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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年度超计划采伐的,应当在当年计划中扣除。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业要求,按照《采伐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时,除持有林木权属证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遇有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持组织抢险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实行细则》第十九条和《采伐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堤岸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护林、宛东防护林的抚育伐、更新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田林网、农林间作及半亩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接到采伐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并核对采伐检查验收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林木权属有争议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株数、树种、采伐方式等实施采伐作业。

所有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按照《采伐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监伐工作,由护林员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确定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规定采伐的,监伐人员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采伐结束后,监伐人员应注销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更新造林结果应登记造册,并定期汇总,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控制采伐消耗。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木材销售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买卖木材,必须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场所进行。

所有木材交易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部门所属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以到林区直接收购或与农村基层木材生产组织联合经营木材。其他确需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数量收购。

第十七条经营木材及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书面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自有资金等内容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上市出售木材,须持下列销售证明:

(一)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材,应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办理自产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二)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县(市)的木材,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木材交易发票;经销外县(市)木材或外省计划外的木材,持木材运输证,到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购进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三)农村居民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应由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凭证明上市。

禁止无证木材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木材。

第十九条木材交易场所应配有检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检尺标准进行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第二十条木材买卖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场所管理人员开具木材交易发票,并分别加盖“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同时收回销售证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计划内木材的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木材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下列运输证件:

(一)运输出县(市)境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出省的,凭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起运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须加盖“河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

(三)运输国家计划内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四)运输从外省购进或途经我省的木材,凭起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件或与运输证件不符的木材。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

(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员会证明;

(四)火车运输的木材,到站转运时,持铁路货运单。

第二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真审查,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山区县、平原多林县、省边缘县需要单独设立木材检查站的,须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选配木材检查员。

木材检查员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木材检查员证》和标志。

第二十七条木材检查员负责木材运输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检查证件。

木材承运人应接受木材检查员的检查。但对无标志、无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及本办法,成效显著的。

(二)保护林木,制止违法采伐、销售、运输,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员(包括护林员、木材检查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单位领导、当地政府(包括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林政管理人员不阻止,不报告,纵容包庇的。

(二)伪造、倒卖木材销售证件,从中牟利的。

(三)运输木材无运输证件或实物与运输证件不符,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阻碍林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林政管理人员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员,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或,索贿受贿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超过年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倒卖采伐、运输证件,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分别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应返还林木所有者。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问题;措施

前言

森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提高林分质量。通过强化采伐监管等措施,可以避免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并对生态环境不能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工作的开展,进一步锻炼了林木采伐管理、设计队伍,丰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1森林采伐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植树造林、绿化家园、保护环境是建设新农村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需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植树造林、林木采伐便成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根据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户的需要,树木采伐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为,但树木采伐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实行逐级上报、审查、审批等程序,也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尽管政策制度人人都清楚,依然存在乱砍、乱伐的现象。从宏观上讲,林木采伐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核心,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理调节资源配置的需求。从客观上讲,林木采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生态林业持续利用的需要。因此,为确保森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有序采伐,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目前森林采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森林采伐涉及到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对国家的政策、上级出台的管理制度宣传不到位,对广大群众在依法治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实施林木采伐的教育不够。对森林采伐监管不到位,没有明确的监管小组和监管人员,也没有具体的责任分工。多年来,牲畜乱肯树木、无序零星滥伐树木、烧毁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源头上没有很好地监管,形成乱砍乱采的现象。对采伐的树木在申报、审查、实施中把关不严,在申报需要采伐的林木中,是否符合整体规划,是否能形成新的标准林带,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把关不严,管理滞后,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没有硬的措施和办法。另外,对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坚持不够,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乏力,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标所限制,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索,从林木采伐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有一个过程,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指标审批情况不公开,监管措施不到位,在采伐中存在少批多放的情况。

3确保森林采伐工作顺利开展的措施

3.1做好森林采伐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加强森林采伐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会议、网络、书写永久性的标语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讲依法治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实施林木采伐的政策规定,为林木采伐有序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公开监督内容和监督电话,及时接收群众的监督举报,把林木采伐工作列为一项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就,严格考核。落实森林采伐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按照申请后公示、审批后公示、伐植后公示的要求,面向社会,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林业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的林木管护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制止农户在林带中放牲畜、放火烧杂物的现象,严厉查处各类毁林案件,保护林木生态环境。要切实担负起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的责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村民小组和监管人员组成的林木管护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林木采伐及管护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制止乱砍滥伐、毁烧树木、牲畜肯树等违规行为。

3.2做好森林采伐工作的改革

森林采伐工作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坚持以放活经营、富裕林农、服务林农为出发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分步推进,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工作。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解决了农民因为调整种植结构在农田等非林业用地上造林采伐难的问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利用“四旁”、荒滩等空闲地植树造林“身边植绿”,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突出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者为了科学经营森林,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关于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秩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鼓励森林经营者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采伐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对森林经营有收益预期,调动其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简化森林采伐的类型,根据分类经营的要求,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改革后,可减少采伐指标分项,避免因单项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经营,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护利用。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求林业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伐区设计、林权审核、采伐申请、审核发证等环节进行内部协调,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方便林农、服务林农,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状况。改变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将林业主管部门以往对森林采伐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落实了农民经营自,化解了林业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险。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指标分配,以此制约采伐审批和采伐指标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寻租”,保障资源管理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廉明。实行采伐限额“蓄积量”单项控制,将采伐限额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向控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森林采伐管理中的“两难”问题,便于森林经营者实际操作、管理者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单位面积林木出材率。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商品林各项指标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经营者的自,又防止了森林资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现森林资源断档,造成生态破坏和经营者收益的损失。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考虑到全国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以及《森林法》对木材生产计划有明确的规定,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原来的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满足森林经营者在采伐限额内自主安排木材生产的需要。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3篇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每年最大限量采伐胸经5厘米以上林木,不得突破。另单列限额总量的5%,用于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用材指标。各分项指标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相互挪用、挤占。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制度

简化集体林(包括集体经营的零星国有林)的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下列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但涉及第四项所列情形的林木采伐许可仍由县林特局负责实施:

(一)审核发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审核发放农村居民采伐承包责任山的林木且蓄积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审核发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山、农村集体所有的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上述款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伐审批仍由县林特局负责:1、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2、天然阔叶林,包括混交林中生产性运材道涉及的天然阔叶树种;3、始丰溪两岸500米(在此范围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国省县道主干线两侧500米(在此范围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的林木采伐。

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国有林业单位,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量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确定为近熟林以上(包括近熟林),如:杉木、柳杉、水杉、池杉、马尾松、黄山松、木荷、枫香等人工林主伐年龄为21年以上(包括21年),天然松类商品林主伐年龄确定为26年以上(包括26年),如:马尾松、黄山松等天然林主伐年龄为26年以上(包括26年)。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

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上年度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年度采伐限额的调整和归档管理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实施。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森林资源调查

中图分类号:S7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7-0215-02

1 引言

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能够对林木资源进行循环利用,不仅可获得经济效益,还可实现生态价值。但在林木采伐过程中也因采伐作业质量存在问题而使林木资源遭到巨大损失,林木质量大幅度下降,影响了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对伐区进行深入调查

林木采伐工艺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今天然次生林较多,各地区林木的分布状况也不相同,与原始林木相比,林相、林型等也出现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对伐区生产工作进行顺利组织。为解决这种问题,相关人员需对森林进行充分调查,搜集伐区生产工作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对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切实提高林木采伐作业的质量,为林木采伐工作创建良好的生产环境。

林分的生长潜能随采伐强度的增加而增加(图1),由于采伐强度和采伐后的保留木株数大致成反比,故采伐强度大的林分其平均保留木所分配的有效空间大,这显示出采伐强度会影响林木相对生长空间的大小,而生长空间的效应则反应在最大生长速率出现时间的早晚。建立胸径分布模式可用于人工林的经营管理,为今后林木定向采伐及定向管理提供一定的根据。

3 对林木伐区进行合理采伐

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林木伐区生产作业,需遵守相关法规,合理采伐伐区对提高伐区的采伐质量有重要作用,利于林木资源后期培育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进行伐区采伐时要严格按照林木调查设计的相关规范来实施采伐工作。要对林木采伐密度进行控制,积极采用定株抚育的方法对林木进行管理,对公益林进行培育,丰富林木资源。要合理划分林木伐区,对商品林进行采伐时,要关注生态效益,使其与社会效益有效结合。采伐工程完成后,伐区会出现许多采伐环节后的剩余资源,对这些剩余资源要进行合理利用。施工单位可将这些剩余物质进行集结并从伐区运送到相应地点,通过此种做法不仅可以完成清林环节,还可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小的经济收益,施工单位对这些剩余物质进行加工,可生产出多种类型的材料如削片等,将其投入市场获取一定效益。施工单位可以与林木场地制定枝丫材工作完成量的奖惩合约。采用这种办法能够有效保证清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高了清林工作效率,也符合可持m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使伐区作业质量的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 提高采伐人员的专业素质并充分利用林木采伐技术及设备

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施工单位采伐人员的共同努力。采伐人员的专业素质对采伐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采伐人员要对采伐工作的环节熟练掌握,要对采伐技术进行灵活运用,并要树立科学的采伐理念,坚持林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做好林木保护工作。施工单位要定期对采伐人员进行培训,组织采伐人员学习采伐专业基础知识,并为采伐人员提供必要的采伐实践机会,让采伐人员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实际生产活动中,锻炼采伐人员的专业能力,使其专业素质得到提高。采伐技术人员要深入采伐区进行调查,与采伐操作人员进行积极沟通,探讨合理可行的采伐方案。采伐人员要增强自主学习能力,不断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要学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致力于提高采伐施工质量。

根据研究发现,采用机械化采伐系统(伐木归堆机和抓钩式集材机)与传统采伐系统(链锯采伐,钢索式集材机)对保留木的损伤,结果表明传统采伐系统对保留木树干的损伤率为22%~44%,而机械化采伐系统为20%~31%。作业季节对保留木损伤部位和损伤宽度有显著影响,因此采用伸臂更长的采集机械可降低对林地保留木的损伤。因此, 采伐人员应学会利用现代化信息科学手段,使用相关采伐设备,在选取设备的时候要根据伐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促使林木采伐工作顺利开展。如今在林木资源中,人工林及过伐林较多,树木径级不大,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具有轻便性特点的油锯,选择此种采伐工具的原因为油锯可有效提高采伐工作效率,并能够降低采伐人员的工作强度,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另外采伐树种不同,对保留木的损伤程度也不同,一般来说,阔叶树种,树较粗,树冠大,倾倒时覆盖面积比较大,对保留木损伤可能性较大。相反,针叶树种干通直,树冠较小,倾倒时覆盖面积比阔叶树种小得多,对保留木的损伤也小。因此在采伐阔叶树种时,一定要严格控制树倒方向。

保留木的损伤率与采伐强度和林分密度的关系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公式计算,可见保护环境,做好采伐的技术管理,才能保证林木的恢复和增长。因此采伐人员可结合采伐区地形情况,对树木倒向的方向进行分析,使用相关工具对树木倒向进行调控,避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影响采伐质量。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促使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相关技术,为采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积极购进新的采伐设备,为采伐工作提供设备支持。要充分利用GPS技术,对地形图进行绘制,确定采伐面积,要根据株数、蓄积等参数对采伐强度进行测算,可采用全林实测法对出材量进行计算。

5 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林政管理机构、作业设计单位和森林公安部门等要对林木资源进行科学计划组织并合理协调,做好监督工作。要对伐区定期进行检查,对采伐人员的工作进行监测,并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建议。对林场进行检查时若发现不合理现象,要停止对其资金的投入,并禁止向采伐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林业局在对林场检查时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相关记录,以便下次进行检查时有针对性。要对林场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在方案中要对林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人员找出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运用科学方法对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伐区质量具有平衡性差的特点,林业局的管理人员要关注伐区质量问题,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各伐区进行检验,也可采用拉大网方法。检验人员要重点关注边远地区的林木伐区,这些地方容易在检查过程中被忽略,通常这些地方存在较严重的伐区作业质量问题。管理人员要加强伐区质量检查工作,对质量检验工作给予重视,切实落实检验措施,在执行检验方法时注意结合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切实提高伐区质量检验水平,从而促进伐区健康发展。

6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6.1 完善林木采伐制度

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作业。要不断完善伐区拨交验收制度,伐区采伐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对采伐完成的伐区进行检验,查看其是否合格,若合格则给予通过,并向施工单位颁发采伐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对新的伐区进行开采。施工单位在获得采伐许可证后,要让施工人员对林木调查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需要采运技术员提供相应的施工技术,技术人员及采伐工作人员等要明确设计方案的要求,对伐区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伐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采伐施工方案,不嗤晟撇煞ゴ胧,将相关措施合理运用到实际采伐工作中去。

6.2 经营机制科学化发展

传统经营机制中,施工单位通常只负责伐区的采、集、装环节,至于打枝与清林环节则没有专门人员进行负责,伐区工作完成后,要经过较长时间才会进行清林。面对这种情况,要合理确定经营机制,促使施工单位对采伐工程进行整体承包,即全面负责采、打、集、清、装等环节,相关部门要对伐区进行严格验收,确保合格的施工质量。

7 结语

为保证林木采伐作业质量,要加强林木采伐团队建设,相关部门要对采伐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采伐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采伐人员科学的采伐价值观,强化采伐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要对林木伐区进行充分调查,全面搜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在采伐前要科学设计方案,采伐人员要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要求,合理使用采伐设备与技术。同时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做好伐区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林木伐区作业质量水平,促进伐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林木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意保护林木伐区的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张金柱.对平泉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调查与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5(4):157~160.

[2]袁少青,谢守鑫.我国林木采伐管理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3(1):1~5,31.

[3]陈淮安,张旭君.南方集体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困境与对策[J].林业资源管理,2015(3):7~10.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林抚育采伐; 作业方式; 地形

1、森林抚育采伐的目的及意义

森林抚育采伐是在林分郁闭后直至主伐的期间,对未成熟的森林定期而重复地伐去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更好的生长环境条件,同时获取一部分用材的一种技术措施。

从幼林郁闭到成熟林主伐前一个龄级期间定期采伐部分林木的营林措施。又称抚育间伐、中间采伐,简称间伐。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目的树种和优良林木的优势地位,改善林分品质,提高质量,缩短期限,增强防护作用,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抚育采伐具有双重意义,既是培育森林的措施,又是获得部分木材的手段。

2、不同地形森林抚育技术

2.1新时期森林抚育经营技术创新

用材林抚育经营技术

以桤柏等中幼龄林为主要对象,开展用材林抚育经营,严格坚持砍大留小、砍密留疏、砍劣留优、砍弱留壮的原则,合理控制采伐强度和林分密度,实现分布均匀.用材林抚育经营主要分为幼龄林、中龄林、大径材培育和珍稀树种培育4种.

2.1.1幼龄林抚育

(1)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在林分郁闭、树干下部出现枯枝时开始.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也须进行修枝整形,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

(2)透光伐 对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且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或郁闭度分布不均且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进行透光伐.在幼龄林郁闭后,林分密度过大,受光不足,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林木开始分化;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压制时实施.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天然林郁闭度不低于0.6.

(3)割灌除草 在下层草灌藤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4)垦复施肥 对宜培育大径材,且垦复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幼龄林,通过垦复和施肥,改善土壤条,件,保持合理密度,增加营养供给,促进林木生长.垦复于盛夏或冬季进行,通过深翻,疏松土壤,改善土壤条件,增加土壤的通透性.施肥在当年垦复后秋冬季节进行,沿等高线开沟施肥.

2.1.2中龄林抚育

(1)生长伐 对郁闭度0.8以上,或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或遭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中龄林开展生长伐,在林木分化加剧,胸径生长量连年明显下降时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生长不良、病腐木、生长过密的林木和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抚育作业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胸径,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

(2)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抚育作业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2.1.3大径材培育

对立地条件较好、适宜大径材培育的林分,通过适时适度抚育间伐,合理控制密度,加强水肥管理,培育大径材.林冠充分郁闭,胸径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应进行间伐.大径材基地间伐一般采取下层间伐法,严格遵循技术规程,严禁“拔大毛”,在间伐时伐除双叉木、病虫害木.同时应采取相应的人工促进技术措施,主要是深挖施肥,在间伐后进行,间伐结束当年的冬季深挖一次,并沿等高线沟施.

2.1.4珍惜树种培育

珍贵优质大径材培育模式.选择生态区位重要、林木密度较大、郁闭度 0.7 以上,种间竞争激烈、天然珍贵树N较多,坡度25°以下、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的一般公益林区、商品林区的中龄林进行生态疏伐和生长伐。 在施工作业中,首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为若干个树群,然后按照树冠有利于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都能直接接受阳光的原则,尽量多保留珍贵优良树木,培育珍贵大径材,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改善生长环境,提高林分生长量。

2.2不同地形森林抚育采伐

2.2.1盆地

对于盆地,森林抚育采伐是从幼林郁闭到进入成熟林封育前,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割灌、修枝、间伐、卫生伐等营林措施的总称。割灌是在下木生长旺盛并与目标树种争水争肥严重的幼龄林、中龄林中进行,清理妨碍林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以改善林内通风光照状况及林木生长条件。

2.2.2山地

山地主要是中龄林抚育采伐,中龄林抚育采伐采用生态疏伐, 幼龄林抚育采用定株伐,按照“去劣留优、间密留疏、间弱留壮”的原则,采伐林地内的被压木、弯曲木、折断木和一穴双株多株林木。 主要技术措施为:保留带设置,标号,伐树、打枝、制材,集材归楞,人工修枝和剩余物清理。

2.3平原

对于树种比较单一,立地条件较差,林木质量较次。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行一定的抚育管理。抚育间伐能去除那些生长不良的树木,给优良林木的生长提供更有利的生长环境。经实践表明,抚育间伐对直径生长的影响最为明显。通过间伐,以使一些受压制的林木直径生长速度加快。但由于抚育间伐能减少单位面积的株数,故对林分蓄积的增长呈现负影响。

2.4草原

对于生态疏伐株数间伐强度需控制在 15%~20%,蓄积间伐强度应控制到不超过 20%;对于生长伐株数间伐应将强度控制在 15%~35%,蓄积间伐强度应控制到不超过 20%。抚育后的郁闭度都应控制为大于 0.6,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应比抚育前的林分平均胸径大。

【参考文献】:

[1]贺晴,王峰,周立江. 四川森林抚育现状及主要技术要求浅析[J]. 四川林业科技,2010,(06):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