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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台风灾害,如何在大灾大难中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生活生产设施呢?减少直接经济损失一直是灾害研究的重点问题,但实际情况是中国城市特别是容易受到台风危害的沿海地区城市片面依靠政府应急管理措施进行“亡羊补牢”,对如何防范台风缺少系统的认识和操作。
目前,中国城市缺少有效的、积极的防灾体系,应对台风,单纯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灾害预警和应急预案,但结果往往仍然是庞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台风防灾体系建设缺少充分的认识,这里所说的防灾体系建设不仅仅局限于防灾规划意义上的防灾体系,还包括受灾者在内的所有城市居民以及一切可以为防灾抗灾服务的技术手段。只有建立牢固的台风防灾硬件设施,更细致地完善政府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城市居民积极性,才能真正将防灾减灾落到实处。
防患未然:城市防灾体系建设
城市防灾规划是抗灾的前提和基础。现阶段政府政绩考核着眼于短时间效益,使得防灾规划这种长时间效益工程不容易得到政府重视。这种情况造成了城市防灾规划进度普遍跟不上城市规划速度,城市防灾水平低,无法应对重大或特大灾害。在百年一遇特大灾害面前,很多城市的防灾规划形同虚设。典型的例子是深圳、北京的排水系统,两个城市排水系统的落后,洪水承受能力的虚弱在特大暴雨灾害中暴露无遗。
目前常规的城市防灾规划包括四个部分: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防火规划、城市防震规划以及城市防空规划。但这样的划分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今天社会的要求,各类自然灾害和不安定的人为因素对城市防灾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城市在硬件的设施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这导致防灾措施等应急手段即使施展也效果甚微。
防御台风依靠的重点是城市排水系统建设。台风伴随的暴雨甚至特大暴雨对城市排水系统提出了严峻考验。一些城市排水系统最大承受量仅仅参照30年、50年最大降雨强度设置,在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面前就显得无所作为,大面积积水间接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加快,城市规划变动性大,城市防灾建设跟不上节奏,甚至防灾建设仅停留在表面,缺少可以长期利用的牢固的防灾设施,这些问题就造成台风灾害来临时,城市防灾建设不能有效遏制灾害扩大,同时还因为漏洞导致二次灾害频发。
因此,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具有较高抗灾能力的城市台风防灾建设体系迫在眉睫。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更多地从专业的、科学的角度去完善城市规划的方方面面,而不是从政绩的、表面的角度去锦上添花、反复拆建。
自力更生:城市居民灾情应对
长时间以来,城市居民在台风面前主要依赖预警和政府信息,被动地按照政府建议进行抗灾准备,被动地等待政府救援。城市居民缺乏主动自救意识是台风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原因。政府应急预案总是滞后于灾害发生,特别是一些关乎居民性命的灾难,政府组织救援不仅落后于灾难蔓延,而且数量上也不能满足众多受灾群体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台风灾情应对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优秀的台风灾情应对能力不仅可以大幅减少伤亡情况,还能有力地配合政府开展救援。
台风灾害特别容易造成城区大面积积水、城市基础设施瘫痪,因此城市居民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减少户外活动,在政府公布的相对安全的区域等待灾情结束。
在北京“7・21”特大暴雨灾害中,一些学者对微博在灾害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发现“自媒体”是一种有效的实施自救和他救、配合政府应急措施的手段。以往灾情、救灾进展等信息主要通过报刊、门户网站,这些信息不仅滞后而且不能为身处灾情中等待救援的居民所看到,政府的一些疏导措施也就无法实施。以手机为载体的“自媒体”解决了这一问题,手机便于携带,可以帮助灾民第一时间了解政府应对措施,同时还可以通过“自媒体”自救信息,引导他人救援,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随手拍、随手发功能,更容易使政府了解灾民的现实处境,便于开展救援。因此,通过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自己的自救能力是每个城市居民应该掌握的生存手段。
在防汛工作中,新媒体的应用也为疏导群众、及时了解汛情提供了新的途径。快速简洁的传播方式使得疏散信息和汛情画面能在第一时间发送到受众手中,帮助受众及时做出决策。
亡羊补牢:城市应急措施完善
政府是台风等灾害防治中的主导者,统筹救灾工作,引导受灾人群,政府灾情应对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灾情的扩散规模。目前中国城市政府应急措施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政府在很多大灾大难面前略显无力。
一是应急措施不完善。同城市防灾规划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灾情种类不断丰富,过去的应急措施项目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多变的今天,必须不断细化灾害项目,针对每个项目提出相应应急措施。台风灾害属于常规的灾害项目,相应的应急措施也较为完备,这是此次“威马逊”超强台风席卷华南地区而仅造成少量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但同时,台风“威马逊”造成的巨大受灾面积和财产损失也警醒政府必须对超强台风有更强的应对能力。
二是部门通达度不够。政府实行应急措施,实质上是政府主导的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进行救灾。在实际救灾中,经常出现上下联系脱节,平行部门沟通不足,一些关键信息需要通过复杂渠道层层上报,导致灾情应对延误。特别是在防汛工作中,物资的及时到位对防汛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层层汇报、多次沟通都将延误防汛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提醒政府在面对灾情时必须建立更为精简、高效的中枢机构,提高指挥能力;加快信息流转速度,减少信息流转障碍,提高及时应变能力。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程序,完善应急准备,提高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单位所负责的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单位所负责的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县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水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局领导统一领导下,各科室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专人专责。根据各科室各自职责,按照分级负责、专人专责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本县发生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我县时,成立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顾小辉任组长,分管领导任于海涛、刘迪副组长,各科室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完成本单位范围内救灾工作部署。
(二)办事机构
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临时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主要职责:
1.负责县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全县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应急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备灾规划;
3.负责修编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到位;
4.负责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灾工作建议:
6.组织对灾情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实施救助;
7.负责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会;
8.完成市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相关科室职责
相关科室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1.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灾害的防治的科普宣传。
2.后勤科: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和物资保障。
3.审批科、规划科、法制科:收集、汇总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5.财会科:承担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6.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安全事故及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等。
7.市容市貌市场管理大队:做好应对灾害的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四)专家机构
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单位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自然灾害救助临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灾情预警,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人员情况,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三)灾情信息
1.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情,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自然灾害救助临时工作领导小组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
2.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
3.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二)预警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本单位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地区,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社会公众预警信息。
(三)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同时,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收集、分析预警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4.及时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回答公众疑惑,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四)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0、119、120等公共安全救援电话求救。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失踪人数、中毒人数和性别与国籍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药物名称和危害污染程度;经济损失;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等。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领导小组快速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局机关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发生和可能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要及时报告城建中心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及自然灾难发生后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及自然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量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及自然灾难发生后,每个人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拨打120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单位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领导小组要及时报告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其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自然灾害救助临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2.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自然灾害救助临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资金保障
财会科负责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二)应急物资保障
后勤科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风险分析和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应急队伍保障
统筹规划建立自然灾害专兼职救灾队伍,强化救灾设备维护和应急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四)预防措施保障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3.车间、库房加强通风、完善避雷设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报警措施;
5.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八、培训与演练
(一)各部门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关键词:抗旱预案,原则,基本内容。
中图分类号: S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抗旱预案编制原则
1.抗旱预案只在明确一个地区出现原潜在的及历史的干旱灾害时,政府部门和公众在资源配置和减轻灾害不利后果方面应采取的行动。这种对干旱灾害预先进行的“风险管理”和提前准备的有针对性的应急计划,与干旱灾害发生时的“危机管理”和临时反应相比,是一项更周密有效的防旱减灾措施。制定并推行抗旱预案制度是有效组织看韩工作,创新抗旱工作方式,推进“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抗旱工作实现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了抗旱预案,就能对干旱进行提前预警,大旱来临之前有充足的准备,是有限的抗旱水源达到合理,优化。高效配置,发挥最大的抗旱效益。
2.由于各种抗旱任务,目标和抗旱措施不相同,抗旱预案徐分类,分层次编制。抗旱预案分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城市(地区)专项抗旱预案和流域专项抗旱预案三类。
地方总体抗旱预案主要用于指导所辖行政区域的城乡全面抗旱工作,分省级,地级,县级三个层次编制。地方总体抗旱预案为面上的抗旱工作预案,涵盖全部抗旱工作内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城区)专项项抗旱预案应当服务从地方总体抗旱预案。
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抗旱工作。
流域专项抗旱预案主要用于指导流域内跨行政区域的抗旱水量调度工作。涉步跨省(区,市)跨流域水量调度内容的地方总体抗旱预案,应当服从所属流域的专项抗旱预案。
3.1.抗旱预案的编制原则应符合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新思路。要体现以人为本,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城乡同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抗旱预案编制要突出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抗旱预案的质量。
2.预案编制内容
抗旱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结构及相关部的职责,干旱等级划分,预防及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和结果程序,不同干旱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抗旱对策,抗旱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在编制抗旱预案时,应尽量收集,分析级整理与本地区抗旱工作旱灾及抗旱工作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自然地理情况,抗旱能力等。
指挥体系及职责。在抗旱预案中,应明确抗旱指挥结构的组成及办事结构设置,明确抗旱指挥结构,各成员单位以及抗旱指挥结构的办事结构在抗旱工作的职责。
预防及预警。明确旱情信息监测内容,检测单位及报告制度。流域抗旱预案要明确跨行政区域的水量,水质监测控制断面和检测单位。明确旱情发生前的防范措施,如抗旱设施的检查维修,抗旱水源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的制定等相关措施。明确各种抗旱预案的预警等级标准,还要明确干旱预警信息的发生单位,内容,程序,方式和范围等。
应急响应。明确应急响应等级行动。各级应急相应行动中,应明确抗旱工作会商的主持人,参加人,会商方式和会商内容,明确抗旱工作开发程序,明确抗旱信息系统报送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设施启动的条件和任务等。由于各类抗旱预案涉及的范围不同,层次不同应急响应措施的侧重点也不相同,措施要具体,使用,具有可操作性。省级抗旱预案应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等方面内容;地级抗旱预案突出上下级沟通,协调,组织和指导等方面内容;县级抗旱预案重点是明确抗旱水量调度,抗旱设施运行,应急开源,节约用水和抗旱队伍组织等具体措施。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仅涉及城市的城区部分,用于解决干旱缺水时期城市供水问题,重点是解决城市发生干旱或突发水源事件时的供水保障措施。流域专项抗旱预案重点是针对流域发生的不同程度旱情,制定相应的水量调度以及应应急调水方案。
后期处置。在抗旱预案中,应明确对旱灾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的单位和工作要求,明确旱灾救助程序,方案和要求,明确应急商应结束后对抗旱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的办法。
关键词:三防;区域防汛;物资储备;对策措施
广东省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是全国光、热和水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广东降水充沛,年平均降水量在1300~2500毫米之间,全省平均为1777毫米。降雨的空间分布基本上也呈南高北低的趋势。洪涝和干旱灾害经常发生,台风的影响也较为频繁。因此,防洪、防旱、防台工作能否做好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防物资是防洪、防旱、防风的重要基础,要做到常备不懈,首先就要做好三防物资的储备管理,它直接关系着三防工作的顺利进展。所以,必须把三防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做扎实、做细致。现结合三防工作实际,谈谈三防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及解决对策和措施。
1 三防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现状分析
三防应急物资指政府为有效应对水、旱、风灾害及相关水务应急事件,通过政府自筹或社会代储等形式积累的用于防汛抢险的物资。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防汛物资分类标准,对防汛、防旱、防风物资并无明确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常按物资类别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抢险物料,常用的有布袋、编织袋、土工布、复合土工膜、石料、桩木、钢筋、钢管等;第二类为救生器材,主要有救生衣、救生圈、橡皮舟、冲锋舟等;第三类为抢险机具,包括发电机组、电线电缆、照明灯具等。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防汛物资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特别是经过“98”大洪水以后,新兴的防汛抢险技术使防汛物资推陈出新,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抢险设备、抢险器具如自动装袋机、卫星遥感设备、现代化监视技术等都在现代化抢险工作中得到应用。
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优势及历史原因,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为维护经济发展硕果,减少和避免水涝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各城市政府部门一直紧抓全市三防建设,注重三防系统的建设,要求各区及水管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以应对频繁的水涝灾害。经过多年经营,各城市水管单位按照国家防总部署及区域防汛要求,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应急物资,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在实际处理各片区的洪涝灾害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城市水管单位重视物资储备。大部分城市政府部门长期重视区域三防物资储备建设,督促各区及下属水管单位编制防汛预案、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每年将物资储备情况上报上级三防办。
(2)物资储备资金充足,购买数量大。各重点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社会经济相对发达,社会财富积累雄厚,设有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按规范定额及实际需要,提高所管辖区域的应急物资储备水平。
(3)制定了完整的物资调拨、回收、补充管理办法。各市按照国家防总要求,分别制定了符合各市经济发展现状的物资调拨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物资调拨、回收、补充办法。
2 三防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中的普遍不足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三防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也需要不断改进及完善。通过深入研究国内三防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现状发现,现状的应急处置体系仍不完善,在实际调度运行中,现状应急处置体系仍然暴露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资储备种类及标准缺少相应的规范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水务应急事件处置已经不仅局限于流域防汛领域,更覆盖了城市供水安全、排水保障等范畴。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出现,传统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及应急抢险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城市水务管理需要。因此,在新的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出台前,各城市及水管单位对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储备上仍缺少依据,在物资种类、物资数量的储备上具有盲目性,造成部分物资采购数量过剩,造成浪费。
(2)物资管理、使用人员专业程度不高,管理技术落后。物资管理人员采用代管或临时聘用社会人员进行管理,物资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任然采用巡查等方式对物资储备点进行监视,缺乏现代化监控、管理手段,存在很大的火灾安全及盗窃安全隐患。
物资管理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导致政府规定不能落实,物资管理办法形同虚设。
部分城市物资储备单据格式简单,内容单一,不能反映物资使用年限、保养情况等实际情况,影响物资使用质量。
(3)各区、水管单位物资储备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影响物资调拨速度,滞后抢险效率。部分城市在现状物资储备管理仍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物资调拨、回收、补充均依赖纸质调度单的方式进行记录,各物资储备点间物资变动信息无法互通,物资调拨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给上层管理部门。物资管理负责人在抢险过程中无法及时了解物资储备情况,无法对全市的物资进行统筹调拨,直接影响抢险效率。
(4)社会代储、购买服务型物资储备相对较少,物资调拨能力后劲不足。砂石料、桩木等基础三防应急物资主要以单位自储为主,社会代储、购买服务型物资相对较少,在遭遇特大洪水或跨区域水涝灾害时,缺少相应的物资补充机制或办法,无法迅速在商业、供销等流通流域和物资生产企业间调拨应急物资,以弥补应急物资的不足。
3 解决对策和措施
中国社会经济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识在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在不断增强,对现有的三防及水务应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抢险救灾工作并不能仅靠单一某个部门的努力和筹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去克服。
各市三防办公室及水务局作为保障全市三防及水务工程安全的组织管理单位,对全市应急灾害、事故有协调、组织抢险救灾的职责,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现状及需要,在积极宣传,提高全民防险救灾意识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管理素质是关键,围绕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着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防汛防风抗旱及水务应急体系建设,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部门综合能力、预警预报措施、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方面的建设,提高突发性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1)健全防御自然灾害及事故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强化防御自然灾害及事故指挥体系,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成员单位的联动机制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以利于在出现重大灾害及事故之际,能从上到下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及地区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2)加强部门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各级部门能力,强化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管理,加强训练,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各级防办要重视防汛防风抗旱及事故实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时效性,做好领导决策的参谋。
(3)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和细化各类预案,尤其要抓好工程应急抢险预案的修编工作,制定防御超强台风、山洪灾害、特大事故的整体预案、分部门预案等。
(4)进一步提高抢险救灾保障能力。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每次的抢险工作做好总结,针对实际抢险工作中的不足,加大投入,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装配、器材备配;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开展针对性训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抢险救灾技术水平;同时务必保证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并根据抢险工作总结,不断吸收和完善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积极引进新型物资种类,提高抢险效率。
(5)加强应急法规建设。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制定、健全市政府针对三防、水务应急事件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征用物资的补偿体制及执行程序,加大城市防洪、防风、节水宣传,增强公众的安全及环保意识,自发组织安全防范工作。
(6)加紧各类法律法规的出台。作为各城市应急抢险的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应努力加快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满足社会的发展及城市应急抢险的需要。
4 结束语
总之,三防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是一个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给三防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其他城市的历史经验对其进行不断修订,与时俱进,制定更加合理的管理措施,提高突发性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水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四条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第二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第二十七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