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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

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

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5月29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我中心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职工以多种方式学习宣传民法典。现将学习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布置。9月30日,我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在会议室集中学习民法典。目的是通过此次集中学习活动,引导大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法律观念,深刻认识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宣传重点,突出亮点。重点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三、鼓励自学,不断提升。号召全体干部职工通过智慧普法平台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智慧普法APP等相关网络平台进行自学。进一步认识到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事习惯;法律渊源;民法典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5年1月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座谈会”,并于3月20日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这也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正式启动。4月1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会后于4月20日正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新一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然开展,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皆具有重大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建国以来的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均忽视了民事习惯的重要地位,并没有给予这种极具民族性、对民生影响重大的社会要素以必要的肯定。欣慰之处在于,本次民法典的编纂不同以往,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予以认可,实为立法工作的一大突破。

一、“民法典”对民事习惯处理理念一览

(一)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最终都未能完成。前三次可归结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最后一次则是由于审议分歧太大而告吹。[1]

1.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2]至中共的召开,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其内容涵盖了总则、继承、所有权、债权四个部分,整体而言,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已经具备。[3]然而,整风运动也逐渐扩大,许多知识分子、学术大家都受到影响,第一次的民法典起草付诸阙如。

2.第二次民法典起草

1962 年下半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织人员展开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政治色彩浓重,为了区别于资本主义民法典,起草中删去了“自然人”“法人”“合同”等概念。但是,此次的民法典起草工作因当时的“四清运动”而被迫中断。[4]

3.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1979 年底,全国人大法制委在彭真副委员长的指导下,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这也代表着我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正式启动。[5]但在第五稿完成后,起草工作又一次停止了。原因在于领导人认为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不宜“批发”制定民法典,而应该先行制定单行法,视其运行情况再制定民法典。

4.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1998年,我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序幕。然而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受到了诸多批评,常委会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宜暂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

(二) 历次民法典起草对于民事习惯的处理

建国后的几次重大民事立法,对于民事习惯的立法态度是始终如一的,既没有进行民事习惯调查,亦不承认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1954年与1962年的民法典草案,民事习惯都被排除了民法渊源之外。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零售”后颁布的《民法通则》,全文没有提及“习惯”。《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也没有出现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规定,甚至几乎没有有关民事习惯的规定。

民事习惯在历次的民事立法中均被忽视,地位尴尬,但近来出现了转机。2015年4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共计五个条文提及“习惯”,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第九条有关法律渊源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条则明确了习惯在意思表示中的重要作用。

(三) 民事习惯的应然地位简析

习惯是立法的活水源头,自古罗马时期即是如此。法形成的最初方式不外乎习惯,习惯是法的最自然和最自发的渊源。[6]一国的民事习惯是亘古以来该区域人民宝贵经验的总结,群众智慧的结晶,往往对于国家民事立法的民族性起到决定作用。民事习惯入法,是形势所迫,更是民生所需。实践意义上讲,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业已形成的刚性法律规定在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很容易遇到无法可依的困境,此时民事习惯的存在作用可见一斑。理论意义上讲,建国后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对于民事习惯的处理恐有不妥,而近期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使得笔者看到了希望,最新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将习惯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之一,有利于软化法律、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得到更好的遵循与实施,由此,民事习惯更应当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所采纳。

二、我国的民事习惯

(一) 我国民事习惯的前世回眸

在中国古代,人们过着一种群居生活,不仅都邑中的居民相对集中,就是在幅员辽阔的广大农村也形成群居的聚落。[7]聚落中的基本生活秩序很大程度上是靠习惯维持,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于国内民事习惯进行梳理较为困难。据记载,较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在我国历史上共进行过两次。第一是基于起草民、商律的需要,晚清政府组织成立调查局,在全国大部分范围内对民商事习惯进行调查。第二次是在民国初年,以北洋政府下设的司法部为主导建立民商事习惯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开展了全国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这两次运动的规模都较大,时间上也都进行了四年左右。[8]调查主要以地区作为划分依据,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居多,习惯中存在着一定的历史陋习,具有区域性、自发型、长时性、闭塞性的特征。

(二) 我国民事习惯的今生鸟瞰

建国之后,我国再没有进行任何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但当时国内外环境较为复杂,民事习惯呈现出了一定的阶段性特征,诸如短暂性地出现、消失、转化等。尽管如此,较为传统的一些民事习惯仍然被继续保留了下来。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民商事习惯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被逐渐摒弃。传统的民族宗教习惯得到了传承,婚姻家庭领域民事习惯的合理部分得以保留延续。为了活跃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活动,对商事领域的交易习惯进行了筛选与更新。原有行业与新兴行业形成了本行业内的习惯规范。此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数量增多,其中不乏涉及习惯的规定,也构成了我国现代民事习惯的一部分。

三、民事习惯纳入民法典的可能性进路

(一) 域外民事立法对于民事习惯的态度考察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多是以习惯法为主,而大陆法系,如瑞士、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荷兰等无不将习惯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上。[9]

瑞士民法典的前四条规定向来被认为是其特色与精华之所在。第一条即规定:“法律问题,在文字与解释上,法律已有规定者,概适用法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的,法院应遵立法者所拟制定的原则,予以裁判。”[10]瑞士民法典在首条就明确地赋予了习惯以法律渊源的地位,不难看出习惯对于瑞士民事立法的巨大影响。

日本也通过立法肯定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日本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适用的习惯与公共秩序无直接关联,则可以从其关系。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各国民事立法,虽然国情迥异,各国形成的民事习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大多数国家均承认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将习惯规定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必要手段,这对于我国完善民事立法颇具借鉴意义。

(二)民事习惯作为未来民法典中补充性法律渊源的设想

首先,群龙不可无首。我国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等肯定了习惯的地位,如《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法定孳息的取得。但是民法通则缺乏对于民事习惯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编纂民法典前需明确习惯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并在编纂过程中予以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民事习惯调查,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借力“全国经济普查”和“全国人口普查”,事半功倍,用相对较低的社会成本协同完成“全国民事习惯调查”工作。[11]

再次,立法者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谨慎选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性的合理民事习惯,将之文字规范化后上升为国家制定法。这是在将习惯规定为法律渊源基础上的升华,是对民事习惯的深层次吸纳。

最后,明确民事习惯与其他法律渊源的顺位关系。在承认其补充性法律渊源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法典形式对其与其他法律渊源的关系进行界定。一方面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引。基于民事习惯的广泛存在,对于个别民事习惯也可以适度调整适用顺位,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当然,理论的设想离不开实践的具体设计,充分的现实数据才是最根本的考量因子,民事习惯的地位也应当是以此为基础,从而“名正言顺”地植根于法律渊源体系中。(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关庆丰.民法典编纂制定进程将加速[N].新京报,2014-10-29(A15)

[2] 江平.赵凌整理.民法典起草的波折与反思[N].南方周末,2012-09-13(A03)

[3] 易清.建国初期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117-120

[4] 赵晓耕,王平原.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论纲[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2-19

[5] 周清林.经典理论理解与人本主义之间―――回顾与简评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中的基础理论[J].江淮论坛,2007(3):68-72

[6] 彼德罗・彭梵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

[7] 刘笃才,祖伟.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1

[8] 张强.浅析我国当前物权习惯调查模式―――从清末民初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比较角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5):87-92

[9] 颜运秋,周晓明.认真对待民事习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34-38

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突出政治站位,持续深化学习宣传

1.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切实将学习宣传法治思想作为普法首要任务,持之以恒抓好学习宣传,强化教育培训,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关注“中国普法”、“普法”微信公众号的学习专栏,进一步拓宽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平台,带动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把科学思想转化为法治建设工作实效,推动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2.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制度建设,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宣传,深化“宪法七进”。开展好 “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3.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了解民法典、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促进民法典实施。

4.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突出抓好对和准则、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结合建党100周年,推动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5.深入开展专题普法。围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服务保障“三重四创五优化”、“三基”建设年;围绕突发事件应对、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安全生产、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行政处罚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题普法。

二、突出重点群体,充分发挥示范效应

6.组织和落实交通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刚性落实《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确保交通工作人员进行网上旁听庭审活动;同时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组织交通工作人员实地参加庭审活动,不断提升交通工作人员敬畏法纪、依法行政的法治素养。

三、突出智慧普法,不断提升普法成效

7.大力推进“互联网+普法”。充分运用“智慧普法”模式,提升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科技化水平。发挥好今日头条、普法微信公众号、交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和载体的作用,总结推广新媒体普法工作典型经验,培树新媒体交通普法品牌,巩固和扩大新媒体普法成果,。

8.全员关注“中国普法”、“普法”微信公众号,并指导和鼓励广大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关注,以法律服务人民为中心,充分利用这两个平台丰富的普法资源,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突出文化引领,建设交通法治文化

9.广泛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引导、支持各类文化作品创作、文艺节目编演、微信视频传播等等,扩大交通法治文化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10.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宣传贯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推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

五、突出普治并举,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11.有序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开展普法与依法治理专项行动,不断夯实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基础。

12.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分业、分类、分众普法宣传工作,在执法全过程中开展好“以案释法”。认真研究创新普法宣传新机制新方法,积极培育交通运输行业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体交通运输从业者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13.全面启动“八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宣传树立“七五”普法先进典型,制定全局“八五”普法规划,组织召开“八五”普法启动大会,确保“八五”普法开好局、起好步。

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民法典对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影响

(一)提供法律标准

通过对民法典的学习和思考,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民法典能够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重要的法律标准。法律的特点就是公正公平,只有通用的法典,才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人民的权益进行综合性的保护,而民法典就是我国当下最实用的一部法律。当行政机关在为民服务的基础上解决各类难题的时候,民法典就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参考,帮助行政机关推进执法的进程,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且提供通用的法律标准,这就直接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动力,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二)提供法制指导

除了作为法律标准之外,民法典还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法制化的指导。民法典中各领域的法律要求规定的非常细致,当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工作的时候,可以通过参考民法典来达成工作目标,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例如说在拆迁单位非常为难的拆迁问题中,面对群众的不配合,除了合理化的沟通之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去提升工作的效率,这种工作方式能够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动力,同时推进社会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治之路前途更加光明,立法机制也越加完善。法治系统向着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的原则不断建设。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全面从严治党也逐步推进。同样,全面从严治党也是依靠法律基本为准则,对于党员干部提出了更严格、更标准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进力量,在中国坚持法治建设的当口,也应该从自身做起,用自己的力量推动国家的进步。

(三)约束执法不端等行为

除了带动执法工作的效率之外,民法典对于行政单位的工作者也有必然的约束作用。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推进,廉政从业成为了重要的建设工作,为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或者是因为权力而产生冲突和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借助法律去进行约束,利用法律的力量去对执法不端等行为进行约束,提升工作的综合效率。

二、民法典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启示

(一)引发了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民法典的推进和实施,除了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方式产生影响之外,还引发了我们对法制化建设的思考。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我国的宪法进行了修改。宪法的修改既表明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同时也证明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性。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同时也在日新月异,无论是法治还是思维方式,都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调整。我国的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保证,在中国发展的多年历史中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在新时代到来之际,随着时代的变更而做出一定的调整,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人文性,这种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会成为依法治国的根基,让百姓的权益得到与时俱进的保护,让中国的发展在法治之中得到充分保障,这也是法治治理模式的根本优势所在。“依法治国”既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在依法治国的维护和保障下,国家和人民正朝着更加幸福健康的方向前进。作为一种基础的治理国家的模式,“依法治国”会始终保障着国家的治理、保障着人民的利益,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添砖加瓦。

(二)激发了依法执法的工作意愿

民法典能够为诸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比如说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单位来说,借助民法典无疑可以推进工作的进程。生态环境损害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侵权不仅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很多企业会想方设法地降低环境保护措施的成本,导致无法及时有效的减少污染,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不断,我国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并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依然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无法全面弥补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各种损失,不能有效地遏止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弥补一些现有环境保护法上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提高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能够对遏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起到警示作用,能有力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 的困局; 另一方面,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从源头上促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降低污染排放,有助于顺利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总目标,真正的做到经济和环境保护的互惠共赢。。

三、行政机关如何借助民法典提升工作效率

(一)推进单位内的民法典普及学习工作

为响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各执法单位需要积极领会关于民法典宣传活动的相关要求,并将活动要求落实到实践中来,通过组织专题讲座、观看相关视频、配备书籍等方式,全面细致的落实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民法典作为对我国法治基础构建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动力,同时也是公司发展的法治基础。通过对重要意义的积极领会,单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展开了全面思考,试图制定基础的规章制度,利用上传下达的方式完成对民法典相关内容的全面学习,让广大职工意识到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并且将学习结果及时的进行总结和反馈,提升学习的综合效率。另外,单位要重视在必要的范围内展开宣传推广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接受一定的教育,在正规的学习渠道中展开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学习意愿。

(二)组织丰富的民法典学习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员工学习民法典的积极性,并借助合适的渠道和形式推进民法典的深入学习。单位需要结合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借助组织《民法典》专题讲座的形式组织了学习宣传主题活动,需要主讲人用专业系统的框架对民法典的基础组成架构、重要意义、核心重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讲述,生动形象的展现了这部法律对中国当下发展的实际意义。通过参加讲座,各位员工对民法典的学习更加的透彻,并且与自己的实际工作进行了紧密的联系,提升了学习的综合效率,带动了个人的成长和进步。要求员工们认真细致的对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并且通过思考进行了讨论,了解了民法典在当下社会中传播推广的重要意义,强化了个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单位要鼓励员工自主学习,为各基层人员配备了《民法典》书,让广大职工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书籍的发放为员工们自主学习提供了基础的条件。收到书籍之后,员工能够进一步的对相关的法律内容和常识进行相对应的学习,并且提升自己的学习积极性,及时对学习的内容进行反馈。如果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会及时向组织反馈,寻找正确的学习方式,提升个人的学习积极性。

(三)注重对群众的权益维护

要想正确的利用民法典这一基础性的法律武器,各单位需要将维权工作做到实际之处,真正的提升依法办事的效率性。要想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在专题片《依法行政》中,我们也看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政府既是国家制度的执行者,又是人民利益的拥护者。作为制度执行的媒介,政府应该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自己,绝不滥用职权,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只有这样,中国才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为中国现今社会的治理寻求最适合、最全面的治理方式。一个现代化的文明国家,必定是要由法律来进行约束的。回首中华文明几千年,我们也不难发现,从封建王朝时期,法律就是约束国民行为、治理国家的准绳。社会在发展人,人类在进步,但是法律的作用却没有丝毫减弱。相反,只有坚持法治,才能成为真正的现代化文明国家,才能大步朝着中国梦前进。

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民法典》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民法典共1260款条文,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对众多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确认”,将在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以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就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

可以说,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同时,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最大效用,法治中国建设必能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