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植物保护方向

植物保护方向

植物保护方向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部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部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部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核发之后,审批单位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部内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第2篇

摘 要:从1984年起鞍山相继建立了8个自然保护区,大大改善了鞍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了鞍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但目前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提高和改进,本文针对鞍山保护区现状,提出了促进保护区发展和提高管护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建议

根据国务院在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抓紧抢救濒危珍稀物种,修复典型生态系统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依据国务院政策还生态于民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大力度保护湿地的精神。我们加快了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步伐。

为了保护鞍山生态环境,我们相继建成了8个自然保护区其中森林生态型保护区,基本分布在鞍山的东部山区,而湿地型自然保护区,则分布在鞍山南部海城三岔河和西部的台安县境内,8个自然保护区为鞍山形成了一道生态屏障,改善了鞍山的气候和环境,确保了鞍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从1984年起,我们建立了第一个西平自然保护区后,相继建立了不同级别、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8处,其中省级5处,市级1处,县级2处,总面积57894.5公顷。形成了稳定的生态系统。使我市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

但我市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无论是保护面积还是管理层次均有待提高。

1 加强“大鞍山生态区建设”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1.1 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

我市尚有许多森林生态类型的地域,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如岫岩哨子河(面积15000公顷);老古庙,娘娘庙(面积4000公顷)地点在杨家小镇;观音沟(面积1500公顷),地点在雅河乡。上述区域,内含丰富的生物群落,动植物区系成份复杂,具有生物资源多样性,森林生态多样性等特点,具有保护价值和研究价值,经努力,均可建成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以扩大保护区面积。

1.2 提升保护区档次

我市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5处,尚无部级自然保护区。目前,我市可申建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有三处,一是岫岩清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二是海城九龙川、白云山和瓦子沟保护区,这三处保护区地域相邻,保护对象均为华北,长白植物区系交汇地带的森林生态系统。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40多种,无论从面积,动植物资源,人文景观,生态状态,经过努力均可整合建立部级自然保护区。三是海城三岔河和台安大麦科保护区,这两处湿地保护区,地域相近,生态功能相似,物种丰富,也具备整合建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

1.3 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现有保护区,基本上是抢救性建立起来,仍有大量工作需完善,如对底数的掌握情况,动植物资源的消长情况,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救护工作的设施条件及保护开发,合理利用情况,都是势在必行的工作,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我们要从各种渠道积极争取资金,从责任和义务入手,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管理已建成的自然保护区,使它逐渐走向规范。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保护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及我省、我市贯彻《决定》意见的出台,为加快新时期我市林业发展,推动生态建设,优化林业结构,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引导和规范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当前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量严重不足的状况,为有效遏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不合理需求,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恢复与增长,今后在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

(1)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众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或采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用于商业性经济利用的活动。

(2)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3)经专家证,野外资源的确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植物,其利用必须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并且仅限用于医药、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以有限资源尽可能保障国家重点产业的需要。

对局部区域、个别物种野外资源确实达到生境饱和容量或已对当地农林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从维护生态的角度,各县区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源过度消耗。

(4)进一步提高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能力,强化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识别、鉴定技术手段,建立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为保护执法提供快速、准确的科学证据。

3 促进野生动植物产业发展

野生动植物产业是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此项产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推进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方向转变,促进野生动植物产业发展。

3.1 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对名单所列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予以大力支持,简化程序、积极服务,并为其进入市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3.2 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培育技术研究及推广的投入,着重于解决培育技术,发展种源,提供市场信息服务,逐步改变技术落后、条件恶劣、优良种源缺乏等现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总体发展水平。

3.3 积极争取税费减免、信贷优惠等财政扶持政策,增强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活力和后劲。

3.4 加强行业服务,适时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配服务机构和市场信息、技术咨询机构,为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经营利用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

3.5 多渠道收集行业发展信息,总结分析行业现状,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建议,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4 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凝聚力、向心力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体育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 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 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 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体育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育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根据黄河三角洲地区所具有的植物区系成分简单,植物种类少,以及稳定性差,植物区系年轻等特点,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对策。

黄河三角洲部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黄河入海口两侧新淤地带,总面积为15.3万hm2。保护区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1.9℃,无霜期210天,年平均降水量592.2mm,是东北亚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重要“中转站、越冬栖息和繁殖地”,是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黄河三角洲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各种野生动物1524种,其中,海洋性水生动物418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海洋兽类有5种;淡水鱼类108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3种;鸟类 265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7种,二级重点保护的有33种;世界上存量极少的稀有鸟类黑嘴鸥,自然保护区内有较多分布,特别是天鹅、鹤类、海鸥、野鸭总是成群结队,另有狐狸、野兔、獾等在区内出没。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自然分布的高等植物共计43科,123属,193种,以被子植物为主,分布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濒危植物野大豆。保护区内的植被包括天然苇荡32772hm2,天然草场18143hm2,天然实生树林675hm2,天然柽柳灌木林8126hm2,人工刺槐林5603hm2。

一、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特点

(一)植物区系成分简单,植物种类少

在1530km2的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分布的高等植物只有43科、123属、193种,说明自然保护区植物区系成分简单,种类少。保护区成陆时间短、地下水位高、土壤含盐量高,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都是影响该区植物生长与分布的重要因素。

(二)黄河三角洲稳定性差,植物区系的年轻性特点明显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新生的湿地生态系统,黄河携带的大量泥沙不断淤积使得黄河口地区的陆地面积不断向海淤进,淤积物中所携带的养分加上适宜的环境条件,不断地为自然保护区的植物资源由陆地向海岸方向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植物群落的产生、发展和演替比较频繁。

(三)木本植物种类贫乏

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分布的植物中以草本植物为主,木本植物只有草麻黄、柳、杞柳、柽柳、单叶蔓荆等少数几种;另外分布有人工种植的杨树,榆树,白腊树、刺槐与各种果树等。

黄河三角洲植物群落的生活型以萆本植物为主,草本植物共计151种,占该地区植总数的88.30%,种类组成上处于绝对优势。灌木和半灌木主要是指杞柳、麻黄、二色胡枝子、达乌里胡枝子、小果白刺、柽柳、枸杞等。

(四)湿地发达,以水生湿生植物为主的广布种和世界种比例较高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作为中国暖温带最年轻、最广阔、保存最完整、面积最大的以保护黄河口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体的湿地类型保护区,这与保护区内大面积的水生生态环境和相应的水生植被条件密切相关。自然保护区内湿生、水生物种类半富,有芦苇、泽泻,水莎草等92种,占保护区总种数的47.7%。草本植物中以盐地碱蓬、芦苇、荻为主,构成了自然保护区的草本层。保护区内的水生植被包括沉水水生植被、浮水水生植被和挺水水生植被三个植被型。

(五)旱生和中旱生植物种类多,与干旱区有密切的区系交流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植物的水生生态类型组成成分较复杂,水生、湿生、湿中生、中生、旱中生、中旱生和旱生的植物种类均有分布,体现了保护区内自然环境条件,特别是水生生态条件的多样性,为各种生态类型的植物提供了必要的生存条件。

(六)广布种和世界种比例较高,说明杂草植被和湿地发达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植物的区系地理成分,世界种24种,泛北极种(北温带)如碱蓬,古北极种(欧亚大陆温带)如枸杞,东古北极种(亚洲温带)如草木樨。广布寒温带种共计45种,5种达乌里蒙古种;3种古地中海种;3种哈萨克斯坦蒙古种;榆和蒙古鸦葱2种洲中部种;1种黑海哈萨克斯坦蒙古种。上述5类中草原种共有14种,占总数的8.19%。 东亚类型种数目较多,共有31种,占18.13%,其中世界种和广布的温带成分占优势,共计69种,占总数的40.36%。

从生活型来看主要是草本植物,木本植物较少,这也反映出保护区内地面植被相对单一,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泛热带种也有少量分布,这表明三角洲地区的植物区系还在一定程度上留有热带地区的印迹。

(七)广泛分布于干旱区的植物在保护区中占有相当比例,充分体现了黄河的廊道作用

干旱区植物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定数量的分布,其中的一些植物种在我国的干旱地区分布广泛,如羊草在内蒙古的一些地区是草原群落的主要建群种,这进一步反映了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为丰富和繁荣该地区的动物、植物以及微生物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八)保护区内有些植物与内蒙古共有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植物区系的植物种中,与内蒙古植物区系所共有种类128种,只有49种内蒙古缺少,共有种数占黄河三角洲总植物种数的75%。新生代以来,古地中海逐渐消失,亚洲内陆自西向东气候干旱化,加之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致使干早化加剧和扩大,西部地中海区中亚草原成分(包括内蒙古植物区系成分)沿黄河侵入山东,并且分布区逐渐扩大,这样内蒙古的植物区系成分丰富了山东省以及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的植物区系。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策

黄河三角洲是在特定的地理条件下形成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有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动植物栖息地的功能,该系统内群落演替活跃,生境极易遭到破坏,抗干扰能力弱,系统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差,而调节、恢复能力又差,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会使生态系统发生退化,因而,在开发三角洲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对生境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一)重点保护稀有和濒危物种

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已知的265种鸟类当中,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的有7种,属于国家Ⅱ级保护的有33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保护鸟类有7种,属于附录Ⅱ所列保护鸟类有26种,属于附录Ⅲ所列保护鸟类有7种,属于《中日保护候乌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的保护鸟类有152种,属于《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的保护鸟类有151种,对这些珍稀物种要重点保护。

(二)积极建立信息网络,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信息管理中心和监测网络,提供保护区生物物种及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信息,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正确预测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及时科学有效地确定保护对象。加强国内及国际间的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生物多样性研究,争取从国际上引进资金和技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发展。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植物保护技术;生态农业;农业发展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生生活。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农业发展理念也出现了全新的变化,绿色生态农业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生态农业中运用植物保护技术显然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生态农业与植物保护技术的概述和理念

生态农业是当前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它是指在不损害环境和不影响生态发展的前提下,结合现代科技成果与传统农业经验,融合生态学等理论知识,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模式。生态农业的发展应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基于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传统的植物保护技术需要进行一定的发展创新,以达到有效防止病虫害的目的,同时还要注意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成本,提高农业质量,实现传统农业向绿色、无公害、可持续的方向上发展。从当前植物保护技术的防治角度来看,主要包含生物防治技术、物理防治技术、化学防治技术等等。作为生态农业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条件,植物保护技术运用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植物保护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植物保护手段。在传统的植物保护方式中,为了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常采用喷洒农药的手段来杀菌,而化学农药含有有害物质,存在污染,影响农业生产质量,而对植物保护技术的创新应用则避免了传统植物保护方式的弊端。其次,植物保护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生态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植物保护技术可以减少病虫害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同时技术本身也对生态环境没有过多的负面影响,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技术水平的提高也降低了农业成本,提高了农业发展质量,降低了病虫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植物保护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运用

2.1“三诱技术”的运用

所谓的“三诱技术”,具体就是指频振式杀虫灯、黄板和性诱剂。首先,频振式杀虫灯属于一种物理方法,诱杀害虫时主要使用到了光、波、色、味4种方式。该项技术的效果目前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杀虫范围和杀虫量都极大,同时还具有无污染,无毒害等优势,安全性好,有利于降低虫害所带来的威胁,综合效益好,可以在生态农业中推广应用。其次,黄板诱杀技术是一项物理防治技术,是利用害虫趋黄性特点来对趋黄害虫进行诱杀。在传统的叶茎类植物防治中,农药药性大,不符合生态农业理念,而黄板技术的应用则具有绿色环保、成本低等优势,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最后,性诱剂是当前植物保护技术中的一项新型绿色防控技术。它是指在昆虫性成熟时,释放性信息素引诱异性成虫,干扰昆虫,控制靶标害虫。性诱剂技术的优势在于无毒无污染,同时易操作,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植物保护措施上的“三诱技术”符合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发挥了良好的植物保护功能,在病虫害的科学防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生态农业的发展。

2.2防虫网阻隔技术的运用

防虫网阻隔技术属于物理手段,顾名思义就是利用防虫网对害虫进行阻隔,防止其进一步危害和繁殖。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一般采用22目防虫网即可。通过在生态农业中运用防虫网阻隔技术,其价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有效阻隔害虫繁殖,达到植物保护的目的;二是可以适当调节环境中的温度和湿度,对炭疽病、软腐病等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因此综合来看,防虫网阻隔技术的运用符合生态农业的发展理念。

2.3其它植物保护新技术的运用

随着生态农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植物保护技术也在不断创新进步,各种植物保护新技术在生态农业中也开始被广泛应用。实际上在实施植物保护过程中,不能单一依靠某一项防治技术,要想提高防治效果,需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生态等多种手段,确保植物保护的效果。首先,要加强对生态农业和植物保护技术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农业人员对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和具体手段有充分了解,为植物保护工作打好基础。其次,各地可以考虑建立病虫害测报系统和监测点,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将植物保护预防工作做好。最后,各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植物保护工作队,向农民普及介绍相关技术,提供专业服务,打造科学防治体系。

3总结

综上所述,植物保护技术适应了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也对提高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要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的研究,根据各地生态农业开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运用植物保护技术,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韦彩红.植物保护新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应用.现代园艺,2014,(2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