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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第1篇

从__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历程上看,主要做法有四个方面。

一是选准突破口,准确定位,引导群众闯新路。20__年,__村面对落后局面,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后,把重点放在了化解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上,把扭转落后局面的突破口放在了以村民入股分红形式搞企业上。通过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动员村民入股,筹资192万元,创办了机砖厂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当年销售红砖3000万块,纯利润200多万元,解决了本村剩余劳动力200人,实现集体收入4.5万元,入股村民投资回报率达到30%,最多分得红利2万多元。与此同时,受上海《村讯》杂志关于“农民合作社试点经验”的启发,广大村干部和村民萌生了发展合作社的想法,村党支部成员带领村民到南方发达地区农村实地参观,开阔了视野,加之成功创办股份制砖厂的基础,使原本思想保守的村民对“合作社”这一新型模式有了深刻认识,在内心深处埋下了“抱团取暖、攥拳发展”的种子,同时也使__村找到了一条共同致富的新路子。

二是探索新模式,股份经营,带领群众奔小康。创办股份制砖厂,__村迈出了合作经营的第一步,在逐步探索实践中,__村建立并运用“党总支+合作社+公司”的“1+2”股份经营模式先后创办了生猪养殖、蔬菜种植、农机生产3个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20__年9月,由106户农民以生猪养殖合作的方式集资兴建了“众一”畜禽养殖合作社,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4.2万平方米,建猪舍9000平方米,年出栏商品猪26000头。合作社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500万元,20__年4月开工建设,四栋3600平方米标准化猪舍及内部配套设施已竣工投入使用,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创产值1650万元,纯利润300万元,户均增收3000元,带动了周边700多个养猪散户。20__年10月,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以土地有偿流转的形式入股创办了“众一”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总投资300多万元,年生产各类蔬菜20万斤,首批入股农民56人,目前入股农民发展到401人。20__年投资290万元,建成标准化日光温室20栋,占地2公顷,现有食用菌棚3栋,单栋经济效益6万余元;特色蔬菜棚8栋,单栋经济效益5万余元;应季蔬菜棚5栋,单栋经济效益4万余元;反季蔬菜棚4栋,单栋经济效益4万余元。规划到20__年,建成标准化日光温室300栋,发展棚膜蔬菜20__亩,成为服务于长春、__的菜蓝子基地。20__年11月,由56户农民投资入股创办了“众一”农机生产合作社,总投资460万元,购进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及灭茬、中耕、播种、喷药等大型机械42台,建有农机库房1栋,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20__年,机收玉米410公顷,深翻深松土地作业面积530公顷,全村及邻近地方20__公顷耕地实现了机械化耕种。同时,彻底打破“土里刨食”的思维,改变以农为主的单一产业状态,使土地进入资本市场流动,对全村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土地流转300公顷,以每公顷土地1万元租金的形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和参与入股,集中一家一户分散的资本创办股份制企业。继股份制砖厂之后,集资120万元,创办了空心砖厂,年生产空心砖10000立方米;集资200万元,创办了新型墙体材料厂,年生产保温墙体材料5万平方米。

三是抓住关键点,村企融合,整体推进上水平。立足本村资源、产业基础和现实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具有自身基础特色、最适合__、最能发展__的新途径,把建立“以村带企、村企融合,利益联动、共建共享”的村企合一机制作为关键点,大胆推进组织创新,在村所属3家股份制企业、3个专业合作社,分别组建了党支部,实行村党总支成员与产业党支部班子交叉任职,由总支成员分别兼任6个经济组织党支部书记,构建了村组织与合作社、股份制企业密切相关、交集合作的发展格局,建立了一整套具有__特色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畜禽养殖、农业机械、蔬菜种植3个专业合作社和红砖厂、空心砖厂、新型墙体材料厂3户股份制企业进行整合,成立了以合作社为主体、以企业为补充的农业发展集团公司,总投资1500多万元,村民入股300多户,入股资金达到1200万元。成立了董事会,由股东推选董事,健全完善了财务管理、质检、安全、预算等一系列责任制度,建立了董事会定期向股东通报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股东监督董事会工作等制度;明确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份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入股原则,股份企业村上投资占20%,每个村民在一个企业入股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使更多的村民成为股东,以保证每个企业都是老百姓的企业。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聘用有丰富管理经验的行家对企业进行管理,使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和壮大,增强了村级经济体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抗摔打能力,实现了效益提升。

四是发展科学化,强村富民,全体村民得实惠。研究制定了全村20__年—2020年发展规划,确定了建设现代化新村的总体目标,在经济发展上,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股份制农民主业合作社为主体,打造村级企业化集团;在社会建设上,建立村域公共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11-0036-02

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科专项“陕西发展现代农业的法规政策研究”(2011RWZX0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五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发展成绩斐然,数量和入社农户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3月,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23万家,入社农户4300多万户,带动的农户达4000万户以上,参加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1]。但《合作社法》在促进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自身的诸多不足,本文将从制度层面剖析我国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合作社法》的不足

1.鼓励制度难操作

鉴于合作社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优势,世界各国政府总是采取各种措施支持、鼓励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合作社法》中明确政府在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的主要职责定位为“指导、扶持、服务”六个字;全国各地也在此基础上相继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许多财政扶持政策以保障该条款的落实。但这些看似“目的明确、责任清楚”的规定在现实中却面临诸多不适:主管部门不明、扶持资金分散、税收优惠难觅芳踪;所谓的“社会服务”犹如“水中花、镜中月”。在某种程度上,该条款的政策导向意义大于实体制度的构建。以该法第七章“扶持政策”中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金融放贷、税收优惠等内容为例。该章各条文仅仅笼统规定“部门对合作社的扶持义务”,但并未明确那一级的什么部门该对合作社的扶持承担具体负责,更未提及该部门应于履责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这种高度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常遭遇“踢皮球”的尴尬:看似所有相关部门均有责,但却无任何一部门担当,《合作社法》预设的众多优惠与豁免难以落实。

《合作社法》中有关金融扶持制度也存在难于操作问题。一方面,政策导向性规定仅对政策性银行有效,商业金融机构基本不受其约束,合作社的融资渠道被大大压缩;另一方面,引导性政策对政策性银行在实践中的拘束力非常有限:据2008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9省107个获得财政部支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运资金中,仅有9.25%为金融机构贷款,国家对合作社的金融优惠政策难以实现[2]……同时,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财政专项资金并没有有效用于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服务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保费用、经管管理费用方面的补贴也不到位……

2.运营制度不规范

内部运营制度不规范是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又一弊病。研究表明,我国多数合作社尚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运行程序简单[3]。在经济水平欠发达的西北地区,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以陕西省为例,运行较规范的合作社大约约占现有合作社总数的50%,运行不规范的约占40%-45%,还有5%~10%的合作社登记后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服务活动[4]。其原因,主要是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的运行仅依靠《合作社法》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指导意见,而缺乏自身的运行管理机制。内部运营制度不规范严重影响合作社运行效率,缺乏系统的章程和组织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普遍存在;加之大多数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合作社对社员所提供的服务大多集中在提供农用物资等低端环节,仅有少数可以延伸到产品销售、技术培训、等较高层次,合作社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

3.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性质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缺少资金和生产技术,又没有营销能力更无法抵御投资入股风险,允许部分农村能人、大户和部分涉农企业,成为发起人、创办合作社,管理合作社不失为务实的明智之举。事实上,没有能人、大户以至公司企业的加入和带动,很多合作社就很难组织起来更被说运转;以陕西省合作社发展较好的眉县为例:截止2010年5月,眉县123个行政村,共累计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130家,其中以经营大户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97家,以村级经济组织牵头成立专业合作社26家,以乡镇供销社创办的有7家。[5]但对于加入合作社的大户、企业而言,要是不能多持股、按股分红,他们也无参与合作社的必要。问题是,若企业、能人牵头成立合作社后,利用自身的资金、市场、人才优势,形成不平衡的出资结构、治理结构和分配结构,并实际掌控合作社运营,由此在企业或能人与成员之间形成单纯的买卖关系,而非合作关系,这显然有悖于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自然无从谈起。尽管合作社内部精英垄断有其现实性,但合作社“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的性质需要建立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与之匹配,否则合作社的发展将背离其初衷。建立真正的民主管理是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

4.配套制度不完善

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撑,但目前一些基本的制度尚不完善,加剧其生存困难。首先是合作社的身份问题。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具有社类似法人的地位,实践中也是参照法人标准来规范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但“类似法人地位”与“法人地位”毕竟不同。目前,合作社作为税务登记主体尚无统一的税务登记名称,根据工商部门的税务登记调查,合作社常见的登记名称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集体企业、合伙公司等,更多的向公司和企业的形式靠拢。该做法符合法律要求,但却与合作社自身身份不符,还容易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异位,因为合作社是“自组织”并非“纯盈利性的法人组织”。合作社的身份问题还会产生连锁效应:合作社的产品通过“农超对接”完成异地销售,进入大中城市的连锁超市,若无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专用发票,势必会影响该超市企业增值税的缴纳甚至税收减免进,而影响合作社产品销售市场。伴随着身份问题的还有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银行不予信用贷等更为棘手的问题。

缺少专业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另一难题。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全民掌握现代农业知识和技术而非个别的专家、技术员、管理员。但我国各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都还未将合作社的人才需求涵盖在内。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经常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的。比如因为资金紧张和缺少专业人才,多数合作社不设专职会计,改由内部成员兼职,从而导致账务管理、民主监督等的不规范。鉴于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修改合作社法的相关内容,代之以更具时效性的激励和约束条款,以确保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1.合理利用农业补贴制度,积极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营

各种补贴制度是政府对合作社引导和扶持的集中体现,作为WTO的成员国,我们首先要确保针对合作社的引导和扶持必须符合《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鉴于我国目前各地激励措施各自为政的状态,且其中不乏违背WTO《反补贴措施协定》甚至触及WTO透明度原则的做法。因此,我国学者必须深入研究《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关内容,尤其是绿箱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地方各级政府灵活运用《反补贴措施协定》各项制度进言献策,确保补贴制度合法。

在补贴形式方面,注意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美国政府给予农业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援助,如向农业合作组织提供研究、管理和教育援助,农场主合作组织能够享受到合作银行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等;在日本,政府对农协的补贴条件比其他法人更加优惠,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6];法国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支持和鼓励[7];德国巴伐利亚政府每年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50亿马克,其中12%用于农业行政支出,8%用于农业科技开发,70%用于农户补贴,其余10%用于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8]。这些发达国家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扶助既符合WTO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又满足本国农业发展的需要,这是我们应该好好借鉴的地方。在明确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各种补贴措施中,还必须积极防范由此产生的权力寻租,防患于未然 。

在制度设计方面,建立配套合作社税务制度是当务之急。《合作社法》第七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应该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合作社真正享有这些税收优惠。同时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服务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改进,为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

2.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作社及所有成员的权益

任何一个规模化发展的机构组织都需要产权明晰、管理民主、分配公平的现代管理措施制度。合作社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民主的管理制度势和公平的分配制度势在必行。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方面,应当明确: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社成员所有,但形式上则由合作社组织依法依章程占有、使用和收益。在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社员出资、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以及社员数量变化、章程修改后,应依法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情况应同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确保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在民主管理制度上,健全合作社会员大会制度和表决机制,保障成员监督权的行使,确保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主组织,而非受个别精英控制的营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就是增大成员的经济收入,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全体成员负责,保护成员的利益,并通过自身的资格不断使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

《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最低要求,同时又规定合作社对于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其立法意图就是降低合作社成立门槛,为让合作社的城里创造条件。殊不知,“财力决定能力”,如此“护短”的做法只能成为合作社发展中的绊石:没有最低资本限制的合作社的法律责任承担能力必将被严重质疑;该规定必然导致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机关、社团等面临的商业、金融风险倍增。因此,设定合理的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赋予合作社必需的法律责任能力,这是确保其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

四、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为合作社发展积蓄力量

现有的人才引进模式无法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应该在现有的引进人才基础上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社教育,就是“以合作社的发展为目的所进行的关于合作意识、合作社知识、合作社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教育培训”,合作社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合作社知识和合作意识,还会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出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经营经验和较强驾驭市场能力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从而建立起合作社人才智库,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从国外合作社教育的经验来看,合作社教育不仅是合作社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合作社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

五、结语

合作社是实现农村经济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更是改变农民弱势地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家应积极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肯定是一个持续壮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发展的早期亟须明确、肯定的规范引导。为此我们应该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乌云其木格.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07):3-5.

[2]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01):164-168.

[3]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2):67-70.

[4]陕西省农业厅.陕西探索合作社人才引进机制[J].农经工作通讯,2010,(16):23.

[5]元莉华,韩涛.蔬菜滞销,为专业合作社打开“一扇窗”[N].陕西日报,2011-05-26.

[6]吕旺实,龙艳萍,韩玲慧,等.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8,(07):38-58.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作社;《合作社法》;农民权益;现代农业

一、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要适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定义上看合作社可以被理解为带有盈利色彩的公司,可是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作社是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联合,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农民,使农民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的大风浪,为了这个目的,政府的扶持作用就不可或缺了。我国《合作社法》的第七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合作社应给予的扶持政策,比如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不过该条并没有规定资金安排的多少、开展培训的具体形式等,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就会遇到很多困难,政府少投资甚至不投资的现象也会相继出现。农业合作社组建的初衷就是帮助农民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少了政府的支持,就很难应对市场的冲击,所以各地政府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扶持政策帮助合作社顺利运行。WWW.133229.COM

同时,我们发现合作社的发起人大多是技术能人和乡镇干部,都是在村镇中有威望的人,他们有技术、有管理能力,能带领农民闯市场,这对建立合作社都十分有帮助,但若与政府工作相混淆,政社不分,过多地干预甚至控制合作社的运作,就会违背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政府在合作社中的作用要适度,既要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其运作。

二、政府需增加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法规

我国的合作社大多是主营一种特色产品,同时又有地域限制,这就造成了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合作社合作,然而我国的《合作社法》并没有相关的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法律规定,这就给合作社之间的合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也不利于合作联社的建立和推广。在日本和台湾的《合作社法》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合作社虽然才刚刚起步,但合作社这种方式必将得到蓬勃发展,因此,作为规范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对此内容是不应该缺失的。

三、法规需明确对社员的具体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农民都是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在市场化的今天,单个农民很难应对巨大的市场冲击,为了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作为一个农民联合组织就显得格外重要。那么具体什么样的农民有资格进入合作社?《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农民社员的要求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为保护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合作社实行“宽进”,基本上只要履行合作社的义务就能够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但是这条不是对任何合作社都适用,比如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该社要求社员要有3年以上种瓜经验,掌握相关种植技术等,这种准社员制一方面提高了合作社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的效果?熏另一方面使合作社社员数量和生产基地(面积)在规模上同步扩大?熏避免了低效率的“陷阱”,并保证了原有社员的利益[1]。但是同时,有些合作社并没有本着服务于农民的原则,使很多有技术、有需求的准社员仍游离于合作社之外,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所以,政府应加强对社员准入制度的监管力度,以保证农民利益。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是基于服务于农民的初衷而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少数龙头企业打着合作社的旗号为自己谋求利益。那么,是不是农民人数越多越好呢?芽不是这样的?熏有些合作社吸收了很多农民,却没有能力建立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熏只是低级的“产业集聚”,没有实质的增收效益。所以,合作社应该根据自己的规模选择合适的农民数量,保障合作社的顺利运行。

在管理机制上,《合作社法》规定可以由本社社员或者外聘人员担当管理者,而实际上,我国的多数合作社还是由农民本身来管理。不可否认的是,一部分农民素质还很低,管理知识缺乏,对市场经济认识程度低,这些都直接导致经营决策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难以跟上新时期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合作社规模偏小,经济效益偏低,很难吸引到高素质人才的加入,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行,也降低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四、明确政府对合作社支持的重点

很多农民认为,合作社就是帮助他们的组织,总是问合作社能够带给我什么等问题。这是极其不正确的想法,合作社是一个带领的组织而不是扶贫组织,社员应该开动自己的智慧为合作社出力;在市场经济时代,合作社就是一个公司,它需要像其他公司一样创造效益。但我国合作社规模都很小,由于公司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与合作社的经济交往中就很容易利用合作社的弱小来对其进行盘剥,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交易过程中,合作社的优势体现在哪,国家有什么政策保证合作社的权益不受侵害,《合作社法》并没有该方面的相关规定,于是就造成了农民仍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应加强各方面的扶持力度,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如搜集和农资、农产品的价格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加大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增强农民参加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的制度创新

按照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其中重点是强调合作社教育与技术培训,但是具体实践当中我们发现很多农民对这部法律本身了解得也很少,相当一部分农民甚至不知道有这样一部分法律,所以,在宣传过程中应加大法律本身的普及力度,让农民知道自己有法可依。同时,教育与培训的对象不应局限于社员,合作社的领导或者任何有需求的农民都可以是教育培训的对象,培训的内容、形式也应多元化,技术知识是重点,还可以是基本文化知识、中央政策文件和其他农民感兴趣的知识,针对性要强,如对于领导就可以培训他们领导技能技巧;对于准社员就要着重宣传合作社的职能及合作社能带来的好处等。

教育培训的方式也应该多种多样,如讲座形式、技术实践、合作社之间的交流都可以。组织讲座可以请来高校的教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传播新政策、带来新技术;目前,我国合作社之间交流较少,基于此,各地政府应该促进相关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经验交流、促成合作。各地政府应多关注农民技术文化的需求,制定好教育培训的长远规划,只有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够很好的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在国际上已经兴起了百余年,各地在实践当中也都取得了喜人的成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兴的组织形式必将在我国农村产生深远的影响,广大农民也必将因此而受益,同时也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合作社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切实保护了农民的权益,加快了合作社的完善,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按照以上的政策设计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合作社法》,将有助于合作社以上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黄祖辉,梁巧.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集体行动[j].农业经济问题,2007,(9).

[2] 赵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探讨[j].农业经济,2007,(11).

[3] 熊健珩.对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两个问题的看法与建议[j].工商行政管理,2007,(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第4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

据最新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以农业部菜篮子工程基地四川彭县为例,截至11月中旬,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18家,其中46家是今年新成立的。

(二)合作领域和合作内容不断拓宽、深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向第二、三产业拓展,农产品初加工、民俗旅游、传统手工艺品加工等类型的合作社不断增多。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内部自发开展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农业保险等新的业务。农业部统计显示,约50%的农民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

(三)农民精英成为领办合作社的主体力量,有些同类农产品合作组织出现了横向联合、创办经营实体的态势

在全国15万家合作组织中,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领办的比例达到69.2%,一些经营相同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政府引导下,开始联合成经营实体性的联合社。例如,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社联合社,在政府的帮助支持下,代表社员与当地乳品加工厂谈判,废止了乳品加工厂自定的牛奶收购质量认定标准,改为统一使用国家标准;并在牛奶收购价格方面,与乳品加工企业达成协议,在保证奶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奶价随饲料价格提升而适度提升。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方面的效果日益显著

农业部统计显示,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注册商标已达2.6万个,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生产基地)认证3267个,占全国总数的近1/4。例如,在山东省平度市280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42家合作组织注册了自己的商标,31家合作组织获得了无公害产地、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从总体水平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突出表现为整体实力较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带动农户能力弱,内部运行不规范。特别是有些地方出现的新倾向和新苗头,值得高度关注。

(一)地方部门存在急功近利与担忧失权等倾向

一是在认识上,存在着将“合作”与“合作社”相混淆的“泛合作社论”。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在推进合作事业时,公开宣布,“凡是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把产品卖出去就是合作经济组织”,“只要与农民有关、有联系就行”。结果造成“公司+农户”、“农民经纪人+农户”以及农民合伙企业等多种非合作社经济组织被归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名下,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扶持政策被某些掌握着较多社会资源的组织或个人所掌握,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侵犯。例如,在甘肃兰州市某县工商登记注册的首家合作社,以农资和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为名,实际上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作社7名成员,全部是商人身份,他们按照市场价格向当地200余户农民出售农资,并收购他们生产的小杂粮,这些农户与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二是在组织上,少数地方政府为了加速当地合作事业发展,出现“为合作社而合作社”,不切实际地制定发展目标的刮风苗头。例如,山东某地村干部反映,县上要求乡里统计合作礼的发展数量,乡里要求各村必须上报一家,其结果引发了造假行为。三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干部表面支持,暗中按兵不动。

有些地方干部对于发展合作社心有余悸,担心将来政府被合作社架空,因此,他们在支持合作社发展问题上存在应付上级的现象。

(二)在一些龙头企业中,存在钻空子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少龙头企业跃跃欲试,特别是一些大型龙头企业要求加入合作社或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例如,北京某著名生猪屠宰集团主动向当地一家养猪合作社写申请书,要求入社。据社员反映,该企业的实际目的是想控制当地的生猪货源(该合作社社员提供的产品占全区生猪出栏量的40%以上),并套取国家优惠政策;而当地政府个别干部还向合作社施压,要求他们同意企业入社。这些企业的行为,对当地农民自我发展的养猪合作社构成了威胁,并抑制了普通农民自我兴办合作社积极性,也导致农民从人社之日起,就无法树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合作意识。在北京召开的一次合作社研讨会上,有代表反映,浙江、广东的有些中小企业向当地农民有偿借用户口本(少则数十元、多则百元),注册假合作社,以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而工商部门对于当地农民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审核。

(三)工商、税务等部门政策不配套

一是工商部门登记中手续繁琐与硬性“简化社员规模”现象并存。尽管国家法规规定对合作社免费登记,但有些合作社反映,登记注册手续复杂,成本高。例如,北京市大兴区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时,不同程度地遇到了需要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前置审批,其中开展初加工业务合作社的前置审批,与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视同仁,需要第三方出具的环境评估证,而中介机构索要的市场评估费用高达4万元,合作社面对此高昂的费用只好止步。二是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把握不准。有些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理解不到位,出现过窄或过宽的现象。如在北京的调查中发现,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执照标明的业务范围除了种植、销售蔬菜、果树、苗木、花卉、技术培训等内容外,还写有从事商业经纪业务,违背了合作社创立的初衷,有可能导致合作社过多关注对非社员开展营利性活动。三是税务部门关于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例如,北京一些郊区反映,国税部门对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原料的经营部或合作社创办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厂,对前者要求缴纳所得税;对后者提出缴纳增值税(增值额的4%)、所得税(利润的18%)以及城镇教育附加税(增值税的5%)。

三、相关的建议

(一)针对不同群体,加大合作知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解决为什么发展合作社的认识问题

一是面向地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开展培训,解决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推进合作事业发展的认识问题,同时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二是对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专门的合作社培训辅导,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例》,通过系统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条例的各项规定,把握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本质区别。三是培养和建设一支热心合作推广事业、熟知合作知识的辅导员队伍,直接为合作社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一支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开展个别辅导,并就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面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与教育,为合作社的发展扫除各种思想障碍。

(二)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的监管

一是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少数地方擅自简化注册社员规模的做法,同时,避免以合作社的登记数量指标考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业绩的做法。工商部门除了从注册程序上保证对合作社的核准、监督外,应当逐步与其他部门配合,强化对创办人的实质性审核。特别是对发起人是当地有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工商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负责合作社事业的政府部门合作,进行必要的材料审核。二是应当针对当地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协调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专门针对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的各项行政审批程序,尽可能地降低合作社的进入门槛。三是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将国家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印发给各地方税务部门和政府指导合作社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以避免个别地方在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情况下的擅自行为。四是应遵循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成本的基本原则,尽量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税程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

(三)对于大型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应当严加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掌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妥善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同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财政、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或单位定期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有力遏制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范围

此次风险排查对象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往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重点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调查,摸清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案件隐患、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及时做好一线把关,力争将非法集资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领导。县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领导联席会议推动、协调督导,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坚持稳步推进。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依法持续严厉打击,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最大限度追赃挽损,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坚持疏堵结合。依法将打击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与保护合法投融资、鼓励正规创新活动相结合,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在积极遏制高发蔓延态势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宣传教育,全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摸清底数。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协同镇街摸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涉农互助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形成全覆盖、无疏漏的排查网络,确保不留死角。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排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未经许可开展或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进行资金存管,违规设立使用账户,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合作社成员以外无特定群体存款并承诺对其还本付息或给与高额回报的行为;

3.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讯等。

(二)强化监测预警。全面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预警监测,建立社会化、信息化、立体化的预警监测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异动线索摸排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统筹整合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舆情信息、线下信息,逐步形成上下左右联动、线上线下结合,集合情况采集分析和疑点识别,处理全流程的预警监测体系。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行政审批局履行行业一线把关、农业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监测台账,定期汇总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形成监测报告,及时上报。

(三)稳妥处置风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及信访维稳等因素,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分类处置,平稳有序化解风险,最大限度维护投资人权益。有违规集资现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领用专用收据、不得参选评比各级示范社评定、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资金支持。

(四)依法打击犯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犯罪,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公安部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妥善处置,防止风险蔓延扩散,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规范行业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坚持对内不对外,入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限于合作社内部成员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并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开展互助资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指导和审计监督。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法治宣传周、普法教育、风险提示、广告咨询等媒体手段,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净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正确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用好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和惨痛教训,教育农民群众提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邀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农经站等单位组成。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并配合市场监管局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排查;行政审批局负责把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业务范围;市场监管局做好超范围经营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排查处理;公安机关负责非法集资活动犯罪线索的侦办和查处;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各类账户监测管理;财政局负责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资金的审查并提供经费保障;农经站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