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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奖励办法

校企合作奖励办法

校企合作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有些学校的校企合作动因并非为了提高和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而是来源于上级的检查。尽管有些学校设置了管理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但缺乏相应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学校往往把校企合作的工作都寄托在一线教师的身上,学校相关职能机构只负责将任务下派给相应院系,而院系又下派给物流管理专业的相关教师。校企合作单位的开发、联络、具体工作的开展等,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线教师授课任务本身就很重,教师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学校侧重科研成果的分配,而校企合作的工作不算教师的工作量,或者奖励程度微乎其微,一线教师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对参与校企合作工作缺乏积极性。此外,专业一线教师对于很多事情不具决定权,因此,信息便在企业、学校的不同层级间流转,工作效率极其低下,导致企业也失去了校企合作的热情。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都在于学校缺乏校企合作的制度保证。

2物流管理专业深度校企合作的路径研究

2.1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尚付阙如,而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却很多,包括《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但总体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法律中也未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做出明确而具体的正激励(如税收减免)和负激励(处罚)的规定。在这种法律法规环境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显然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为此,需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明确违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定的惩罚条款,将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动明确为企业的义务和必然选择。此外,还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校企合作的经费制度,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将获得资金支持,而不是全由企业承担。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即在“联合建立实习基地、接纳实习和教师实践”等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为保障税收优惠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考评制度,对于考评合格的企业才能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此保证校企合作的成效。通过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双重措施,使企业真正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使企业主意识到支持和举办职业教育是自己企业盈利和长远发展的最佳选择。

2.2建立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

由各级政府牵头,行业企业和院校共同参与组成各级政府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以及相关企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形成中央、省、市、县的校企合作工作管理体系。

2.3找准校企合作结合点,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的立足点是实现企业与学校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学校必须仔细分析各单位的校企合作需求,是希望实现人才储备,还是希望与学校共同开发物流项目,还是希望优化物流业务流程等,不同企业要找到不同的校企合作结合点。学校与企业间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优势互补过程中的责、权、利,保证合作服务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另外,学校要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满意、学生收益,从而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4学校建立科学严密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必须通过构筑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校企合作管理方法。一套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包括校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外合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教师下企业参加生产实践锻炼的规定、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办法、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学生工学结合的工作现场管理办法、学校对校企合作资金投入与奖励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推进深度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2.5学校建立严格的校企合作绩效考核机制和明确的奖惩机制

校企合作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答:目前,我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吸引力不强,质量有待提高,还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新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新期盼。针对这些问题,我区近期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加快推进我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

问:《计划》设立了怎样的改革目标?提出了哪些改革任务?

答:《计划》提出,2014年,全面启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招生规模明显扩大,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到2017年,按照国家办学标准和要求,基本形成“各具特色、多元立交、产教融合、适应需求、充满活力”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新格局。到2020年,将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建设成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撑力量。

《计划》提出以下9点改革发展任务:一是编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规划;二是扩大招生规模,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五是改革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六是实施“9+3”教育精准扶贫计划;七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八是提高学校信息化水平;九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问: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如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答:针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体制机制不畅的问题,《计划》提出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一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引企入校、校办企业、办校进厂、企业办校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广泛吸纳行业企业的课程设置意见,将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爱岗敬业等企业课程引入学校。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

二是推进职普融合、与城市职校联合办学和中高职衔接。广泛开展初中职业教育渗透,初中学校要利用劳技课时普遍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接收从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转入的初中学生,在帮助其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相关课程的同时,增设职业指导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并积极引导其继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融通办学、与城市职校联合办学、与高职院校贯通办学。

三是积极探索开放办学新途径。鼓励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与区内外有实力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办学。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优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与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组建跨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县级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共建、地方建校集团运营等多种方式支持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参与职业教育集团。

问:如何改革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答:《计划》指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和城市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统筹,优化专业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与学校共同研究服务产业发展的专业设置工作、“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课程体系建设工作。集中力量支持学校办好1―2个服务区域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骨干专业、1―2个适应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涉农专业,努力办好2―3个服务农村新生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富民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需要的特色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和国家颁发的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构建灵活开放的课程体系,科学编制教学班级,科学设置综合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科学确定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

问:如何加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

答:《计划》要求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按照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6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60%以上的政策,突出加强专业课教师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从4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加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新机制。

一是推行人事分配新机制。改进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方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提高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比例。

二是引入用人新机制。建立适应职业教育办学特点需要的灵活用编用人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临时性的聘用教师编制定额内,通过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用人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方式,由学校自主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专业教师。采用多种方式调剂空余编制和岗位用于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优秀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实施教师定向免费培养计划和特岗计划,为学校培养和安排“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专业课教师。建立全区“双师型”教师信息资源库,探索建立培养培训、资格认证、聘任管理新机制。

三是落实社会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学校面向市场需求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和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法收入,允许学校按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办法从其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或进行自主分配,用于支付本校教职工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和职业培训的课(劳)酬,以及教师到企业管理学生实习、开展招生就业等方面工作的补助。

四是构建培训激励机制。实施国培、区培计划,免费为学校培训教师,提升在岗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实施中职学校名师工程,充分发挥名师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辐射作用。各学校要以“传帮带”“名师工作室”“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教师校级培训;以“走出去”方式加强教师进修培训,安排专业教师每2年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实践。

问:办学成绩突出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可享受哪些奖补政策?

答:《计划》提出建立分类考评奖补新机制。2014―2017年,自治区在教育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实行分类指导、奖补分开、奖优扶先,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积极性。

一是补助各地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2014―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每县不低于100万元的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补助经费,用于加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向经济基础和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倾斜,向专业建设特色鲜明的学校倾斜。先启动先补助,不启动不补助。

二是奖励各地争优创先。2014-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项目经费奖励,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实行分类考评、分类奖励。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送生情况、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情况、办学条件改善情况、毕业生就业(含升学)情况、特色专业建设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6个方面。每年对综合考评优秀的前10名,每县(市、区)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薄弱、进步显著的前10名,每县(市、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某单项改革在全区领先的前10名,每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经费奖补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计划》鼓励各地创新奖补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通过资金、项目扶持等方式,加大对辖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的奖励补助。

问:如何激励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城市职业学校与县级中职学校的结对帮扶?

答:《计划》提出建立结对帮扶激励新机制。一是创新结对帮扶方式。高职院校可通过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设立中专部的方式开展中高职贯通办学,城市职业学校可通过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点的方式开展合作办学。鼓励高职院校和城市职业学校通过管理、课程、师资、设备“四下乡”方式结对帮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通过选派管理干部到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挂任校领导和接收“校长挂职、干部跟班、教师进修”等方式提高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二是激励开展结对帮扶。2014―2017年,自治区对合作办学和结对帮扶成效显著的高职院校每年给予200万元奖补。同时,优先安排其招生计划,优先推荐国家项目和改革试点,优先安排自治区项目和改革试点。对合作办学和结对帮扶成效显著的城市职业学校,自治区优先安排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项目,优先推荐国家职业教育项目。

问:“招生难”一直困扰着县级中职学校的发展,那么该如何鼓励学生就读县级中职学校?

答:《计划》提出要完善鼓励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政策体系。一是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实行中职学校学生学费全免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读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全部免交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1500元生活补助,对继续升入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学费补助。二是畅通学生就读通道。实行初中毕业生免试注册升入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制度、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入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学习制度、高职院校毕业生对口升入本科院校学习制度、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相互转学制度。逐步扩大本科高等学校和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规模,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更多升学机会和多种升学路径。

校企合作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扶持方式。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一)技术开发费的奖励政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校企合作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企合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校企合作是推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内在需要,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校企合作办学,既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人才,又可以在实训设备、师资、就业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支持,促进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我市在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尚处于浅层次、松散型状态,运行机制不活,影响了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质量。因此,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只有校企合作办学才能办成真正的、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培养的技能型人才对于实施“一主四大”产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职学校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劳动者作为谋求学校和企业发展、解决我市职业学校生源不足和企业技工紧缺问题的一项大事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我市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的目标和要求

我市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市“一主四大”战略发展目标,围绕汽车应用、机械加工、电子信息、旅游服务、医药卫生、农村经济等品牌、特色专业,调动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相关行业大型企业与部级重点中职学校对口联系,开展校企一体化办学实践。总体目标是:2012年前,建设3个品牌实训基地;到2013年,全市80%以上的职业学校与境内外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60%以上规模企业与职业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到“十二五”末,建立完善市级区域共享型职教校企合作园区1个,县级职教服务区3个,形成职教新格局。

职业学校要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寻求稳定的合作伙伴,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四个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企业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企业积极发挥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与职业学校共同培养人才,共同做好专业开发、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到企业提高实践能力、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等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人才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三、认真落实支持政策,推动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一)经费来源、用途

市直校企合作项目支持资金,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用于职业教育切块资金30%确定。主要用途是:

1、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每年奖励开展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市直职业学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市直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实训基地,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所需贷款资金3年贴息。

3、市直职业院校定向为我市校企合作企业年输送毕业生200名以上且在岗时间稳定一年以上的,市政府按每生500元标准对职业院校进行奖励,以鼓励优秀毕业生就地择业,参与家乡经济建设。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落实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新引进的校企合作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2、企业或个人资助或捐赠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或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3、对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减免征收。

4、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国税发〔〕116号),摊销相关研发费用。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317号),各企业要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

(一)建立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商务局、经信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和公共管理优势,统筹当地的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用工准入制度。一是大力推行“双证书”5制度,到2013年,50%的中职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95%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二是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优先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校企合作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政策

所谓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为了各自的组织目标,共同投入、资源互补、利益共享的互惠行为,从职业学校的角度来定义,可归属于办学模式范畴[1]。高职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目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高职教育界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已基本统一。但从实际开展的情况看,校企合作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力度还有待加强,实际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有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源于政府对校企合作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深入开展。

1 国外校企合作政策

国外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有德国的双元培训制、英国的“三明治”工读交替培训、日本的产学合作等[2]。

在德国,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不依靠职业学校培养人才的企业增加一定的税收,同时,公布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学校名单,并减少或停止对其财政支持,以此来促进企业与学校间的相互合作。

“校企合作”在美国被称为“合作教育”,自1906年由辛辛那提大学最初实施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尤其是克林顿政府实施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后,合作教育更是深入人心,并逐渐被“从学校到生涯”所代替。这期间,从社区学院到研究型大学,美国几乎所有的高等院校都加强了与企业的合作,也涌现出一大批成功合作的范例。可以说,校企合作在推动美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总之,各级政府在政策引导方面除“晓之以理”外还“诱之以利”,以促进校企之前的合作。

2 我国现行校企合作政策

2.1 宏观政策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尤其是2005年以后,陆续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为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制定了宏观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2.2 具体政策

2.2.1 对校企合作企业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1)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2)支付给学生实习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3)捐资助学费用的处理。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税前扣除。

2.2.2 对校企合作学校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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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2)校办企业和服务于企业收入的税收优惠。另外,在高职院校资金投入机制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

3 校企合作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还远远不够,各种政策还很不完善,扶持力度也有限。政策对校企合作的驱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之间缺少整体联系;二是政策需要具有可行性和严格性;三是政策的生存周期受政府变动影响,导致政策的执行时间与生存周期不一致。

4 对校企合作政策的建议

4.1 将扶持政策深入化。

4.2 将扶持政策具体化。

4.3 将扶持政策系统化。

4.4 将扶持政策经济化。

4.5 将扶持政策法制化。

5 小结

综上所述,政策是从宏观层面促进校企合作的驱动因素之一,因此,政策的着眼点在于形成一种调和教育与经济、学校与企业的规范体制。这需要政策有层次性、稳定性和可行性。政策的研究与制定,还需要把职业教育发展需求与企业经营现实结合起来,把校企合作与地方经济特色结合起来,把政府的支持与调动校企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政策必须具有一定的监督组织和监督制度,具有严格的查处与处罚力度。

参 考 文 献

[1]徐国庆.职业教育原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