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养老保障与最低生活保障研究。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历程

中国政府早在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就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某些沿海省市如浙江、江苏、山东及上海等就开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其主要模式是参照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制定的。在这种模式的引导下,中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继建立。其建立的依据是以1992年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为两个起始点。在1992年之前,国家实施的农村的养老保险(称为“旧农保”)主要体现在农村居民之间的互助以及政府农村居民强化对自身的投保意识。20世纪80年代末,民政部开始对部分省市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运行状况进行摸底排查,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民政部于1992年元月份开始实施《县级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方案》。这个基本方案规定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如缴费渠道、建立个人账户、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具体的名目。但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结构和农村居民自身的意识缺乏等原因条件所限,这个基本方案在政策管理和基金保障等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所以,此方案在1999年就被搁浅而成为泡影。直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方面,“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被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因素,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又逐渐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家关于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提出是在2009年9月,国务院以“国发(2009)32号”文件形式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开始试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法国所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趋于完善,其制度的闪光点值得中国借鉴。

二、法、德两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状况

下面笔者将通过介绍德、法两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它的具体独特优点来对中国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途径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1930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障法》,该法律就包含了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当时法国的农村居民以村落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当在年老时给予其一定的补助。1964年,法国的农业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一系列的变化,成立了“国家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方面,法国农村地区的居民被划分为领取固定薪金人员和领取非固定的薪金人员,领取固定薪金人员可以按其现金收入和农产品收入两个部分计算个人的收入,以个人收入作为缴税基数来交纳农村养老保险税,即养老保险金在工资中直接扣除。而非固定薪金人员交纳的保险税是以其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基数交纳养老保险税。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法国农村居民的几乎所有社会保险待遇都是和该国的农业互助金相联系。农业社会互助金支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人口方面的补偿,二是用于家庭补贴。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方面,非领薪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根据投保者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不同,而享受不同的标准和待遇;而领薪人员可享受农业养老保险、家庭补贴和工伤补贴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待遇。

由于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成熟和完善。总的来说,法国农村养老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建立的时间很长、覆盖范围很广、基金的积累比较高、养老保险税的缴纳机制比较健全、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比较发达、管理体制灵活、国家的参与程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很大。

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看一下最早建立社会保障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从投保对象来看,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家属(包括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如果一家农场企业的经济价值达到了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与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协商一致,且在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情况下制定的最低保障值,则这家农场企业被认为达到了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而且德国还规定,倘若配偶双方没有持久地分居,那么农场主的配偶也被视作农场主。共同劳作的家属则是指在企业中专职从业的直至第三级的血亲、直至第二级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者其配偶的养子(女)。这部分群体必须参加法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大型农场企业中被雇佣的农村居民不属于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 他们应参加普通的工人或职员基本法定养老保险制度。

从资金来源上看,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实行现收现付制模式,其中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一少部分保险费是由投保人来缴纳。保险费数额也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农场主即便是经营着很多个多个农场, 也只需要缴纳一份基本养老保险税,并且法律规定所有农场主的缴费数额不但固定而且是相同的,与所经营的农场规模及经营利润无关。但其家属也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税,且由他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税为该农场主基本养老保险税的一半,该农场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申请用于其家属的养老保险税的补贴。

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方面,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场企业为起点。基本养老金的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给付为主,在出现特定状况时也可以给予实物给付。如在面临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下,可以获得康复性的治疗措施。这些康复性的措施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改善和恢复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如果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使得企业的正常运营无法维持,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也可以提供经营帮工和家政帮工。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最低投保年限一般为15年, 获取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的最低投保年限则为5年。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基值乘以级数即为月养老金。养老金基值原则上是根据前一年未婚投保人基于40年投保年限所测得的养老金值再除以40得到。而且该值在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与普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基值的调整幅度相等。级数由缴纳保险费的月份数乘以一个因子构成。若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则领取的养老金在整个领取养老金的时间里均要打一个折扣。

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无论是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还是其总联合会, 都是具有自治特征的法人代表,受到国家的监督。它们的自治机关为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时,所有的会员被分为没有外来劳动力的独立从业者和雇佣了家庭以外雇员的农场主两类,以此确保都有相应人数的代表进入委员会对一些事宜进行参与和表决。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的理事会中,也有如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等相关联邦政府部门的代表参加,但他们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

目前,由于德国农场主在退休时从移交企业中已获得了一定的补偿,这样便有了一定的老年保障,所以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对农场主有意识地设置为部分保障,而不是完全保障,这是农场主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资金来源于保险费、联邦补贴和其他收入,且所有农场主的养老保险税是相等的,之所以没有把养老保险税与企业的经营利润挂钩,主要原因是农场企业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

三、德、法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德、法两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发展历史表明,若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虽然德国联邦补贴的形式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变化,先是缺损抵偿,然后是固定数额的补贴, 但最终还是回到了对不能由保险费和其他收入抵偿的金额的缺损抵偿上。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政府首先应该充分重视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资金筹集,其次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从德、法两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方面、覆盖面和待遇方面待遇等方面,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在目前中国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状况下,农村养老保险应该主要以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以家庭和邻里互助养老及自我养老模式为辅,即两者相结合的模式;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其体制,应该尽快建立立法;从而对农村的养老保险筹资、发放等机制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尽快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目前,中国大部分县市未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业务,有的地方是由民政部主管,有的地区是由劳动局主管,还有的地方是由社会保障局主管,这样多头窜动,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所以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基金运营机构。

德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按职业工种而设立的,这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有很大的关联性,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针对不同人群其设计的方式也是不同的。这对中国有借鉴意义。中国目前农村居民数量多、职业复杂,在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农村居民应分为“纯”农村居民和农村居民工两类类进行分类处理,并应设计出可接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纯”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这一部分人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应实行部分积累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居民缴纳的保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个人保费可采取德国的等额上缴法定额分档次缴纳,鼓励农村居民投保。

2.农民工养老保险。对已经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农村居民,通过改革户籍制度让其进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

1 农村居家养老面临的问题

当前,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农村的空巢老人数量增幅正呈现上升趋势。各地农村对老年人的养老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改善加强。条件好的一些村敬老院人员为老人提供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借阅图书杂志、文娱活动等服务,敬老院、养老院内设有影音阅览室、室、健身房、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里边床铺、桌椅、空调、书报等一应俱全,等等。但是,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很不平衡,传统的子女养老模式不断被弱化,而土地养老也受到了自然和经济的双重冲击,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1.1 老年人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

由于居家养老在国内的起步时间比较晚,发展还不健全,且农村老年人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所以很多老人对于居家养老的概念还是一知半解。对于在村内敬老院下设的养老服务站的性质很多不清楚,村中的老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老年人对未来未知的世界是恐惧的,他们的精神以及思想是孤单的,这时候儿女的照顾以及在情感上的安慰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人群局限性较大,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消费意愿较低,低支持率与低参与率导致的结果是居家养老的一些服务项口丧失了规模化效应,并逐渐萎缩等。

1.2 传统的儿女养老模式衰微

在现阶段的居家养老服务中,老年人子女女也是服务提供者的一部分。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养儿防老”,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了很大一部分老人,古人说的“儿女多了累爹妈”就是对生育多子女老人生活的真实写照,现实农村里很多老年人都有较多的子女,他们为儿女们操劳了一生,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难以得到比较好的保障。虽然他们儿女多,但很大一部分老人和女儿都认为赡养的义务在儿子的身上。这一传统的养老观念直接导致了儿子生活负担的加重,同时也问接地影响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以及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

1.3 农村养老服务硬件设备很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年人对物质文化的需求随之提高,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就成为养老服务中的迫切需要。服务的提高是建立在足够的资金支持上的。然而目前养老机构面临较大的人员和资金方面的限制,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上,村内的硬件和服务设施建设参差不齐,规模也都普遍较小,档次也比较低。

1.4 缺乏农村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

由于农村的基层行和局限性,专职人员匮乏,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整体水平有待于提高,现实中在村中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人员大多数是本村内的下岗工人,而且已年龄较大的女无业人员和有偿服务者居多,农村尚未较好的普及义工的观念。主要的原因:一是养老服务站的规模、设施、管理等方面都还不健全。二是农村老年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严重,认为如果去接受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就代表着自己家里孩子的不孝顺,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容易被村里其他人说闲话因此对自己子女的名声造成影响。

1.5 农村养老服务的内容过分简单

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我国老年群体普遍的一个状态。物质条件的帮助和他人的照顾是他们需要的一个层面,晚年生活质量尤其是精神层面的需求是他们最为渴望的。他们渴望充分融入家庭与社会之中,能够与他人特别是子女有更多的交流,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能做到老有所为,进一步获得自我提升以及他人尊重。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亲属乃至社会常常忽略老年人这种多元化的需求。

2 农村居家养老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老年人受传统思想影响深,转变困难

社会长期生活积累下来经验和教训形成人的思想观念,可以说有着很深厚的基础。想改变这种思想观念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有一个过程。“养儿防老、多子多孙多福气”一直是国人尤其是农村地区人们的主要养老观念,老人在年轻的时候抚养教育下一代,等自己年老的时候再由子孙赡养,这种胡回事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中国的传统历史上一直延续了几千年。老年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对比年轻人来说较为困难。

2.2 养老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

孝与养老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主流思想,而在当今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养老观念十分淡薄,老年人被当做“包袱”,使得自古“养儿防老”成为众多农民晚年生活的依赖和保证变成了空谈。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儿子需要赡养老人,而女儿则不需要。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应得到的权益保障。有很多人法律常识不足,没有认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更有甚者只知向父母索取,成为“伸手族”和“啃老族”,却不尽“反哺”义务。

2.3 资金不足,管理松散

居家养老服务本身不是一个专门盈利的服务体系,所以对民营资本没有很大吸引力。而且农村居家养老与城市不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有较好的设施设备基础和良好的服务业为依托,而农村社会服务业只能另起炉灶,在农村运行居家养老服务成本要明显高于城市。在服务体系构建中,一些本应由企业和中介组织来完成的工作,仍由政府集体包办。其包办的结果是,政府既力不从心,又影响服务效果,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府部门资金有限,对于家庭养老方面重视不足,村内缺乏养老经费,使村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于农村养老服务各自为政形成不了合力,也是监管一大难题。

2.4 居家养老观念不成熟专业培训缺乏

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居家养老的重要性的认识上来说,农村老年人对此认识严重不足。居家养老在我国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都处于起步阶段,居民参与度不高,也没有在社会上产生舆论支持。在农村老年人平均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认识到居家养老其重要性和其产生的作用。传统的守旧观念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专业知识人手配备严重不足,对于服务人员上岗的的素质要求都普遍较低。

3 解决农村居家养老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在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基层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事务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主要职责。基层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产业最强有力的支持就是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等公益基金的作用,按规定安排一定的比例投入于老龄事业的建设。从税收减免、金融扶持、水电优惠、用工优待等方面给予一系列的支持和政策优惠。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项目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和日常运行补贴,以及用于评估、工作经、奖励方面费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嘉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3.2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敬老、爱老”氛围

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基础就是“以孝为本”、“百善孝为先”,传统文化以“孝道”为中华民族的关德。在一定意义上,孝是中国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基础,是中华民族区别于世界其他民族的重要文化特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该继承传统孝道的合理性因素,建立新农村新孝道,为农村居家养老建立以孝文化为基础的道德支持。各基层政府在工作中要在全社会范围重点深入持久的对养老的法制宣传,对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浓厚的敬老、养老氛围。

3.3 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首先,要建立一支相对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专职服务员队伍。根据工作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多样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行专业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从而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供精神支持服务,给老人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在心理疏导服务上,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其次,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务必要大力加强社会工作学科建设,组成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为居家养老事业做出贡献。最后,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和香港的“义工”制度,为学生和青年志愿者提供平台,进行制度性安排。

3.4 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

很多居民对于居家养老的概念都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了居家养老服务在运行中的得到支持率比较,大大限制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村委会在日常村务活动中,要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概念的宣传。主要的宣传方法可以是通过村中广播向村民介绍居家养老的主要概念和内涵;通过纸质印刷单页分派到居民家中让居民了解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由于农村老年人居民普遍文化知识不够高,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普遍不高。所以村委会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的时候要注意尽量组织队伍以口述的方式讲解,另外使用文字要尽量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词句。

3.5 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指导,扩展居家养老服务范围

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的理论知识支撑下,能够利用自身在社区的中间者的身份,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村居家养老管理者提供促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建议,并促使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例如为有特殊需求的老人提供个案服务,帮助案主解决情绪或心理上的一些问题。对于有共同需求的老年人,则可以采用小组工作方法进行统一服务,设计合适的方案,按照助人自助的原则,帮助村中的老年人自己克服困难。鼓励老人走出家人,主动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建设和发展。发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对于老年人常见的病症进行预防知识宣传和急救知识宣传。多开展老年文化学习娱乐活动,进一步丰富文体娱乐活动。举办文化汇演或文体休闲娱乐活动等,组织和鼓励老人积极参与其中,促进人际互动。

【参考文献】

[1]辛哲.人口老龄化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12-17.

[2]杨清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13:5-12.

[3]Kuramoto.Young People ’s Perceptions of Conversations with family Elder and Sameage Peers[J]. Journal of cross-Cultural Gerontology, 2013: 78-82.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当前,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农村的空巢老人数量增幅正呈现上升趋势。各地农村对老年人的养老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改善加强。条件好的一些村敬老院人员为老人提供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借阅图书杂志、文娱活动等服务,敬老院、养老院内设有影音阅览室、室、健身房、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里边床铺、桌椅、空调、书报等一应俱全,等等。但是,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很不平衡,传统的子女养老模式不断被弱化,而土地养老也受到了自然和经济的双重冲击,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1.1 老年人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

由于居家养老在国内的起步时间比较晚,发展还不健全,且农村老年人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所以很多老人对于居家养老的概念还是一知半解。对于在村内敬老院下设的养老服务站的性质很多不清楚,村中的老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老年人对未来未知的世界是恐惧的,他们的精神以及思想是孤单的,这时候儿女的照顾以及在情感上的安慰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人群局限性较大,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消费意愿较低,低支持率与低参与率导致的结果是居家养老的一些服务项口丧失了规模化效应,并逐渐萎缩等。

1.2 传统的儿女养老模式衰微

在现阶段的居家养老服务中,老年人子女女也是服务提供者的一部分。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养儿防老”,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了很大一部分老人,古人说的“儿女多了累爹妈”就是对生育多子女老人生活的真实写照,现实农村里很多老年人都有较多的子女,他们为儿女们操劳了一生,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难以得到比较好的保障。虽然他们儿女多,但很大一部分老人和女儿都认为赡养的义务在儿子的身上。这一传统的养老观念直接导致了儿子生活负担的加重,同时也问接地影响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以及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

1.3 农村养老服务硬件设备很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年人对物质文化的需求随之提高,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就成为养老服务中的迫切需要。服务的提高是建立在足够的资金支持上的。然而目前养老机构面临较大的人员和资金方面的限制,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上,村内的硬件和服务设施建设参差不齐,规模也都普遍较小,档次也比较低。

1.4 缺乏农村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

由于农村的基层行和局限性,专职人员匮乏,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整体水平有待于提高,现实中在村中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人员大多数是本村内的下岗工人,而且已年龄较大的女无业人员和有偿服务者居多,农村尚未较好的普及义工的观念。主要的原因:一是养老服务站的规模、设施、管理等方面都还不健全。二是农村老年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严重,认为如果去接受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就代表着自己家里孩子的不孝顺,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容易被村里其他人说闲话因此对自己子女的名声造成影响。

1.5 农村养老服务的内容过分简单

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我国老年群体普遍的一个状态。物质条件的帮助和他人的照顾是他们需要的一个层面,晚年生活质量尤其是精神层面的需求是他们最为渴望的。他们渴望充分融入家庭与社会之中,能够与他人特别是子女有更多的交流,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能做到老有所为,进一步获得自我提升以及他人尊重。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亲属乃至社会常常忽略老年人这种多元化的需求。

2 农村居家养老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老年人受传统思想影响深,转变困难

社会长期生活积累下来经验和教训形成人的思想观念,可以说有着很深厚的基础。想改变这种思想观念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有一个过程。“养儿防老、多子多孙多福气”一直是国人尤其是农村地区人们的主要养老观念,老人在年轻的时候抚养教育下一代,等自己年老的时候再由子孙赡养,这种胡回事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中国的传统历史上一直延续了几千年。老年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对比年轻人来说较为困难。

2.2 养老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

孝与养老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主流思想,而在当今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养老观念十分淡薄,老年人被当做“包袱”,使得自古“养儿防老”成为众多农民晚年生活的依赖和保证变成了空谈。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儿子需要赡养老人,而女儿则不需要。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应得到的权益保障。有很多人法律常识不足,没有认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更有甚者只知向父母索取,成为“伸手族”和“啃老族”,却不尽“反哺”义务。

2.3 资金不足,管理松散

居家养老服务本身不是一个专门盈利的服务体系,所以对民营资本没有很大吸引力。而且农村居家养老与城市不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有较好的设施设备基础和良好的服务业为依托,而农村社会服务业只能另起炉灶,在农村运行居家养老服务成本要明显高于城市。在服务体系构建中,一些本应由企业和中介组织来完成的工作,仍由政府集体包办。其包办的结果是,政府既力不从心,又影响服务效果,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府部门资金有限,对于家庭养老方面重视不足,村内缺乏养老经费,使村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于农村养老服务各自为政形成不了合力,也是监管一大难题。

2.4 居家养老观念不成熟专业培训缺乏

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居家养老的重要性的认识上来说,农村老年人对此认识严重不足。居家养老在我国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都处于起步阶段,居民参与度不高,也没有在社会上产生舆论支持。在农村老年人平均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认识到居家养老其重要性和其产生的作用。传统的守旧观念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专业知识人手配备严重不足,对于服务人员上岗的的素质要求都普遍较低。

3 解决农村居家养老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在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基层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事务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主要职责。基层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产业最强有力的支持就是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等公益基金的作用,按规定安排一定的比例投入于老龄事业的建设。从税收减免、金融扶持、水电优惠、用工优待等方面给予一系列的支持和政策优惠。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项目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和日常运行补贴,以及用于评估、工作经、奖励方面费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嘉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3.2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敬老、爱老”氛围

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基础就是“以孝为本”、“百善孝为先”,传统文化以“孝道”为中华民族的关德。在一定意义上,孝是中国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基础,是中华民族区别于世界其他民族的重要文化特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该继承传统孝道的合理性因素,建立新农村新孝道,为农村居家养老建立以孝文化为基础的道德支持。各基层政府在工作中要在全社会范围重点深入持久的对养老的法制宣传,对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浓厚的敬老、养老氛围。

3.3 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首先,要建立一支相对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专职服务员队伍。根据工作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多样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行专业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从而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供精神支持服务,给老人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在心理疏导服务上,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其次,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务必要大力加强社会工作学科建设,组成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为居家养老事业做出贡献。最后,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和香港的“义工”制度,为学生和青年志愿者提供平台,进行制度性安排。

3.4 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

很多居民对于居家养老的概念都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了居家养老服务在运行中的得到支持率比较,大大限制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村委会在日常村务活动中,要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概念的宣传。主要的宣传方法可以是通过村中广播向村民介绍居家养老的主要概念和内涵;通过纸质印刷单页分派到居民家中让居民了解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由于农村老年人居民普遍文化知识不够高,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普遍不高。所以村委会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的时候要注意尽量组织队伍以口述的方式讲解,另外使用文字要尽量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词句。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