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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会会议纪要

协调会会议纪要

协调会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会议强调,加快推进地区相关学校搬迁过渡和规划学校建设工作,有利于推进该地区校安工程及薄弱学校的改造,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有利于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教育体系,是造福群众、惠及民生的实事工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街道学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安排,抓紧做好学校搬迁、过渡和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好事干好、干好好事。

一、确保小学校区和幼儿园分园过渡安全

小学校区的全体师生于5月4日搬迁至中学,过渡期限2年(至2016年6月结束)。幼儿园总园腾出两个专用教室,用于分园2个中班班级幼儿的过渡,过渡期2个月(至2014年6月结束),小班和大班仍在原址上课,待幼儿园(暂名)启用后整体迁入。区教育局和街道要详细制定搬迁过渡方案,做好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确保过渡期间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二、确保幼儿园今年9月1日启用

由街道全面负责,派专人加快与开发商衔接,完成幼儿园的验收交接工作。区教育局要配合街道做好装修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配置等相关工作。要倒排时序,立即启动后续装修装备工作,确保在验收通过的情况下,9月1日开学投用。相关经费由区教育局列出费用清单、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交区政府明确划拨渠道和分担比例。

三、加快启动地区学校新建工作

明确在雪马路东侧原华星中学地块新建60班小学和48班中学,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投用。新校建成后,小学、小学校区和中心小学合并后统一搬入新校办学,各校原财政供养模式保持不变。

一要立即协调。由街道牵头,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密切配合,就土地性质、用地规划、项目报批等,迅速与常州市武进区对接协调,尽快落实相关事项,及早明确选址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如该选址不可行,则须迅速另选合适的地块,确保项目及早启动。

二要优化规划。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街道要加强与规划部门对接,围绕功能明晰、布局合理、资源整合等目标,科学布局设计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行政楼、相关专用教室等公共设施,确保相关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区教育局要积极主动配合,为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化完善提供合理的指导和意见。

三要锁定节点。在确定选址的情况下,新建学校的设计图要在今年6月中旬完成,施工图要在8月底完成,相关审图工作要在9月底完成,10月底完成招投标工作,11月15日全面开工。2016年6月工程全面完工,7月完成综合验收并交付教育部门进行教育装备,9月1日开学。

协调会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第二条市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我市查办违法违纪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构和议事机构。

第三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协调小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市纪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为协调小组成员。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为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由市纪委分工案件检查作的常委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各指定一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四条协调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可以根据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进行讨论所形成的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经协调小组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五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违法违纪大案要案工作。

第六条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和分析我市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特点,制定我市查办涉及“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大要案的指导性意见和措施。

(二)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专题情况汇报,对查处的有影响、有震动以及有阻力的大案要案,由协调小组根据案件所涉的重大问题、重要动向、突出矛盾和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作出决策。

(三)认真贯彻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查案工作一条线、反腐倡廉一堵墙”的思想意识,充分发挥各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能优势,形成统筹兼顾、多管其下、统一部署、优势互补的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格局。

(四)听取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重大有影响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协调小组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协调小组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根据查办大要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请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协调小组成员就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发表意见,并形成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一致决议。

(三)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就贯彻会议决议作出工作部署,各成员所在单位和办案组织贯彻执行。

第八条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单位职责: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各部门应就办案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且需要联手作战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通报;应查办大要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与人员支持。

第九条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了解和掌握全市查办大要案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协调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九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我市查办违法违纪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构和议事机构。

第三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协调小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市纪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为协调小组成员。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为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由市纪委分工案件检查作的常委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各指定一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四条协调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可以根据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进行讨论所形成的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经协调小组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五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违法违纪大案要案工作。

第六条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和分析我市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特点,制定我市查办涉及“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大要案的指导性意见和措施。

(二)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专题情况汇报,对查处的有影响、有震动以及有阻力的大案要案,由协调小组根据案件所涉的重大问题、重要动向、突出矛盾和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作出决策。

(三)认真贯彻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查案工作一条线、反腐倡廉一堵墙”的思想意识,充分发挥各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能优势,形成统筹兼顾、多管其下、统一部署、优势互补的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格局。

(四)听取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重大有影响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协调小组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协调小组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根据查办大要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请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协调小组成员就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发表意见,并形成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一致决议。

(三)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就贯彻会议决议作出工作部署,各成员所在单位和办案组织贯彻执行。

第八条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单位职责: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各部门应就办案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且需要联手作战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通报;应查办大要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与人员支持。

第九条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了解和掌握全市查办大要案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协调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

协调会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理例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7-0109-01

监理例会是经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代表协商一致,定期召开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项目会议。是关系工程施工安全、进度、质量和资金投入是否偏离目标,参建各方能否围绕目标协调一致,实现有效合作的重要会议。主要参会人员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材料供应单位等代表参加。

1 组织各方参与监理例会的必要性

(1)监理例会是监理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通报或汇报工程情况的规范方式,是现场管理与监控的延续,为参建各方相互沟通、协调提供了一个定期机制。也是宣传贯彻各级会议、文件精神,学习执行各种相关新规范、标准、规程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

(2)为监理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提供重要舞台。在“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监理会议上进行充分、全面的表述和分析,比其他形式更有效果。

(3)是监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有效平台。监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预计后期施工内容,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预控措施。例会上,监理单位可以提出多次督促施工方整改却难以落实的现场问题,让参会各方督促整改落实。监理人员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期工程施工的控制要点,提醒督促施工方做好重点控制工作。

(4)起到了加速推进工程进展的作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等。参会各方针对会议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报和讨论,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及时调整计划,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推进施工进度。

(5)是实现工程综合管理、协同管理的集中体现和全面布署。监理人员在日常的现场管理中难免存在缺陷,以监理例会形式开展监理管理工作有助于参会各方查漏补缺,集思广议,能够加强沟通协调,深化管理。

(6)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包含了与会各方一致认可或决定的事情,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会议纪要以电子和书面文字形式发给参会单位存档,是相关单位对照落实会议精神的依椐,也是相关单位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依据。

(7)建设单位通过例会形式能更全面地了解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切入实际的考察监理服务水平。在参建各方代表在场的例会上,监理单位开展面对面地专业服务,使建设单位更加信任监理单位工作水平,为展示监理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提供了机会。

2 充分发挥和提高监理例会作用采取的措施

(1)要形成例会制度。在工程的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就要提出并定下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说,能否坚持例会制度,是检验一个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

(2)每次例会要有一定收效,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把建设单位关注的问题做为重点,优先解决;参建各方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发挥积极作用,认真解决会议中提出的实际问题,使与会各方在每一次的监理例会中都能有所收益。

(3)在会前做好调研、准备和策划工作,充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①要做好会前调查摸底工作,将参会各方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要几方认可的问题,哪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棘手问题可事先征求各方意见,在会前做好协调工作,提高会议效率。②征求各单位意见,以相对固定的“会议模式”开展监理例会。对监理例会的召开时间、方式、程序及会址应征求各单位意见,以相对固定的“模式”开展,使各方提前做好参会准备,协调时间参与监理例会,保证监理例会出勤率。③做好会议设备用品准备工作。负责会议通知人员、引导签到人员、记录人员、搜集信息资料人员等要安排就绪;会议室、音响、录音、照相、投影、板书、图表展示、签到表、记录等设备用品要准备到位,避免会议中途出现其他问题,影响会议质量。

(4)做好会议主持导向工作。要事先做好策划,如会议“开场白”、问题导入等;对某些复杂问题、某些单位或参会人的个性及处理问题的风格等,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灵活处事的应变能力,使会议达到预期效果。

(5)做好会议后续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包括佐证资料)、信息的搜集,尽快梳理、整理会议记录和资料,及时完成会议纪要起草组稿。监理例会通过或定下的事项、会议主要内容都要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整理起草好后,请参会单位代表进行审查,对会议纪要内容无异议后,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印发给各单位,并做好会议纪要发放记录工作。会议纪要印发后,监理单位至少要留存一份会议纪要原件,会议原始记录及搜集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音像、信息、佐证资料等)要一并归档存放,妥善保管备查。

督促参会各方积极落实会议精神是召开监理例会的最终目的,让与会各方看到监理例会的成效也为以后开好监理例会奠定了良好基础。

3 结语

能否解决监理例会提出的问题是衡量监理例会质量的标准,监理例会质量的好坏也是检验监理机构工作水平高低的标尺。如果能够成功地开好监理例会,充分发挥监理例会应有的作用,可以促进各单位之间关系融洽,促使各单位协调开展工作,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现场监理管理工作走向良性循环,实现了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的有效控制。这将使我国的监理水平有很大地提高和进步,使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多一份保证。

参考文献

协调会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一、建立密切、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机制

强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必须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强化落实,形成制度化、建成新常态,联席会议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在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会议主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如果主办方是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就可能产生主次排序问题,这些排序会影响工作情绪并渗透到实际工作当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找到双方的共同上级,或者双方认可的部门作为会议主持人。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党领导下的法人单位,所以,由党委牵头主持联席会议有法律上的依据。一般认为,由党委一把手任联席会议主席最为合适,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从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属于非常设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

为了确保联席会议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完善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登记制度、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联席会议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不规范操作行为,使联席会议工作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严格审查会议程序。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报送的审查材料由联席会议秘书负责初步审查,主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实体审查方面,主要审查运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得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审查方面主要审查案件在各环节采用法律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提请上会案件范围、是否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讨论,以及各部门对提交的材料保密程度如何、语言文字是否通顺、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规范完善的信息共享移送机制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并说明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移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及相关的证据收集、固定方面应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案件符合移送检察机关条件的,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案件终结时及时移送。

建立健全案件资源库,建立案件备查制度。报案、立案、不立案、撤案及不批捕、不、行政处罚以及判决结果等记录和卷宗材料,均需在受理或作出决定后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内向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移送备案,由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原则上,双方有权调取对方的案件统计报表、案件登记表等,以加强协调与配合工作。审查结束后,要及时通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协作查办机制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不意味着一切按某个部门或者某个领导的旨意对案件进行处理。相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提高案件质量,这其实也是协调机制的一项内容。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初步审查后,案件管理中心经过程序性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则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必须注意的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不应另行侦查。纪检监察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前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讯问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且要保持完整性,发现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要予以排除。在审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以防止错捕漏捕。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后,发现有移送的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这一阶段收集的证据与初查阶段是不同的,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提高案件质量。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司法实践中,需要补充侦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自行侦查。但实际操作中,补充侦查质量并不高。因此,在纪检监察部门侦查阶段,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退回侦查部门,应当作不处理。

四、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协作机制

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除了查办案件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外,还应当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首先,规范预防建议行为,增强预防建议的权威性。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以案发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对取得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成因,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督,确保预防建议落实到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案发单位,坚持办案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汇报。对不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原因。

协调会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机构设置

下列机构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派驻纪检组: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驻区建设局纪检组、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驻区农业局纪检组、驻区民政局纪检组、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驻区卫生局纪检组、驻区财政局纪检组、驻区法院纪检组、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派出纪工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区教育纪工委、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太湖工业园纪工委(其中龙桥、霞林、凤凰山3个街道派出纪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围

1、驻区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驻区建设局纪检组负责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局、区外侨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负责区经济贸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项目中心、区物价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驻区农业局纪检组负责区农业局、区委农办、区水务局、区海渔办、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驻区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老龄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7、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生协会、区科技局、区科协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驻区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驻区财政局纪检组负责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外经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分局、区贸促会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0、驻区法院纪检组负责区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1、驻区检察院纪检组负责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办、老干局、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档案局、区关工委、区宗教局、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区委文明办、区文联、区社科联、区报道组、市广电中心记者站的纪检监察工作;

13、区教育纪工委负责的单位同区教育局纪检组;

14、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华林经济开发区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5、太湖工业园纪工委负责太湖工业园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依托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协调联系。

派驻纪检组所负责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1、派驻纪检组长参加负责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参加负责单位年初财务支出预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会议研究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大业务活动。

2、派驻纪检组长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干部群众反映的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4、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和《行政监察法》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负责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6、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查办案件职责

受理对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驻纪检组对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2、派驻纪检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在承办申诉件过程中,对申诉人不服复审、复议(复查)决定的,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3、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调查。

4、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决定立案调查,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审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职责

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协助负责单位党组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4、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

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并确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指导协调。派驻纪检组遇有重要违纪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休假、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应事先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离岗手续。1至3天的,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3至7天或离省出差的,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7天以上或出国、出境的,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同级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驻在部门同级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驻在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开展日常工作。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调整、奖惩等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长的意见。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专司其职,原则上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业务分工,不直接负责管钱、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

3、派驻纪检组与负责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负责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单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派驻纪检组与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负责单位的业务特点,主动加强同相应的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挂钩联系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挂钩联系派驻纪检组工作,并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派驻纪检组长要定期向挂钩联系的常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加强与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之间的挂钩联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适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驻纪检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派驻纪检组每季度相集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围绕总结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针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带倾向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召开。

3、报送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每年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述职制度。派驻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实施,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区委统一考评标准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确定,派驻纪检组长应就年度履职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书面述职;区委组织部按照派驻纪检组长总数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并予以单列,考核等次由区纪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协作办案制度。在案件调查时,遇到人手不足或案情重大等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成立办案小组,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行联合协作办案。

6、监督检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要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