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章程;会计账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虚化分析

合作社设立人依据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规范的章程,但是规范的章程能不能够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能否由全体社员共同遵守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部分农民成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员会出现对章程不仔细阅读,不了解章程的具体规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更不可能依据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走访中,我们发现,“当问及‘社员退社或入社决定由谁说了算’时,有47.3%的被调查社员回答由社员代表大会说了算,32.4%回答由理事会说了算,而20.2%回答由社长或理事说了算。”如果章程在合作社的实践中被很好的执行,那么社员就会回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了。社员如此回答同时也体现了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据法律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类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对社员入社做相应的资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长说了算的。

为了避免章程虚化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使农民极有意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单位及其他团体,能够准确的掌握国家规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行。二是规定社长或理事的告知义务。社长或理事作为合作社的设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对章程有着全面细致的理解。在新成员入社之时,对其讲明合作社的章程,明确其权利义务,有利于合作社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业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名为合作社,实为涉农企业;二是未依法法进行盈余分配。这两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问题。通过对我省农民合作社社长访谈的归纳总结,体现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盈余分配方式不规范。

这5个盈余分配不规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农企业设立的,设立后吸纳相关农户入社成为“社员”。该类合作社采用产前统一提供生产资料,产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产后统一收购的方式。表面看来它们都是合作社,但它们没有实行民主管理,由设立合作社的涉农企业经营管理。这种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实成立合作社涉农企业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为了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看到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用电优惠才设立合作社的。虽然这种合作社给入社农民带来了好处,因其偏离了法律规定,不属于合作社,应对其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资格。

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对合作社知识的缺失,不能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则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未依法运行。法律对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也较为粗疏,不完善。合作社的监督机制没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应该采取的措施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依法分配合作社盈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合作社的规范运行,要在社员的正确认识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政府部门要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宣传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农民能够正准认识、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本质及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是自愿组合的具有互质的专业经济组织。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性质的法律规定一定要让农民认真领悟,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盈余按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等。

第二,强化监督机制。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经营。但这并不排斥执法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设置的检查,对其盈余分配方式的检查。对于由涉农企业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不规范的行为,提出意见或治理措施,同时也对涉农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力,提醒其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内部监督,是指强化合作社监督部门的作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作用在于对不当决策的否决,监事会应成为普通成员保证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建议: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资格要限制为农民成员,应规定涉农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成为合作社监事会成员。

第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对于有涉农企业设立的合作社,完善其财务管理尤为重要。一定要有独立的会计账簿。现实中存在涉农企业与其所设立的合作社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现象。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分别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簿才能保护普通成员的利益。要把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直接补贴和其他财税的优惠真正的用于合作社的发展。要把合作社的盈余单独核算,不能把合作社与涉农企业混为一谈。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一定要在会计账簿上充分体现。对此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监督检查,合作社内部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也要依法对本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监事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普通成员的利益至关重要。财务制度里的会计账簿体现着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直接补贴、合作社资金用途、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合作社的盈余,由普通农民成员担任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监督,才能保证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盈余按章程规定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经济组织才发挥了其存在的价值,才真正使广大农民获益。

参 考 文 献

[1]王宏生.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改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

[2]张 侃,汪永忠.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中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探讨

[J].企业导报.2010(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3篇

下面讲一下怎样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仅供参考。

一、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的准备工作

1. 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在林区组织农户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可以解决林改后农户一家一户发展林业产业难以解决的技术,资金,产业规模,产品销售等问题,因此村级经济组织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为什么要组织农民成立营林专业合作社,林农入社有哪些好处等,让农民充分了解,知情。

2. 在时机成熟时,召开村民会议,让村民自愿报名入社,同意加入者签字,登记造册。

例:宽甸县硼海镇白石村《宽甸惠民营林专业合作社》。

2007年8月1日全村主体改革结束后,村两委班子积极探索主体改革后如何组织林农搞好林业经济发展,在市农经部门和市、县林改办的指导下,他们决定筹建营林专业合作社。先后组织召开了全村联户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各村民组会议宣传讨论,最后达成共识。

二、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必须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每个成员地位平等,社内实行民主管理。

(五)合作社有利润,按销售收入提出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储备金,其余按股分给社员。

例:白石村《宽甸惠民营林专业合作社》。

入社农户117户,办社宗旨是:诚信立社,民主办社,团结兴社,合作强社;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原则是销售收入的70%归社员,20%作为公积金,10%作为合作社扩大发展储备金。

三、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1. 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营林专业合作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营林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营林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例:白石村《宽甸惠民营林专业合作社》。

共有117户,443人自愿出资入社,注册资金58500元。合作社通过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了章程,章程中要载明下列事项:⑴名称;⑵住所;⑶业务范围;⑷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⑹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⑺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⑻章程修改程序;⑼解散事由和结算办法;⑽公告事项及方式,并张贴上墙,按章程所规定的条款执行。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理事长1人,理事10人,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生产部,购销部,财务部。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下设巡视组,监察组。合作社设立培训中心,下设技术部,宣传部,信息部。合作社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30平方米。

四、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立登记的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会议记录。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 住所使用证明。

五、营林专业合作社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营林专业合作社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

六、营林专业合作社需建立的制度和规则

1. 营林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制度。

2. 营林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3. 营林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4. 营林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5. 营林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白石村的营林专业合作社,上述制度和规则全部建立并执行。

七、营林专业合作社设立后的运营

1. 每个成员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⑵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⑶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⑷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⑸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

2. 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依照农民在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3.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并经过成员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 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向成员大会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业 农村经济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034-0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静宁县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扶持建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基本成效

目前,全县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04个,其中:①种植业128个(果业专业合作社114个,马玲薯专业合作社6个,土特产专业合作社5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3个),②养殖业48个(养鸡5个,养牛4个,养猪39个),③农资经销17个,④农机具服务11个。20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成员39219人,带动农户28726户,共有资产487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2000万元,流动资金1680万元,合作社成员股金1190万元)。2012年经营服务总收入47796万元,总支出46538万元,盈余1258万元(其中成员股金分红总额342万元,盈余返还总额202万元,提取公积公益金总额108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发展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县上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共召开各类会议10余次,制作广播电视节目3期,张贴标语13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6000多份,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1次,培训合作社会员及群众0.8万多人(次)。治平果友专业合作社先后举办培训班8期,聘请西北农大的专家来静宁举办科技讲座6次,培训科技带头人200多名,培训果农2400人(次)。通过各类培训,提高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提高了会员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风险意识、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服务发展

全县各级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村、支持农民的观念,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县上成立了以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农牧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农牧、供销、工信、国土、林业、民政、扶贫、工商、地税、经营管理站为成员单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制定出台了《关于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静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鼓励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上将在资金协调、场所提供、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在技术服务上,由农牧、林业等部门业务技术人员按行业包干,无偿服务指导;在发展环境上,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对运销以苹果为主的农产品车辆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在运作机制上,引导农民按照合作组织章程,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适应市场需要,切实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包办,尽力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切实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作用。在县上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从2007年的1个合作社发展到目前204个。

3.采取典型示范,发挥带动作用

近年来,静宁县在组织合作社成员参观学习周边县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以“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平台、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建设为目标,从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运行、利益联结机制、服务范围、产品生产标准、包装、销售、创建品牌等入手,精心指导,规范建办了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创新果友专业合作社等一批创建早、有实力、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了其他农户踊跃入社。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入社社员达1267人,入股资金560万元,带动农户7100多户,2012年合作社农资销售突破3500万元,果品销售实现收入8000万元,合作社盈利达320万元。

4.加强指导管理,帮助规范运行

为了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县经营管理站先后深入各个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和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规章制度,实行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销售的“五统一”运行模式,集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一体,帮助合作社反馈市场信息,调整种植产销适路的品种,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积极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2009年成立治平乡创新果友专业合作社,在县上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了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成了集办公、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测土配方施肥试验楼,推行“党支部+合作社”发展模式,止目前,发展固定会员712户,辐射果园10000多亩,2010年甘肃省农牧厅评为“省级优秀示范合作社”。

参考文献

[1] 夏兰. 农业政策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机制与路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金融支持;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36-02

黑龙江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农业经济发展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促进黑龙江省的农业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23 150个,是2007年的55倍,成员人数达23.8万,带动农户110多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支持不充足、不到位已经成为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制约因素。若能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使其稳健运行并进一步发展壮大,将会对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状况

由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晚,目前主要还是粗放制经营。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缺口较大。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和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

1.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社的发展存在地区不平衡性,大部分合作社的内部资金基本能满足用来购买生产原料,但仍然有一些地区存在如此类的生产性流动资金需求;二是在如灌溉设施、养殖业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以及加工设备、运输设备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合作社普遍反映存在极大的资金需求;三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周转性资金需求;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使部分合作社蒙受损失,因此需要部分资金来恢复生产和帮助合作社抵御不可抗力的生产经营风险。

2.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其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会逐渐增强,并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进一步发展壮大,规模扩张和水平提高的要求将使其资金需求更加旺盛。合作社除为会员提供包括购销、加工、运输等一条龙服务外,还会涉及产品的深加工等服务。这使得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产生巨大的资金需求。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现状

1.内部筹资数额较少。2007 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入社要有一定出资,但并未规定农民入社的出资限额,也未限定出资方式,加之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出资验资程序审核不严格,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因此容易出现出资不实、不到位的现象。

2.金融机构支持不足。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据调查,金融机构仅对省内较少的几家经营业绩良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合作社进行放贷,对一些处于发展中的合作社大多以间接金融支持为主,主要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私人名义甚至靠亲朋好友关系来贷款,其贷款再由合作社统一使用。但私人贷款额度较少,难以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3.财政补贴支持力度不大,运行效率不高。为了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至国家下至市县都出台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就目前来看,财政补贴在支持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支持力度不大、运行效率低。

(1)虽然财政补贴近几年来不断加大,但其力度和合作社的数量及资金需求不能同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且呈增长之势,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小型合作社几乎没有得到政策性金融支持。(2)在财政补贴过程中容易出现落实不到位,本该补贴合作社的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3)“空壳社”和“无为社”不以发展和创造经济效益为主,主要目的是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和其他优惠,极大地稀释了政府补贴的力度,降低了资金的运行效率。(4)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不到位,还没有从信贷协调、减免税及为合作社的资金融通提供更多便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三、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晚,近几年数量上虽有很大增长,但是运行及内部机制极其不完善,甚至有的是为了“搭便车”享受国家某些优惠政策而成立的。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合作社的章程大都不完备或形同虚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合作社也存在责、权、利不清晰、内部管理混乱的情况。二是大部分合作社未设账目或没有公开账目。三是黑龙江省当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较弱,注册资本金低,自有资本少,用于经营的剩余资金更是少之又少,盈利和积累功能缺失,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盈利和积累。

2.抵押担保缺失,难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农民的房屋和农业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能作为抵押品,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导致信用评级、授信等工作无法进行,从而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发展与某些金融支持原则不适应。一是资金需求急频的特点与信贷资金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如加工业收购储备农副产品,有的需要多次贷款,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又面临着不可预测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金融部门出于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要对信贷项目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审批环节比较多,信贷手续比较烦琐。二是农业生产的低效性与信贷的高利率性相矛盾。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高,见效慢,金融部门出于效益考虑大多不愿把信贷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通常采取上浮贷款利率的办法来弥补利差或覆盖风险,这往往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或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风险,不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政策的实施。(1)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实行。部分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提供虚假的的登记材料,注册资金不实,不具备成立的条件。(2)有部分数量的合作社虽然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设立,在运作的过程中,管理混乱散漫,其经济效益低下。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威胁到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对金融机构的放贷产生消极影响。(3)部分合作社取得贷款后,不能合理规划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甚至亏损,不能还贷和推迟还贷现象频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力度。

四、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合作社运作。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作社章程,加强合作社的监管,并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中要求,严格按章程中的规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利、职责来开展工作;取消和重组一些“无为社”和“空壳社”;加强合作社内部账务管理;注重合作社对外效益,提高合作社的盈利和自我资金累积功能,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2.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模式。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探索开展由当地商会或协会组织的联保贷款,提高农合社获贷能力。推行农合社、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3.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为金融支持提高效率。加快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创新,扩大支农服务范围,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在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比如可以在农村实行利率市场化试点或适当降低利率。着力满足农合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合社联保贷款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4.进一步加强政府支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专款专用,积极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和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认真贯彻实施减税免税政策。协调金融部门与合作社的资金信贷问题,可由地方出资对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与政策上或资金上的奖励。以此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方便合作社融资。

参考文献:

[1] 陈天春.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22).

[2] 陈兆东.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2,(6).

[3] 徐春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景观察(下)[J].中国农村金融,2012,(13).

[4] 喻炼.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内部股金融资[J].现代农业科技,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