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土地征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征地纠纷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辅助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即对公共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公共决策的一项依据。建立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决策科学化的现实需要,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现状及征收纠纷的特点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现状

1.农村土地征收的范围过于广泛。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加上公共利益自身定义并没有明确,导致了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可以很多。只要政府觉得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就可以启动征收程序进行征地。修建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立大学城等项目都需要征收土地……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赚取巨额的土地收益,导致政府不顾经济发展的规律征收农村的土地。

2.政府征收农地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个国家要想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保证本国的粮食安全。要想保证粮食足量供给,就必须保持能维持我国人口正常生活的足量耕地。为了保证国人的粮食安全,我国至少需 18 亿亩的耕地。但是,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将日趋严峻,我国建设性土地将更加缺少。政府盲目征地,其行为已经超越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危害到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3.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虽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断提高,但土地的市场价值还是被低估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额只是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中的一小部分,况且还经常被扣押或减少。补偿额偏低将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稳定。原因在于,补偿额偏低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只获得了很少的土地增殖收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特点

1.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许多农民的利益,若征收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实践中,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性或征地补偿款不到位等情况,因涉及很多当地人的经济利益,自然被大多数村民和政府所关心。由于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2.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过去,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纠纷大多起源于农村社会内部,征地事件也只发生在农村土地制度内部的生活中。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民以土地为生,而经济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会变得更加严重。为此农民与相关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的纠纷范围将会变得越来越广泛。

3.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的征收纠纷主体与过去大为不同,出现了一些新的主体。农村土地纠纷的主体包括农村的村委会、村民、乡政府、土地征用的使用者等。另外,近几年由于农村地区外嫁女、外出打工及外地人口的进入等导致户籍变动频繁,政府土地征收将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纠纷主体将更加多样化。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运用

农村土地纠纷大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西方的有益经验,为解决我国的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参考。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源于上世纪世界范围内对经济社会安全进行评估预警的实践。西方发达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预警制度评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程度。其主要原理在于选择一些重要指标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评估系统,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代表性、指示性的某些指数进行测试和标记,以对国家经济的活跃程度和社会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经过西方发达国家的多年实验,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方案。

(二)我国实行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在征收农村土地中,相继发生多起群体性实践,社会影响十分重大。于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不仅在政府房屋征地拆迁领域中被采用,也逐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被提出。

1.建立该机制是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需要。政府土地征收的决定失误,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造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当前,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不顾经济发展的规律,盲目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的地方建设涉及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仓促开工建设,完全不考虑给被征地农民的影响。这些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通过在农村土地征收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尽可能减少因征收失误给社会安定秩序带来的干扰。

2.建立该机制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此不惜对造成重大后果的领导给以纪律处分,但是实践过程中还是效果不好。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对农村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引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的诸多因素作了一次初步评估,消除了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危险因素。政府开展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经实践证明可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政策选择。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实践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征地拆迁中引入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目前,一些省市也已出台了一些规定。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标志广东省开启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广东省政府对一批涉及民生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农村土地征收项目,分别制定了修改、暂缓等评估制度,杜绝了一批行政侵权的项目和政策的实施。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在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还不到位及被征地人生活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实施征收。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用已经为我国地方政府所采用。

三、建立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路径

虽然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省也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对于实践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究竟如何操作并无具体规定,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何操作无所适从。

(一)政府要完善征收农村土地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制度

实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良性发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配套制度必须完善。我国目前的状况经常是有了科学的结论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常常因为一些因素而改变。法律应规定凡是经过农村土地稳定风险评估的出的结论,一般不能更改。政府要建立一些监督政策执行的部门,加大专家咨询、专业机构等的参与。对征收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二)政府要区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各种因素

政府没有对征地过程中的因素进行区分也是导致土地征收工作不到位的一项原因。政府不区分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各种因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急于求成。二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漏洞。政府在分析评估时要注意把征地补偿和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安排区分开来。第二要注意发生征地纠纷的原因是绝大多数人反对征地还是一部分人反对。如果是绝大多数人反对征地那么说明政府的征收方案存在问题,应该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正。如果是一部分人反对,那么应对该部分人讲明道理,使他们配合政府的工作。

(三)政府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就业问题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各国政府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并且要对他们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大多政府在完成任务后对此撒手不管。在当前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保护的情形下,一旦家庭突发意外,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将遇到了困难。如果政府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给予充分地补偿,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应该相对以前大幅下降,生计应该得到保障。为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被征收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为农民就业的备用地。如果该地方有较多的集体财产的,可以充分利用该财产以来建设。

(四)政府要对征地纠纷裁决情况加强关注

政府对征地纠纷裁决的处理情况应成为是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政府对征地纠纷大多只是给予事后的裁决,先期的裁决则不予关注。土地征地问题发生了并不要紧,关键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征地纠纷裁决机制。政府要加大法制宣传,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单个农民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努力将征地纠纷解决在规划制定前,防止土地收益分配收益的不均衡和保障补偿款的及时到位可以有效平息征地引起的问题。将征地纠纷解决好了,可以减少政府不当决策带来的损失,为此政府要对征地纠纷裁决情况加强关注。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农民;产权

农村土地政策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使用、租赁、转让等事宜所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土地是农村集体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村土地政策是否代表农民利益、是否符合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对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都关系极大,影响深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总体上是坚持实行集体所有制。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依据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具体地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

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制(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乡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农村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中农、佃农却仅仅约占20%~30%的农村土地[1]。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过对封建地主土地的无偿没收和旧式富农土地的有偿征收,将土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2.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53—1957年)。农业合作化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互助组;第二步是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互助组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及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初级合作社也称土地合作社,是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其中按股分红的比例约占分配总额的30%,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约占70%。高级合作社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的报酬主要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农民的土地无偿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质变阶段。

3.土地的化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建立(1958—1978年)。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化运动。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产品按需分配”。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1960年11月,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由农民统一使用,劳动报酬按工分分配。至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系相对稳定下来。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20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由体制内部的责任制到全国基本实行土地承包到户(1978—198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内部存在的吃“大锅饭”的现象,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稳定体制,内部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联产的和不联产的两类。其中,联产责任制最受欢迎的是包产到户,后来由包产到户又演变为包干到户。正是包干到户这种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导致了的解体,并由此产生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

2.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1993年)。第一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的大方向是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诸如土地按人口均分、地块过小、承包期过短、频繁调整、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中央在1984年1月出台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土地转包。这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86年,中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1993年至今)。我们一般把前面提出的15年不变叫做第一轮承包(从1978年算起,正好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再一次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是稳定农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体土地承包后,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求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缩短土地承包期,不得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使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制轨道。此外,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性质、管理等问题,对抑制农村土地的过快非农化、更好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2]。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

总的看来,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均田式”为基本特征的,即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出发点,将集体土地按人口均分到户,不分男女老少,都可以平均分到一份土地,其数量取决于所在社区(自然村或生产队)的土地存量。同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并完全取消了农户按地亩承担的农业税费。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非商品性,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产权的模糊性、无偿性、福利性、非流通性等特点[3]。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1.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这里,“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哪些组织对哪些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不是很清晰的。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在土地产权上如何体现其权益,在从事农业生产时这一权益如何体现,其转移到其他产业或城镇时,这一权益又如何体现,也是不甚明了的。

2.目前,农民占用土地部分是无偿的,无须缴纳农业税费。由此,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由此转化为获取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伤病养老保险的手段。它既是农耕社会单一生产方式的产物,又是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农民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决定的。

3.农村土地不仅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连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是有限的,其流转只能限于当地的社区(村或生产队)范围内。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是:政府和开发商以城市化和商业开发的名义、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集体土地,然后转为国家所有,并进入市场,从而获得高额收益。而农民根据土地法只获得相当于转让土地30年农业种植收益的补偿,两者相比差额高达十几倍、几十倍之多,从而对农民形成一种不公正的掠夺,同时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具体地说,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应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规定较为含糊不清[4]。在《宪法》中,只是笼统规定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显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产权主体的模糊往往会导致各个“上级”借土地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的土地产权,使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享有自己土地权益的能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因此,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2.农民的土地产权残缺不全。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如果产权所有者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那么他拥有的产权才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家庭联产承包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虽然中央和国务院的法规条文规定了允许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法有偿转让,但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严格限制。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只具有耕种权、部分收益权以及少量的处分权。由于土地权能的残缺,使承包经营者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必然损害产权主体——农民的利益。

3.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不稳定,土地产权稳定性缺乏保障。一般而言,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其希望出租土地的期限越短越好;对土地经营者而言,则希望土地承包的期限越长越有利。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国家先后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的承包期,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以满足农民长期保有土地的要求。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细分,提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破,不断地被调整,农民失去了对土地承包的稳定预期,其直接后果是对农村土地的肥力和农业基础设施造成损害。

4.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征地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地变成了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呈日益减少的趋势[5]。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征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改革开放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使被征地农民永久地失去了长期耕种的土地,大大减少了集体土地的存量。二是征地范围任意扩大,为非公共利益需要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事项没有明确,致使各种非“公共利益”项目也都要求征用集体土地,如企业生产、技术开发、政府经营城市等。非“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动力,在于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低成本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高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值。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土地权利益。国家在征地时,只按照现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即便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算,也无法与集体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相对等。虽然近年来这一标准正陆续被突破,但仍然大大低估了农民土地的现实价值与潜在价值。四是现行征地制度忽视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耕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粮食等农产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自然保障,而且承担着农民就业、农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村公共事业费用支出等社会保障功能。农村集体土地一旦被征用后,农民就失去了在第一产业的就业机会和基本生活保障,只能被迫转向第二、三产业就业。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思路

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地政策,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农村土地国有化;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三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6]。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为此,建议在坚持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产权结构合理化、有效保障、效益最大化和因地制宜等一系列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

(一)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考虑到各地不同的情况和各经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主体首先要搞好确权工作。对于所有权不明确的,要进行认真核实,登记注册,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对于产权主体不清晰、有纠纷的,应通过法律进行裁决。考虑到“三级所有”制度的规定,宜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已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明确乡(镇)、村级的所有权,以避免变更所有权主体导致的过高交易成本。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

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或法律制度时,要明确农户除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外,还要不断强化农户的土地处置权,使农户拥有的单一的土地使用权逐步拓展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户在承包期内,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实际占有权,集体只保留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

(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实际上,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承包经营权为“个人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的性质。多年来,集体财产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农户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人格化体现。

(四)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

农地使用期的长短是影响农地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把延长土地租期作为完善农地政策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上要坚持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同时还要明确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改变,使农民获得永久性使用权,也称使用权私有。只有这样,农民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从而提高农民对农地收益预期,减少其短期行为。

(五)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既要兼顾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在具体政策上要注意三点:一是要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坚持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和形式;三是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六)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征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两者都应体现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财产权利的流转应遵循平等、等价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公共利益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和“公共利益”有着本质区别。公益性突出强调的是没有营利收益,无偿为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则不同,部分公共利益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7]。为此,对公益性用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征用,向土地使用者直接供地;对于非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单位、个人的经营性用地,都应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由政府统一征用,采用市场化机制供地。

3.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权的转移都要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土地产权的转移也不例外。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也要让农民分享用途转化后的收益,这是基于集体土地区位因素对产权的影响而提出的。特别是国家征用的经营性用地一般都是靠近城区或公路干线等区位优越的地块,潜在价值较高。

4.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目前市场经济初步建立而又远未完善的环境下,原有的农民安置办法显然是不尽合理了。解决的办法是尽快建立以市场为指导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新机制,重点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他们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同时,政府、农民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拿出部分来自土地的收益,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在就业、子女入学、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同待遇。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夏联委,李瑞广.新中国成立前土地政策的反思[J].南方论坛,2007,(5):61.

[2]王扩建.新农村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政策及其走向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5.

[3]胡穗.论中国共产党制定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经验[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12.

[4]农业部农村经济与经营管理司经营体制处.农村经营暨土地承包历史回顾及几点思考[J].农村合作经营管理,1999,(11):9.

[5]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J].中国土地,2005,(2):13.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3篇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后, 我国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从调查情况看, 个别地方存在对不符合征用条件的土地, 采取绕道而行, 征用不通改为占用、租用, 先占后征或先租后征的问题。这类违法占用和租用的土地, 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 普遍存在低价或无偿占用、长期拖欠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

1.2 补偿标准过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市场价格逐年攀升, 城市建设用地每亩售价动辄几十万, 甚至上百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却很低。据调查, 2005 年全省征地补偿费平均仅为2.66 万元/亩,失去土地后丧失长期生活保障的农民心理失衡的程度可想而知。近年来个别地方已由此引发了多起农村。

1.3 拖欠征地补偿费在调查中发现, 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现象, 部分地方拖欠数额较大。这一问题存在于两个层次: 一是土地征用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不到位。据调查统计, 1999 年至2005 年, 全省土地征用后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66.71 亿元, 实际支付59.80 亿元, 有6.91 亿元未支付到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被征当地农户支付不到位。1999 年至2005 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被征地农户支付补偿费51.78 亿元, 实际支付49.05 亿元, 有2.73 亿元未支付到位。

1.4 分配标准不统一主要是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 由于政策调整因素, 形成了两个时期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是2005 年4 月, 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前, 法规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全额留归集体。但由于失地农民对分配这部分资金的诉求过于强烈, 引发了一些。在执行过程中, 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部分地方采取了将土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或集体留一部分, 给失地农民分配一部分的做法, 造成了不同区域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二是为确保失地农户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地前的水平,《办法》规定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 形成了《办法》执行前后失地农户补偿标准差距显著的问题。《办法》出台前已征地农户对此反映强烈, 个别地方出现了农户要求集体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引发的, 个别村委会迫于无奈, 采取变卖集体资产的办法满足农户要求, 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1.5 集体资产监管不力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为本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而集体经济的发展, 又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由于部分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个别地方由于村干部盲目投资或兴办企业, 集体资产丧失殆尽, 由此而引发了失地农民上访等。

1.6 失地农民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各地在解决失地农户生活保障问题上, 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将征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失地农民; 二是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逐年发放补偿金; 三是给失地农户划给二三产业用地, 鼓励失地农户发展二三产业; 四是在机动地竞价时, 失地农户享有优先权; 五是对城中村农户实行农转非, 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六是城中村规划宅基地和建设住宅楼, 以房屋出租保障村民生活; 七是给失地农民重新调整土地; 八是安置在村办企业就业; 九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 用银行支付的年利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十是将失地的特困户纳入了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但从总体上看,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仍然以货币安置为主要手段, 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完整的政策保障措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征地补偿费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同时, 失地农民群体文化较低, 缺乏就业技能,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花完, 生活便陷入困境, 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 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措施, 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2 成因分析

2.1 执法不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任何国家、区域的土地面积都是一个难以增长的刚性约束条件。工业和城市要获得发展, 必然要侵蚀、占用农用土地, 否则, 工业和城市建设将无处立足, 这是任何国家或区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事实。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价值存在较大差额, 农村土地价格明显低于城市土地价格, 因此, 在工业化初期, 政府低价征用农村土地, 支持工业发展, 成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国家或区域一种通行的做法。进入工业化中期后, 工业和城市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工农、城乡争地问题将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时期, 政府如不对工农、城乡用地进行强有力的干预, 势必削弱国家或区域的农业发展基础, 进而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与此同时, 在这一时期, 国家或区域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发展的原始积累, 不再需要通过工农、城乡土地差价这一方式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支持,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 提高农村土地征用价格, 逐步缩小工农、城乡土地价差, 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 让农民共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 成为许多国家或区域政府的必然选择。我

国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转变的重要时期。为此, 从2004 年开始, 我国开展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措施。但是,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宏观形势的这一变化, 受工业化初期惯性思维影响, 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重视不够, 政策措施落实不力, 使工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或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采取工业和城市保护主义做法,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农民利益视而不见,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这是导致地方政府不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违法占用土地、拖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2 执法体制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法〉办法》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的征用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支持发展的地方经济支柱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受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难以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是造成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制约因素。

2.3 监管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征地补偿费的支付途径不统一。从调查情况看, 各地支付途径形式多样, 有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有先支付给乡镇政府, 再由乡镇向村委会支付的; 有征地单位直接向农民支付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二种支付方式, 极易造成个别乡镇长期截留征地款, 损害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导致拖欠补偿费问题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种方式会造成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纳入村级帐内核算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管部门―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面临无帐可查的局面, 使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直接脱离了监管, 难以确保农户足额、及时获得补偿。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完整。《土地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对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没有制定出规范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主要利益主体―― 失地农民无法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制度缺失。大部分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兴办企业等集体统一经营决策, 缺乏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约束, 由村干部说了算, 随意投资, 甚至于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卖、集体企业村干部自己或亲属承包, 谋取私利的问题屡有发生。这是导致集体留用的土地补偿费等资产大量流失, 集体经济难以发展的主要因素。

2.4 法规制度宣传不到位主要是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这一关系到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宣传不到位, 导致农民对《办法》出台前后补偿标准的巨额差距不理解、不接受。

3 几点政策建议

3.1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应当把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工作中去, 让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使之逐步转变落后和错误认识, 自觉强化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3.2 建立有效的土地征用监管体制将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职责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畴, 从根本上解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当体制。

3.3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一是依照《土地法》,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重点是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公示制度和补偿标准听证制度, 提高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实施补偿费支付方式改革, 统一支付方式; 二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制度和土地征用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制度, 有效维护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补偿 失地农民 安置

1.概述

浦城县地处闽、浙、赣三省七县(市)结合部,是福建的“北大门”,全县疆域面积3383平方公里,是全国、全省商品粮基地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浦城县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征收出现了新高潮。土地征收在确保了城市化、工业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需求的同时也带来失地、缺地、少地的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南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分配及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给海两区绿色腹地北大门的浦城县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不利因素,吃饭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最大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和个人的双赢发展,成为当前摆在国土资源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浦城县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耕地明显减少

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作为自然界的一种稀缺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要素。近年来,随着浦城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政府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以加快自身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其中所需求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农村。自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止,浦城县共依法征收转用土地103宗.合计征转用地面积为504.676公顷。随着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逐步增多,浦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几个村人均耕地占有量越来越少,截至2012年5月,浦城县城乡结合部有几个村的耕地人均占有量在0.3亩以下,达到了浦城县失地农民人均耕地的标准。

2.2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浦城县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是按闽政义[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及闽政[201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各个征地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05年至今,浦城县先后出台了《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南高速公路浦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梦笔新区建设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圣农产业化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等共7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其中,耕地补偿标准最低为2.6万元,亩,最高为7万元/亩,两者差距高达4.4万元庙。由于,不同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这样就造成了在同一类型、同一区块内相邻的两个地块征地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农民直观上觉得不公平,为此被征地农民难以接受,造成农民的心理不平衡,反响极为强烈,还曾发生阻挠施工的现象。

2.3土地权属界定不清,征地时易产生纠纷

我国改革开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发证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再加上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保存的土地清册上仅记载面积、座落(土名)与简单的四至等,没有附图。随着时间与现状的变迁,加之知情人员的不断更迭和减少,资料与实地难以相符,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难以“对号入座”。如:集体林地、水面滩涂权属划分不清、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四至小清。这些问题的出现,致使在征收土地时,为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造成了村集体与国有之间、村与村之间的纠葛,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在双方指界过程中频繁发生口舌之争,纠纷不断。

2.4政策宣传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缺乏知情权

为了保护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应当让被征地农民知晓。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征地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详,对征地中自己应知的权利义务不清,致使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易对征地政策产生误解,从而引发对政府征地行为的负面情绪,千方百计地阻碍征地工作,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的进度。

2.5补偿安置分配存在不公,人为加大征地工作难度

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的关注热点,同时也是土地征收中的“漩涡”和各种矛盾的焦点。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村里的事务几乎是由村干部说了算,造成了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极大的反响。例如:外嫁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得不到分配;安置时按政策可以享受的,南于一些历史原因未安置。补偿安置分配中的不公现象,人为加大了征地工作难度。

2.6失地农民就业相对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浦城县经济建设项目不断征收土地,一部分农民特别是浦城县城区近郊的梦笔新区、南浦生态工业园区、浦南高速公路浦城县连接线沿线、省道302线沿线等周边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个别村组农民已基本无地可耕,而且浦城县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往往被现代企业排挤在就业大门之外,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沦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工业区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乏资金或不懂技术、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3.浦城县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从浦城县实际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3.1政府的“土地财政”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级财政收入中占着很大的比重,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出于聚集地方建设资金的目的,一方面以低价征收农利’土地,通过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大量征收土地设立各类开发区,以低地价吸引外来投资,发展浦城工业。

3.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缺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往往集中在少数村领导、村代表的手中,村集体成员本人往往无法亲自行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村集体成员的参与权与知情权。而在外部又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村领导、村代表经常与相关势力暗中勾结、,侵害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3.3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征地补偿款疏于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否落实到位,无法有效监督,致使有的村(组)的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混乱,对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长期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甚至发生侵吞补偿款的案件。

4.浦城县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对策

基于浦城县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因此,项目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浦城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征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4.1严格控制用地和征地范围,避免浪费土地资源

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耕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根据浦城县建设的实际需要,最大限度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减少耕地的占用量。征地工作要尊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不能任意扩大工业区建设。一些地理条件差、基础设施滞后、不具备工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搞工业项目引进,避免浪费土地资源。

4.2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分等级补偿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体现科学、合理、公平的补偿原则,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征地一贯采取产值倍数法。当前征地补偿水平低,其原因就是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被征土地原用途产值确定的,产值倍数法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极不相适应。我国应该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相对科学合理兼顾社会公平的征地补偿机制。笔者认为对被征土地必须象城镇土地那样开展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分等定级,制订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体系,为征地补偿的测算提供科学依据,真正体现土地的资产价值,为征地双方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保护农民的财产不受侵犯。

4.3改进征地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征地氛围

土地关系到农民的生活,不少农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南于小愿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故阻挠征地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在征地工作时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纠正农民误认为承包土地私有的误区。要把农民的思想工作做在先,自始至终贯穿在征地工作的全过程,在征地工作实施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把规划用途、征迁意义、补偿安置办法讲清楚。同时政府根据征地的状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如宣传组、征地组、拆迁组、地上物核实认定组、纠纷调解组等,使征地部门能全面掌握征地情况,随时随地对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征地氛围,才能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4.4合理界定土地权属,明确界定产权

土地征收是一复杂的过程,牵涉到农村集体、个人和国家,其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是整个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中对土地权属不详的,要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确权。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农民的利益,又要考虑集体的利益,在各种利益碰撞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让利于民。以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办事程序和方法,及时指导、督促、协助被征地单位及时制定征地费用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5防止补偿渠道的堵塞,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合理分配、落实到位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落实问题是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款能否合理分配、落实到位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

4.5.1征地补偿款分配要以户籍认定为主

对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应该以户籍认定为主(即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与此同时要考虑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无房等因素,如外嫁女,由于政策原因,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那就应当与村民一样享有同等分配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

4.5.2要实行严格的征地补偿款直接发放制度

要保证征地补偿款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就要严格实行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发放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提供的农民名单、分配方案,把补偿款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这样可以减少补偿款发放的中间环节,缩短支付渠道,堵塞漏洞,有效制止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发生。

4.5.3要严格实行村级留成土地补偿款专款专用政策

对征地补偿款村提留部份,要严格实行村级留成土地补偿款专款专用政策,杜绝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截留或变相截留。一是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少数村干部挥霍或变相掠取集体财产,防止征地补偿款被部分村干部滥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地方政府建立土地补偿费々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6建立多渠道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4.6.1现有的三种安置模式

目前,浦城县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基本上有以下三种模式。

4.6.1.1货币安置模式。即把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全部依法分配给村民,由村民自主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这种“一锤子买卖”的一次性给付方式,造成了部份农民的一夜暴富。农民在失去了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后,由于政府部门缺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正确的消费和投资引导,被征地农民在富起来以后,其所得的征地补偿如没有用在投资或生产上,而是斗富比奢,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的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采用这一模式的村,目前普遍存在一个征地补偿费大部份被征地农民用光、吃光的问题,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和养老难以保障。

4.6.1.2货币安置加村集体统一购置城区店面管理领取租金的模式。即把征地补偿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一部份直接分配给村民,剩余部份由村集体集中使用,主要是在城区购置店面,出租盈利,年终再将出租所得以分红形式,合理分配给村民,并从中提取一部份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劳保等福利制度。采用这一模式的村,被征地村民的生活和今后养老比较有保障。

4.6.1.3留用地安置模式。留用地安置作为货币安置的补充办法,浦城县于2007年起开始执行留用地政策,即按一定比例对被征地面积进行提取,作为被征地村集体的留用地,用以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二、三产业。农民失去了耕地,但得到了建设用地,从根本上讲.农民没有离土离乡,这种安置方式,促进了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稳地向产业化工人、城市居民的转化,实现城镇发展,使农民富裕双赢。

4.6.2建议建立多渠道安置模式

目前,浦城县征地普遍实行以货币安置模式为主,货币安置加村集体统一购置城区店面管理领取租金的模式、留用地安置模式为辅的形式进行安置。货币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现象,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只有让农民自我发展,让农民持久、合理地分享到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才是化解被征地农民返贫的关键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之计。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的安置方式,让农民满意,使征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建议在原有的补偿安置模式下,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4.6.2.1办理养老保险和引导就业安置

首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对完全失地的农民,应鼓励加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部分失地的农民,应加快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在内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政府对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条件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范围;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也可与相关企业联合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用地单位、新开发项目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对被征地农民的用工,这样既可为企业输送一批企业所需的员工,又尽可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与此同时,当地政府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时传递各类创业信息,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当地政府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在创业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金融部门也要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在引导就业的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款中的村提留款项投入发展再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每年从村财政中拨出一定的资金为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办理保险或直接发放养老金、补助费。

4.6.2.2置换地安置

征收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调整地块安置的,可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或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置换土地等予以调整用地,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土地。这样对于一些以耕种为主要生活方式的农民来说,有地可供耕作,仍旧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4.6.2.3留用地安置和留用地指标回购安置

留用地安置方式虽然让被征地农民有了一定的建设用地,便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二、三产业。但在实际中,由于留用地只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性质仍保留集体所有,这使得留用地土地不得上市出让、转让,不能通过抵押从银行融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这些特定的要求,对留用地充分开发利用限制太严。为此,2010年浦城县政府出台了留用地回购安置政策,即在征收农民土地时,政府不给实物留用地,而是将留用地折算成数量相同的留用地指标,政府再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将留用地指标予以回购。这样,被征地农民就有了两种选择方式,既可要求留用地,进行实地安置;也可要求给留用地指标,再由政府回购。笔者认为,这种选择对被征地农民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安置方式。一方面,对于安置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留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留用地安置,利用土地处于经济繁华的优势环境,自筹资金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详规进行建设,既可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财力,又可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安置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留用地,由于地处偏远,地理环境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给留用地指标,再由政府回购。这样既可解决留用地开发难的问题,又可为失地农民再创业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5篇

“土地应该由市场定价。”

“农民自己有土地,让他们直接参与开发,一年可以多拿几个亿。”

4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并举办了一场农村经济发展论坛,邀请李炳坤、林毅夫、韩俊、马晓河、苏明、陆学世等经济学家、三农问题专家,就三农热点问题和当前农村政策进行集中讨论。

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致使失地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已成为当前“三农”问题一个敏感的焦点。下一步的“三农”政策调整是否将以变革土地制度为核心,就此,本报记者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求证,他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答复:“我们正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具体内容目前还不便透露。”

就在4月1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关于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成为头号问题

“继续探索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强迫流转案件的督查力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意见》廖廖数语,划出了今年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轮廓。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农村土地制度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动作。韩俊表示,农民税负问题解决以后,接下来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其次是教育;第三是卫生即农民就医问题。

在农用地征用方面,《绿皮书》给出了几组很耐人寻味的统计数字:

2004年末全国耕地为1.23亿公顷,比上年净减少80万公顷,其中建设占地14.5万公顷;

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

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占到60%。

实行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是去年农村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虽然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局部调整的动作很大。10月21日,国务院颁发第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农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把农民利益放在重要地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申明“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然而,在利益面前,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政府的法规,执行起来都有难度。

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说起他去年在某地调研的见闻。当地公开用土地招商,市长对外商大包大揽地说:“只要你来,我就可以给你300亩地。”

张表示,“土地问题非常复杂,不仅仅是既得利益的分配问题,还涉及到整个体制。”

《绿皮书》呼吁“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改革”。

“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

土地制度之变,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怎样变?往哪个方向变?现在还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绿皮书》给出的建议是:在农村实施积极的城市化政策,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交易(包括国家征用)的市场化,提高农民的失地补偿,实现“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使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买得起较低标准的城市住房。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炳坤在谈及今年的农村政策时,提到要“稳定、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他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制度,这里面有一条是明确的,农民出去打工,不能随意收回土地承包制度,没有人种地了,可以进行转让;二是提高土地征用的标准,做好安置工作,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韩俊所在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与世界银行合作进行“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研究”项目,目前已完成了8个地方的考察。“从我们调查的8个省看,房地产用地、商业用地,生地造为熟地,出让土地只占到20%~30%,大部分土地不以市场定价,政府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捆得太紧,对农民的收入补偿很难。”

“土地应该由市场定价。否则,改革就跟农民没有多大关系。”这是韩在考察后得出的结论。

张晓山提出的主张是,“要向农民征用土地,一要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其次要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如果征地,农民除了补偿外,还要得到其他相应的保障,如养老、失业等。”

据有关方面统计,现在产业工人里面,农民工占的比重相当大,他们的家属和孩子加起来,数量估计在1.6亿以上。面对这么大的一个流动性群体,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农民工总是流动也不合适,起码流动的规模要逐步缩小,使农民工能够稳定下来。

李炳坤透露,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的政策,使农民工能够在所在的地方安家落户。

乡村治理结构酝酿新变局

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财产主体,致使土地本身及其增值收益成为一种界限模糊、可以共享而分配方式又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区间”,并诱使各行为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介入对土地的控制和利益的分配。而这,也是《绿皮书》提出“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原因。

张晓山是中国专门研究乡村治理结构问题的为数不多的专家之一。他主张在农村发育跨社区的、非政府的多元化组织结构,而基层政府的职能则向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方面转变,最后形成这样一种治理格局:自治程度较高的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的村社组织和其它多元化组织并存,相互制衡,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