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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 合作社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一、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必要性

就立法而言,法律原则既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又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研究。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对立法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是界定农业合作社 [1]的标准。

什么是合作社?用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而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木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社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 [2]可以看出合作社原则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征的标准。其实,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定义就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相合作为基础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界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均可被承认为合作社组织。”[3]

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义中去,在我国《农业法》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又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中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界定法律上农业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则性的法律标准。

第二,法律原则是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态化,因而它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制度的基础或根源的,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比如根据民主管理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根据盈余返还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等等。而国家扶持的原则则为国家的扶持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原则上的支持。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原则的要求来对法律内容设立整体框架。在具体制定法律时,立法者首先确定该法律的原则,然后再根据法律原则设立具体的法律规则。正如盖房子一样,设计师首先要设计房子的框架,而后再由施工人员填充材料。所以说,立法工作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在我国往往一部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表述的是该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等,而分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供“法律工匠”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事实上,从草案来看,本次立法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因此,研究本次立法的具体制度必然从总则开始,从法律原则开始。

第三,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成员以农民为主”,我认为这个不应该作为基本原则,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特点,应该把原则和特征区别开来。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概念不清引起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则,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则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属概念是法律原则,更上一层的属概念是原则。因此,我们首先来看这两个属概念的内涵。

(一)、原则的内涵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 “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4]查《辞源》,无“原则”一词,证明古代汉语中无“原”与“则”的合成词,原则一词可能是近代中国在翻译外国书籍时将“原”与“则”两字结合而产生的新词,形成“根本规则”的含义。在拉丁文中,现代汉语中“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 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5]由此可见,拉丁文中的Principium同古汉语的“原”(源),语义十分接近,二者的原始意项皆为根本、起初。前者直接引申出根本规则的意项,后者将“原”与“则”结合,形成根本规则的意项,在普通英语中,原则 (Principle )主要有下列意项:(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则;(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指导感;(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普通英语中“原则”的第(1),(2)两个意项基本相同,皆表明原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整体的基础,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通过对原则一词的内涵考察可以发现,无论在汉语中还是在拉丁语或英语中,原则一词的内涵指根本准则,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二)、法律原则的内涵

在我国“法律原则”作为法理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同样具有“原则”的核心意项,国内学者一般这样论述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6] “法原则是指贯穿于法或法部门之中的用以表达某种国家意志的指导思想”。[7]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8]这些对法律原则的定义都揭示出了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在国外,梅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 …‘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9].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as of law;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10]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可见,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是超级规则,是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根本准则。笔者认为,特别是在具体到一部法律中,法律原则尤其强调“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的根本准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的种差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包括那些内容呢?全国人大在审议中,沈春耀所说的:“为什么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意图主要有三个:一是解决法人资格、法人地位问题;二是解决适当规范、引导问题;三是明确国家扶持政策。”笔者认为由此可以归结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国际合作社原则确立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原则。(二)是国家扶持政策的法律化。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易于合作社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相混淆,如学者认为合作社法的原则 “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12],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一)、与合作社原则概念的比较

1、合作社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提到合作社原则,不能不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因为在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真正具有了一般性的合作社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守的思想基础。所谓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是指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后,社员们总结前人组织合作社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主要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则。现在国际上认可的是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则,其定义是即: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指南。其制定的原则有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 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还应该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合作经济界对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原则一直存在着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这些原则只能成为经营原则,并不具备合作经济理论自身所应有的本质规定性:可以成为流通或服务领域合作的行动纲领,但不具备普遍性。他们认为,规范的合作社原则首先应当建立在理论观念层次的基础上,从哲学的意义上理解设计合作原则,而且应当有更为广泛的涵盖面,成为各类合作社所奉行的一般原则而非某类合作社的专指原则。如原国际劳工组织(ILO)合作部部长戈伦本先生认为,合作社原则应包括:1、团结与互助协力原则;2、平等与民主的运行原则;3、非盈利原则;4、公平、公正协调原则;5、广义的文化意义上的合作教育原则。[13]再如华特金在1986的《合作原则的现在和未来》一书中提出合作社原则:1、团结一致;2、经济性;3、民主性;4、公平性;5、自由性;6、责任或义务;7、教育。[14]显然,这些学者试图提出既更具有普适性和规律性,又更符合现实经济社会环境的合作社原则。不过,由于这些更接近合作哲学思想或意识形态的原则毕竟缺乏制度可操作性,因而其影响始终弱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原则。因此,本文对合作社原则的界定采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

通过以上考察,笔者认为合作社原则内涵是由合作社的价值观所决定的、一系列在经营管理方面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制度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合作社原则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合作社原则的揭示,笔者认为,二者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合作社原则是指合作社经营管理方面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原则;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合作社原则的外延包括七项与合作社经济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但包括以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还包括国家扶持的原则。

再次,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合作社原则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当然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同时国际合作社联盟不是国家间组织,其没有制定国际法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国际法的效力。另外,从名称上看,也仅仅是“声明”;所以不可能有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合作社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一旦被国家立法机构所确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比较

1、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考察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属概念是立法原则。而立法原则是指“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15]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其外延,可以用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振伟所总结的“立法中要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是立法起点要高,不能落后于时代;二是要精而简,不要大而全。把合作经济组织最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条文不能太繁琐,要给改革发展留出空间。三是要准确,条文规定要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开门立法,让各方面参与讨论,集中民智。”[16]来表述。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区别。通过比较二者的区别有: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原则的外延可以概括为:起点高、概括性强,可以操作,开门立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外延则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原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国际合作社原则;国家扶持的原则。

第三,二者指导的范围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指导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制订具有指导意义。

第四,二者有效的阶段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在立法阶段有效,在立法程序结束后失效;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则是在法律颁布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三个概念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曾把合作社法的原则定义为“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并把中国合作社法原则的类型确立为自愿原则、民主原则、分配自治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17]这是笔者在法学文献中见到的有关合作社法的法律原则的唯一界定。但是这个表述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混淆了合作社原则和合作社法的原则的概念,二是国家扶持原则不是“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而是关于国家干预合作社的程度和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其内涵和外延存在逻辑矛盾。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注释:

[1]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参见:朱晓东,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J],经济法网。

[2]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它[J],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

[3]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43-44页。

[4]参见《辞海》(缩印本)“原则”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5]参见彭泰尧主编:《拉汉词典》“Principium”条,贵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一一论法的模式》,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7]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9](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6页。

[10]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M,A 1979,P462,

[11]发言摘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二),中国人大网,2006年07月02日。

[12]漆多俊主编,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0-161页。

[13]转自: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为例[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第39页。

[14]转自:胡盛明,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D],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0年5月,第7页。

[15]刘如海,李玉福,立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70-71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范文第2篇

一、制定政策扶持。近年来,为了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委、市政府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等多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产业支持政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申报、承担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经济建设项目。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思路和重点,引导、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组织农户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和批发市场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予以安排落实。二是财政支持政策。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采取以奖的方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资金融通问题。三是信贷支持政策。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条件的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享受农业企业贷款待遇。对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贷款给予放宽额度优惠,有合作社担保的可以根据需要予以展期。

二、提高管理水平

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该市既重视量的积累,更重视质的提高,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逐步理顺运行机制,提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一是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依法成立的基础上,指导合作社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按照规定范围和约定的责、权、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内部重大事项决策,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农业部门指导合作社依法制定章程和建立成员账户,健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项制度,用规范的制度指导合作社发展。三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合作社成员的监督作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利益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和积累发展机制,增强了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四是规范生产服务。引导合作社增强质量品牌意识,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为成员提供规范服务,着力培育特色品牌。

三、规范财务制度。合作社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完善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责、权、利明确。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财务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作社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农经服务中心或者记账机构记账、核算。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镇(街道、开发区)农经服务中心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经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经办。

四、搞好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中精力,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规范管理。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除疑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有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管领导要人基层,帮助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群众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农业生产力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农民和一部分领导干部心存疑虑,模棱两可。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解决他们的思想障碍。要破除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固步自封的思维定式,树立勇于进取、善于开拓、改革创新的新理念;要破除小农思想和小富即安的思维定式,树立大农业、大机械、规模经营的新理念;要破除单打独干、分散经营的思维定式,树立提高组织化程度、发展合作社的新理念。

五、搞好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章程;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落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尊重社员的平等权利;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范文第4篇

一、固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截至2010年6月30日,固始县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62家,其中,种植类196家,畜禽养殖类119家,农机类68家,水产类20家,林业类19家,茶叶类17家,其他类23家。注册资本总计12.77亿元,成立时登记社员户数11.9万户。在46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河南)省级示范社2家、(信阳)市级示范社10家、(固始)县级示范社30家、行业重点社60家。经营范围已覆盖了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服务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申报认证和资源整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优质农产品23个,(河南)省级名牌农产品3个。固始县90%以上的养殖大户均加入了合作社,1000亩以上的土地经营大户全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一)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建立现代经营模式的要求,通过把社员、农民组织起来,解决了生产关系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集聚,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基础条件。固始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城郊乡大棚村为中心,吸纳社员631户,统一经营土地面积达5054.8亩。由于过去千人千条心,种植作物是“小而全”,商品率低,市场竞争力弱。合作社统一组织经营后,形成了千人一条心,按照合作社种植规划组织生产,种植水平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全面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目前,该社全部实行订单生产,与市场实现了完全对接。

(二)提高了农业装备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现节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就必须依靠现代化的装备。固始县已注册运行的46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多数成立时间不长,但农业装备条件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善。经过对固始县183家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农田设施配套程度由40%提高到76%,完好率由32%提高到81%,机耕比例由70%提高到95%,机播比例由8%提高到40%,机收比例由80%提高到100%。

(三)提高了农业科技应用水平

科学化是现代农业的核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中,均把新技术的应用作为重要手段,把引入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作为主要措施,把提高技术集成配套程度和产品科技含量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固始县润东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提高水稻生产科技含量,投资150万元,新建了现代化育秧工厂,2010年育秧规模达8000亩,通过温室育秧技术、机械插秧技术、合理密植技术、化学除草技术,平衡施肥技术等稻作先进实用技术的集成配套运用,与传统种植方式相比,亩效益净增20%以上。

(四)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围绕一个产业实施系列化开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定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最显著特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成为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主要动力。固始县佳茗茶叶专业合作社是一家由九华山茶场发起、南部山区茶农为社员的茶叶专业合作社。过去,分散的茶农各自种植自己的小茶园,由于加工工艺跟不上,产品质量无保证,经营效益极低。组建合作社后,分散的茶园成为生产基地,茶农成为经营员工,龙头企业、有机食品、九华山品牌等实现了共享,形成了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产业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五)提升了农业发展理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升农业发展理念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一是坚持以市场为引导,组织社员进行商品化生产。二是突出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实行规模化经营。三是用工业理念经营农业,开展产加销一体化开发。四是走“节约、集约、高效、协调”的发展路子,把农业增长方式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上来。固始县赵岗乡固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赵岗乡石堰村承包荒山7000多亩,建立了生态养殖园,并配套建立了固始鸡博物馆,组建了固始鸡研发中心,全部实行企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实行统一育雏、统一饲料配方、统一应用散养固始鸡模式、统一防疫和产品统一销售,实施一体化经营后,社员户收入大幅度提高。

(六)提高了从业人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人才摆在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重要位置,不仅采取各种措施招揽人才,而且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既为合作社的发展增添了后劲,又实践了现代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的经营理念。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按照建设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要求,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固始县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列为试验区建设创新“机制”的主要内容,制定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和考评办法,并建立了严格的督导检查机制。明确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理顺条块关系,细化工作措施,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初步形成了举全县之力促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固始县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固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配套出台了相关鼓励和扶持政策,并坚持“说了算、定了干”,狠抓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对通过(河南)省级、(信阳)市级、(固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的,固始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著名商标、有机食品认证及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4个建立育秧工厂,示范推广机插水稻温室育秧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始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的奖励;2009年,固始农行、农发行、农合行、天骄银行四家金融部门共投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0.5亿元,固始县农口部门共落实上级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621万元,固始县农业局结合“油料倍增计划”和“小麦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实施,在1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示范区4431亩,落实物化补贴物质折资56万元。构建服务体系,开展农技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对子活动,实现了服务零距离。

(三)强化综合培训,提高发展质量

固始县坚持以开展综合培训为重点,注重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上狠下工夫。一是为提高服务人员的履职能力,对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县直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二是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对(固始县)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轮训;三是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素质,按照合作社的专业分类,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特产局等部门分行业组织了专题培训。通过培训,不仅达到了规范运行的目标,而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了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留得住的新型人才。

(四)强化规范引导,落实监管措施

一是在建章立制上加强规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章程》摆在健全制度、规范运行的统领位置,把建章立制作为实现民主管理、规范运行的基础,做到管理有序,有章可循。二是在完善内部收益分配上加强引导。帮助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制订盈余分配方案。使利益联结成为“双赢”的保证和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重要体现。三是在规范产业开发上加强指导。要按照高标准的开发思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高效开发,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把生产基地建设、名牌农产品创建、优质农产品认证等作为自觉行为,把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机械化作为重要的目标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手段。

(五)坚持示范带动,促进平衡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范文第5篇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1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创建、轻规范”的问题,虽有规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一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1.2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1.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一些管理部门或领导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应有的位置。目前,大部分还是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文件上重要,落实上跑调的状态。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和职能运作更是知之甚少;了解合作化运动的农民生怕穿新鞋走过去“归大堆”和“大帮哄”的老路,分不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

2.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2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出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有关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3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信息和项目服务,对已有一定基础、发展较好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发农产品加工及相关项目时,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方面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对待。此外,合作社服务装备由当地地方政府买单,技术上的试验、示范、推广也由政府买单;吸收有能力、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能人到综合服务站中来。

2.4增强服务功能,实施品牌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