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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哲学论文

学习哲学论文范文第1篇

众所周知,佛教以坚持无我原则著称,“诸法无我”在佛教的三法印中被视为“印中之印”,因此是否承认无我乃是佛教与非佛教最明显的判别标志。尽管佛教内部宗派众多,但可以肯定的是,佛教诸派在“无我”这一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实质差异。事实上,导致佛教内部宗派分裂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无我见”,即对“我”进行破斥和否定的“见”。质言之,佛教的“无我见”就是要把“我”作为破斥或否定的对象,进而达到其特殊的价值诉求。佛教的无我原则在操作上带有典型的解构主义的特点。这表现在,无论是为一般人所执著的、认为理所当然存在的“我”,还是佛教以外其他一切理论学说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我”,都恰恰是佛教所要破的对象。佛教对所有这些“我”采取的都是一种欲破先立,立之而后破的策略。也就是先假设这些“我”存在,并对之进行梳理和分类,然后再一一破除。所以,要弄清佛教所说的“无我”,就必须先弄清佛教各宗派所要破的这个“我”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我,即佛教的自我观念是什么样子的。一般而言,佛教所谓的“无我”有“人无我”和“法无我”的分别,与此相应,所要“破”或者“无”的这个“我”也有“人我”和“法我”的分别。西方文化哲学对无我的研究只涉及到佛教所说的人无我这一部分,而对法无我则完全没有涉及,所以在此我们也只考察佛教所说的“人我”。佛教的“人我”就是佛教诸派对于人们所能用到、想到的“我”的诸种意义的一次彻底的梳理和总结。就类别而言,不同宗派对“我”的分类又有不同。如南传佛教将“我”分为两类,密宗的《圆觉经略注》则将“我”分为四种类型,而《宗镜录》则将“我”分为六种。这些分类标准不一,内容繁杂,但其基本的思路是“依蕴解我”,即根据与诸蕴的关系对“我”进行分类和对照:把身体和对身体的感觉作为色蕴,其他一切心理的东西作为受想行识诸蕴。因此,“我”的由来便与五蕴密切相关,或者是“五蕴即我”,或者是“我有五蕴”,或者是“五蕴中有我”,或者是“我中有五蕴”。如《杂阿含》卷一第2经佛言“见有我者,一切于此五受阴见我”,即是说众生所见的一切自我都不出五蕴,我是从五蕴中生起的。

在此我们参照法尊法师在《四宗要义讲记》中的方法,按“我”与五蕴的关系,把人我分为四种类型:离蕴我、即蕴我、不即不离蕴我和以自性为所执的我。离蕴我是我们一般人所体认并承诺的自我,在佛教这里又被称作凡夫妄计我或者神我。这种“我”的特点是常住、单一,有支配作用、统一性和自在性。佛教诸派都否认这种我的存在。即蕴我和不即不离蕴我的分歧主要是由对“我”、“自我”等语词名实关系的不同判断所引起的。如主张设立不即不离蕴我的正量部和犊子部注意到,不管是佛经还是人们在日常语言中都不可避免地要用到“我”、“我的”、“我们”等,既然佛和世人都说我,就有必要立此一我。这个我既不能离蕴独立,又不是那个即是诸蕴且支配诸蕴的我,这就是佛教著名的“不可说我”。与佛教其他诸派不同,这两派认为不即不离蕴我是实有的我,不应否定和破除。与此相反,主张即蕴我的诸派认为,这个作为语词的“我”只是空洞的名相,没有实在性,是为了使用上的善巧方便而假立的,但“假必依实”。或者说“依于实法而必有假我”。至于假我所依赖的实法到底是什么,各派亦有不同解答,大体包括“内识相续”、“阿赖耶识”和“第六意识”等,此处不再展开。第四种以自性为所执的我是应成派的主张,它认为人无我和法无我所要“无”的我,既不是个别的蕴也不是作为整体的五蕴,而是所执五蕴诸法的有自性,以此自性为所执才有人我法我的差别,所以佛教和世间所说的一切我都是“依蕴假立”的假设。这个假我在我们的语言中是有存在地位的,只不过是没有自性罢了。法尊法师认为对于人我所做的上述四种类型的分类具有次第性,第四种说法可以涵盖前面的三种说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在对一般人所具有的自我观念进行破斥之后,佛教还辩证地安立了它自己所承认的“我”。佛教立我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佛教认为,人身上虽然没有众生所执着的那种“假我”,却存在着世间学说所没有发现的“真我”。这种“真我”虽然人人皆有且须臾不离,但却是需要通过佛教特有的实践活动才能接触到的现象学事实。因此,在破“假我”之后立“真我”是如实认识人类心灵的需要。二是因为,一味破我而不立我,既会导致很多常见的心理和生理现象无法得到解释,也会使佛教自己主张的因果学说和涅槃理论难以自圆其说。比如,人身上客观存在的人格同一性和认识统一性,都要求有一个“我”为其提供依据。由此,佛教所立的“我”实质上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佛教用来说明涅槃德性和万物体性时所说的我,亦称“大我”,比如作为涅槃四德的“常乐我净”中的我,或者在做真妄之别时等同于真心的真我。二是为了语用的方便而假名施设的我,亦称“小我”。比如佛教经典中常说的“如是我闻”的“我”既是如此。

二、佛教自我观念的心灵哲学

解读佛教关于自我的思想,早在17世纪就传播至欧洲,并对休谟等人关于自我的思想产生过影响。但是,自康德、黑格尔以来,西方文化哲学中一直存在着一种贬低和蔑视东方哲学的倾向,所以佛教的自我思想虽然经常在西方文化哲学家的著作中被提及,却很少能够作为一个正式的比较项与西方关于自我的思想进行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哲学比较。这种情况在近些年,随着西方心灵哲学遭遇发展的“瓶颈”和“危机”而逐渐有所改变。越来越多的心灵哲学家开始反思西方文化哲学的“西方中心论”等错误倾向,并重新审视东方哲学,以期从东方哲学中找到“医治”西方文化哲学问题的“良药”。弗拉纳根、阿尔巴哈里等一些具有远见的、对佛教感兴趣的西方文化哲学家都认为,对自我和意识的求真性研究虽然不是东方哲学的主流,但仍值得重视,因为它们不但能够拓展西方原有的研究视野,而且还能够为心灵哲学研究增添新的素材和课题。但是,他们在进行比较时,并不是原封不动地或者描述性地把佛教思想纳入到自己的比较视野当中,而是对佛教的相关思想进行了极具当代西方心灵哲学色彩的重构和解读。这表现在,他们对佛教思想进行重构和解读时主要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进行文字上的“翻译”,即用现代人熟知的西方心灵哲学的话语体系重新解读、甚至创造性地重构佛教的相关哲学思想。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方面,是在自然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对佛教思想进行甄别、选择和改造,即将佛教自然化。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也丝毫不掩饰对佛教的这种企图,并纷纷用“分析的佛教”、“自然化的佛教”、“佛教还原论”等为自己的理论冠名。比如弗拉纳根就认为,如果能够将佛教当中那些迷信的、超自然的东西抛弃掉,剩下的就是一种伟大的哲学思想。所以他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有没有可能从佛教这样一种古代的、全面的哲学中剔除那些迷信的把戏,从而得到一种对于二十一世纪那些具有广博科学知识的世俗思想家们有价值的哲学呢?”对于佛教自我和无我观念的研究,他们的总体思路是,先从佛教典籍(如《杂阿含经》、《相应部阿含经》等)中找出具有代表性的关于自我问题的论著,进而用分析哲学、心灵哲学的名相概念对之展开分析和解读,最后在心灵哲学中对这些论述进行定位。所以,他们对佛教经典的解读明显带有现代解释学的性质,而且在这种研究方法的影响下,受到他们解读的佛教不再是通常我们所理解的“原汁原味”的佛教,而是带有了强烈的分析哲学和自然主义的色彩。在这些研究成果中,阿尔巴哈里的著作《分析的佛教:自我的两重幻象》对佛教自我观念的解读最有代表性。阿尔巴哈里对他人经验自述的美妙涅槃状态感兴趣,把涅槃与有我和无我的研究结合起来。

她认为研究涅槃的方法有三:一是进行佛教的涅槃实践;二是借助仪器在实验室中再现涅槃的心理状态;三是作者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即不做预设,用分析哲学的手段和方法来研究涅槃的可能性。当然她并不肯定涅槃实际存在,而只是从模态的角度出发,把涅槃当作心灵哲学的一个主题来对待。她认为这种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对涅槃之可能性的认真研究尚未进入分析哲学的主流,尽管这对于心灵的形而上学意味深远,假如涅槃是可能的,那么它意义重大。”阿尔巴哈里通过她对佛教的分析和解读指出,佛教对自我进行了颠覆和解构,其出发点是对“自我”和“自我感”(senseofself)进行了区别。“自我感”即是对自我的假定,它传递的是一种主观经验,借用内格尔的话说,自我感即是:从第一人称视角来看,具有或者经历对x的一种一般的有意识经验,像是什么样子。所以自我感是我们人人都具有的一种真实的感觉,而非幻象。在佛教看来,我们大多数人都错误地认为自己是一个有意识的、个体的自我,这是一种幻象,而在达到涅槃之前,我们都一直被束缚在这一幻象当中。只有在达到涅槃之后,这种束缚才会被抛弃。区别自我和自我感对佛教而言意义重大,因为这种区别使我们认识到这样一种可能性:在本体论层面上,自我感广泛存在,而自我本身却不在。广泛存在的自我感意味着大多数人都把他们自己看作是一个自我实在;而自我本身并不存在,则意味着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一个实在以使大多数人把他们自己看作是一个自我实在。拥有对x的感觉并不一定需要x存在。换言之,佛教否认作为实在的自我存在,而是主张无我原则。

阿尔巴哈里认识到,尽管体现在佛教经藏中的无我原则更多的是一种离苦得乐的策略,而非一种本体论上的断言,但他还是按照西方文化哲学的做法从本体论视角对“无我原则”进行了探究。这一探究要回答的问题是:佛教否认其存在地位的这个自我到底是什么?我们如何界定它?如果没有自我的话,自我感又从何而来?佛教经典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回答,而阿尔巴哈里认为自己要通过对佛教的解读并在心灵哲学的帮助下回答这些问题。通过对经藏中关于自我论述的分析,她认为,自我感是通过主体对诸蕴的假定而产生的:主体把各种不同的蕴假定成是“我”(因此蕴就与“我”的存在联系在一起),或者假定成是“我的”(因此蕴就属于我)。所以,由五蕴所导致的自我感,就类似于由贪所导致的苦一样。所以,佛教所关注的自我并非高深莫测,而是怀藏贪欲的一般人、平凡人认为自己所是的东西。归根结蒂,平凡人认为自己所是的这个自我,是一个“拥有者”。正是我们作为拥有者的这种自我感才导致了苦。对蕴的拥有就是这种拥有者的一种主要表现。而佛教的实践就是要消除拥有者的这种印象。按照《杂阿含经》的说法,要成为拥有者就是要进入与它物的“归属关系”当中。为此,她区别了三种归属,即视角归属、占有归属和个人归属。视角归属即是一个主体在视角上拥有某物,也就是说,该物即客体要以某种方式向该主体显现,而不向其他主体显现。所有“私人的”现象,例如思维、意向、知觉、感觉在显现给一个主体时,都是被这个主体在视角上拥有的。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主体的我,从我的视角观察它们。例如,对于树这样的客体,在视角上被拥有的不是这棵树,而是这棵树通过相关的感觉输入(视觉、听觉等)显现给主体所用的特定方式。如果客体以这种方式向主体显现,并因此被看作是“我的”,那么,与该客体联系在一起的这个主体就可以被称作是“视角的拥有者”。占有归属是指一个主体在占有的含义上拥有某物,也就是说,客体因社会约定而被看作是属于主体的。例如,对衣服、房屋、金钱的归属都能算作此一范畴。个人归属涉及到把经验、思维、行动等占为己有,把自我确定为它们的个人拥有者,它们要么被看作是“我的”,要么被看作是“我”的一部分

。佛教在论述自我观念时所讲的归属仅仅是个人归属,它暗含在人们对自己身心的普遍态度当中(即诸蕴的和合)。在个人归属的情况下,当一个主体把某个东西确认为其自身或其自身的一部分时,自我感也就随之而生。换言之,个人归属感所具有的“我的性”(my-ness),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正是个人归属导致了自我感的产生。视角归属和个人归属经常一起出现,一般人只要有对身和心诸方面(即蕴)的视角归属,就会产生对这些方面的个人归属,自我感也就产生出来。因此,西方文化哲学并没有认识到视角归属和个人归属的区分。而佛教则强调了这种区分,并通过对个人归属的分析揭示了自我感产生的原因。例如,佛教所描述的阿罗汉就不具有对蕴的任何归属,因而不具有个人归属,但阿罗汉并没有丧失在视角上拥有对象的印象,即视角归属。通过对佛教自我观念的心灵哲学解读,阿尔巴哈里总结了佛教所描述的自我:“自我被定义成是一个有限的、追求快乐/规避痛苦的见证的主体(witnessingsubject),该主体是个人的拥有者和有控制力的自主体,是统一的、非构成的,既具有即时的、不破不易的显现,又具有长期的持久性和不变性。”⑤这种自我,佛教认为,是我们或者我们大多数人认为我们自己所是的东西。但是,这样一种自我实在在佛教看来是否存在呢?在佛教看来,对于作为这样一种实在的感觉或者假定,确实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实在本身,即我们条件性地认为我们本质上固有的这个自我,在佛教的本体论中是没有存在地位的。佛教通过八圣道的实践所要抹去的也不可能是这样的自我,因为它原本就不存在。

三、西方文化哲学与佛教

自我观念的殊途同归对自我的研究一直是西方文化哲学史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长期的研究中,西方文化哲学形成了内容丰富、形式各异的自我理论。问题在于,就自我问题展开西方文化哲学与佛教的比较研究,首先要弄清西方文化哲学中是否存在着一种一般化的或者占主导性的关于自我的观念。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就可以用西方文化哲学的这种“一般化的自我观念”与佛教的自我观念展开比较,这样一来双方的比较也就简化成了整体性的、一对一的比较。阿尔巴哈里、德雷福斯等人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分析、总结性的工作,他们选择了西方文化哲学史上主要的、有代表性的哲学家关于自我的描述进行梳理和分析。这些哲学家包括笛卡尔、休谟、洛克、赖尔、丹尼特、弗拉纳根和威廉•詹姆斯等。结果他们发现,尽管每一个哲学家都只能描述了自我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但如果把这些描述进行整合形成一幅关于自我的整体画面的话,人们就会发现,西方文化哲学中确实具有一个关于自我的一般观念,西方文化哲学不但在现象上对自我做出了与佛教相同或者类似的描述,而且最终以不同的方式对他们所描述的这种自我做出了否定。阿尔巴哈里对西方文化哲学和佛教在自我描述上的共性进行了总结。她认为,我们条件性地把自我当作是主体,该主体承担了五种角色并分别具有相应的属性。一是经验的知道者、观察者、见证者,以及注意的来源,其属性是有意识的、心理的和可觉察的。二是思维、知觉、经验、身体、人格的拥有者,其属性是有界的,即其同一性在本体论上是唯一的。三是行为的主体或者发起者,即行动和意志的来源,其属性是统一的、个别的、简单的。四是思维的思考者和发起者,其属性在本质上是不变的。五是快乐的追求者,其属性是非构造的。总而言之,我们一般人所谓的自我在本质上,是一个统一的、连续不破的经验主体,它具有个人化的界限和视角。对自我的这些功能和属性的描述是西方文化哲学和佛教共有的,是东西方在自我描述上的一种趋同和相互印证,它也从一个方面验证了,佛教所主张的对自我的假定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只是佛教传统中所特有的东西。

西方文化哲学对自我进行的描述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那就是它们都对可知的、有意识的主体和被知道的客体进行了明确区分。这一区分对于西方的一般自我观念而言是基础性的。形象地说,主体可以被看作是一颗沙粒,而自我则是由这颗沙粒逐渐形成的一颗珍珠。在此过程中,主体通过对各种功能(如观察者、拥有者、行动者)和属性(如有意识的、统一的)的整合,变成了所谓的“自我”。而这些角色和属性原本只是和主体绑定在一起的。自我是一个相对于经验对象的主体。这个“主体”描述的是通常所谓的自我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即第一人称视角的内在位置。主体仅仅只是通过大量的知觉和认知样式来观察和见证对象。阿尔巴哈里用“见识”(witness-consciousness)一词来描述这种纯粹的观察要素,认为它是所有的心理活动共有的东西。而“客体”这个词描述的是任何有可能被一个(见证的)主体注意到的东西,如思维、知觉、树木、身体、行动、事件等。在自我问题上,西方文化哲学和佛教尽管结论一致,即都认为自我不是实在,而是幻象,但它们达到这一结论所用的方法、路径却大不相同,这主要体现在它们对作为构造和幻象的自我所作的分析上。比如,一个显著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西方文化哲学家认为,被归因于自我的很多属性完全是被构造出来的,而佛教则认为它们在本质上是非构造的。佛教从其本体论出发,反对和拒斥自我实在,但它并不反对和否定被归属于自我的种种特性。比如,在谈到人格同一性时经常被提到的统一性、不破不易性等。只有这些属性的印象由于错误地被归属于一个有界的、个人的拥有者而被曲解时,佛教才把这些特性看作是构造的。例如,当见证所固有的不破不易性与一个有界的自我印象结合在一起时,所产生的印象就不仅是即时同一性的,而且是长期同一性的。这个长期的同一性就涉及到曲解,这样一来,同一性(就像自我一样)成了心理构造。而其不破不易性的核心方面,即瞬间的有意识持续,则是由见证带给自我感的东西,并不被看作是心理构造。这就与西方文化哲学比如休谟的说明完全不同,因为这个同一性的印象,即自我感,并不完全根植在一种无常的本体论当中。此外,西方文化哲学和佛教对自我缺乏实在性的认定是根据不同的形而上学标准做出的。按照佛教的形而上学,对自我缺乏实在性的说明与涅槃联系在一起。但是,涅槃在西方文化哲学的形而上学体系中没有一席之地。所以,尽管西方文化哲学也否认自我实在,但它依据的往往是另一套完全不同的形而上学标准。在近代,洛克、休谟、帕菲特等人通过著名的束论(Thebundletheory)否认自我的实在性。休谟作为西方文化哲学坚持无我立场的先驱人物,他的作品经常被用来与佛教的无我原则作对比。当代西方心灵哲学在最近几十年经历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本体论变革之后,大多数哲学家都通过建立各种理论如取消论、同一论、还原论、解释主义等得出了与佛教一致或类似的结论:自我在总体上是被构造出来的,是幻象。但对于自我如何被构造出来,他们却提出了一种与佛教完全不同的理论。比如,他们把同一性、不破不易性等自我的属性选作他们证明自我不存在的主要原因,并把这些属性本身完全看作是被构造出来的,是幻象。如弗拉纳根所说:“下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即认为在所有的有意识经验背后都存在着一个‘我’,而且这个‘我’正是自我的核心,我们的意识控制中心,所有行动和计划的源头。”他还说:“心灵的‘我’是一个幻象,这个幻象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自我、自身和我来组织经验、引起行动,并说明我们不变的人格同一性,另一方面,作为经验之流。如果这种看法是误导,那么更高明的见解是什么呢?那就是,存在的是而且只是经验之流……我们是无我的。”丹尼特同样明确地要求消解自我的实在性。他认为:“无论在我们的大脑里面,还是在我们的大脑外面,有一个控制我们身体、运转我们思维、做出我们决策的实在吗?当然没有!这样一种看法要么是经验主义的白痴(詹姆斯的‘教皇的神经元’),要么是形而上学的噱头(赖尔的‘机器中的幽灵’)。”阿尔巴哈里用一个实例来说明佛教对无我的说明和典型的西方说明之间的不同。

比如,两个人都梦到刺耳的声音。这个刺耳的声音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构造的,都是思维、想象等作用下的一个现象的内容。假如第一个梦是由闹钟的声音杜撰而成的,正是闹钟的声音给了这个“刺耳的声音”(作为现象的内容)其刺耳的质。这里的这个尖锐刺耳,是在独立于梦的闹铃声的作用下产生的,就此而言,尖锐刺耳本身并不是心理构造。只有当这个尖锐刺耳在梦中被归因于“刺耳的声音”,并由于这个假定而被曲解时,它才是一种构造。假如在第二个梦中,这个刺耳的声音并不是由闹铃杜撰而来,而纯粹是做梦梦到的。那么,归因于这个声音的尖锐刺耳,连同这个刺耳的声音本身,就都是一种心理构造。所以,在闹钟作用下产生的这个“刺耳的声音”,就类似于佛教所理解的“自我”,具有许多固有的非构造的特性。而完全是由做梦梦到的这个“刺耳的声音”就类似于西方文化哲学所理解的“自我”,具有许多构造的特性。

四、总结

一直以来,人们对东西方文化哲学的分工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即认为:包括佛教在内的东方哲学是价值性的,其中即便包含有关于求真性问题的研究,也无足轻重,根本无法与西方文化哲学相提并论;而与此相反,西方心灵哲学则完全是事实性的,很少或者完全不涉及对价值性问题的探讨。但是当前弗拉纳根、阿尔巴哈里和德雷福斯等人所做的工作,却代表着总是在积极寻求并倡导各种“哲学转向”的西方心灵哲学可能会迎来一场名副其实的最新转向,那就是心灵哲学的“东方转向”。这场转向的诱因在于,西方心灵哲学在当前的发展中正遭遇一场困境:尽管心灵哲学研究成绩斐然,但对于心灵、自我、意识等心灵哲学主要问题的认识却并未见到实质性、突破性进展。麦金、查莫斯、弗拉纳根等人都意识到这一点。为此,西方心灵哲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努力,比如倡导“概念革命”、“跨学科研究”、“跨文化研究”等。而转向东方,向东方哲学寻求帮助,借鉴东方哲学中关于人类心灵认识的真理性颗粒,是当前很多西方心灵哲学家的共识。西方文化哲学与佛教在有我和无我问题上的比较是东西方心灵哲学比较的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比较哲学具备的一些基本功能,如扩大比较双方的研究视野,增进各自的真理性认识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西方文化哲学家对佛教自我观念的心灵哲学解读,使得佛教心灵哲学更加现代化、国际化和规范化。他们用西方文化哲学的方法对佛教本身并不关注的本体论问题的创造性阐释,也为佛教本体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学者在自然主义立场上对佛教进行的自然化解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哲学视角研究宗教问题的值得借鉴的方法,那就是在坚持自然主义的立场的基础上,对宗教的哲学思想进行解释和重构,抛弃其中带有超自然性质的、神秘主义的和迷信的思想,用现代哲学的话语重新表述其中那些能够被自然主义框架所容纳的思想。比如,在对待自我问题上,佛教主张既破除“假我”又安立“真我”,实际上承诺存在有一个只有借助特殊的佛教体验才能够获得的“我”。但这样的“我”,在自然主义看来就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

学习哲学论文范文第2篇

价值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研究和争论的重点问题,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构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差别。具体来说,生活中的美丑与好坏问题就属于价值哲学的研究范畴。古希腊哲学和近代西方哲学视野下,哲学家多在美学和伦理学的名义下进行研究与分析,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但这种研究视角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完善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相对模糊,研究结果的准确度和可信度不高。随着近代伦理学和美学的不断发展成熟,价值论的研究也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更为先进,研究过程更为严密,研究思路更为清晰明确,价值论已经初现端倪。到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以经验论知识为基础,就事实与价值的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区分,他认为“是”与“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知识概念,其本质风格也存在差异,同时在进行认知研究时,研究者无法根据前者的合理性去推导后者。休谟的这种价值区分标准得到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哲学家的一致肯定。同时,康德在进行价值研究时,立足于二元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具体理论,提出了“事实的知识”和“价值的事实”两个概念。

在他看来,事实的知识属于经验世界范畴,而价值的知识则属于先验世界的范畴,同时价值的知识是出于先验的理性领域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知识。而德国哲学家洛采继承了这种划分理论,并将其扩展至世界的划分当中,划分了世界的具体领域。他认为世界是由事实的领域、普遍规律的领域以及价值的领域组成。其中,普遍规律的领域又主要表现为普遍的因果规律,即一些规律都是因果作用的产物;价值的领域包括善、美、神圣思想以及其各自体现的意义。在这三个构成领域当中,价值的领域居于首要地位,直接决定着其他两个领域的发展。同时,其他两个领域所包含的内容是价值领域实现其最终发展目标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洛采首次将价值论研究提升到哲学研究的首位,这是价值论发展的一次里程碑,具有标志性意义,对后世的研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洛采在西方被称为价值哲学之父,他直接影响了西方价值哲学的产生和发展。价值哲学作为一种全新哲学被人们认识和了解则起源于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文德尔班的新价值哲学。文德尔班在继承和发展前人价值哲学的基础上,立足具体的研究实际,逐步建立起自己独具特色的价值论框架。它将传统伦理学、美学、哲学的研究视角进行了有机融合,提出了具有包含性的统一范畴,有利于价值研究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同时,价值哲学的产生也是哲学在面对危机所采取的自救行动。到了十九世纪后期,西方哲学由近代哲学向现代哲学转变,其研究方法、研究理念、研究视角都有了相应的变化,呈现出过渡期的不稳定性和冲突性。在这一时期,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哲学体系已经逐渐解体,传统的启蒙思想和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辨被人们逐渐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自然科学在这一阶段大行其道,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和推崇。同时,伴随着传统理性主义哲学体系的瓦解,哲学研究变得杂乱无章,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无法有效明确。文德尔班认为哲学研究陷入了一种绝望的境地,需要优秀的哲学家去拯救。

此外,哲学家在研究时,忽略了哲学本身的中心任务,而将研究重点放在一些细枝末节上,造成了研究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有效整顿哲学研究,保证哲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文德尔班对世界进行了重新划分与归类,它将世界划分为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其中,事实世界是科学研究和其他门类科学研究的对象和重点,而价值世界则是哲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只有这样,哲学才能重新焕发出其生机和活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其学生李凯尔德在继承其哲学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将价值范畴作为其哲学研究的根本范畴进行分析与研究,这标志着价值哲学的创立与形成。

2西方价值论的主要观点

随着西方价值哲学的不断发展成熟,各派哲学家立足于其哲学理论的发展实际,提出了各自的主要观点,并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各派别虽然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各有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价值论,即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过程价值论。其中,主观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有文德尔班、美国的培里、奥地利的迈农、实用主义理论的先驱詹姆斯等。他们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以主体需求为出发点,要求其研究必须符合主体的情感意志和道德追求,并根据其兴趣所在去理解和阐释价值的本质构成。美国的培里是新实在哲学的代表者,他同样认可主观价值论观点,要求将价值或善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目标,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研究。他还认为价值是欲望依附性的一种本质表现与外在特征。在他看来,价值是兴趣的集中反映,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只要看它能够引起人的兴趣即可。

一般地,越是有价值的东西就越能引起人的兴趣,而无法引起人兴趣的事物自然也就不具有价值。杜威是实用主义价值论的代表,他认为价值是必然存在的,但要想对其直接定义则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对价值定义的过程也是一个反省的过程,反省就必然会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缺乏经验的研究者常常会将评价与定义混为一谈,从而无法准确定义价值。因此,为进一步明确价值的基本内涵,做到科学准确地定义,研究者必须根据事情的最终结果和内在性质进行定义和研究,更加注重研究的实际效果,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体现。萨特是存在主义价值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要求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应该将价值与存在联系起来,进行对比性研究,深入研究和把握价值与存在的内在关系,认识即存在。他认为自我存在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必须不断完善和整合,更好地追求其意识存在。他的存在主义价值论是由人的价值选择所决定的,特别强调人的主观性在价值发展中的作用。现象学的价值论是由胡塞尔提出并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追求哲学科学性和绝对性的唯心主义学说。这一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与欧洲的大陆哲学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它要求采用现象学的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将更好地解决价值论中的一些中心问题。舍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现象学的价值论,他承认价值研究的科学性,要求将这种客观性提升到超验性层面上来,学说带有明显的神秘主义和唯心主义痕迹。

3西方价值论的问题

学习哲学论文范文第3篇

我们知道,西方哲学的历史开始于柏拉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柏拉图就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哲学家,而是说他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影响了几千年的大哲学家,他个人的思想几乎奠定了西方人作为一个文化整体的思维模式。英国著名哲学家怀特海曾经说过:“全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为柏拉图的思想做注脚。”在柏拉图的哲学理论中,影响最大的理论应该是观念论。根据这个理论,除了我们肉眼可见的现实世界以外,我们生存的世界上还有另外一个不可见的世界,那是一个充满了真、善、美的完美世界,即理念世界。比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称做“圆”的事物中就没有一个是完美的,但是在一个类似于天国的理念世界中“圆”却无疑是完美的。这样一种观念直接影响了后人对“什么东西是真正的存在”、“什么事物是完美的存在”等此类问题的思考。这些问题,不仅中世纪的哲学家们进行了认真讨论,而且后来的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等也把这些问题作为关键性议题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柏拉图哲学的另一大影响来自于“洞喻说”。在柏拉图所设置的“洞穴情景”中,被缚了双手的坐在椅子上的人看见的是什么?是墙壁上的影子还是真实的人呢?也许我们会说,他看见的当然是影子,并且影子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真实人的存在。但是,柏拉图引导我们做进一步的设想:如果走进来的人只是一个小孩,假装成年人手里举着一个“面具”走过,那么坐在前面的人能否发现他所看见的原来并不是“人”的影子,而只是“面具”形成的影子?很明显,那些坐着的人永远也不会知道,他所看见的影子到底是否是“真实人的影子”;相反,他们只能凭着被给予的“回忆”,通过查看记忆中的影像来作出判断,但是这个可见的影像到底代表了什么却是未知的。换句话说,实在本身是否就是观察主体所看见的样子,人本身是无法决定的,他只能尽力按照他所看见的来说话。在这里,柏拉图的隐喻展现出的主体本质上是一个“孤独个人”的形象。一个人类的成员孤独地面对自己的问题,没有同伴可以交流,只能依靠自己的可见物和回忆来判断。即使可以交流,每个同伴的情况也是一样的,每个人都不可能比其他的人说出更多。所以,在那些远离这个场景之外的人们看来,他们之间任何激烈的争论都只能是一些意见。从这个地方开始,柏拉图设置的“孤独个人”的理性形象,就塑造了西方人面对自然的一切沉思者的经典形象。合乎这种要求和规范的沉思者,在思维方式上都像离开了人群的鲁滨逊一样,面对问题只能独立思考并凭借自己个体的理性来解决,没有任何向陌生他人求助的可能性。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家的著作,比如笛卡儿的《第一哲学沉思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较近的哲学家们的著作,比如罗素的《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梅洛-庞蒂的《可见的与不可见的》等,我们都可以从中看见一个孤独个体在沉思世界的形象。从思维方式上说,柏拉图的观念论对人们生存的世界进行了区分,使人们形成了可见世界与理念世界,实际上也是现象界与实在界相区分的思维方式。如果我们接受了这样一种对世界的判断,我们就会很合理地认为,任何我们可以讨论的问题都必然对应一个本真的存在,因此人应该追求真理。柏拉图的“洞喻说”则进一步表明,人们在追求真理的时候,只能以一个“孤独者”的身份进行,而孤独者的形象,也就是西方理性主义的经典形象,这种形象的设置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历史与现实。

二、从神学到科学:抽象理性的普遍影响

尽管在西方哲学的开始之处,曾经出现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样伟大的哲学家,但是历史还是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一个沉寂的时期,这就是“神学”统治的中世纪。据我们今天可见的资料,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高度,为什么会倏忽之间跌落入一个神学的境地,以致在我们看来西方世界竟然不过是被假设的“上帝”统治了千年时间?科学史的研究表明,到中世纪结束的时候,西方的科学和逻辑也没有发展到超过亚里士多德的水平。事实上,如果认真地比较基督教的“上帝”和柏拉图的“理念”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基督教神学的发生和柏拉图所展现的思维方式是紧密相关的。在柏拉图看来,现实的世界没有真实的东西,只有在理念的王国中才有“绝对的”的真相。显然,如果我们继续追问这种理念世界的景象和原因,则理念所要求的至善和完美就必然会引导自身进入神学的领域。就此而言,西方神学的出现本质上也是西方人的理性主义倾向的产物。其实,在柏拉图之前,古希腊更早的一些哲学家已经表现出了理性主义的偏向,比如巴门尼德提出的“存在”概念就表明了这一点。“存在”一词不仅仅作为对可见物的谓词而提出,而且作为万事万物存在的终极因而提出,这样的“存在”作为“终极因”的代名词,其实也就是上帝的代名词。这些概念表明,抽象理性主义追求的“对象”往往都是抽象物,是人们在现实的世界中难以找到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西方人对存在的终极因的那种不顾一切的寻求,以及对可见物的不信赖,就很容易导致对作为“至善”的神的信仰。总之,一旦“上帝”在人们的心中被制造出来,他就可以从精神上控制和引导人们的生活。对于上帝,如果我们读过奥古斯丁的《忏悔录》,我们也许将会被中世纪基督徒的真诚所感动。关于“上帝”的本性,奥古斯丁这样说,“你是永远地生活着,在你身上没有丝毫死亡,在世纪之前,在一切能称为以往之前,你存在着,你是主,你所创造的万物的主宰、在你身上存在着种种过往的本原,一切变和不变的权舆,一切暂时的无灵之物的永恒原因”。从哲学的角度看,这里的上帝其实就是永恒的存在,是一切东西存在之为存在的终极原因。如果联系亚里士多德对形而上学的规定,我们也许会发现,除了语言形式上的“上帝”名词之外,中世纪的奥古斯丁和他们的先辈之间有着令人惊讶的相似性!对西方人来说,上帝的存在不仅充当着解释世界的方便方法,而且赋予了生命存在所必不可少的心理上的寄托和依赖。赖欣巴哈在解释传统哲学不断犯下错误却总达不到科学的程度的时候说,哲学家“过于喜欢牺牲真理去迎合作出答案的欲望,牺牲明确性而屈服于用图像来说话的诱惑;他的语言缺乏精密性,而这正是科学家避免犯错误的罗盘”。为什么这样?因为人们的生活需要确定性和安全感,而一个不真实的转瞬即逝的世界却不能够给予人们所需的永恒的依赖。所以,赖欣巴哈得出结论说,“当科学解释由于当时的知识不足以获致正确概括而失败时,想象就代替了它,提出一类朴素类比法的解释来满足要求普遍性的冲动”。可见,正是为了这种确定性和普遍性,人们在匆忙中犯下了一连串的错误。根据他的说法,只有等到现代逻辑出现之后,哲学通过逻辑经验主义的语言学转向才真正进化为科学。当然,这是他个人的一个判断。对于不少普通的人类个体来说,宗教神学的积极功能可能就在于,能够通过解释世界给予人们的心灵以安宁;而对于现实生活中物质上贫困的人们来说,通过上帝也可以获得一种在现实中无法获得的平等和满足。因为,借着对上帝的信仰,一切自然事物和社会事件都可以给予合理性的解释,尽管现在看来,这可能仅仅是一种虚假的东西。

对于“上帝”在存在问题上的解释性作用,我们还可以例举笛卡儿来说明。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开启了近代哲学思维的新方向,自此以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对世界进行解释。在笛卡儿看来,没有经过理性论证的一切事物都不能被确认为“真”,因此他必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笛卡儿通过沉思,得到的第一个确认无疑的事实就是“我思”,就是说思想本身这件事情不能再怀疑。因为,即使我怀疑“我”在思想,我也无法怀疑“怀疑本身”是一个思想上的事实,所以思想本身是不可怀疑的。接下来,笛卡儿说,在他的思想中清楚明白地看到了上帝的存在,而上帝则可以作为担保人保证其他万物的存在。这样,笛卡儿就由“我思”推导出“我在”,并把曾经被他怀疑过的东西又通过理性还原回来。在笛卡儿的哲学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上帝的权威性实际上已经大打折扣了,因为他并没有以上帝存在作为论证的出发点而是以“我思”作为出发点,但是显然,笛卡儿还得借助于上帝的存在才能完成他的论证。这说明,在从中世纪到近代转换的时代背景下,笛卡儿的思想中还保留着对上帝的某种隐蔽的依赖。理性主义思维除了对神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外,在现代科学的产生中也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正因为如此,像笛卡儿、伽利略、牛顿,以及莱布尼兹、爱因斯坦等这些大科学家,在深入研究自然现象的同时,他们的心中依然保留着对上帝存在的信仰。比如,培根在《新工具》中曾经写道:“按照上帝的话说,自然哲学实在既是医治迷信的最有把握的好药,同时又是对于信仰的最堪称许的养品,因为宗教是表现上帝的意志的,后者却是表现上帝的权力的”。伽利略也认为,尽管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去理解上帝,但是我们却不敢擅自去揣测上帝的圣意。爱因斯坦在和玻尔争论量子力学问题的时候,曾经以“上帝决不会掷骰子”这样的理由来为他的观点辩护。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第一,上帝信仰作为一种文化已经植根于西方人的血液中;第二,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心中的上帝实际上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大自然”本身。因为大自然的奇妙所显示出来的“先定的和谐”通过人类的理性能力很难给出完整的解释,所以保持对大自然和未知世界的敬畏,是所有这些理性人的一个很深的情结。在这里,我们不妨再一次引用康德的名言:“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上分析表明,从漫长的中世纪开始至近代社会,无论是基督教神学对上帝与理性关系的反思,还是后来启蒙理性之后现代科学的萌芽,抽象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生存的现实性:重建人类理性的基石

19世纪后半叶,尼采在他的著作《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明确宣布“上帝死了”,要求“要重估一切价值”。自此之后,“重估一切价值”这一令人振聋发聩的语言就经常被人们提起,并深刻影响了现代哲学的发展。这是因为,西方哲学一直把上帝等同于无所不包的“存在”来理解,那么,当作为存在根基的“上帝”如同偶像一般坍塌的时候,“存在”也就失去了它所宣称的必真的意义。“存在”既然已经不在,那么人们的“生存”当然也就失去了其必然的目标和行动指南。我们知道,西方的中世纪甚至包括近代社会,长期笼罩在基督教统治之下,西方人对基督上帝的信仰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生活的变换,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精神信仰的影响。根据马克思关于宗教起源的说法,大部分宗教的产生都是源于人们在现实中产生的需要,生活中苦难的人们需要精神上的慰藉来缓解肉体的痛苦。因此,如果现实中的人们能够找到某种替代品可以缓解人们的痛苦,那么上帝信仰的衰微就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现实的情况是,当人们一步步走过漫长的中世纪,伴随着科学的诞生、技术的大规模使用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人的本质力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人们就可能希望和上帝平起平坐,甚至取代上帝而给自己加冕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实际上,从笛卡儿时代到康德时代,虽然人们依然还保留着对上帝信仰的依赖,但是“人为自然立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后来,尼采明确宣布了“上帝已经死了”这一思想史上的事实,“上帝”一千多年的精神统治终于在理性的强攻下倒塌。当然,尼采哲学并不仅仅是作出了这样一个宣告,而是希望人们能够充分发现并强化自己的意志,摆脱对那种虚无缥缈的东西的渴望,能够从现实的生存出发把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说明近代西方形而上学转向现代生存论哲学已经成为一种明显趋势,由形而上学实体观所打造的抽象理性已经逐渐被现代哲学所开创的生存理性所取代,而无论这种转向是通过关注现实还是通过为个人的生命体验辩护来实现。近代以来,形而上学与反形而上学的理论相互交锋,最终在20世纪现代哲学精神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尽管黑格尔一般被称为是近代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的哲学精神在他的体系中体现得最为完美与精致,但是对近代哲学精神进行最后一次挽救尝试的人是胡塞尔。胡塞尔试图通过对科学认识的基础进行重新审视而达到对确定性的寻求,使得人们相信理性还是可以信赖的,理性依然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支撑。

学习哲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领导者;哲学思维;特征;作用

领导作为一门系统科学,有其内在的规律,也凝聚着哲学智慧。高超的领导艺术,得益于博大精深的哲学思维。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应是领导者决策的显著特点。

一、领导者的哲学思维

领导者的哲学思维,就是领导者的理论逻辑思维,是领导活动中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辨证思维活动。

(一)哲学思维

哲学思维的本质是辩证思维。辩证法的本意是在辩论中揭露对方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来求得真理的方法。苏格拉底把辩证法当作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柏拉图则把辨证法看作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加以克服的方法;亚里士多德在逻辑学意义上将之作为形成概念、下定义和检验定义是否正确的思维方式;黑格尔认定辩证法为揭露自身矛盾的思维方法,是适用于一切现象的普遍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唯物辩证法。哲学思维本质界定为在对立统一中把握对立面的辩证思维。它表现为从有限寻求无限,从暂时中寻求永恒,从相对中寻求绝对,从有条件中寻求无条件,最终形成对宇宙最高原理的把握,是在思维运动中从存在与思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普遍最一般的思维方法,是思维方法中的最高层次。

(二)领导者哲学思维的基本要求

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看,领导者哲学思维的基本要求如下:

1.领导要善于通过现象揭示本质,即把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坚持认识过程中的两次飞跃,即在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获取大量真实有效的感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矛盾分析和逻辑加工,实现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目的。

2.领导要善于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起来,把握矛盾问题的精髓,即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既善于全面地思考问题,又善于重点地对待问题;既善于研究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又善于找出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矛盾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

3.领导要坚持以国家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为人民谋福祉为根本目的,一切思维和实践活动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根本原则。

4.领导要善于客观的体现矛盾的目的性即联系性。既体现矛盾的相互依存,又体现矛盾的相互贯通,不能忽视甚至割裂矛盾相互包含、相互排斥、相互转化的微妙动态关系。具体工作中,领导者首先要突破传统思维,追求内涵的创新性,根据单位的客观条件、基础和环境,客观全面分析;看到自身与他人条件的差异是基础,不迷信权威、不拘泥于传统、不盲目从众是关键。其次,领导要超越平常规矩,追求方法的非逻辑性。发展就是一个不断超越即成现实,追求和实现理想的过程,也是一个超越常规的过程,更是领导者哲学思维价值厘定的过程。它注重事物的非逻辑的、甚至反逻辑的联系。再次,领导要能打破既定模式,追求角度的灵活性。

二、领导者的哲学思维的具体要求及特征

(一)广纳百家之长,根据情况发展对治之动。

广泛吸取哲学思维指导决策的成功经验不仅指“通古”,更蕴含着“纳今”。以古鉴今,不仅是文化复归的期求,也是与时展相契合的。从党和国家的角度看,近些年来,有时代主题的转化,有中心任务的转化,这些转化有效的引领了我们国家的前进和发展。实践证明,不抓住时机适时“转化”,就会贻误大局。

(二)科学运用辩证思维方法,秉持逻辑正态。

正确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帮助人们科学的推断,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恩格斯说:“不应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上天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如使用演绎方法,不能只注重一般原理知识,而忽视归纳,那样就难以发现现实中的特例而犯错误。黑格尔说:“用分析方法来研究对象就好像剥葱一样,将葱皮一层一层地剥掉,但原葱已不存在了。”[2]如领导决策如果只讲综合而没有分析,则决策方案过于笼统,缺乏现实操作性,难以实施。当然,这并不否认使用分析与综合方法时,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一定问题上,两者各要有所侧重。(三)强调哲学思维指导领导决策的自觉性,重视实践的期求。

哲学思维与领导决策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加强接运用哲学思维的自觉性,须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认真学习和精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中的基本观点,如唯物论、联系与发展、对立与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认识与实践、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社会意识形态等,把握哲学思维的丰富内涵。其二,熟知领导学的基本理论,掌握领导决策的程序、方法、原则与特点等。其三,积极参与决策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不断概括、总结哲学思维运用于领导决策的经验与方法,使哲学思维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三、领导者哲学思维的作用

(一)哲学思维是领导者制定正确决策的思想基础

调查研究是制定领导决策方案之基。首先,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包括世情、国情、党情、民情、z,才能找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其次,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了客观依据,才能在多个方案中准确选优,始终坚持我们党把人民群众的情绪作为决策的第一信号,对民情的调查研究对于决策方案的选择尤为重要。再次,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把握整体上的齐全性。最后,通过调查研究还能识破假象、错觉。

客观实际是确立领导决策目标之本。决策的制定要做到“三个不能,一个必须”。“三个不能”指决策目标一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二不能从外国模式出发;三不能从本本出发。“一个必须”指决策目标的制定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

(二)哲学思维是领导决策成功实施的思想保证

客观规律是领导决策实施的基本前提。领导决策的实施是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它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否则,再好的事先设计也难以为继。

根据和条件是领导决策实施的主要依据。可能性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根据和条件。根据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根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相联系的,对该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作用的各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可能性则是根据与条件的辩证统一,无根据就无可能性,有根据但无条件是抽象可能性,只有既有根据又有条件才是现实的可能性。离开了根据和条件就无可能性。

整体与部分相关联是领导决策实施的重要原则。表现在三方面:其一,整体与部分相互依存。整体由部分组成,整体是部分的合成,离开整体,部分不存在,黑格尔说:“割下来的手不是手”。其二,整体与部分相互包含。整体包含部分,部分中也包含整体。其三,整体与部分相互作用,整体决定部分,部分影响整体,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整体的功能大于或小于部分功能简单相加之和,这取决于结构是否合理;二是整体的性质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部分的有机结合。这一思想原则,是领导决策实施中需把握的重点。超级秘书网

(三)哲学思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对领导决策来源和决策实施的检验以是否促进社会实践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为标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离不开领导干部深入实际详细的调研,做到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按照“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十六字方针,既通观全局,又洞察细节。这是领导者的当前工作任务,也是实现我们国家和社会长远发展目标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徐桂林等,《的哲学思维与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北北方学院报,2008年四月

[2]芦建英,张金萍《哲学思维方法与创新思维能力培养》〔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6月

学习哲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践言冲突欣提卡阿佩尔哈贝马斯维特根斯坦

揭示哲学论证背后隐含的有效预设,是哲学分析的重要手段。某些类型的哲学论证蕴含着结论与有效预设之间的冲突,一种特殊的方法可以揭示这种冲突,从而驳斥这些论证。这种方法就是“践言冲突”(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方法,在驳斥极端相对主义、批判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哲学论辩中,它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20世纪分析哲学的语言哲学经历了两次焦点转换,形成了两个硕果累累的主流传统:一个是以语形学、语义学分析为核心的弗雷格传统,另一个是由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所引导的语用学转向。随着第二次语言转向日益深入,特别是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理论影响力的扩大,践言冲突已受到普遍关注;但作为一种哲学论辩方法,其脉络和特征并没有得到完整的考察。本文拟全面梳理这一概念的翻译、这一方法的内涵及其典型案例,并挖掘这一独具特色的哲学论辩方法的普遍意义。

一、践言冲突概念的内涵、范围与翻译

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的中译名主要出现在哈贝马斯著作的中译本中,而且相当繁多。[①]不过,就它作为哲学方法而言,我们必须从它的理论语境出发来理解,以期获得更恰当的译名。在许多甚至是大部分语言学家那里,把语言学(甚至符号学)划分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三分法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其中,语形学和语义学居于核心,关注人类理性和认知能力的领域,而语用学则处于边缘,关注主观的、情感的、交往的和伦理的领域。不过,随着言语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的发展,Performative(以下简称PE)这一概念就超出了单纯语形学和语义学的领域,而进入了以语言运用与言语沟通为焦点的更广泛的语言学-哲学分析当中。

在奥斯汀的早期用法中,PE是与constative相对而言的。[②]按照塞尔的概括,PE是行动,如做出承诺或发出命令;constative是言说,如做出陈述或给出描述。[③]沈家煊译《现代语言学词典》将名词constative译为“陈叙”,而PE被译为“施行”。[④]相应的,施行语用学(performativepragmatics)近来也成绩斐然。[⑤]由此看来,在言语行为理论以及语用学中,“施行”这个译名自无不当。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实际上要复杂地多。奥斯汀虽然在1955年的哈佛演讲中首次提出关于PE话段(utterance)的思想,但他最终放弃了建立一套PE理论的想法,而代之以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因为任何话段实质上都是PE。[⑥]他的学生塞尔则将言语行为理论发扬光大,但他又深感在近来的语言哲学中,PE被大大地混淆和误用了,便吸取了奥斯汀的教训,认为PE和陈叙的区分、明确的PE和隐含的PE的区分都是无效的,应当区分的是performance(施行)和PE。与其意向性理论相关,他把PE限定在非常有限的言语行为类别中,即通过PE动词或其他PE表达式来施行的言语行为——实际上属于宣告语(declaration)一类。在塞尔严格限定了PE之后,恐怕第一人称话段如“我在思想”就算不上PE话段了,而在我们后面要分析的欣提卡等人看来,恰恰相反。

这也是阿佩尔-哈贝马斯与塞尔正面冲突的表层标志:前者在较为宽泛的言语行为理论上运用PE,而后者则要严格限定其类型。更深层的分歧在于,塞尔认为应当把意向性概念视为源始形式,而言语行为及其社会建制乃是这种源始形式的社会性发展,语言大厦奠基在前语言的意向性所具有的生物学的源始形式之上[⑦];哈贝马斯则认为这种还原论要把语言理论奠基于心智哲学,以因果模式来分析沟通行为,但这是成问题的[⑧]。他考虑的是语言交往的有效性要求和如何达成共识,而不是意向性,他主张的是根据交往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建立普遍语用学。因此,他们分别按照意向性和主体间性这两条不同道路分道扬镳了,PE在他们那里可谓同出而异流。阿佩尔-哈贝马斯的方向是把言语行为理论纳入自己的理论,借用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这一有力的武器在第一哲学、道德哲学和现代性问题上确立自己的主张。

基于PE这个概念在语境上的复杂性,也基于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这一方法在哲学上的独特性,笔者建议将其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施行”译法区别开来,而使用“践言冲突”或“践言矛盾”来翻译这一术语,既突出“言”,更强调“行”(践行)。[⑨]

一旦我们不仅仅在言语行为理论中理解“performative”一词,一旦我们把目光投向哲学史,践言冲突的影子就不断浮现出来。例如,在《形而上学》第4卷(1005b35-1006a28)和第11卷(1062a),亚里士多德就使用了类似于践言冲突的方法为不矛盾律辩护。不矛盾律的正面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至少任何肯定性证明都预设了不矛盾律),只能从反面证明其不可否定,这不是证明,而是驳斥,而且是让反对者自我驳斥。概括地说,如果反对不矛盾律的人要(在思想中)完成其言语行为,践行其言语,由于这就是对不矛盾律的否定,故其言语及所断言的对象都是不确定的(既是又不是),因此其言语行为自身就驳斥了自身,是为践言冲突。按照这一思路,“说谎者悖论”、“理发师悖论”、语句“一切真理都是相对的”似乎既可以进行语义学分析,也可以在言语行为理论中以践言冲突方法来分析。甚至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休谟怀疑论的驳斥也有所体现。不过,它们并不典型,践言冲突方法的典型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这一著名论证,揭示这一点的是欣提卡。

二、践言冲突方法在哲学史研究中的典范运用

欣提卡的论文“我思故我在:推理还是践言”(1962)、“我思故我在:既是推理亦是践言”(1963)和“我思故谁在?”(1996)[⑩],共同开辟出一个颇有希望的新视角:作为典型的言语行为,“我思故我在”是对“我在”这个句子的践言性的自我确证。

欣提卡首先切入的问题是:将笛卡尔与提出类似论证的前人(如奥古斯丁、阿奎那、康帕内拉)区别开来的问题是什么?既然笛卡尔再三澄清“我思故我在”不是三段论推理(而是直观),既然“我思”这个词是不可或缺的,却又不仅仅是推出“我在”这一结论的前提,那么,“我思”和“我在”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11]如果作为逻辑推理来理解,那么何种逻辑允许从思想推出存在呢?通常的谓词演算系统、量词理论根本与此无关。欣提卡指出,它们实际上奠基于存在性预设,即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暗中假定:我们要处理的一切单数词项实际上都指涉某种实际存在的个体。[12]由此,欣提卡进一步提出了存在性矛盾这一术语,并给出了形式化的定义。存在性矛盾所陈述的矛盾(荒谬性)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践行特征,即该陈述依赖于某种“践行”——某人说出一个句子或用其他方式做出论断的行为,而并不只取决于用于表达目的的手段(即被说出的句子)。这个句子本身可以是正确的,但某人说出这个句子并做出断言的方式却是无意义的。[13]例如,如果近来某一天,我在早报上读到“戴高乐不在了”,我会明白说的是什么。但是,如果戴高乐本人说出了这些词,那么任何认识他的人都会大惑不解;除非把它们当作隐喻,才能正确理解。

于是,当我们从“公共的”第三人称陈述转向“私人的”第一人称陈述时,就会发现“我不存在”这样的句子显然具有存在性矛盾,因此“我存在”就能够在存在性上自我确证,而“我思故我在”不过是表达这一洞见的一种可能方式,实际上笛卡尔本人也曾说“我存在”在直观上是自明的。惟有把“我思故我在”理解为精神上的践言话段,才能把握它作为推理的逻辑关系,即从“我思”到“我在”不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毋宁说是从过程到结果,从光源到光亮。“我思”在这里的作用就是表达笛卡尔这一洞见的践言特性,它指涉思想行为这一践言活动,而“我在”正是通过这一行为才可以说是确证自身的。由此,无论是“我不存在”还是“我怀疑一切”、“我不在思想任何东西”,这些句子都在存在意义上自己否证了自己。

因此,笛卡尔名言的说服力和欣提卡诠释的特色在于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1)当某人说“我存在”时,他的言语行为具有自我确证的特性,这表现为一连串的事实:说或想“我在”在存在意义上是自我确证的;这实质上等同于:说或想“我不存在”、“我思但我不存在”在存在意义上是自我驳斥的。[14](2)“我”能够形成关于心灵的语句,这与“我”在从事思想行为(我思)是一回事;这一行为就保证了它作为践言行为的自身存在,正是通过思想行为本身,通过“我思”本身的确定性,这一践言行为展现出思想行为所预设的诸条件。[15]可以说,在大量关于“我思故我在”的有效性的解决方案中,欣提卡将存在性矛盾与践言行为的理解方式融为一体,创造了出独具特色的诠释方式:践言冲突。

不过,欣提卡虽然承认他的这一方法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相关,但认为该理论有趣但不重要,其中的施行理论也无法涵盖他的践言冲突方法(例如,施行理论依赖于内在行为与外在行为的类比,但笛卡尔的“我思”却绝不能用“我走路”来替换和类比)。而且,欣提卡并不想把这一方法扩展到对“我思故我在”的诠释之外。不过,有些受他启发的哲学家却不想就此止步,不仅以践言冲突方法来考察“我思故我在”的论证,以期揭示西方哲学中某些已成为范式的预设,而且试图将这一方法进一步扩展为涉及哲学基础、道德原则的论证方法。这便是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工作。

三、践言冲突方法与第一哲学的重新建构

阿佩尔对欣提卡的上述论证极为欣赏,不仅因为欣提卡确实给出了运用践言冲突方法进行哲学论证的光辉范例,更因为该方法对于阿佩尔整个哲学纲领的确立至关重要。正因如此,阿佩尔反而不满意欣提卡的“保守性”,而要把践言诠释视为20世纪语言哲学的新典范,并运用到对整个西方哲学传统的反思和第一哲学之基础的建构当中。

阿佩尔的哲学背景可谓博而杂。我们可以用一个正方形来形象地刻画:阿佩尔居于正方形的中心,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是康德的先验哲学和皮尔士、莫里斯的符号学-语用学,另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是维特根斯坦哲学和欧陆语言哲学-解释学(从洪堡到伽达默尔),这些是他的主要思想资源。他简洁明快地划分了第一哲学传统的三个范式:存在论形而上学、意识哲学和语言哲学。但这三个范式都无法真正成为作为哲学基础的第一哲学,除非对它们进行先验语用学的改造:从个体(自我)意识走向先于个体的语言;从对语言的抽象地形式化研究走向言语行为理论;从语言学领域内的言语行为理论走向基于交往共同体和践言-命题双重诠释结构的先验语用学。[16]在这一系列的改造中,践言冲突方法发挥着关键作用,特别体现在他与批判理性主义者(波普尔、巴特雷和阿尔伯特)的论争当中。

阿尔伯特认为,在批判理性看来,一切论断都需要辩护,因此一切前提根本上都是可怀疑的,而任何试图在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意义上奠定哲学基础的论断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三难选择的困境(trilemma):无穷后退、逻辑循环、任意悬置充足理由律;对确定性本身的寻求也毫无价值,因为确定性总是可以根据需要来创造。正确的态度是波普尔的可错论原则和批判性检验方法,即便在道德领域也不例外。[17]

对于阿尔伯特“泛批判理性”(pan-criticalreason)的许多方面,阿佩尔其实深表赞同,毕竟正因为如此,哲学的传统范式才需要重新改造,哲学基础才需要重新奠定。但是,阿佩尔的质问是:问题的根源何在?泛批判理性的根据何在?阿佩尔回应道:任何哲学奠基面临的所谓三难推理困境,在逻辑上只是源自公理化的命题系统的句子(即对所谓形式语言的语形学-语义学构造);惟有从论辩性的语言用法的语用学维度中、从感知着的、从事着论辩的主体的具体情境中、从生活世界中抽象出来,这样的逻辑起源才是可能的;而这样的抽象,在阿佩尔看来,是不合法的,犯了抽象性谬误。我们的语言观应当重新奠基,知识论证据也应当被理解为基于语言游戏或生活世界的知识、语言用法和活动交织在一起的践言-命题双重结构。可错论也是如此,与三难推理困境一样,实际上预设了先验语用学的框架:各种可能的辩护与各种可能的批判性论证,都通过诉诸“典范性”证据而彼此对应;论辩游戏框架中的怀疑和批判也总是预设了辩护。[18]

那么,阿佩尔所谓哲学论辩的语言游戏中特定的、不可怀疑的典范性证据究竟是什么?先验语用学的论证体系以非演绎的方式为哲学提供了基础,因为其典范性证据属于这样的类型:(1)践言性内容:如果试图通过批判来对它提出质疑,就会陷入践言性的自相矛盾;(2)命题性内容:如果以演绎的方式为之辩护,就会预设了这种证据,从而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petitioprincipii)。或用哈贝马斯的形式化概括:“当断言性言语行为k(p)依赖于非偶然性的预设,且该预设的命题内容与被断言的命题p相冲突或矛盾的时候,践言冲突就发生了。”[19]只有满足了这两条标准,才算是先验语用学的、因而也是哲学基础的典范性证据。基于上述两条标准,阿佩尔指出,哲学论证的生死攸关的要素就是先验的语言游戏,在这种游戏当中,必定要预设某些逻辑规则和真实世界的存在,预设理想性交往的先验语用学的规则或规范。因为人是“有理性的人”,具有交往能力,并成功地社会化了,必定要让自己认同于理想的交往共同体,也会不可避免地接受先验语用学意义上的交往规则,视之为与伦理相关的规范。于是,阿佩尔的典范性证据必定包括理想的语言交往共同体及其先验规则。这种共同体可以基于生活形式而经验性地描述和解释,但其不可辩驳性只能通过践言冲突方法来辩护,于是因其非经验性、非推理性而具有先验性,因其先验性而具有普遍性,因其理想性而具有反事实的特性,从而能够成为真正哲学意义上的基础。一旦这个基础得以确立,哲学本身也就像黑格尔对笛卡尔的称颂那样,经过长期的海上漂泊,终于找到了陆地——由社会性-语言性的主体形成的交往共同体而非仅具自我意识的个体,主体间的对话伦理而非个体伦理;语言交往(先验地)先于演绎推理,主体间性先于自我意识,言语行为先于孤独沉思。于是,哲学便能从意识哲学转型为语言哲学,进而从通过语言批判而消解哲学、扬弃知识而为价值留地盘的“逻辑-哲学论”,转型为真正能够为知识和道德规范奠基的“先验-语用学”。

在后现代的新怀疑论、相对主义充斥的年代,阿佩尔敢于以宏大的气魄、广采博收的方法,重塑第一哲学的基础,的确引人深思。而他的“盟友”哈贝马斯虽与他和而不同,但也以类似的思路,更为丰富的理论,向共同的对手发出了战书。

四、奠基于交往行为理论的践言冲突方法

哈贝马斯在前期思想的总结《交往行为理论》一书中,概括了基于交往行为理论的形式语用学,并在此后的著作中不断发展,广泛运用。与阿佩尔先验语用学最明显不同的是,形式语用学强调普遍性,但要“去先验化”[20];而与阿佩尔最明显的相同点则是践言冲突方法也成了哈贝马斯手中的杀手锏。不过,这一方法虽然直接来自阿佩尔,却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关键的差异来自他的交往行为理论。

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任何言语行为中,交往参与者(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同时与三个世界中的事物发生关系,达成沟通,因此他们为彼此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共同设定的世界体系作为基础。这个世界体系包括外部世界(可划分为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和内心世界。于是,与三个世界相应的有效性要求(validityclaim),包括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就可以用来作为选择理论视角的主导概念。由此出发,语言应用的各种样态以及不同的语言功能也就可以得到论证,语言中不断变化的言语行为也就可以明确下来。哈贝马斯又区分了两种行为类型:策略行为(以目的为取向)和交往行为(以沟通为取向);交往行为是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其中所有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都只追求一个目的,即以言行事,以此达成共识,协调不同的行为计划。进而,哈贝马斯还让生活世界概念成为交往行为的补充概念,正是这个概念确保行为理论可以使用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从而使交往行为主要成为一种社会化原则。[21]

由此,交往行为区分出了专门化的话语,这种话语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它处理的是特殊类型的问题和有效性要求:科学与技术、法律与道德、经济学与政治学等。[22]因此,后现代哲学诉诸策略行为、修辞实践,以逃避践言冲突的做法就行不通了。交往行为和践言冲突方法因限制了自身的范围而突出了核心——诉诸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要求:由于任何言语行为都预设有效性要求,所以当我们一方面做出这样的要求,另一方面又破坏做出这些要求的可能性条件时,我们就陷入践言冲突。换言之,语言的交往性使用具有这样一种内在的义务,即为其有效性要求的论断做出辩护;如果我们在断言层次上做出的要求否定了这种辩护的可能性本身,则必然陷入践言冲突。[23]具体地说,凡是攻击一切理性论辩的论证,反对理性本身的理性运用的论证,讹诈对真理的要求的论证,以拒斥规范性判断为结论的论证,真诚地颠覆对话中真诚性的可能性的论证,以上五种论证都将陷入践言冲突。[24]

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和较早的《合法化危机》中,哈贝马斯就运用这一方法向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多诺和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德里达、福柯下达了判决书,同时,尼采、海德格尔、胡塞尔、利奥塔等人也未能幸免于批判。[25]以启蒙问题为例,在哈贝马斯看来,启蒙尚未结束,但道路需要转向,因为批判理论和后现代哲学对启蒙的批判已经表明,哲学传统中的意识范式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主体哲学已经穷途末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应当构建彻底的主体间性范式,以进一步的启蒙克服尚未完成的启蒙事业的缺陷。在这一范式中,理性应当被理解为交往行为的理性,而不是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应当具体地在历史、社会和语言中展开,而不是在抽象中的个体思辨中。[26]在哈贝马斯看来,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对启蒙的解读是对解中心化的世界观的挑战,于是批判就变成了意识形态批判。但事实上,意识形态批判在某种意义上仍是存在论思想的延续,而非辩证的启蒙,因为它仍然采用了意识范式的纯粹主义观点,要进行“终极揭露”。其总体化的自我批判陷入了践言冲突:谁想在完全意义上批判理性,谁就已经具有了关于理性的某些观念,而这些观念却逃出了总体化的工具理性的掌控。[27]

在道德领域,哈贝马斯(和阿佩尔一道)提出了对话伦理学,其原则是:“惟有当道德规范得到(或能够得到)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赞同,这些规范才是有效的,而这些人也必须有能力成为实践话语的参与者”。这一原则随之又预设了这样的前提:为规范辩护是可能的,而这种可能性依赖于普遍化原则,该原则作为论辩规则又需要如下原则:“所有受其影响者能够接受其后果及其次要效应,而对规范的普遍遵守期望具有这些后果和效应,以满足所有人的利益。”这两条原则应当能够“以重建那些曾被破坏的共识为目标”,指导论辩中的参与者。[28]这些规则皆非任意为之,因为我们如果否认它们,则必然陷入践言冲突的困境。

总之,我们不能通过意志的行为而拒绝论辩的预设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这些预设在话语背后,最终也在日常行为背后。要拒绝它们是不可能的,即便在思想实验中也不可能,否则我们就会把自己完全排除在人类交往互动的伦理性质之外。这也许是哈贝马斯践言冲突方法最深层的意蕴。

五、践言冲突方法与哲学的治疗性功能

也许没有人否认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和交往行为理论的巨大价值,但是哈贝马斯诉诸践言冲突的论证的有效性,却是饱受争议的话题。[30]本文不拟讨论这个需要专门研究的课题,只打算进一步梳理此方法的哲学意蕴,考察它是否能够成为普遍的哲学方法。

我们已经看到,20世纪哲学语言转向的两次焦点转换都与一个人密切相关,他就是维特根斯坦。他对我们前面讨论的欣提卡、阿佩尔、哈贝马斯影响极大。有趣的是,践言冲突方法也与他自己的思想演进紧密相联。在这里,我们试以他的第一部著作《逻辑哲学论》和最后一部“著作”《论确实性》为例加以分析。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结尾处(6.54)意味深长地指出:“我的语句是通过下述方式而成为阐释的:凡是理解我的人,当他借助这些语句(把它们作为阶梯),攀登上去超过了它们时,最后会认识到它们是无意义的。(可以说,在爬上梯子之后,他必须把梯子丢掉。)他必须超越这些语句,然后才会正确地看世界。”[31]

这是《逻辑哲学论》自身对自身的阐释,似乎包含着命题内容与践言内容的双重矛盾。(1)明显的践言冲突:维特根斯坦以“我”的口吻做出宣告式的言语行为,试图达到特定的效果,但这个自我指涉的言语行为包含着自我驳斥:如果这段话是有效的,那么它同时也是无意义的(nonsensical),无意义的语句怎么会有效呢?更令人迷惑的是,在序言中,维特根斯坦明确地自我肯定道:“这里所陈述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则是无可置疑和断然确定的”。[32](2)明显的断言矛盾:如果这段话是有效的,那么《逻辑哲学论》的所有语句都是无意义的;如果那些语句都是无意义的,又如何能被理解?如果无法被理解,又如何能够成为有说服力的哲学论证而不仅仅是文学上的修辞?

这并非文本解读上的琐屑问题。事实上,所谓的新维特根斯坦派和正统派就围绕对6.54的不同解读打了无数笔墨官司。[33]在我们看来,新维特根斯坦派试图严格果决地解读《逻辑哲学论》,让它避免命题内容上的自相矛盾(即断言矛盾),结果恰恰让维特根斯坦陷入了践言冲突;正统派的观点是解决断言矛盾,因此强调可说与可显示的区别来化解践言冲突。在此,我们无意介入这场争论,而是试图说明这两重矛盾及其根源在于《逻辑哲学论》本身的不足。这就是说,维特根斯坦确实陷入了一种践言冲突当中,而其根源在于《逻辑哲学论》包含了一系列新旧思路杂糅在一起的哲学活动,既要为知识确立基础(因此他选择了建立某种关于实在的形而上学),也要通过限制知识而为“道德”留地盘(防止对人生、价值领域的胡说),还要通过逻辑-哲学批判来清除基于其他逻辑-哲学观而形成的形而上学,等等。在这里,逻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语言的逻辑句法被认为反映了世界的本质,而对语言的逻辑探究就被认为是认识实在本质的手段。但在这一基于逻辑的哲学批判活动当中,维特根斯坦触及了语言的界限,他的哲学批判要跨越这一界限,但他的逻辑的强制性却不允许他越雷池一步,因此他只能以悖谬的方式宣布他的态度,以期“刺激读者产生一种类似美学快感的反应,而这种快乐完全无法形诸言辞”[34]——“如果它能给一个读懂它的人以快乐,本书的目的就达到了”[35]。因此,这一践言冲突也许能够实现它的“美学”目的,但无论如何都是“理智在向语言界线冲撞时留下的肿块,正是这些肿块使我们认识到这种发现的价值”[36],而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深入批判《逻辑哲学论》的严重错误的契机,直到这个时候,维特根斯坦才真正为哲学活动奠定了方法论基础,深入阐释了《逻辑哲学论》欲言又止的哲学的治疗性目的,不仅清除了曾经困扰他自己的践言冲突,而且利用践言冲突去揭示各种各样的“肿块”,防止以语言为手段使我们的理智受到蛊惑。

基于生活形式的语言游戏方法在《哲学研究》中已经成熟,这又是一场哲学上的也是维特根斯坦本人的哥白尼式革命。语言不再被理解为事实的逻辑图像,而是与行为、活动、制度、规则交织在一起的语言游戏;语言的逻辑分析转变为语法考察,或者说,命题的逻辑被理解为语言游戏的言语行为规则,描述性的语法考察具有了与经验考察相对的逻辑研究的地位;我们不再以独断论的方式为语言的逻辑建立形而上学根据,而是将语言活动奠基于人类各种形式的实际生活。《逻辑哲学论》时期不成功的言说与显示(sayandshow)的划分、命题与非命题的区分、断言与践言的冲突,在《哲学研究》和《论确实性》(以下简称OC)[37]的时期变成了语言游戏中语词与践行的交织。践言冲突方法在这一背景中可以得到明确使用,且突出表现在对怀疑论的反驳当中。

按照我们的诠释,《论确实性》中所反驳的怀疑论包括两个层次,分别对应于语言游戏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怀疑论是在某种语言游戏类型当中的任意怀疑,例如观念论者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凭什么不怀疑我的双手的存在?”(OC24)第二个层次的怀疑论涉及对语言游戏本身,即对一切语言游戏的怀疑,其基本形式是:怀疑一切,即无限度的怀疑(OC450,625)。

第一个层次的怀疑论之所以会陷入践言冲突,是因为在这种语言游戏中的任意怀疑,会怀疑其中的“枢轴命题”(hingeproposition)的确定性。“枢轴”乃是一个比喻,因为“某些命题不容怀疑,好像就是这些问题和怀疑赖以转动的枢轴”(OC341,参见152、343)。这类命题及其真实性或者属于我们的参照系的某些经验命题(OC83);或者因具有规则的性质,使我们不能怀疑这个命题而不放弃一切判断(OC494);或者已经属于我们思想的框架(OC211)。因此,不同类型、不同生活形式下的语言游戏预设了不同的“枢轴命题”,在这种语言游戏中的任意怀疑由于否定了其前提的确定性而成为没有根据的怀疑,从而自己瓦解了自己。

第二个层次上的怀疑论试图超出特殊的语言游戏,去描述语言游戏本身,进行无限度的怀疑——“我怀疑一切”——但这种普遍怀疑的言语行为所犯的践言冲突是非常明显的:“怀疑这种游戏本身就预先假定了确实性”(OC115),“如果你什么事实也不确知,那么你也就不能确知你所用的词的意义”(OC114),因此,“一种怀疑一切的怀疑就不成其为怀疑”(OC450),它直接取消了自身的可理解性。“一切描述语言游戏的东西都属于逻辑”(OC56),“怀疑一切”在这里是与实际的语法规则相冲突的。

于是,我们看到,《逻辑哲学论》中的践言冲突发生在理智以逻辑冲撞语言界线的时候,而在《论确实性》中,怀疑论的践言冲突的发生是由于我们误解了“怀疑”这个语词在实际语言游戏中的用法,正是语言游戏方法使践言冲突方法得以可能,能够治疗某些类型的哲学“肿块”。超级秘书网

六、结语:践言冲突方法的普遍意义

20世纪的哲学家针对传统哲学诸范式展开了各式各样的猛烈批判,其中有些批判在瓦解传统范式的同时,也陷入了对人类理性的根本怀疑之中。但是,践言冲突方法让我们看到,对理性本身无休止的“解构”和怀疑固然是针对痼疾的猛药,但也让自己陷入了矛盾和冲突之中。对理性活动的理解需要深化,哲学批判也需要重新奠基,践言冲突方法是在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上发生关键性效力的,为它提供理论平台支撑的是一系列语言转向(语形学-语义学-语用学)之后的语言哲学。践言冲突方法的运用是驳斥性的,其效果是治疗性的,但由于它将极端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连根拔起,击退了哲学中游牧民族的频繁袭扰,使积极的、肯定性的理性建设赢得了空间和喘息之机。

因此,我们如果采取把语言表达与语言活动、甚至人类生活方式结合在一起的语言观和哲学观,例如言语行为理论、普遍语用学或语言游戏观,那我们如何运用践言冲突方法呢?当我们遇到某个言语行为时,例如怀疑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的论断,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第一人称的自我反思吗?是的。其中涉及包含自身的普遍性断言吗?是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考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言语行为,在做出断言的同时,是否与其所预设的有效性前提发生冲突。倘若的确冲突,我们就可以说,由于它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有效性或可理解性,便陷入了不可自拔的践言冲突。

注释:

[①]据不完全统计,有“行动表现的矛盾”、“完成行为式的矛盾”、“述行矛盾”、“施为性矛盾”、“执行性矛盾”、“践行矛盾”、“操作矛盾”、“实践矛盾”、“作言冲突”、“实施矛盾”等。

[②]J.L.Austin,HowtoDoThingswithWord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76,p.67.

[③]J.R.Searle,HowPerformativesWork.LinguisticsandPhilosophyvol.12,no.5(1989),pp.535-558.

[④]克里斯特尔编:《现代语言学词典》,沈家煊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9、262页。

[⑤]D.Robinson,IntroducingPerformativePragmatics.London:Routledge,2006,p.14.

[⑥]J.L.Austin,PhilosophicalPapers.3rded.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79,p.189;参见B.Smith,JohnSearl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3,p.6.

[⑦]E.LePoreandR.V.Gulick,JohnSearleandHisCritics.Oxford:BasilBlackwell,1991,p.94.

[⑧]E.LePoreandR.V.Gulick,JohnSearleandHisCritics.p.19。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⑨]另外两个原因是:(1)在哲学译名中,constative被广泛地译为“断言(的)”,其特征是有所断定而具有真值;这样“践言”与“断言”词义相对而构词相仿,似乎较为合适;(2)施行冲突或施行矛盾都会构成动宾词组,容易产生误解。

[⑩]J.Hintikka,Cogito,ErgoQuisEst.RevueInternationaleDePhilosophie,vol.50,no.195(1996),pp.5-21.

[11]J.Hintikka,Cogito,ErgoSum:InferenceorPerformance?ThePhilosophicalReview,vol.71,no.1(1962),pp.3-32.

[12]J.Hintikka,Cogito,ErgoSum:InferenceorPerformance?p.6;参见:J.Hintikka,ExistentialPresuppositionsandExistentialCommitments.TheJournalofPhilosophy,vol.56,no.3(1959),pp.125-137.

[13]J.Hintikka,Cogito,ErgoSum:InferenceorPerformance?p.12.

[14]J.Hintikka,Cogito,ErgoSumasanInferenceandaPerformance.ThePhilosophicalReview,vol.72,no.4(1963),p.489.

[15]R.AuxierandL.E.Hahn(ed.),ThePhilosophyofJaakkoHintikka.Chicago:OpenCourt,2006,p.339.

[16]K.-O.Apel,UnderstandingandExplanation.Cambridge,Mass:MITPress,1984,p.275.

[17]H.Albert,TreatiseonCriticalReason.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5,pp.18-19,72.

[18]K.Baynes,etal(ed.)AfterPhilosophy:EndorTransformation?Cambridge,Mass.:MITPress,1987,pp.259-260,265-267.

[19]J.Habermas,MoralConsciousnessandCommunicativeAction.Cambridge,Mass.:MITPress,1990,p.80.

[20]不过,哈贝马斯的去先验性主张与阿佩尔的先验性要求都试图基于语言的交往行为改造康德式的先验性,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殊途同归的。参见:J.Habermas,TruthandJustification.Cambridge:Polity,2003,Chapter2&4。

[21]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第266、273页。

[22]J.Habermas,ThePhilosophicalDiscourseofModernity:TwelveLectures.Cambridge:Polity,1990,p.xiii.

[23]T.Honneth,etal(ed.)PhilosophicalInterventionsintheUnfinishedProjectofEnlightenment,Cambridge,Mass.:MITPress,1992,p.266.

[24]M.J.Matustik,HabermasonCommunicativeReasonand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NewGermanCritique,no.47(1989),pp.143-172.

[25]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的中译本中(曹卫东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往往被译为“内在矛盾”、“明显的矛盾”,似乎不够确切。

[26]J.Habermas,ThePhilosophicalDiscourseofModernity:TwelveLectures.p.xvii.

[27]M.Morris,OntheLogicofthe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HabermasandtheRadicalCritiqueofReason.TheReviewofPolitics,vol.58,no.4(1996),pp.735-760.

[28]J.Habermas,MoralConsciousnessandCommunicativeAction.p.65-67;参见S.White,TheCambridgeCompaniontoHaberma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p.24.

[29]J.Habermas,MoralConsciousnessandCommunicativeAction.p.100;M.Morris,OntheLogicofthePerformativeContradiction:HabermasandtheRadicalCritiqueofReason.pp.744-745.

[30]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哈贝马斯对这一重要的方法缺乏系统说明。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晚近的著作中,哈贝马斯越来越少用践言冲突这个术语,而更多地使用“必要的预设”、“强理想化”等概念,但基本精神是类似的。参见:M.Cooke,LanguageandReason:AStudyofHabermas''''sPragmatics.Cambridge,Mass.:MITPress,1994,p.172。

[31]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陈启伟译,载涂纪亮主编《维特根斯坦全集》第1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第188页。

[33]新维特根斯坦派的主要观点可见于C.Diamond,TheRealisticSpirit.Cambridge,Mass.:MITPress,1991;M.KèolbelandB.Weiss(ed.),Wittgenstein''''sLastingSignificance.London:Routledge.2004,pp.46-99。正统派的观点参见:P.M.S.Hacker,WasHeTryingtoWhistleIt?InTheNewWittgenstein,A.CraryandR.J.Read(ed.),London:Routledge,2000.

[34]J.Schulte,Wittgenstein:AnIntroduction.Albany:StateUniversityofNewYorkPress,1992p.46.

[3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