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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业化的政策

建筑工业化的政策

建筑工业化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周转资本 挑战 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行,很多地方已经将营改增作为当地财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对国家财税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对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赋税压力具有巨大积极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挑战

(一)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周转资本紧张

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建筑企业的资金到位时间与资本支付并不在同一时间,这使得很多建筑企业必须在建筑竣工之前具备充足的预备资金,这些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必须在施工之前缴纳高额的预备资金增值税,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企业的施工进程,对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企业资本周转的不畅,会对企业的运行带来极大的风险,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市场保护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缺乏足够的账外资本进行预算补救,一旦企业的资本收支平衡被打破,企业的资金收益不能满足建筑施工的需要,建筑企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挑战。

(二)增加建筑施工企业赋税压力

很多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未能及时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传统的金融方案,使得很多企业在营改增这一利好政策的影响下,不仅没有降低税务负担,反而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税负压力,这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本运转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国营改增政策正处于逐步推进的阶段,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很好地进行营改增政策的调整,这使得很多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增值税发票,为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赋税压力。

(三)使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统计工作更加复杂

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根本,财务统计工作,对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及时掌握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具有关键性作用,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使很多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难度增加,一些企业的财务统计模式依然沿袭传统的营业税时代统计方式,没有及时的向增值税领域转变,这使企业的财务统计变得非常复杂。

二、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的应对策略

(一)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周转资本

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速度日益提高,人们对高质量建筑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再这样的条件下,建筑企业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和政府财政的支持,让建筑企业获得更多的建筑工程周转资金,在国家实行营改增政策的环境下,建筑企业面临着一定的资本周转挑战,充足的储备资金,是企业渡过由于政策调整而带来的市场不确定性的有力保障,在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调整过程中,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在转变财税体系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筑企业运转过程中,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掌握一手信息,对建筑企业的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资本进行充分的考量。

(二)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负担

在市场体系日益完善的时代,建筑企业的领导者与决策者要对市场发展走向具备敏锐的判断力,对国家政策的调整,具备充足的估计,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是避免重复征税的利好政策,是对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而出台的税务改进方案,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利影响,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充分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企业财税制度改良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税务体系,完善企业财税工作机构,让企业的税务负担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企业的领导者和决策者,要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独特性具备充足的认识,认清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尚不完善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作为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使企业及时获得应有的增值税发票,保障企业的正常经济效益和合理的税务负担。

(三)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统计的专业化水平

在国家实行营改增财税体系改革方案后,建筑企业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财税统计方案进行财务统计,财务统计机构的专业化,必须成为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所重视的重要问题。当前,营改增政策在不同地区的推行程度并不一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推行贯彻情况并不理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筑企业不能简单地照搬经济发达地区的财务统计经验,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该地区客观条件的财务统计机构改良方案,要提高财务统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及时聘请高水平财务统计人才,对企业财务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化培养,制定出企业财务统计专业化提升规划方案,定时对财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化、正规化的培训。

三、结束语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的今天,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深入理解和积极转变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风险考验,解决营改增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经营困难具有重要作用,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指引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苏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分析[J].财政金融,2013

[2]姜华伟.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税务筹划,2014

[3]石太.营改增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作用及意义[J].财税论坛,2014

[4]王冬云.浅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效用及发展影响[J].财经纵横,2013

建筑工业化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中不动产销售征收营业税,相关理论研究也是基于营业税的研究,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研究是近两年国家试图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才开始的新型研究领域,因此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全面即深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特别是法国早在1954年已开始征收增值税,且早已全面实施增值税征税制度。目前国家初步制定的“营改增”政策中,借鉴德国征税增值税的做法,实行差别税率,有17%、13%、6%、0几个级别,其中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率为13%。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征收营业税时间较长,在推行增值税过程中,有许多方面亟需完善。目前我国建筑业整体征税情况在很多方面不利于增值税政策的全面有力开展,因此需要有关学者加强研究,为早一步推行建筑业增值税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一)现有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目前在大部分发达国家营业税已然消失,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受到广泛青睐。当前我国建筑行业中,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因具体业务不同而区分征税,无法使项目流转将税负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目前建筑业中征收营业税的主要业务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提供装饰、装修劳务等;征收增值税的主要业务包括:销售或购买沙石土料、金属构件等。一个项目中一般既包括营业税征收项目又包括增值税征收项目,使得抵扣链条的上半部分无法在下半部分顺应抵扣,不能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同时由于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该部分又会被征收营业税,导致建筑业重复征税,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筑业“营、增”并行导致重复征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属于不同税种,其征收范围、征收条件与国家监管机构不同。目前在我国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监管两个税种,其中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两个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在税源和管辖权问题上产生矛盾与分歧,容易引起由争夺税源造成的重复征税和两者都弃之不管的税收空白地带。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两种税负并存,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征税税种的界定不明确,使得国税局与地税局为增加税源而对企业实行不同的界定制度,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引起建筑业整体税收负担过重。

(三)建筑业“营、增”并行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建筑业营业税征收规定中指出,在计算企业营业税时包括建设项目中所用的原材料、周转材料、设备等价款,但是减去由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税收实际测算过程中,首先对于甲供材料价款的界定难度较大,因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提供建筑劳务的一方,其在计算本企业应纳税款的过程中,很难获得甲方所提供材料的准确价格。其次为避免被重复征税,很多建筑类企业不得不兼营建筑业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盲目兼并重组。但是由于缺乏对产业链中某一项业务的熟练及专业性,会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且影响工程的质量及进度,从而不利于建筑业产业链不同业务的专业化、深度化、精细化发展。

二、税负方面理论研究与现实影响存在差距的原因分析

由上文得知,目前,我国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加重了建筑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同时,两种税种的并存也不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推进。因此国家在对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做出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为减轻建筑业税收负担,计划将于2015年年底,在建筑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但是通过有关学者根据具体某一地区和某一家建筑企业的现行税收数据进行测量与计算,发现如果推行增值税政策,将会大大增加建筑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与政策推行的初衷是完全相悖的。早在国家交通运输业试运行“营改增”政策之初,即2011年,住建部组织建筑会计协会对66家建筑企业的财务样本进行分析发现,66家建筑企业中只有8家企业在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税负有所下降,其余56家企业的数据皆表明营改增会造成实际税负的大幅度增加。

以北京地区某一建筑企业的财务数据为例,计算新的税收政策推行后企业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的差距。

由表1计算得出,在忽略额度较小的营业税金附加相关税目之后按照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该企业应纳税额为79605.79万元。如果按照“营改增”政策,在进项税额理论上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本企业应纳税额=291887.89-279088.35=12799.54万元。比征税营业税少交66806.25万元,理论上税负显著减轻。但是根据实际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企业实际应交税额=291887.89-146497.11=145390.78万元,比征税营业税多交65784.99万元,税负实际增长82.65%。

换一个角度考虑,假定建筑企业购买的材料和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其提供应税劳务营业收入为A,营业收入增长率为B,增值税率根据国家规定为11%。当前建筑业实行的营业税率为3%,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使“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变,即:

{[A÷(1+11%)-A×(1-B)÷(1+17%)]×17%}/A=(A×3%)/A (1)

得出B=15.24%。

当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大于15.24%的情况下,实行“营改增”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值率等于15.24%时,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时,企业税负会增加。而纵观我国建筑业整体形势,由于国家调控政策的推行和消费者的观望态度,目前楼市形态并不乐观,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较低,较15.24%有较大差距。所以“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会使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通过计算得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实际税负明显增加,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项税发票取得困难

国家在制定营改增政策之处用意在于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依托于其理论依据,通过进项税额的减免,使得总应纳税额减少。但是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大部分建筑类企业会发现政策变更之后,实际税负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进项税额抵扣力度不足,无法在各项支出过程中取得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试推行3%的增值税率。然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大部分原材料,如砖瓦、石灰、石料、沙土的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项目所在地的一些农民,无法从其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在沙石等材料的紧俏季节,供应主要求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除了上述的客观原因之外,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财务人员及采购人员工作懈怠不认真,专业素质低,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及主动力积极性。加之部分地区地方税收监管政策不严格,政策缺乏统一性及严谨性,也阻碍了建筑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二)人工成本无从抵扣

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中要求进项税额的抵扣中不包含人工成本进项税,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劳务公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众所周知,在建筑施工企业,若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绝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建筑施工人员的来源无外乎专门的劳务公司、包工头自组小分队及社会零散劳动力,皆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在适应与新税收政策的建筑业有机成本构成中,即可以抵扣销项税的成本中,由于人工成本的缺失,导致有机成本构成过低,无疑加重了建筑业税收负担。目前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建筑业在不能抵扣的成本当中,人工成本占据了1/3以上,也就是说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即便在上节中提到的所有原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仍然会增加,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

(三)现有资产无法抵扣

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是以创办一家新公司为基础下的方案设计。因此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购买的新固定资产和新设备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可以在销项税中给予抵扣的。然而面临新政策推行的企业中绝大部分已经是设备较为齐全的“老企业”,基本都不需要重新购买新设备。试想政策制定之处考虑到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得以是税负减轻,然而鉴于建筑类企业施工的特殊性,设备大都是高价大型设备,倘若没有该项的税额抵扣,势必会引起实际税负的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建筑集团,其不单已拥有齐全的施工设备,同时也囤积存留大量的原材料和周转材料,因此政策的推行对于已有的建筑企业是不公平的。

以新办企业为例,其当年购买施工设备300万(不含税,下同),购买原材料及周转材料200万,当年销项税额110万。其进项税额为(300+200)*17%=85万,则实际税额为110-85=25万。同样一家老建筑企业当年销项税额为110万,施工设备已有,囤积原材料及周转材料100万,购买原材料100万,销项税额110万,则实际税额为110-100*17%=93万。比新企业多缴纳68万,接近新企业税负的4倍,无疑对于老企业来说税负压力过重。

三、对政府政策方面的建议

为了使得“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能够真正的起到减轻建筑业税收负担,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国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监管机制,保证政策的顺利推行。

(一)合理完善税收体系

1. 健全建筑业产业链“营改增”政策

单纯的对建筑业实行征税11%的增值税政策,不考虑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实际情况,势必会导致其税收负担加重。首先在原材料供应环节,加强对供应商的税收政策制定与推行。营业税政策中规定建筑企业只要将营业税*3%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而增值税政策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其销项税,否则应纳税额很可能是营业额*11%,税负无疑大大增加。但是税收监管机关对于偏远地区的财务监督力度明显不足,使得建筑企业购买原材料时不能取得抵扣发票。除此之外关于子总司独立核算税负的情况,大都是母公司获得项目之后交由子公司建设,且母公司提供大部分的原材料和设备,此时子公司的税负明显会因为不能取得母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税收负担过重。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考虑到建筑业特殊情况,必须对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同样实行“营改增”政策,完善税收体系,并加强监管力度。

2. 给予合理过渡期

由于目前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并未全面成功推行“营改增”政策,因此在建筑业全面实施新税收政策之前,给予合理过渡期。一方面,在过渡期内,挑选个别建筑类企业试点推行,对于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税负相较于以前增加的部分予以退还。其次在相关行业“营改增”已得到全面推行的地区试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由于建筑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所以对于建筑业的“营改增”一定要缓慢稳步推行,切不可急功近利。

(二)差异税率的制定

1. 建议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

2011年国家开始在试点行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增加13%和6%两个低档税率,建筑业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上文已经提出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由于进项税额成功抵扣率过低导致整体税负增加。对此为避免净利润的下降,建筑企业只能提高售价,不利于国家稳定发展。在维持原营业税下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测算具体项目在增值税下的平衡税率为5.01%~7.08%。因此建议建筑业改为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

2. 不同建筑业务实行差异化税率

对“营改增”政策的敏感性会因为建筑类企业具体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地而不同。处于偏远地区的建筑项目,其进项税发票的取得难度非常大。如高速铁路、高原公路、地下隧道和水电站建设等民生项目,“营改增”政策推行势必会使其营业成本增加。倘若在全建筑行业试行6%的税率不太可能,则建议有关民生项目,非盈利项目试行6%的增值税税率以平衡企业税率,降低企业利润下滑的影响。其他建筑类项目仍然实行11%税率。

3. 原材料实行简易化税收政策

目前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其原材料的取得,去沙石土料等均来自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当地农民,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在最终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得以抵扣。而短时间内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农民进行整改,使其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建议对难以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即采用3%的征收率。或者参照之前运输业、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方式,对购买的原材料采用部分抵扣的办法,以此降低因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的税负增加。

4. 人工成本适用6%的抵扣率

在整个建筑项目中,特别是甲供材料的项目,对于建设方而言人工劳务成本成为其总成本最重要的一部分。现行政策规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主要在于劳务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税负过于严重,严重影响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首先对于服务业加快“营改增”步伐,健全税收政策体系,使劳务公司在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前,参照之前农产品抵扣制度,给予劳务成本6%的抵扣率。

总而言之,“营改增”政策是国家税收改革计划的关键一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解决建筑业双重税收的负担,缓解税负压力。但是政策推行之处,理论上的测算与现实情况往往存在差距,建筑类企业需要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在新政策推行之后,能够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熊霞.“营改增”对福建省企业整体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5(01).

[2]何广涛.对建筑业“营改增”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J].建筑经济,2015(01).

[3]杨永祥.房地产行业期待完善两级财政制度[J].建筑,2013(13).

[4]万志红,尚微闻.房地产增值税公平价值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01).

[5]李学林.营业税改征增值的税率评估――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05).

建筑工业化的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营改增作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主要税收政策,在各领域中的试点实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有效的降低了征税的成本。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虽然未选取相应的试点实施,但应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用来应对建筑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属于价外税,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相应的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理论上,增值税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负税问题,使企业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经营与运作。同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使相关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进行实时的了解与关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税务的管理水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使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与牢固,减少了企业的进项成本,有效促进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创新。此外,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各行业与各领域间的税务公平,完善了市场运营机制,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

虽然增值税的实行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扣减税,但在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与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使上游的建筑产业无法全部被覆盖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土等的施工材料很难获取增值税的进行发票。此外,相关的工程施工设备已经购置并计入相应的折扣,因此无法再归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同时建筑企业中的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也无法列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中,同时还需花费大部分的成本安装相应的税控系统。

(二)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问题

1、抵扣链条不健全

由于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较大,并且施工复杂,所以涉及的领域也较广,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要通过不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但不同的领域所使用的增值税率不同,相应取材较为方便的材料大多数情况就地取材,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并且施工中的劳务成本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抵扣链条的不健全情况,使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无法获得充足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影响了其自身的负税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仅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经营方向有关,同时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上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缺乏高素质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漏洞百出。此外,建筑企业忽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导致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账目、发票等管理的杂乱无章,影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概算、造价及招投标问题不断

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对于建筑工程的概算以及造价和招投标的工作都应进行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涉及到进项抵扣的问题,所以对于工程的概算与造价的计算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招投标的工作中也应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意识

在相关的改革方案中,经过实际的测算可以得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并不乐观,使得其生产经营的竞争与环境更具挑战性,因此应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实时关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的实施方向与动态,有效加强准备工作。

(二)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财务报表的项目与内容也要进行修改。此外,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变动的解释。对于增值税发票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因为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更重要,因此,在其出具、等级以及报销和抵扣的过程中都应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相关的要求与规范,应积极安装税控系统,对发票进行相关的防伪检验,并且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而针对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来代替相应的人工劳务,进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效率,降低人工劳务的成本,通过机械设备的使用抵消劳务成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尽量选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负税。同时,在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运营成本。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时,应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有效减少负税。

(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增强专业技能与相关的业务水平。同时,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而有效帮助企业预防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四、结束语

建筑企业应积极做好迎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合理进行自身财务管理工作的调整与改革,做好纳税筹划,有效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来临。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4(19)

[2]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31)

[3]詹奎芳,高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潍坊学院学报,2014,14(5)

建筑工业化的政策范文第4篇

一、新时期建筑工程类企业并购与金融支持的联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工程类企业并购市场也在逐步扩大,其面临的并购环境也日益复杂。有效的金融支持无疑是建筑工程类企业实践并购的“强心针”,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的并购行为产生,对于金融支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行业的并购行为日趋频繁,并购行为的实践需要大量的金融支持。通过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在近5年(2010年~2015年)的时间段内,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发生的并购案例已经超过了一百起,占到国家企业并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涉及到的金额也越来越多。在强大的需求下,并购企业必须要通过金融支持,获取到一定的资金,才能够让并购有效的、持续的进行,最终达成企业并购的目标。

其次,建筑工程企业的并购行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企业内部公司的结构治理,大多数的建筑企业都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内部控制,因此,也需要一定的金融支持提供资金。并购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其风险无疑是巨大的。通常情况来讲,实践并购的建筑企业往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这并不代表企业本身已经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实践并购,并且能够保证并购的有效经营。为了进一步的分散风险,企业需要更多的可用资金来进行企业结构治理活动,通过优化内部控制,来降低并购行为产生的内部风险。

最后,建筑工程企业并购的多样化发展,需要更为强大的金融支持。随着全球化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企业并购并不局限于行业内的并购,同时还具备有跨行业、跨地区以及跨国并购的现象发生。这些企业的参与将使得并购行为更趋复杂,从而需要强大的金融支持。

二、完善企业并购金融支持体系的对策建议

想要进一步强大建筑企业的并购的金融支持,并不单纯是金融机构的任务,而应该是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建筑企业本身的多方努力。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政府对于建筑企业并购金融支持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融资环境的营造。从供需关系上来讲,对于建筑企业并购金融支持仅仅只包含了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两个主体,然而从金融市场运营的实际情况来讲,政府政策在其中扮演者及其重要的作用。

从政策方面来看,国务院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企业重组,而《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等法规文件则为公司并购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条文。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支持企业并购有着政策导向日趋明确、对并购行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管理理念不断更新、并购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等方面发展趋势,但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现行的政策体系仍旧对于建筑企业并购金融支持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金融支持的门槛较高,许多企业的资质难以达成。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为建筑企业的并购行为提供更多的机遇。一方面,国家不仅需要从宏观政策上去调控建筑工程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例如并购行为中资本市场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优化,提升政策实施的实践性和对应性,另一方面,还应该从微观发展来对建筑工程行业内的企业并购进行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政策,例如对于建筑行业内的科学战略发展和传统产能过剩的行业进行区分性的金融支持政策。同时还应该针对并购金融政策而对相应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整改来进行多角度的配合,切实提升金融支持政策的可行性。

(二)创新金融市场,壮大金融支持组织

首先,国家要有选择的发展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投资银行投资集团,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培育发展这些专业化的企业,提高其整体竞争力,并帮助这些企业走出国门,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利用当前我国并购活动活跃的机会发展壮大自己,从而为并购市场的长期繁荣提供更好的基础。其次,要努力培育一些区域性的投资银行和投资集团,要根据我国市场的特征,培育发展一批区域性的龙头企业,从而为一些中小型企业的并购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金融创新和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

金融创新与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是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体系的两个主要内容。金融创新需要充分利用企业的三板市场发展机遇,帮助具有一定的资质的企业进入到资本市场中,特别是对于建筑行业中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通过培植这一类型的企业上市,促进企业的自由资本价值的充分发挥。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还应该多角度的参与到建筑企业的并购行为中来,如鼓励以银团的形式参与并购,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可行的并购方案,鼓励国内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海外并购等。

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则需要进一步的实现建筑企业并购金融支持渠道的多元化,并且进一步的拓宽风险资本退出渠道,形成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继而分散建筑企业并购的风险,提升并购行为的可行性。

建筑工业化的政策范文第5篇

2014 年,江苏、湖南、安徽、济南、深圳、重庆等多地相继出台了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指导文件,这意味着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正逐渐由企业到城市、由城市扩展到更大区域。在横向发展上实现由点到面的新拓展,在政策的纵向深化上也在逐步推进。

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已经步入了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的进程中。2014 年 11 月,一个以装配式集成化建筑为主要发展方式,国内首家建筑产业化联盟在北京成立。该联盟由江苏立德节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倡议,江苏沙钢集团、浙江亚厦公司等九家企业院所联合发起,首批聚合了北京、上海、湖南、辽宁七省市的 23 家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单位。

山东 . 济南

继国内首家建筑产业化联盟在北京成立后,2015 年 7 月 17 日,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盟在山东建筑大学成立。据悉,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盟是以济南市政府“力争用 3至5 年时间形成千亿级规模实体产业,打造全国住宅工业部品生产研发前沿阵地和集散地”为任务目标,以“一二三四五六”的济南模式为着力点而成立的机构。联盟将以打造集“产、学、研、银”于一体的建筑产业化实体联盟为宗旨,力求抢占前景广阔的建筑产业化市场,最终形成“立足济南、辐射山东、走向全国”的建筑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实际上,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会议上,就已经明确了山东省 2015 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开工 54.5 万套,其中济南计划开工 51168 套,基本建成 7887 套。此前,济南市已下发通知,要求新开工保障房全部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建设。目前,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已运用到保障房的建设中,相关工作进展顺利。与传统方式相比,产业化建造的保障房效率更高、品质更好。

此外,济南市目前已有 6 家预制部品生产企业形成产能,已有预制内外墙板线 10 条,专用叠合板线 10 条及部分预制楼梯、梁柱的固定台式生产设备,产能达 150 万立方米,可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住宅项目 450 万平方米。到 2015 年10 月,还将有 2 家企业投产,届时,济南市预制部品产能将达 200 万立方米,可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住宅项目近 600 万平方米。

辽宁 . 沈阳

作为中国首个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沈阳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之路上可谓“一步一个脚印”。一直以来,沈阳市把政府引导作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的重要基础,特别是保障性公租房建设全部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同时,沈阳市还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等激励扶持政策,加大了政策法规的引导和扶持。

在政策扶持下,来自国外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优势企业现已经在沈阳投资建厂,构建规模化产

能达 500 万平方米,满足了沈阳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建设需要。同时,一大批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全面铺开。

7 月 10 日,沈阳市民见证了卓达新材模块化房屋的建筑速度,两层别墅,3 小时建成,不但完成了建筑内外精装修,而且房屋可抗九级地震,并能够释放有益于人体健康的负氧离子。施工现场没有建筑垃圾,也没有影响周边生活环境的噪音。可以说,建筑产业现代化能够有效解决施工污染问题,同时减少施工工期,并保证施工质量目前,沈阳有的楼盘已经开始应用这一技术。

安徽 . 合肥

2014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最近几年,安徽省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推进的时机,率先推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运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加快钢结构住宅体系工业化进程,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安徽省已确定了合肥、蚌埠、滁州等3 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中建国际―安徽海龙等 6 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全省已开展近 300 万平方米的建筑产业化工程试点建设。位于合肥高新区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人才公寓,就是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盖起来的。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的中科大项目成功实现了“五节一环保”。中科大项目每平方米用水0.15 立方,现场只有总装工作,没有湿作业,在工厂预制用水可控。中科大项目可以做到 4 至 5天一层,包括内外墙、保温、粉刷,比原定工期提前 18 天封顶。构件均在工厂生产,现场只需少量施工人员进行组装,总装到第六层就可以进行内部装修,装配式施工可立体交叉作业,大幅缩短施工总工期。

广东 . 深圳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整个产业链条的重新整合,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服务作用。2014年,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明确从 2015 年起,新出让住宅用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深圳市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建筑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引导企业自愿按产业化方式建造,如对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自愿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可申请 3% 的建筑面积奖励。这些都为深圳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全面推进提供了政策保障。近年来,深圳市涌现出一大批建设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领军企业,形成了规模超千亿元的绿色建筑产业集群,不仅辐射全国,甚至走向香港、东南亚等地区。以深圳万科公司为例,2014 年该公司在深圳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面积超过 100 万平方米。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集政策创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于一身的集成创新。深圳市先后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全国率先《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和《预制装配钢筋混凝土外墙技术规程》,已初步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

目前,深圳市已建立万科、嘉达、中建国际3 个部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建科院等 35个市级示范基地项目。在保障房项目中率先推行住宅产业化试点,其中龙悦居三期全部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和绿色建筑要求建造,达到国家一星绿色建筑标准,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届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一等奖”、“最佳产业化实践奖”和“住宅产业化技术创新奖”,是绿色建筑产业化和保障房有机结合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