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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协调发展原则,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市场机制,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下,适当的经济手段也可在此此处使用,让市场来引导一定的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则、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的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996年8月3日国务院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上述的各项都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立法的趋势似乎不仅仅在行政方面,同时根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经济手段的介入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3点,第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第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前两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即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发展策划。而最后一个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的政策,进行奖励、优惠或者征收之外,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经济或技术的措施。如何使得企业个人投入进采取这方面之中呢?这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进行引导。环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引导功能,而不是单方的一些奖励或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贯彻,也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二,对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四,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这个原则的贯彻和本文的命题有最重大的关系。

于此,我们得出,社会发展兼顾环境的保护是当代环境的要求,同时市场机制是引导发展趋势的最好的调节器。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是这种经济手段介入的背景。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另一个方面,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产物,机制失灵(又译为制度失灵)是环境资源退化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原因。在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创设的法律经济学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权利等人为资源。我们这里可以从环境资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

下面,我将根据这两个原则以市场机制的引入浅谈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们现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为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规划。经济手段主要是奖励、惩罚、征收税务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谈到的经济手段都是将个人或企业的责任放在征收治理费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们过渡的破坏环境。这样而来,企业需要减低他们的成本不会在环境的角度。因为无论怎样,他们对环境的负责是一样的,不存在一个可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空间。如果,引进一个量化的交易权的话,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与成本挂钩。例如排污交易权,即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个环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除了这两种制度之外,还存在生产和治理结合的方法。早段时间,新闻上报道了关于计算机废物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在,计算机的更新很快,同时引起了很大的计算机垃圾的问题。然而这样专业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具有处理这样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国的电脑公司引进了一种制度,即在计算机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处理的费用,用户可以将被淘汰的计算机交回购买的公司,公司进行免费的接受和专业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对电脑垃圾的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电脑公司减低了其对计算机垃圾存在的污染责任,因为其负责了主要的处理任务,且费用方面已经加入到成本内,由消费者支付了,其实也就是节省了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投入,减低了成本。同时,这样帮消费者分担了处理废物的担忧,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额度。而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公司因为需要降低成本,不断地提升其处理废物的技术和消费以增加利润减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为,其实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润,但是在客观上对环境的保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税的方面,虽然税收是我们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主要经济来源。但是我们往往在税收方面很少贯彻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不同的行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贯彻公平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都有对环境保护税收的相关的立法。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 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最后,在财政上,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引导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有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的责任基金。其中,低息贷款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一个对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必定在成本上有关于环境方面的投入,因此会提高环境成本,与其追逐利润的目的相违背。若进行对其的低息贷款制度,在贷款上对其进行帮助。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奖励的行为,奖励和鼓励这种对环境的关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设想,进行此种财政上的帮助与对一个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的环境治理所花费的费用相比较,节省了很多费用,符合双方的行为目的。根据波斯纳的经济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此处环境立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客观上需要在环境立法上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符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市场机制与环境保护的特点,我提出了一些国外实践证明可用的主要经济的手段来引导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总结下来,主要是四项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制度。

以上是我对协调发展原则和利益和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的具体作用的理解。具体与社会的相关适应与和中国具体的国情特殊性相矛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不过,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主要的资料来源:

[1] www.lib-star.com

[2] 期刊网 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 蔡守秋 1998年。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协调工作;浅谈协调工作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也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企业只有将各个层次组织及职工联系、协调起来,才能统一步骤及行动,增强企业竞争力及优势。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随着部门数量增多及员工规模扩大,内容及任务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给管理协调工作带来了较大障碍,企业相关管理协调者应坚持工作原则、明确工作内容,并提出可行的工作策略。

一、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原则

(一)抓主要矛盾原则

企业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协调工作时,应遵循抓住主要矛盾原则,从纷繁复杂各项问题中分析出首要矛盾,并思考出解决各种矛盾的处理方法方式。通过解决好这些主要矛盾,逐渐解决企业发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各类问题,尽可能地降低损失及风险。我国当前社会环境较复杂,企业协调工作面临的各类矛盾也越来越多,管理难度增加,因此协调管理人员应首先深入实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从基础性工作入手,并留意企业协调工作细节,解决好企业部门间、员工间的矛盾问题,促进企业管理协调工作的统一发展。

(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原则

企业协调管理者应该将一些员工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后,优先实现集体利益,遵循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原则。其中集体利益在企业中最直接的体现是企业经济收益,员工服从组织安排是企业发展管理的主要推动力,也是提高经济收益的手段方法。企业通常都会有明确的、全局性的发展思路,但是实际发展管理过程中,常常容易与员工的个人利益出现矛盾冲突,员工工作时间过久会影响家庭及正常生活等等,企业相关协调管理者面对关键时刻及问题时,应劝导员工将个人利益先放在一旁,服从集体利益,为企业发展考虑,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考虑集体利益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动力。

(三)依法处理问题原则

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内部工作协调,提高员工法制观念意识,改善员工积极性,企业管理者处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矛盾,应坚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其企业规章制度,因此协调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并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内涵及精神,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法规法规公正办事。

(四)灵活处事原则

对于企业来说,其面对着不同的内外部环境,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要积极努力克服消除企业发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改进完善企业责任制度,采取灵活手段、策略解决内外部矛盾,从而使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应的制度措施,积极妥善地解决问题,坚持灵活处事原则,协调好企业部门及员工间关系,帮助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与进步。

二、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内容

(一)目标的协调

企业发展首先要确定协调好目标,企业目标协调主要是指企业与其所属各部门间关系协调,企业会有一个总体目标,经过层层分解之后,按照从上到下顺序分解到各个基层部门,企业从下到上部门及员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作出努力与保证,由此也逐渐形成一个综合的目标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体系中,企业总体目标统率领导中层及基层目标,企业的中层及基层目标也服从总体目标,它们之间是一种总体与局部的关系,企业实际管理过程是比较复杂的,管理者为确保中层及基层活力,应承认两者的相对独立性。中层及基层则需要依据自身情况及发展需要,对企业某种利益进行维护,将总体目标分解成一些具体的外延目标,将其作为它们需要执行的目标,两者目标与企业总目标一致时,企业管理者不应干预,如果出现了目标相违背现象,或者是其外延分目标损害了总目标的实现,管理者则应及时进行干预协调,使其与总目标一致。企业对目标的协调通常是经过协调经营计划实现,结合市场实际需求、企业内部资源生产能力等制定经营计划,并且还要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协调多种关系,例如人、财、物等方面,使企业内部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灵活自如地应对各种外部环境变化。

(二)步调的协调

步调协调主要是指企业各个部门间在生产、工作环节方面的协调,有纵向与横向两个方向的协调,纵向上主要是指企业中层及基层组织关系协调,横向上主要是指同级部门间协调。企业各个层次间在生产及工作上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在实现企业总体目标过程中既分工又合作,因此这些环节间应及时而准确地衔接在一起,尽可能地减少不协调、脱节造成的企业生产工作失误及损失。实际工作很容易出现不同步、不协调现象,管理者要及时就地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开展协调工作,例如企业的生产与物资供应部门间、不同生产部门间等同步及衔接都是需要经常协调的。

(三)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企业员工从事不同的生产、业务工作内容,这些员工间也必然会发生多种多样关系,企业员工间的关系处理直接影响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热情,员工因为所从事工作及岗位不同,所具备的思想素质及工作能力也有所不同,理解企业目标及自觉执行力度不同,企业员工很容易认识不到自身根本利益所在,对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利益关系不能正确处理,因此很容易在思想认识上产生矛盾,进而在行为上出现离散,甚至有些员工工作行为背离了企业管理整体方向,脱离了企业管理目标轨道,企业相关管理者应及时进行协调。

(四)部门间的协调

企业部门间协调需要设立专门沟通机制,用机制来管理协调部门的各项事务,处理企业间多种矛盾问题,这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协调及数据协调处理,沟通好企业部门,改进完善各种机制,更好地处理解决企业各个部门的矛盾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发展制度机制。相关管理协调者改善部门间沟通时,应注意不能分析单一因素造成的沟通瓶颈问题,要注意分析多因素间存在的冲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得问题能够立体化地得以解决。

三、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策略

(一)会议协调

企业管理过程中协调工作需要讲求策略,协调交流的最原始交流方式是会议协调,这也是一种很好地表达群众意见的方式,群众意见通过会议表达出来,有助于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各种工作任务矛盾,因此会议协调是一种非常必要的协调工作策略。企业内外部各不相同的部门间矛盾得到解决,企业需要在技术、财政及贸易等方面取得平衡,通过会议协调方式,确保能集中企业统一领导及力量,促使各个部门在总目标下自觉合作工作,经常性开展内协调会议,借助协调资源及信息作为解决问题、矛盾手段,改进企业发展模式。企业管理过程中会议协调效率提高,能够起到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也能较好地帮助员工掌握工作方法技巧,进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存在的矛盾,会议协调还能够起到鼓舞员工士气、激发员工干劲的作用,会议协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应采取多种类型,下面具体分析几种常见实用的会议协调类型。第一是信息交流会议,它主要是借助远程视频实现的,会议参与者进行视频及音频方面交流,这需要构建有效的信息化平台并由专业人员主持召开,企业不同层次员工及部门在信息交流过程中,能够了解到企业不同部门具体工作状况及业务信息,也积极采纳了多数参与者的意见与建议,增加了会议的公开化与公平化,也提高了参与会议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二种是表明态度会议,这种会议能使员工较好地表达出个人对工作认识及个人看法意愿,属于商讨、决定问题的会议,能较好地解决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及矛盾问题,员工在会议中表达自己对上级所做的政策、决定态度,增进员工与企业领导间感情交流,有利于提高办公效率。

(二)现场协调

现场协调是一种高效而快捷的问题解决方法,管理协调人员经过现场协调处理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与矛盾,认清楚企业发展存在的关键矛盾问题,并使用企业管理现场协调方法,逐渐解决好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处理协调好部门之间、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与部门间关系,实地解决企业快速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与矛盾,确保企业能够合理科学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当事人需要参与现场、借助解决机制及合理方法科学较好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改善企业生产等部门的现场环境,提高工作便利度,请当事人提出问题及相关要求,给予其解决问题的动力。

(三)结构协调

这种策略主要是将企业组织中各项内容重新定位,帮助企业取得全新发展机会,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改进完善企业员工的职责分工,构建员工激励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协调好企业各部门、各个员工间关系,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结语

企业要想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好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这项工作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各项难题、进一步改善管理方法,企业管理者经过协调能促进员工间沟通交流更加高效便利,也能较好地改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协调能力。企业应从协调工作原则、内容及策略三方面开展协调工作,为企业总体目标实现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宁贺怡,向毅文.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J].现代商业,2014,30:150-152.

[2]王磊.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3,04:41-42.

[3]石碧娟.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08.

[4]侯婧.企业办公室和谐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5]杨恒亮.建设项目供应链协调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2.

[6]伍胜建.园林设计与施工协调管理模式研究初探[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第3篇

企业团队精神对于企业而言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决定了企业的前途。目前,在我国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应特别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在加强企业文建设的过程中,关键之一就是要培育企业的团队精神。

所谓企业文化就是大家共同遵守的价值信念,也就是所有员工都心悦诚服的接受的行事准则-一种“我们公司就是这样的”自豪的想法。企业文化是指企业长期形成的、具有企业个性的信念和行为方式。它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哲学、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企业精神和行为准则等几方面的。目前,在我国企业建设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应特别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关键之一就是要培育企业的团队精神。

企业团队精神是一个企业的精神支柱,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前途。塑造和培养团队精神可以有效防止军心涣散,克服产生离心力和出现一盘散沙的状况。理想的团队组织是有效率的,能不断产生创新的,具有良好合作与协作能力的组织。良好的协作能力的组织。良好的协作不仅要求有制度上的协作,而且也要求有理念上的协作,即要求员工要用团队精神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作。塑造团队精神必须强调协作原则,优势互补原则,团队一致向前的原则和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原则。

一、塑造团队精神要强调协作原则。协作原则是团队精神最主要的内容。企业制度安排要注意强调协作原则,企业对人员的选聘及要排要体现协作原则,企业的岗位设计也要贯彻协作原则。企业要宣传协作原则,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发挥协作原则,以实现最有效的协作。团队中的每个人都应以协作原则为工作的最高原则,一切工作服从于协作原则。强调协作原则首先要在价值理念上认同协作原则,真正理解协作原则的含义,如果没有协作原则,企业中的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利益,那么最终难以塑造团队精神,企业整体实力很难得到提高。企业是有众多员工进行分工协作的群体组织,因而分工协作的状况也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效益。分工协作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但是良好的分工协作又取决于人的价值观念状况。有些企业内部有些人难以同别人协作,就是因为在价值观念上不承认协作原则,看不到团队的重要作用,只看到个人的作用。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团队精神理念的存在而仅靠个人英雄主义,则必然会危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总体的有效协作,最终必然使生产力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塑造团队精神要坚持优势互利原则。优势互补原则把发挥人们各自的比较优势作为核心,在发挥人们各自优势的基础上进行协作。团队精神重视发挥人的比较优势,坚持优势互补原则,把人们各自的比较优势组合在一起。因为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人的能力表现在不同方面也各有所长。这种差异和特长实际上就是人们各自的比较优势,这些不同的比较优势需要组合,而团队精神理念恰恰是要组合人们之间的这些比较优势,人们的比较优势经组合后才能形成一种更好的综合效应,而这些比较优势的组合又需要以团队精神为基础,如果没有团队精神,都互相看不起对方的比较优势,在这种情形下比较优势是难以组合的。在企业制度设计中,应强调塑造团队精神,企业活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要发挥团队成员各自的比较优势,只有将比较优势有效发挥才能有企业的综合效益增长。而这种综合效益能够增长就必须要以团队精神的理念来指导。因为没有团队精神的理念基础,任何再好的不同优势都难以实现有效组合。因此对于企业有效提高竞争力来讲团队精神理念极为重要。

三、塑造团队精神要强调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原则。有的企业内部队员互相瞧不起,看不到对方的优势,因果内战不断,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所以塑造团队精神要强调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原则。企业中人们的矛盾只能以团队精神来协调。即使有些矛盾是原则性的,也必须能过团队精神达到统一。不利于团队精神的行为要服从于有利于团队精神的行为,大家要以团队精神为重。

四、塑造团队精神要重视发挥团体个人能力与依靠组织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团队精神并不是忽视人们的个人能力,而是要强调重视发挥团队个人能力,也要依靠组织力量,这二者必须要有效结合,这两者有效结合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形成团队精神理念的过程。现在许多企业强调发挥个人能力,但在一个企业中不应存在任何一个人的所谓能力和利益的过度增长。也就是说任何个人能力的发挥都需要一个外部环境支撑,这种外部环境支撑就需要大家的合作。所以强调团队精神就要重视发挥个人能力与依靠组织能力相结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因为每个人有效作用的充分发挥都需要其他人的配合。那些能干大事的人同样需要一些只能干小事的人的配合,如果没有能干小事的人帮助,他们最后可能什么事都做不好。注重团队精神的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会很快,团队精神差的企业往往发展很慢,个人能力虽然重要但团队精神更为重要。如只强调个人能力而不强调依靠组织力量,那么这种企业最终很难保证可以持续发展下去。

老子说:“城中有四大”“道天地人”“人居其一”,这可以说是有关人本思想的最早诠释,也足见“人”这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必然遵守这个客观规律,尤其是有关企业团队精神的建设问题,世界著名的企业莫不强调人在团队精神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坚持人本主义经营理念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所在。

首先,团队是由企业中不同层次,不同分工,不同性格的员工组成的,只有从员工本身着手,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谈及团队精神的发挥。每个员工作为普通的人都有不同的需要,包含心理、生理、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不同层次,需要若被满足了,员工自然会投入到工作中,从而保证团队精神最大化发挥。这就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充分的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使每个人都感受到团队大家庭的温暖,而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尽量满足每个员工不同层次需要,尊重员工、关心他们的生活,这一切将极大的激发员工的献身精神、忠诚团队的信心与决心。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第4篇

欧洲联盟(EU)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协调贯穿了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全过程。早在EU的前身欧洲共同体(EC)成立之初,《罗马条约》中就明确地规定了成员国间经济政策和税收体制的协调。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EU内部税收协调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20世纪90年代初,EC成功地消除了各国之间的某些财政障碍,包括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而造成的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以及各国不同程度的补贴。其后,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EC发展成为EU,并实行单一货币。为了确保欧元的顺利启动,EU再一次对成员国的财政政策进行了规范,并写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条约》里,从法律角度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财政纪律,制定了严格的财政趋同标准。尽管EU在一体化的进程中税收协调难度很大,但经过近50年的努力,其在税收协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分析EU的区域税收协调问题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欧盟区域税收协调的实践

1、欧盟区域税收协调的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是区域经济合作中公认的原则,也是EU区域税收协调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在EU内部进行税收协调的过程,其实就是成员国放弃部分税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某个成员国认为本国在税收协调中获得的利小于弊,就会不接受协调。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只能通过与该成员国开展进一步磋商和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要么对所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要么采取一些例外条款,允许该成员国暂不执行或暂缓执行有关的协调。在对储蓄利息所得税进行协调时,EU就经历了这样的妥协过程,最终规定在过渡期内,比利时、卢森堡和奥地利可以不进行有关储蓄所得的信息交换,并对储蓄所得征收预提税(国家税务总局,2006)。

2、欧盟区域税收协调的模式

按照税收的协调程度,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基本协调模式有三种:税收协定模式、趋同模式和一体化模式。根据EU目前的税收协调程度,它所采用的税收协调模式主要是趋同模式。

作为RTA进程中的“排头兵”,EU旨在建立超国界共同市场的一体化目标,而该目标的实现必然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建立包括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等在内的共同税收制度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消除要素自由流动的税收障碍。在其前身EC成立之后,它就开始踏上了税收协调的历程。从关税同盟的建立到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的协调,一直到1990年以来有关直接税的协调,EU成员国之间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协调达到了较高的程度。与税收协定模式仅局限于维持各国税制差别的现状不同,EU的税收协调是根据各成员国的协商意见,以指令的形式建议各成员国采纳实施,以规范和实现征收某些相同的税种(如增值税),使其在税率和计税方法等方面大致接近,甚至实行大致相似的税收政策,并且已经初步构成一种超国家的税收制度的雏形,这对于成员国经济乃至整个EU经济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虽然目前EU的税收协调进程持续而艰难,特别是对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社会再分配的得力工具――所得税政策的协调,要使各国完全让渡所得税政策制定的自,在短期内恐怕很难有所作为。但是,无论如何,随着EU区域化进程的加快,趋同模式作为一种较为充分的税收协调或合作模式,必将显示出更大的生命力。

3、欧盟区域税收协调的主要措施

(1)关税的协调

众所周知,关税同盟是EU的重要基石之一,同时也是税收一体化的起点。为了建立关税同盟,EC从1958年开始协调成员国的对内、对外关税。1973年,EC的成员国建立起关税同盟,即拆除各成员国之间的一切关税壁垒,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一般而言,对内关税的协调难度较小。但是对外一致关税的协调则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需要关税保护的程度高低不一的情况下,为了兼顾各国的利益,共同对外的关税税率就更难确定。在实践中,共同对外关税税率的必须确定,EC在这一领域积累了很多经验。考虑到不同成员对共同对外关税税率的要求,EC决定共同体各项商品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以共同体内四大关税区(原联邦德国、荷比卢关税同盟、法国、意大利)1957年1月1日使用的实际关税税率为基础,按算术平均办法计算确定。另外为防止各国关税税率调整过快,对共同对外税率也采取了分步到位的办法(朱青,2001)。

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各成员国产品在EC内部不再受到关税的影响,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就成为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不协调的间接税政策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因此间接税的协调就成为税收协调中的又一个重点。

(2)间接税的协调

对于间接税,从EU的实践来看,EU各国所做的努力是:在维持众多产品的税收差别、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和各成员国间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合作的基础上,求得某种平衡和协调。在间接税方面,EU协调的重点是增值税,EU的增值税协调大致经历了税制协调、税收原则协调和税率协调这三个阶段。

增值税在欧盟的引入过程,同时也是欧盟间接税协调进程的开始。1962年EC提出实行增值税建议,在1968至1973年的5年内,EC增值税统一推行工作基本完成。1977年5月EC了增值税第六号指令,要求各国从1978年起开始逐步协调增值税征收办法。在统一实行增值税后,EC成员国对征收原则进行了协调。最初,各国采用了目的地原则。1987年,EC委员会提出应拆除成员国的财政边界,取消边界税收调整,实施原产地原则。为此,EU于1991年12月通过并引入了过渡性机制,并计划用5年时间实现由目的地原则向完全的原产地原则的转变。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在协调增值税征收原则的同时,EU一直致力于增值税税率的协调,而税率协调是增值税协调中最敏感也是最困难的问题。1992年,欧洲部长理事会各成员国勉强通过增值税最低标准税率不低于15%的提议。1995年,欧洲部长理事会又提出各成员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不高于25%的提议(樊丽明、常世旺,2005)。尽管实际上各成员国的最高增值税

税率都未高于25%,但由于每一个国家都把税率、税基的确定作为税收中最敏感的部分,不愿出让,因此,该提议几乎遭到了所有成员国的反对,至今仍未通过。

(3)直接税的协调

欧洲货币联盟建成以后,EU内部取消了外汇管制,资本、技术、人员、商品和企业更加具有流动性,“单一保障”制度使得一家公司能方便地在EU各成员国建立分公司。在国际清算银行的领导下。银行偿债能力规定也非常规范。而在此之前,一国的资本投资一般要考虑外汇、金融和税收等诸方面问题。随着欧洲货币联盟的建成,税收逐渐成为影响因素中最突出的一个,加强直接税的协调也就显得日益重要。

在直接税协调方面,1990年7月,EU理事会公布了与公司税相关的两个指令(《合并指令》和《母子公司指令》)和一个公约(《仲裁公约》)。1997年10月,EU委员会向EU经济与金融委员会转发了《税收一揽子计划》的报告⑥,该报告的提出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对直接税的协调以阻止税基侵蚀行为的不断发生;二是通过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消除阻碍内部市场正常运转的税收壁垒。然而,尽管EU委员会就减轻公司税领域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最低税率和税基的协调一致问题,目前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当然,税收的协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税收完全一样,这既没有必要,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实现。由于EU各国税收总体水平和税收结构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协调过程不是各成员国税制向一个EU统一的税收制度接近或趋同的简单过程,这注定了EU税收协调的长期性。如果在对某些税种进行协调时必须对成员国的税收结构进行较大改变,应该让每个成员国有机会对本国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使之与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

4、欧洲法院在EU区域税收协调中的作用

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制度和决策过程也逐步发展成某种形式的不断增长的政治一体化。EU政策制定主要依赖于包括EU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法院这五大机构。而欧洲法院是唯一被授予管辖权和责任的实体,在EU的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以特殊的方式在区域内发挥着影响。在EU的税收协调中,欧洲法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欧洲法院对EU税收协调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通过判例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

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共同体法律规范能够直接为个人创设权利和义务,个人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欧盟法来主张权利或请求救济。这种直接效力原则极大地便利了欧共体各机构所制定的规则、决定和指令在欧盟各国的适用,为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在共同体条约中找不到直接效力原则的依据,这是因为,该原则所规范的是国家行为,所设定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是通过欧洲法院判例确定的。

最高效力原则是指共同体法的效力优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内法。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不能通过国内法来改变共同体法,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共同体条约、二级立法(如指令、决定等)、共同体法的一般原则、共同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协定,不论它们是否有直接效力,都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而适用。欧洲法院所确立的这两个基本原则,为EU进行税收协调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2)在关税和所得税协调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EU关税协调的依据主要是共同体条约第23条和第25条。第23条规定建立关税同盟,并适用于所有货物。第25条强调“禁止在成员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税。这种禁止也应适用于具有财政性质的关税。”这里的“货物”、“关税”以及“捐税”的具体含义是由法院通过判例予以明确的(翟继光,2003)。在禁止征收关税或类似税收问题上,也存在例外,包括成员国为进口国提供服务而就此收费;作为成员国国内法的一般制度,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基于相同的标准都征收的税费;履行共同体法所施加的检验义务而就此征收的税费(张智勇,2002)。

欧洲法院在所得税领域的协调方面所起的作用更加明显。由于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成员国税法的直接和具体的规定,因此欧洲法院就借助于共同体条约关于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和原则来消除成员国内直接税法对共同市场的阻碍,其核心在于消除对成员国国民国籍的歧视(张智勇,2002)。

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的启示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起源于2000年在新加坡举行的东盟与中国“10+1”会议当时由前总理朱基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想。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东盟lO国领导人与中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时隔一年,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峰会上,朱基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此举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正式开始启动。随着贸易区内的经济、商品、资本、服务、技术和人员频繁的跨国流动和中国与东盟之间联系的密切,贸易区内的税收协调问题不容忽视。如何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建立和完善税收协调制度,加快协调步伐,避免由于各国税收恶性竞争对经济造成的损害等问题的解决就迫在眉睫。

税收协调并不是要求各成员国所有的税收政策和制度都完全一致,而是要对阻碍要素自由流动、扭曲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进行协调,因此税收协调是通过消除有害税收竞争来保护适度税收竞争,从而更好地发挥适度税收竞争的积极效应,二者并不矛盾。如前所述,EU的区域税收协调确实在消除有害竞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抑制了由于对流动性税基的过度竞争而导致公共品提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由于维持预算而对欠流动性要素提高税率的新的经济扭曲的出现。

参照EU的经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应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的基本原则

EU的实践表明,凡是非自主自愿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都无法实行,即使实行也是阳奉阴违或走样变形,区域税收协调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原则。因此,中国与东盟在税收协调中也应遵循该原则,在税收协调中,要充分考虑各成员国不同的税收利益要求,尽量抓住共同点使之达成一致。如果各方意见有分歧但分歧不大,可以互相妥协使之达成一致;如果一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暂行搁置,重新协商或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谈判。另外,如果某些成员国迫切要求协调某些税收问题,但又不能达成全体一致的,也可以在同意协调的成员国内实行双边或多边协定,以求暂时解决。

2、现阶段税收协调应采用税收协定的模式

从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中国和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平,各国经济总量和人均GDP相差较大。就东盟内部而言,新加坡、文莱(2004年人均GDP为13878.9美元)、马来西亚属经济较发达国家,其次是泰国,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都较落后。

从成员国的税收体制来看,中国和东盟10国的税收体制存在较大的差异。东盟国家中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六个老成员国,这些国家均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基本都在50%以上。二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四个新成员国,这些国家以商品税为主体税,如越南和缅甸的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69.5%和63.8%,而直接税仅占37.9%和36.2%。东盟六个老成员国虽然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但所得税税率并不高。在商品税方面,东盟六个老成员国不仅开征的税种少,税率也很低。而中国与东盟各国相比,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商品税,税率都较高。中国的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低税率是13%,并且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东盟各国增值税税率都没有超过10%(黄绥彪,2004)。

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各国税制的差异,就必然会涉及到有关国家税制的变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一些国家的税收利益。由于趋同模式对协调或合作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一般只能在经济发展水平乃至政治制度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国家之间实现。因此,在现阶段就中国和东盟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应采用税收协定的模式,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冒进的方针,逐步推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进程。

3、加快关税的协调并适时进行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协调

在关税协调方面,2001年11月6日,双方达成一致,分别在2010年和2015年之前,中国先后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及4个新成员国实现自由贸易,绝大多数产品实现零税率。2003年6月,中国已与泰国签署了取消关税的协议,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双方蔬菜和水果贸易实行零关税。2004年lO月20日,中国一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在北京就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达成一致,双方自2005年开始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双方大部分产品关税将于2010年降至零。

除了关税协调外,中国和东盟也不能忽视间接税和直接税方面的协调。吸取EU的经验教训,中国和东盟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初期,就应明确虽然该阶段关税协调是双方税收协调的重点,但是税收政策的协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关税方面协调,而是应该包括关税、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避免今后税收政策协调将面临的缺乏法律依据的困难。

4、中国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不断完善

欧洲法院在EU税收协调中所发挥的作用表明税收协调并不仅仅是政府及其税务主管当局的事情,各国法院在税收协调中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欧洲各国法院在税法实施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借鉴欧洲法院在EU税收协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中国而言,就是要从根本上提高中国法院在税法执行、税收司法、税法完善以及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1)建立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洲法院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职权,有权审查各成员国法律是否违反欧盟法,对于违反欧盟法的成员国法律可以拒绝适用,这是其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销的权力。事实上,如果中国法院能够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2)设置税务法庭并培养税务法官

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要正确地处理税务案件需要经过专门的税法训练,而中国目前恰恰缺乏熟知税法的法官。提高法官税法素质的重要途径就是设置税务法庭,培养专门的税务法官。有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进行最后的监督,中国税收立法和执法的水平必将不断提高。

(3)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

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欧盟法或共同体法的存在,是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另一个条件。而中国的宪法中只有一条涉及到税收的条款,除此之外,中国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法领域的法律目前只有四部⑧,《税收征管法》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些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因此,必须通过加快税收立法步伐,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从而推动中国的税法建设和税务行政尽快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5、通过东盟秘书处加强中国与东盟税收协调问题的交流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完善 会计准则

在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兼顾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方面已作了不懈的努力,这些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将对今后更加完善的会计准则的形成产生重要。

一、会计准则发展的

客观事物的发展总是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会计准则的发展也是如此。不论中外各国,在20世纪30年代前,任何国家都没有会计原则,更谈不到公认会计原则一词。但每个国家都有会计工作,各行各业也都有关于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和习惯,只是各国各地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会计报告的、形式和编制原则都有各自的特点而互有差异。会计准则就是由于经济发展要求尽可能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异而产生的。最初的会计是从实践中抽象归纳出来的,即先有会计通用的方法然后有会计原则。国外多是先依据会计惯例,后形成会计原则,这些原则先适用于某行业,逐步推行到全国,最后影响到全世界。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

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对不同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影响,因而导致财富的重新分配。因此会计准则制定中要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准则制定机构应包含不同的利益关系人以及倾听不同利益方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提供机会让他们评论。

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包括政府、普通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等。政府希望制定的会计准则有利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普通投资者和债权人则要求在会计准则规范下提供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他们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等决策,会计准则应保证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及可比性,由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完善,经营者希望会计准则规范下的会计方法与程序具有可选择性,通过选择会计方法达到自身的一定目的。由于大企业的敏感性和所承受的财富转移额(政治成本)均大于小企业,它的管理人员越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盈利延续到下期的会计程序,在企业存在报酬计划时,经营者为获取当期现实报酬,往往会选择将以后期间的收益转换到本期的会计方法,而当存在债务限制时,为避免技术性违约等,经营者也往往会选择将未来期间收益提前到本期确认的会计程序。为了防止企业以上不合理行为,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对经营者行为加以约束,所以企业又被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

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不同利益集团往往都会想方设法去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准则制定之间及制定过程中进行竞争与协调。要参与这一准则制定过程的竞争必须要付出非零值的信息,以及和相同利益集团联盟的成本。这些成本的规模及在不同利益集团中的分配决定着准则制定的结果。会计准则实质上是各种利益集团间竞争与妥协的产物,此时形成的会计准则是一种静态博弈下的纳什均衡。

我国学术界近年来多主张实行稳健主义会计原则以保全国营企业的实力。然而基于企业承包的现实情况,又难于贯彻审慎原则,这是我国当前在制定会计准则中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首先要在本国内集思广益,力求使各方面的合理意见能够协调一致,然后再国际会计准则,使各国之间的差异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利国际经济的共同繁荣。这是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趋势。

会计学会为研究会计原则问题,在1987年年会后成立了一个“会计原则及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并于1988年1月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确定了本组的宗旨是“组织会计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研究,并以一定的形式发表研究成果,提供国家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决策参考”。1990年4月13日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征求意见稿经过修改以后,其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10章78条,其各章分别为:总则,基本准则,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利润分配,会计报告,附则。以上《提纲》前言中明确规定,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是会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它们的关系是:会计法指导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统驭会计制度。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准则两个层次。在提纲中有企业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记账本位币四项,都属于基本假设性质,写在总则部分。第二章基本准则有合法性、统一性、相关性、可靠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一致性、配比、权责发生制、实际成本和收益支出与投资支出区分共12条原则。第三章至第八章是对各项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定义和说明。第九章规定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附则中说明会计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财政部。有关特殊会计核算问题处理方法的应用准则已陆续制定和,并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三、如何确定具体会计准则立项的原则与分类

1.原则。准则立项直接关系到准则的体系化。在准则制定之初,财政部会计司确定了“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允许的业务,如应收款的出售等,具体会计准则暂不涉及。有关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本身是矛盾的,可取的只是“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从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准则立项来看,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我国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样体现了“先急后缓”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立项,既容易导致忙中出错,也可能影响各项准则的协调性。但是,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出现了许多新的会计问题,都要求尽快加以解决。为了适应现实需要,采取“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2.分类。对具体准则进行分类,是体现其体系化的一种重要。一般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可分为三类:一是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准则,二是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三是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也有提出按“一般(或通用)会计准则”和“特殊(或专用)会计准则”两个系列分类的意见。

笔者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分类宜粗不宜细。否则,有的准则项目可能既可归为此类,又可归为彼类,而“此”与“彼”区分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而且,特殊行业、特殊经营方式、特殊组织形式等,实际上是特殊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特殊”企业中,也并非所有经济业务都特殊。比如,对于应收、应付款项的会计核算,在银行保险业(特殊行业)或合伙制企业(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还是与一般企业相同。因此,仅将具体会计准则分为通用准则和特殊准则两类即可。

四、会计国际协调过程中存在的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一条渐进式的市场经济改革道路,现在我国仍是一个转换中的中国家。在国际协调过程中,我们既面临许多发达国家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同样面临的共性问题,也面临着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遇到的特殊矛盾。正确认识和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才能保证中国会计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

1.会计准则的发达市场经济背景与中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矛盾。我们的会计准则建设,无疑存在诸多矛盾,像会计准则实施快与慢的问题,会计准则粗与细的问题,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监管问题,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需求与国有企业的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问题等等。但其中的主要矛盾则是会计准则的发达市场经济背景与中国市场经济所处初级阶段这样一对矛盾。会计准则这一概念首先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它代表着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会计理念。与发达国家和发达市场相比,中国的现状是多元化的,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层次的发展程度、多层次的技术水平、多层次的状况并存,市场要素的发育,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监管水平以及市场理念的建立等等,均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要将会计准则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一整套市场经济会计惯例与中国会计规范、会计实务有机结合起来,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磨合过程。

2.国际会计惯例生长背景与中国传统的矛盾。无论从国际会计准则所依据的概念和假设看,还是从中国会计准则的形成过程看,国际会计准则都是以英美国家的会计模式为蓝本的。比如,会计目标的界定,强调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经济决策需要,而不是其他国家所侧重的考核管理责任和政府监管;在会计准则的实施上,更多地依赖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对照和解释;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倾向于公允价值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测定、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在会计要素的定义方面,资产的确认主要强调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于不能或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能力下降的资产应确认减值;收入确认强调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上述会计理念的形成与英美属于普通法系、遵从判例法不无关系。从我国会计实践来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的市场,从法律传统看,我们更接近于成文法,几乎没有依赖律师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传统。现实中,会计准则中某些需要职业判断的会计事项,往往成为一些企业滥用会计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因此,在中国,引入职业判断是一项与制定会计准则同样重要的事情。

3.中国会计准则面临着发展与协调的矛盾。国际会计协调,其实质是发达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所形成的会计惯例的协调。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国际会计协调是他们相互之间协调,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会计协调则意味着将不发达的会计惯例向发达国家会计惯例看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同时面临着发展和协调的双重任务,这就使中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更为复杂一些。这是因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不长,会计师经验积累和监管工作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问题。所以,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首先面临的是会计准则的发展问题,没有会计准则的发展,就没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础和对象。如果没有会计师经验的积累,再好的会计准则也不能贯彻执行到位。如果没有严格、成熟的市场监管,制定再好的会计准则,也一样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会计师有关会计理念的形成和市场监管经验的积累,需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五、进一步推进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

1.进一步推进会计准则建设,尽快建立中国会计准则体系。近年来,我国一直以积极的姿态促进中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截至,我国已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中期报告等16项具体准则,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说,既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又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并日臻完善,在各界产生了很大反响,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我们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会计准则的建设,要建立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加快会计准则制定速度;要服从财务信息的基本目标,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要完善准则制定机制,吸收财务信息主要相关者积极参与准则的制定过程,提高准则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要摆正会计准则和传统会计制度的关系,避免准则与制度关系的混乱;要建立多层次的准则体系,拓展准则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要加快准则的制定速度,及时解决实务中暴露出来的可能严重财务会计数据质量的问题,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事务。实现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不能采取被动的态度,而应争取主动,在国际协调中取得讲话权。我国1997年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察员,为我国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空间。2001年1月1日,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运转。以往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按地域形成的理事会的化决策过程为专家决策程序所代替。也就是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将大打折扣。如何在新的体制下体现发展中国家的条件和利益,是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形成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我们应通过咨询委员会这一渠道,了解、跟踪、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动态,争取在制定国际会计准则过程中体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降低我国会计准则国家协调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