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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核意见

企业审核意见

企业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私营企业主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

二、政审内容

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四个方面的要求:(1)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2)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4)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政审部门

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工作由基层党委组织实施,工商、国税、地税、劳动、质监、公安、国土、环保、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联合政审,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具体政审内容及职能部门如下:

1、依法经营情况: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到位、年检年审手续、工商管理费用交纳及诚信守法经营等方面情况,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2、依法纳税情况: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3、保障职工权益情况:包括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遵守工休时间、保障劳动安全、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4、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包括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在技术操作、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6、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7、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8、遵守工会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所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学习培训等方面情况,由市总工会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9、会员企业主遵守工商联章程情况:由市工商联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10、支持企业党群工作、树立社会良好形象情况:由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党委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政审程序

私营企业主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条件成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将《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函》发给上述政审部门;然后由各政审部门审查,并将意见反馈给基层党委;最后由基层党委将汇集各政审部门政审意见的《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市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通知基层党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考察对象在《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个人情况。

2、所在企业党组织进行初审。

3、基层党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函》分别发给各政审部门,向各政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4、各政审部门按照政审的内容和要求,对政审对象近5年内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各政审部门应在收到《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审,并将政审意见书面反馈给基层党委。

5、基层党委将各政审部门反馈的《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反馈表》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政审意见,然后将《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登记表》、《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反馈表》、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

6、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通知基层党委。

五、有关要求

企业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出申请

1、拟定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改制的申请和改制设想。

2、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改制后尽快向区国资办提供以下材料:(1)改制书面申请和改制设想;(2)工商执照复印件;(3)改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4)上年年度财务报表;(5)改制单位简介;(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7)涉及房地产在镇区或工业区的要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证明。

3、区国资办经全面审核,对符合改制条件企业单位进行批复。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确定改制基准日,进入改制程序后,应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一)产权界定

如企业产权有纠纷不明晰的,在区国资办指导下,按有关产权界定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

2、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区国资办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具体时间为8个工作日;

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二)清产核资

企业在区国资办(清产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如有不实资产的应按有关不实资产核销的文件的要求程序进行核销: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并填报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及不实资产明细表;

2、企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交如下材料:(1)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2)企业填报的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章);(3)产生不实资产的原因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3、由区国资办先初审后,再由区审计局(或由区审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对所审计的不实资产作进一步审核后由区审计局负责人和区国资办负责人在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上分别签字并盖章后,向区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4、企业将不实资产核销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并在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5、根据金府[]13号文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区国资办根据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和区国资委会议纪要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6、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处置。

(四)财务审计

1、企业应委托由区国资办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完成财务审计;对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2、如企业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五)资产评估

1、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企业对本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情况在本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3、区国资办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企业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并形成企业改制专题会议纪要;

2、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共同商议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进行会审;

3、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在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区国资办,委托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改制单位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4、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四、产权交易

根据审批权限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产权交易的办理时限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产权和工商等部门的变更

1、产权交易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国资办办理国有(集体)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2、企业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将有关变更资料交区国资办备案。

企业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O**]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审计的总体要求

认真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全面清理、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认真清理核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实事求是地彻底区分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重大事项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日,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理审计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清理审计范围为全市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油任务以及执行定购价、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不在本次清理审计范围之列。

(二)成立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俊文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商业局(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组成。下设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及市组织协调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1、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2、市组织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业局(粮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粮食局)。

3、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办公室。

三、清理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陈化粮价差亏损,以及从19**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核复。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2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47号)确定的政策,《挂账处理意见》中“三、销售保护价粮食差价亏损挂账的处理”,在我市专指20**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对这部分差价损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食各项补贴工作的通知》(大财流[2002]436号)确认的销售价差亏损已金额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予挂账。

(三)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即19**年6月1日20**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剔除上述陈化粮亏损、20**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后,企业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或政策性补贴不到位等因素增加费用支出而造成的亏损以及经营政策性粮食业务产生的其他亏损形成的挂账。

四、审计核实的挂账项目

(一)审计核实1992年4月1日至19**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审计应收政策性补贴的计算是否准确,重点核实至清理审计日止的应收政策性补贴是否足额到位。

(二)审计核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97年接收国家专项储备粮125万吨的财务遗留问题。核实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是否按规定及时轮换、轮换费用补贴是否到位;核实企业接收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多支付的结算款项是否收回;核实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销售,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长时间不支付货款,造成企业因信贷资金回笼不及耐而多支付利息等各项问题。

对上述问题审计核实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国家专项储备粮,因上述原因造成企业损失的有关问题,由市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清理审计的处理意见

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政策性挂账,其挂账本金和利息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处理。

鉴于各区市县很难再安排财力消化1992年4月至19**年5月新增挂账本金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挂账在20**年以前,全市暂不统一安排消化。挂账利息按《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负担。

六、清理审计的时间要求

这次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安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市本级及各区市县要在20**年12月5日前完成清理审计的准备工作;20**年12月8日至20**年1月2O日为清理审计实施阶段;20**年1月25日前,各区市县以政府名义,向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报送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汇总报表和报告;20**年2月20日前,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全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报告,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区市县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科学组织,合理调配力量,确保完成清理审计任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商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干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流[2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和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陈化粮价差亏损,以及从19**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省分行核复。

二、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核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政策性挂账,其挂账本金和利息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处理。

三、鉴于各地很难再安排财力消化1992年4月至19**年5月新增挂账本金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挂账在20**年以前,全省暂不统一安排消化。挂账利息按《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负担。

企业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第二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省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四)省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和省国资委要求修改时,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本公司章程,非国有独资公司由股东(大)会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筹建组)起草并报省国资委初审,由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以下简称“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与相关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国有独资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国资委上报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电子版文档),由省国资委发文批复。其中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由企改处将公司章程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省属企业中非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核程序进行:

1、非国有独资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核;

2、由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告知产权代表;

4、产权代表按审核意见与非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5、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的规定,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议批准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及属于产权代表与出资人签定的《业绩考核责任书》规定应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项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七)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