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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全制度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卫生室、医务室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完善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通过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全医疗广告监管网络,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

我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信息录入、修订及核对复查工作。

2、督导检查。7月底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发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审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

针对检查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常态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开展自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局各科室及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环保、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率100%,行政处罚务必做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了使医疗安全工作更加深入有效扎实的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

二、工作任务:按照统一安排部署,从2月20日开始开展医疗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以抓质量、抓服务、上水平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搞好医院的评价和监管,紧紧围绕“基础质量达标”活动(即医疗规范执业达标、临床合理用药达标,全员基础技能培训达标,病历书写质量达标、临床检验质量达标),促进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以推进医院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落实各项医疗安全工作任务。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落实好加强医疗安全工作。要按照《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十条意见》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和改善对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促进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一是要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工作负责原则,对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医疗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是要严格卫生院技术、人员、设备准入管理;

三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设置、适度控制医疗机构规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是要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医疗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层层落实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七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强化业务管理和医疗核心制度落实;

八是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管理,提高全员感染控制意识和技能;

九是要切实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逐步建立起主动、合作型医患关系;

十是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责任管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防范、自我防护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我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需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职责: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方案,布署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进行全面复核清理,将各单位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宣传、督查,资料的收集、汇总、总结上报工作。

(二)县卫生监督所职责: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对无医疗机构许可证或无医师执业证的黑诊所、黑窝点依法取缔,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集中整顿的实施工作,依法整治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

四、整顿实施

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迎接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上旬)

成立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宣传、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集中整顿方案,并组织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5月中旬-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顿主要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县卫生监督所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做到县不漏乡(中心),乡(中心)不漏村(站),村(站)不漏人,建立一户一档,上报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做到全覆盖、全检查。

2013年6月底前将集中整治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对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实施记分管理并公示通报;一个月后,对整改单位进行验收,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督导检查。7月中旬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对集中整顿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督查,开展明查暗访,巩固工作成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2013年12月)

各单位于8月上旬完成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于8月10日前将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重点是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特点与亮点、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结果和建议等)及集中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上报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培训,结合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清查和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步调一致,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设置规划,强化队伍建设

1.县卫生局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完善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各单位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学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并掌握医疗机构监管内容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1.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2.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3.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核心管理职能,健全乡村一体化管理网络,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要发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管理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要认真查处。

(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符合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接受能力,医疗平安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平安制度。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平安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平安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平安与用人单位接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推进。

(三)基本医疗平安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不医疗平安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尸目结合。

(五)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与基本医疗安全。

(六)享受基本医疗安全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相对立。

二、实施范围与筹资水平(缴费率)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实施范围:全市城镇所有企业(省直、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林、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退休(职)人员。待条件幼稚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平安范围。

实行以市为统筹单位,统筹层次上。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属地使用和管理政策。努力形成医疗互助共济制和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驻德的各上管单位执行我市的统筹政策和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筹资水平(缴费率)

1基本医疗平安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全市实行统一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4%缴纳。职工个人缴合按自己上年月工资收人的2%缴纳。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作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60%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书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3基本医疗平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财政拨款单位缴纳局部。

(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由统筹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1个人帐户。职工按自己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医疗平安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上职工计入2.23%退体人员按自己退休金的2.4%计入。

2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平安费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局部。由医疗平安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劳动保证部门是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安全的政策。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三)负责对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医疗平安工作中各部门关系。

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有关责任、权利、义务的合同。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平安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四、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支付:

(一)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和用途。分开使用。不得相互挤占,严格禁止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自己基本医疗范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统筹基金支付中的个人负担局部和定点药店自购药品等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个人帐户用完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全部自付。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规范和最高限额控制。

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可通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补充医疗安全、商业医厅保险、单位互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逾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金预决算制度。做好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医保经办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三)建立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银行计息方法:当年筹资局部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对比3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自己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可一次性结清付给现金。

(五)市内所有单位都必需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统筹。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依照国家统计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单位和自己必需同时缴费,单位缴费发生困难暂时不能履行缴费责任时,自己缴费和个人帐户停止记载。个人帐户有节余的可继续用于医疗,没有节余费用自付。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本医疗平安基金中支付,确须转诊转院的需经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批准。对未按规定料理医疗平安登记和缴费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平安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服务管理: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管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基本医疗平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给予警告、奖励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平安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预定各自的定额控制指标。基本医疗探险初期,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级别和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单独设帐,分别管理,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待条件幼稚后再统筹管理。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与基本医疗平安基础上。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四)退休人员参与基本医疗安全。

(五)工(公)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不纳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支付范围。

八、实施方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决定》和《 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总体规划》要求。

然后,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有缴费能力、能够达到筹资水平的企业中运行。再逐步扩大覆盖面。认真总结经验,不时完善配套政策。

九、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安全;政府;监管

保障医疗安全、建设平安医院、切实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与医疗机构的重视,很多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正在制订落实。然而,目前在医疗卫生行业中医疗安全问题不能令人放心满意,突出表现在医疗纠纷频发,各级医疗机构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患者因对诊疗过程及诊疗结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处理难度较大,有的是患方反复纠缠院领导和医务人员,有的是打闹抢砸医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有的是到政府机关投诉或到法院,结果是有过错医院“高额赔偿”,无过错也得给钱“息事宁人”。究其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除了患者方面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甚至由某种获益心理的驱动产生过激言行及医院方面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负责、诊疗过程有失误以外,从宏观角度分析,政府职能不够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1 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支持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医院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好

医院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直接面对千万百姓,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完善,诸如社会分配不公、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权力滥用及腐败等不正之风表现都集中反映在医院,医院处在多种矛盾的交点之中,处在社会议论的热点之中,也处在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中,多种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制约措施和手段不断强加给医院,而支撑保障措施远远不够。医院的院长疲于奔命、生存发展的压力很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又要牵涉很大精力,院长的角色似乎很难确定,既代表国家政府管理医院,又代表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搏弈,其实谁也不能代表,有时处理棘手医疗纠纷时竟束手无策。

1.2 依法行医规范执业得不到保证

非法行医、不规范医疗行为时常可见:地下黑诊所为数不少、医疗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院内感染控制污物处置不力、不能严格执行医疗规范、操作常规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有些基层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超范围执业截留高危病人和高危产妇;卫生执法的人力、威力不够,非法行医打而不绝,公立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往往由于“父子”“兄弟”关系以及其他因素被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这些都给医疗安全埋下事故隐患。

1.3 政府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

尽管近年来政府已开始注重对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加大投入,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医院员工的工资奖金绝大部分要依靠医院的业务收入,很可能会出现医院的趋利行为而忽视患者的利益,许多乡镇卫生院由于积债太多,杯水车薪不能很快解决问题,仍然是入不敷出,人才、设备、房屋条件均较差,难以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更难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保障医疗安全建设平安医院的建议

2.1 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关心支持力度

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应该是政府的职能,医院是直接的承担者。政府以投资者的身份对公立医疗机构行使控制权、监督权和对院长的聘任、解任权,还应有更多的支持指导,并着力扶持,要给医院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理顺一些利益关系,减少方方面面过多的羁攀,让医院院长能集中更多的精力思考医院的发展,重点抓好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减少差错和事故,保证好医疗安全。而平安医院的创建,除了作为医院的一个工作目标、医院要作出重大努力以外,政府也要动员教育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自觉遵章守纪,共同维护好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尤其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各方要理性处理、理性维权。公安部、卫生部在上个世纪末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通知希望能真正得以实施。

2,2 严格“准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目前医疗机构总数不少,但技术水平和生存条件相差很大,基层医院、不断诞生的民营个体医院为了生存盲目开展新项目、违规聘用医务人员及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使医疗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作为政府管理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制度。一是要把好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坚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批准设置;二是把好医务人员准入关,在医务人员的聘用上,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业地点、执业科目等项目严格审查,禁止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和超范围执业;三是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坚持根据医疗机构自身实际条件,开展相应诊疗活动,核定手术开展范围,严禁擅自增加诊疗项目。

2.3 强化监督职能,打击非法行医

乡村医生、个体诊所的超范围执业和一些无执业资格人员受聘于各级医疗机构是医疗安全的巨大隐患,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要认真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定期进行审核、登记和换证,对超范围执业和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要增加督查频次、扩大督查区域、减少督查盲区,对一些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违法案件,处罚要从严从重,以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片的目的。同时,对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对一些二、三级医院也要严格执法检查,该处罚的也要一视同仁。

2.4 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国家有关政策已经表明,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正逐步加大,但此前除投入总额不足以外,还有明显的投入分配不均,相对来说,城市大医院投入数远远高于基层医院,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前几年得到的财政补助少得可怜,自身运转和生存都非常困难,根本没有资金添置设备、修缮房屋、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难以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也难以保证医疗安全。近几年国家、省、市政府已开始注重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无偿提供部分必备的基本医疗设备,分批对乡村医生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医院工作,要求城市医院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这些举措对改善乡镇医院的服务功能大有好处,只是不能很快到位,需加快进度。另外,在财政补助上要再进一步向乡镇医院倾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保证设备和技术条件能应对急诊急救和常见病的有效诊治,另一方面亦使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因为生存问题而截留重危病人和超范围执业,而出现医疗安全问题。

2.5 建立医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无论技术设备条件怎样、防范措施如何落实,医疗纠纷总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数量和频次有不同。问题是发生医疗纠纷(主要指比较大的医疗纠纷事件)以后,患者及家人非理智性维权,搅得医院不得安宁,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及公共秩序,谁能有效处理? 有时医院及卫生局处理不了,需要请公安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公安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有时不能及时到位,公安部门有其自身处理问题的原则,有时不能很快控制局面。建议由政府牵头,政法委、公安、法院、纪检、消协、卫生等部门联合成立一个医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和应急方案,并明确责、权、利关系,由政府拨出一点经费或向各医疗机构筹资,建立专用基金。一旦发生当事医疗机构无法控制的医疗纠纷事件请求处理时,该机构应当立即介入,开展工作。工作中应把握几个原则:一动用相关力量,迅速控制局面,让患方能坐下来,由这个机构的代表主持调查、处理或协调;二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明确交待双方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不得有任何过激行动;三是医疗机构责任的要严肃追究,责成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医疗机构或责成当事医疗机构处理责任人。再有加快推行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医院强制性医疗责任险,使医疗事故风险由社会共济共担。如真正做到这些,对保障患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正常医疗工作和公共秩序、建设平安医院构建和谐社会及和谐医患关系肯定是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