产品配套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农民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组织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治组织。虽然农村成了农民合作社,也会以市场的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而且由于是合作组织,因此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是,农民合作社与企业不同,它的最大特点是自治组织,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第二,农民合作社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农民合作社不是由政府主导的也不是依附企业的一个组织,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会有一些机构对整个农民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但是管理事物的具体决策必须要经过全体社员的共同表决通过,因此,农民合作社遵循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比如,我国出台了鼓励大户土地流转制度,在黑龙江地区就出现了很多农民合作社,名义上的社长在大型机械采购和化肥等大额农业支出项目上必须经过全体社员一致同意才能进行。

(二)农村合作社的类型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在具体实践中因为地域和风俗习惯不同,各地对农村合作社的称呼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哪种称呼,农村合作社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却大同小异。第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类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大同小异,因此我国农村合作社类型只是从不同的行业角度对合作社类型进行了划分。第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是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共同获利。首先,在我国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个人很难抵御目前的市场风险;其次,我国农民合作社以保障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集体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不强调追逐最大利益,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社与企业有严格区分。

(三)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社的意义

1.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社的经济意义

我国农民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农民合作社是对我国现行农村政策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制度,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这种模式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活跃市场、繁荣农村经济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断加快,这种传统的经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这主要体现有三方面:首先,家庭分散式土地经营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已经力不从心。比如,前些年,香蕉虫子传言造成我国南方个体蕉农损失惨重,而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民由于与企业签订有购买协议,基本没有损失。其次,家庭分散式土地经验在信息上存在不对称。市场经济下,信息往往至关重要。最后,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势单力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农民作为个体在市场竞争中势单力薄,经常成为市场的弱势群体。第二,农村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农业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是:农业生产上的多要素密集型集约经营;渐进式地逐步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国特色的农村市场运行机制;多样化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和实现形式:传统有机农业与可持续生态农业的有机统一。发展现代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但是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难题。目前,我国农村基础科技网络和农业部门建立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实现农业部门专家与农民互动方面还有不足。比如,目前只有河北有农业频道,并有定期的农业讲坛,其他省份与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第三,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使用分散,不利于我国科技成果的应用。虽然,我国在很多地区都建有农田示范基地,并为科技研究提供试验田,但是我国土地分散现状制约了科技研究成果的大规模推广。

2.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社的的社会意义

我国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治组织,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第一,农民合作社作为集体性组织,为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了发展平台。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而解决好三农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村合作社为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首先,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自治组织,因此农民要更好地实现自己和集体利益,就要想方设法进行学习,这促进了农民学习的主动性。其次,农民合作社一般都会用公众资源对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知识培训,进而让农民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第二,农民合作社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包括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群体,由于知识水平低,一直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势方。农民合作社有利于用集体的力量维护最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农民合作社的影响

(一)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看农村合作社

1.我国农村合作社产生的经济背景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民合作采用的是集体所有制度下的统购统销,剥夺农业剩余产品模式。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不久,百废待兴,为了发展我国工业,尽快完成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因此采取了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办法,大力发展合作社,这是一种大锅饭的制度模式。的一段话最能说明这点:“现在我们可以产白面,还可以造自行车,但是一辆坦克,一辆汽车也无法造出来。”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激发人民生产积极性,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鼓励农民积极生产。在改革开放最初几年,我国逐步改革统购统销模式,“票子”制度逐步淡出流通市场,同时积极开放我国商品市场,农贸市场的自由交易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国家鼓励实现土地大户制流转,将农村土地通过流转的方式集中起来,有效盘活土地资源。

2.我国农民合作社经济特点

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经济特点。农民合作社在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最明显的特点是:自愿和无偿,即,我国农民合作社生产的东西基本全部归集体和国家所有,农民配给是固定的,特别是在大锅饭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社资源和无偿体现的最为明显,但是这种自愿和无偿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合作社经济特点是分田到户,土地成为了农民私有财产。土地成为了农民私有权不是指农民对土地有所有权,而是指农民对土地具有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业生产逐步由统购统销的模式向商品经济转型。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特点是发展专业大户。土地大户流转已经成为了我国政策法规,也是未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二)从社会政治角度看农村合作社

1.我国农民合作社产生的社会背景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一直深受政治的影响。第一,我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曾经成立过农村初级合作社。其产生的背景是,我国进行三大改造,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转变。社会生产资料由个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并通过农村初级合作社方式,提高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初级合作社的成立在当时是一种农业创新,事实证明,当时这种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第二,时期实行一大二公的制度。是政府人为推行的经济方式,在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社会条件下,并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第三,近些年来,受农民工数量增加和城镇化步伐加快等因素影响,我国农村出现“空心村”现象,农村土地资源大量闲置。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加上农民工二代长期生活在城镇,我国农业劳动力面临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推出了土地大户制流转制度,通过将搁置土地流转到土地大户手中,盘活土地资源,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

2.我国农民合作社政治特点

我国农民合作社最大的政治特点是农民户籍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政治色彩浓厚。我国农民合作社虽然是经济性组织,但是为支持国家工业的发展,农民的利益被牺牲。当时的人们重工轻农,农民的自主地位得不到重视,这集中反应在对农村户口的歧视上。时至今日,我国虽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农村户口在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与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三)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社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繁荣市场经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生产应该社会化,即:生产关系要由单一个体向行业发展,由单一行业向产业链发展。这种生产关系条件下,生产的产业链应该向上下游延伸,进而实现产业发展。但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依然是单一生产,生产的目的性不明确,往往是种什么卖什么,依靠国家最低粮食收购价来维持农业收益。推动土地流转,使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是生产力发展一定程度后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土地专业大户制可以有效将这些闲置土地利用起来,土地所有者还可以获得部分土地承包费用,因此符合社会分工发展要求。

三、发展农民合作社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在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民合作社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这些努力还稍显不足。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强化农民的合作,限制了资本的来源范围,这就在制度上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我国农民合作社最缺乏的除了技术就是资金,只靠农民自有资金进行合作社的建设显然不太现实。地方法作为国家法重要补充,在推进农民合作社本地化方面作用很大,但是,我国各级政府将三农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农民收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上,对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不少地区存在寻租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用合作社 问题 改革

 

经过近五十年的曲折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近年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了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五十多年来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就如何把握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部署,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阶段,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所必须正视的。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支农力度弱。农业和农村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容易受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收益率普遍低于对其他产业的贷款,因此贷款积极性不高,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全心全意致力于为农民、农村服务的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应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更需要合作金融的支持。然而,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却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和责任主体下移至市县联社,在追求目标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驱动下,变相的把“支农”变成“弃农”。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较大幅度增长,但农业贷款增长幅度较小,大部分资金都被投入到非农业部门,使农村信用社的存贷差连年增加,并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

(二)传统业务操作系统完善、网点资源丰富,但网络资源不足,新业务发展平台尚未建立。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的网点布局往往以撒网式展开,一般每个乡镇都有1~2个网点,比较繁华的乡镇,网点数目则多达十多个。遍布全国的网点资源对网络客户起到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农信社普遍存在服务形式落后、结算渠道不顺畅的弱点,加上各地之间发展程度差异性大等因素,规模性业务开发的网络资源极其缺乏。虽然当前农信社在传统的综合业务系统网络上与商业银行的差距已大为缩小。但涣散的经营机制使大规模业务开发缺乏统一的平台以及各自为政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开发成本的增加,并进一步增大了地区的差异。 

(三)治理结构残缺。农信社的治理结构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即理事长和主任组成。然而,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上述的产权不明晰,导致了“三会”制度也徒有虚名,无法在实践中起到任何的作用。首先,从社员代表大会来看,它的存在基本上是摆设,由于在信用社发展历史上的非自愿入社以及民主意识不高等因素影响,社员代表普遍参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其次,理事会也很少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就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社员代表大会做实时汇报,而且在实际运作中,理事长一般都由信用社的主任担任,权力高度集中;最后,监事会几乎完全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监督约束农信社经营的职能,其重要性无法真正显示出来。 

(四)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农村信用社从成立至今,由于进人渠道不宽,世袭现象严重,大部分为原来中国农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家属子女。近几年吸收了一些院校毕业生和依靠上级部门系统培训了部分职工,但目前信用社职工的整体素质仍然偏低,高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经营开拓型人才和法律综合型人才更是匮乏。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来自于农民的占80%以上,从专业学校接受的不到20%,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包括通过各种学历教育获得大专学历的)约30%,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仍占30%。职工文化水平整体偏低的问题直接体现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方面,比如开拓创新意识差、业务能力差、政策理解和执行水平差、服务质量低等。员工素质低也使农村信用社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利于电子技术的应用,投资渠道的拓展和经营效率改善等,严重制约了机构竞争能力和发展业务能力的提高。

二、发展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外部环境。实行积极稳健的宏观调控与农村发展政策,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监测,保障各金融实体的稳定,并针对当前国情,对合作金融实行如下的保护措施:央行应对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低息的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向更多的农民发放贷款,发展经济,并允许较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多种业务,为他们提供比商业银行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在风险监测方面,制定经营风险性指标,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制定经营合规性指标,加强金融经营管理的监测,制定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制度,形成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加强与外部合作 

1、加强银银合作。全面实施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很多方面的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银行,所以农村信用社应在充分发挥自身网点资源、人力资源、地方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银行寻求多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金优势,以合作为导因、以学习为目的,切实转变观念、拓宽业务领域,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和投资理财方面,在条件成熟后,农村信用社可将合作转变为自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自己的盈利能力。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问题;策略

一、 引言

如今,农村信用社也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逐渐完善,成为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立足于三农,服务三农,支持县城经济发展,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农村信用社在壮大的同时也逐渐向中间业务变化,与以往相比有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在运营期间仍要依靠信贷业务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信贷关系,而且信贷资产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程度越深,对信贷质量就要求越高,那么信贷管理就越需要受到关注。所以,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防范是一个艰巨并急迫的任务,拖欠贷款的时间越久,贷款的风险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对更好的运营信用合作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2.1信贷管理制度不系统、不完善、不健全。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信贷管理制度,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我国的农业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制度虽然有许多规章制度,但是多数都不系统,不完善,不能够有效建立起相应的机制。尽管大多数的信用社设立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但是这样仍存在内部控制力松弛,增加信贷风险等问题。相关部门做的很多工作都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严格的控制执行。正是因为这些信贷员工工作的失职和管理的松懈,导致农村合作社信贷管理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导致信贷风险存在棘手的隐患。2.2信贷资产单一,存在较大风险。农村信用社相对于城市信用社来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资金大多用于支持农户农作物的生产上。这样也就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农户农作物很容易受到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导致农作物的减产甚至绝产,这样一来农民的经济收入明显的减少或没有了,农民的贷款也不能及时的按期偿还。导致信贷管理工作很难真正的落实下去,信用贷款的风险也不断增加。2.3不良贷款没有得到遏止。如今,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大都使用以新还旧、收息换据的方法,将原来存在的不良贷款转换为了正常的贷款,隐藏了真正的不良贷款风险。而不良贷款作为制约中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在农村信用社同样表现的非常突出,清收盘活工作任重而道远。旧的不良贷款还未清除,新的贷款又陆续的出现,再由于信贷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更使不良信贷的数量极增,同时增加了信贷的风险。2.4基础管理薄弱,信贷人员风险文化落后。农村信用社在信贷工作人员使用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工作人员只是从客观的认为只要能够按时结息就是很好的贷款,而不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道德品质,资金的实际用途等方面。信贷人员的素质低直接导致信贷管理中会出现“滥贷或惜贷”的问题,这些都或多或少导致信用社产生信贷风险。同时,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种类较多,如果没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和规程,会在实践中出现合同文本管理混乱、基本要素填写不完善或不规范等问题。这与快速发展的信贷业务极不相称。2.5贷后管理滞后,失信问题严重。由于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方面对贷后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当,对贷后管理的工作目标不明确,管理不到位,超保证期、抵押资产流失等问题都时常出现,若不从根本上解决就会为成为增强信贷风险的帮凶。同时,如今的放贷不少,但是能够按期限归还的太少,这样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主动性,这也是信贷管理存在缺陷的另一种表现。2.6信贷组织不规范。很多信贷组织不规范。信贷相关人员队伍中,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了解信贷流程、信款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知识,使得原有的保证贷款成为信用贷款,也使得原本可以收回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有的信贷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信贷资产持续恶化,产生不良贷款。

三、 解决信贷管理问题的策略

3.1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从事相关信贷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从自身做起,学习有关金融方面的各项知识和法规。学习的同时不光提高了业务知识也提升了自身的素质。另外,农村信用社要致力于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工作,起初就要筛选适合此岗位的高素质人员,派出有相关经验和责任心的员工对其他员工进行培训和引导,提升他们的业务本领和自身的思想内涵。培养出一个具有向心力、高素质的信贷员工团队。工作期间,对于信贷人员实行工作效率、绩效挂钩制度,进而能够充分地调动起信贷人员日常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力,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力量支持。3.2加强清理不良贷款。对那些新的旧的不良贷款要做到斩草除根,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对每一笔不良贷款的发放都要落实到清收的责任人身上,严格执行责任制度。要加强对信贷社信贷业务的违纪案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与与查处力度,严格追究由下到上的领导责任,进而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与氛围。如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所以清理不良贷款还有利于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比率,从而做到更好的信贷资金管理。3.3拓展信贷的范围。农村信用社一直以农产品为主,为了解决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要从信贷的范围入手在保证农作物生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副产品加工业和养殖业的信贷项目。同时,在拓展期间也要注重防范和化解,这样更能促进农村的支柱产业和辅助产业共同进步,调整信贷投资的方向,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范围有所提高,从而解决了信贷风险大的难题。3.4完善农村小额信贷与信用档案管理。完善小额信贷管理体制,加强风险控制。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充分研究小额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建立风险监控、评估和化解的平台农户的收入情况、历史借贷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和规模、农户个人的信誉及道德素养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农户的信用评级,建立农户的信用档案。

四、 结语

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历史的复杂性,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所以,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的任务尤为艰巨。农村信用社是支撑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融资部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信社各项扶持政策的出台和农信社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信社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业务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这问题。所以作为农村信用社的每一名员工都应该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更加重视新增不良贷款质量的管理与控制,这样不仅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资产质量,而且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做到以上几点就可以从根本上加强信贷管理,这样也就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更好更快的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1]苏雅拉格日乐.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未到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07):36-42.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 专业合作社 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传统的农村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管理方式,通过农民的联合生产,有效的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改善农民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制约问题,发展能力受到制约,因此,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在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经营服务的提供者成立的,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内部的成员服务,提供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采购、销售、加工、运输以及贮藏等技术或者是信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模式是以制度化的管理模式为基础,通过借鉴完善其他的优秀管理模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按照合作社内部共同确定的规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按照运作模式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基层农技部门依托型、能人依托型、村级组织依托型、企业依托型、技术部门依托型以及供销社依托型等几种形式,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张,组织方式不断完善,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发重要。

二、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问题分析

(一)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正确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认识不足,对于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责任感,缺少积极主动的帮扶。其次,一些农民对于专业合作社心存顾虑,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影响生产经营的自,因此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落实实施上出现了中梗阻,尤其是贷款、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力度不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高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带动能力不足,这也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力不强的关键问题。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的品牌意识不足、缺少农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更是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扩大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不规范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规章制度不健全、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而且在实际的运作管理中,合作社社员出资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更是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强化宣传和组织领导力度,促进合作社建设的积极开展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镇村两级管理部门应该作为主导,强化宣传,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深刻的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积极的引导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积极倡导企业、能人等组织建设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二)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

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应该确保贯彻落实,真正让合作社享受到优惠,扶持合作社的积极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制约就是资金问题,金融部门应该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际,适当的放宽信贷条件、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增加贷款优惠,积极的通过金融政策,为合作社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在资金方面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三)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建设

首先,应该积极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植产业基础,重点以区域特色以及优势产业为主导,作为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其次,应该夯实社会基础,这就需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化、规模化的水平,能够积极的吸引农民群众与外部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到合作社的建设中。第三,应该重视技术与市场基础,技术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市场则是合作社的生命,必须依靠技术推动产业,依靠市场推动发展,可以通过强化品牌建设,尤其是在农产品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方面做文章,打开市场,提升合作社的生产利润,通过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确保合作社的稳步发展。

(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应该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制定,严格按照制度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可以分别设置生产管理、采购营销、财务会计、技术管理等部门,并分别健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其次应该强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重点设置相应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体系,在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民主化的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结束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发展趋势,也是调整我国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的建设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需要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制度管理、强化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