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3文献标识码:A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规律,对于指导我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的交易费用、交易收益和制度的效率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当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效率高于旧制度安排的效率时,这个新制度安排才能为大多数经济主体所接受,制度本身的变迁才有可能实现。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效率呢?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历史,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变迁主体、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制度约束、理性约束、利益结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类型制度的变迁中、在不同时代和时期,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大小和表现特征是不同的,结果就使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某类制度变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为制度变迁模式。本文讨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以及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袁庆明在他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中,基于目标实现的途径对制度变迁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和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事前制度变迁所设定好的目标,只不过事后对制度变迁从目标角度的一种分类。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变革的目标并不唯一,而且经济主体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也不唯一。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必须在为了实现同一个制度变迁目标的不同制度变迁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可以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这下面还有分目标,如生产效率、重新分配收入、经济优势、发展机会等。

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变迁目标,必须采取相应制度变迁途径和方式。要了解这些内容,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制度变迁的不同类型。袁庆明对从制度变迁过程本身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单项制度变迁和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和突进式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等三种形式。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相互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它的变迁过程也必然符合这一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可以根据我国和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来选择对我们最优的制度变迁模式。

一、制度变迁路径的类型

对于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得到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主要有:

第一个类型是强制性、渐进式、单项的制度变迁路径。这个路径强调,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强制性力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次是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必然要求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确实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经济效率。因此,它是在坚持一个大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内具体次级制度的完善,也正因如此,由于先从局部的次级制度完善开始,对整个制度来讲,也必须是渐进性完善和变化的。只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府才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二个类型是强制性、激烈的、整体性制度变迁路径。这个制度变迁路径,首先仍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是要求政府这个主体的强制力量运用的比较突出,在较短的时间实现某一制度的整体移植、改造或者变迁,因此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表现和解决必然是激烈的。对某个制度安排来说,一般以整个制度体系的毁灭、创造或移植为特征,这样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实现某种制度短期的创建,制度变迁的直接成本相对要低的多。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必需的,但政府作用的发挥是不是应该采取迅速激烈的手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种制度变迁路径是诱致性、渐进式、单项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首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变迁依据的经济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是分散决策的,因此一项制度变迁的实现必然要能够给大多数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再次,由于单个经济主体力量的弱小,而不同经济主体为达到某项制度变迁的谈判需要时间,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缓慢的;最后,要求经济主体不会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从局部到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长期过程。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由于我国传统把经济问题政治倾向严重,严重压抑了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按经济原则来推进制度变迁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大力提倡。

第四种制度变迁是诱致性、激烈式、整体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往往是一个社会变革的最后选择,因为当经济主体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按经济原则获得应得的利益时,他们就必然采取政治和暴力的手段来强制性实现制度变迁,当然这种变迁仍然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初起因的,比如农民战争等。当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这种制度变迁路径显然不可能发生,因为农民的利益还远没有只有靠农民采取暴力手段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的指导原则

1、必然充分重视农民等经济主体的作用。系统考察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可以说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都是利益诱致的结果。换言之,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民不断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创新都是在旧制度无法取得潜在利润时发生的。,农民土地所有,形成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农民积极性提高,但这种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却导致了规模效益的无法实现,导致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润无法实现,也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绩效无法实现。所有这些潜在利润推动合作化、制度安排的出现。但在这两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无论是国家、集体抑或是农民都未能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激励机制所带来的经济绩效重新找到,监督和组织成本大大降低。基于这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取代制度。同样,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许多潜在利润无法得到更好地实现,进一步的改革必然就会出现。

2、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中的主导作用。经济个体分散决策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有着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首先,就是个体理性的问题,由于个人受制于个体的经验、学识水平的限制,其理性水平与集体相比总是更加有限;其次是不同个体的经济利益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制度变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就需要他们之间的谈判,并且只有获得大多数主体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才有可能实现,有时候因为谈判和讨价还价成本过高,某些高效率的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最后,个体力量一般弱小,不足于对付某些大型的制度变革。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成为必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特别是我国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区占了我国人口和国土的大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个体分散决策推动其变迁的成本有可能更加高昂,这就特别需要政府合理发挥其强制力量的作用,积极地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因此政府的主导型作用将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特征。

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必然是渐进性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必然坚持的,任何改革都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范围内的改革,其实质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只能是在这个框架内的变革,只能是对这个框架的完善与发展。因此,这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是在坚持整体性制度不变前提下的单项制度变革,也必然是局部的,因此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也必然是渐进的。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走政府主导的、充分发挥农民等经济主体作用的、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正如对制度变迁目标的分析一样,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制度变迁主体事前设定的目标,而是事后的分类,那么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我们能够在事前选择吗?从以上制度变迁不同路径的分类成因来看,那些分类不过也是一种事后分类,是人们对已经发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加以总结的结果,但对于人们能否在制度变迁实际发生前,理性地选择自己喜欢的制度变迁路径,这恐怕很难说清楚。

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由于有暴力机关和国家强制力量作保证,政府如果想在制度变迁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或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让制度变迁是在一夜之间变迁还是让其自我慢慢演变,政府确实可以选择。从农民角度来讲,农民已经将自己手上的权力委托给了政府,而自己的终极暴力权除非在极端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采取,而且如果采取了,其行为的方向又与政府不一致,或者自身暴力不够强大,那么农民其实并没有什么选择权。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同样涉及到两类制度变迁主体,一类是以经济原则和经济力量行事的经济主体,如农民、企业等;另一类是以政治性原则和政治手段行事的政治主体,如中央和地方政府。二者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但在整个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政府政策得当,是可以选择适合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的。

四、结语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方式和路径是本文的中心任务。为了完成这个任务,笔者专门研究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问题,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是解决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中国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在影响农民现代化的诸多体制因素中,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因素。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政策创新。其次,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土地仍然无法突破封闭凝滞的局面。一方面有些农民即使抛荒也不放弃承包权,有些想放弃承包权却找不到买主;另一方面有些善于种地、想多种地的农民又无法承包到更多的土地。同时,还有很多农民被迫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在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上享有自由权。土地流转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备造成的。最后,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制度安排,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的作用,才使其逐渐规范起来。但它仍是“一种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其本身还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和组织缺陷,隐含着一些重大而长期的基本矛盾”。最终,由中央政府借助社会科学界的力量推动土地制度创新的发展,提出了“永佃制”,其制度化水平远远高于土地承包制,为土地使用权和经营主体提供了长期化和稳固化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形式。在此基础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二,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因素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是极其复杂的。首先,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内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的发展,农村土地产权权能的分解与重组,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执行主体的数量和规模,是决定农村产权制度内容体系的重要因素。其次,政府和农民对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对农村土地产权和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等众多问题和经济现象及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即理性水平也是重要因素。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的分解重组与政府和人民理性水平的变化导致了政府和人民利益结构的变化,从而对政府和农民的行为产生了激励,从而最终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结构是核心变量,其他变量通过影响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结构,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而影响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而这个利益结构最主要的构成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即制度改革的净收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过程政治力量和非政治力量的对比变化情况,是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重要因素。政治力量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等政治主体,非政治力量主要是指农村中按经济原则即收益成本原则行事的经济主体。它们的力量对比、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渠道等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有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原则和标准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效率。“任何制度都是适应人的需要而创立起来的,因而总是具有某种功能,能给人们带来效应与收益。同时,制度的形成又离不开人们的设计、组织和维护,因而需要费用和成本。收益和成本的比较表现为效率,这说明任何制度安排必然存在高效与低效、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袁庆明,2001)。事实上,任何制度的变迁过程,都可以理解为一个高效率制度安排对低效率制度安排的边际替代的一个过程。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只有当一个新的次级制度安排效率高于旧的次制度安排效率时,这个新次级制度安排的建立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变迁主体必然选择相同收益下成本最小和相同成本下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制度安排肯定不能进入主体选择范围。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除了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效率之外,还存在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路径依赖、制度结构等,但是制度变迁的效率仍然是制度变迁的首要因素。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2篇

论文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大规模违规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合理、科学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引导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地流动,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进而寻找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最优模式,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规律,对于指导我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的交易费用、交易收益和制度的效率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当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效率高于旧制度安排的效率时,这个新制度安排才能为大多数经济主体所接受,制度本身的变迁才有可能实现。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效率呢?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历史,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变迁主体、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制度约束、理性约束、利益结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类型制度的变迁中、在不同时代和时期,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大小和表现特征是不同的,结果就使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某类制度变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为制度变迁模式。本文讨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以及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袁庆明在他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中,基于目标实现的途径对制度变迁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和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Www.133229.cOm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事前制度变迁所设定好的目标,只不过事后对制度变迁从目标角度的一种分类。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变革的目标并不唯一,而且经济主体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也不唯一。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必须在为了实现同一个制度变迁目标的不同制度变迁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可以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这下面还有分目标,如生产效率、重新分配收入、经济优势、发展机会等。

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变迁目标,必须采取相应制度变迁途径和方式。要了解这些内容,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制度变迁的不同类型。袁庆明对从制度变迁过程本身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单项制度变迁和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和突进式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等三种形式。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相互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它的变迁过程也必然符合这一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可以根据我国和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来选择对我们最优的制度变迁模式。

一、制度变迁路径的类型

对于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得到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主要有:

第一个类型是强制性、渐进式、单项的制度变迁路径。这个路径强调,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强制性力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次是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必然要求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确实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经济效率。因此,它是在坚持一个大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内具体次级制度的完善,也正因如此,由于先从局部的次级制度完善开始,对整个制度来讲,也必须是渐进性完善和变化的。只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府才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二个类型是强制性、激烈的、整体性制度变迁路径。这个制度变迁路径,首先仍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是要求政府这个主体的强制力量运用的比较突出,在较短的时间实现某一制度的整体移植、改造或者变迁,因此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表现和解决必然是激烈的。对某个制度安排来说,一般以整个制度体系的毁灭、创造或移植为特征,这样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实现某种制度短期的创建,制度变迁的直接成本相对要低的多。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必需的,但政府作用的发挥是不是应该采取迅速激烈的手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种制度变迁路径是诱致性、渐进式、单项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首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变迁依据的经济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是分散决策的,因此一项制度变迁的实现必然要能够给大多数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再次,由于单个经济主体力量的弱小,而不同经济主体为达到某项制度变迁的谈判需要时间,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缓慢的;最后,要求经济主体不会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从局部到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长期过程。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由于我国传统把经济问题政治倾向严重,严重压抑了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按经济原则来推进制度变迁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大力提倡。

第四种制度变迁是诱致性、激烈式、整体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往往是一个社会变革的最后选择,因为当经济主体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按经济原则获得应得的利益时,他们就必然采取政治和暴力的手段来强制性实现制度变迁,当然这种变迁仍然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初起因的,比如农民战争等。当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这种制度变迁路径显然不可能发生,因为农民的利益还远没有只有靠农民采取暴力手段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的指导原则

1、必然充分重视农民等经济主体的作用。系统考察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可以说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都是利益诱致的结果。换言之,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民不断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创新都是在旧制度无法取得潜在利润时发生的。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形成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农民积极性提高,但这种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却导致了规模效益的无法实现,导致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润无法实现,也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绩效无法实现。所有这些潜在利润推动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安排的出现。但在这两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无论是国家、集体抑或是农民都未能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激励机制所带来的经济绩效重新找到,监督和组织成本大大降低。基于这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取代人民公社制度。同样,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许多潜在利润无法得到更好地实现,进一步的改革必然就会出现。

2、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中的主导作用。经济个体分散决策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有着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首先,就是个体理性的问题,由于个人受制于个体的经验、学识水平的限制,其理性水平与集体相比总是更加有限;其次是不同个体的经济利益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制度变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就需要他们之间的谈判,并且只有获得大多数主体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才有可能实现,有时候因为谈判和讨价还价成本过高,某些高效率的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最后,个体力量一般弱小,不足于对付某些大型的制度变革。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成为必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特别是我国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区占了我国人口和国土的大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个体分散决策推动其变迁的成本有可能更加高昂,这就特别需要政府合理发挥其强制力量的作用,积极地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因此政府的主导型作用将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特征。

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必然是渐进性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必然坚持的,任何改革都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范围内的改革,其实质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只能是在这个框架内的变革,只能是对这个框架的完善与发展。因此,这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是在坚持整体性制度不变前提下的单项制度变革,也必然是局部的,因此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也必然是渐进的。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走政府主导的、充分发挥农民等经济主体作用的、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正如对制度变迁目标的分析一样,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制度变迁主体事前设定的目标,而是事后的分类,那么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我们能够在事前选择吗?从以上制度变迁不同路径的分类成因来看,那些分类不过也是一种事后分类,是人们对已经发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加以总结的结果,但对于人们能否在制度变迁实际发生前,理性地选择自己喜欢的制度变迁路径,这恐怕很难说清楚。

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由于有暴力机关和国家强制力量作保证,政府如果想在制度变迁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或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让制度变迁是在一夜之间变迁还是让其自我慢慢演变,政府确实可以选择。从农民角度来讲,农民已经将自己手上的权力委托给了政府,而自己的终极暴力权除非在极端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采取,而且如果采取了,其行为的方向又与政府不一致,或者自身暴力不够强大,那么农民其实并没有什么选择权。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同样涉及到两类制度变迁主体,一类是以经济原则和经济力量行事的经济主体,如农民、企业等;另一类是以政治性原则和政治手段行事的政治主体,如中央和地方政府。二者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但在整个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政府政策得当,是可以选择适合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的。

四、结语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方式和路径是本文的中心任务。为了完成这个任务,笔者专门研究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问题,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是解决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中国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在影响农民现代化的诸多体制因素中,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因素。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政策创新。其次,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土地仍然无法突破封闭凝滞的局面。一方面有些农民即使抛荒也不放弃承包权,有些想放弃承包权却找不到买主;另一方面有些善于种地、想多种地的农民又无法承包到更多的土地。同时,还有很多农民被迫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在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上享有自由权。土地流转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备造成的。最后,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制度安排,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的作用,才使其逐渐规范起来。但它仍是“一种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其本身还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和组织缺陷,隐含着一些重大而长期的基本矛盾”。最终,由中央政府借助社会科学界的力量推动土地制度创新的发展,提出了“永佃制”,其制度化水平远远高于土地承包制,为土地使用权和经营主体提供了长期化和稳固化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形式。在此基础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二,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因素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是极其复杂的。首先,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内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的发展,农村土地产权权能的分解与重组,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执行主体的数量和规模,是决定农村产权制度内容体系的重要因素。其次,政府和农民对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对农村土地产权和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等众多问题和经济现象及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即理性水平也是重要因素。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的分解重组与政府和人民理性水平的变化导致了政府和人民利益结构的变化,从而对政府和农民的行为产生了激励,从而最终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结构是核心变量,其他变量通过影响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结构,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而影响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而这个利益结构最主要的构成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即制度改革的净收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过程政治力量和非政治力量的对比变化情况,是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重要因素。政治力量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等政治主体,非政治力量主要是指农村中按经济原则即收益成本原则行事的经济主体。它们的力量对比、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渠道等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有重要影响。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改革开放 农村 土地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不断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其中的成功经验及其不足的根源所在,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为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作出一番贡献。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改革开放真正的起点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1978年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从此掀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也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发展的新篇章。如果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只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尝试,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工作条例(试行)》首次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认可。虽然在该条例中,仅仅对土地承包到工作组作出规定,还没有对土地承包到户作出相关的制度指示,但是它毕竟是首部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作出规定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极为显著的历史意义。之后,我国在内蒙古、甘肃等地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向前发展。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从法律制度上真正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从而全面地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着更为全面的领域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②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不仅不能很好地适应,甚至很多时候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认识到需要在农村地区实行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管理,真正地解放农村劳动力,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为此,我国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通过对该文件的认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文件虽然没有从法律高度明确承认土地可以进行流转,但它是第一次从制度上对土地流传有所支持,推动了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孕育萌芽。198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才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流传给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还给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以法律上的保障。1993年的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地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的有偿转让。在2003年所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农业部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给予了相关的制度指导与政策支持。国家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更为全面的完善提供了强大支持,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历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③

新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获得新发展的同时,农村的土地制度也登上了历史发展的新台阶。2008年中共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持原有农村土地制度基本政策发展方向不变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采取土地流转的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流转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发展出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化管理和经营。通过对该文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特别是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方式上更具灵活性,其在保证农村土地用途的基本前提下,允许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管理,从而为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济创造了发展的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中,我国在农村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村的生产力,农业获得极大丰收,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全面而深入地实施,为农村土地的多元化经营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极大地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够健全,因此,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当是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以上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应该明晰土地产权主体。我们知道如果过分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属性,过分强调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而不允许对农村土地进行出租等多种方式的经营管理,那么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不会产生良好的经济价值,农村的土地也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效益、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我们需要构建农村土地权能,明晰农村产权主体,从而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主体关系没有得到明晰的界定,那么很多时候就会使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伤害。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土地,并给以土地承包主体以一定的承包期限,但是此种做法却往往存在不稳定性。④在实际生活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期的调整,会使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足,形成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当时的农村土地产权获得明确界定的结果。让农民真正地享有农村土地产权,那就让农民充分地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益,同时,还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各种处置权等其他收益权。

另一方面,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真正落实农村土地经营的财产权,使土地作为一种财产真正地流转起来,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真正地保障好广大农民的各种土地权利。同时,农村土地闲置等不良发展现象,也会因农村土地的流转而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分田政策的实施必将会形成土地分割化经营管理的局面,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管理,形成农村的规模化经济。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原本属于正常农村土地流转现象演变为农民间的各种矛盾纠纷,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广大农村生活的稳定。⑤当然,在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还必须对其作出一些限制。例如,在土地的用途方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任何承包主体不断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同时,对于流转的土地必须严格地进行物权登记。

综上所述,农民土地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完善好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有效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通过对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进行梳理,可以为当前的农村土地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提供成功的经验指导和失败的经验教训。当前,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应该在明晰好土地产权主体的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从而营造良好的农村土地竞争环境,提高广大农民在土地关系中的各种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落实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进一步地适应好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注释】

①侯微:“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调试”,《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4期。

②冯金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述评”,《安徽农业科学》,2006年第24期。

③孙涛,黄少安:“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状态和结构依存特征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例”,《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④陶林:“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2期。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联动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31-02

一、近年来土地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的观点综述

2008年,乔新生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则是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到中国未来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制度。”[1]2008年,童大焕认为,“中国的第三次只有和全国统一的户籍改革和金融改革一起,才能从根本上获得成功。第三次必须坚持城市户籍完全对农民开放,允许农民拥有城市户口并保留农村土地的原则。”[2] 2009年,陆铭认为,“土地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是中国发展的新动力,土地制度一定要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3] 2009年,胡星斗认为,“未来的户籍制度要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可以五花八门具有多样性,各个地方因地制宜,可以搞土地合作社、土地公司、制定土地公司等。”[4]

现阶段关于推进户籍改革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取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二是取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三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四是完善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一系列补救措施。第一二种方法对统一城乡户籍的改革来说最为便捷,但集体土地国有化会引起农民不满、诱发社会的动荡,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和谐,而且有可能走“”化的老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私有化与中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性质及其基本经济制度不符,这就要求在坚持国家基本性质的前提下从第三、四两种方法寻找切入点和创新。

二、不同历史时期土地与户籍的关系

(一)土地与户籍共同约束农业生产、限制人口流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土地与户籍相互交织在一起,成为国家限制人口流动、约束农业生产有力工具。户籍制度以固农限农为特征,土地制度也相对稳定,国家依据户籍对有名者进行土地授予,人少地多、土地允许私有的土地制度则强化严格控制人口的户籍制度。无论是隋唐的“均田制”,还是明朝的“鱼鳞图册”,历代封建王朝为稳定统治秩序,实施的户政制度无一例外都把户籍与土地相结合,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限制农民流动。

(二)土地脱离户籍的约束(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尤其是北洋军阀和统治时期(1912―1949),社会动荡,户籍制度的管理还没能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土地制度则按照历史惯性在延续。这一时期由于户籍制度管理的缺失,土地开始脱离户籍的约束而日益集中,成为地主阶级、大官僚的私有物,不再按照户籍向各类人员进行土地授予,户籍与土地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打破。在这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土地革命。1947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农村户口重新成为农村中分配土地的依据。

(三)土地分配依赖户籍(1949―1978)

这一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几次较大变化,土地与户籍的关系日益复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1952年的;第二个阶段是从1952―1978年,先合作化,再;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以来的家庭承包制[5]。从农民(农户)与土地的关系来看,这三个阶段各有自己的特点。第一阶段是土地归农民所有,分户经营;第二阶段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第三个阶段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农村土地制度虽然几经变迁,但是户籍制度仍然是土地分配的依据,拥有农业户口是获得农村土地的基本前提。特别是在1958―1970年间的城乡隔绝、人口基本不流动的时期,农村的户籍和土地高度重叠,甚至是合一的。这一时期由于土地政策不断发生变化,户籍政策相对稳定,土地对户籍的依赖性增强,土地分配建立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之上。

(四)土地与户籍相互制衡(1979年至今)

中国现行的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这时期土地与户籍相互交织、互相制约。虽然这期间改革不断,但土地和户籍的基本关系仍未发生本质变化,其相互制衡的关系表现为:户籍是分配土地的依据,拥有农业户口是获得农村土地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府发放农业补贴、基层收取相关费用的基础;当前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农村的户籍决定着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城市的户籍则需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三、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联动改革的思路与制度设计

统筹城乡户籍不应简单理解成农民变成市民,也不在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更不是政府发起的一场户籍改革运动[6]。必须把户籍制度的改革置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大框架中来,与相应的土地制度改革联系起来,这就需要加快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机制。

(一)加快土地要素自由流动,打破户籍制度改革困境

200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将推广农村城市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政策,面对新的国家土地政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应加快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实行农村城市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全力建设城乡土地一体化市场。除了试点省份浙江省外其他省份也应该尽快探索具体措施落实“同地、同价、同权”,解除农地对农民的束缚,消除农民和市民基于土地的差别,早一步结束城乡土地市场分割,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市场的自由配置,打破目前户籍制度改革陷入农村土地约束农民、农村户籍与土地附着利益纠缠的困境,进一步推动中国户籍制改革。

(二)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权灵活性,逐渐剥离户籍制度与承包地的关系

1.转变农地经营权、承包权方式。在充分考虑城市农民工在外打工年限长短、发展状况、个人愿望等基础上,具体确定农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资格;对长期脱离土地的进城农民工,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改制中买断工龄的做法,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偿,要求并鼓励他们退出承包权;对兼业农民及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实行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的政策;通过村集体进行有偿转让,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也为那些进城农民失败后返回农村留下退路。

2.积极推行土地股份制。在明确界定集体产权的前提下,推行土地股份制,让农民土地折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制农业企业,使农民取得对应的股权与红利收入。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转让土地承包权,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3.允许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允许农民将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给第三者或村委会使用在达成协议后,付给农民工转让费,作为其转化为市民后参与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同时鼓励一部分有条件农民通过承包权出让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积累其在城市的创业资本。

4.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加以完善,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从而促使农民自愿、有偿的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以此来换取城镇户口和社会保障。

5.建立农村土地交管所,加强承包地出让后的土地管理。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允许农村以村一级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交换管理所,加强土地收储制度的建设和资金运作,对农村转让承包权后、废置、抛荒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城市需要土地居民进行有效沟通与有成本合作,实现土地最大效率的利用。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减少农民市民化的忧虑

制定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民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前提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从程序、主体、内容、合同文本等方面予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防止出现因操作不规范而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制度,以备查用;加大土地集约经营,有条件地将承包权与实际经营权分离,提高宅基地的节约和流转水平,盘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和集体资产;不断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机制和办法,通过试点,推广。

(四)推动城乡征地制度一体化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步伐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地价平衡上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土地征收补偿要由目前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逐步过渡到完全补偿,改变目前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做法;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征地程序,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制,加强土地征占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的听证制度,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将土地征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上直接用于失地农民个人的比重,在减轻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同时增强其就业能力;以“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为思想指导,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缩小由于征地补偿造成的城乡差距,早日实现城乡征地制度一体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

参考文献:

[1]户籍制度的背后是[EB/OL]..

[2]“三足鼎立”才能支撑“第三次”[EB/OL].省略/blog /infor_detail.aspx?id=165&articleId=10631.

[3]土地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中国发展的新动力[EB/OL].style.省略/news/2009-02-09/090733443.shtml.

[4]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议[EB/OL].省略/show info .aspid=637&sorts=%D0%C2%CE%C5% D7%CA%D1%B6.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17-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土地制度改革被再次强调,从而引起学术界对土地制度改革新一轮的研究热潮。本文将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基于农民视角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研究

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而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土地所有权制度 [1]。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路径,主要有农村土地的公有制、私有制和多元及复合所有制三个方向,其中土地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因为相关研究的文献浩如烟海,这里只截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近五年来的研究进行综述。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学者们主要从现有农村集体制或私有制的缺陷入手,提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主张。其中,还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分析认为,中国农地产权最为现实的制度安排是国有永佃模式 [2];而董栓成则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出发,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永佃权制” [3];乔新生转而从土地分配公平性角度论证土地国有的必要性[4];颜运秋等则从土地的经济社会属性和粮食的有效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农业的培育视角提出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方案 [5]。

2.农村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虽然近年来学术界提出土地私有化主张的学者已经少了很多,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土地私有化主张。 张五常认为,允许土地私有并容许土地自由买卖是制度改进的重要部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收益[6]。文贯中则从土地私有制几千年的经验和当代世界各国的实践出发,认为土地私有是与现代化、工业化以及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相洽的,是最有效率的 [7]。陈志武、秦晖还从农民与权贵利益博弈的角度分析,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陈志武更是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可以使农民更富有,并有利于土质改良和价值实现,最重要的是可以让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更大的空间、更多的能力把土地非农用的资本价值发挥出来 [8]。

3.农村土地多元所有或复合所有。在公有制、私有制的单元所有制之外,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土地多元所有或者复合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路径。徐勇、项继权以及赵振军以中国的经济体制为基础提出土地所有权改革建议:他们或者认为土地的价值和性质与企业的价值和性质并无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农村土地同样可以实行集体所有、股份制以及私有等多种形式的所有制 [9];或者认为农村应该按照“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思路,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以股份制的形式,实行国家与个体农民对土地的共同所有制 [10]。郭紫薇等则提出了另一种形式的土地多种所有权改革模式,即在保留现行集体所有权的合理性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方式 [11]。徐国元提出建立全民土地国有制、集体土地农民共有制和农户家庭所有制[12]。钱忠好则提出了有两层结构的农地复合所有制,一层是农地归农民(农户)所有,另一层为农地归社会(国家)所有,它是社会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是联合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 [13]。

4.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讨论中,主张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并在现有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学者目前占主流。学者们或者从土地所有制与中国国情的符合程度 [14],或者从新农村建设大局 [15],或者从一个集体内部劳动者土地占有的公平与平等性等角度 [16],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

二、农民视角中的土地制度

一直以来学者在学理层面的争论较多,对农民进行实证调研的较少。不过,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将眼光投向农民,对农民进行实证调查,从农民视角认识土地制度。

1.农民视角中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民进行实证调查研究,了解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认知,开始较早的钱忠好于1996年分别在江苏泰兴、连云港、无锡的农村,对有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关于农户对承包制的看法调查显示,96.27%的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表示完全满意或部分满意,只有3.73%的农户表示完全不满意 [17]。宋敏在2001年对重庆市广阳镇和四川省什邡南泉镇的调查显示,广阳镇和南泉镇分别有94.7%和85.7%的农户赞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8]。在钱忠好的调查十年后,项继权等在全国展开了一次“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民意愿调查”,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61%)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还可以” [19]。总体来看,农民对土地承包制是比较满意和认可的。

2.农民视角中的土地所有权。首先,农民对当前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如何呢?龚启圣等对国内的8个县800个农户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被调查者(2.5%)认为他们自己是土地的所有者,而大多数农民(94.8%)只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使用权[20]。洪名勇等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对贵州省9个地州市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占42.24%的农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有18.50%的农民认为农地属于国家所有,有37.01%的农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个人所有[21]。项继权等的调查发现,农民中对于目前的土地,有一半的农民认为是国家的,有29%的农民称是集体的,有19%的农民称是自己的 [19]。这些调查显示农民对当前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呈多元化。

其次,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意愿如何呢?当项继权等询问“如果法律政策允许,您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好”时,50%的农民认为土地应“归农户和农民个人私有”,只有25%的人认为应归国家所有,24%的农民认为应归集体所有[19]。洪名勇等在2006年调查时,也询问了农民“你认为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最好?”这一问题。结果发现,选择个人的占43.4%,选择集体的占38.87%,选择国家的占13.21% [21]。虽然这些调查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可以看出近年来农民土地私有的意愿正在增强。

3.农民视角中的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杨学城等于 2000年选取了山东等4个省作为重点调查对象,了解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态度,发现大部分人(64.7%)赞同这一政策,并且还发现这一政策对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有积极性的影响 [22]。宋敏等的调查也发现有80%以上的农民赞成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这一政策 [18]。2007年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项目组”进行的调查显示,有53.5%的农民认为30年承包期限比较合理,但有40.3%的农民认为该期限过长,只有6.2%的农民认为30年的承包期太短 [23]。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的调查显示,农民比较赞同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

三、小结

以土地所有权制度为核心,衍生出众多的伴生制度,同时也决定了农民对土地制度的态度和认知。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观点基本上已经成型,目前的观点多数是在已有框架内的讨论。而基于农民视角的调查研究仍然是以土地所有权制度为基础,主要是在学者的讨论基础上的验证性工作,而这些为数不多的基于农民视角的实证调查也多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农民的行为态度进行研究,基于其他学科视角或者说基于交叉学科视角的讨论较少。在目前社会和学术界对农村土地问题关注再次升温,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一些新表述的背景下,借助多学科的相关理论,从农民对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认知视角,探讨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冬亮.建国以来农民地权观念的变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6).

[2]曾祥炎.略论农地国有永佃[J].调研世界,2006,(6).

[3]董栓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优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乔新生.农村土地问题需要从长计议[J].中国土地,2004,(6).

[5]颜运秋,王泽辉.国有化: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之路[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6]张五常.出售土地一举三得[J].中国土地,2004,(11).

[7]文贯中.市场畸形发育、社会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

[8]于建嵘,陈志武.把地权还给农民――于建嵘对话陈志武[J].东南学术,2008,(2).

[9]徐勇,项继权.农地制度改革:十字路口的抉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

[10]赵振军.论当前农地制度改革[J].理论学刊,2005,(4).

[11]郭紫薇,钟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多元改革模式[J].国土资源,2006,(1).

[12]徐国元.建立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J].中国改革,2005,(7).

[13]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4]凯崔,李聪.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与完善[J].国土资源,2008,(7).

[15]杜润生.建设新农村不能动摇家庭承包责任制[J].中国改革,2006,(6).

[16]王梓.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建设的方向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5,(7).

[17]钱忠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户心态的实证分析及其政策启示――对江苏无锡、泰兴、连云港三市(县)部分农户有关土地制度问题的问卷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1997,(4).

[18]宋敏,陈廷贵,刘丽军.中国土地制度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19]项继权,周娴.农民的地权选择与农地制度改革[J].学习与探索,2007,(5).

[20]龚启圣,刘守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的反应[J].中国农村观察,1998,(2).

[21]洪名勇,施国庆.欠发达地区农地重要性与农地产权:农民的认知――基于贵州省的调查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