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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砍伐补偿标准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2005年1月,福建省某县电力公司为了维护电力线路的安全,在进行线路巡查维护时,对高压线路下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进行了砍伐,但未告知林权所有者,也未办理砍伐许可证。

为此林权所有者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县电力公司赔偿因砍伐而造成的林木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后认为被告根据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对其所属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进行砍伐,事前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也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一款对线路林木砍伐的程序规定,被告行为属“乱砍滥伐” 。

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山场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原告的林木被损毁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58772 元。同时,法院向县林业局开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其对被告的乱砍滥伐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因为电力企业操作程序上的瑕疵引发纠纷,从而使电力企业陷于不利。

同时也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不同部门相同位阶法律和行政法规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就本案在电路设施保护区内砍伐林木的情况,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 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则进一步详细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对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 ;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

电力法律法规区分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后”种植的林木,根据在先原则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之前种植的,要求供电企业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补偿相应的费用才能砍伐,以保护相对人的在先权利;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之后则不再允许种植林木,否则供电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也不必履行相关手续就可实行砍伐。电力法律法规非常重视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区,赋予供电企业在该区域内的应有权利,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供电企业的砍伐行为是有法可依、合法合规的。

而《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显然1984 年 制 定的《森林法》还没能预见到二十几年后电力电网迅猛发展,如今面临愈来愈多的林木与电力线路冲突的局面,没能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这一特殊区域内的林木砍伐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法律的滞后致使不同的法律法规针对同一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条件,导致适用上的冲突,从而在实践中出现相反的判决结果。

相对而言,1995年制定的《电力法》及之后的相关法规规章更科学地规范了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也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从森林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来看,它为的是保护森林资源,杜绝为了个人和团体的私利破坏森林资源从而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障森林资源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但本案中如果仅仅因为电力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就认定电力企业的行为属于“滥砍滥伐”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供电部门做此行为目的是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它是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并不单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且《电力法》等相关法规也实际赋予了他们这种权利。

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电网安全关系着社会公共安全,架空电力线路作为电力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遭到破坏,对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和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如果引发大面积的停电甚至电网瓦解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设想,2003 年美加大停电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至今令人心有余悸。从宏观角度看,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保护始终高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目前电网建设发展迅速,视维护砍伐是常规性的工作,供电企业更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化保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合法权益。实际操作当中,如果按《森林法》等规定办理砍伐许可证,与林权所有者达成补偿协议,手续繁杂,时间漫长,费用较大,且当前正处在林权改革时期,林权基本已属个人,或者承包给个人,协调理顺难度较大,这势必影响到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因此急需立法,以保障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

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

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

第八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范围内有树木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内种植花草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在国家公有园林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

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的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各管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协调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0株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株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损坏和砍伐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照砍伐树木的株数补植1至3倍的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者移植的树木应当保活3年。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地、树木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地形、地貌,不可恢复原貌的,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损害城市绿地活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损坏树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株数的3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砍伐珍贵树种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者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态林业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1基本情况

1.1植被资源森林资源:迭部县地处白龙江上游的深山密林区,森林资源丰富,是甘肃省内的主要林区和木材生产基地。茂密的森林遍布全县各条沟系,主要分布在山地阴坡半阴坡,林地面积327302.4hm2,占全县土地面积的69.51%,森林植被的种类因地形、土壤、海拔高度的差异而成有规律的分布。草地资源:草场是境内第二大地面植被,全县草地面积94639.6hm2,占土地总面积的20.1%。草场分为亚高山草甸、灌丛草甸、山地草原三大类。主要分布在高山区阳坡的中下坡以及北坡的林线以上。1.2社会经济状况全县共辖11个乡(镇),52个村委会,243个村民小组。有汉、藏、回、蒙、苗、彝等17个民族。全县总人口5.91万人,其中藏族4.7万人,非农业人口1.79万人,农村劳动力2.56万人。全县11个乡均实现通信网络覆盖。2016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5673亿元,同比增长12.7%,其中:农业产值达到1.63亿元,同比增长12.7%;工业生产加工达到2.0328亿元,同比增长15.8%;其他产业达到2.9406亿元,同比增长14.5%。县级财政收入达到5416万元,比2015年增长59.3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36元,增长1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137元,增长1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83亿元,增长16.4%。迭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全县以林业为基础的传统经济逐渐发生了变化,省道313线、江迭公路的贯通,舟迭二级公路改造、洛大110输变电枢纽和农村电网改造的完成,使县域内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也在逐步改善。

2林业发展现状

迭部林区是全省重点原始天然林区,境内自20世纪50年代成立迭部林业局开展天然林资源采伐以来,共为国家支援了价值100多亿元的优质木材。但长期的超量采伐,使迭部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水土流失日趋严重、林区气候变化异常、自然灾害频繁。另一方面,过度放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无节制的发展牛羊,导致了草场退化、草场质量的下降,生态系统破坏。1998年迭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开始实施,并逐步实施了各项生态保护工程,对现有森林、草地进行了保护和恢复建设,通过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艰辛努力,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1%,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和覆盖率的3个快速同步增长,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征滥占林地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率逐年下降,森林病虫害成灾率连续10年控制在0.3‰以下,远低于5‰控制指标;森林火灾损失率0.2‰以下,远低于1‰的控制指标。天保工程的实施,使长江上游最大一片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大批宜林荒山绿起来,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等林业建设项目加快了生态建设步伐,为迭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国民经济正在稳步发展。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砍伐烧材成为破坏森林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由于迭部县林业部门的大力宣传,通过停止天然林木砍伐、巡山查林、没收不法分子的工具和非法所得、打击毁林开荒、盗伐林木行为、关闭木材市场等手段不断加强保护天然林资源的力度,使得森林资源得到了恢复,迭部地区的森林覆被率由刚停采时的40%上升到现在的61%,但是群众生产生活都在林区,数百年的生活习惯没有得到改变,群众的生活离不开砍伐薪材,大多群众都认为只要不砍伐松木,薪材不能不砍伐,尤其在秋冬季节烧炕用量更多,砍伐时间集中,人员多,且薪材主要以栎类、桦木为主,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巨大。由于栎类生长多为阳坡,一旦遭到破坏,极难得到恢复,即使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也造成了植被退化恢复困难,有的群众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砍伐的薪材拉到城区销售,更加剧了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3.2改变林地现状成为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方式如毁林开荒、毁林建苗圃,随着近年来,迭部地区外销苗木价格的不断攀升,苗木种植成为部分农民群众经济增收的重要来源,从事苗木生产的家庭和人员越来越多,有许多群众开荒办苗圃,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将幼林地、灌木林地改建成为苗圃,破坏了原来的林地植被和林木,由于苗圃地水土保持能力差,在夏季暴雨发生时易发生洪灾和泥石流,不但造成林地破坏,面积减少,也失去了林地保持水土的功能。3.3偷砍盗伐林木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林业案件查处处罚低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制度实施以来,通过林场护林员的巡山管护和森林公安队伍加大对护林防火工作的检查和刹风行动,对滥砍乱伐林木和偷拉盗运林木进行打击,偷砍盗伐林木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任然有部分不法之徒,鼓动群众盗伐林木,通过不法手段收购、销售盗伐林木,在这类案件被抓获后,森林公安只能对其进行没收、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事后不法分子仍然进行不法活动,这种以罚代法的行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偷拉盗运林木的违法行为。3.4群众对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群防群治的局面没有形成由于生态林业建设没有给当地群众带来现实的利益,广大群众对护林防火工作的重视只停留在口头上,对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的到认识,截止2015年,迭部县完成了3.79万hm2集体林权改革和0.08万hm2退耕还林,护林经费和退耕还林补偿由群众享受,但有许多群众没有享受护林经费和退耕还林补偿,群众参与护林积极性没有完全调动起来,群众收入任然依赖农牧业和外出打工、林下经济收入。3.5对野生林业资源的利用依旧是破坏性的利用,缺乏引导和宣传教育由于迭部县是甘肃省的贫困县,农牧民群众收入低,大多数生活较为困难,开发林下经济是农牧民群众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如采摘乌龙头、蕨菜、挖药、采集松树籽种等,由于从事这类劳动的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年以及妇女等,在从事这些劳动时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往往是巨大的,尤其在采摘乌龙头和采集松树籽种时往往是把树木砍伐到以后才开始摘乌龙头和松树球果,造成大量树木被破坏。3.6建设用地与林地保护的矛盾不断地凸显为了加速发展经济改变迭部地区落后面貌,迭部在改善道路交通、水电开发、加强旅游开发、矿业生产等方面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这样必然要占用部分林地,对林地的破坏程度非常严重,并且恢复困难,造成林地保护工作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3.7林业体制间的差异,造成在生态建设中地企协调不力迭部县境内有12个林场,其中县属林场4个,国营林场8个,在同一地区、同一流域内的县属林场和国营林场由于权属不同,造成经费落实、管护标准不同,存在各司其责,互不干涉,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往往地企协调不力,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也无法实行监管,对迭部生态建设的大局不力。

4对策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第4篇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__的林地(山地)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北至__,西至__,东至__。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乙方承担__%。

第六条^奖惩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的违约金。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19403

1 引言

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在黔东南州,自1987年执行国家规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森林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均较制度执行前有所提高,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也明显提高。但同时应该看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参与林业的积极性。

2 黔东南州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东邻湖南,南接广西,西与黔南自治州接壤,北与遵义、铜仁两地区相连,总面积30 337km2。境内呈东南低西北高的山原地貌,最高海拔雷公山2 178.8m,最低海拔黎平地坪137m,大部分地区海拔在500~1 100m之间。黔东南素有“宜林山国”,“杉木之乡”称誉,是全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州境内群峰叠嶂,林木葱茏,被誉为“贵州高原上的翡翠”,是贵州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森林覆盖率达62.78%、森林面积190万hm2,活立木蓄积1.1亿m3。

州境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4~18.5℃,无霜期265~337d,≥10°C的活动积温4 400~4 800℃,年均日照时数为1 000~1 300h,年均降水量1 300~1 600mm,相对温度78%~84%,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雨热同季;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着世界同经纬度地区罕见的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混交林和针叶混交林。

黔东南州境内物种资源丰富,植物种类繁多,既分布有热带、亚热带区系植被,又有暖温带和温带区系植被,已成为多种植物区系成分交叉荟萃的场所。在我国植物区系划分的15个类型中,除中亚、地中海-西亚无分布外,其余13个分布式均有。全州已查明并鉴定出森林植物(未含地衣植物)302科1 038属3 259种,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Taxus mairei)、红豆杉(Taxus Chinensis)、钟萼木(Bretschneidera sinensis)、异形玉叶金花(Mussaenda anomalu)等4种,Ⅱ级保护植物有秃杉(Taiwania flousiana)、鹅掌楸(Liriodendron chinense)、十齿花(Oipentodon sinicus)、香果树(Emmenopterys henryi)、半枫荷(Semiliquidamber catheyensis),马尾树(Rhoiptelea chiliantha)、水青树(Tetraceeeentron sinense)等34种。全州共有脊椎动物5纲31目104科557种;鸟纲,13目37科217种;哺乳纲,8目25科96种;鱼纲,5目22科130种;爬行纲,3目11科69种;两栖纲,2目9科45种;森林昆虫,16目153科1299种。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云豹、豹、白颈长尾雉、蟒等分布。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境内有成片的马尾树、鹅掌楸和巨形秃杉分布,这在中亚地区实属罕见,特别是雷公山部级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植物秃杉和天然秃杉林,是国内自然分布仅存3个地方中面积最大、数量最多、保存较完好的一处,已成为中亚热带唯一的天然秃杉林研究基地。

3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分析

解放初期,黔东南州森林覆盖率56%,有林地面积120万hm2,活立木蓄积56%。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树林遮天蔽日,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经常有虎豹出没。当时,黔东南州下辖的榕江、黎平、锦屏等县均有民间打虎队。

建国之初,百业待兴,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兴土木,森林遭到大量砍伐。至1985年,黔东南州在林木长期遭到掠夺式采伐,林地大量流失,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资源总量连年锐减,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不及解放初的一半(表1)。这引起了原林业部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于1987年开始实施。自1987年以来,黔东南州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各年度均没有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有效地遏制了森林滥砍滥伐现象,使森林资源得到合理、有序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据2006年底全州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显示,全州有林地面积从解放初的120万hm2增加到183.45万hm2,森林覆盖率从56%增加到62.78%、活立木蓄积从1.0亿m3增加到1.1亿m3,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通过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对黔东南州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林业生产周期长,林分毁损容易恢复难,而且林业不仅具备经济效益,还有社会和生态效益,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不能动摇的。

4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林改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大部分林农已领取了林权证,但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林农对林业表现出高涨的热情。究其原因,除了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投入资金短期难以回笼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受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影响。因采伐限额控制,采伐指标有限,难以满足群众需求,林农虽有林木所有权,却并无自主处置权。林农对自己的林分不能像农民对自己的农产品一样,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从而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和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国家为实现灭荒目标,提出“谁造谁有”的口号,在当时掀起了全社会投资造林的热潮。这部分林分现已长大成林,但受森林采伐限额的影响,采伐指标难以满足较大需求。很多得到采伐指标的林农和森林经营者,采伐后不愿再投资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导致很大一部分采伐迹地被撂荒。不得以,有些县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预先收取造林保证金,待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后再退还。还有的采取签定造林协议的办法,不如期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由林业部门把林地流转给他人造林,林地所有者和造林者按比例分成。这些方法,都已演变成一种“被迫”式造林,是林业部门要求“我”造,而非当年的“我”“主动”要求造林。

5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黔东南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是两江流域的天然屏障,肩负着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同时,黔东南州又是林区,老百姓靠山吃山,林业还要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林区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需求。也就是说,在黔东南州,林业必须同时肩负生态、社会、经济3大重任。为确保林业生态、社会效益,避免滥砍滥伐现象再度发生,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一段较长时期内仍是必须的。在生态效益有保障的前提下,应完善现有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效益,将黔东南州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5.1 加强公益林建设

5.1.1 控制采伐类型

对公益林,继续执行现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管理,按采伐类型分,只准进行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其他(低效林改造、征占用林地等)几种类型的采伐。对抚育间伐,必须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弯留直,砍除病、腐、朽株。严格控制抚育间伐强度,蓄积强度应低于15%。更新采伐应采用渐伐、择伐的方式,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和强度。对生态效益低下的公益林,可通过补植补造阔叶树等方法进行低效林改造,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5.1.2 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目前,黔东南州区划有部级公益林834万hm2,地方公益林9万hm2。但与群众签定公益林界定管护协议的工作受阻。主要原因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太低,群众不愿将自己的林子界定为公益林。在黔东南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分,区划界定为部级公益林的,中央财政每年补助150元/hm2,省级留3.75元/hm2管理费,群众实获146.25元/hm2。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更低,每年仅75元/hm2,由省、州、县财政按4∶3∶3比例配套。因黔东南州财政困难,州、县配套经费无从落实,所以实际上到位的仅省财政下拨的30元/hm2资金。

为确保国家生态安全,有力推进黔东南州的公益林界定工作,应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至与相同质量林分的商品林年收益率基本持平甚至略高的水平。例如区划界定1亩公益林。将它假设为商品林,如果这片商品林20年成林,可获纯利600元,平均每年纯利30元。那么相应的,国家应对这1亩公益林予以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的补偿。让老百姓为社会生态的付出与回报能基本持平或略高。同时,公益林还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满足日常之需。这样,老百姓自然乐于将自己的林子区划界定为公益林,且自觉地管护好。唯有如此,公益林才能划得下、界得了、保得住,也才能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老百姓经济利益双赢,有效化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5.2 放活商品林管理

林分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的。商品林虽是以赢取经济效益为目的,但林分生长在土地上,它就在不断地释放氧气,吸收二氧化碳和废气等,它就无时不刻地为社会提供森林景观。所以商品林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同时也是具有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放活商品林管理,促进商品林蓬勃发展,同时也是在促进生态建设。

5.2.1 落实采伐管理新模式

应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对林分的自主经营权,对已依法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者可按方案执行,不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控制。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森林经营者可自主决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更新造林方式、树种等。改变现在由林业部门说了算变成“我”说了算的管理方式,充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处置权,只有处置权得到保障,其收益权才有保证,才能充分调动起森林经营者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5.2.2 改变主伐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杉木一般用材林26年才达主伐年龄,马尾松一般用材林31年才达主伐年龄。这一规程并不科学。黔东南雨热条件好,林分生长茂盛,较国内大部分地区更速生丰产。杉木在别的省份可能需要26年才能成材,但在黔东南州可能只要20年就能生长到其它省份26年才能长到的胸径。故建议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改为主伐胸径限制。即凡杉木胸径达20cm以上的即可主伐,马尾松15cm的即可主伐。对工业原料林,达工艺成熟即可主伐。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改为胸径限制,可促使森林经营者引进林业速生丰产技术,努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加速林分提质,大大缩短利用年限,在更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木材,提高林地利用率。

5.2.3 放宽皆伐面积控制

根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皆伐面积按坡度不同规定见表2。

而黔东南是山区,坡陡沟深。按这一面积限度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进行小面积的采伐或不能采伐,不利于规模化迹地更新造林。故建议将采伐面积放宽到最大一面坡的限度,便于集约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