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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主要问题 有效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10-0057-01

中国在2007年颁布并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至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展起来。吉安响应国家了号召建立了很多的专业合作社,但是,多年来的发展,至今很多的专业合作社依然处于雏形阶段,甚至一些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发挥合作社的实质性意义,不仅没有呈规模化发展,而且农业市场环境中也没有获得较高的地位。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农业开始规模化方向发展,一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力。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国家将惠农政策向农业种植大户倾斜,给农业的深化发展带来了机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却是不小的挑战。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盲目发展

吉安的专业合作社注册了很多,但真正按照合作社规范运转的却很少,且没有产生效益。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盲目发展态势。中国的政府鼓励区域范围内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其发展目的并不是真正意义地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而是要以数量取胜而获得政府所提供的扶持资金[1]。由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并没有认真履行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观念上难以适应农业发展需要而更新,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难以充分地发挥出来。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难以健康而稳定地发展下去。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农业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本质是为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经济性质的服务,属于是非盈利性单位。农村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农业种植大户以及家庭农场等等,在生产经营上则是市场化运行的,以在低成本运营下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种植大户以及家庭农场相比较,前者的显然市场竞争意识不足,运转的过程中也缺乏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认识到地方文化的重要性,对农业产品的品牌效应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就必然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以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为主,还包括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所缴纳的会费。资金的有限性很难对当地的农业发展发挥支持效应。这种单一性的资金筹措渠道就不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作用发挥出来。农业种植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则有所不同,由于其自身就是农业种植主体,而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补贴,还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银行信贷[2]。融资难的问题成为合作社需要面临的重点问题,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应对策略

2.1 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准确认识

中国多数的农民存在着小农经济意识,多会想到自身的利益而并不会意识到共享利益的同时还要共担风险,因此,对合作社没有很高的参与意识。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合作是新型农业发展道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多种宣传渠道充分地利用起来,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等,特别要对网络平台充分地利用起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发展的意义。为了深化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理解,还要采用举例法,并将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让农民认识到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服务功能,并能够以合作的态度参与到合作社中[3]。随着农民的合作精神被树立起来,就逐渐形成凝聚力以营造出良好的农业合作氛围。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启动品牌战略以使得自身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摒弃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半成品加工的传统发展思维,而是要将品牌意识树立起来。采用品牌经营战略,将农民专业合作作为农业发展项目进行经营,并从满足农业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将农业资源优势充分地利用起来,注重农业产品的更深层次生产经营,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特色产品,就必然会由于产品的差异化而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地探索融资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所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就是向农民提供资金扶持。虽然政府会提供部分扶持资金,但是,面对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这些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地探索融资渠道,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运行困难的问题有效解决[4]。政府所提供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用于激励资金,对农业生产经营做出贡献的农民予以必要的奖励。吸收更多的农民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更多的入股资金。政府出面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

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入到关键阶段,使得农业生产从零散转向了集约,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重要的作用。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需要针对主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对策,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李明贤,樊英.经营模式、经营特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研究――基于湖南省浏阳市三家典型蔬菜类合作社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02):81―83.

[2]张社梅,陈文宽,邓玉林.土地流转背景下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调查研究[J].经济纵横,2014(02):34―3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 专业合作社 福建省 两个飞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视域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农业经营组织体制的重要创新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研究“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实,早在邓小平时代,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的问题就已初步提出。1990年3月,邓小平在谈到农业问题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两个飞跃”是邓小平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设计的伟大纲领,它确定了之后二十多年中国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个体小农户在面对大市场时,往往难以应对以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弱势群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简要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在此之后,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且更进一步指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意味着,在农业领域,我们在注重提高生产能力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在坚持现有的基本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变革农业经营形式,多做创新。中共十也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表明,中央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化的发展问题,因为它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新型机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化,有利于盘活农村地区的一些闲置资源和劳动力,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并且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们的分工更加明确,合作更加紧密,既有利于促进农民在相关方面的专业化水平的提升,还能促进农民们的合作意识和管理能力。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系着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前景和实现形式,也关系着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未来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创新,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实现机制。因此,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正是在这样的视域之下,本文将注重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和解决途径,其中,发展问题包括:发展现状、优势与局限。为了方便讨论和更具说服力,本文以福建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例,在一些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并具体分析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优势和局限,从而提出一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发展建议,并为所提建议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福建省依山傍海,山海资源丰富的同时,“八山一水一分田”,地形上多为山地丘陵,而农业用地面积特别是耕地面积较小。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独立的精耕细作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下市场参与和要素再分配的高要求,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地区的市场要求和家庭的经济预期了。这就促使福建农民在技术升级与团结合作方面寻求新的合作与共赢,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最好的平台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农村地区就已经开始涌现出一些自发的农民合作组织。并在90年代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之前,都处于自发组织的阶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福建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得到了快速发展。

最新数据显示,截止至2014年底,福建省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4817个,比2013年增长25.1%;共有社员672218户,比上年增长23.9%;农民成员638902人(占成员总数95.04%),比上年增长62.8%;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带动了827680户的非成员农户,比上年增长2.8%。仅仅五年时间,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从2009年的2017个增长到2014年的24817个,社员从146000户发展为672218户,可见辐射面积之广,带动作用之大。

具体来说,其基本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数量快速增长,规模日益扩大,“带动效应”也日益增强,这一点可从上述的数据中一目了然。

第二,农民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目前,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不仅涉及林、果、蔬菜、菌类、茶、畜牧业等产业,还拓宽到了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密切的技术、信息服务、农副产品出口和加工等领域。

第三,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据福建省农业厅统计,到2014年底,“全省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15713家,占63.3%;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5597家,占22.6%;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合作492家,占2.0 %;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合作社393家,占 1.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464家,占1.9%;以仓储服务为主合作社53家;从事其他的合作社2105家,占8.5%。”

第四,合作社内部的运行机制越来越健全。福建省的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都已建立了自己的章程和制度,有些还成立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与此同时,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也在积极开展对参与合作社的农民进行规范方面的培训,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正日益完善。此外,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经营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总体来看,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数量不断增加、产业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内在功能不断拓展、增收作用不断增强的良好局面。

三、新时期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福建省之所以能发展得如此迅速,并呈现出上述的良好局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拥有的优势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优势:

(一)区位优势

1.气候优势

福建靠近北回归线,地属暖热湿润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热量丰富同时也是中国雨量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长。区域内气候差异较大,水热条件的垂直分异也较明显,有利于农业多样性的发展。这些天然的气候优势为福建省拥有包括茶叶、果类、烟草等在内的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良好的气候条件,同时也为福建省的特色农业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天然的基础。

2.地缘优势

福建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拥有众多优良港口的同时,邻近港澳、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西连内陆,与台湾隔海相望。福建省现有9个地级市和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的地理特点是依山傍海,山海优势明显。沿海是海洋文明,而内地客家地区是农业文明。便利的交通、多样的农产品,既拉近了农民与市场的距离,也扩大了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面。这种地缘优势是福建省农村地区市场化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而市场化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3.“人缘”优势

福建是中国著名侨胞之乡,旅居世界各地的闽籍华人华侨多达千万。其中,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这三地的闽籍华人华侨最多。福建与台湾更是源远流长,关系最为密切,台湾同胞祖籍80%为福建。近年来随着两岸合作交流的日益密切,有大量的台胞来福建发展农业,目前福建省已有6个部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多个台湾同胞发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缘”方面的优势,使得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了某种“国际化”的特色。

(二)政策优势

1.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

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一向比较宽松,尤其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比过去更加简单便利。合作社发起人可先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再进行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比如,改革之前,合作社的某一项经营项目可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获得行政许可审批,从而导致合作社无法合法地经营其他已经获得许可的业务,此类问题在“先照后证”改革后迎刃而解。福建省对中央政策的贯彻非常到位,现在,农民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速度比此项改革前明显增快。

2.专项的资金扶持

福建省政府和各区、县地方政府均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自2007年以来,福建省各级政府在省政府的牵头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就一直不断。2014年,更是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参与合作项目、产品的农民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以及积极帮助其贷款。仅2014年一年,福建省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就有1093个,其中农业部门扶持737个,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达11725.04万元。这一系列举措大大调动了农民参与合作社和参与项目的积极性。

3.积极的人才政策

除了农业资金的扶持,福建省有多项政策针对农业人才的建设工作。比如,从2014年起,福建省农业厅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遴选,以无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的一线农村实用人才为对象,经地方农业局推荐,遴选出经营型、生产型、技能带动型、技能服务型、社会服务型五种类型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予以表彰的同时,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扶持。据事后调研,其中72.4%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三)经验优势

1.政府的积极鼓励

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立,但早在 1981年2月初,《福建日报》就发表了《落实生产责任制刻不容缓》的社论。接着,省委发出《关于抓紧落实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尽快全面落实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3月底,全省94.5%的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方式最受农民的欢迎。福建各级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大力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也是一样。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福建省就已经在积极鼓励合作社的发展。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后,福建省委省政府更是高度重视该法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该法的实施和检查。并于2011年7月,福建省专门出台了《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合作社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2.农民的自发自觉

福建省的农民们很早就已经意识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自发组织合作社对种、养殖进行产业化经营,虽然在早期有数量少、规模小、经营简单等特点,但也足以体现福建省的农民对参与市场的合理方式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对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有高度的自发性和自觉意识。数十年的经营和发展也为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后的发展和健全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榜样。

上述的优势不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今后的发展同样还会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四、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限制因素

福建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性的因素,了解这些因素,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发展的全貌,从而帮助我们向更好的方向做出调整。这些限制性因素主要有:

(一)“投机取巧”层出不穷

1.部分农民把重点放在政策资金补贴或是银行贷款上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这与各级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也正由于准入门槛低、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大、受众广,导致部分农民不能真正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意义在于更好的发挥家庭承包的潜力,从而实现共赢,而是将重点放在政策资金补贴或是银行贷款上,甚至不惜伪造虚假材料进行设立登记,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通过“形式审查”纸质材料辨别其真伪。

2. 部分人虚假注册骗贷款、骗取政府政策补贴和奖励

除了虚假注册骗贷款、骗取政府政策补贴的情况以外,据调研,还发现一种更为恶劣的情况:部分企业负责人为了能够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福利,特意注册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笔者实际走访调研中发现更有甚者,先利用自己负责的合作社发起设立一家房地产投资公司,再通过社员大会委派自己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这样一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的农民们也将共同面临巨大风险。而在申报针对单一农民身份的政策奖励时,该负责人又隐瞒自己实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向有关部门骗取政策奖励,从而占用了真正农民的资源,使得政策奖励难以落在实处。

(二)内部制度不健全

1.社员大会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当前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外流,“三八六一九九”问题依然普遍,青壮年外出打工亦是常态,真正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并不多,这种现象给了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可乘之机。部分负责人以金钱报酬为诱饵,吸引村里农民介绍亲友入股合作社,但由于外出打工、年老多病、出行不便等等原因,甚至出现了社员大会上的部分决议是由亲友代为表决的情况,难以发挥社员大会制度的真正作用。

2.财务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形同虚设

目前,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由德高望重的乡贤或者实力雄厚的企业家来牵头发起,加之合作社社员大多对《合作社法》难有很深认识,这都间接导致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账目混乱,合作社的效益无法公开透明,而监事会又形同虚设,社员农民的利益难以保障。(三)高端人才不足

由于社会对农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了解认识不足,以及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吸引到高端技术人才,大多数靠社员自己的经验积累和参加农业部门的学习培训来提升合作社的种植技术。同时,因为缺乏管理人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停留在“种植―销售”模式,很难有个良好的管理机制,合作社的经营运行效率不高,合作社规模也就难再壮大,对周边的带动能力自然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四)供销信息不对称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普及,农业供销信息也在更多地平台出现,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农产品打开销路。但是,以2015年福建省漳州荔枝滞销为例,由于之前的供销渠道不畅,福建漳州荔枝滞销。滞销的消息在经过微博、微信等平台推广之后,漳州荔枝滞销的压力是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但也压低了当季荔枝的收购价,对农民的收益间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限制性因素导致的问题,结合前文已有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实行以下四点措施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实行“实地审查制”,加强外部监督。针对“投机取巧”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对申请材料和责任人进行实地考察,深入农村进行实地了解,并可以访谈为主、简单问卷为辅的形式展开对责任人的了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还可以通过实地拍照、录音记录等形式加以保障,并可要求责任人提供担保人,要求担保人签字,实行风险共担、责任共担。与此同时,应该对相关合作社加强外部的监督,及时记录有不良记录的责任人和合作社,并将不良记录公布和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这一点主要的对象是各个合作社本身,相关部门则可以“牵线搭桥”。一方面为各合作社的内部机制的规范和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和必要的帮助,另一方面则可以为其寻求专家学者的问询和指导。此外,一个不错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出面在每个地区树立少数几个合作社为榜样,通过榜样的力量和竞争的力量引导其他合作社进行自我规范和完善。

第三,出台专项人才培养计划。针对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不足的现象:一方面,积极培养本地人才。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专门针对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定期组织一些“培训班”培养专门的人才,或者通过引导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合适的地方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优惠的落户、工薪、补贴和住房政策吸引一些外部高端人才到本地就业,并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挂钩,使其能够将其才能投入到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之中。

第四,搭建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面对供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带领当地主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道搭建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用的公共信息平台。可采取会员制以应对“投机取巧”的人或机构。并且,应鼓励农民们、各合作社自发成立行业协会和相关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组织。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3篇

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广义是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协调农民合作社与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维护各方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狭义则是指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即成员)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设计。本文采用狭义。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特征被概括为“民办、民管、民受益”。尽管如此,也无法保证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有机会或能力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换言之,“全员参与制”在农民合作社实践中几无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内部会产生“委托—”关系,即成员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人”,人在效用目标上不可能与委托人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人极有可能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规制人的行为,以使其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便成为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核心,而规制的方式无非有二:“迫使”与“诱使”,它们分别对应于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二、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同样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其实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何尝不是“设立容易运行难”。农民合作社的有效运行靠什么?一言以蔽之,靠一套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的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乎合作社的运行绩效,而且关乎合作社的“生死存亡”。

(二)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维护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农民合作社生命力的有无与强弱,取决于其能否让农民群众受益以及受益大小。只有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农民合作社才能维护好发展好成员的合法权益。一个不重视甚至漠视成员利益的农民合作社是没有生命力的,不是即兴即灭——“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出自《桃花扇》),便是“聋子的耳朵”,无从实现其特有的功能与作用。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合作社虽然在数量上已经突破126万家,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着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鉴于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指出,应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而“规范运行”即与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息息相关。

(三)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2014年,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离不开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换言之,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基础与前提。由此可知,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制度完善

完善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应从完善其核心内涵即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入手。反观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约束机制既不健全,激励机制更付之阙如。为此,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完善时,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尽快补齐激励机制这块“短板”。

(一)强化约束机制

1.重新厘定农民合作社监督机关的性质。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二字表明,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关是任意机关而非法定必设机关。而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监督机关一旦缺位,则极易导致经营者违章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笔者建议,未来立法应将上述条文修改为:“农民合作社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亦即应将“可以”二字删除。

2.补充规定经营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借鉴公司法的成功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体系,亦即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对于农民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致农民合作社受到损害时,应对农民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此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进而最终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3.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大制度缺失,在于重赋权、轻救济。法律谚语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救济手段的权利,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来说,是镜花水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农民合作社是典型的“民受益”的经济组织,重视成员利益保护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成员直接诉讼,旨在维护成员自身合法权益。成员代表诉讼,则旨在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当然,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最终也是为了维护成员的利益,两者在宗旨上是完全一致的。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有助于我国农民合作社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补充激励机制

1.高度重视物质激励的功能。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赋予农民合作社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通过将经营者自身利益与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挂钩”的办法,使经营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转化为对农民合作社利益的追求,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只有这样,才能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从而让农民合作社成员多多受益。同时,农民合作社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应受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高于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20%等。否则,即违背农民合作社的性质与宗旨,有“蚕食”或“鲸吞”农民合作社成员利益之嫌。至于剩余索取权行使的具体条件与程序等相关问题,可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通过农民合作社章程予以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乡镇 农民 专业合作社 全景 意义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014-02

引言

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占到人口数量的大多数国家里,“三农”问题作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主体地位也得以确立。但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诸多弊端开始暴露,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农民的小规模生产转化为合作经营,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其发展分析

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前提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人员、使用人员,自愿联合并进行管理的具有互质的经济组织。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有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帮助农民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以及为农民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联的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发展首先经历了农业合作阶段,在此阶段,农民由以户为生产单位过渡到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过渡至高级生产合作社,此过程也展现出合作经济如何逐步替代农村个体经营,并最终占据主导地位。此阶段后进入阶段,在此期间,全国的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被改组为,但限制了农民个人利益,是农民逐渐丧失了生产的动力。在随后的1978年至1984年间,我国进入农民组织自发创新变革阶段,在这一阶段广大农民终于能够抒发自己的意愿,脱离了的束缚,开始积极寻求新的经营方式。

现如今,分散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形同虚设,并且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因此,探索适合农业发展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在经过了一系列的探索改革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2010年末,全国已建立起35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和长足进步,如今已经渐渐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景分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能够完善农村基础经济制度,是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时也能够加快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但在看到优势的同时,我们仍需要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许的多问题,例如,在建立合作社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相关人才这样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培育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针对这样的现象,我们应该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输入更多实用性的优秀人才,拓宽培训渠道,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使广大农村青年也能够接受专业的教育,提高其农业技术水平,并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的培养专业人才。

其次,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劳动效率不高,规模较小,目前我国的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不具备太大的竞争力,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对农业进行保护,加大有关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优势。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在今后的发展中仍旧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帮扶。只有通过国家的干预,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再次,我们应将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改变农民传统观念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如今,我国许多农民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无法彻底摆脱小农思想,普遍缺乏全局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合作化的发展。这样的想法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团结和发展,一旦产生问题,社员往往会首先保护自身利益。因此,提高农民的精神素质是今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中之重。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分析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实现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是有效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手段。对于这一阶段的发展而言,还是有很多地方不够规范,地方政府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落实到实处,笼统的把只要是与农民相关的,帮助农民在销售产品的形式都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导致这企业组织形式也被划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并没有真正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也没有获得他们应得的福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保证政府的政策可以真正的落实在农民身上,怎么能真正惠及农民的利益,同时避免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改进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能够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在进一步提高农民个人收入的基础上,培养更多的新型农民,有利于农民群体整体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结语

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的帮扶力度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进步,为农民群体带来切实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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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5篇

一、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前景

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方式,使很多大型农业机械空负荷运转率高,导致了大型机械的使用成本上升,农民负担加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速度。分散经营的承包方式不仅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结构调整,而且农民难以依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种植模式,抵御市场风险。

农机合作社是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农业机械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农机合作社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的一种新型农机管理机制,以实现节约成本,提高大型农业机械的利用效率,发挥农业产业化的优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农机合作社依照现代企业的管理办法和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可充分发挥大型农业机械、新型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农机合作社的意义

1、有利于土地的合理流转,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对于长期在外打工或无力经营土地的农户,可以将土地直接转让给农机合作社经营,增加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收入。农民也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收益和权属的前提下,将农业机械以入股的方式集中于农机合作社统一经营,获得收益。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统筹安排农业生产,可大大提高农机具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的“双赢”。

2、有利于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广泛,农业机械化的作用能够得到真正发挥,特别是通过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彻底打破多年来束缚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特别玉米机械化收获存在的“瓶颈”问题,可以有效实现秸秆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另外,还可以遏制农田扬沙,防止耕地土壤水蚀和风蚀,提高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3、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机具性能先进,有利于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深松整地、机械化精量播种等新技术的推广,加快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据统计,依靠新型农机技术,玉米平均亩产可增加15%到20%,提高工效30倍至50倍,每亩节约生产成本20元以上,每亩地增加收入100元以上。另外,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还可以实现劳动力就地转移或输出就业,有效增加农民的非土地经营收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4、有利于农机规模化经营。乡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仅很好的解决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机利用方式带来的浪费,而且还解决了单机作业不能满足大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问题,以及农机户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难以购置先进、高效的新型农机具的问题。

三、关于农机合作社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装备结构。农机专业合作社组建工作在我市刚刚起步,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国家财政补贴力度和增加补贴机具类型,激发农民建设和加入农机合作社的积极性。只有提高了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从中得到实惠,合作社才能得到农民拥护,才能使合作社建立在牢固基础之上。

2、强化部门协调,提供便捷服务。为切实抓好农机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各级政府应精心组织、协调好各有关部门,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认真落实机具补贴资金,做好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配套、选型指导工作。同时,为了使农机专业合作社组建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规范化发展,农机部门应当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操作机手加大培训力度,促其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行质量。为搞好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部门应当深入到乡镇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进行有效的督导,发挥应农机合作社应有的作用;积极联系各农机具生产厂家,开展农机具作业期间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只有做好了人员培训、农机维修、信息网络和农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农机化服务工作,才能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沿着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