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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管理制度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人文管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学校管理应由权力模式逐渐向合作模式转型。“我是领导,你得听我的”,这种“命令”与“服从”的人际关系紧张,工作就会受到影响。校长要善于用情感的力量来激活教职员工的情感,要做到了解教师、尊重教师、关心教师、相信教师,真正情为教师所系,心为教师所操,用情感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

校长要关心领导班子成员,一要关心他们的工作,让他们有权可用,有事可干,二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受温暖,以愉悦的心情开展工作;三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校长要听取其他领导的观点,与他们协商后再做出决定。校长要善于团结领导班子成员,上下拧成一股绳。这样能充分发挥每个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搞好各自的工作。

校长要关心教职工,不但要关心他们的工作而且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校长是学校工作的领导者,自然要关心教师的工作,使每位教师都能发挥其特长。同时,在生活中校长也是教师的朋友,作为朋友要关心教师们的生活。生活中谁有困难,校长应在政策允许、学校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多帮助他们。只有关心教师的生活,教师们才能和校长贴近,在工作中才能更加卖力、肯干。

(2)制度管理,培养教师的自觉性。创建和谐校园,坚持以人为本,也不能降低工作要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管理要靠制度。制度对人的管理,要比用说教对人的管理效果好得多。因此,不但要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还要有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

首先,制度要程序化、规范化。制度事关教师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教职员工是学校的主人翁,参与学校的制度制订是他们的正当权利。所以,在学校一些重大制度制定之前,一定要集思广益,征求教职员工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让他们意识到自己也是学校管理的一员,体会到学校对自己的尊重。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校长要根据教职员工的合理化建议,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照顾绝大多数教职员工的利益,拿出制度草案;然后在教职工大会上,学校制度的起草人应讲清相关制度制定的目的意义,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再然后,留有足够的时间给大家充分讨论,再由学校根据讨论结果,对制度进行修改、调整,力求科学、合理、公平,最后递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这样,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制度程序规范,广大教职员工自始至终参与全过程,自然而然地就会理解、支持、拥护学校的规章制度。

其次,制度内容要合理,执行要公平。对学校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定要仔细斟酌,做到“合情合理”,体现“刚性”制度的“人文”关怀,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时,一要做到人人平等,二要体现合乎情理。再好的制度,如果执行落实有偏差,只会适得其反。所以,执行、落实学校制度既要“严格”,又要“谨慎”,做到一视同仁,力求公正、公平。在推进学校制度化管理的过程中,只要程序规范、内容合理、落实公平,就能让学校制度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家校互动,落实“3+1”管理模式。我们在积极抓好学校内部管理的同时,还要认真处理好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办人民满意教育不能盲目追随家长的意愿,要让家长懂得教育规律、了解素质教育;让教师引领教育的主航线。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制度缺乏政策法规依据

出台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而是脱离学校实际情况,不合乎相关规定,缺乏严肃性。

(二)制度不健全不合理

制度建设严重缺位,相关内容片面、笼统、不规范,有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失去其合理性,不利于操作。

(三)制度制订过程简易化

宣传工作做的不够,不能虚心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制度不能被广泛理解和接受,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四)制度执行约束力软化

制度只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不到工作上,流于形式。

二、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是高校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和法律依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精神是高校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直接依据。它明确规定。

(一)高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工俭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校应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三)高校财务管理遵循的一般原则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事业基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原则;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按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等。

三、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结余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制度。

(一)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区分不同性质收入来源,合理组织收入;根据资金支出性质、用途,加强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管理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重视学校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均衡性,降低风险;建立基本建设投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清算制度,定期报送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四、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保障实施

高校内部财务制度是高校开展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直接依据。高校、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切实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与高校形成合力,保障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有力,落实到位。监督高校专项补助拨款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高校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如有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重大预决算方案变更、重大财务制度实施,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检查。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审批制度

高校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设备购置,按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应实行报批和招标采购程序,高校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配置资源。

五、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创新

一、中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转贴于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引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21(1).

[2]全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专业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C].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7.

[3]顾明远.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4]李继星.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 顶岗实习 管理体系

顶岗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必须按照顶岗实习的实际情况,在教学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反馈系统、评价和考核系统等方面切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体系,以保证顶岗实习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一、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是保证顶岗实习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从管理多个顶岗实习班所反映情况来看,顶岗实习集中管理的效果要优于分散实习,但同时较学校内管理又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要强化过程管理,真正做到“学生顶岗实习到哪里,学校管理就延伸到哪里”。就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1)建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建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吸收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各领域的能工巧匠、专家学者,发挥他们的作用,来帮助学校共同研究顶岗实习的方案,制订顶岗实习的基本管理制度,并通过领导小组成员的介入寻找一些校企合作的机会。

(2)建立向学生家长通报制度在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前,应向学生家长进行相关信息的通报,寄发“告学生家长书”,说明顶岗实习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学校的组织管理隋况,要求得到学生家长的签字确认。以保证学生家长能及时了解子女在学校和企业的学习情况,配合校企双方做好顶岗实习的工作。

(3)建立学校指导老师驻厂管理制度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远离学校,在企业会遇到多种具体的问题,这需要学校安排指导老师入驻企业,代表学校配合企业从学生的思想、生活、学习、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第一时间的指导和管理。

(4)建立学分认定制度对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可以根据校企双方联合制定的顶岗实习方案,结合企业培训内容、岗位操作要求和学校开设的辅助课程,分模块顶替原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顶岗实习学生只要完成新教学计划中各任务模块的考核要求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以保证正常毕业。

(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学生到企业后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这就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和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然而,在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除工作时间外,“准员工”的自由空间比较大,因此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应建立如《顶岗实习学生请假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学生出差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指导意见》、《偶发事件处理机制》等制度,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

除制定以上管理制度外,还应建立包括《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细则》、《顶岗实习驻厂指导教师职责》、《顶岗实习学生定期会议制度》、《顶岗实习学生党团员发展指导意见》、《顶岗实习考核制度》、《顶岗实习档案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制度。

二、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和家长联动的契约化管理体系

顶岗实习不仅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而且也要得到学生家长的积极支持,只有以上四方联成一体,通过协议较好的协调和保证学校、企业、学生和家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管理,顶岗实习才能安全、有效的完成。学校在四方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为学生争取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实习单位是四方中最关键的一方,它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是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确定学生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要求的第一环节。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准员32'’,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32,还要负责自身的安全等。学生家长是顶岗实习工作强力后盾,只有得到家长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学校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才能在学生中进一步得到推广,学生家长还是监督者,她能很及时有效的向学校反映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一些问题,是顶岗实习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协议的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和学生家长四个主体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有自身所需要完成的工作使命,脱离了谁都可能对学生的顶岗实习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只有将这四个主体形成一个联动的整体,才能使合作更有生命力。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家委会近20年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创阶段,即建立机构,开始行使职权;二是建制阶段,即尝试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三是探索发展阶段,即逐步完善职能,健全制度,走向科学轨道。

一、现状分析与评估

根据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河南、河北、辽宁、吉林、、江西等11个省市的上报材料,以及调研组对山东、北京、深圳、长三角地区、湖南、贵州等地的实地考察调研,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中小学和部分条件较好的幼儿园,已建立了为数众多的家委会组织,并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与家访制度和家长学校相比,家委会在促进家校合作方面显示出更多优势:

1 拓宽了家校之间相互沟通、联系的管道和领域,为家校有效合作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及时和有效地解决家校二者共同关注的一些问题。

2 丰富、整合和优化了教育资源,使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与学校教育资源有机结合,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和生活实践结合,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3,体现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和公民对教育的参与权,促进了学校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及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

4 加强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了家长教育理念的转变和育人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在家校互动中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

目前我国各地已涌现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能全面、工作扎实、效益显著的家委会,有的地方还形成了从基层学校到县、市以至于省的管理体系。如山东省教育厅已制定实施了《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济南市舜耕小学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与工作制度,家长资源全面融入学校教育,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监督评价机制有效运行,家长的教育素养显著提高。上海市嘉定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普遍建立了班级、年级、学校的三级家委会组织,形成了区、镇、校的三级组织体系,并建立了例会制度、对口联系制度、驻校办公制度、义工制度、督导评价制度、参与决策制度等六项制度,受到学校与家长的普遍好评。但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 从组织建设上看,东部发达地区整体优于中西部地区,城市优于农村,小学优于中学,中小学好于幼儿园,公办学校优于民办学校,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大多数尚未建立组织。现有的家委会的建制基本上限于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学校和年级两级为主),并未形成纵向的组织网络和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家委会机构的为数很少。 从作用发挥情况看,家委会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能够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下,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内容丰富,任务要求落实,勇于探索创新,真正参与了学校的教育与管理,达到了与学校双向互动、合作共赢。这类典型目前虽然为数不多,但正在各地涌现。 第二类,能够开展工作并完成一定的任务,但工作内容基本上由学校、幼儿园根据自身需要单向下达和指挥。家委会工作处于“只帮忙,不添乱”的状态,基本不参与学校教育活动,未能全面地履行应有职能。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家委会属于此种状态。 第三类,工作内容单一,任务时有时无,仅局限于家校容易发生利益冲突的个别领域,如安全防护、规范收费、食堂伙食等,并无经常性工作和制度化活动。此种情况为数不少,大多分布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 第四类,家委会只是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存在,并不开展工作,只是在学校需要时偶尔提起。 从教育部门的态度来看,一种是认识到位、态度积极、勇于担当的,如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把家校合作作为一项政府工程,成立了全区家委会指导中心暨家长学校总校,每年拨付60万专项资金用于家委会建设与工作。第二种是感到必要,也做了工作,但缺乏应有的力量投入的。第三种是顾虑重重、畏首畏尾,或者认为此事无关大局、不思作为的。以上情形,呈“两头小”、“中间大”之状。

总体而言,我国家委会的组织尚未全面覆盖,制度规章尚未建立,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发挥,参与教育的程度和工作水平不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亟待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和强势推动。 综合各地实践,我国家委会建设的基本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主自治。根据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富于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协调各方诉求,有一定的文化教育素养,能得到广大家长信赖和拥护的家长担任家委会成员,特别是选举素质较高的家长担任会长(主任),是家委会履行职能最重要和基本的保证。 2 教育主导。必须确认家委会是学校教育的同盟者、合作者地位,同时也要体现教育部门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家校之间在责任、权利和义务上必须实现平等,在工作上做到双向互动、合作共赢,在相互关系上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尊重家委会自、自治权的前提下,学校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民主协商的精神,发挥工作的主导作用。

3 因情适策。家委会的工作内容,应当在其基本职能的范围内,依据当地实际和需求,寻找与学校双方共同关注的内容,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如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由于小学生中的留守儿童占36%以上,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就把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与家庭教育作为家委会的主要工作,受到家长普遍欢迎。

4 主旨明确。家委会的工作和自身建设,必须秉持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素质教育的科学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

二、存在问题与原因

我国中小学家委会在自身建设与工作实践中,存在和提出的主要问题有:

1 职能定位不清。家委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也不是学校附设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更不是慈善机构。依据世界通行的六大职能(家校沟通、家庭教育、帮助学习、志愿行动、参与决策、社区合作),它应当是与学校并列的、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但实际上其工作离不开教育部门的指导与管理;它有自己的工作任务,应该和可以自主决定问题,但需要服务和服从于学校教育,与教育部门的工作协调一致,不能另搞一套;它有职能赋予的参与、监督、管理以至于决策的权利,但在参与领域和程度上,如何划定界限,并无现存的制度和法规依据。由于组织职能定位

不清,工作难以考核评估,出现矛盾亦缺乏是非判断标准。

家委会主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担心会给教育工作构成干扰,只希望它作为自己的附庸而存在,不愿意与它“平起平坐”。

2 管理体制不顺。家委会的组织建制随意眭大,如有的只有学校一级,有的有班、年级、校三级,有的有上下层级统一领导,有的各行其是,各级教育部门基本上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体系不全,管理机构缺失,横向交流不畅,社会舆论对此也缺乏宣传和关注。

目前国家有关的教育政策和文件中,虽已提出学校和幼儿园必须成立家委会,但尚缺乏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也无成熟的模式可以参照。

3 工作任务不明。家委会职能赋予的三大基本工作任务是:对学校教育进行民主监督与管理,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家长教育。但目前家委会与学校对此并未完全形成共识,全面开展工作的很少。家委会一般只对学校教育享有部分的知情权(如对某些与学生和家庭利益关系较大的事项反映意见),不知如何进行民主监督和管理。至于参与学校教育活动,最多也只是听几节课而已,不了解参与教育的范围和方式,更谈不上参与学校课程建设。组织实施家长教育,属于家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普遍缺乏责任意识,也缺乏基本的教育资源。 家委会工作任务不饱满的原因,一是学校现有的校长负责制形成的相对封闭和独立的运作系统,使外部力量难以介入;二是普遍存在于家长中的对学校教育的依赖心理,参与社会管理的现代公民意识淡薄。

4 规章制度不全。家委会缺乏章程,或是有章程但形同虚设的不在少数,特别是常规工作制度缺乏,导致工作的表面化和随意性。家委会的办公制度、例会制度、联系制度、义工制度、与学校沟通和反馈制度,以及工作的评价考核制度等,只有少数学校文本齐全,工作落实。

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法制尚未配套,教育部门投入的力量不够,家校之间普遍缺乏相互沟通、良性互动的合作意识和文化氛围。

5 教育管理不力。总体而言,目前我国中小学的家委会建设尚未提上教育部门的工作日程,主要原因是各级领导的认识尚未到位。工作无计划,目标无要求,培训无机构,经费无保障,评价无标准等现象普遍存在,领导、管理与基层的工作需求存在尖锐的矛盾。对于这样一项事关千家万户和国家民族教育大计的重大的教育制度改革,亟待政府角色到位、部门职责明确、社会支持有力和家校形成共识。

三、国(境)外的经验与启示

自1900年美国创立最早的家校合作组织《家长教师联合会》(PTA)以来的一百多年间,家校合作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迅速,欧美各国、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目前大都建立了“家长教师协会”一类组织。1998年美国制定的《家长/家庭参与教育计划国家标准》规定的六项标准(职能)已成为各国家校合作的基本路向和主要参照。以家委会一类组织实现家校的联系和合作,已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

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所提供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

1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和紧密合作,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并使之适应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1981年,美国受教育者委员会(NCCE)先后出版两部重要著作《证据在增多》和《证据继续增多・家长参与可提高学生成就》表明,几乎任何形式的家长参与都会对孩子的成就产生强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积极和深远的。凡属家长参与程度较高的教育活动,均能使学生在学业和意识、情感、社会化等方面表现出色。日本的PTA在战后50多年实践中积极引入美国家校合作模式,在致力于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环境方面卓有成效,已成为中小学教育中不容忽视的教育力量。因此,我国基础教育必须把构建家委会、推进家校合作作为教育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付诸实施。 2 建立家校合作机制,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当代世界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产生于工业文化时代的学校教育制度,在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和全球化背景下,已不能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必需走向开放,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一个世纪以来,关于家校合作教育机构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及组建模式、工作内容、双方关系、运行机制、评价标准乃至于人员培训、条件保障等,欧美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已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以家长为主体的教育机构已经成为与学校同等地位、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的相对独立的教育实体,成为现代教育制度不可分割的组织部分。学习和借鉴西方教育的这一先进经验和实践,意味着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学校管理体制、教育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重大的改革和调整。

3 家长参与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公正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必须有国家法律加以保障。作为对孩子成长关注度最高的家长未能参与教育,是现行教育制度的严重弊端,也与建立和谐社会、民主社会的要求相悖。德国威玛宪法第120条规定:“教育身心健全、并能适应社会的子女,是父母最高的义务,亦为其自然权利,国家组织应监督其实行”。法国的教育导向法第11条规定:“学生的家长是教育共同体。各校应保证家长参与学校生活,并与教师及其他人员进行对话”。最近,美国又颁发两项重要法规,为教师训练项目设置的全国性标准加强了家长参与的指针性内容,国家专职教师委员会已把家长参与教育纳入其标准范围。英国、荷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已颁行了家长参与教育的法规,并普遍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与基层的组织体系。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加快立法步伐。因此,我国应尽快将它纳入法制建设进程。

4 家校合作机构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学校与家长在思想观念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配合。欧美国家由于政治、思想和文化的多元化,教育制度具有民主化和开放性的优势,学校对公民参与教育的权利有较为一致的社会认同。因此,学校视家长教育机构为自己天然的合作伙伴,能自觉和主动欢迎家长参与学校各项教育乃至于重要的教育决策,重视引进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资源为共同的教育目的服务。为了争取教育理念的一致f生和教育行为的互补性,学校与教师也能自觉承担家长教育的责任。家长则普遍视参与教育为公民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能自觉行使自己对教育的知情、参与、监督、管理和决策等权力,并自愿充当义工,参与学校的课程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依据我国的教育和社会现状,家委会制度建设的推进必须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教育部门的教育理念更新,一手抓家长公民意识和教育素质的提升。

5 家校合作的模式选择和功能定位,既要遵循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美国作为头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教育体制具有多元化和开放性特点,其教育经费很大部分来源于社区的团体和个人。因此,家长教师联合会对于社区内学校的教育参与,大到可以

选聘校长和教职员、选择课程与教材,任何家长都可以随意参加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向此方向发展。相比而言,日本的教育制度比较强调中央集权,主张教育系统应按照自己的工作规程行事,学校拒绝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外部干扰,家长与教师协会通过一定的组织与机制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在机构的功能方面,我国港澳地区不如欧美国家那样全面参与,比较侧重在学生品德行为的齐抓共管方面。鉴此,我国家委会的建设工作,应当根据具体国情,立足于中西方教育文化的融合和创新,并要根据地区差异悬殊的特点,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工作方针。

四、推进思路与建议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家委会建设工作宜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十二五”期间,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条件基础较好的地区先行建设完成。第二步,到2020年,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建成。届时,每所中小学和幼儿园都有组织健全、功能全面、运行正常的家委会。为达此目标,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与建议:

1 教育部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创建事宜。近期工作包括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规章,建立实验基地,研制评价办法,部署人员培训,组织重大课题的研究攻关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教育部应组建常设机构,在基础教育司成立“家长委员会工作处”;或在现有的校外教育处拓展职能,改名为“家庭与社会教育工作处”。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市县级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能归属,配备专职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建立学校或年级和班级的家委会。市县两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建立家委会的组织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单位,隶属于相关处室领导。

2 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要在总结国内成功案例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就家委会的性质、功能、作用,家校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家长参与教育的内容领域、活动方式、条件保障、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家校双方互动合作机制和矛盾处理办法等重大内容,提出系统、明确、规范和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将国内外现有与家委会相关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制度进行研究,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计划和修改现行相关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意见,尽快制订和颁行我国家长委员会工作的专项法规。

3 明确我国家委会的性质定位、主要功能和工作任务。根据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家委会应是在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学校(幼儿园)家长代表组成的、有教师和社区人员参与的、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它是学校和教育部门联系广大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家委会基本和主要的功能:一是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二是对学校教育进行民主监督与管理,三是组织实施家长教育活动。依据其功能应该保障的基本权利有: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部分的管理权与决策权。家委会的工作任务可以包括:安排召开家委会会议,就有关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问题与学校进行沟通协调,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参与一定的校务和教务活动,支持关心教师工作与生活,提供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资源,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各种实践活动,等等。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选择适合的工作内容和重点。

4 建立家委会各类人员的培训制度和体系。要将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能力列为教师资格的重要内容,将家校合作水平列为学校办学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与各级师范院校,都要承担起家委会工作骨干的培训任务,分期分批对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家委会成员进行专业培训。“家长委员会工作”应列为师范院校的必修课程,同时解决好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等问题。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社会团体的作用。要改革培训模式,讲求培训质量与效益。