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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奖励方案

企业安全奖励方案

企业安全奖励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业第一经济不动摇,坚定强势发展工业路子不偏移,坚持重中之重抓工业力度不减弱,以培育主导产业、扩大经济总量为首要任务,积极构建产业平台,强化招商引资,促进转型升级,着力培育现代产业集群,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走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互促互进、融合发展之路。

2.发展目标:全面实施“3683”工业赶超计划,到201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工业总量占全市的比重达到10%。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全县工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大关,并着力培育60家产值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其中产值超10亿元企业达到5家以上)。

开发规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面积8000亩,力争培育成功3个开发面积超1000亩、产值超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

3.产业导向:

(1)做大材料工业。着力引进一批以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太阳能光伏蓄能材料和新一光电子元器件为代表的工业原材料加工制造项目,逐步延伸产业链,培育形成大产业集群。

(2)做强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着力引进一批以高品质不锈钢管(制品)及成套设备、高精度铜带及元器件和现代金属门窗及附件为代表的金属制品加工业大项目,提升“省不锈钢管产业示范基地”和出口基地。以高新技术薄膜、精深茶产品和油产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为依托,积极引进产业链下游及配套的关联项目,培育竞争力较强的新产业集群。

(3)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产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重点引进发展前景好、经济技术效益优、带动效应明显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新的工业增长点。

二、扶持对象

4.列入本意见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6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经过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

三、具体措施

(一)鼓励引进企业项目投资

5.强化县工业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平台建设管理。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在上级规定控制指标之上,项目投产次年起,每年达到下述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到达200万元/亩及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税收(税收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以下计算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税收的县得部分。下同)达到5万元/亩及以上(含固定资产设备抵扣金额);第四年至六年税收8万元/亩及以上。

6.鼓励内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新办企业投资项目从投产后次年起,通过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经办)组织评估、认定,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技术设备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不含增值税)的9%分年度给予补助(前三年每年补助2%,后三年每年补助1%;前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后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下同);若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实现10万元/亩及以上且每年增长的,补助比例提高到10%,提高比例部分加在最后一年一并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前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和后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50%之和)。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除外。

7.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省级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知名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来本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弥补和延伸产业链等重大项目,实行个性化扶持措施。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上台阶

8.鼓励企业上台阶。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参股、合资、兼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企业因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而缴纳的税收中,县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经县工经办评估、认定后,给予企业技改项目用于购买设备及技术(下同)等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弥补我县重点培育的产业集群重要产业链环节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比例提高到6%,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通过验收或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攻关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通过验收或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重点科技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新产品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3万元、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部级或省级的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12.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出口名牌)、市级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13.设立每年5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论坛及培训专项资金。

14.鼓励组建工业行业协会。我县工业主导产业中成功组建部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且注册地在本县的,一次性分别补助经费20万元、10万元。

15.鼓励企业加强认证和质量管理。对不锈钢管等产品获得船级社、核用管、石化用管等认证并成为直接供应商资格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对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SA8000(劳动安全责任标准)、HACCP(食品安全)、节能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其他类非强制性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省、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质量管理示范企业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五)鼓励节能减排与循环发展

16.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省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7.严格贯彻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等政策。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引导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快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腾出发展空间。

18.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支持。企业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投入运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经验收核定后,按项目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使用县集中供气系统进行“煤改气”生产的企业设备改造进行补助。对已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2013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2014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对未接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自接通月起计6个月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1年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

19.鼓励企业开展废水和废物的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的,在实施完成及验收核定后,按项目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环保局审核备案,实施完成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通过验收核定的,以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0.开展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先进评选。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完成责任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立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六)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21.流通公司出口本县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

22.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补助40%的诉讼费,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3.企业参加政府或经济商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国外展会每个摊位奖励1万元,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参加协作办组织的义博会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同一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集约节约发展

24.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设立“亩均税收贡献奖”,每年对落户县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功能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实缴税金6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计算亩均税收并排序。亩均税收前三名各奖励5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3万元。

25.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5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25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20万元。

(八)鼓励人才、金融支撑

26.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工作满一年并继续在本县工作的,经用人企业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可享受200-700元/月的政府津贴;与用人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经用人企业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时可享受300-500元/月的住房补贴。柔性流动人才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按《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松委办〔2007〕102号)及《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松组〔20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27.解决外来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凭所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乡镇)证明,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派出所户口暂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28.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6月末和年底平均工业贷款余额(含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贸易融资贷款,下同)为基数,按新增平均工业贷款余额的1‰奖励给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年工业贷款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其向工业企业发放的平均贷款利率上浮率较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的,给予每家金融机构8万元奖励;下降1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九)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29.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开展“县工业企业20强”和“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评选办法见附件),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和谐劳动关系等指标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产生,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30.鼓励工业纳税大户。以企业当年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数(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税收县得部分)为主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颁发县长特别奖。

31.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慈善事业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和相关的奖励政策。

(十)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32.进一步加快审批流程。窗口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违者追责制,实行以“中心牵头、前置并联、同步审核、限时审批、联合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并联审批制度,重点企业审批实行制。要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发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时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

33.实行“24小时会商”制度。涉工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限在24小时内派专人上门会商,并及时答复和解决。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予调查问责。

34.对工业企业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罚,应以教育为主,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可处以行政警告处罚的,不得采用罚款;法律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按最低限额处罚;对超过1万元的罚没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停业的处罚,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报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环境安全事故及除外。

(十一)强化政策实施

35.政策实施的领导机构。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意见》的实施领导及对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牵头、协调和完善。

企业安全奖励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2015年底前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思路,全面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夯实企业本质安全基础,努力实现我县“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根据精神和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包括所有采掘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企业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2年底前达标(国家三级及以上,下同)。

(二)非煤矿山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

(三)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在2012年底前完成达标60%以上,2013年底前全部达标。

(四)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在2012年底前完成达标10%,2013年底前完成达标30%,2014年底前完成达标70%,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

流通等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参照以上要求执行。每年度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计划指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任务分工,结合管理(管辖)的企业数另行下达。

三、奖励办法

(一)在国家规定的达标期限内,达到国二级及以上标准,县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一定的奖励(国一级企业奖励8万元,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3万元;国二级企业奖励5万元,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2万元)。通过国二级及以上达标的,给付奖励经费的一半,复评通过后奖励剩余的部分,复评不通过的,则收回所有奖励。通过更高一级评审合格的,按照两个级别的差额部分再予以奖励。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其奖励总额应不少于安全生产负责人的50%,费用由企业自行列支。

(二)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县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县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申请表。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证件、资料。

(三)企业填报的申请表,须经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县安委办核准、汇总,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合格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兑现。

四、惩罚措施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追缴奖励。

1.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出现安全隐患,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

3.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考评被确定为C级企业的。

4.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不得享受《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交通运输、住建、旅游、文化、供电等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惩罚措施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惠及企业财产及其职工生命安全的强基固本工程。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及要求,结合辖区(管辖范围)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工作目标。

(二)有机结合,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有关部门将标准化达标与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分类指导。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培训班、专家咨询、现场指导等形式,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点,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及有关知识。

企业安全奖励方案范文第3篇

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象主要是:区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合。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和平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见与区政府每年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具体考核如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情况,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情况,每季度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请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作年度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及评优“一票否决”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情况等。

(四)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六到位”的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情况,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达标情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管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建档及监控情况,建立各类事故隐患挂牌整改督办机制、事故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三员”及安监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领导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情况,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和按规定结案情况,日常事故统计和事故信息快报情况等。

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当年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调整修订。

三、考核程序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工作督查、工作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考核: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区安委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考核,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千分考核细则》自我打分,将自查得分情况表于每年12月下旬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抽查全年工作台账记录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综合评定:在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自评、考核小组考核的基础上,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提出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从年起,每年设立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可在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筹措标准为:区级3万元,各街道和有关部门4000元。奖励专项资金可视情况逐年增长。各街道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按以上标准向区安委会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按照区安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四类,即“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二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三等奖”和不得奖。具体如下: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超过950分的为一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12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900分-950分者为二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9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0分-899分者为三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8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0分的不得奖。

企业安全奖励方案范文第4篇

用6年时间,到2014年底,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把我市培养成建筑业优市的目标。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37%,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35%;建筑施工企业市外施工产值达到40亿元,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10%以上;建筑业企业总量达到200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5家,超过5亿元的10家,超过1亿元的20家;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10家,二级资质企业40家;完成10亿元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进一步提高;打造15万人建筑大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85%以上,关键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100%。

二、调整和优化企业结构,做强建筑业企业

1、积极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公路、市政、房屋建筑、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拓展行业领域,促使其上等级、上规模。不断壮大专业承包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鼓励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着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建筑劳务带头人或召集人的政策指导,引导具备条件的建筑劳务队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部分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引导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2、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优秀建筑业企业。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上缴利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上缴利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命名为“*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其参与工程建设,在市域内投标工程时,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适当提高分值,努力提高我市施工企业的市场份额。金融部门应当提高建筑业龙头和优秀企业的信贷等级。税务部门对建筑业龙头和优秀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

3、大力开拓外埠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出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发展地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进一步开拓全省和省外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和加强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外出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筑业,支持企业增资扩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继续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鼓励企业实行年薪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改革,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各县(市)区应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3、创建精品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奖项。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增加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科技创新等在评标中的权重,实行优质优价。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创建部级奖项(鲁班奖、鲁班奖提名奖)、省级奖项(世纪杯奖)、市级奖项(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相应约定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工程总造价5%、4%、3%、2%的奖励,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对获得鲁班奖(包括鲁班奖提名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可直接承接一项规模相当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对连续2年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可在本市同时承接3项建设工程。

4、推进建筑节能与安全。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安全型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131号)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建筑消防临时供水设施,不使用可燃易燃外墙保温材料,确保消防安全。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5、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筑业人才市场建设,通过市场供求和建筑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建筑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管理激励机制,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倾斜的力度。加强执业人员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进一步完善执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拓宽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渠道,不断创新评定方式方法。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开发区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各县(市)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有形建筑市场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能,逐步对公共资源的交易进行整合,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2、强化招标投标监管。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机制。积极探索新的评标方式,逐步推行网上远程评标。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中标后监督工作。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考核。整顿和规范招标市场,建立健全招标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3、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杜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认真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存入指定账户,在政府监管下按规定安排使用,逐步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4、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凡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收费标准,严禁压价、无序竞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发包承揽业务。凡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五险一金”、危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进入工程总造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结算控制办法,规范计价行为。

5、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快建立并推行符合我市的工程担保制度,建立由市政府控股、企业参与的*市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市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担保,解决施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县(市)区政府和有条件的企业、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6、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通过资质或资格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7、健全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制度。严格对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支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防止变相拖欠。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实施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市域内,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日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对没有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我市创业。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特级建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市和县(市)区政府按企业缴纳本级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或在我市设立长驻机构,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加强省外建筑业入葫施工管理,外省企业入葫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工商、税务注册,逐步实现外省企业属地化管理,提倡外省企业在*成立子公司。省外企业在我市施工要做到“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电话),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备联系。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将建筑业列为支持性行业,与建筑业企业建立沟通机制,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

1、实行建筑业企业统一管理。对房建、交通、水利、核电站等大型项目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大建筑业概念。市政府成立*市加快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把建筑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建筑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本地项目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营造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企业安全奖励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每年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争创品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申报单位争创品牌后,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向县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质监局)申报,县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并向县政府提交奖励方案,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获批“名牌”、“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

(二)获批“省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获批“市质量奖”的,奖励3万元。

(三)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0万元;获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的,奖励5万元。

(四)获批“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的,奖励5万元;获批“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奖励2万元。

(五)获批“gap”(良好农业规范确认)、“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

(六)获批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五条扶持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帮扶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帮扶争创获批“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万元。

(二)帮扶争创获批“省质量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2万元。

(三)帮扶争创获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市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1万元。

(四)帮扶争创获批“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的,奖励1.5万元;获批“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

(五)对帮扶争创获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

第六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报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争创品牌申请表(见附件);

(二)品牌认定的文件、证书、公告等复印件;

(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